种子生产经营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部种子规章制度
农业农村部种子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我国种子行业管理,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
二、种子生产管理1. 种子企业应当在国家认可的生产基地种植基础种子,并遵循生产技术规范,确保种子质量。
2. 种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和检测档案,保留种子样品和生产数据至少5年以上。
3. 种子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对种子进行套袋、标识,确保种子真实性和品质。
4. 种子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对生产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生产环境卫生和安全。
5. 种子企业应当制定种子质量控制方案,并建立质量跟踪体系,确保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6. 种子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种子包装和储存措施,保障种子质量和保存期限。
7. 种子企业应当建立种子售后服务制度,保障消费者权益,解答种子种植和管理问题。
8. 种子生产企业应当定期组织进行生产质量评审和内部审核,提高管理质量水平。
三、种子质量检测1. 种子检测机构应当获得国家认可,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标准进行检测工作。
2. 种子检测机构应当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检测实验室,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和先进设备。
3. 种子检测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4. 种子检测机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检测结果进行公开和保密处理。
5. 种子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可追溯。
6. 种子检测机构应当制定检测工作程序和质量控制标准,对内部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7. 种子检测机构应当定期进行技术交流和培训,提高检测水平。
8. 种子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结果评价机制,确保检测数据科学合理。
四、种子销售管理1. 种子销售企业应当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并按照国家法规规定经营。
2. 种子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种子销售制度和网络,确保种子供应充足和质量有保障。
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政策法规
(二)品种的选育与审定
品种选育是运用系统选育、杂交育种、诱变育种、 单倍体和多倍体育种和遗传工程育种等方法,经过 多代比较淘汰,选出具有一致生物学特征和形态特 征,遗传性状稳定,并与其亲本有明显的区别、经 济价值较高的一群农作物个体。
农作物品种审定实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 极审定制度。
(5)非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兼生产兽药者,必须有 单独的兽药生产区。
(二)兽药经营管理
(三)兽医医疗单位的药剂管理。 (四)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的管理。 1、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的研制要求。 2、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的审批程序。 3、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的生产。
(五)兽用新生物制品的管理
五、农机维修市场管理规范 六、农机社会化服务的管理规范
1、新制品的研制要求。 2、新制品的审批程序。 3、新制品的生产。 (六)进出口兽药的管理 1、进口兽药的注册管理。 2、申请进口兽药的审批程序。 3、进口兽药质量检验与监督。
第四节农业机械生产经营 及服务规范
一、农业机械生产经营依法管理的意义 二、农业机械管理的主要机构及职责 三、农机产品生产管理规范 四、农机产品销售市场管理规范
一、化学肥料生产经营规范 二、农药生产经营规范 (一)农药管理机构 1、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 3、其他有关部门。
(二)农药生产经营登记
1、申请 2、评价 3、登记 (三)农药生产管理 1、农药生产管理的基本原则。 2、设立农药生产企业的条件。 3、农药产品质量管理。
立和完善。
二、农作物品种管理
农作物品种管理包括种子资源管理和品种的选育 与审定。
(一)种质资源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有
种子法律法规:第4章
• 2、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由 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 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 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 达到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 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 子经营许可证,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 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核发。
第四节 种子广告规范
• 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 与审定公告一致。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 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 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 负责。
• 一、种子广告存在问题 • 1、使用误导性的用语。譬如,在某水稻 品种的广告中,就含有“高产王”、“高 抗病虫”、“比其它品种增产”等用语, 暗示该品种产量最高、抗所有病虫。其实, 任何一种种子,不仅不可能抗所有的病虫, 而且只有在特定的栽培环境下,才能发挥 其丰产性。
• 5、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申请种子经 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 产不少于1000万元; • (二)本办法规定的核发相应农作物种子 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 二、种子质量合格证 • 种子质量合格证或种子检验结果单必须根 据田间和室内检验结果,由生产经营单位 持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或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检验员资 格证》检验员签发,并加盖种子检验专用 章。
•
三、审批机关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 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 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 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 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 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2023年种子法实施细则范本
2023年种子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种子法》,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促进种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等相关活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并遵守合理价位的原则。
第四条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等相关活动应注重科学研究和创新,提高品种质量和产量。
第五条国家应加大对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等相关活动进行监管和执法力度,保护种子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种子生产管理第六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具备种子生产资质和相关技术人员,并按照生产计划进行生产。
第七条种子生产单位应遵循种子生产规程,确保种子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第八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建立种子质量检测体系,对种子进行质量检验,并出具质量合格证明。
第九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制定健全的品种保护制度,确保品种的纯度和稳定性。
第十条种子生产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农业机械和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转和维护。
第三章种子经营管理第十一条种子经营单位应合法注册并具备经营资质,确保种子的来源合法可追溯。
第十二条种子经营单位应按照种子质量检验标准对种子进行质量检验,并出具质量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种子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销售网络,提供及时、便捷的销售服务。
第十四条种子经营单位应依法纳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垄断市场或限制竞争。
第十五条种子经营单位应向购买种子的农民提供种植技术指导和售后服务,提高种植效益。
第四章种子使用管理第十六条种子使用单位应遵守种子使用规程,确保种子的合理使用和高效利用。
第十七条种子使用单位应采取科学的播种方式,保证种子的良好播种环境。
第十八条种子使用单位应合理施肥、浇水和防治病虫害,确保良好的生长条件。
第十九条种子使用单位应进行定期检测和监测,及时调整种植措施,提高产量和品质。
第二十条种子使用单位应保护种子资源和生态环境,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种子法和本实施细则的,由监管部门予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我国种子法规定
我国种子法规定我国种子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种子的管理、使用、保护、经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种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对于国家的粮食安全、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种子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保障农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种子法规定了我国种子的管理制度,包括了种子的培育、种子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环节。
其中,种子培育是种子产业的关键环节,种子的研发、培育和选育是提高农作物品种质量、增加农业产能的基础。
种子法规定了种子培育者应当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同时要求种子培育者对于研究的新品种进行评价和鉴定,确保新品种的推广和应用具有可行性和稳定性。
种子生产是保证种子质量和农民利益的重要环节。
种子法规定了种子生产者应当具备生产设备、技术和资质,并且要求对种子进行质量检验和监控,确保种子达到标准要求。
种子销售是种子流通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种子法规定了种子销售应当符合国家的标准和规定,严禁销售假冒伪劣种子。
同时,种子销售者应当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相关技术服务,保障农民的权益。
种子法还规定了种子使用的管理制度,包括了农民使用种子的自由权利和义务。
种子法鼓励农民购买和使用国家推广的优良种子,同时也保护了农民使用自己培育的品种的权益。
种子法规定了种子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保障了农民的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
此外,种子法还规定了种子的保护和保健制度,保障种子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与质量。
针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和服务,种子法还规定了种子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利。
种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种子市场的监督、检验和监测工作,对于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
同时,种子行政管理部门还负责种子的登记、备案和信息公开,促进种子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信息流通。
总而言之,种子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提高种子质量、增加农业产能、保障农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种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保护好种子的质量和权益,对于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种子法规定
种子法规定种子法是指一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旨在规定种子的生产、销售、质量、安全等事项,以保障种子的合法合规运作,促进农业的发展。
种子作为农业生产的基础,对于农产品的品质、产量以及农民收入等具有重要影响,因此种子法的制定对于保障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种子法首先要对种子的生产进行合法合规的规定。
合法的种子生产应该遵循科学合理的种子育种、培育和繁殖方式,保证种子的品质和纯度。
同时,要加强对种子生产企业的认证和监管,对于违规生产的种子进行处罚并予以淘汰。
此外,种子法还要规定种子生产企业的信息公开,确保消费者能够了解种子的来源和生产情况,提高消费者对种子的信任度。
种子法还需要对种子的销售进行规范。
首先,要明确种子销售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体系。
加强对种子销售环节的监管,防止非法种子的流通和销售。
其次,要规定种子销售过程中需要遵循的标准和程序,明确销售商的责任和义务,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要加强对种子销售者的培训和监督,提升其诚信经营和服务能力,为种子消费者提供良好的购买体验。
种子法还要对种子的质量进行规定。
对于种子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和检测标准要进行明确和统一。
要建立健全的种子质量监测体系,加强对种子质量的抽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同时,要规定对于不合格种子的处理方式和责任追究,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种子法还要关注种子的安全问题。
要对种子的生物安全性进行评估和监管,防止传播有害生物和病原体,保障农作物的生长和产量。
要规定种子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安全标准和措施,加强对种子的追踪和监管,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
总之,种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种子法的制定具有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种子法的制定应该充分考虑到农业生产的需求和发展,坚持科学合理、合法合规、质量安全的原则,保障种子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合法、公正和顺畅,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和质量,保障农民的权益,为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现代化做出积极贡献。
种子法律法规
种子法律法规种子法律法规第一章概述1.1 引言在现代社会中,种子作为农业的基础和农作物的原料,起着重要的作用。
种子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保护农作物品种资源、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本的目的本旨在全面介绍种子法律法规,并对其进行细化解读,为相关从业人员、农民以及立法机关提供参考。
1.3 种子的定义根据《种子法》,种子是指经过加工、选育或者其他方法哺育、取得的具有繁殖、繁育农作物的功能的种植材料。
1.4 种子的分类种子可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分类,包括植物分类、用途分类等。
根据《种子法》,种子可分为普通种子和优质种子。
第二章种子的生产和销售2.1 种子生产许可种子生产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相关法规明确了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监督机制。
2.2 种子质量监督对于种子的质量,国家设立了监督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种子的质量监督涉及到种子的纯度、杂质、萌发力等方面。
2.3 种子标识与包装种子包装必须包含必要的信息,如种子品种、产地、纯度等。
标识和包装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和标准。
2.4 种子销售种子销售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商家必须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
销售过程中不能有虚假宣传、假冒伪劣等行为。
第三章种子产权保护3.1 种子权益保护国家对种子的产权进行了法律保护,任何未经授权的种子生产、销售行为都是违法的。
3.2 品种保护权对于新品种的哺育者,可以申请品种保护权。
品种保护权的申请和审批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3.3 种子交易合同种子交易双方应该签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中应包括交易方的资质、交货时间、品种等要求。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种子生产许可证样本2. 种子质量检测方法手册3. 种子销售许可证样本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种子法:种子生产、销售等相关行为的法律规定。
2. 品种保护权:对新品种的哺育者所享有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五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植物新品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四章新品种保护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第六章种子监督管理第七章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第八章扶持措施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育种创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临泽县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推动全县种子产业和农业生产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张掖市国家级玉米种子基地涉种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马铃薯、油菜、胡麻等。
第三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县种子管理局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工作.农业、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要形成联动机制,相互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县境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种子生产管理第六条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按如下权限核发:(一)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二)主要农作物的其它种子生产许可证,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七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生产玉米和稻杂交种子、亲本种子的,必须是注册法人实体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征得品种权人的同意;(三)符合种子生产规定的隔离和生产条件;(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五)检验室和检验仪器达到规定标准;(六)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种子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相应的种子烘干设施设备;(七)有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仟样和室内检验)各3名以上;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应达到5名以上.第八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三)种子检验设备清单、购置发票复印件及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鉴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四)种子检验室、仓库情况说明、实景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种子晒场情况说明、实景照片及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情况说明、实景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五)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清单,资格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六)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七)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八)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种子法律法规PPT课件
为主要农作物,予以公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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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5
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实行强制性审定,而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 可自愿申请参加审定,也可以不参加品种审定
品种审定就是根据品种区域试验结果和生产试验的结果, 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参试品种(系)科学、公正、及时地进 行审查、定名的过程
实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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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我国种
2020/3/5
子产业政策外,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应具备
如下条件:
(1)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中方应是具备农 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格并经过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企业;
外方应是具有较高的科研育种、种子生产技术和企业管理
水平,有良好的信誉
(2)能够引进或采用国外优良品种(种质资源) 、先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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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5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 1名以上经过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3. 申请领取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的企业,申请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4. 申请领取自选自营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达到 的要求如下:
(1)申请注资金3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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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5
(2)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 (3)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销售量的50%以上; (4)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5)有加工成套设备; (6)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有5名以 上经过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7)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
可以加强主要农作物的品种管理,有计划因地制宜地推广良 种,加强育种成果的转化和利用,避免盲目引种和不良播种 材料的扩散,是实现生产用种良种化、品种布局区域化和合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第二次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第二次修订)正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第五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仪器。
《种子法的主要规定》课件
安全管理
种子法要求对进出口的种子进行安全 管理,防止病虫害和杂草的传播。同 时,禁止进口、出口不符合质量标准 的种子。
03
种子法的实施与监督
种子法的宣传与教育
种子法宣传
展望
随着农业科技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 ,《种子法》将更加科学、合理,为农业发 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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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的主要规定》ppt课件
目录
• 种子法概述 • 种子法的主要规定 • 种子法的实施与监督 • 案例分析 • 总结与展望
01
种子法概述
种子法的定义和目的
定义
种子法是规范种子选育、生产、 经营、使用和管理行为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目的
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 种子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安 全和生态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 发展。
种子检验与检疫
检验与检疫制度
种子法规定对种子进行检验与检疫,以确保种子的质量和安全。检验与检疫内容 包括种子的纯度、净度、生命力、病虫害等方面。
不合格处理
对于检验与检疫不合格的种子,种子法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如退货、换货、 销毁等。同时,禁止伪造、变造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种子进出口管理
进出口审批
05
总结与展望
《种子法》的实施效果与问题
实施效果
《种子法》的实施对于规范种子市场、 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起到了积 极的作用。
VS
存在问题
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执法力度不够、监管 不到位、部分条款滞后等问题,影响了法 律的实施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_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31号【发布日期】1989-03-13【生效日期】1989-05-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1月20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3月13日国务院令第3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种子工作的管理,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从事农业、林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
对良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给予优惠。
使用国家投资或者由国家扶持造林的,应当依照规定使用种子。
第五条国家鼓励种子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种子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
第七条在种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种质资源管理第八条种质资源受国家保护。
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存和利用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
具体工作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负责。
第九条从国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种质资源管理单位登记,并依照规定附适量种子供保存和利用。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与国外交流种质资源的,必须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关于种质资源对外交流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种子选育与审定第十一条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的选育,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国家鼓励集体和个人选育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
《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概要
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
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解读:核发权限
农业部:核发农作物种子进出口许可、 外资企业种子生 产经营许可、转基因农作物种子许可。省级农业主管部门: 育繁推一体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 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受理、审核农业部核发的许可;受
《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解读:明确备案制度的法律地位 有效区域育推繁企业有效区域为全国(法律授权),其他 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最大不得超过核 发机关管辖范围,范围可以由核发机关决定。
《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解读:整个四十一款对是对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法律地位
的确认。特点:一是将种子标签与使用说明彻底分开,改变
过去标签包括使用说明的内容,现区分为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是种子标签与使用说明适用于包装和不能包装的所有农作 物商品种子。具体在《农作物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解 读。
《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提醒注意: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
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使用说明:是指对
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 以及风险提示、技术服务等信息。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 说明。
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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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它法律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内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四条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第三十七条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种子生产经营法律法规
种子生产经营法律法规种子生产经营法律法规1. 引言种子作为农业生产的基础,对于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保障种子的质量和安全,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种子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本文将介绍种子生产经营领域的法律法规。
2. 种子生产法律法规2.1. 种子生产许可管理种子生产许可管理是种子生产企业合法经营的前提。
各国对种子生产许可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种子法》:规定了种子生产企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保障种子的质量和安全。
《种子质量认证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种子生产过程中的质量认证要求,确保种子的品质符合标准。
2.2. 种子标签和包装种子的标签和包装是确保种子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具体的法律法规包括:《种子标签管理规定》:规定了种子标签中应包含的信息和标识要求,确保种子的来源和品质能够被识别。
《种子包装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种子包装的材料和规格要求,确保种子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
2.3. 种子流通管理种子的流通管理涉及到种子的销售、购买和运输等环节。
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种子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了种子流通企业的注册和备案要求,确保种子流通环节的规范和有序。
《种子交易合同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种子交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要求,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4. 种子使用管理种子的使用管理涉及到种子的种植、繁育和保护等环节。
相应的法律法规包括:《农业科技推广法》:规定了农业技术推广的原则和方法,促进种子使用的科学化、规范化。
《种子生产者责任法》:明确了种子生产者在种子使用环节中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种子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3. 种子生产经营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为了确保种子生产经营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各国相关部门会对种子生产企业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并严格执法。
法律法规执行和监督的具体措施包括:检查种子生产企业的生产设施和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对种子生产企业的种子样品进行抽检,检测种子的质量和安全。
种子法实施细则
种子法实施细则种子法(Seed Law)是指政府对农作物的种子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农作物种质资源,促进农作物良种的繁育和推广。
实施细则是对种子法的具体操作方法和管理要求进行详细规定的文件,以确保种子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合法、科学和规范。
一、种子生产管理(一)种子生产许可1. 种子生产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书,方可从事种子生产活动。
2. 种子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为5年,到期须重新申请并通过审核。
(二)种子生产基地1. 种子生产者应建立种子生产基地,确保生产环境洁净、无害,不受杂交等因素的影响。
2. 种子生产基地应按照国家种子生产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必须具备适宜的土壤、水源和气候条件。
3. 种子生产基地须备案并接受定期监督检查。
(三)种子生产管理1. 种子生产者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种子材料,并确保其种质纯正、品质优良。
2. 种子生产过程中,应按照国家农业技术规范进行操作,确保种子的均匀性和稳定性。
3. 种子生产者应定期进行种子繁殖、生产和储藏的技术培训,提升种子生产管理水平。
二、种子销售管理(一)种子销售许可1. 种子销售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种子销售许可证书,方可从事种子销售活动。
2. 种子销售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到期须重新申请并通过审核。
(二)种子销售点1. 种子销售者应设立合法的种子销售点,确保种子销售环境整洁、无害。
2. 种子销售点应清晰标示许可证编号,并向消费者提供合格证明和使用说明。
(三)种子标识1. 种子销售者应确保所销售的种子包装上标明有效的种子信息,如种类、品种、批次等。
2. 种子包装上应标注保质期和储存条件,向消费者提供种子的适宜保存方法。
三、种子使用管理(一)种子购买1. 农民购买种子应选择合法的种子销售点,要求提供合格证明和使用说明。
2. 农民购买种子时应查看种子包装上的标识信息,确保所购种子符合其需求。
(二)种子使用记录1. 农民在种子使用前应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填写种子使用登记表,并保存至少3年。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农作物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制度,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高质量发展,防止质量状况不良的种子流入市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子,是指植物繁殖所需的材料,如田间、圃旁、室内和室外所生产的花种子、经仔猪、油料种子、粮食种子、茶叶种原料、中药材种子等。
第三条国家、省、市行政部门负责农业种子的总体规划、宏观监督管理,将贯彻和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全国各地应由省级农业科学院、农业技术推广站、市级农业技术推广站和兽医技术推广站组成的农业技术促进机构,负责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监督指导。
第五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遵循允许持证行使,未经审批许可不得生产经营的原则,以及质量责任、技术保证、保护生态和社会责任的要求。
第二章许可审批第六条申请许可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要求,经省级农业科学院会社。
第八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家种子监督管理局负责制作,包括基本信息,种子品种类别、生产范围、有效期限以及备注栏等内容。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第九条持证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被农种子管理运行办法、使用质量标准,建立合理的种子检测制度,科学管理质量安全。
第十条除特殊情况外,每年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在每年开始采购种子前,应到当地有关技术推广站报备,以便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每年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为经营的每种种子编制质量报告,检测报告按以下方式备案:(一)由国家种子监督管理局备案和查验;(二)由地方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站备案。
第十二条持证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种子应当按照国家种子行业标准,严格管理种子质量安全及售后服务,不得依靠质量优势谋取垄断利益,不得售卖伪劣种子。
第十三条当持证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停止许可,由国家种子监督管理局和省级农业技术推广站联合作出具停止许可意见:(一)种子生产和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规定;(二)生产和经营方式存在问题,质量状况、技术要求不符合要求;(三)未按照规定编制、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四)违反农业种子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2023年种子法实施细则
2023年种子法实施细则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种子的管理,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家的粮食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出口、销售和使用的种子。
第三条:种子是指用于繁殖和生产农作物、园艺作物和林木的植物种子,包括原种和种子植物。
第四条: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要求。
第二章:种子生产管理第五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种子生产的技术条件和设施,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种子生产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生产。
第六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当对选育新品种和培育优良品种的亲本植株进行科学管理,确保种质资源的保存和利用。
第七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当做好对种子质量的检验和监控工作,确保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当建立种子质量档案,记录种子的来源、生产过程和检验结果等信息,并保留相应样品。
第九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当保持种子生产过程的透明度,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配合相关单位进行抽样检验。
第三章:种子销售管理第十条:种子销售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经营许可证,经营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种子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种子销售档案,记录种子的来源、购进情况和销售情况等信息,并保留相应样品。
第十二条:种子销售单位应当标明种子的品种、批号、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并对外提供相关的产品说明书。
第十三条:种子销售单位应当对销售的种子进行质量跟踪和监控,确保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种子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种子召回制度,及时召回存在质量问题的种子,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种子使用管理第十五条:种子使用者应当根据实际需求选择符合标准的种子,并按照使用说明进行种植或育苗。
第十六条:种子使用者应当做好种植和育苗过程的管理,遵守良好的农业生产规范,确保种子的正常生长和发育。
第十七条:种子使用者应当对种子的生长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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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种子企业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种子企业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除应具备《种子 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要达到如下要求:
(1)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 金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金 500万元以上; (2)有种子晒场500m2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3)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3)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万美元,其他农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 于50万美元; (4)设立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中方投资比例 应大于50%
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生产商品种子,应按有关 规定于播种前 1个月,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第二节 品种准入
一. 植物新品种审定与登记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 国家级或省级审定,并由相应管理部门发布公告
《种子法》中明确规定我国主要农作物范围为稻、小麦、玉米、 棉花和大豆5种作物,农业部又增加油菜和马铃薯 2种作物,各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再确定 1-2种农作物 为主要农作物,予以公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除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我国种 子产业政策外,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应具备 如下条件:
(1)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中方应是具备农 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格并经过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企业; 外方应是具有较高的科研育种、种子生产技术和企业管理 水平,有良好的信誉 (2)能够引进或采用国外优良品种(种质资源) 、先进种 子技术和设备
(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2.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 许可证的企业应达到的要求如下:
(1)申请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 1名以上经过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3. 申请领取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的企业,申请注册资金 1000万元以上 4. 申请领取自选自营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达到 的要求如下:
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实行强制性审定,而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 可自愿申请参加审定,也可以不参加品种审定
品种审定就是根据品种区域试验结果和生产试验的结果, 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参试品种(系)科学、公正、及时地进 行审查、定名的过程
实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的意义:
可以加强主要农作物的品种管理,有计划因地制宜地推广良 种,加强育种成果的转化和利用,避免盲目引种和不良播种 材料的扩散,是实现生产用种良种化、品种布局区域化和合 理使用优良品种的必要措施
市、县级一般不单独组织区域试验
参加全国区域试验的品种一般由各省级种子管理部门根据 本省的区域试验结果推荐产生并统一向国家农业技术推广 服务中心良种繁育处提出申请
参加省级区域试验的品种,一般由各育种单位或个人直接 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种子管理站(局)的品种管 理科或良种管理科申报 申请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系),必须有两年以上育种单 位的品种比较试验结果,性状表现稳定,比对照品种增产 显著,达到10%以上,或抗性强,品质优良,或在成熟期 等方关种子管理部门组织的、在一定的 自然区域内(全国或本省范围)的多点、多年的品种比较 试验,也是新品种选育与良种推广的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 为品种审定和品种布局区域化提供主要依据
1. 区域试验的组织体系
目前我国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国家和省(直辖市、自治区) 两级区域试验制度
申请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常规品种的品系种子 质量要符合原种标准,杂交组合的种子质量要达 到一级标准
每个品种在审定前必须参加国家或省级统一组织的 在同一生态型区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的区域试验和 一个生产周期的生产试验
2. 区域试验的任务和基本要求
(1)申请注资金300万元以上;
(2)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 (3)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销售量的 50%以上; (4)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5)有加工成套设备; (6)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有 5名以 上经过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7)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
第十三章 种子生产经营法律法规
第一节 种子企业准入
由于我国种子产业仍处于起步阶段,种子管理中仍存在很多问题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条 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管理;同时,要消 除影响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促进种子企业公平竞争
企业要进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业,首先要获得种子生产许 可和种子经营许可,然后凭借种子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5. 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单位或个人, 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 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三. 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条件
外商以中外合资、合作开发等形式组建的企业可以投资 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暂时不允许设立外商投资经营销 售型农作物种子企业和外商独资农作物种子企业
全国品种区域试验是在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指导下, 由全国农业推广服务中心良种繁育处具体负责,组织跨省进行
省级(直辖市、自治区)的品种区域试验是在省级农作物品种 审定委员会的指导下,又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种子管理 站(局)的品种管理站(局)的品种管理科或良种繁育科具体 负责,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区域范围内组织实施
(4)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 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二. 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1.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应达到的要求如下:
(1)申请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种子 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过省级以上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