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票种类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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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票种类使用规范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从事货物运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四联)。
2、从事生产销售货物、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营改增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从事商业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可使用《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税控发票)。
3、从事出口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开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五联)。
4、从事港口码头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5、从事机动车零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商业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使用《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税控发票)或《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2、从事商业零售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使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3、从事上门收费等特殊情况的,可使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4、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由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时需携带的如下资料:(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发生购销业务、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合同、协议或书面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发票购用印制簿》原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4)、经办人身份证或《办税员联系卡》原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营业税纳税人
1、从事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人,应当使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2、从事建筑业的的营业税纳税人,应当使用《建筑业统一发票》。
3、从事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的的营业税纳税人,纳入有奖范围的应当使用《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卷票),未纳入有奖范围的应当使用《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平推式)。其中,属于幼托教育的,使用《上海市幼托教育统一发票》;属于停车收费的,使用《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定额发票》。
4、从事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的营业税纳税人,应当使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5、由于目前税务监制的《上海市企业单位统一收据》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大大超越了原文件的使用范围,不仅开具经营性收入,而且还开具财政收费的内容,造成发票和票据混用现象十分严重,因此决定取消《上海市企业单位统一收据》,并入通用机打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