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煤十矿关闭退出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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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煤十矿关闭退出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河南省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豫化能办〔2020〕6号)要求,鹤煤十矿列入河南省2020年关闭退出矿井,为平稳有序分流安置职工,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河南能源化工集团2020年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豫能〔2020〕93号)、《鹤煤公司2020年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职工安置范围
鹤煤十矿在册并按规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
二、职工安置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与以人为本相结合。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政策为依据,依法依规处理好劳动关系,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立足职工鹤煤公司内部转岗分流,促进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统一组织与分类施策相结合。根据鹤煤公司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矿井自身实际细化措施,对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分类推进。
(三)积极推进与稳妥有序相结合。按照实施方案各项工作时间节点,加快推进,确保按期完成分流安置职工任务,确保稳妥有序和社会稳定。
三、职工安置渠道
安置渠道选择:鹤煤十矿所有在册人员,自愿选择以下安置渠道,享受对应的政策待遇。选择分流安置意向的由鹤煤公司办理正式调动手续。选择内部退养、解除劳动合同的,由鹤煤十矿上报鹤煤公司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职工在规定时间内不选择安置渠道的,视为放弃选择权力,由矿上报公司分类处置如下;在规定时间内不返矿报到的,按旷工解除劳动合同。报到而不选择安置渠道的,由单位推荐分流,到新单位仍不报到的,按旷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鹤煤公司内部转岗分流
1.职工个人选择转岗分流意向的,由职工个人申请,经企业同意后,矿井负责编制分流人员花名册上报鹤煤公司,由公司统一组织转岗分流。
2.分流安置到其他单位的职工,与矿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重新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服从新单位的管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人员转岗分流后,由矿井相关部门按规定将转岗人员个人档案和社保关系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单位。
4.转岗分流到新单位的职工要在规定时间内到新单位报到,超过规定时间不报到的按旷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实行内部退养
截止2020年8月31日,以职工个人档案中第一张退休资格有效确认表中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计算个人年龄时精确到“月”),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限5年以内,经职工本人
书面申请、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和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职工内部退养期间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缴纳,企业部分由企业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1.选择内部退养的职工必须符合上述内部退养条件,由矿严格按政策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经矿研究同意公示并报鹤煤公司批准后执行相关待遇。
2.内部退养期间生活费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调整。退养期间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常办理退休手续。
3.内部退养人员在本次职工安置时一次性确定,以后不再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4.本方案下发前已办理过内部退养的人员,经重新审核,符合本方案内部退养条件的,按本方案执行,不符合本方案内部退养条件的,其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5.符合内部退养条件,且自愿内部退养的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鹤煤公司组织部备案的),可先实行内部退养,享受内部退养待遇,待达到鹤煤公司规定的协理年龄时依规办理协理手续,享受协理待遇。
6.矿井统一组织对办理内部退养人员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确诊为职业病的,由矿井社保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申报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并依法享受相关待遇。
(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截止2020年8月31日,距离法定退休年限5年以上的职工,由职工本人申请,经矿研究同意并报鹤煤公司批准后,可与矿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矿井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办理流程:职工个人填写安置意向选择表→矿井研究同意→上报鹤煤公司批准→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办理停保业务→转移社保等相关手续、结算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金标准及计算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本人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矿井统一组织对选择办理解除劳动合同人员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离岗检查结论异常的,根据不同结论分别处理。
(1)诊断结论为职业病的,暂不解除劳动合同,由矿井社保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程序办理工伤申报手续。
(2)医学观察期间的,暂不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职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安置意向的人员,暂不解除劳动合同,待确定工伤伤残等级后,同时以书面形式写告知通知书,并由本人签字认可后,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依法享受相关待遇。
4.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矿井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矿井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6.矿井人力资源部门要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将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个人相关材料,按照规定期限移交至鹤壁市失业处,并协助办理相关失业登记手续。
四、特殊人员安置相关规定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