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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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服务

【发文字号】成府发[2015]6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10

【实施日期】2015.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15〕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11年以来,我市先后出台《城乡养老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和《关于加快社会化养老机构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1〕38号),有力推动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新型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但随着我市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养老服务总体供给不足的矛盾仍比较突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精神,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市委“改革创新、转型升级”总体战略,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主体、多元发展的思路,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政府责任,激发市场活力,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业,创新政策制度,健全养老服务体系,丰富服务产品供给,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逐步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所有乡镇和80%以上的农村社区,养老床位数达到13.5万张以上,每千名户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45张以上,形成政府保障基本、社会增加供给、市场满足需求的发展格局。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

1.修订养老设施布局规划。修订《成都市养老设施布局规划(2010-2020)》,以老年人需求、老年人口增长速度、养老机构床位建设等为依据,参考外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预期值进行修编。

2.编制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各区(市)县(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落实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其中新规划建设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旧城区不小于1000平方米、新城区不小于12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配套。通过合理规划布局,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构建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体系。

3.编制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按照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要求,科学谋划,明确“十三五”发展的基本思路和目标任务,为我市养老服务业

发展进一步指明方向,提供支撑。

4.编制区(市)县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计划。编制五城区、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养老设施建设计划,二、三圈层区(市)县根据全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本地实际,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计划,明确年度用地计划和年度建设任务。

5.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配套。新建社区,要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公建配套并宜设置在建筑低层,小区属多期开发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在首期建设,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已建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配套的,要根据社区老年人口情况,逐步通过购置、置换、租赁合法用房等方式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产权归属各区(市)县政府,由民政部门管理使用。

(二)大力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6.坚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融合发展。面向全体居家老人,以社区为平台,积极探索以微型养老机构为核心、日间照料为依托、上门服务为纽带、老年助餐为补充的“四位一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模式。在5000户左右的居住区建设10张床位以上、含全托和上门服务的微型养老机构,重点为轻度、中度失能老人提供养老服务选择;在3000户左右的居住区建立日间照料中心,为老人提供日托、临托、助餐服务及休闲娱乐场地。整合社会资源,通过引导企业搭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培育专业社会组织、发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鼓励家政和物管企业扩展服务内容等途径,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代缴代购、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个性化服务。提高社区各类为老服务设施的综合使用效益。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7.推动养老机构分层分类建设。公办养老机构体现保障性,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老人及低收入老人提供无偿或低偿养老服务。健全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和公开轮候机制。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要体现基础性,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企业经营管理,主要满足中低收入群体的养老需求。社会办

养老机构要体现差异性,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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