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生野生动物旅游观赏景点设立及展览、表演许可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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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观赏和生态旅游的规范与管理

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观赏和生态旅游的规范与管理

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观赏和生态旅游的规范与管理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生态旅游的关注度也在逐渐增加。

为了规范和管理野生动物观赏和生态旅游行为,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态环境,各国纷纷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法。

本文将重点探讨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观赏和生态旅游的规范与管理。

一、野生动物观赏的规范与管理野生动物观赏是一种以欣赏野生动物为目的的旅游活动。

野生动物保护法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规范和管理野生动物观赏:1. 保护区的划定与管理为了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划定与管理。

野生动物保护区是指为保护和管理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而划定的特定区域。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限制野生动物观赏活动的范围和时间,并设立必要的警示标志,防止游客干扰野生动物的生活。

2. 观赏活动的许可与监管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野生动物观赏活动的许可与监管制度。

任何人在进行野生动物观赏活动前,都需要获得相应的许可证。

观赏活动的组织者和导游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并遵守规定的观赏活动规范。

此外,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观赏活动的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3. 保护动物的行为准则野生动物观赏活动中的游客应当遵守保护动物的行为准则。

不得干扰或损害野生动物的生活环境,禁止骚扰或追逐野生动物,更不能捕捉和伤害野生动物。

同时,在观赏活动过程中,游客应保持安静,不得使用闪光灯等可能对野生动物造成影响的器材。

二、生态旅游的规范与管理生态旅游是一种以自然环境为基础,注重对生态保护和文化传承价值的旅游方式。

野生动物保护法对生态旅游进行了以下的规范与管理:1. 生态旅游目的地的选择与开发为了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境,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生态旅游目的地的选择与开发原则。

生态旅游目的地的选择应尽量避免对野生动物的干扰和破坏,并确保旅游活动对当地居民的生计没有严重影响。

开发生态旅游目的地要进行环境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开发计划,最大限度地保护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

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动物园管理有何要求

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动物园管理有何要求

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动物园管理有何要求动物园作为野生动物的展示和保护场所,在满足人们观赏需求的同时,也承担着重要的保护和教育责任。

而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动物园的管理提出了一系列明确且严格的要求,以确保动物的福利、保护野生动物的物种多样性以及促进公众对野生动物的正确认知。

首先,野生动物保护法要求动物园具备合法的资质和许可。

这意味着动物园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获得合法的运营资格。

在申请过程中,动物园需要展示其具备适宜的场地、设施、专业人员以及合理的动物饲养和保护计划。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动物园才能合法地开展运营活动。

在动物的获取和引进方面,野生动物保护法有着严格的规定。

动物园不得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所有引进的动物都必须有合法的来源证明,且来源渠道应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动物不是通过非法捕猎、走私等途径获得。

同时,对于濒危物种的引进,需要经过更为严格的审批程序,以防止对濒危物种的生存造成威胁。

动物的饲养和照料是动物园管理的核心环节,也是野生动物保护法重点关注的内容。

法律要求动物园为动物提供适宜的生活环境,包括充足的空间、适宜的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

食物的供应也必须符合动物的天然食性和营养需求,保证动物能够获得均衡的饮食。

此外,动物园还需建立健全的医疗保健体系,定期为动物进行健康检查、疾病预防和治疗,确保动物的健康状况良好。

对于一些特殊的动物,如繁殖期的动物、老年动物或者有疾病的动物,需要给予特别的关注和照顾。

在动物的展示和表演方面,野生动物保护法也做出了约束。

展示动物时,应遵循动物的天性和行为特点,不得强迫动物进行违背其自然习性的表演。

展示方式应以教育和科普为目的,让公众更好地了解动物的生态特征和保护意义,而不是单纯为了娱乐观众。

同时,动物园应避免过度展示动物,以免给动物带来不必要的压力和伤害。

野生动物保护法还强调了动物园在动物繁殖方面的责任。

动物园应积极参与野生动物的繁殖计划,特别是对于濒危物种,要通过科学的繁殖技术和管理措施,增加物种的数量,提高其遗传多样性。

国家林业局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林业局•【公布日期】2013.11.2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工作,维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我局起草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3年12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

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在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邮编:100714电子邮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工作,维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驯养繁殖许可证》)。

没有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陆生野生动物;所称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对野生动物给予饲喂、照料以促进其种群繁衍扩大的活动。

从国外引进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实行“保护优先、合理布局、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对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优化配对繁殖方案或者放归自然活动,应当优先支持;对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提供适宜的生存繁衍条件,优化种群管理;对伤病、受困、迷途、饥饿等面临生存困境的野生动物,应当配合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救助。

野生动物展览利用实施方案

野生动物展览利用实施方案

野生动物展览利用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野生动物展览是一种重要的教育和宣传方式,可以增加公众对野生动物的了解和保护意识,同时也可以为野生动物保护和研究提供资金支持。

然而,野生动物展览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包括动物福利、环境保护等问题。

因此,为了更好地利用野生动物展览,制定一套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1. 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的认识和保护意识;2. 保障野生动物的福利和生存环境;3. 促进野生动物展览的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方案1. 选择合适的场地野生动物展览的场地选择至关重要,应该选择符合野生动物生存需求的环境,保证动物有足够的活动空间和自然生态环境。

同时,场地应该具备良好的访客接待设施,确保观众能够安全、舒适地观赏野生动物。

2. 优化展览设计展览设计应该以模拟自然环境为主,尽量减少对野生动物的干扰和压力。

同时,可以通过设置信息牌、展示视频等方式,向观众传递有关野生动物的知识和保护信息,提高观众的保护意识。

3. 强化动物保护对于参与展览的野生动物,应该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包括合理的饲养管理、定期的健康检查、保障动物福利等。

同时,应该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非法捕捉和贩卖野生动物。

4. 加强教育宣传通过举办主题讲座、举办互动活动等方式,向公众传递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引导观众尊重和保护野生动物。

同时,可以邀请专业保护人士和学者开展科普教育,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的认识和了解。

5. 定期评估和改进建立定期的野生动物展览评估机制,对展览的效果、动物的健康状况、观众的反馈等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改进措施,确保展览的可持续发展。

四、预期效果通过以上实施方案的落实,预期可以达到以下效果:1. 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的认识和保护意识,促进保护工作的开展;2. 保障野生动物的福利和生存环境,促进野生动物的生存和繁衍;3. 促进野生动物展览的可持续发展,为野生动物保护和研究提供资金支持。

五、结语野生动物展览是一项重要的教育和宣传活动,通过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可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为野生动物保护和研究做出贡献。

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观赏与保护区的规范与管理

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观赏与保护区的规范与管理

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观赏与保护区的规范与管理野生动物是自然界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保护和管理一直是全球关注的重大议题。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促进生物多样性的维护和可持续利用,各国纷纷颁布相关法律法规。

在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维护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安全的核心法律,针对野生动物观赏和保护区,该法律规范了一系列的要求和管理措施。

野生动物观赏作为一项重要的旅游活动,可以为人们带来美丽的自然风景,丰富的动物世界,也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机遇。

然而,未经规范管理的野生动物观赏活动可能给动物和环境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2018年,中国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在保护区内开展野生动物观赏活动应当符合保护区规划,遵守有关保护区规定。

这一规定确保了野生动物观赏活动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保护区是野生动物生存、繁衍和迁徙的重要栖息地,也是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区域。

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保护区范围、管理和保护措施。

首先,在保护区内严禁捕杀、猎捕、收购、出售、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这一规定有力地保护了保护区内的野生动物免受非法捕捞和贸易的侵害。

其次,保护区对外开放时,须制定开放期限和开放方式,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

这种管理方式既能满足游客观赏的需求,又能保证野生动物的安全和生态环境的稳定。

另外,保护区还需要制定区划规划,明确不同区域的管制和管理要求。

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可以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和生境,防止人为干扰和破坏。

除了对野生动物观赏和保护区进行规范和管理,野生动物保护法还强调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罚。

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了对非法狩猎、盗猎和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力度。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律法规,将面临罚款、刑事责任甚至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这一严厉的法律制度使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从而提高了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效力。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离不开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

政府应加强保护区建设和监管,健全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林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通知-林策通字[1992]29号

林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通知-林策通字[1992]29号

林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通知正文:---------------------------------------------------------------------------------------------------------------------------------------------------- 林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通知(林策通字[199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已于一九九二年二月十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林业部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方案、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BSZN-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云南省砚山县林业局2017年6月30日发布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本行政审批适用于砚山县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云南省省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要求重点管理的所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出售、收购、利用的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并有能证明其来源合法的相关文件或材料。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非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不受理。

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依照前款规定经核准登记的单位,不得收购未经批准出售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第二十六条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经核准登记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定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

陆生野生动物猎捕许可服务指南

陆生野生动物猎捕许可服务指南

陆生野生动物猎捕许可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申请在浙江省范围内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三条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申领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领取狩猎证。

猎捕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猎捕地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狩猎证。

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状况,确定猎捕的种类和数量,实行年度猎捕限额管理制度。

四、受理机构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五、决定机构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六、数量限制有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

主要包括:(一)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研究、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二)为调控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三)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

八、禁止性要求(一)危及猎捕对象物种的生境和该物种资源现状;(二)申请猎捕者有条件以合法的非猎捕方式获得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所需目的的;(三)猎捕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以及猎捕时间、地点不当的;(四)根据野生动物资源现状不宜捕捉、猎捕的;(五)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六)申请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能提供所要求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效或不符合要求的;(六)不符合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专家评审意见和履行国际公约、协定、协议要求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八)不符合相关物种特殊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与应用,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

第五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景区动物表演备案说明

景区动物表演备案说明

景区动物表演备案说明
景区动物表演是指在旅游景区内进行的一种娱乐活动,通过展
示动物的特殊技能和表演,吸引游客并丰富他们的旅游体验。


了保护动物的福利和确保动物表演的安全性,景区动物表演需要
进行备案,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道德准则。

景区管理部门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递交景区动物表演备案申请。

该申请应包括景区名称、动物表演计划、表演动物种类、动物来源、动物福利保障措施等详细信息。

政府部门将对备案申请进行
审核,并在符合规定条件后批准备案。

景区管理部门需要确保动物表演场地的安全与卫生。

表演场地
应提供足够的空间供动物活动,并设有适合动物表演的设施和器材。

场地应平整、无毒、无危险物品存在,并设置适当的隔离措施,以确保游客和动物的安全。

景区管理部门应制定详细的动物福利保障措施,并进行严格的
监督和检查。

这包括确保动物饲养环境符合其生物需求,提供充
足的食物和水源,保持良好的卫生条件,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
兽医护理。

动物表演应充分尊重动物的天性和自然行为,并禁止
使用任何残酷的训练方法。

在进行动物表演时,景区管理部门需要设置专门的工作人员负
责监督和维护动物的福利。

这些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培训,了
解动物行为学、动物保健和动物福利的基本知识,以便能够及时
发现和处理任何可能影响动物福利的情况。

景区动物表演备案是为了保护动物的福利和确保动物表演的安
全性。

通过景区管理部门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合作和监督,有效的
备案和监管措施可以确保动物表演在道德准则和法律规定的框架
下进行,并为游客提供安全而受益的旅游体验。

动物展馆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动物展馆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动物展馆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展馆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动物和游客的安全,保护和繁育珍稀濒危动物,提高动物展馆的旅游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展馆,是指各类动物园、野生动物园、水族馆、海洋馆等展示动物的场所。

第三条动物展馆的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游客至上、动物福利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林业、旅游、环保、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展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动物展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动物管理第六条动物展馆应当合法来源采购动物,不得购买、出售、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七条动物展馆应当建立健全动物档案,详细记录动物的种类、数量、来源、健康状况等信息。

第八条动物展馆应当根据动物的习性和需求,提供适宜的生活环境和生活用品,保障动物的福利。

第九条动物展馆应当定期对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及时治疗疾病,确保动物健康。

第十条动物展馆应当加强动物饲养、繁育、科研等工作,提高动物的存活率和繁殖率。

第十一条动物展馆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游客管理第十二条动物展馆应当制定游客接待计划,合理控制游客数量,保障游客安全。

第十三条动物展馆应当对游客进行购票、安检、登记等管理工作,确保游客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动物展馆应当加强对游客的教育和引导,禁止游客触摸、投喂、惊吓动物,保护动物福利。

第十五条动物展馆应当建立健全游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游客投诉,提高游客满意度。

第四章环境管理第十六条动物展馆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环保法规,确保展馆环境符合动物生活需求。

第十七条动物展馆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定期清理动物粪便和生活垃圾,保持展馆清洁卫生。

第十八条动物展馆应当加强绿化工作,提高绿化覆盖率,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04年修正)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04年修正)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7.30•【字号】•【施行日期】1998.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8年6月26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拯救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猎捕、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第四条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对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对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宣传教育、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和开发利用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管理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法律意识。

每年四月为全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四月十日至十六日为全省爱鸟周。

福建省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福建省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福建省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福建省境内实施野生动物相关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以及从事野生动物保护、驯养繁殖、经营利用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陆生野生动物;(二)《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陆生野生动物;(三)《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所列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四)《福建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一般保护野生动物”);(五)国家林业局依法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从国外引进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六)福建省林业厅依法核准为“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从国外引进的其他野生动物。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上述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承办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工作;未设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的,应当指定机构承办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工作。

各级森林公安、林业执法机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野生动物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实施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被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二章许可事项及实施机关第六条福建省林业厅负责下列行政许可事项:(一)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四)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运输审批以及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审批。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苏林规[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林规〔2013〕1号)各市林业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林业局(农委):根据《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经研究,我局制定了《江苏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办法》,明确专人负责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审批、核发及各项管理工作。

二、坚持依法行政,充分运用听证、专家评审、检验、检测、现场核查等手段把好审批关。

要将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各项办理情况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示。

三、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各项申报程序和所需要的材料按现有规定执行。

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年检时间和所需要的材料参照《办法》执行。

四、请各地在核发、补办、变更驯养繁殖许可证后一周内将驯养繁殖批准文件和有关申请表复印件报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备案。

次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年检及注销情况报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请各地在开展今年年检工作时,将原有我局核发的省重点、“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进行统一换发。

许可证年检专用章由我局制订统一格式,各地自行刻制。

江苏省林业局2013年3月28日附件江苏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规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行为,维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2.10.23•【字号】•【施行日期】199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992年10月23日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加强对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省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如死体、毛皮、羽毛、毛、皮、内脏、血、骨、肉、角、卵、体液、胚胎标本等);“经营”是指从事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及收购、出售、加工野生动物产品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第四条野生动物属有限再生资源,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本着永续利用物种的原则,结合野生动物资源实际消长状况,严格审批经营的种类、品种和数量。

经营国家一、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限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指定或许可的,不得扩大。

第五条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长春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长春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长春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批准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1.01.12【发布部门】长春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1.02.15【实施日期】2001.02.1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19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19日)修正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长春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由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10月20日通过,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1月12日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2001年2月15日长春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实行对野生动物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意识。

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有权举报、制止非法伤害野生动物以及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野生动物保护、救护、驯养繁殖、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或者举报、查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市、县(市)、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

陆生野生动物旅游观赏景点设立及展览、表演许可服务指南

陆生野生动物旅游观赏景点设立及展览、表演许可服务指南

陆⽣野⽣动物旅游观赏景点设⽴及展览、表演许可服务指南陆⽣野⽣动物旅游观赏景点设⽴及展览、表演许可服务指南⼀、适⽤范围涉及的内容:申请在浙江省范围内设⽴以陆⽣动物为旅游、观赏景点或者举办陆⽣野⽣动物展览、表演和陆⽣野⽣动物标本展览的许可服务。

适⽤对象:个⼈法⼈其他组织⼆、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浙江省陆⽣野⽣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九条设⽴以陆⽣野⽣动物为旅游、观赏景点或者举办陆⽣野⽣动物展览、表演和陆⽣野⽣动物标本展览的,须经县级以上陆⽣野⽣动物⾏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或者省陆⽣野⽣动物⾏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受理机构杭州市滨江区林业⽔利局五、决定机构杭州市滨江区林业⽔利局六、数量限制⽆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具备利⽤野⽣动物从事展览、表演的资格;(⼆)具有固定的展览、表演场所;(三)设施安全可靠;(四)野⽣动物来源合法。

⼋、禁⽌性要求(⼀)不得虐待野⽣动物;(⼆)卫⽣防疫、安全措施不到位;(三)不符合申请⼈条件和准予批准条件的;(四)申请⼈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能提供所要求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效或不符合要求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六)不符合相关物种特殊规定的。

九、申请材料⽬录⼗、申请接收申请⽅式:⽹上申请现场窗⼝申请联系电话:办公地址: 杭州⾼新区(滨江)⾏政服务中⼼江南办事服务⼤厅(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E6号窗⼝⼗⼀、办理基本流程申请⼈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办理⽅式现场办理⼗三、办结时限法定时限:20⼯作⽇承诺期限:16⼯作⽇⼗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五、审批结果⾏政许可决定书⼗六、结果送达⾃作出决定之⽇起10⽇内送达送达⽅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七、⾏政相对⼈权利和义务(⼀)申请⼈依法享有的权利:1、平等取得⾏政许可权;2、陈述权;3、申辩权;4、申请⾏政复议的权利;5、提起⾏政诉讼的权利;6、合法权益因⾏政机关违法实施⾏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7、知情权;8、要求听证权;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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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野生动物旅游观赏景点设立及展览、表演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申请在浙江省范围内设立以陆生动物为旅游、观赏景点或者举办陆生野生动物展览、表演和陆生野生动物标本展览的许可服务。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设立以陆生野生动物为旅游、观赏景点或者举办陆生野生动物展览、表演和陆生野生动物标本展览的,须经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或者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受理机构
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
五、决定机构
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具备利用野生动物从事展览、表演的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展览、表演场所;
(三)设施安全可靠;
(四)野生动物来源合法。

八、禁止性要求
(一)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二)卫生防疫、安全措施不到位;
(三)不符合申请人条件和准予批准条件的;
(四)申请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能提供所要求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效或不符合要求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六)不符合相关物种特殊规定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服务中心江南办事服务大厅(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E6号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告知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16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平等取得行政许可权;
2、陈述权;
3、申辩权;
4、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5、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7、知情权;
8、要求听证权;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1、向行政机关提交与申请有关的材料;
2、反映真实情况;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建设活动;
4、接受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
网上投诉: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行政审批中心大厅: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服务中心江南办事服务大厅(杭州市滨江
区泰安路200号)E6号窗口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30(夏令时14:0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
网上查询:
二十二、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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