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管理的通知

合集下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9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9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鄂财法发〔2016〕2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严格征收标准和范围,确保依法征收各级征收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宜昌市及所属县(市)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鄂财函〔2003〕164号)和鄂财法发〔2016〕2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严禁擅自调整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确保严格依法征收。

二、进一步规范征收程序,确保应收尽收各级征收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足额收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开具非税收入票据,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必须严格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厅字〔2009〕32号)、《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厅字〔2011〕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鄂财函〔2003〕164号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免事项、省人民政府批准和制定的其他减免政策等,审慎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项目,严格审批权限和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4.06•【字号】吉市财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吉市财发〔2021〕19号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范征收部门征收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建筑面积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按国家规定可以减征、免征、缓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执收单位在收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向缴款人开具“吉林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五、对已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擅自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一律按照规定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对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竣工后实际建筑面积大于缴费面积的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备案前,建设单位一律按照规定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差额部分。

七、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4月6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滨政发〔2007〕55号)滨政发〔2007〕55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征收范围和标准(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各级政府对城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路桥、环卫、园林绿化、综合布线)和管网建设配套费(供水管网、供热管网、燃气管网、排水管网)。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30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50元(路桥35元、环卫4元、园林绿化6元、综合布线5元),管网建设配套费80元,其中供水15元、供热30元、供(燃)气15元(每户最高800元)、排水20元。

二、征收管理(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非税收入,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的征收工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费许可制度。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专项基金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双向控制,专户管理”,即对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两个环节把关控制,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非税收入系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财政专户”管理,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时、足额缴入财政。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12•【字号】枣政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政发〔2023〕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12日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征收的用于建筑区划红线以外城市道路、桥梁、环卫、绿化、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镇老旧小区等已建成项目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不得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市、区(市)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政策制定和预算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由区(市)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征收、催缴、减免等工作,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组织代征。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征收部门由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地上建筑面积计收,征收标准为190元/平方米。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政策问答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政策问答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政策问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青岛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4.12.03•【分类】其他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政策问答一、配套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什么?配套费是我市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的财政专项资金,此次政策调整将配套费使用范围由原先9项增至15项,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水处理、环卫、绿化、路灯、交通设施、电力管沟土建、供热、消火栓、公交候车亭;规划配建的幼儿园和义务教育中小学。

二、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是什么?我市配套费征收标准是400元/平方米,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地上建筑面积计征。

以往配套费征收标准含地下面积,此次为鼓励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支持地下空间建设,对建设项目的地下面积全部免征配套费。

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行政区域内的配套费征收标准,可在此标准以内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

配套费的使用范围和征收标准是2002年制定的,十多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的上涨,在实际工程建设中,配套建设的范围、标准及成本都已经产生了很大变化,所以此次新政策一并做了调整。

三、哪些项目可以减免配套费?实行减免配套费的项目有8类:(一)棚户区改造项目;(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三)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四)工业厂房项目;(五)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六)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七)配套建设的初中、小学、托幼园所项目;(八)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

四、对哪些项目实施财政补助?实行配套费财政补助的项目共4类:(一)民办中小学、托幼园所和各类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等非营利性教育设施项目;(二)公用雨污水泵站、处理站,给水(中水)公用加压站,换热站,垃圾处理站(转运站),独立公用厕所等城市公用设施;(三)独立建设或配建的停车场项目;(四)非营利性图书馆、博物馆、福利院、医院等社会公益建设项目,为住宅小区配建的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站)、老年人活动中心(站)、托老所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

安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18〕17号

安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18〕17号

安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安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18〕17号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品质城市”建设,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道路、桥梁、供排水、绿化、环卫、中小学等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

(一)工业项目按20元/平方米征收。

(二)房地产开发、商业金融、文化娱乐等其他各类项目征收标准为150元/平方米(该标准公布施行之前土地已出让且规划方案经市城建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项目,按安政发〔2016〕17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教育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拆迁安置楼安置部分,军事战备设施,敬老院等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防洪、抗震、人防等抗灾工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社会保障性住房等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二、收费范围与主体(一)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安丘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市财政局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主体,市规划局负责审核把关并代收。

三、征收办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票款分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一次性缴清。

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3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3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3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设项目。

二、征收管理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配套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中心具体负责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原黄埔区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广州开发区、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及广州空港经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住房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的相关工作。

三、征收标准小区项目征收费率为基建投资额的5%;零散项目征收费率为基建投资额的10.5%。

小区项目指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零散项目指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用地面积以《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准的面积为准。

四、计算方法配套费=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建筑面积×费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

% 1 0 . 5

小 区 项 目 指 用 地 面 积 大 于 或 等 于 2 万 平 方 米 的 建 设 项 目 。 零 散 项 目 指 用 地 面 积
小 于 2 万 平 方 米 的 建 设 项 目 。 用 地 面 积 以 《 建 设 用 地 批 准 书 》 核 准 的 面 积 为 准 。 四 、 计 算 方 法
知》
( 粤价
2〇 〇 3


号 1 (5 0

等 国家 、
省 有关 文件规定 ,
结合我 市 实 际 ,
经 市 人 民 政
府同意 ,
现就加 强城 市基础 设施 配套费
( 以 下 简 称配 套费 )
征 收 管 理 的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_

征 收 范 围
在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新 建 、 改 建 、 _广 建 的 房 屋 建 设 项 目 。
二 、
征 收 管 理
广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是 本 市 配 套 费 征 收 工 作 的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其 下 属 广 州 ,
市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配 套 费 征 收 中 心 具 体 负 责 越 秀 、 海 珠 、 荔 湾 、 天 河 、 白 云 、 原 黄 埔
准 的规划 条件和
《 建设用 地批 准 书 》
核准 的用 地面 积 ,
按 照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前 首 次 缴
费 时 适 用 的 政 策 再 次 核 算 应 缴 金 额 办 理 多 退 少 补 。 ,
六 、
补 缴 与 退 还



下 列 情 形建设单位应 按 照 办理补缴手续 时 的 征收政策 补缴相应 的配套费 :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府〔2019〕213号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府〔2019〕213号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府〔2019〕21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99号)、《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发展的意见》(琼府〔2015〕93号)和《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文府〔2010〕42号),经十五届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独立工矿区、垦区、经济开发和旅游度假区、名胜风景区)和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执收单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单位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整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规划批建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标准为:(一)单位和企业开发的建设项目按150元/m2计收;(二)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开发建设经营性项目按150元/㎡计征收;(三)居民依法取得的住宅建设项目且建筑面积超过1050m2的按150元/m2计收;(四)居民依法取得的住宅建设项目但建筑面积不超过1050m2(含)按30元/m2计收。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切实做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应收尽收,推动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发展,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4]83号)的相关规定,增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管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市政府大政发[2004]83号文件规定的征收范围内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查补建设项目少缴、漏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直接征收或委托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代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及代征部门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以及省、市相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验收时,要对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复核,对未缴、少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根据大政发[2004]8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对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按其总建筑面积计算并足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二)对应缴而未缴或少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其应缴费额扣减已缴费额后的差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对建设项目实际建筑面积超过规划批准建筑面积的,在要求其补办相关手续后,按其超过规划批准建筑面积部分计算并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民用建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民用建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民用建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民用建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发〔2014〕71号)和《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民用建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菏政办字〔2018〕60号)对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对《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民用建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菏政办字〔2018〕60号)进一步优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民用建筑项目综合配套费(一)征收标准。

按照建筑面积140元/㎡标准征收,由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以及与道路有关的排水、绿化、环卫、路灯、供水、供气、供热和综合管沟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教育设施建设。

其中,市政建设配套费120元/㎡;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20元/㎡。

为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做好地下工程建设,地下建设工程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减半征收,供水、供气、供热配套费不再征收。

(二)征收方式。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先缴纳总额的50%;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后3个月内再缴纳50%。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49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49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加大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功能,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健全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的行政服务体系,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湘潭市适当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湘价函〔2010〕137号)规定,经2009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含风景名胜园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商业、住宅、办公用房、工业及商业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湘价函〔2010〕137号文件规定的征收方式和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方式和标准根据湘价函〔2010〕137号文件,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继续按房屋建筑面积征收。

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报建手续时核定征收金额,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负责具体征收。

征收实行按用地类型和土地级别征收,用地类型和土地级别按《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湘潭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潭政发〔2008〕5号)规定标准核定(今后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湘价函〔2010〕137号文件规定标准(见附件)执行。

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莱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09•【字号】西政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双管单位:为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青岛市有关规定,经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及用途、征收标准、配套范围、征收原则(一)征收范围及用途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

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居民管道燃气、供水、道路、雨水、污水、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沟土建等设施的建设,规划配建的幼儿园、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基础设施建设。

(二)征收标准1.城市规划区内非工业建设项目供热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15元。

居民管道燃气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8元。

新建住宅小区供水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实行分档累进计费方式: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5万)以下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45元;建筑面积在5万到10万平方米(含10万)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43元;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41元。

新建住宅小区以外的其它工程项目供水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9元。

供热、供气、供水以外的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6元。

2.城市规划区外非工业建设项目,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55元(含供水每平方米9元,不含供热、供气)。

3.本市区域内工业建设项目,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55元(含供水每平方米5元,不含供热、供气)。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制定完成并已经上报,现将该办法通知如下:一、背景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建设、开发、改造等过程中,为了弥补城市发展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需求不足而采取的一种收费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完善城市建设和管理体制,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乌鲁木齐市制定了本办法。

二、目的和意义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明确各方权责,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发展需求的协调,促进城市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土地开发、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

四、基本原则本办法的执行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征收和使用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过程必须公平、公正、透明,不得有偏向和歧视。

2.合理性原则:征收和使用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必须合理,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

3.效益性原则:征收和使用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具有明显的效益。

4.专款专用原则:征收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款专用,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

五、征收和使用规定1.征收标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制定,并定期调整。

2.征收程序:纳税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按照规定交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并领取相应的费用凭证。

3.使用规定:征收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案和计划进行使用,不得挪用或滥用。

4.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对征收和使用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与管理的通知-鄂州政发[2007]18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与管理的通知-鄂州政发[2007]18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与管理的通知正文:----------------------------------------------------------------------------------------------------------------------------------------------------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与管理的通知(鄂州政发〔2007〕18号)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政府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融入武汉城市圈战略的实施,尤其是葛华科技新城、红莲湖旅游新城、花湖工贸新城(以下简称“三座新城”)的规划和建设,城市基础设施投入不断扩大,加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成本不断增加,原执行的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已不能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

为了进一步加强配套费征收与管理工作,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鄂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2003〕144号)精神,现通知如下:一、执收主体我市配套费的执收主体为市规划部门。

由市规划部门向市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分市区(包括主城和三座新城)、华容、太和三个执收点,一点一证,亮证收费。

主城及三座新城由市规划部门直接执收;华容镇、太和镇、梁子湖(岛)生态旅游区(以下简称“两镇一区”)由市规划部门委托所在区建设部门征收。

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的统一票据,收入分别全额进入市、区两级财政专户,经批准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其中:主城范围所征收配套费由市政府全部用于主城区基础设施建设;三座新城范围所征配套费分别用于三座新城基础设施建设;两镇一区范围所征配套费分别由华容区、梁子湖区政府用于两镇一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征收范围征收范围包括省原批复开征的我市主城区的规划区范围和华容区政府所在地华容镇、梁子湖区政府所在地太和镇的规划区范围,新增开征三座新城和梁子湖(岛)生态旅游区的规划区范围。

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燃气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燃气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燃气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2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为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协调发展,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2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和燃气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一)凡在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地上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

2015年12月31日前,按每平方米335元(其中供热配套费115元)的标准缴纳;2016年1月1日起,按每平方米400元(其中供热配套费115元)的标准缴纳。

(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水处理、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沟土建、消火栓、公交候车亭等设施的建设,规划配建的幼儿园、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和单位热用户规划红线以外、居民热用户分户计量装置或入户端口以外的各项供热设施的建设,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

二、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一)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配套费,由区城市建设局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入财政,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区城市建设局会同区财政局确定年度供热资金总体规模和具体项目,区城市建设局履行供热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概算等审批职责,供热企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程序。

使用供热配套费形成的资产为国有资产,归区政府所有。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采用清洁能源供热。

整体采用天然气、地源热泵、海水源热泵等清洁能源供热方式的用户,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供热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由清洁能源供热企业自行收取,并负责配套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形成的资产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
理工作的通知
正文:
----------------------------------------------------------------------------------------------------------------------------------------------------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提升城市整体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规范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7〕58号)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我市辖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项目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按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15元(其中,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30元,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5元)。

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增加供热面积的,不征收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减免范围和批准流程
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的批复》(黑财综〔2018〕64号)要求,符合条件的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可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2日
——结束——。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青政办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一)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

其中工业项目(含仓储)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32元,非工业项目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74元(含供热配套费92元)。

青岛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行政区域内的配套费征收标准,可在本征收标准以内由各区、市政府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公布。

(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线土建、公交候车亭等设施的建设,规划配建的义务教育中小学校,从热源厂、站(含热源本体)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或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的建设,老式串联供热系统改并联系统的公共立管改造,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

二、加强配套费预算管理(一)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以收定支。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下半年根据下一年度配套费资金规模和建设项目情况,在充分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配套费投资计划草案,提报市政府审定后,作为下一年度配套费实施方案。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05•【字号】临政办发〔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三章收费减免第四章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16〕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城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为建设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筹集的,专项用于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供热、供气、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沂河新区、临港区)和城镇镇区规划建设用地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主管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执收单位征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管理的通知
阜政发[2007]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缴工作,发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资金的最大效益,根据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提高阜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辽财非〔2007〕3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凡是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包括新邱区、清河门区、阜新经济开发区、阜新高新区)实施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在建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按住宅建设121元/m2,网点建筑156元/m2,公共建筑106元/m2的标准(原标准为:住宅建设115元/m2,网点建筑150元/m2,公共建筑100元/m2)收取。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计征,建筑面积的认定以国家建设部规定为准。

超过规划审定面积建设项目,要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市房屋开发动迁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新邱区、清河门区、阜新经济开发区、阜新高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提高标准部分(每平方米6元)由市房屋开发动迁办公室征收,有关部门配合。

阜蒙县、彰武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仍由县负责征收。

4.工程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工程验收手续时,需重新核定项目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审定的建筑面积为准,市动迁办为此出具《配套费核定通知书》,对于核定面积与办理手续时的计算面积之差额部分的配套费收取,实行多退少补。

建设、国土等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要在查看《配套费核定通知书》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5.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前,一次缴清。

对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一律不予办理项目开工、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相关单位不得对其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6.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擅自开工建设的,一经发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7.各相关部门给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核发有关建设工程审批事项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追究相关部门责任,同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8.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执行《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

对城市建设重大项目或者国家、省规定特殊项目确需减免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对按照规定确需缓收的,欠缴的建设单位必须列出还款计划,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补齐欠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9.阜蒙县、彰武县、新邱区、清河门区、阜新经济开发区、阜新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可按省规定执行市级标准,也可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但不得高于市级征收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10.各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辽宁省非税收入征收委托
书》手续,收费必须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11.提高征收标准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消防站建设、消防设施的维修建设、设备购置和更新改造。

12.继续加大对2004年以前欠缴配套费单位的追缴工作,各欠缴单位要主动上缴所欠费用并与市房屋开发动迁办公室签订还款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欠缴费用。

13.对无现金偿还能力的欠缴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用商品房等实物抵顶,抵顶价格按应缴当年市场价格计算。

对拒不偿还欠款也不用实物抵顶的欠缴单位,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14.本通知下发后,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管理的通知》(阜政发〔2005〕10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七年七月三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