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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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管理的通知
阜政发[2007]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缴工作,发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资金的最大效益,根据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提高阜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辽财非〔2007〕3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凡是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包括新邱区、清河门区、阜新经济开发区、阜新高新区)实施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在建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按住宅建设121元/m2,网点建筑156元/m2,公共建筑106元/m2的标准(原标准为:住宅建设115元/m2,网点建筑150元/m2,公共建筑100元/m2)收取。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计征,建筑面积的认定以国家建设部规定为准。超过规划审定面积建设项目,要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市房屋开发动迁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新邱区、清河门区、阜新经济开发区、阜新高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提高标准部分(每平方米6元)由市房屋开发动迁办公室征收,有关部门配合。
阜蒙县、彰武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仍由县负责征收。
4.工程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工程验收手续时,需重新核定项目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审定的建筑面积为准,市动迁办为此出具《配套费核定通知书》,对于核定面积与办理手续时的计算面积之差额部分的配套费收取,实行多退少补。建设、国土等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要在查看《配套费核定通知书》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5.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前,一次缴清。对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一律不予办理项目开工、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相关单位不得对其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6.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擅自开工建设的,一经发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7.各相关部门给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核发有关建设工程审批事项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追究相关部门责任,同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8.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执行《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对城市建设重大项目或者国家、省规定特殊项目确需减免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规划领导小组审批。对按照规定确需缓收的,欠缴的建设单位必须列出还款计划,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补齐欠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9.阜蒙县、彰武县、新邱区、清河门区、阜新经济开发区、阜新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可按省规定执行市级标准,也可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但不得高于市级征收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10.各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辽宁省非税收入征收委托
书》手续,收费必须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11.提高征收标准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消防站建设、消防设施的维修建设、设备购置和更新改造。
12.继续加大对2004年以前欠缴配套费单位的追缴工作,各欠缴单位要主动上缴所欠费用并与市房屋开发动迁办公室签订还款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欠缴费用。
13.对无现金偿还能力的欠缴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用商品房等实物抵顶,抵顶价格按应缴当年市场价格计算。对拒不偿还欠款也不用实物抵顶的欠缴单位,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14.本通知下发后,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管理的通知》(阜政发〔2005〕10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七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