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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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经费提取制度及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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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经费提取制度及管理办法模版一、总则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制定本安全生产经费提取制度及管理办法。

二、提取范围安全生产经费提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 安全设备采购费用;2. 安全培训和教育费用;3. 安全巡查和监测费用;4. 安全隐患整改费用;5. 安全防范措施费用。

三、提取标准1. 安全设备采购费用的提取标准由企业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 安全培训和教育费用的提取标准遵循国家相关规定;3. 安全巡查和监测费用的提取标准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4. 安全隐患整改费用的提取标准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5. 安全防范措施费用的提取标准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申请程序1. 企业各部门根据需要向企业财务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经费提取申请;2. 企业财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与安全管理部门协商确定提取金额;3. 财务部门将提取金额列入企业财务预算,经企业领导审批后付诸执行。

五、使用管理1. 安全生产经费用于安全设备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2. 安全培训和教育费用应用于提升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3. 安全巡查和监测费用用于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4. 安全隐患整改费用用于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和改进;5. 安全防范措施费用用于加强企业安全防范措施的建设和维护。

六、监督检查1. 企业财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经费的提取和使用进行定期检查;2. 内部审计部门可对安全生产经费的提取和使用进行随机抽查和审核;3. 相关监管机构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处罚措施对于违规提取安全生产经费或滥用经费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八、附则本制度及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企业财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所有,并进行必要的修订。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是指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合理提取用于保障安全生产的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可以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企业规模的不同来确定,以下是一个700字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示例:一、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依据1. 《公司法》、《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 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规定;3.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报告和安全生产费用预算。

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范围1. 安全设施和装备的建设、维修费用;2. 安全培训和教育费用;3. 安全检测和监测费用;4. 安全巡查和管理费用;5. 安全事故处理和赔偿费用。

三、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标准1. 安全设施和装备的建设、维修费用根据企业规模和生产工艺要求,按照安全设施和装备建设、维修的实际需求和费用进行提取。

2. 安全培训和教育费用按照企业员工数量和岗位风险等级,合理提取用于安全培训和教育的费用。

其中包括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培训、应急演练等费用。

3. 安全检测和监测费用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和安全风险,提取用于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监测的费用。

4. 安全巡查和管理费用根据企业规模和生产工艺要求,提取用于安排专人进行安全巡查和管理的费用。

其中包括安全巡查人员的工资、巡查器材和巡查车辆的维修费用。

5. 安全事故处理和赔偿费用按照企业所在地区的安全事故处理和赔偿的相关规定,提取用于处理和赔偿安全事故的费用。

四、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审核和监督1.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应该经过企业内部审核,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2.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该按照提取用途进行,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和报账;3. 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可以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进行抽查和监督。

总之,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应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合理确定。

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安全风险和预算情况,科学合理地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保障。

新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新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新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提高事故应急能力,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新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具
体如下:
一、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范围
1.安全生产设施维护、更新费用;
2.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费用;
3.应急演练费用;
4.安全检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5.安全技术措施建设费用;
6.事故处理和赔偿费用;
7.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

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方式
1.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每年将安全生产费用的5%提取并用于上述费用项目;
2.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专户,遵守会计制度,将安全生产费用专
款专用。

三、安全生产费用专户管理
1.企业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审计安全生产费用专户;
2.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生产费用专户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3.企业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职工代表组织报告安全生产费
用的使用情况。

以上是新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企业应强化安全生产责任,
重视安全生产投入,降低安全生产风险,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生产水平。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财政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财政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财政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建〔2024〕1号)的规定,我国财政部明确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以下将对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安全生产费用的概念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为预防和控制事故灾害、提高生产安全水平而计划提取的费用。

它主要用于企业的安全生产设施建设、设备维修、安全设备购置、安全培训和宣传等方面。

二、提取标准的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方面规定了许多具体制度,如《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提取标准。

三、提取标准的具体内容1.按比例提取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提取费用的比例。

一般情况下,安全生产费用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至3‰。

对于特定行业和风险大的企业,可以适当提高比例,满足更高的安全投入需求。

同时,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费用支出管理制度,确保费用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2.按项目提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按项目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保护设施建设费用,如消防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等。

(2)安全教育和培训费用,用于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宣传和技术指导。

(3)安全生产设备维修和更新费用,用于设备的维护和更新,确保安全设备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4)安全生产应急准备费用,用于应对突发事故的应急设备和设施。

(5)安全检测、监测和评估费用,用于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检测、监测和评估。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

四、提取标准的批准和监督企业应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划,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财政部门将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并对企业提取的费用进行监督。

此外,财政部门还可以经常性抽查企业的费用使用情况,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

五、提取标准的调整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并非一成不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的发展变化,财政部可以对提取标准进行调整。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劳动保护费、职业卫生费、安全设施设备购置费、应急救援费等。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行业特点和企业规模的不同,提取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般来说,提取标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劳动保护费:劳动保护费是用于购买和维护个人防护用品、
安全工器具、安全设施等的费用。

按照相关规定,企业每年可提取的劳动保护费的比例通常为1%-2%之间。

2.职业卫生费:职业卫生费主要用于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包
括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购置、职业卫生设施的维护、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等费用。

一般来说,职业卫生费的提取比例为0.2%-0.5%之间。

3.安全设施设备购置费:安全设施设备购置费是用于购买和维
护安全设施设备的费用,包括消防设施、安全防护设备等。

提取比例根据企业的规模和行业特点而定,一般在0.5%以上。

4.应急救援费:应急救援费主要用于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包括应急物资的购置、应急演练和培训等费用。

提取比例一般在0.2%之内。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对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也有可能有所不同。

企业在确定提取标准时,应根据当地政
策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合理确定,并且按照规定将提取的费用用于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生产安全费用提取规定(3篇)

生产安全费用提取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安全费用管理,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确保安全生产;(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科学合理,确保资金投入与安全生产需求相适应。

第二章提取标准第四条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和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五条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第六条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第三章提取和使用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办法。

第八条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确定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比例;(二)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三)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规定提取生产安全费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和申报。

第九条生产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包括:(一)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的所需费用;(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设备、设施的建设、更新、改造和维护费用;(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的费用;(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保健品发放所需的费用;(五)应急救援设备、实施的投入,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六)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品支出;(七)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连锁、报警装置安全通讯实施、防触电、防雷、防噪声、防粉尘实施所的费用;(八)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费用;(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为了保障施工安全、防止事故发生,需要从工程总投资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一般由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或建设单位制定,以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运行。

在制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项目类型: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同。

一般来说,建筑工程项目包括住宅楼、办公楼、工业厂房等不同类型的建筑,每种类型的工程项目在施工中所面临的安全风险也各不相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类型合理确定。

2. 工程规模和施工周期:随着工程规模的增大和施工周期的延长,工程项目存在的安全风险也会增加。

因此,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比例应与工程规模和施工周期成正比。

一般来说,工程规模越大、施工周期越长的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比例也应相对较高。

3. 工程地域和环境条件:不同地域和环境条件下,建筑工程项目所面临的安全风险也各不相同。

例如,在沿海地区施工的项目面临的风险可能包括海啸、台风等,而在高海拔地区施工的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是地质灾害等。

因此,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应该根据不同地域和环境条件的风险程度相应调整。

4. 政府监管政策: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可能会受到政府监管政策的影响。

政府可能会对建筑工程项目实施一定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措施,例如,制定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比例或实施检查机制,以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运行。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应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类型、规模和施工周期、地域和环境条件以及政府监管政策等因素,以保证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

在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时,还应充分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以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标准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标准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标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是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

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本办法对一些用语进行了定义,如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危险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等。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是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计算,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企业规模确定。

企业应当制定安全费用使用方案,按照使用方案使用安全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同时,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费用专户,专款专用,确保安全费用的使用效果。

第五条规定了煤炭生产企业按月提取单位产量安全费用的标准。

其中,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每吨煤提取30元;其他井工矿每吨煤提取15元;露天矿每吨煤提取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规定了非煤矿山开采企业按月提取单位产量安全费用的标准。

其中,石油每吨原油提取17元;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提取5元;金属矿山中,露天矿山每吨提取5元,地下矿山每吨提取10元;核工业矿山每吨提取25元;非金属矿山中,露天矿山每吨提取2元,地下矿山每吨提取4元;小型露天采石场每吨提取1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提取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提取1.5元。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规范标准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规范标准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规范标准一、前言安全生产是企业及社会各方面的共同责任,为了鼓励企业注重安全生产,扶持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相关部门实施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规范标准。

本规范标准旨在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范围、标准、用途、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指导企业合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生产的实施和工人们的安全健康。

二、定义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为保障生产安全而提出的一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设施设备的购置维修费用、安全培训的费用、员工伤残赔偿及相关保险费用等。

三、费用的提取范围1.生产安全管理费用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生产安全管理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的结果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相应地,企业需要提取费用用于购置、维修、更换安全设施设备,以及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宣传等费用,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消防水带、倒车雷达、安全门等。

2.安全培训费用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培养。

如何安全地操作危险机器和设备、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措施、事故应急处理等培训与教育,应当列入企业培训计划,并提取相应的费用支持。

3.员工伤残赔偿及相关保险费用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购买工伤险、意外险等保险,为员工提供在职期间因工作受伤或患病的医疗、护理、康复、治疗及伤残赔偿等费用,同时应负担相应的保险费。

这为员工注重安全生产提供了保障。

四、费用的提取标准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合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其提取标准应根据公司规模、业务类型、行业状况以及安全风险率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五、费用的管理范围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实行科学有效的监管和追溯机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开支进行全方位跟踪、检查、评估和审核。

六、结论安全生产是企业优先考虑的问题,并且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为保障生产安全和工人健康,企业应当合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用于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员工的培训,同时也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以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的顺利开展。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标准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标准
财务负责人安排财务人员一定按月足额提取,督促相关 部门及时使用,千万不要踩安全红线。
完毕谢谢
安全阀校验收、压力容器检测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 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 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 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 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警钟长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警钟长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 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 后果承担责任。
职业健康评价、安全标准化 认证等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现场作业人员防毒面具、口罩、手套、绝缘鞋等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特种作业培训取证、学习,安全生 产宣传教育光碟、电影等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 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 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1、提取 2、使用 3、会计处理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是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保障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

适用本办法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合理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预防和应急措施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制度。

二、费用提取的依据(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制定,确保资金来源透明合规。

(二)费用提取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避免财务不透明和私人占有等不合理行为。

三、费用提取的程序和条件(一)费用提取程序:1.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应经过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立项,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报送企业领导层审批。

2. 提取过程中应有明确的费用提取流程,并确保相关环节的书面备案和审批。

3. 提取后的费用应按照用途进行专项管理,确保合理有效使用。

(二)费用提取的条件:1.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企业相关规定。

2. 提取前需制定合理的费用预算,确保不会损害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3. 提取的费用必须与安全生产相关,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培训、安全设施维护、应急救援等方面。

四、费用使用的管理(一)费用使用应按照提取的用途进行管理,确保费用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费用使用应经过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批,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执行。

(三)费用使用过程中要做好相关记录和档案工作,确保使用过程和结果的可追溯性。

(四)费用使用涉及的采购和合同签订等环节应严格按照企业采购和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五)费用使用后要进行评估和分析,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提高费用使用效益。

五、监督与检查(一)费用提取和使用过程中应接受企业内部抽查和监督检查部门的检查。

(二)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相关资料要进行保存,接受内、外部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

(三)费用提取和使用存在问题的,应及时整改,并进行事后追责和问责。

(四)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相关情况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六、附则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范文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范文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范文一、引言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也是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制定本制度,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保护员工的权益。

二、费用提取的依据和方式(一)依据费用的提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二)方式1.费用的提取应在每年年初确定,并在企业预算中列明。

费用提取的比例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2.提取费用的方式分为两种:一是按照企业总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二是按照企业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

3.费用的提取应有明确的用途,比如用于购买安全设备、组织员工参加安全培训、改善工作环境等。

三、费用使用的程序和要求(一)使用程序1.费用使用需要提出申请,并经过企业安全生产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2.费用使用申请需要明确使用的用途、金额和时间。

3.费用使用的审批程序应包括多级审核,由企业安全生产部门、企业财务部门等进行审核。

(二)使用要求1.费用使用应符合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

2.费用使用应具备有效性和合理性,确保达到预期的安全生产效果。

3.费用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归档。

相关材料的保存期限为三年。

四、费用使用结果的监督和评估(一)监督制度1.企业安全生产部门应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查,并对使用结果进行评估。

2.费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

(二)评估制度1.费用使用结果应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费用使用效果、成本效益和满意度等。

2.评估结果应及时总结和反馈给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以便作出改进和调整。

五、制度的执行和改进(一)执行1.全体员工都应遵守和执行本制度。

2.企业安全生产部门应加强对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全体员工掌握并严格遵守制度的要求。

(二)改进1.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对制度进行及时修订和完善。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要求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要求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要求
1、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分四个阶段:工程开工前、基础完工、主体完工及工程竣工。

2、支付金额分上述四个阶段按总额的30%、30%、30%、10%支付,每次上下浮动不超过5%。

3、施工单位申请安全生产费用时,须在5个工作日前将下列资料报我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1)、已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证明材料;
(2)、拟支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3)、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
(4)、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报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审查,
(5)、《金阳新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拨付审批表》(加盖公章,经监理单位总监审核签章)
4、施工单位在首次支取安全生产费用时,还应提供“同意建设单位或者贵阳市金阳新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该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可以使用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治理安全事故隐患”的书面承诺。

5、工程竣工后,由银行负责与施工单位结清所有费用,安监机构不再对帐户进行监管。

施工单位自行决定是否取消帐户。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标准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标准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标准1. 背景安全生产是企业永续发展的重要基石,为了保障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企业需要投入一定的费用用于安全设备的购置、培训、检查等工作。

为了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标准,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和监督,制定本标准。

2. 条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标准:2.1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每月按照企业销售总额的3%提取作为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及时上缴至企业专设的安全生产费用账户;- 安全生产费用账户的余额应随时公示,并接受内外部的监督检查。

2.2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标准- 安全设备的购置和更新:按照安全设备的使用寿命和更新需要,合理规划购置和更新安全设备,并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符合相关标准;- 安全培训和教育: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安全检查和评估:定期对企业的生产设施、生产过程和工作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安全宣传和宣传材料的制作:制作相关安全宣传材料,向员工和外部人员传达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要求;- 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使用。

3. 费用核算和监督- 安全生产费用的核算应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确保费用的合理提取和使用;-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企业领导层和相关部门报告,并接受内外部的监督检查;- 对于安全生产费用的滥用和侵占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4. 生效和修订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在实施过程中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 注意:本文档仅为示例,具体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以上内容不构成法律意见,如有疑问,请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

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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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矿山工程为2.5%;(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第十七条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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