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维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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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构造及维护管理规定(3篇)

房屋构造及维护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提高房屋使用功能,延长房屋使用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的构造及维护管理。

第三条房屋构造及维护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合理规划,科学施工;(三)依法管理,规范操作;(四)公众参与,共同维护。

第二章房屋构造管理第四条房屋构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标准和规范,确保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齐全。

第五条房屋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房屋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第七条房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二)确保施工材料符合质量标准,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三)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四)定期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房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确保房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第九条房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屋交付使用。

第三章房屋维护管理第十条房屋维护是指对房屋进行日常保养、维修和改造,以保持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房屋维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二)维护保养,预防为主;(三)科学合理,经济适用。

第十二条房屋维护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日常保养:包括清洁、通风、防潮、防霉等措施;(二)定期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三)维修:对房屋损坏部分进行修复;(四)改造:对房屋进行功能性、美观性改造。

第十三条房屋维护责任:(一)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房屋的日常保养和定期检查;(二)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房屋维护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负责房屋的日常保养、定期检查、维修和改造;(三)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配合物业管理单位进行房屋维护工作。

房屋维保管理规定(3篇)

房屋维保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维保管理工作,保障房屋安全,延长房屋使用寿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住宅小区、公寓、别墅等房屋的维保管理。

第三条房屋维保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依法管理,科学养护;(四)分工负责,协同配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维保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维保责任第五条房屋产权人应当对其所有房屋的维保工作负责,确保房屋结构安全、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第六条房屋产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专业机构进行房屋维保的,应当签订维保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合同约定和行业标准,履行房屋维保职责。

第八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保责任由以下单位承担:(一)房屋产权人:负责房屋主体结构、装修部分的维保;(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专业机构:负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保;(三)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公共设施、绿化、消防等公共部分的维保。

第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维保内容第十条房屋维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主体结构:地基基础、主体承重墙、梁、板、柱、楼梯、电梯等;(二)装修部分:门窗、墙面、地面、天花板等;(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电梯、消防设施、给排水系统、供电系统、燃气设施、供暖设施、通风设施等;(四)公共设施:绿化、照明、消防通道等;(五)其他需要维保的内容。

第十一条房屋维保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定期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二)及时维修: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功能;(三)预防性维护:对共用设施设备,应当进行预防性维护,延长使用寿命;(四)定期保养:对房屋主体结构和装修部分,应当定期进行保养,保持美观和整洁。

房屋土建维修规范要求

房屋土建维修规范要求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房屋土建维修规范要求(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31724房屋土建维修规范要求Building civil maintenance code requirement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0标识管理1.1各类标识牌、板、图、围栏、屏风等(除道路交通标志)由管理处统一委托设计、制作。

1.2小区道路道路交通标志由承包小区停车场道路交通设施工程的供方按国家有关标准制作、安装。

1.3小区入伙后,由管理处负责将小区引导牌、宣传牌、楼层牌、消防疏散图、办公室及设备房房间标牌、设备标牌等按公司有关标准安装到位。

须填写的标牌,应用电脑打字后粘贴,禁止用手填写。

1.4管理处办公室宜按公司统一形象进行装修。

1.5土建施工维修作业时,可能对业主造成危险的,须用带有警示的围栏、屏风进行围护。

1.6库存的材料、备件等应标识,有用件与报废件应分开放置,防止误用。

2.0使用管理:2.1建筑、设施使用管理2.1.1管理处应根据本物业的自身特点,房屋公共部分、公共设施及室外道路、场地的管理办法,并向业主公布。

装修::期间加强对装修户的控制,由业主造成的损坏,应按价赔偿或修复。

2.1.2车场要加强巡视(监视),因驾驶、保养不当,造成交通设施损坏、道路场地的污染,应由车主负责处理。

2.1.3儿童乐园的设施应保证完好,应提醒业主不要让幼儿单独玩耍造成意外伤害。

雨天,路滑的地面应设标识牌,防止业主意外滑倒。

2.1.4外墙立面广告、屋面发射天线、自动售货机等小区资源应统一管理经营,不可免费出让3.0维修管理:3.1维修责任划分3.1.1新建房屋在保修期内新建房屋,自每栋房屋竣工验收之日起,在规定的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房屋的质量保修。

竣工验收与业主进入的时间差,由建设单位负责。

20xx年1月30日国务院279号令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物业小区房屋维修养护制度

物业小区房屋维修养护制度

物业小区房屋维修养护制度一、引言为了保障物业小区的建筑质量和居民的居住环境,制定本物业小区房屋维修养护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小区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的流程和责任,确保维修养护工作的高效、规范和可持续进行。

二、维修养护内容物业小区房屋维修养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2.1 日常维修养护日常维修养护是指对房屋、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外墙、屋顶等建筑物表面的清洁和修复•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绿化带和道路的养护•下水道和管道的检修•门窗、门禁系统等设施的维护2.2 紧急维修紧急维修是指对房屋、设施和设备出现故障或安全隐患时进行修复的工作。

紧急维修需要及时响应和处理,以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水管爆裂、漏水等水系统故障的紧急修复•电路故障、火灾等电气系统紧急处理•电梯故障、门禁故障等设备紧急维修2.3 设备更换和更新设备更换和更新是指对房屋、设施和设备进行老化更新、效能提升和技术升级的工作。

根据设备使用年限和技术发展的需要,对部分设施和设备进行更换和更新,以提升小区的整体品质和舒适度。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电梯的更新升级•绿化带的设施更新•健身设施的更换维护•公共区域的灯光升级三、维修养护流程物业小区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的流程如下:3.1 维修申报当居民发现房屋、设施和设备出现问题时,可以向物业公司进行维修申报。

申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联系物业服务热线•在物业服务中心填写维修申报表3.2 维修评估物业公司收到维修申报后,将派遣维修人员对问题进行评估。

维修人员将考虑问题的紧急性、影响范围和修复难度,确定维修的优先级和预估时间。

3.3 维修计划制定维修评估完成后,物业公司将制定维修计划。

维修计划包括维修工作的具体内容、时间安排、所需材料和人力资源等信息。

3.4 维修执行根据维修计划,物业公司将组织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工作。

维修人员将按照标准操作流程和相关要求,高效、细致地完成维修工作,并确保工作质量和安全。

楼房土建及设备大修标准

楼房土建及设备大修标准

备注:大修工程是指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或设备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工程。

如房屋主体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因损坏影响住用安全需要拆换加固,且达到该部件的30%的。

整幢楼屋面因损坏影响正常使用需要重做防水或者保温层的。

外檐面层脱落、保温层损坏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修缮的。

中修工程是指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结构或少量设备需要动用资金达到该部件15%的但保持原房(或设备)的结构和规模的工程维修后基本保持房屋完好率不降低。

备注:中修工程
1、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屋的规模和结构。

2、中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下。

3、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4、中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一般损坏房屋。

房屋公共部分维修费占维修费的38.7%。

收费标准
1 般住宅为5.4
2 元/平方米•年
2 类住宅为7.06 元/平方米•年
3 类住宅为8.19 元/平方米•年
中修工程是指 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结构或少量设备 要动用资金达到该部件15%的 保持原房(或设备)的结构和规模的工程 修后基本保持房屋完好率不降低。

备注 修工程
1 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 保持原房屋的规模和结构。

2 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下。

3 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4 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一般损坏房屋。

房屋公共部分维修费占维修费的38.7%。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作者:————————————————————————————————日期: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城乡建设境环保护部城住字677号1.引言1.1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的房屋。

1.2 本标准是以当前租金处于较低的一般水平为根据制定的。

1.3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采取适当提高修缮标准:1.3.1 当房屋租金处于成本租金水平以上时;1.3.2 当经过修缮后,能合理调增税金时;1.3.3 当用户自愿投资时。

1.4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适当降低修缮标准或采取其它措施:1.4.1当房屋租金过低时;1.4.2 当房屋座落偏远、分散、不便管理时。

1.5在本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里:1.5.1 房屋的修缮必须贯彻充分利用、经济合理、牢固实用的原则,以不断提高房屋完好率,逐步改善住用条件.1.5.2在资金和其它条件允许对,应尽可能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现破危房屋的更新改造。

2.修缮工程分类2.1 按照房屋完损状况,其修缮工程分类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

2.2翻修工程2.2.1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为翻修工程。

2.2.2 翻修工程应尽量利用旧料,其费用应低于该建筑物同类结构的新建造价。

2.2.3翻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标准的要求。

2.2.4 翻修工程主要适用于:2.2.4.1 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的房屋。

2.2.4.2 因自然灾害破坏严重,不能再继续使用的房屋。

2.2.4.3 地处陡峭易滑坡地区的房屋,或地势低洼长期积水无法排出地区的房屋。

2.2.4.4 无修缮价值的房屋。

2.2.4.5基本建设规划范围内需要拆迁恢复的房屋。

2.3大修工程2.3.1 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为大修工程。

2.3.2大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住宅建筑维修标准

住宅建筑维修标准

住宅建筑维修标准主要依据《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以及其他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

以下是住宅建筑维修标准的主要内容:
1. 修缮范围:住宅建筑的修缮范围包括主体结构、建筑构件、设备设施和附属设施等。

具体包括:
- 主体结构:承重墙、屋面、楼板、阳台、门窗等;
- 建筑构件:屋面防水、墙面、地面、天花板、楼梯等;
- 设备设施:给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供暖系统、空调系统、燃气管道等;
- 附属设施:绿化、道路、停车位、照明、围墙等。

2. 修缮标准:根据住宅建筑的类型、使用年限和现状,制定相应的修缮标准。

修缮标准包括:
- 结构安全:确保住宅建筑的结构安全,防止倒塌等事故的发生;
- 防水性能:保证住宅建筑的防水性能,防止渗漏、积水等问题;
- 设备设施: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住宅的舒适性和使用寿命;
- 附属设施:维护住宅小区的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质量。

3. 修缮流程:住宅建筑的修缮应按照租赁法的规定或租赁合同的约定办理。

一般情况下,修缮流程包括:
- 勘察现场:了解住宅建筑的现状,确定修缮项目和范围;
- 编制修缮方案: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制定详细的修缮方案;
- 审核审批:将修缮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 修缮施工:按照修缮方案和相关规范进行施工;
- 验收:修缮完成后,进行验收,确保修缮质量。

4. 修缮资金:住宅建筑的修缮资金来源包括业主共同筹集、物业公司代收、政府补贴等。

具体资金筹集和使用方式根据不同地区和政策规定执行。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修缮活动,保护城市房屋的安全和建筑的文化价值,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建设法》、《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房屋修缮活动,包括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文化建筑、历史建筑等。

第三条城市房屋修缮应遵循“保护为主、修缮为辅、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房屋的历史、文化及功能要求,做到修缮与保护相结合。

第二章修缮范围和权限第四条城市房屋修缮分为日常修缮和大修缮两类。

日常修缮是指定期内进行的房屋维修和更新,不改变原有建筑形态的修缮。

大修缮是指涉及房屋结构、外立面等重要部分的修缮。

第五条对于日常修缮,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但应遵守相关的规划和建设要求。

第六条对于大修缮,房屋所有权人需向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具体修缮方案应提供有关专业机构的批准意见,并符合相关保护规范和建筑安全要求。

第七条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房屋修缮审批机构,负责日常修缮和大修缮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修缮程序与要求第八条对于日常修缮,房屋所有权人应提前向房屋所在地的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报备,并提供修缮计划和预算。

报备后,应按照规定进行修缮,不得擅自改变原有建筑形态和功能。

修缮完工后,应向报备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对于大修缮,房屋所有权人应编制详细的修缮方案,包括修缮内容、施工方法、保护措施等,并提交给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审查期限为30个工作日,超过期限未审批的,视为自动批准。

第十条修缮方案应重点考虑以下要求:(一)保护原有建筑的结构和外观,不得改变原有建筑形态和历史文化特点;(二)加强建筑的抗震、防火等安全性能;(三)提高建筑的环保性能,采用节能材料和技术;(四)保护和修复建筑的历史文化元素,保持建筑的文化价值;(五)合理利用建筑内外空间,提高利用效率和舒适度。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城乡建设境环保护部城住字677号1.引言1.1 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的房屋。

1.2 本标准是以当前租金处于较低的一般水平为根据制定的。

1.3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采取适当提高修缮标准:1.3.1 当房屋租金处于成本租金水平以上时;1.3.2 当经过修缮后,能合理调增税金时;1.3.3 当用户自愿投资时。

1.4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适当降低修缮标准或采取其它措施:1.4.1 当房屋租金过低时;1.4.2 当房屋座落偏远、分散、不便管理时。

1.5 在本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里:1.5.1 房屋的修缮必须贯彻充分利用、经济合理、牢固实用的原则,以不断提高房屋完好率,逐步改善住用条件.1.5.2 在资金和其它条件允许对,应尽可能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现破危房屋的更新改造。

2.修缮工程分类2.1 按照房屋完损状况,其修缮工程分类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

2.2 翻修工程2.2.1 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为翻修工程。

2.2.2 翻修工程应尽量利用旧料,其费用应低于该建筑物同类结构的新建造价。

2.2.3 翻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标准的要求。

2.2.4 翻修工程主要适用于:2.2.4.1 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的房屋。

2.2.4.2 因自然灾害破坏严重,不能再继续使用的房屋。

2.2.4.3 地处陡峭易滑坡地区的房屋,或地势低洼长期积水无法排出地区的房屋。

2.2.4.4 无修缮价值的房屋。

2.2.4.5 基本建设规划范围内需要拆迁恢复的房屋。

2.3 大修工程2.3.1 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为大修工程。

2.3.2 大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2.3.3 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2.3.4 大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

2.4 中修工程2.4.1 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为中修工程。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城乡建设境环保护部城住字号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城乡建设境环保护部城住字号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城乡建设境环保护部城住字677号城乡建设境环保护部城住字677号1.引言1.1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的房屋。

1.2本标准是以当前租金处于较低的一般水平为根据制定的。

1.3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采取适当提高修缮标准:1.3.1当房屋租金处于成本租金水平以上时;1.3.2当经过修缮后,能合理调增税金时;1.3.3当用户自愿投资时。

1.4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适当降低修缮标准或采取其它措施:1.4.1当房屋租金过低时;1.4.2当房屋座落偏远、分散、不便管理时。

1.5在本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里:1.5.1房屋的修缮必须贯彻充分利用、经济合理、牢固实用的原则,以不断提高房屋完好率,逐步改善住用条件.1.5.2在资金和其它条件允许对,应尽可能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现破危房屋的更新改造。

2.修缮工程分类2.1按照房屋完损状况,其修缮工程分类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

2.2翻修工程2.2.1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为翻修工程。

2.2.2翻修工程应尽量利用旧料,其费用应低于该建筑物同类结构的新建造价。

2.2.3翻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标准的要求。

2.2.4翻修工程主要适用于:2.2.4.1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的房屋。

2.2.4.2因自然灾害破坏严重,不能再继续使用的房屋。

2.2.4.3地处陡峭易滑坡地区的房屋,或地势低洼长期积水无法排出地区的房屋。

2.2.4.4无修缮价值的房屋。

2.2.4.5基本建设规划范围内需要拆迁恢复的房屋。

2.3大修工程2.3.1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为大修工程。

2.3.2大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2.3.3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2.3.4大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

2.4中修工程2.4.1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为中修工程。

房屋维修方案制度范本

房屋维修方案制度范本

房屋维修方案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房屋的安全、合理使用和维护房屋的良好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住宅小区、公寓、写字楼等房屋的维修管理。

第三条房屋维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维修与更新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功能完善和美观。

第四条房屋维修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业主应当配合维修工作的开展。

二、维修范围和内容第五条房屋维修范围包括:房屋结构、屋面、墙面、地面、门窗、给排水系统、供电系统、通风空调系统、消防设施等。

第六条房屋维修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养护、维修、更新和改造。

三、维修程序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在开展维修工作前,应当制定详细的维修方案,明确维修内容、范围、方法、期限等。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维修方案提前告知业主,并按照约定时间组织实施维修。

第十条维修工作应当按照维修方案进行,采取适当的施工方法,确保施工安全和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维修工作完成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对维修质量进行验收,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四、维修资金第十二条房屋维修资金来源包括: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缴纳的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的维修资金、业主共同决定的筹集的其他维修资金等。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确保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五、维修费用第十四条房屋维修费用按照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予以支付。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合理计算维修费用,并按照约定方式向业主收取。

六、监督与责任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房屋维修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维修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维修职责的,业主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房屋修缮标准

房屋修缮标准

房屋建筑修缮等级
2、大修工程 (1)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为大修工程。 (2)大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3)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4)大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 3、中修工程 (1)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为中修工程。 (2)中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下。 (3)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4)中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一般损坏房屋。
项修
小修
针对检查部位, 拆修、检查部分磨损严重
部分分拆
的机件和污秽部位
修复范围和程度
维修基准件,更换或 修复主要件、大型件 及所有
根据维修项目对 清除污秽积垢,调整零件
维修部件进行修 间隙及相应位置,更换或
复,更换不合格 修复不能使用的零件,修
的零件
复达不到完好程度的部位。
刮研程度 精度要求 表面修饰要求
房屋建筑及设备维修等级划分标准
房屋建筑修缮等级
按照房屋完损状况,其修缮工程分类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 1、翻修工程 (1)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为翻修工程。 (2)翻修工程应尽量利用旧料,其费用应低于该建筑物同类结构的新建造价。 (3)翻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标准的要求。 (4)翻修工程主要适用于: 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的房屋。 因自然灾害破坏严重,不能再继续使用的房屋。 地处陡峭易滑坡地区的房屋,或地势低洼长期积水无法排出地区的房屋。 无修缮价值的房屋。 基本建设规划范围内需要拆迁恢复的房屋。
加工和刮研全部滑动 根据维修项目决 必要时局部修刮,填补划

(环境管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环境管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通知(1984年11月8日)为了统一掌握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充分发挥维修资金效益,延长房屋使用年限,我部委托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编写了《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现批准自1985年1月1日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试行。

请各单位在执行中认真总结经验,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并随时函告编写单位,以供将来修订时参考。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1.引言1.1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的房屋。

1.2本标准是以当前租金处于较低的一般水平为根据制定的。

1.3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采取适当提高修缮标准:1.3.1当房屋租金处于成本租金水平以上时;1.3.2当经过修缮后,能合理调增租金时;1.3.3当用户自愿投资时。

1.4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适当降低修缮标准或采取其它措施:1.4.1当房屋租金过低时;1.4.2当房屋座落偏远、分散、不便管理时。

1.5在本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里:1.5.1房屋的修缮必须贯彻充分利用、经济合理、牢固实用的原则,以不断提高房屋完好率,逐步改善住用条件。

1.5.2在资金和其它条件允许时,应尽可能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现破危房屋的更新改造2.修缮工程分类2.1按照房屋完损状况,其修缮工程分类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

2.2翻修工程2.2.1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为翻修工程。

2.2.2翻修工程应尽量利用旧料,其费用应低于该建筑物同类结构的新建造价。

2.2.3翻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标准的要求。

2.2.4翻修工程主要适用于:2.2.4.1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的房屋。

2.2.4.2因自然灾害破坏严重,不能再继续使用的房屋。

2.2.4.3地处陡峭易滑坡地区的房屋,或地势低洼长期积水无法排出地区的房屋。

2.2.4.4无修缮价值的房屋。

2.2.4.5基本建设规划范围内需要拆迁恢复的房屋。

房屋建筑质量维修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质量维修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 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年六月三十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房屋维修规范

房屋维修规范

房屋维修规范篇一:房屋维修养护指标及标准房屋维修养护指标及标准维修养护指标及标准一、房屋修缮标准1、主体工程。

主要指屋架、梁、柱、墙、楼面、基础等主要承重构部件的维修,要求牢固、安全、不留隐患。

2、木门窗及装修工程。

门窗应开关灵活,不松动,不透风;木装修应牢固、平整、美观,接缝严密。

3、楼地面工程。

楼地面工程的维修应牢固、安全、平整、不起砂、拼缝严密不闪动,不空鼓开裂,地坪无倒泛水现象。

4、屋面工程。

屋面必须确保安全,不渗漏,排水畅通。

5、抹灰工程。

抹灰应接缝平整,不开列,不起壳,不起泡,不松动,不剥落。

6、油漆粉饰工程。

要求不起壳,不剥落,色泽均匀,尽可能与原色保持一致。

7、水、电、卫、等设备工程。

应保持完好,保证运行安全,正常使用;要定期检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定期保养;水箱要定期清洗。

8、金属构件。

应保持牢固、安全、不锈蚀,损坏严重的应更换,无保留价值的应拆除。

9、其他工作。

对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庭院、院墙大门,院落内道路、沟渠下水道、窨井损坏或堵塞的,应修复或疏通。

房屋的日常养护内容1、日常养护(1)屋面筑漏(补漏)、修补屋面等。

(2)共用钢、木门窗的整修、配玻璃、油漆等。

(3)水卫、电气、暖气等设备的故障排除及零部件的修换等。

(4)下水道的疏通,修补明沟、散水、落水等。

(5)房屋检查发现的危险构件的临时加固、维修等。

2、计划养护(1)订立科学的大、中、小修3级修缮制度,以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延长其整体的使用寿命。

(2)要做好季节性的预防保养工作。

例如,防台风、防汛、防梅雨、防冻、防治白蚁等。

房屋维修养护的考核标准1、定额指标。

小修养护工人的劳动效率要100%达到或超过人工定额;材料消耗要不超过或低于材料消耗定额。

2、经费指标。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单项维修养护费用超过1000元的,由管理处制定维修计划,报DNMC审批后划拨专项资金实施。

3、服务指标房屋及配套设施完好率98%房屋零修、急修及时率99%维修工程质量合格率95%维修质量回访率60%道路、车场完好率95%公共设施设备完好率99%大型及重要机电设备系统完好率99%有效投诉率2‰有效投诉处理率100%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合格率100%管理服务满意率95%4、安全指标(1)事故发生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2)严格遵守操作,不违章上岗和操作;(3)注意工具、用具的安全检查,及时修复或更换有不安全因素的工具、用具;(4)按规定选用结构部件的材料。

房屋大中修标准

房屋大中修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房屋安全和正常住用,延长房屋的使用年限,改善房屋的居住条件,为房屋产权和管理单位房屋修缮定案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城镇公有住宅楼房的大、中修定案均应执行本标准。

其他楼房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大、中、小修工程分类第一条:概括【大修工程】是指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工程。

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中修工程】是指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屋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

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小修工程】是指凡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原来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

大修工程指建筑主体结构部位损坏严重及失效,为恢复原有使用价值而进行的修理工作。

大修工程需迁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修理范围大而集中。

具有整体性,需全屋拆除。

修理次数较少,间隔时间长,费用大,但不修就不能正常用。

大修后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房的标准。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规定:大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

房屋大修时,应注意做到尽可能按抗震设计规范和抗震鉴定加固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要与防治白蚁,预防火灾,抗洪防风、防范雷击相结合。

并在确保居住安全及节约财力物力条件下改善居住条件。

大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房屋修缮技术管理规定》和《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大修工程施工管理和竣工的法律依据。

中修工程指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

中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一般损坏房屋。

修理损坏部位,便能恢复住宅原有使用功能。

其特点是,修理次数较多,修理间隔时间短,每次修理费用少。

如修补房屋较大面积的漏雨部位、拆砌局部墙体,中修结果只能保持正常使用,不能消除其破损。

中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下;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中修工程的施工管理和质量验收,应按《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房屋修缮技术管理规定》和《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

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相关规范

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相关规范

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相关规范房屋修缮工程是指对建筑物内外部构件、设施进行更新或恢复的工程。

房屋修缮工程常见的有屋面防水维修、外墙外保温系统安装、内部空间改造、管道维修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房屋修缮工程的质量和施工标准也愈发受到重视。

二、工程前期准备1、施工前,必须做好相关的技术交底工作,确保施工人员对工程的施工要求、工艺流程、安全注意事项等了解透彻。

2、进入施工场地前,要对施工现场进行仔细的勘测,了解现场的环境、场地特点和存在的隐患,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合理的布局。

3、施工前要对所需要的材料和工程机械设备进行检查与验收,确保施工所需的材料及设备合格并具备施工条件。

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取得相关的施工许可证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施工组织与管理1、负责施工的项目经理应当具有相应的建筑施工、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资格,并对施工现场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2、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规范施工流程,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

3、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秩序井然。

4、施工单位应当配备职业技能齐全的施工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施工技能。

四、质量控制1、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2、施工单位应当对主要材料进行验收,防止采购假冒伪劣产品,严格控制施工材料的质量。

3、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施工工艺流程,对施工现场进行加工和施工过程中进行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施工质量问题。

4、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施工质量验收制度,对施工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相应的质量验收报告。

五、安全生产1、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2、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完善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器具,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法律知识:建筑物维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法律知识:建筑物维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法律知识:建筑物维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建筑物维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建筑物维修是指对建筑物进行保养、修复和改造的过程,是为了维护建筑物的使用价值和安全性而进行的。

在建筑物维修过程中,需要遵守一些法律规定和程序,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规定首先,建筑物维修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包括《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房屋维修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规定对于建筑物维修的权利和义务、建筑物维修的管理和监督、维修工作的质量和安全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其中,《物权法》规定了建筑物的产权或使用权的取得和行使,对于建筑物的维修也有相关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则从管理角度,规定了建筑物维修的管理和监督相关事项。

《建筑法》对于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于建筑物维修中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性有明确要求。

《房屋维修管理条例》则对于维修工作的质量和安全进行了规范,涉及到维修合同的签订、费用的支付、维修过程的管理等多个方面。

程序要求在建筑物维修过程中,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以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具体而言,建筑物维修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维修计划在进行建筑物维修时,首先需要根据建筑物的具体情况制定维修计划。

维修计划需要考虑建筑物的维修范围、维修内容、维修的时间、维修的费用等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施行。

2.进行维修工程设计在确定维修计划后,需要进行维修工程设计,即对维修工程进行方案设计和技术选型等。

在进行维修工程设计时,需要根据维修计划确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合理的方案设计,保证维修工程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3.履行批准手续在开始施工前,需要履行相关的批准手续。

一般情况下,需要进行环保、消防、安监等的审批和备案,并向相关部门申请维修工程的批准。

4.施工及验收在完成批准手续后,可以开始进行维修工程的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保证质量安全。

在施工完成后,需要进行验收,确保工程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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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维修规定
一、目的
规范凤凰岛物业工程保修处理流程,以确保快速、高效地处理工程务工作
三、职责
(一)品质部
1、负责业主投诉的房屋质量问题维修工作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2、负责工程保修款的申请发放及初审工作。
3、负责收集与整理典型的工程质量与工程设计类案例,于每月25日前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同时报与地产和集团客服中心。
(二)保修工作实施
1、接单
(1)维修工程师从前台接待员处每天至少2次收集《房屋维修意见征询表》。
(2)维修工程师对照《房屋保修意见征询表》填写《房屋交付维修信息监控表》的相关内容,并根据后期维修工作开展随时更新监控表。
(3)维修主管每周至少2次检查《房屋交付维修信息监控表》。
2、派单
(1)维修工程师接到《房屋保修意见征询表》后,上午的最迟当天下午派完,下午的最迟第二天上午前派完,让施工单位接单人签字接收(包括姓名、时间)。
5、业主确认
(1)通知业主验收
1)通知业主验收时间要求。维修任务完成并经维修工程师现场验收合格后2天内需通知业主前来验收,2天内3次电话无法联系上业主的,以统一格式短的信方式知会业主。
2)沟通情况记录。维修工程师应在《房屋保修意见征询表》背面详细记录沟通时间、业主姓名、电话、沟通主要内容、业主态度等,对业主出现强烈投诉或索赔要求的及时上报维修主管及驻场客服经理。
(4)维修工程师应在《房屋保修意见征询表》背面详细记录沟通时间、业主姓名、沟通主要内容、业主态度等,对业主出现强烈投诉或索赔要求的及时上报维修主管及驻场客服经理。
4、结果验收
(1)现场验收。通知业主验收前维修工程师须逐单进行有效验收,维修工程师也可在每户维修任务完成后按户进行验收。
(2)维修工程师更新《房屋交付维修信息监控表》。维修工程师在现场任务验收合格后24小时内填写《房屋交付维修信息监控表》中第四列“任务完成时间”栏。
3、除上述情况外,其它问题施工单位维修人员自行上门处理
(四)维修过程管理
1、以下情况,需维修主管、维修工程师定出计划并重点跟进:
(1)业主特别关注或拒绝入伙;
(2)业主有指定完成时间的;
(3)重大质量问题;
(4)疑难、维修时间长的问题。
2、维修现场监控。
(1)维修工程师应对责任范围内的任务每天现场巡查。尤其是工艺复杂、施工难度大的维修任务,检查施工单位现场维修工艺、材料、质量、进度、成品保护、安全文明施工等是否符合要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督促整改,并视问题严重情况上报维修主管,由维修主管进一步安排处理。
(二)客户服务中心
1、负现协调物业服务中心处理保修期内的工程维修以及由地产公司出资的配套设施完善、改造工程。
2、负责监督工程保修款的使用与审批工作。
(三)各职能部门(设计部、项目部)
1、各部门经理为与本部门相关投诉处理第一责任人。
2、按要求协助物业服务中心和地产客服中心处理责任范围内的工程类投诉工作。
(2)零星交付:由陪同业主验收人员将《房屋保修意见征询表》与返修钥匙直接交给前台接待员。
2、问题录入、开单、《房屋保修意见征询表》移交
(1)前台接待员收到《房屋保修意见征询表》后24小时内将表中问题录入电脑。
(2)前台接待员录入电脑,做好钥匙登记后将《房屋保修意见征询表》移交责任维修工程师管理。
3、钥匙管理
(1)前台接待员接到的钥匙要及时将项目、房号、钥匙种类、数量、时间等信息填写在《钥匙留用情况清单》上,以便钥匙全面管理。
(2)施工单位人员维修时借用钥匙时要详细填写借用单位、人员、时间、数量等信息填写到《钥匙借用情况登记表》上,前台接待员核实后签字认可,钥匙借给施工单位人员。
(3)前台接待员实时监控钥匙借用情况,为统筹安排现场维修工作原则上要求每个施工单位每次借用钥匙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若维修任务量大不能在48小时内归还钥匙的,施工单位要提前向前台申请续借,每次续借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对业主有指定维修完成时间的,预计在指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维修工程师应提前两天主动与业主就现场维修进展等情况进行沟通,尽可能避免因业主焦急等待产生抱怨或投诉升级甚至索赔的现象发生。
(3)对业主没有具体指定维修完成时间的,超过计划完成时间仍未完成的,维修主管督促原因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客服经理仍不能及时解决的,应及时上报,寻求专业支持。
(三)上门处理
1、以下几种情况必须由维修工程师陪同上门并确定维修方案
(1)渗漏水问题
(2)结构裂缝
(3)室内出现大面积空鼓裂缝
(4)重复维修
(5)责任界限不清的
(6)业主因工程质量问题拒绝入伙
2、技术复杂等特殊问题寻求技术支持
对于工艺复杂、施工难度大的维修任务维修工程师与施工单位人员现场不能确定维修方案或对已确认的方案维修效果没有把握的,维修工程师应上报维修主管,并及时知会驻场客服经理,由驻场客服经理联系项目部或设计部门的同事协助确定维修方案,具体实施由物业维修工程师执行,驻场客服经理全程跟进。
(2)出现“接到维修通知(口头或书面)拒不到现场处理问题”和“超过规定的到场时间后4小时仍未赶到现场”等特殊情况,将:
▉另行委托维修单位维修,费用由原保修单位承担;
▇对原保修单位进行处罚,具体办法参照《工程保修约定》;
▇维修工程师填写罚款通知单并知会责任单位后,将罚款单原件交客户服务中心存档,同时抄送地产公司财务部备案。
四、房屋维修管理流程
五、回访
维修任务关闭后两个工作日内由物业客服中心派专人进行电话回访,须保持100%的回访率,回访内容如实填写在《客户服务回访记录表》上。于每月25日前将《客户服务回访记录表》上报品质部存档。
六、房屋交付保修任务处理作业指引
(一)收集保修信息
1、收集《房屋保修意见征询表》
(1)集中交付:前台接待员每天上午和下午两次收集《房屋保修意见征询表》及返修钥匙。
(2)维修单位在实施渗漏水、裂缝、管道、线路、防锈等维修时,在每道工序隐蔽前须通知维修工程师现场验收,维修工程师针对施工做法、施工材料等按验收标准验收合格后签署《隐蔽验收记录》,施工单位在维修工程师验收通过后方可实施隐蔽及后续施工。
3、业主沟通。
(1)对业主有强烈投诉的,在方案确定后要主动与业主沟通维修方案、计划安排等信息;在处理过程中如果出现计划或方案变更,要及时与业主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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