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怎么办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效时怎么办
担保合同⽆效时,只能产⽣缔约过失责任,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因担保合同⽆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和债权⼈对⽆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那么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效的后果有哪些?接下来由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效时怎么办
⽆论主合同的⽆效应归责于债权⼈还是债务⼈,还是双⽅都有过错,也⽆论⽆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过错的,担保⼈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过错的,因担保⼈的⽆效担保⾏为造成主合同债权⼈损失的,担保⼈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种担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与担保⼈违反法律禁⽌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担保⼈明知主合同⽆效⽽仍然为其提供担保的,因担保⼈的⽆效担保⾏为造成主合同债权⼈经济损失的,担保⼈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
债权⼈、担保⼈有过错的,担保⼈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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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的无效与责任承担
担保合同的⽆效与责任承担关于担保合同的⽆效情形以及责任承担,今天店铺⼩编就为⼤家整理了有关⽂章,欢迎⼤家阅读了解!担保合同的⽆效与责任承担1.担保⽆效的情形担保合同必须合法⽅才有效。
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下列担保合同⽆效:(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效。
(2)董事、⾼级管理⼈员违反《公司法》第⼀百四⼗九条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效。
(3)以法律、法规禁⽌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效。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下列情形的对外担保合同⽆效:(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融机构、⽆外汇收⼊的⾮⾦融性质的企业法⼈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公司法》、《证券法》修订之后,证监会、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2006年1⽉1⽇起施⾏。
该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担保法试题含答案
担保法试题含答案一、判断题1、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2、担保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3、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免除保证责任。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个月。
(×)5、抵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6、质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7、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8、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保证人。
(×)9、国家权力机关,军事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作保证人。
(×)10、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11、当事人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2、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
( √)1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百分之三十。
(×)14、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 √)15、根据贷款通则,对实行整体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明确其所欠贷款债务由改造后公司全部承担;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
(√)16、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 √)17、保证担保的范围仅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18、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抵押。
( √)19、判决或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而且申请执行的时效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在商业活动和民事交往中,合同是确保各方权益和义务得以明确和履行的重要法律工具。
其中,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关系颇为复杂。
当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分配问题,需要我们仔细探究和厘清。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概念。
主合同,顾名思义,是在一项交易或关系中占据核心地位、规定主要权利义务的合同。
比如,在借贷关系中,借款合同就是主合同,它明确了借款的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关键条款。
而担保合同,则是为了保障主合同债权的实现而订立的合同。
常见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担保合同的存在,旨在为主合同的履行增加一道“保险”,当主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据担保合同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呢?这可能源于多种原因。
一方面,可能是担保合同本身在订立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例如,抵押物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或者保证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另一方面,也可能是担保合同的内容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此外,担保合同的订立可能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从而被认定为无效。
当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各方的民事责任应如何确定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通常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担保人的过错程度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如果担保人对担保合同的无效存在过错,那么他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里的过错,可能表现为明知合同无效仍提供担保,或者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未履行必要的审查和注意义务。
其次,债权人在担保合同无效的过程中是否有过错也会影响责任的分配。
如果债权人明知担保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仍接受担保,或者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未对担保人的资格和担保物的合法性进行充分审查,那么债权人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确定各方责任时,法律通常会遵循公平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如果担保人和债权人都有过错,那么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效力区别是怎样的?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效力区别是怎样一、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效力区别是怎样的?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是以担保主合同债权为目的的,如果主合同债权因主合同无效而不存在,则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担保的对象,因而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2、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1)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2)当事人恶意串通签订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损害国家利益的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4)担保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为无效担保合同。
(5)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担保合同或者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或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担保合同,被代理人不予追认,也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的,其担保合同对被代理人不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二、《民法典》对于担保合同的规定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最高法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一、概念解析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主合同与担保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合同类型。
主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担保合同,又称从合同,是指为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在实践中,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较为常见。
对此,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
本文档旨在解析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便于各方当事人正确处理此类问题。
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主合同有效,即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当事人真实意愿、没有违反公序良俗等原则。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依赖于主合同的有效性。
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将无效。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担保合同即使为主合同所担保的债务无效,仍可能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
三、案例分析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总价10万元。
同时,甲提供了以其名下房产为乙设定的担保,双方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
后因甲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乙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担保合同因甲提供的房产手续不全而无效。
最终判决甲承担债务责任。
丙丁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丙向丁借款50万元,以丙名下汽车为债务提供担保。
合同签订后,丁如约发放了贷款。
后因丙未能按约定还款,丁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但担保合同因汽车已抵押给他人而无效。
最终判决丙承担债务责任。
四、结论与建议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在实际生活中并不罕见。
对于此类问题,各方当事人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免在发生纠纷时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当审慎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从属关系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从属关系《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物权法》第172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规定说明,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
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
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依据的。
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必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
担保合同的性质是从合同的性质。
主合同无效,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于不存在,在这种状况下,担保失去了前提,因此担保合同也归于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是否会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呢不会的,因为主合同的存在并不以担保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此,担保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
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
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依据的。
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必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
担保合同的性质是从合同的性质。
主合同无效,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于不存在,在这种状况下,担保失去了前提,因此担保合同也归于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怎么分配
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怎么分配在实际生活中,在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有担保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能保证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收回。
那么如果担保合同无效应该如何分配责任呢?接下来由我带大家了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怎么分配的有关内容,希望能给您帮助。
一、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怎么分配?(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的缔约过错责任在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的情况下,由于担保人的过错责任是建立在为债务人作担保的前提下,保证合同对于主合同关系具有附从性,其自身的命运直接系于主合同的命运,因此,担保人有过错的,仅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分担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主合同无效的责任。
即首先依法确定主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过错及其承担的相应责任,然后再确定无效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过错,根据其过错大小再分担主合同债务人应当承担的部分中的一定比例的责任(一般为一半以下的责任较为适宜)。
(二)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缔约过错责任在主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也可能因自身的原因而无效。
如国家机关违法而为他人的债权作保证,因国家机关经费均系财政拨款,共本身没有具有所有权的、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即不具有代偿能力,且若用国家机关的财产为一小部分人的经营活动作保证去承担风险,显然违反平等原则。
所以国家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对特定事项如世界银行对我国的贷款作保证人的除外),否则保证合同无效;医院、学校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不得作保证人,由于这些单位都具有高度的公益性,而且无论其运行还是设立都离不开国家的财政拨款或其他形式的援助,一旦其不得不为主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则这些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会因财产被执行而无法发挥原来所应发挥的高度的公益机能,从而使某一地区的公益机能产生瘫痪,为社会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若这些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担保,其保证合同也是无效;另外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没有法人授权的情况下,为他人的债权作保证,该保证合同也无效,根据《担保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章担保法律制度ppt课件
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 再承担保证责任。
❖ 3.债权内容变更保证责任 ❖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
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 果: ❖ A、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 承担保证责任; ❖ B、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 证责任。
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 2.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除抵押财产外,还包括从物、从
权利、添附物和孳息
❖
❖ (三)抵押人的权益 ❖ 1.占有权 ❖ 2.处分权 ❖ 3.出租权。①如果抵押权设定在先,出租在后,抵押权实
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②抵押人将已出租 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 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 4.设立担保权。抵押人在抵押权设立后,在同一财产上 再设立抵押权。
❖ 二、担保的效力
❖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
A、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与债务人连带赔偿
❖
B、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
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 A、担保人无过错——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B、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 部分的1/3
人可以自愿办理登记。无论当事人是否办理登记,抵押权均自抵押合同
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
❖ 根据规定,当事人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 记的是( )。
担保责任的法律规定
担保责任的法律规定债权⼈与债务⼈之间签订借贷合同的,为了保证债务⼈能够按期履⾏债务,往往债权⼈要求债务⼈提供担保⼈。
这个相对⽐较复杂,不容易理解,那担保⼈在借贷关系中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现在店铺的⼩编将在下⾯的⽂章中为您详细的介绍,希望对⼤家有所帮助哦。
担保责任的法律规定《担保法》第⼗⼋条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与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在主合。
定的债务履⾏期届满没有履⾏债务的,债权⼈可以要求债务⼈履⾏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追偿。
担保⽆效时担保⼈的责任《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5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效后,债务⼈、担保⼈、债权⼈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可见,担保⼈的责任不仅限于担保有效之时,⽽且扩展到担保⽆效之时。
通常,在实践中将担保⽆效时的责任称之为担保⼈的赔偿责任。
担保⼈的赔偿责任从其性质上看,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属于⼴义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种。
担保⼈所负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征主要有:(1)责任发⽣于担保⽆效之时;(2)责任的有⽆、⼤⼩与担保⼈是否存在缔约中的过错相联系,有过错即有责任,⽆过错即⽆责任,过错⼤,责任也⼤,过错⼩,责任也⼩。
我国《担保法》及《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将担保⽆效时担保⼈的赔偿责任分成以下⼏种:⼀、担保合同⽆效,⽽主合同有效时担保⼈的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效,债权⼈⽆过错的,担保⼈与债务⼈对主合同债权⼈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担保⼈有过错的,担保⼈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一、背景阐述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并不罕见。当主合同双方遵循法律规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确保主合同的有效性;然而,担保合同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效,此时,为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方案,以明确相关处理措施及责任分配。
二、原因分析
1.担保合同主体不适格:担保人未具备法定担保资格,如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等,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2.主合同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确保主合同的履行。
3.主合同债权人可要求主债务人提供其他担保措施,以保障债权实现。
4.主合同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因担保合同无效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
5.主合同双方应就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进行协商,如属主体不适格、内容违法等情况,可依法予以纠正。
四、责任分配
1.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承担担保责任,但应承担因担保合同无效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
2.主合同债务人应继续履行主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3.主合同债权人有权追究担保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如担保合同无效系因主合同双方原因导致,主合同双方应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五、预防措施
1.主合同双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确保担保人具备法定担保资格。
2.担保合同内容违法:担保合同中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担保责任超过主债务范围等。
3.担保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担保合同双方在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4.担保合同未经法定程序:如未经担保人同意,主合同双方擅自变更主合同内容,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三、处理措施
1.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关系
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关系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担保合同和主合同是两个常见且重要的概念。
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在商业交易和借贷活动中起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介绍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定义、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1. 担保合同的定义和概念担保合同是指一方为保证借款人或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合同。
担保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充分履行。
担保可以以财产为基础,也可以以个人信用为基础。
担保合同通常由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即担保人和债权人)签订,并明确规定了担保的范围、期限、条件和责任等。
担保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担保物、担保金额、担保方式等,具体视情况而定。
2. 主合同的定义和概念主合同是指在一项交易或业务活动中主要当事人间达成的合同。
主合同的内容可以是商品销售、服务提供、借贷、租赁等。
主合同确立了交易的基础,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主合同通常由主合同当事人签订,并明确了交易的各项条款和条件。
主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货物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交付时间、责任限制等。
3.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担保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依存关系。
担保合同的存在是在主合同的基础之上,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担保合同的有效性通常依赖于主合同的有效性。
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合同也可能随之无效。
换言之,担保合同的有效性是建立在主合同的基础之上的。
,担保合同的履行通常取决于主合同的履行。
当主合同的债务发生违约或未能履行时,担保合同的责任将被触发。
担保人需要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担保合同还可能受到主合同的解除、修改或违约处理的影响。
当主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或被违反时,担保合同的义务和责任也可能随之产生变化。
,担保合同和主合同之间是一种衍生关系,担保合同的存在和履行是为了保护主合同的履行,确保债务能够得到满足。
在商业交易和借贷活动中,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关系至关重要,对于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当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一般情况下,担保人无需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但主合同的履行并不会受到影响,出贷方仍可以通过主合同向借款人追讨借款。
考虑到该情况的影响和后果,以下从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和主合同的影响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1.法律形式不符合要求担保合同的法律形式要求特别严格,如果担保合同的格式、契约条款等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发挥自己的法律效力,此时担保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
2.不符合合同的内容要求担保合同必须注明担保的事项、范围、数额、期限等具体要求,如未注明或不严格遵守,亦可能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3.被撤销或失效在借款人与担保人之间的担保合同生效期内,担保人行为不当、被判决破产、被解除合同等情况均可能导致担保合同失效。
主合同的影响1.主合同仍然有效当担保合同无效时,主合同中的借款行为仍然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主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出贷方可以通过主合同向借款人追讨借款,借款人也需要依法履行合同责任。
2.出贷方的风险增加担保合同是出贷方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保证,当担保合同无效时,出贷方的风险将进一步增加。
出贷方需要通过其他方式来规避或降低风险,如增加贷款利率、加强对借款人的审查等。
3.担保人免责由于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需要履行担保责任。
但如果主合同中存在其他保证条款,出贷方仍可以寻求相应的保证,如抵押、质押等。
总结当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出贷方需要采取其他方式来降低风险并向借款人追讨借款。
同时,主合同仍然有效,借款人需要依法履行合同责任。
鉴于此,出贷方在签署合同前应严格审查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并从多方面进行风险评估。
担保合同签订在先主合同签在后担保合同效力
担保合同签订在先主合同签在后担保合同效力1. 引言在商业交易中,担保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安全措施,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通常情况下,担保合同是在主合同签订之后才被签署的。
然而,有时候担保合同可能会在主合同签署之前就被订立。
这种情况下,担保合同是否和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担保合同签订在先、主合同签订在后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首先,我们将解释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概念,然后讨论担保合同的效力和优先权。
2. 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概念担保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确保债务的履行。
它规定了一方(担保人)为另一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可以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存在,但在实际商业交易中,书面形式更为常见。
主合同是一份正式的协议,规定了双方在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
主合同可以是销售合同、租赁合同、贷款合同等各种形式的合同。
3. 担保合同的效力和优先权在一般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是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和有效性的。
当主合同签订后,担保合同才生效。
这是因为担保合同的目的是确保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履行其义务。
然而,有时候担保合同可能会在主合同签订之前就被签署。
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就变得复杂起来。
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担保合同明确规定了主合同的存在和内容,且主合同在一定期限内签订并生效,那么担保合同可以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这意味着即使主合同尚未签署,担保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并且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
在处理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优先权问题时,一般原则是遵循时间先后顺序。
即先签署的合同拥有优先权。
因此,在担保合同签订在先、主合同签订在后的情况下,如果担保合同的签署日期早于主合同的签署日期,则担保合同具有优先权。
4. 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担保合同签订在先、主合同签订在后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假设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约定B公司购买A公司的产品,并在交付后支付货款。
48_合同法律制度(8)
第七单元质押、留置和定金【考点2】留置权(P255)【例题3·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甲享有留置权的是()。
A.甲为乙修理汽车,乙拒付修理费,待乙前来提车时,甲将该汽车扣留B.甲为了迫使丙偿还欠款,强行将丙的一辆汽车拉走C.甲为丁有偿保管某物,保管期满,丁取走保管物却未付保管费。
于是,甲谎称丁取走的保管物有问题,要求丁送回调换。
待丁送回该物,甲即予以扣留,要求丁支付保管费D.甲为了确保对戊的一项未到期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扣留戊交其保管的某物不还【答案】A【解析】(1)选项BC:不属于“合法占有”的动产;(2)选项D:债权未到期。
2.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和行纪合同。
3.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的履行债务期间,但鲜活易腐烂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4.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009年判断题、2012年简答题、2014年判断题、2016年单选题)【例题1·判断题】个体户郑某向林某借款10万元,以自有的生产机器一台抵押于林某,且办理了抵押登记。
其后,郑某因违规操作致使该机器损坏,送至甲修理厂修理,后因郑某无力向林某偿还借款和向甲修理厂支付修理费而发生纠纷,由于抵押权办理了登记且先于甲修理厂的留置权成立。
所以,林某认为,抵押权应优先于留置权受偿,林某的观点是正确的。
()(2009年)【答案】×【例题2·判断题】已经设立抵押权的动产又被留置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2014年)【答案】×【例题3·单选题】王某向赵某借款10万元,以其卡车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因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将该卡车送到甲修理厂修理。
修理完毕,王某因无法支付1万元的维修费,该卡车被甲修理厂留置。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举例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举例合同编号:XXXX-XXXX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举例甲方:xx公司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xxxxxxx乙方:xx公司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xxxxxxx为明确甲乙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主合同:一、合同目的甲方与乙方就xx项目开展合作,旨在达成如下协议。
二、合同内容1. 甲方向乙方提供xx服务。
2. 乙方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xx万元。
3.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 双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5. 对于合同约定中未尽事宜,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三、合同履行1. 甲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提供xx服务,并确保服务质量,有效保障乙方的权益。
2. 乙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服务费用,并确保支付方式及时间符合合同约定。
四、违约责任1. 甲方如未按约定向乙方提供服务,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直接损失。
2. 乙方如未按约定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所欠费用及因此产生的合理损失。
五、合同效力1. 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如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违反或违背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则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3. 双方应当保证本合同的可执行性,如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认定无效,应当妥善解决,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六、争议解决双方对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当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乙方: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最新担保法试题_及其答案
一、填空题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列担保的方式: (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和(定金) 。
2 、《担保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 拍卖) 、(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
3、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 合同。
4、我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权包括( 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
6、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 、依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 (折价) 、(拍卖) 、(变卖) 。
9、抵押人以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 登记之日)起生效。
10 、《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保证人) 、(债务人) 、(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2 、《担保法》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 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 连带责任) 。
17 、《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 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18、票据的种类有(汇票) 、(本票) 、(支票) 。
20 、《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 不予) 保护。
二、判断题1 、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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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篇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相关法律法规1、《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担保法解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对上述法律规定的理解1、担保合同是否可以约定类似“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条款?2、“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条款如果可以成立生效,是否违反物权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3、依然担保法对担保合同另有约定是否属于物权法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三、从一则案例看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的债务向甲企业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由于涉及到对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的认识不同,对丙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担保责任,存在不同观点:观点一认为,丙企业不再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是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理由如下:一、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
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存在的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即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法律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
本案中主合同因甲乙企业之间非法借贷,应被认定无效,因而作为其从合同的丙企业与甲企业之间的担保合同当然应被认定无效,故丙企业不应依照该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二、虽然担保合同中有独立担保条款,但此类独立的、非从属性的担保合同只能适用于涉外经济、贸易、金融等国际经济活动中,而不能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
在国内担保活动中,对其适用范围应当予以限制,否则将给国内担保法律制度带来重大影响;三、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视担保人有无过错,分别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即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观点二认为,丙企业应当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理由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基于这一规定,担保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与主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另行约定。
本案中甲企业与丙企业正是基于此,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这一约定既未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亦未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其效力应当予以肯定。
因此,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丙企业仍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一条款确认了合同自由原则,赋予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选择合同内容的自由,因此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及意志自由。
具体到本案中,丙企业自愿与甲企业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故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丙企业仍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之所以会产生上述分歧,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不同理解密切相关。
欲辨清上述两种意见孰是孰非,先理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真实意思才是根本。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该款前半句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已经明确了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从属关系。
后半句以“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起句,句中“另有约定”究竟是对什么另有约定?有学者认为,该约定是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从属关系的约定,即确认主合同的效力与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具有从属关系,两合同的效力互不受影响,只要担保合同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若仅作此理解,则“另有约定”的概念过于宽广,似乎主合同与担保合同是互不影响的两个合同,两合同之间存在的内在关联性得不到体现。
因此,又有学者从限制性解释的角度出发,主张此处“另有约定”应理解为当事人约定担保人对无效合同的后果负担保责任,即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
这一理解,弥补了文义解释说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内在关联性的忽略。
综合考虑以上两种解释,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另有约定”的真实意思应是,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单纯的从属关系,并且同时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的担保与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的担保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前者是对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后者是对主合同无效时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担保。
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前者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后者由于明确了是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担保,故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换言之,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转变为围绕对主合同无效应负的责任展开,此时若存在债务人应履行的债务,则应为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
因此,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另有约定”,只能是担保人与债权人就是否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进行约定。
也只有在这种约定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才具有独立性,可以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因为,此时的担保合同所针对的恰恰是主合同无效后的担保责任,对其法律效力的认定自然不受主合同无效的影响。
从这个意义上讲,简单地规定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但未明确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则在我国现有担保法律下,应当认定为无效。
因为在通常情况下(除非上述提到的明确约定才使得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基于以上分析,我认为,由于丙企业仅与甲企业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而未明确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故这种约定是无效的,丙企业与甲企业之间的担保合同,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至于丙企业的责任,则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视丙企业有否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反之,如果本案中担保合同规定了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则不论丙企业有否过错,均应依照此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换言之,此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不再适用。
四、从法理对担保法第五条和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分析无论是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还是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都明确强调: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该规定内容系担保权从属性之体现,而从属性规则可谓担保法律制度的奠基性规则;若无从属性规则的支撑,我国担保法律体系将会严重动摇甚至崩塌。
其中,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但书关于“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被理论界和实务界视为允许约定独立担保的重要法律依据,特别是该但书规定在担保法总则部分,故独立担保在解释上,既包括独立保证,也包括独立担保物权。
而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但书则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正是两者但书之规定,成为两法的重要区别之一,并表明两法对独立担保的立场。
欲解明独立担保,需先阐释担保权的从属性规则。
通常而言,担保权从属性体现有三:其一,发生上从属性,即担保权以被担保债权的发生为前提,随被担保债权无效或撤销而无效或撤销。
其二,处分上从属性。
担保法第五十条和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皆宣示:“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其三,消灭上从属性,即被担保债权因清偿等原因而全部或部分消灭时,担保权亦随之相应地消灭。
三种实体上的从属性又引发担保人在抗辩上的从属性,诸如被担保债权罹于诉讼时效或强制执行期,则担保人可行使相应的免责抗辩权;此外,一般保证人还独享先诉抗辩权。
在担保实务及审判实践中,虽然独立担保常以“见单即付的担保”、“见索即付的担保”、“无条件或不可撤销的担保”、“放弃一切抗辩权的担保”乃至“备用信用证”等形式出现,但只有依担保权从属性规则考察独立担保,方能准确界定独立担保。
独立性担保与从属性担保相对应,实质在于否定担保权的从属性,故独立担保通常被视为对传统担保制度的彻底“颠覆”,独立担保人的责任亦因此而变得异常严厉并呈现出两个特性:第一,不能适用传统担保法律中为担保人提供的各种保护措施,诸如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而变更被担保合同场合下担保人的免责规定。
第二,从属性担保人因主债权合同无效、被撤销、诉讼时效或强制执行期限完成而享有的免责抗辩权,以及一般保证人独有的先诉抗辩权等,独立担保人皆不能行使。
由于独立担保颠覆了经典的担保权从属性规则并由此产生异常严厉之担保责任,因此实务界对其适用范围存在巨大争议。
该争议既激烈地体现在担保法解释论证过程中,也出现在物权法制订过程中。
否定观点认为,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但书的立法初衷是独立担保仅适用于涉外经济、贸易、金融等国际性商事交易中,不能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否则将会严重影响甚至根本动摇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体系。
肯定观点认为,独立担保已为两大法系的判例和学理所承认,并与从属性担保制度并列成为现代担保法律制度的两大支柱;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并未明确规定独立担保仅适用于国际性商事交易中,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应允许在国内市场中适用。
考虑到独立担保责任的异常严厉性,以及该制度在适用过程中易生欺诈和滥用权利等弊端,尤其是为避免动摇我国担保法律体系之基础,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解释论证过程的态度非常明确:独立担保只能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使用。
但因司法解释最后公布稿并未明确该态度,导致实务中仍然存在争论。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1998)经终字第184号“湖南机械进出口公司、海南国际租赁公司与宁波东方投资公司代理进口合同案”的终审判决,第一次表明否定独立保证在国内适用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