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物 权 的 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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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物权的效力

第三讲 物权的效力

• (一)、物权优于债权及其例外 • 同一物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物 权的实现优于债权: • 所有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 标的物被“一物二卖”的,如果标的物为 动产,先受让该动产交付取得所有权的物 权人优于一般债权人;如果标的物为不动 产,先登记取得所有权的物权人优先于一 般债权人。
• 用益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 无论用益物权成立于一般债权之前或之后,用益 物权均优先于一般债权 • 担保物权优于一般债权 • 设定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在 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人享有别除权 • 如果同一物上既存在某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和 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原则上具有物权效力的 债权优先于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
• 例:甲企业法人现有净资产(一幢楼房) 100万元整,两年前欠乙企业法人100万, 一年半前欠丙企业法人100万,一年前又欠 丁企业法人100万,问乙、丙、丁的债权如 何实现? • 如果与丁定了一份以甲仅有的楼房抵押的 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问乙、丙、丁的 债权如何实现?
• 例外规则: • “买卖不破租赁” • 例:甲有一房屋,于2000年8月1日出租给乙,租期5年,2002年3月1 日,甲将房屋卖与丙并登记,后丙手持房产证要求乙搬出,乙不同意, 遂起纠纷,应如何处理? • 基于公共利益或社会政策而作出的例外规定 • 《企业破产法》第132条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 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 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 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 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 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的效力、变动及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效力、变动及公示公信原则

第一节物权的效力〔一般物权所有的、共同的的效力〕一、概念: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和保障力,是有物权的特点和内容所决定的,物权依法成立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

二、四效力说1排他效力〔一物一权主义〕含义:之同一标的物的无上已经成立的物权排除互不相容的物权再行成立,也即在一物之上不能设立或允许两个以上性质或内容完全相同的物权。

具体表现: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已占有为前提和内容的他物权只能有一个〔用益物权〕例外情况: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并存担保物权和所有权并存用益物权和所有权并存同一标的物上多个抵押权并存〔按抵押登记顺序优先适用〕非以占有为目的的他物权并存以占有为目的他物权与非以占有为目的他物权并存二、优先效力〔即对内优先效力和对外优先效力〕1、对内优先效力: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应确定物权实现的先后顺序。

基本原则:成立在先,权利优先。

例外情况:法定物权优先于约定物权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2、对外优先效力〔又叫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指物权的标的物同时也为债权给付的标的物时,及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无论物权成立在债权之前或之后,物权都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具体表现:①所有权的优先性②担保物权的优先性③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④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三、追及效力含义: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落于将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追击到物的所在,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复原物。

具体表现:当标的物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善意取得外,物权人有权向任何第三人请求返复原物,追击效力来源于物权的排他效力,也就是物权人有权排除任何人的非法干预,目前我国的追击效力仅限于盗赃物和遗失物的流转。

例外:1、ps:物权法的113条:也叫遗失物追击效力的法律阻却事由。

2,、善意取得制度〔法律阻却事由〕四、物上的请求权效力含义:即物权人在在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被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恢复物的圆满状态,可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的效力有哪些

物权的效力有哪些

物权的效⼒有哪些物权的效⼒有哪些?物权因其种类不同,各类物权所具有的效⼒各不相同,店铺⼩编为⼤家整理关于物权的效⼒有哪些的⽂章,希望能给⼤家带来⼀定的帮助和参考,欢迎浏览。

物权的效⼒有哪些物权的效⼒,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

它反映着法律保障物权⼈能够对标的物进⾏⽀配并排除他⼈⼲涉的程度和范围。

物权的效⼒问题在全部物权法上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物权的其他问题如物权的保护,物权的设定,物权的公⽰公信及物权的变动等,或以此衍⽣、展开,抑或与之有密切关系。

物权因其种类不同,各类物权所具有的效⼒各不相同,此种个别物权所特有的效⼒即物权的特有效⼒。

但是,各类物权作为直接⽀配特定物⽽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具有共同的特性,具有共同的效⼒。

各国法律并未明⽰物权的效⼒,⽽仅仅是民法理论上的概括。

因此,学者们在其著述中,对物权效⼒的解释不可避免地存在分歧,以⾄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学说,主要有“⼆效⼒说”、“三效⼒说”及“四效⼒说”。

1、⼆效⼒说。

认为物权的效⼒有⼆:优先效⼒与物权的请求权效⼒。

2、三效⼒说。

认为物权的效⼒有三种,但具体指哪三种效⼒,却因学者见解不同⽽各异。

有认为物权的效⼒包括优先效⼒、排他效⼒和物上请求权。

有认为物权的效⼒可以理解为物权的⽀配⼒、物权的优先⼒及物权的妨害排除⼒。

3、四效⼒说。

认为物权的效⼒包括:排他效⼒、优先效⼒、追及效⼒及物上请求权。

上述“四效⼒说”对物权效⼒之概括、揭⽰,最臻精确、完善,可资采取。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于该问题答案的整理,如果还有疑问,欢迎来店铺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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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考民法重点解读:物权的效力

2012年司考民法重点解读:物权的效力

由于物权是权利⼈直接⽀配其标的物的排他性权利。

根据物权的这种性质,它具有优先效⼒、追及效⼒和物上请求权。

(⼀)优先效⼒ 物权的优先效⼒,也称为物权的优先性,其主要含义指同⼀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冲突的权利并存时,效⼒强的权利排斥效⼒弱的权利的实现。

这种效⼒的强弱既体现在物权与债权之间,也体现在物权与物权之间。

物权的优先效⼒包括两⽅⾯: 1、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如,享有担保物权的⼈较之普通债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当然,法律和司法实践也赋予某些债的关系具有优先效⼒。

如已出租的私有房屋由出租⼈出卖时,承租⼈享有优先于他⼈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但这种优先效⼒不是基于物权产⽣的,所以不具有优先于物权的效⼒。

如甲、⼄、丙三⼈将其共有的房屋出租给丁,以后三⼈协商同意将房屋出卖,在出卖给何⼈时发⽣了争议。

甲、⼄要将房屋出卖给戊,丙根据其物权主张优先购买权,丁则根据其债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房屋应出卖给丙。

当然,这种情况也有例外,如在“买卖不破租赁”的场合,承租⼈的租赁权就优先于买受⼈的所有权。

2、同⼀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的物权。

即物权相互间也有优先效⼒的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可以在同⼀物之上设⽴多个物权,例如为担保同⼀债权⽽设⽴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相同的担保物权,此时应当根据设⽴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物权的优先效⼒。

物权之间的效⼒根据物权成⽴时间的先后⽽确定,这是⼀般原则。

在不同种类的物权之间的优先效⼒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例如限制物权的效⼒优先于所有权。

因为限制物权本来就是根据所有权⼈的意志设定的物上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因此限制物权效⼒要优先于所有权。

再如,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留置权的效⼒优先于抵押权。

(⼆)追及效⼒ 物权的追及效⼒,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什么⼈的⼿中,物权⼈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效⼒。

物权的效力zz

物权的效力zz

讨论: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在性质上,物上请求权属于独立的请求权, 故区别于债权请求权;但其为物权所派生, 不能脱离物权而独立存在;基本物权移转、 消灭的,物上请求权随之移转、消灭。
物上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
1、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1)发生上的区别 物上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排除现实与将来对于物 的圆满状态的侵害,故只要有侵害发生或可能 发生的事实,无论侵害人违法与否、有无过错、 有无行为能力、损害后果是否已经发生等,权 利人均可以主张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以加害人的行为 具有违法性、主观上具有过错、具有行为能力、 损害后果已经产生为前提。
2、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1)若债务人财产上存在定限物权,在 受清偿或补偿时,定限物权有优先于一般 债权的效力。 别除权 取回权 (2)留置权人、质权人等,在供作债权担 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标的物因他债权 而受强制执行时,可本于物权的优先效力, 诉请排除
3、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 (1)买卖不破租赁 案例:张三将自己的一套房屋,租给了李四, 在租期未满的时候,张三做生意用钱,打算将 房子卖掉,于是问李四买不买(这个步骤很关 键的,请考虑为什么),李四说不买。于是张 三将房子卖给了王五,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 续。王五找到李四,要求李四腾房,李四以租 期未满为由拒绝。王五起诉李四要求腾房,请 问,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王五的诉讼请求?
不在同一天登记的,以登记的先后为序 同一天在不同部门登记的,同一顺序 登记的与未登记的,物权优先于债权
B、动产抵押权的优先效力。依物权法第 188-189条的规定,动产设立抵押权的, 是否登记依当事人自愿。不登记的,不影响 抵押权本身的效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那 么如何理解不得对抗第三人? 都已登记的,以登记的先后为序 登记与未登记之间,登记者优先 都未登记的,处于同一顺序

物权法学第二章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

物权法学第二章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

(1)所有权
排斥
(2)以占有为要件的他物权
(3)用益物权
排斥
所有权
排斥
用益物权
以占有为要件的他物权
物权的排他效力
所 有

1、在同一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能另有其 他所有权成立。


2、在一个特定物上存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如他人
有 权
由于取得时效或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物的所有 权时,先前的所有权因而消灭,并不得对抗后一
所有权;
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原则上可以并存,例外 的是以占有为要件的质权、留置权与用益物权不 能并存;
4、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不管其种类是否相同, 一般都难以并存。但地役权有时可以并存;
5、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一般都能够并存,例外的 是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不能并存。
二、 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含义 两种错误观点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
(四)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动产物权:以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 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
权利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 这是按物权的客体而作的分类。这种分类既有实质意义上的考虑,如不动 产特别是土地的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决定了社会对它重视程度较高,也有单 纯技术上的考虑,如公示方式的不同。
(八)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普通法上的物权:规定于民法当中的物权 特别法上的物权:规定于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当中的物权
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主要是指物权所特有的功能 和作用。是法律为保障物权的实现而赋予 物权的强制性力量。根据物权效力作用范 围的不同,可将其分为物权的共有效力和 物权的特有效力,此处为物权的共有效力。 几种观点的争论: 1.二效力说 2.三效力说 3.四效力说

《论物权的效力》

《论物权的效力》

论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指某些功能和作用,是物权的所属权能进一步所得的法律结果。

有关物权的效力,大概来说分为:排他的效力、优先的效力、追及的效力和物上请求权。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

物权的排他性,是对物权所有人的最基础的法律保护体现,是物权所属的根本保障。

物权的排他效力的具体表现,总结为:相同性质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不得同时存在。

若相同的所有权存在,那么物的归属问题就较为复杂。

同理,若用益物权的性质相同,那么物的排他性利益取得问题就很难解决。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充分享受物权所有的基础而且是保障享受的过程的证明。

另有观点曰: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存在其他同以占有为内容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定限物权。

至于不以占有表的无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如抵押权,则可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1且晚近以来,为使有限的不动产如土地资源能物尽其用,对于用益物权的排他效力仍有另外创设。

物权的优先效力,即给标的物上存在的数个利益冲突的权利的排序,来规划利益得到的秩序。

首先是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所谓物权的优先效力最基本或者最典型的表现就是说,在同一个标的物上,物权和债权并存的时候,物权要优先于债权。

因为债权是某种程度上基于物权而存在的,所以这种优先合情合理。

但是物权的优先也存在两个例外的限制,包括“买卖不破租赁”和“债权的预告登记”。

由于租赁权日益转化为物权化的债权。

为了保护承租人利益,维护正常租赁关系,原租赁合同对新主人仍有约束力,此谓“买卖不破租赁”。

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再者是数个性质相容的物权并存的时候,先成立的物权就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在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并存的情况下都会产生此种效力。

第四章物权的效力

第四章物权的效力

07年10,2 ,王某卖房给丁某,交钱了,交 付了?没有办理过户。丁某租房给叶某?王 某后卖给杜某?过户?后王某死,小王继承 财产。 王某——丁某?小王——丁某?杜某——丁 某? 杜某——叶某?
下列哪些可以适用请求返还原物
1、张某借王某手表卖给李某,李某不知情而买之; 能否返还?王某怎么办?依据怎么样?(违约、侵 权,竞合) 2、宋某偷李某金项链送女友王某?李某能否要求 王某返还?卖给王某又如何? 3、贺某借给宋某一支金笔,宋某谎称丢失.真丢又 如何? 4.郑某向王某购羊2只,羊交付后,王某迟迟不付款, 可否要求返还2只羊?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1.含义:一个物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于债 权。 2.表现:
(1)债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之标的物,而该物上又有物权存在时, 无论物权成立的先后,均优先于该债权。
①一物二卖场合; ②存在定限物权的“物”为债权给付内容情形。
(2)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第四章
物权的效力
第一节 物权效力概述 第二节 物权的排他、优先与追及效力 第三节 物权请求权
第一节 物权效力概述
一、物权效力的概念
为确保物权人能够直接支配标的物、享受物的利益的圆 满状态不受侵害,法律赋予物权的某些特定的保障力,即物 权的效力。 类型: 物权的一般效力(共有效力) 物权的特殊效力(特有效力)。
物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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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请求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折衷说: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不因时 诉讼时效 (法律没有 效消灭;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和动产 物权适用诉讼时效 规定)
五、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可能发生竞合,包括如下情形:

《物权的效力》PPT课件

《物权的效力》PPT课件

• 同一天在不同部门登记的,同一顺序,按 债权比例受偿(担保法解释58条) • 例2:设例1中,甲与乙8月3日上午在土地 局办理了抵押登记,下午在房产局办理了 抵押登记,问乙、丙如何实现债权? • 登记与未登记的:物权优先于债权 • 例3:设例1中甲乙未登记,应如何分配? • 都未登记的为一般债权
•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 同一物上存在数个相互冲突的权利时,效力较强的权利排 斥效力较弱的权利而率先获得实现,表现在两个方面,一 是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二是物权相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 物权的优先性是与债权的平等性相区别的 • 例:甲有房屋一幢欲出卖,8月1日与乙签定了该房屋买卖 合同,售价50万,8月2日又与丙签定了同一房屋的买卖合 同,售价60万,8月3日又与丁签定了同一房屋的买卖合同, 售价70万,后乙、丙、丁都知道了甲签定了三份合同,均 到法院起诉要求甲履行合同,法院应如何处理? • 如果8月3日与丁一起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乙、丙要求法 院确认转让房屋无效,法院应如何处理?
• (一)、物权优于债权及其例外 • 同一物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物 权的实现优于债权: • 所有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 标的物被“一物二卖”的,如果标的物为 动产,先受让该动产交付取得所有权的物 权人优于一般债权人;如果标的物为不动 产,先登记取得所有权的物权人优先于一 般债权人。
• 用益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 无论用益物权成立于一般债权之前或之后,用益 物权均优先于一般债权 • 担保物权优于一般债权 • 设定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在 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人享有别除权 • 如果同一物上既存在某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和 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原则上具有物权效力的 债权优先于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
• 2、动产抵押权的优先性: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采取 登记对抗主义,不登记不影响抵押权本身的生效, 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 都已经登记的,以登记的先后为序 • 例1:甲有汽车一辆,估价20万元。6月1日向乙 借款10万元,订立了汽车抵押合同并于当天办理 了抵押登记。6月2日,向丙借款10万元,又以该 车抵押并登记。后甲不能还款,变卖汽车得16万, 问乙、丙的抵押权如何实现?

第3讲 物权效力

第3讲 物权效力

第3讲物权效力第3讲物权的效力1 甲企业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企业一台汽车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汽车质押给丙,借款10万元丙在占有该汽车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3万元而被丁留置若甲企业无其他资产可供履行债务,该汽车拍卖得5万元请问:乙丙丁三者可以优先受偿? 2 甲公司的债权人共有5个,即A、B、C、D、E,甲各欠万元人民币因所有债务均已到期,甲无法全部清偿5个债权人的债务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法院发现甲公司财产有如下:两房一厅的商住楼,市场价值万元;应收账款:万元;银行存款万元法院还发现:该商住楼已经抵押给A,其他四个债权人的债权没有设置任何担保请问:本案中甲的债务应当如何清偿?3 XX年1月,刘某与供贸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该公司将其所有的门面房一间租赁给刘某经营,年租金为元,租赁期限为3年合同签订后,刘某按约向该公司支付了租金XX年2月,供贸公司由于资金紧缺,决定将该门面房出卖,并向社会发出拍卖公告刘某无意购买该门面房,同年5月,齐某以9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此房买下,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齐某打算自己在该店面经营,遂要求刘某尽快搬出,遭到拒绝 (1) (2) (3)齐某若要胜诉,必须满足什么法律要件?刘某若要胜诉,必须满足什么法律要件?基于案件事实和法理,本案应当如何裁判?4 一栋房屋上的多个权利冲突案:教科书第27页5 甲盗得乙的汽车,随后将之以相当于市场价格三分之一的价钱出卖于知情的第三人丙,丙又将该汽车赠送其好友丁现乙要求丁向其返还汽车,丁拒绝,诉至法院 (1) (2) (3)乙若要胜诉,必须满足什么法律要件?丁若要胜诉,必须满足什么法律要件?基于案件事实和法理,本案应当如何裁判?6 甲以自有的一批布匹作抵押向乙借款,未办理登记在抵押期间,甲未通知乙,便将该布匹按照市场价格出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布匹亦已经交付现乙欲主张抵押权,与丙产生了利益冲突 (1) (2)乙的主张若要成立,应当满足什么法律条件?丙主张不能对布匹行使抵押权,应当满足什么法律条件?(3) 基于案件事实和法理,本案应当如何裁判?1。

最新-物权的效力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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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李冬梅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排他性权利。

依物权的这种性质,它当然具有优先的效力和物上请求权。

有的学者认为除此之外还有追及权,即认为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都不能妨碍物权的行使,物权人可以向任何占有其物的人主张其权利。

例如,甲的所有物被乙偷走后卖给了丙,丙再转让给了丁,甲仍然不丧失其所有权,有权向现在占有其物的丁请求返还。

但是多数学者认为,追及权应当包括在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之中,而不必另列。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

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考察先后成立的物权之间及物权与债权之间的关系,物权的这种优先效力都是存在的。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这种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

一般说来,两个在性质上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故而后发生的物权根本不能成立。

例如在某人享有所有权的物上,不得再同时成立其他人的所有权。

如果物权在性质上可以并存,则后发生的物权仅于不妨碍先发生的物权的范围内得以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

例如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先发生的抵押权优于后发生的抵押权。

再如抵押权设立后再设立地上权时,地上权因抵押权的实行而消灭;但于地上权设立后再设立抵押权时,抵押权的实行不能使地上权消灭。

物权相互之间以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其效力的强弱,本质上是对现存的、既得的物之支配权的保护。

因为任何人都必须尊重物权人对于其物的支配范围,不得干涉物权的行使。

这也包括在同一标的物上,后成立的物权只有在不侵入、不干涉先成立的物权的支配范围的条件下才能得以成立;否则,成立时间在后的物权根本就不能成立。

关于物权之间依性质可否并存,就一般情形而言,以占有为内容的物权的排他性较强,这类物权大多不可以并存。

具体的各类物权依性质是否可以并存,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第12章 物权概述

第12章 物权概述

第十二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2条)二、特征: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一种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3、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第二节物权的分类第三节物权的效力一、排他效力指同一个物上不能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存在矛盾的权利。

二、优先效力1、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1)首先,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物权之间的优先性。

①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如留置权>抵押权及质权②登记的担保物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担保物权:如法定登记的抵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③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2)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例】甲先后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乙、丙设立两个取水地役权,均办理了地役权登记。

此后,甲土地上的水源不足,不能同时满足乙、丙的取水地役权。

应如何处理?①乙的地役权优先于丙的地役权。

②丙的地役权若因此得不到实现,只能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优先受偿例外:买卖不破租赁、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及抵押权受偿三、追及效力1、含义:“物在召唤主人”,即物权的标的物不管在何人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请求返还。

2、限制:善意取得。

【例1】甲有录音机一台,甲委托乙保管,后乙擅自借用给丙,丙在使用期间被丁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

而戊恰好是甲的朋友,一日甲在戊处发现自己的录音机,甲要求取回,戊不允,遂起纠纷。

甲可否取回?答:由于乙之后的人都没有支付对价,也不存在善意取得,从甲到戊的过程中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我认为甲可以向最后的持有者追回录音机!【例2】甲有录音机一台,甲委托乙保管,后乙擅自卖给丙,丙在使用期间被丁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

而戊恰好是甲的朋友,一日甲在戊处发现自己的录音机,甲要求取回,戊不允,遂起纠纷。

甲可否从戊处取回?答:从乙到丙的过程中丙通过购买行为取得了录音机的所有权。

第三编物权法

第三编物权法
第三编
物权
第十章 物权总论
•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 第二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 第四节 物权的分类 • 第五节 物权的变动 • 第六节 物权的公示 • 第七节 物权的保护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的调整对象: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2、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关系
5、担保物权的类型:抵押权、质权、 留置权
甲将自己的房屋抵 押给乙向乙借款二 十万,抵押期间发 生火灾,甲的房屋 烧毁,甲的房屋曾 投的有火灾险,所 以获赔保险金二十 四万元,那么乙的 抵押权并不因为房 屋灭失而灭失,继 续存在于保险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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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二)物权的变更
主体变更(是物权的取得和消灭) 客体变更(法律上研究意义不大)
内容变更(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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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灭
绝对消灭:物权客体消灭 相对消灭:物权主体发生转移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一)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生产、物权 客体灭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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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在异议登记期间防止登记人处分不 动产,但异议登记人必须在15日内起诉,否则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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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 案例分析
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时,支付部分房款后, 虽然房子还不是自己的房产,但也可以在政府部门通过 预告登记来“预订”。付完房款后,再通过产权登记, 将这处房产真正纳入自己的名下。预告登记与最终的产 权登记相连,实现对第一购房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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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物权的效力

论述物权的效力

论述物权的效力
刘明王康
一、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拥有人对财产权利行使的权利,以及其他当事人采取保护措施的范围和规定。

物权的效力也是指物权的确认、行使及其保护权利的具体规范。

1、物权的确认
物权的确认涉及物权的认定及物权的登记等,也就是指拥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在领有有归属物权的实体的基础上,确认物权的范围及行使物权的方式。

2、物权的行使
物权的行使是指拥有人根据物权的规定将物权确认的实体行使
于对方,使对方有义务承担责任并为其保护物权。

一般情况下,拥有人可以依据其物权提出各种要求,如购买、捐赠、租赁等,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3、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涉及法律、行政以及社会保护物权的范围。

物权被侵犯时,拥有人有权采取诉讼等法律救济措施,以保护其在物权方面的权利不受侵犯;行政机关有权根据法律对侵犯物权的行为予以惩处;社会也可以通过各种多媒体,对侵犯物权的行为进行公开批评,给予保护。

二、结论
物权的效力是指拥有人对财产权利行使的权利,以及其他当事人采取保护措施的范围和规定。

物权的确认、行使及其保护权利的具体规范,是物权效力的主要内容。

物权的效力既受到法律的约束,也受到行政机关的监管和社会舆论的影响。

因此,推动物权的效力的发挥,必须在法律和社会环境的改善的基础上,坚持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加强相关的财产权利的保护,维护各方的利益。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排他性权利。

依物权的这种性质,它当然具有优先的效力和物上请求权。

有的学者认为除此之外还有追及权,即认为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都不能妨碍物权的行使,物权人可以向任何占有其物的人主张其权利。

例如,甲的所有物被乙偷走后卖给了丙,丙再转让给了丁,甲仍然不丧失其所有权,有权向现在占有其物的丁请求返还。

但是多数学者认为,追及权应当包括在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之中,而不必另列。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

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考察先后成立的物权之间及物权与债权之间的关系,物权的这种优先效力都是存在的。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这种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

一般说来,两个在性质上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故而后发生的物权根本不能成立。

例如,在某人享有所有权的物上,不得再同时成立其他人的所有权。

如果物权在性质上可以并存,则后发生的物权仅于不妨碍先发生的物权的范围内得以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

例如,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先发生的抵押权优于后发生的抵押权。

物权相互之间以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其效力的强弱,本质上是对现存的、既得的物之支配权的保护。

因为任何人都必须尊重物权人对于其物的支配范围,不得干涉物权的行使。

这也包括在同一标的物上,后成立的物权只有在不侵入、不干涉先成立的物权的支配范围的条件下才能得以成立。

否则,成立时间在后的物权根本就不能成立。

关于物权之间依性质可否并存,就一般情形而言,以占有为内容的物权的排他性较强,这类物权大多不可以并存。

具体的各类物权依性质是否可以并存,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原则上这两种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例外的是以占有为要件的质权、留置权与用益物权不能并存。

物权法课堂笔记.

物权法课堂笔记.

物权法课堂笔记第一章物第一节物的概述一.物的概念与特征(一)物的概念广义上的物:指一切具有物理意义上的物狭义上的物(法律研究的对象):仅限于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具体而言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二)物的特征:1.必须存在于人体之外2.必须为有体物(占据一定的空间,由人的感官可以感觉到的)3.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4.必须独立为一体,且能够满足人的需要5.必须是特定物二.物和物权客体的区别物权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物权客体范围大于物的客体第二节物的分类一.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的概念:⑴是指土地以及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和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⑵指不能移动,若移动会减少其价值的物体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①流通的范围和性质不同②物权变动的法定条件不同③纠纷管辖不同二.主物和从物从物:以交易习惯或当事人明确意思表示经常辅助主物而使用的物即为从物。

从物的三个构成要件:①非主物的构成成分②辅助主物使用③主物和从物必须是同一个人三.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流通物:指能够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流转产生私法上交易效果的物限制流通物:指按指令性计划限制购销的物品(炸药,烟草,化肥,黄金白银,公民收藏的文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用的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运动枪支,国营企业闲置的资产,关停并转的资产)禁止流通物:军用枪支,国家专有物资,土地,矿藏,水油(指所有权)四.代替物和不代替物代替物:可以用同品种、数量、质量的物来代替可作为消费的物不代替物:不可以用同品种、数量、质量的物来代替可作为消费的物(古玩字画)区别的意义:代替物可以成为消费的物,不可代替物只能作为租赁和租赁的物五.特定物和不特定物特定物:指具有独立特征或因权利人的指定而被特别化的物划定特定物和不特定物的法律价值主要体现在物发生毁损时的后果承担六.消费物和不消费物消费物: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就会改变原有的形态性质不消费物:可以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和性质区分意义:消费物只可作为消费的对象,不消费物可作为借贷和使用的对象七.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可分物:依物的性质可以分割,且分割后不影响其价值的物区别意义:①决定债是可分之债还是不可分之债②共同财产是可分的还是不可分的八.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集合物)单一物:形态上独立为一体的物(一物一权)合成物:由数种物结合而成的物聚合物:由多个独立存在的单一物或者合成物通过聚集而形成的物,每个物可独立发生作用区分三者的法律意义:①有利于对所有权存在状态的判断②有利于对损害赔偿的判断九.原物、孳息原物: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可以自然存在也可以人为创造孳息:①天然孳息②法定孳息必须要与原物脱离,才可以算孳息十.物的观念的扩张1.无形的自然力(声、热、电、光、磁、波),若他们可以为人力所控制,就可以作为一种物的扩张2.特定的空间3.人力尚不能支配的物十一.特种物1.货币(具有高度可替代性的代替物)特征,占有即所有2.有价证券:设定一定的金额,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的权利的书面凭证种类:票据、债券、股票、提单、仓单债务人是特定的第二章占有第一节占有和占有权的概念一.占有的概念:对物进行管领的事实占有的构成要件:对物的支配必须是现实的;必须是明确的、肯定的、具有稳定性的;必须具有一定的外观二.占有权的概念:指物的占有人,根据占有的事实依法享有的权利1.占有权与占有权能所有权其中包括权能,权能又包括①占有②使用③收益④处分三.占有制的社会作用1.占有制有利于稳定现实的占有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2.占有制有利于维护商品交易的安全,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3.占有制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正义与和谐第二节占有的分类一.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自主占有:以所有的意愿为占有他主占有;不以所有的意愿为占有区分的法律意义:1.只有自主占有才适用取得实效和先占取得所有权的余地,他主占有不适用这两种制度2.只有自主占有才能依先占原则来取得物的所有权例:自主占有:在买卖关系中,买受人占有买卖标的物;他主占有:土地使用权人、借用人、留置权人二.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不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事实上占有其物,直接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如质权人、保管人、承租人等基于物权或债权关系而直接占有他人之物)间接占有: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非现实的占有,仅对物有间接的管领和支配,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事实上占有其物之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的对该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占有(如出质人、出租人)区分的法律意义:赋予间接占有有直接占有的一种效果三.自己占有和辅助占有自己占有:在不使用辅助人,仅依自己的行为对物进行的占有(例,所有人亲自支配与控制所有物)辅助占有:占有人在使用辅助人的情况下,辅助人依占有人(银行出纳接受储户的存款)区分的法律意义:1.自己占有为独立存在的占有,辅助占有不能独立存在2.占有辅助人不享有因占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其所管领的物受他人侵害时,不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四.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单独占有:单独的一个占有人的占有(如某甲对于其房屋的占有)共同占有:单独的数人同对一物而为的占有(如数人共同租赁一房)五.正权源占有和无权源占有正权源:有合法依据的占有(合法占有,有权占有)无权源:没有合法依据的占有(非法占有,无权占有)区分的法律意义:有权占有人可以拒绝他人为本权的使用,而无权占有人是有本权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有返还义务六.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这个占有是无权源占有,而误信其有正当权源且没有怀疑的占有(如对于盗赃物,买受人信赖出卖人有所有权而买卖并且占有,仅以占有时的主观来认定是否是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占有人明知对物没有占有的权源,或对于该物自己是否有权占有虽有怀疑而仍为占有(如对于盗赃物买受人明知出卖人无所有权而买卖并且占有)区分的法律意义:善意占有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而恶意占有不受保护七.瑕疵占有和无瑕疵占有瑕疵占有:1.强暴占有,占有的取得和保护均采取暴力2,隐秘占有,怂恿他人知晓而藏匿,不公式示与众的占有无瑕疵占有:公然占有,和平占有第三节占有的取得一.概念:占有的取得,也称占有的发生,只占有人基于某种事实或原因对物产生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二.取得方式1.原始取得:指不以他人既存得占有为根据而取得的,占有是对于无主物和遗失物的占有和抢夺,抢夺物的占有不是所有权的取得2.继受取得:①转正(买卖、互换)②继承第四节占有的效力一.概念:占有的效力指占有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依据法律占有的事实而赋予占有人所为的一定行为在一定情形下产生的法律后果二.权利推定:一般只适用于动产的权利推定,对于不动产不适用,要从表面和实质上共同分析三.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会保护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四.善意占有人的使用收益权五.占有人返还原物所有权人的原物的权利和义务占有人在占有物时,原物所有权人可能会向占有人请求返还,若是非法的,则有归还的义务,若是善意占有的,占有人愿意返还则原物所有权人需支付一些费用,占有人不愿返还,则可以不返还五.占有的物上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第五节占有的保护一.物权法上的保护1.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又称之为私力救济权,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①自力防御权:依自己的力量来进行防御②自力取回权:物被他人占有后以自己的力量取回占有物而回复原有状态的权利2.占有人的请求权:指占有人在占有被侵害时可以请求侵害人回复其圆满状态的权利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二.债权法上的保护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物的占有人的物,在不合法的情况下,被取走人取走,基于这种情况,物的占有人可以有请求权。

物权效力

物权效力
追及效力是否为物权独立的法律效力,学界素有争论。否定说认为追及力不是物权的独立效力,追及效力可 以包含在物权的优先效力和物权的请求权效力之中。如果将追及效力理解为物权人可以追及到他人非法占有的物权标的物,则物权请求权 规则即可解释,故无需另将追及力视为独立的物权效力。肯定说认为追击权应当是物权的独立效力且不同于物权 请求权,物权的追及力需通过物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加以实现。本书认为,物权的追及力和物权的请求力不能等 同,物权追及力一般只限于物权人对其标的物丧失占有情形,体现为权利人与物分离之后,无论该物辗转流于何 处,物权人都有权追索,表现为主体对客体的权利,但追索丧失占有的财产要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具体而言需 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才能实现,二者关系中,追及力是基础,请求权效力来自于并取决于追及权效力,二者是有 区别的,故将追及力与请求力视为一体不当。此外,物权的优先力也不等同于物权的追及力。
追及效力
所谓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标的物无论流于何处,无论落于何人手中,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物权人 都有权追至物之所在而行使物权。物权是对世权,物权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尊重他人物权,不侵害他人财产, 不妨碍他人行使物权的义务。无论是所有权还是他物权的标的物转移至何处,物权人都有权对其权利客体行使权 利。物权追及权的主要表现有:(1)所有权的追及效力。当所有权标的物被无权处分人非法转让于第三人时,所 有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此时物权的追及效力表现为物上请求权。(2)他物权的追及效力。如抵押权的 标的物被抵押人擅自转让给第三人时,抵押物上附着的抵押权依然存在,抵押权人有权追及至抵押物的所在行使 抵押权。
物权请求权是由一系列权利组成的权利群,其划分的依据是物权遭受侵害或妨害的事实类型,即产生某种侵 害或妨害的行为与结果,法律即赋予物权人相应的请求权。按照通说,物权请求权包括:(1)确认物权请求权, 即因物权的归属或内容发生争议,物权人请求国家裁判机关确认其权利。(2)返还原物请求权,即物权标的被他 人非法占有致使权利人不能支配时,权利人有权请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被他人非法占有之物。(3)排除妨害请求权, 即物权人虽未丧失对物之占有,但他人之行为现实地妨害了物权的正常行使,便可要求妨害人去除妨害以顺利行 使物权。(4)消除危险请求权,或称预防妨害请求权,指物权之行使可能遭受将来的妨害时,物权人有权请求消 除这一危险,以维持物权的圆满安全状态,针对的是并未现实发生而是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5)恢复原状请求 权,指物权的标的物遭受毁损且有恢复之可能,权利人可请求义务人实施特定行为以让被损之物回复到原有状态。

《物权的效力》课件

《物权的效力》课件

法律规范
通过法律规范,明确物权 的排他性和独占性,规定 物权的行使和保护方式, 以实现物权归一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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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人对于 标的物的支配力所及于标的物的 范围,即物权人对于标的物的所
有权不受他人非法干涉。
表现形式
物权人可以随时追及标的物,无论 标的物在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主 张其权利。
意义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物权效力的基本 体现,是保护物权人合法权益的重 要保障。
物权追及效力的限制
善意取得制度
通过物权的排他效力,可以减少交易 中的风险,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防止政府权力的侵害
01
02
03
保护公民财产权
物权的排他效力可以防止 政府对公民财产的非法征 收和征用,保护公民的财 产权。
防止政府越权干预
物权的排他效力可以限制 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的 越权干预,确保政府依法 行政。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其他组织和个人利 用非法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03
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与债权的优先关系
物权优先于债权
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 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行使的效力 。例如,已抵押的财产出售时,买受 人不能请求代为履行。
债权优先于物权
在某些情况下,债权具有优先于物权 行使的效力。例如,工资债权具有优 先于一般债权的效力。
保障交易安全
02
在交易中,物权归一力可以防止多重物权存在导致的权利冲突
,保障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促进物尽其用
03
物权归一力有助于实现物的有效利用,充分发挥物的经济价值
和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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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请求消除危险
《物权法》第35条包含了对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规定! 该项请求权的行使须注意: (1)所谓危险,指由于他人的违法行为足以妨碍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或危及财产
的安全。
(2)危险为可能的妨害而非现实的妨害,表现为物权人的物权存在被他人妨害 之虞。 与排除妨害请求权的区别! (3)危险是否有可能发生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确认。 例如,甲准备在楼道堆放杂物,杂物一旦堆放将可能使乙无法正常通行, 乙可请求甲停止堆放杂物,排除可能的妨碍。
(二)物权请求权的具体内容
1、请求返还原物 ★ 《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该项请求权的行使须注意:
(1)前提是原物仍然存在,尚未灭失,否则只能请求赔偿损失。
(2)主体:物权人 (3)请求对象:非法占有人 (4)因其目的在于追回脱离物权人占有的财产,故要求返还的原物应当是特定 物,若为种类物,则不能要求返还原物,只能要求赔偿损失或归还同种类物 及同质、同量的物。 (5)所有权人要求返还财产时,可同时请求返还原物所生的孳息。 (6)法定情形下,物权人的该项请求权依法可能受到限制。
2、物权法为了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对物权的追及力设 有若干制度限制。下列制度情形中,物权的追及力将被“阻断”:
(1)善意取得制度:善意第三人依该项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时,原所有人 无权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 (2)取得时效制度:依该项制度,当无权占有人因取得时效的完成而依法取得 所有权时,原所有权人不能要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3)在物权变动采公示对抗要件的情形下,欠缺法定公示方法时,物权的变动 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对善意第三人不具有追及力。
(1) 在没有设定任何他物权的情况下,所有权人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最为全 面,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设定他物权后,所有权人对标的物的

直接支配将受到限制。
(2)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通常表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原则上 不能通过处分的方式进行支配。 (3)占有标的物的担保物权人,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只能通过占有的方式直 接支配标的物,不能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只有债务履行期届满且未获 清偿时,才能对标的物实施处分。
第三节 物 权 的 效 力
支配效力——物权的基本效力,是物权法全部制度 设计展开的基点 排他效力 使物权的支配效力得以完满实现 而为法律所赋予的各种具体的保 障力。
物权的效力
优先效力 追及效力
物权请求权的效力
直接支配:指物权人直接占有标的物时,其对标的物所具有的支配力。
注意 支配强度与范围因物权种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3、请求排除妨害
《物权法》第35条: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 者消除危险。 包含对两项请求权的规定! 物权人“请求排除妨害”须具备以下条件:
(1)“妨害”须客观存在,确实已构成对物权人行使物权的阻碍。
(2)受到妨害的物权之标的物仍然存在且由物权人占有,妨害行为表现为以占 有以外的方法妨害物权人对物的支配。 (3)妨害须为非法的,不正当的。例如,在不动产相邻关系中,甲需要通过乙 的田地将自己田里的积水排出,由此给乙造成了损害,乙不能行使排除妨害 请求权,但可要求甲补偿其所受损失。 (4)请求权的行使不问妨害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数卖”中表现最为典型!
2、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基于物权的优先效力可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受偿。
其一:在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时,担保物权人就其担保财产享有“破产别除权”。即将担 保物从破产财产中扣除,由担保物权人单独受偿,若由剩余再列入破产财产,由其他 债权人受偿。 其二:当担保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担保物权人可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物权请求权的种类
恢复原状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
一、物权的保护机制
宪法的保护 公法上的保护 刑法的保护
行政法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 私力救济 依是否通过诉讼 公力救济 民法上的保护 依请求权类型 物权确认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物权本身的保护方法 债权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物权请求权:适用《物权法》
法律适用不同 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侵权责任法》,成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产生的救济权,是物权本身的保护方法 性质不同 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性质的保护方法
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损害赔偿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
返还原物请求权
包括:
(一)请求确认物权 (二)物权请求权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
二、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展开)
(一)请求确认物权
《物权法》第33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
认权利。 该项请求权的行使须注意: (1)适用情形:因物权的归属或内容发生争议; (2)主体:利害关系人; (3)该项请求权应通过诉讼行使; (4)通过行使该项请求权界定物权的归属和内容是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前提条件
2、请求恢复原状 《物权法》第36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 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该项请求权的行使须注意:
(1)采用此种保护方法的目的,在于回复物之完好状态,即借助修缮、重作、
更换等方式使财产在价值或使用价值上恢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 (2)通常适用于被毁损的物为不可替代物的情形,对此,物权人在恢复原状与 价格赔偿之间享有主动权和选择权,旨在消除所有权人因获得金钱赔偿而不 得不让与该物所有权,以至于失去对物的支配的顾虑。 (3)被毁损的财产经过修复后,如果其价值有所降低,物权人还有权请求侵权 人按照财产减损的价值赔偿其损失。 涉及两项请求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 租赁合同的效力。
《物权法》第190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 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注:法律为强化保护承租人的利益,赋予租赁权以类似物权的某些效力, 此种情形被称为“债权的物权化”。
2、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考虑,法律规定某些物权不得优先于经法律 特别赋予了优先受偿力的债权。 例如: A\《海商法》规定:先设定的船舶抵押权不得优先于船长、船员的工资 等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费用的请求权。 B\《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 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 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 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 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产之上,债权本身并非是支配财产的权利。
(2)法律上,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不享有任何特权,实践中,针对
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得设定数项债权;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亦可设定
数项债权。
归纳: 内容不相容的物权相互排斥 同一物上,物权之间能否并存? 内容不相矛盾或冲突的物权可以并存
当发生“物权并存”时,物权如何行使和实现?
“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一般原则的例外
1、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2、法律明确规定了特殊的顺位次序的,依其规定。例如:
《物权法》第199条:“抵押权已登记的(可能后成立)先于未登记的(可能先
成立)受偿”。 《物权法》第239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 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海商法》第25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 留置权受偿”
3、数个物权前后相继地发生在同一物上,相互间并非平行关系,则后发生的物
权优先于先设立的物权。
(二)物权的对外优先效力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某物同为物权客体和债权的标的物——物权与债权并存: 1、物权阻止债权目的实现。指物已为债权的标的物,如就该物再成立物权时, 物权具有优先效力,从而阻止债权目的的实现。物权的此种优先力在“一物
间接支配:指在物权人不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通过与标的物直接占有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控制或支配标的物的效力。
物权的间接支配效力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发生:
(1)在设定用益物权或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后,所有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主要通过间接
支配的方式表现出来。如监督标的物的使用情况、分享收益,在他物权消灭时请求其 返还原物。 (2)在担保物权中,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物,不能对其为直接的管领和控制,其对抵押
四、物权的追及效力
追及效力:P27 1、注意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 物权具有追及力:当标的物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第三人时,物权人有 权直接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
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力:债权的标的物在移转所有权之前,由债务 人转让或第三人非法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 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3、优先购买权 指财产所有人出卖财产时,就该项财产与所有人存在物权关系的人 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
例如:
《物权法》第101条:按份共有人之一出卖其财产份额时,其他共有 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的例外
1、买卖不破租赁 ★ 指承租人的租赁权(债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该租赁权的效力不 受后期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设定他物权的影响。 立法表述:
物的间接支配力表现为:当抵押物有价值贬损之虞时,可要求抵押人采取保全措施;
当抵押物形态更替或者因毁损、灭失而获得赔偿时,其抵押权的效力将延伸及于抵押 物的变形物或赔偿金;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可通过法院将抵押物变价取偿。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排他效力:同一物上不容许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物权的排他效力的主要表现: (1)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项所有权 一物不容二主!
已无可能,则物权人不能行使物上请求权,只能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属于一种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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