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新旧对照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十大变化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十大变化石先广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而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职工的工伤事宜未作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2005年,原劳动保障部、原人事部、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不属于财政拨款的两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作了明确规定,对这两类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问题未作规定,交由省级地方政府规定。
目前多数地方未作规定,已出台的规定也不统一。
为了解决这部分职工的工伤政策不明确、不统一的问题,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这样在2011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
附: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对比表二、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1、关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范围对于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问题,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这种情况工伤认定的要求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则取消了原“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的限制,而且不论事故的责任在谁,只要职工是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论其是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均可认定为工伤。
新旧《工伤保险条例》条文对比培训课件
2011版《工伤保险条例》
一、引言
新《条例》出台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一些新情 况、新问题,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工伤政策不明确;工伤认定范围不够 合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冗长;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偏低等,这 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完善。
第21~29条 第30~45条 第46~55条 第56~63条 第64~67条
2011版《工伤保险条例》
一、引言
工伤保险在我国的发展
1996年,原劳动部在总结多年工伤保险实践经验的 基础上,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工 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 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新的《工伤 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版《工伤保险条例》
三、新旧《条例》条文对比
【解评】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缴费的规定
工伤保险是建立在“无责任赔偿”基础上的社会保险,
即无论伤害的责任在于谁,都由用人单位(雇主)承担赔偿 的责任。又由用人单位向工伤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的 方式,将赔偿责任转移给工伤保险机构承担。建立在“无 责任赔偿”基础上的社会保险,完全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 保险费。为此,本条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保险费”。特 别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采取任何手段,将工伤保 险费分摊到职工个人。
2011版《工伤保险条例》
三、新旧《条例》条文对比
4.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
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 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增加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 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政策对比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前后政策对比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前后的政策对比如下: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新《条例》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二、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1、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
新《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样规定,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同时,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纳入工伤的范围。
2、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
排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三、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
新《条例》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四、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
新《条例》规定,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
五、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新《条例》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1、统一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
原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新《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将消除各地差距。
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对比
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对比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对比工伤保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提供相应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发展的变化,工伤保险条例也随之更新和修订。
下面将对新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对比,并分析其中的差异和改进。
首先,新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和标准。
旧条例对于工伤的认定比较狭窄,只承认特定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而新条例将工伤的范围扩大到了包括工作期间和工作与工伤的因果关系,更加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其次,新条例增加了工伤赔偿的种类和标准。
旧条例对于工伤赔偿只包括医疗费用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新条例增加了失能津贴、生活护理费等多项赔偿。
同时,新条例还对赔偿标准进行了提高,以更好地保障受伤劳动者的生活和治疗。
第三,新条例增加了对雇主的监管和罚款力度。
旧条例对于不支付工伤保险费或者虚报出险情况的雇主只有轻微的罚款,而新条例增加了对此类雇主的处罚力度,提高了对企业的监管和管理效果。
最后,新条例增加了对职业病防治和工伤预防的要求。
旧条例对于职业病防治和工伤预防并没有明确要求,而新条例对此进行了规定,并要求雇主加强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总体上,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认定范围和标准、工伤赔偿种类和标准、对雇主的监管和罚款力度以及职业病防治和工伤预防等方面都有了明显的改进和提高。
新条例更加全面地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提高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然而,新条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例如,一些人认为新条例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增加了用人成本,可能会对企业发展造成一定的压力。
同时,新条例对于工伤赔偿标准的具体数额以及对雇主的处罚力度仍然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以保证实际执行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新旧工伤保险条例的对比显示新条例在工伤认定、赔偿、监管和预防等方面均进行了改进和提高,并更加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然而,新条例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以解决一些问题和争议,并确保其实际执行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对比摘录
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对比第一部分:法条对比★阅读说明:本文档仅仅摘录国务院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与旧的《工伤保险条例》的部分条款,其中◆表示新条款,◇表示旧条款。
一、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新◆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旧◇第十四条:(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新◆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旧◇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条例新旧对比
工伤保险条例新旧对比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保障了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合法权益。
2019年11月15日,中国国务院发布了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比以往的条例,有一些重要的变化。
首先,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在保障范围方面有所扩大。
旧的条例规定,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发生的意外事故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新的条例取消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限制,只要是在与工作相关的情况下,不论是在工作时间内还是工作场所外发生的工伤,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这一变化对于提高劳动者的保障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其次,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
根据旧的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一定期限内只能享受一定比例的工资待遇,对于工作时间较短或者工资较低的职工来说,待遇相对较低。
新的条例取消了这一限制,规定工伤职工的工资待遇应该按照其实际工资的70%以上计算,并且可以根据地区的经济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这一变化有助于提高工伤职工的经济待遇,确保他们在伤病期间的基本生活。
第三,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加强了工伤预防和治理。
旧的条例对于工伤预防和治理的规定不够完善,导致一些企业没有足够的安全措施,增加了工伤事故的发生。
新的条例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制度,对于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且要进行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这一变化有助于加强企业对于工伤预防的重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最后,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在赔偿方式和程序方面进行了一些调整。
新的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可以委托劳动者工伤保险认定委员会进行工伤认定,对于争议的情况要及时进行裁决,提高了履行赔偿义务的效率。
此外,新的条例对于赔偿金额和期限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保障了工伤职工的权益。
总的来说,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在保障范围、待遇标准、工伤预防和治理以及赔偿方式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进和优化,更加全面地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对于提高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执行性,促进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培训
对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认定范围作出了变动
旧条例 新条例
第十四条第(六)项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 动车事故伤害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 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 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 害的;
第十六条第(一)、 (二)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 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 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扩大了适用范围
旧条例 新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 (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 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 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 (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 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 (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 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 险费。 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 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 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 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 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 人民政府规定。 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旧《条例》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 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 新《条例》第六十条 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 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 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 保险待遇,医疗机构、 辅助器具配臵机构骗取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 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待遇比较表格
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待遇对比图
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表
备注:
1、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被供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伤职工工资证明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4、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其所在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工伤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3、本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4、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新旧条款对比表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新旧条款对比表旧办法新办法备注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社会保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险法》于旧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办法出台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后颁布,本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偿,促进工伤预防和次修改将工伤康复,分散用人《社会保单位的工伤风险,根险法》加入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新办社会保险法》、国务法的依据院《工伤保险条例》之一。
(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新办法根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内的国家机关、企业、据2010年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修订的《工用《条例》和本办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伤保险条金会、律师事务所、例》对适用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主体范围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做了相应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修改,并增及其职工或者雇工加了国家(以下称职工),适机关。
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江苏省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删除了旧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
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办法的第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3条,本条域内的工伤保险工内容明确作。
了工伤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险事务的(以下称经办机构)负责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并将旧办务。
法中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全部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第4条新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增内容明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办理缴纳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确了工伤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险的缴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的基数,按照本单位费基数。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根第5、6条据以支定收、收支平新增内容,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对比解析
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对比解析近期,工伤保险条例发生了变更,旧的工伤保险条例与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对比,以确保完整的伤害保障,提供更好的救济。
本文将对新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比较分析。
一. 旧的工伤保险条例旧的工伤保险条例制定于2004年,并于2010年、2011年、2013年、2015年等先后进行了一些修改和补充。
根据该法规,企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以提供救济给员工,在员工遭受工作相关的损伤或疾病时。
员工必须提供可疑的损伤或疾病证明,并在自己的办公室内打印文件,提供给工伤保险公司,为提供保障做准备。
然而,旧的工伤保险条例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只能对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受伤提供保障,没有覆盖到员工在业余时间内受伤,且员工和企业只有在争论时才能得到调解。
二.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2019年1月1日,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生效。
新条例实现了以下四点:1. 扩大保障范围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保障范围,不仅覆盖了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受伤,也保护了员工在业余时间受伤,做出了相应级别调整。
2. 强化监管和惩处新条例还强调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规,强化了对企业违规行为的监管并加强了对企业惩处的力度,以确保员工遭受工作相关伤害和疾病的风险最小化。
3. 赔付标准提高新条例中还提高了赔付标准。
在遭受工伤或患职业病的情况下,员工将获得相应的补偿和救济,无论是住院费用、康复费用还是残疾金,都显著提高。
4. 优化磨合机制新条例还希望优化磨合机制。
例如,检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部门,则可以优化监督机制,加速调解。
同时,对于工伤保险理赔细节和程序,提供更完整和详细的解释。
这些变化确保了员工更全面地受到保护,企业和员工之间的矛盾也明显得到了调解和解决。
结论综上所述,新旧工伤保险条例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四点:扩大保障范围、强化监管和惩处、赔付标准提高和磨合机制的优化。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不仅为员工提供更全面的基本保障和更加完备的应急救济机制,也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安全,并强调在劳动关系方面的平等和敬业精神。
工伤保险条例新旧对比
六、加重了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而未参加的处罚
新《条例》的规Βιβλιοθήκη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 保险而未参加的,除了限期参加,补缴应当 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外,并增加规定应自欠缴 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 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 罚款。
七、新增了工伤认定决定时限中止的规定
三、对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作 了简化规定
旧:只规定初次鉴定要在受理后60日内作出 结论,对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没有时间要求。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 一般情况为不得超过60日,新《条例》还增加规 定了“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 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另外,增加规定了“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 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 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工 伤认定的时限可以中止。
二、对工伤认定范围和不认定为工伤的内 容作了调整(二)
备注:此条的修改,一方面扩大了上 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的交通事故的范围,另 一方面也将工伤与劳动者在交通事故中所承 担的责任进行挂钩,强调了劳动者在交通事 故认定为工伤中应当负有的注意的义务。
二、对工伤认定范围和不认定为工伤的内 容作了调整(三)
五、增加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
1、将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到统 筹外地区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由以前的用 人单位支付修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 体的支付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2、将五至十级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金由原来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修改为由工伤保 险基金支付,支付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 定。
新《条例》:工伤认定申请需要以司法 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 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 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新旧工伤保险条例比较分析
新旧工伤保险条例比较分析人力2班 11593204 万宇2011年1月1日,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开始施行。
新《条例》与旧《条例》(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相比,主要有以下十大变化: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旧《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新《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可见,新法扩大了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单位范围,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改变了工伤认定范围其一,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旧《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新《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这样规定,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
其二,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变动。
旧《条例》第16条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新《条例》规定“故意犯罪的”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新《条例》16条规定“醉酒或者吸毒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即因吸毒发生工伤事故的虽符合其它工伤认定的标准,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三、更加明确了工伤认定期限新《条例》20条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而旧《条例》无此规定。
新《条例》25条规定,对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明确规定为60日,必要时可延长30日。
新版《工伤保险条例》ppt课件
职工发生工伤后,可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 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 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变化一: 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旧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新规】: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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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录
一 新版工伤保险条例五大变化 二 工伤认定 三 工伤治疗处理 四 因公伤残处理 五 因公死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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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新旧工伤保险条例比对
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扩大
旧制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 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新制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
工伤认定范围扩大
旧制第十四条: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新制第十四条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 非本人主要责任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 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工伤认定期限明确
• 旧制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 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 所在单位。 新制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 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 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 ,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 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 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 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变更
旧制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新制第四十二条 取消旧制上述第(四)点
新旧工伤对比
新旧工伤条例部分条款对比
1.适用面更广 旧法: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新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 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 户。 注:聘用制人员
2.工伤认定细则变更 旧法: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 伤害的 。 新法: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 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 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注:非主责
3.工伤认定细则变更 旧法: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 不认定为工伤。 新法:故意犯罪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注:删除了因违反治安管理而伤亡,不适 用工伤条例。 工作场所内打架,斗殴受伤。
4.简化流程 旧法:工伤认定时限60天。 新法:工伤认定时限15天。 注:只要受伤者举证全面,15日内直接认 定。可操作的时间更为紧迫。
5.提高了赔偿待遇 新旧待遇标准比较如下:
一~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提高了3个月的工资额 五~六级一次性伤残补助提高了2个月的工资额 七~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提高了1个 新法: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0倍上年度城镇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举例:旧法:按社平工资3331/月计算,赔偿19.99万。 新法:江苏2009年人均支配收入2万多元,赔偿40 2009 2 40 多万。预计2011年如发生工亡,赔偿近60万左 右。 另外还有老人、子女的抚恤金等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新旧对照
旧《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一条企业破产的, 第四十一条 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 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 险待遇费用。
工伤偿付
(七至十级)第三十七条 七至十级)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 工伤偿付 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 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 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 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三)一次性 第三十九条( 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 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的20倍
业务项目
新《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工伤 第三十条 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 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六级) (五、六级)第三十六条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 职工可以与用单位解除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 残就业补助金.
旧《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工 第二十九条 伤康复的费用,符合本条 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 险基金支付. 六级) (五、六级)第三十四条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 职工可以用单位解除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 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 就业补助金。
未参保
无
稽核
无第四十条第四项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 保险而未参加的,…,补 缴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 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 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 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 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瞒报 第五十八条 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 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 款.
加二个月
加一个月
※新条例将旧条例中所有涉及到“直系亲属”更改为“近亲属” ※新条例将旧条例中所有涉及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更改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伤残级别 工亡 (旧)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894×60=233640 17175×20=343500
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对比
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 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
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 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
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 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
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
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
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 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 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
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 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
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 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 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 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
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
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
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 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
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 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
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 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
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 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
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 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来自)工伤认定申请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 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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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项目
新《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三条企业破产的, 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 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 待遇费用。 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 定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 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 工伤,由用人单位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的工伤保险待 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 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 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 费用。
(七至十级)第三十五条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 止,„由用人单位支付一 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 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 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三)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 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 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有下列 情形之一,停止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四)被判刑 正在收监执行的。
不认定工 伤或不视 同工伤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工伤认定 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 工„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 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 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的;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 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 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 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 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的;
旧《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一条企业破产的, 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 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 险待遇费用。
工伤偿付
(七至十级)第三十七条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 工伤偿付 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 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 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 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三)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 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的20倍
业务项目
稽核
新《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 职工或者近亲属骗取工伤 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 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 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 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旧《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工 伤职工或者近亲属骗取工 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 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 动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 还,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条用人单位依照 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 保险而未参加的,„,补 缴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 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 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 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 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瞒报 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 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 款.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级别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伤残级别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24(月) 本人工资×22(月) 本人工资×20(月) 本人工资×18(月) 本人工资×16(月) 本人工资×14(月) 本人工资×12(月) 本人工资×10(月) 本人工资×8(月) 本人工资×6(月) (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336× 24=56064 2336×27=63072 2336×22=51392 2336×20=46720 2336×18=42048 2336×16=37376 2336×14=32704 2336×12=28032 2336×10=23360 2336×8=18688 2336×6=14016 2336×25=58400 2336×23=53728 2336×21=49056 2336×18=42048 2336×16=37376 2336×13=30368 2336×11=25696 2336×9=21024 2336×7=16352 加三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新旧对照
业务项目 新《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 险。 旧《工伤保险条例》
业务项目
新《工伤保险条例》 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 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 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 时限中止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旧《工伤保险条例》
无
征收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 险。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六)在上下班 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 第十四条(六)在上下班 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 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 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 害的; 事故伤害的; 第十六条(一)故意犯罪 第十六条(一)因犯罪或 的; 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第十六条(二)醉酒或者 第十六条(二)醉酒导致 吸毒的; 伤亡的;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 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 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 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 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
工伤认定
无
第三十条职工住院治疗工 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 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 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 工伤偿付 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 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 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 政府规定。
第二十九条职工住院治疗 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 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 的标准70%发给住院伙食 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 证明,„所需交通、食宿 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 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
业务项目
新《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工伤 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 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五、六级)第三十六条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 职工可以与用单位解除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 残就业补助金.
旧《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工 伤康复的费用,符合本条 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 险基金支付. (五、六级)第三十四条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 职工可以与用单位解除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 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 就业补助金。
加二个月
加一个月
※新条例将旧条例中所有涉及到“直系亲属”更改为“近亲属” ※新条例将旧条例中所有涉及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更改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伤残级别 工亡 (旧)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894× 60=233640 17175× 20=34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