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债的概述(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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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债的概述

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特征

一、债的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含义:

(一)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债是民事主体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因而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三)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四)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二、债的法律特征

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

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第二节债的要素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的要件或成分。作为要素,是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否则就不能成为债。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自然应包括主体、内容与客体三要素。

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

债权人与债务人为债的双方主体,每一方主体,都既可为一人,也可为多人。凡参与债的关系,在债的当事人一方中充任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即为债的当事人。

债的主体所具有的最大特点就是特定性

二、债的内容

通说认为,债的内容为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

(一)债权债权人享有的可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的权能:给付请求权能;给付受领权能;债权保护请求权能;处分权能。不具有这四种权能的债权可被称为不完全债权。

(二)债务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所负的应为给付的义务。它是民事义务的一种,其本质是债务人负担的不利益。

债务是债务人负担的应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即给付的义务。债务具有以下特征:债务具有内容上的特定性

债务一般具有履行上的积极性

大多情况下为作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可为不作为。

债务与责任的区别:

债务指应为一定给付的义务。责任,一般与违法与违约相联系,是一种补救措施。

责任是为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置的措施,它是以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为责任制度的宗旨。正是因为责任制度的存在,才使债权获得了一种“法律上之力”。

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现,而单纯的债务本身,并不具有责任制度所体现的公权力的国家强制力。

责任是与诉权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债务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当为状态;而责任才是对于债务的拘束状态。

债务和责任并不总是在一起的:

1)有无责任的债务。此种债务因缺乏强行性,故为不完全债务。例如,已罹时效的债权。

2)有无债务的责任。例如债务成立前预设定的责任

3)有负债务而自己不负责任者。例如担保

4)有负责任而自己不负债务的。例如,家长因其家属的侵权行为而负有责任,至于其债务则仅属于其家属(加害人)。

5)债务与责任纵属同时存在,而其范围则不尽相同。例如所谓的有限责任。

6)债务的内容与责任的内容,多不相同。

三、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形态(以给付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划分)

交付财产;

支付金钱;

移转权利;

提供劳务(服务);

提交成果;

……etc

第三节债的发生原因

一、债的发生原因概述

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原因可分为两类:一是基于合同;一是基于法律规定。

二、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之债是当事人根据其利益依其意思自行设定的,因此合同之债属于意定之债。

须注意:

1、合同是最常见的、最重要的债的发生原因。

2、据以产生合同之债的合同必为合法有效。

三、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为法律规定的债的发生原因。

四、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不当得利可因

各种原因发生,但作为债的发生原因,则不论其是因何原因造成的,只要发生不当得利的后果,就在当事人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五、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地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因侵权行为的实施在受害人与侵害人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侵权行为也是债的发生原因。

六、其他原因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的主要原因,除此以外,其他的法律事实也会引起债的发生。例如,拾得遗失物会在拾得人与遗失物的所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缔约过失,会在缔约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单方允诺而在表意人和相对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第四节债的分类

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债权主体和债务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

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债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

连带之债:债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

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债的履行标的单一,当事人只能以该标的履行而没有选择余地之债。

选择之债(又称为可选择之债):债的履行标的有两项以上(即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有可供选择的数个给付),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来履行之债。

四、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特定物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物之债。

种类物:以种类物为标的物之债。

五、约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约定之债:债的发生与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志决定之债。

法定之债:债的发生与内容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之债。又称“非合同之债”。六、主债与从债

主债: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为前提之债。

从债:须以他债存在为成立前提而不能独立存在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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