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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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民政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民政行政调解工作方案背景介绍民政行政调解是政府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而设立的一种解纷机制,具有双方认可、程序简便、效果显著等优势。

民政行政调解工作是开展社会调解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石。

工作目标为了更好地开展民政行政调解工作,制定以下工作目标:1.建立和完善民政行政调解工作机制,构建分级负责、协同配合的工作体系。

2.提升民政行政调解工作质效,加强调解人员素质培养和队伍建设。

3.加强民政行政调解工作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调解机制的认识和信任。

工作措施建立机制1.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民政行政调解职责和分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处理调解工作中的共性问题。

2.健全调解机构和机制,建立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行政调解中心,设立专职和兼职调解员,涵盖各行各业的专业能力,完善调解工作机构和流程,实行多元化调解方式。

3.注重调解督导,建立评估机制,推行领导带班制度,定期开展调解工作督查、考核和评估,按照考核结果,对调解员及时给予表扬、激励和奖励,确保调解工作质量和效果。

提升素质1.加强调解员培训和队伍建设,建立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制度,定期组织调解员接受法律、心理、沟通等相关培训,丰富调解员的专业知识和应对纠纷的经验。

2.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制定招募和晋升标准,建立调解员队伍库,注重选拔和培养专业背景和应急处置能力强的调解员,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3.加强调解员激励机制建设,建立以绩效考核为主、奖励为辅的激励机制,加强对调解员的激励和慰问,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宣传教育1.注重民政行政调解工作宣传,扩大凝聚社会共识的影响力,加强对调解工作法律政策等方面的宣传和培训,加强对调解工作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调解工作的认识和信任。

2.利用网络平台建立多渠道宣传口径,提高民政行政调解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可信度,切实推动民政行政调解工作的落实。

3.制定民政行政调解工作宣传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及重点事项,不断挖掘调解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和民情民意,加强对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人群的普及宣传。

街道调解工作流程

街道调解工作流程

街道调解工作流程一、调解工作概述1.定义2.目的3.适用范围二、调解前准备1.了解案情(1)开展情况调查(2)收集相关证据2.组织调解人员(1)确定调解员(2)组建调解团队3.确定调解方式(1)面对面调解(2)电话调解(3)线上调解三、提交调解申请1.申请主体(1)个人(2)单位2.提交材料(1)调解申请书(2)相关证据的复印件3.申请方式(1)现场提交(2)邮寄提交(3)线上提交四、调解通知1.通知双方当事人(1)调解时间(2)调解地点2.确认参与意向(1)参与回复(2)处理缺席情况五、调解会议1.会议准备(1)调解场地布置(2)会议记录准备2.开会程序(1)开场致辞(2)听取当事人意见3.讨论与协商(1)听取各方意见(2)形成解决方案4.达成调解协议(1)书面协议(2)双方签字确认六、调解后续工作1.监督协议执行(1)定期回访(2)收集反馈2.处理未执行情况(1)协调再次调解(2)提交法院诉讼七、案件归档1.完成调解记录(1)记录保存(2)案件总结2.统计分析(1)调解成功率(2)常见纠纷类型八、注意事项1.保护当事人隐私2.一视同仁、公正客观3.调解员的中立性九、相关咨询1.咨询渠道(1)街道办事处(2)社区服务中心2.咨询内容(1)调解流程咨询(2)法律法规咨询。

行政调解流程图

行政调解流程图

附件1
行政调解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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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行政调解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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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行政调解告知书
行调启告字〔〕号

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关于的行政调解申请,经审查,符合行政调解条件,因该事宜与你有关系,特告知你,并征求你是否愿意参加行政调解。

本机关联系人:联系电话:
筠连县卫生局
年月日
- 3 -
行政调解不予受理告知书
行调不受字〔〕号

你(单位)因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调解申请,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请向。

特此告知。

筠连县卫生局
年月日
- 4 -
行政调解立案通知书
行调立受字〔〕号

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调解申请,经审查,符合行政调解条件,本机关已立案受理并决定进行行政调解。

请于年月日时在
参与行政调解。

特此通知。

筠连县卫生局
年月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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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
10
11
终止行政调解通知书
行调终字〔〕号

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调解申请。

本机关受理后,经多次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

现本机关决定终止调解。

请按。

特此通知。

筠连县卫生局
年月日
12
筠连县卫生局
年月日
13。

民政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民政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民政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第一章总则
为推进社会和谐发展,调解各类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工作内容
本方案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调解各类民事争议
2.调解行政争议
3.执行施工安全事故调解工作机制
4.开展非诉调解工作
第三章服务内容
1.推动民间调解制度,实行以案说法,推动协商解决纠纷。

2.鼓励当事人自愿参与非诉调解,让纠纷得到更及时妥善地解决。

3.对于部分特殊问题,由国家机关或其他部门共同解决。

第四章调解原则
1.公正公平
2.重视当事人意见
3.以和为贵
4.稳定解决
第五章调解流程
1.双方当事人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由调解员介入并主持
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保护当事人权益,重视当事人意见,并
且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

2.若协商调解不能解决问题,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立案,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程序将以法律规定为准。

第六章调解师执法制度
1.调解员应当为人民群众服务,保护当事人权益。

2.调解师必须遵守调解原则和流程,并保持中立。

3.调解师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提高协商调解技能和职业素养。

第七章风险管控
我们将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工作能力和素质,防范风险、化解纠纷,确保调解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章结束语
本方案的实施,将在不断学习和实践中不断完善,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为社会和谐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模板(3篇)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模板(3篇)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模板第一条在行政调解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人员应当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纠纷处理的。

第二条当事人发现调解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调解人员认为自己不宜调解该纠纷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第三条局主要负责人决定调解人员的回避。

第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主持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对重大复杂的争议案件,局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行政调解;其他争议案件,由当事人选择调解人员或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调解人员进行行政调解。

第二条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专业人才或者其他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支持。

调解跨乡(镇、街道)、跨单位的纠纷,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共同做好行政调解工作。

第三条行政调解开始时,调解人员应当宣布行政调解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布行政调解人、记录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

第四条行政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出证明事实的证据,并对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负责。

调解人员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本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找准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连接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行政调解协议。

第五条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各方当事人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

行政调解协议书一般应载明下列事项:(一)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纠纷事实、争议焦点及各方责任;(三)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四)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五)当事人签名、调解人员签名。

行政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各方当事人分别保留一份,行政机关存档一份。

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后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的,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3篇)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3篇)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行政调解是指由政府或政府部门作为中介,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的一种方式。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是为了规范和优化行政调解工作而建立的一整套制度体系。

本文将从行政调解的基本概念、工作流程、调解原则以及制度建设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行政调解的基本概念行政调解作为一种特殊的调解方式,与法院审判和仲裁相比,具有调解程序简单、调解结果灵活等优势。

行政调解的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调解的主体是政府或政府部门,作为中介方发起调解并进行调解工作。

2.行政调解的对象是具有民事行政纠纷的当事人,包括政府和公民、法人等各类组织。

3.行政调解是一种协商性质的解决纠纷方式,调解结果可以作为一种法律效力。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流程行政调解工作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受理申请:当事人向行政调解机构提出申请,机构接到申请后进行受理,核实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调查调解:行政调解机构对申请进行初步调查,了解纠纷的情况和当事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适合进行调解。

3.调解登记:行政调解机构对适宜进行调解的案件进行登记,确定调解程序、调解人员和时间等相关事宜。

4.调解过程:行政调解机构安排专业的调解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5.签订协议: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结束后签订调解协议,并提交行政调解机构备案。

6.执行和监督:行政调解机构对调解协议的执行进行监督,确保双方按照协议履行相应义务。

三、行政调解的原则行政调解工作依据以下原则进行:1.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参与,任何一方不能被强制参与或接受调解。

2.公正公平原则:行政调解机构必须对当事人公正、公平地进行调解,保证各方利益均衡。

3.保密原则:行政调解机构必须对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

4.法律效力原则: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按照协议履行相应义务。

四、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建设为了完善行政调解工作,需要进行以下制度建设:1.设立行政调解机构:行政调解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调解部门,配备专业的调解人员,确保调解工作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民政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民政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民政行政调解工作方案背景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保护人民合法权益是国家的责任。

在民事纠纷方面,法院并不是唯一的解决方式,此时民政行政调解就显得尤为重要。

民政行政调解是指,未涉及刑事责任的民事纠纷,由民政行政机关或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在当事人互相同意的情况下,依法制定妥当的协议书,解决纠纷争议。

因此,对民政行政调解工作的规范与指导显得十分重要。

目的本方案的目的是规范民政行政调解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内容人员搭配民政行政调解工作由民政行政机关的管理员组成。

管理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了解调解工作的基本流程和技巧。

此外,对于民事纠纷的情况,需要配备专业领域的调解人员,以解决具体的纠纷问题。

流程规定民政行政调解工作的流程如下:1.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民政行政机关提出调解申请。

2.确认受理:民政行政机关在收到调解申请后,需要在7日内确认是否受理本案。

3.安排调解人员:为了解决不同领域的纠纷,民政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不同领域的专业调解人员参与调解工作。

4.开展调解:调解工作一般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调解过程需要保证公正、公平和保密。

5.达成协议:当事人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的,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公证。

6.协议履行:当事人需要按照协议履行约定,协议生效。

工作事项规定在民政行政调解工作中,管理员和调解人员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民政行政调解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群众意愿,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特殊要求。

2.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需要尽力保护调解信息的机密性,保证调解工作的公正性。

3.调解过程中,需要保持沉着冷静,采取有效方法,消除当事人的互相不信任、敌对情绪。

4.调解人员需要按照程序,在协商中协调出符合当事人意愿的协议。

结论本方案的实施可以使民政行政调解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地展开,调解结果得到当事人的满意,促进社会和谐。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行政调解是指政府机构或相关部门通过调解承担争议分歧的解决过程。

为了更好地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制定一套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行政调解工作机构的设置与职责行政调解工作机构应当由专门人员组成,设立行政调解工作部门,负责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该部门应当具备一定的调解技巧和专业知识,并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其职责主要包括接受各类行政争议案件,并进行调查和调解工作,最终寻求解决方案和调解结果。

二、行政调解申请与受理程序1.行政调解申请必须书面形式,并详细陈述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及时进行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

3.受理后,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关的调查工作,并邀请争议双方参与调解。

三、行政调解过程1.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选择专门人员担任调解员,并确保其中立、公正的原则。

2.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采取灵活的调解方式,包括面对面沟通、书面沟通、电话沟通等,并为争议双方提供充分的机会陈述意见和表达诉求。

3.在行政调解过程中,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倾听争议双方的意见,加强对争议的了解,并采取中立的立场进行调解。

四、行政调解结果的处理1.经过调解工作部门的努力,如果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将调解协议写成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对于调解协议的履行,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并在协议中规定相关的履行期限和方式。

3.如果争议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工作,并将案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

五、行政调解工作的评估与反馈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该定期对行政调解工作进行评估与反馈,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

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公正、透明和高效。

六、行政调解工作保密制度行政调解工作需要保护争议双方的隐私和商业机密,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应严守保密制度,未经争议双方同意,不得将任何调解内容泄露给外部人员。

信调联动工作流程

信调联动工作流程

信调联动工作流程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联动工作流程(1)受理纠纷。

各行政职能部门统一受理涉及本部门的矛盾纠纷。

信访部门可受理其他行政职能部门的纠纷。

涉及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将纠纷上报街道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矛盾纠纷调处中心。

(2)分类办理。

行政职能部门和信访部门对于受理的一般矛盾纠纷,直接或指令相关下属部门直接按程序调处;经两次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移送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进行调处,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3)交办纠纷。

街道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较大的或跨地区、跨部门、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矛盾纠纷,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视情况实行交办,委托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调处或组织相关部门调处。

接到交办纠纷的有关部门,应尽快办理,并将办结情况上报街道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街道社会矛盾调处中心。

(4)督办回访。

街道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对纠纷的调处履行情况,应当调处完毕一个月内进行跟踪回访,确保调解效果。

二、街道人民调解与其他行政调解对接工作流程(1)受理纠纷。

案件受理来源:1、接到来电来信来访案件;2、矛盾纠纷排查中掌握到的;3、驻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移交的;4、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

(2)合理分流。

1、涉及土地、山林、水塘、宅基地等权属、边界纠纷,由国土、林业、民政部门共同负责;2、涉及工商户之间的纠纷,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3、涉及婚姻、家庭、邻里等纠纷,由司法所为主,公安、民政、妇联等部门共同负责;4、涉及国家建设的因征地拆迁、建筑施工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负责;5、学校或教育系统内部的矛盾纠纷,由教育部门负责;6、其他分工不明确的矛盾纠纷,由调处中心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处。

(3)确定调处方案。

一般案件由调处中心值班人员报请调处中心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由主任直接组织或安排调解人员调解。

2024年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样本(三篇)

2024年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样本(三篇)

2024年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样本第一条在接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本局将在____个工作日内严格审查所有相关材料。

若经审查确认符合调解条件,将立即填写《行政调解审批表》,并报请局主要领导审批。

审批通过后,将正式向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分别送达《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及《行政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

若被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进行行政调解,或虽同意但所涉事项并不属于行政调解范畴,本局将出具《行政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明确告知申请人其他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针对同一行政调解申请,若同时被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接收,应由具有明确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负责处理。

若多个行政机关均具备管辖权,则由最先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负责。

若行政机关间就管辖权产生争议,应由同级政府法制办进行指定管辖。

第三条以下情况,本局将不予受理调解申请:(一)申请人已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的;(二)申请人已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主动发起的调解除外);(三)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委托行政机关协助调解的除外);(四)调解过程中,一方明确要求调解而另一方坚决拒绝调解的。

第四条在征得所有当事人明确同意后,本局将正式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正式下发《行政调解通知书》,确保及时将调解的具体时间、地点等关键信息通知到所有当事人。

第五条在受理矛盾纠纷案件时,对于可能引发激烈冲突的案件,本局将遵循“边受理、边调处、边报告”的原则,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努力缓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第六条本制度自正式印发之日起全面施行。

行政调解调查取证制度第一条在申请人明确提出要求或行政调解人员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向相关组织及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取证过程中,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主动出示证件,明确表明身份。

第二条若发现证据存在可能灭失或将来难以取得的情况,承办人员可提出对证据进行登记或保存的建议。

该建议需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既定程序进行证据的登记或保存工作。

行政调解实施方案

行政调解实施方案

行政调解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行政调解是一种解决行政纠纷的方式,它在行政法治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纠纷的数量和复杂程度也在不断增加,因此,建立健全的行政调解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二、实施目标。

本方案的实施旨在建立高效、公正、便民的行政调解机制,有效解决行政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法治建设。

三、实施步骤。

1. 建立行政调解机构。

建立行政调解委员会,由专业人士组成,负责对行政纠纷进行调解。

同时,设立行政调解中心,提供调解场所和设施,为调解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2. 完善调解程序。

明确行政调解的程序和流程,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调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同时,建立行政调解档案,记录调解过程和结果,确保调解工作的透明和可追溯性。

3. 加强调解人员培训。

对行政调解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调解能力和素质,确保调解工作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4. 推动信息化建设。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行政调解信息平台,实现调解信息的共享和互联互通,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便捷性。

5. 宣传推广。

通过各种途径宣传行政调解的重要性和效果,鼓励当事人自愿选择行政调解,提高行政调解的知晓度和认可度。

四、实施保障。

1. 加强法律依据。

制定和完善相关行政调解法规,明确行政调解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规定,为调解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2. 加大财政支持。

增加行政调解工作的财政投入,保障调解机构和人员的正常运转,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 健全监督机制。

建立行政调解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和规范。

五、实施效果评估。

建立行政调解工作的效果评估机制,定期对调解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不断完善行政调解机制,提高调解工作的实效性和适应性。

六、总结。

行政调解是一种重要的行政纠纷解决方式,实施行政调解方案,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全力以赴,落实好上述方案,建立健全的行政调解机制,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人民调解是指当事人、社区组织、机关单位在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共识的基础上,通过调解达成解决争议纠纷的方式。

人民调解是一种依法进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它具有快捷、廉价、灵活等优点,因此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运用。

人民调解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六个环节:(一)调解申请调解申请可以是当事人自愿提出的,也可以是相关部门或单位推荐的。

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可以书面、口头或者通过网络等多种方式提出。

(二)申请受理人民调解机构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登记、归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调解机构受理的时间、地点和调解程序,告知申请人在调解过程中的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三)调解工作调解工作主要包括分析争议矛盾的事实、采集证据以及证人证言等,同时还需要邀请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当地风土人情且具有一定社会声誉的人士担任调解员,协助当事人进行调解,并保障调解全程的公正、公平。

(四)达成协议当事人经过共同协商、自愿达成共识,达成协议,可以用文字、视频等方式形成协议书并签字盖章。

(五)确认协议调解员应当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进行确认,并告知双方协议的法律效力,同时应当要求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以确认协议的有效性。

(六)监督执行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履行协议。

人民法院会以调解协议为依据,对态度消极的一方进行责令履行。

人民调解工作机构主要以基层为主,具体包括街道(乡)、社区、村(居)等。

街道(乡)、社区、村(居)的许多机构和人员都可以担任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岗位,例如街道调解委员会、社区调解委员会、村民调解委员会等。

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关键岗位,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平和良好的社会形象,有服务意识,善于沟通,能够平稳处理矛盾纠纷。

2、有相关专业知识,有执法等工作经验者优先。

3、经过调解培训并考试合格。

人民调解工作机构的运作需要按照制度程序进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工作提出指导和督导,并对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行政调解的调解流程

行政调解的调解流程

行政调解的调解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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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民政局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民政局行政调解工作方案一、工作目的为了更好地保障社会稳定,加快政务民生事项处理,预防各类社会矛盾不断扩大化,民政局对行政调解工作进行了深化研究。

行政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中最受欢迎的方式之一,可以降低社会矛盾的发生率、加速矛盾解决速度、防止矛盾升级等优势。

本文旨在制定完善的行政调解工作方案,加强行政调解服务,不断提高行政调解工作水平,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范围1. 涉及个人、家庭、组织等各类行政矛盾的调解。

2. 涉及福利、慈善、救助等民生事项的调解。

3. 涉及其他民政领域矛盾的调解。

三、工作目标1. 健全行政调解制度,完善调解流程和工作机制。

2. 提高调解人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建立全程服务体系。

3. 加强社会宣传和监督,提升公众对行政调解工作的信任度和接受度。

四、工作正式实施1. 完善调解机构民政局调解工作需要建立统一的工作机构,设立专门的调解室和工作人员。

调解室应配备足够的调解设备和软硬件设施,简化调解流程,便于工作人员的快速处理。

行政调解员应通过严格培训,提高自身技能技巧,彰显行政调解员的职业素养。

2. 建立信息化服务体系建立调解档案管理系统,实现全程信息化服务,使调解员可以实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降低数据管理的成本,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方便调查、调阅、审批等工作。

3. 倡导多方参与为全方位解决社会矛盾,调解制度应该号召多方参与,政府、企业、民间组织等多方面力量进行合作。

扶贫、救助、慈善和福利事项,多方面合作,互不干扰,实现共赢。

4. 积极开展宣传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让公众更加深入了解行政调解的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和工作效果,并严格监督行政调解员的行为操作,保持大众对行政调解制度的信任度和接受度。

五、工作重点1. 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2. 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宣传推广,提高公民的知晓率。

3. 建立信息化服务体系,实现全程信息化服务。

4. 推广调解模式,号召多方参与,互不干扰,实现共赢。

行政调解工作流程

行政调解工作流程

行政调解工作流程行政调解按照申请、调解、履行、回访、结案归档五个步骤进行。

一、申请(一)当事人申请1、申请。

行政机关处理矛盾纠纷时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调解应当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前告知行政相对人。

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受理。

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凡符合下列受理条件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1)调解对象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2)该矛盾纠纷与该机关行政职权有关。

(3)该矛盾纠纷具有可调解性。

(4)各方当事人同意行政调解。

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办理。

行政机关对管辖权产生争议的,报上级行政调解指导中心指定管辖。

(二)行政机关启动调解。

行政调解也可以由行政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启动。

二、调解(一)行政调解事项告知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调解起止时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遵循的程序、注意的事项等,使当事人明确行政调解的有关要求,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行政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终结,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经调解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二)调查行政机关要根据双方的争议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采用调查证人、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等方法了解争议的事实及矛盾纠纷的焦点,以利有的放矢地开展调解工作。

(三)实施调解1、调解方法。

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积极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利害关系,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冲突。

注意调解的艺术和方法,要坚持情、理、法并用,多做思想疏导工作,使双方互谅互让,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使调解体现人性化的要求。

2、调解参加人员(1)调解主持人。

行政法中的行政调解程序

行政法中的行政调解程序

行政法中的行政调解程序行政调解是行政法领域中一种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它是在行政机关的调解下,通过协商、调解等方法,解决由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和纠纷的一种非诉讼性解决途径。

行政调解程序是指整个行政调解过程中需要依照的一套规则和步骤。

一、调解请求的提出行政调解程序的首要步骤是调解请求的提出。

在涉及行政争议或纠纷的当事人希望通过调解解决问题时,他们应该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调解请求。

请求中应明确表述争议的具体内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希望通过调解解决争议的意愿。

二、调解受理与审核行政机关收到调解请求后,应对其进行受理与审核。

受理包括接收当事人的调解请求,并对其进行登记备案;审核则是对调解请求的合法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判断争议是否适合采取行政调解方式解决。

三、调解协议的达成行政调解的核心目标是达成调解协议。

一旦行政机关认为该争议适合通过调解解决,并以调解的形式进行,双方当事人应积极参与协商和谈判。

调解员在此过程中起到重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他们应公正、中立地提供专业意见,帮助当事人达成达到双方满意的调解协议。

四、调解协议的确认与履行当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行政机关会对其进行确认。

确认包括核对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是否真实意愿等方面的审核。

一旦确认无误,行政机关将签署确认文件,并要求双方当事人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五、调解协议的终止和追踪调解协议的终止通常发生在当事人中的一方或双方违反协议内容的情况下。

当出现违约情况时,行政机关将根据协议中约定的法律后果进行相应处理。

另外,在一些重要的调解案件中,行政机关还需要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确保协议得到有效履行。

六、调解结果的反馈与总结行政机关将会定期对行政调解工作进行反馈与总结。

反馈包括向当事人和调解员反馈调解结果,征求相关意见和建议;总结则是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方案、流程和效果进行评估,为今后的调解工作提供参考和改进。

总结:行政调解程序是解决行政争议和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

行政调解工作实施细则

行政调解工作实施细则

行政调解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行政调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

调解参与人员的行政诉求和解决方式应当基于自愿原则。

二、公开公平原则。

行政调解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当事人平等参与和公开透明。

三、专业化原则。

行政调解工作应当由专业调解员进行,确保调解过程和结果专业可信。

四、保密原则。

行政调解工作应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保证调解过程中的信息与意见不外泄。

第三条行政调解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解决行政争议,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第二章行政调解工作的程序第四条行政调解工作一般经历以下程序:一、调解申请。

当事人提出行政调解申请,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和调解请求。

二、调解受理。

接到调解申请后,行政调解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受理申请。

三、调解组建。

行政调解机构根据调解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组建调解组,确定主调解员和协调员。

四、调解会议。

调解会议应当由主调解员主持,协调员协助,当事人和代理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争议事项进行讨论。

五、调解协议。

经过充分协商和沟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主调解员起草调解书,由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字确认。

六、调解结案。

调解书生效后,行政调解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结案手续。

第三章行政调解工作的方法第五条行政调解工作可采取以下方法进行:一、调解谈判。

主调解员通过与当事人的谈话,了解双方诉求和利益目标,引导双方沟通,寻找解决方案。

二、调解协商。

主调解员协助双方进行面对面的协商,就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讨论,并提供法律意见。

三、调解调查。

调解员可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了解争议的真实情况。

第四章行政调解工作的保密和记录第六条行政调解工作应当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调解员不得将涉及当事人隐私的信息和意见泄露给他人。

第七条行政调解工作的记录应当详细、准确,包括调解过程、调解结果和当事人的意见。

当事人可以要求提供调解记录的副本。

第五章附则第八条对于行政调解工作中的争议情况,当事人可以向行政调解机构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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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工作流程
行政调解按照申请、调解、履行、回访、结案归档五个步骤进行。

一、申请
(一)当事人申请
1、申请。

行政机关处理矛盾纠纷时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调解应当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前告知行政相对人。

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受理。

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凡符合下列受理条件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1)调解对象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2)该矛盾纠纷与该机关行政职权有关。

(3)该矛盾纠纷具有可调解性。

(4)各方当事人同意行政调解。

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办理。

行政机关对管辖权产生争议的,报上级行政调解指导中心指定管辖。

(二)行政机关启动调解。

行政调解也可以由行政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启动。

二、调解
(一)行政调解事项告知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调解起止时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遵循的程序、注意的事项等,使当事人明确行政调解的有关要求,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行政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终结,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经调解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二)调查
行政机关要根据双方的争议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采用调查证人、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等方法了解争议的事实及矛盾纠纷的焦点,以利有的放矢地开展调解工作。

(三)实施调解
1、调解方法。

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积极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利害关系,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冲突。

注意调解的艺术和方法,要坚持情、理、法并用,多做思想疏导工作,使双方互谅互让,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使调解体现人性化的要求。

2、调解参加人员
(1)调解主持人。

对重大复杂的争议案件,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行政调解;其它争议案件,由当事人选择调解工作人员或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调解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调解。

(2)当事人。

行政调解事项的当事人应参加调解,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3)第三人。

争议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

(4)其他受邀人员。

行政机关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有关单位、专业人士等参加。

3、调解程序
(1)行政调解开始时,调解工作人员应当宣布行政调解纪律,核实当事人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布行政调解人、记录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

(2)行政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出证明事实的证据,并对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负责。

(3)调解工作人员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本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找准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连结点,引导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行政调解协议。

行政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

(4)在调解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全面、客观记载调解的过程、内容。

调解笔录应当由参与调解的人员签名。

(四)调解终结
1、达成行政调解协议。

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行政机关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

(1)调解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争议的案由及主要情况;当事人协议的内容和调解结果;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当事人签名、调解工作人员签名,加盖调解机构印章。

调解协议不得对各方当事人增设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调解协议的效力: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对调解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未达成行政调解协议。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生效之前一方反悔的,或者行政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的利益而第三人不同意调解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终止行政调解,制作《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根据案件性质,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或者仲裁的权利。

三、履行
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行政机关要督促各方当事人积极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寻求相关法律救济途径。

一方当事人为促成
达成调解协议而在调解过程中或调解协议中作出的不利于本方的陈述,不能作为通过其他形式处理该纠纷的事实依据。

四、回访
行政机关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及时组织对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结果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成果,注意发现问题,督促调解协议的实现。

五、结案归档
行政调解案件形成的档案材料应按年度归档,案件要按年、月、日编号,案件终结时由办案人员按调解工作程序和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进行卷内系统整理,做到一案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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