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办法
“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0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
附件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0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开展科技创新合作是对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成运用各类创新资源、提升国家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基础性、前瞻性和战略性作用。
为进一步提升我国对外科技创新合作的层次与水平,全面推动各层面科技创新合作,根据《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号)有关要求,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实施方案》任务安排,按照双(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协议)要求、落实国家领导人外交承诺等任务部署,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遵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形成机制,编制形成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0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一、专项总体目标和实施进展本专项按照同发达国家、周边国家、其他发展中国家、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等开展科技创新合作的不同特点分别细化任务部署。
通过支持重大旗舰型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开展共同资助联合研发、推动科技人员交流和合作示范,鼓励参与国际大科学工程(计划),鼓励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等方式全方位支撑科技外交和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各项重点工作。
通过加强统筹协调,集中科技创新合作资源,完善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的全链条政府间科技合作布局;通过实施具体项目合作落实协议和承诺任务,确保国家科技领域外交主张、倡议和承诺落地,展示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通过科技创新合作推动构建全球创新合作网络,提升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应对全球性和区域性重大共性问题能力,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2020年,本专项继续支持我国与相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签署的有关政府间协议框架下开展的各类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与交流项目,项目任务涉及政府间科技合作层面共同关注的科学、技术和工程问题以及通过科技创新合作应对全球性重大挑战的有关问题等。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支持重点和填报要求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支持重点和填报要求一、支持重点国合专项重点支持针对气候变化、能源环保、粮食安全、重大疾病防控等全球性热点问题所开展的,有利于发挥我负责任大国作用的国际科技合作;在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新材料与先进制造、信息网络、现代农业、生物与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空间和海洋、公共安全等合作重点领域所开展的,有利于提升我科技核心竞争力的国际科技合作;围绕转变增长方式、产业结构调整等任务,有利于促进相关产业技术进步,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国际科技合作;结合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计划、重大工程建设或重大装备开发,有效发挥国际合作在解决关键技术瓶颈、填补国内空白、缩小差距、实现跨越式发展等作用的国际科技合作;促进国际产学研合作,整合各方在技术、人才、产业、渠道等方面资源,以企业为中心开展的实质性合作研发活动;围绕国家对外开放战略,有利于增强我科技对外影响力和推动科技“走出去”战略实施的国际科技合作。
二、项目建议书填报要求项目建议书是国际合作司以及战略专家了解项目情况、对项目进行咨询和评议、进行战略决策、择优遴选的重要依据。
项目单位务必要按照建议书的内容、格式及字数要求,认真阐明项目的战略重要性、合作必要性、紧迫性、优势互补性、国内外技术现状及预期成果应用等关键内容。
对填报建议书项目的基本要求如下:(一)项目符合国合专项的目标和重点,满足推荐要求和条件。
国合专项的项目承担单位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具备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
(二)项目合作的意义重要、理由充分、目标明确、内容具体,合作方案合理可行,技术指标可考核。
能有效利用国际科技资源,解决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技术问题;能与产业和应用需求紧密结合,能形成知识产权或相关技术标准;可有力配合国家外交战略,保证对外政府间合作协议的落实。
(三)项目具备相应的合作基础,项目申报单位具备相应合作渠道和合作能力,并与外方合作伙伴有着良好合作互信,与外方合作伙伴签订有相关项目合作协议或意向书。
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网上申报。登陆“ 网上申报。登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中心” , 中心” ,点击 用户注册” 进入申报中心, “用户注册”,进入申报中心,点击进入 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填报相关申报材料。 “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填报相关申报材料。 部门推荐。 部门推荐。计划管理规定国际科技合作计 划项目管理实行“项目单位划项目管理实行“项目单位-项目组织部门 计划主管部门( (地方或中央)-计划主管部门(科技部合作司)”三级 管理模式。 管理模式。
案例分析 – 差项目特点
不属于计划资助范围:基建、产业化、软研究、 不属于计划资助范围:基建、产业化、软研究、商业
营销推广等。 营销推广等。
为合作而合作:无需合作,完全可以自己做的, 为合作而合作:无需合作,完全可以自己做的,只为
了要项目才合作。 了要项目才合作。
为老外打工的合作:不属于我国战略重点,不是我们需 为老外打工的合作:不属于我国战略重点,
支持重点支持重点-计划主要支持哪些
项目
2. 在双边和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或 在双边和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或 协议框架下确定的 框架下确定的, 协议框架下确定的,对我国科技进步 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对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积极影 响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响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申报条件申报条件-申报国际科技合作
计划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3. 外方合作伙伴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实 力或较高的科研水平, 力或较高的科研水平,并有一定的资 金投入。 金投入。 特殊情况下, 特殊情况下,外方合作伙伴可以技 术投入(包括专有技术和资料、 术投入(包括专有技术和资料、先进 仪器设备、国际顶尖人才等资源投入) 仪器设备、国际顶尖人才等资源投入) 的方式参与合作。 的方式参与合作。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强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以下简称“国合专项”)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开放创新、支撑发展、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的指导思想,国合专项的目标任务定位于:推进开放环境下的自主创新,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体目标,以全球视野推进国家创新能力建设,面向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通过国际合作有效利用全球科技资源,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国家竞争力的提高;服务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有效发挥科技合作在对外开放中的先导和带动作用。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国合—1—专项管理办法。
科技部负责国合专项的组织实施.第四条按照“解放思想,创新管理"的工作思路,国合专项的组织管理原则是:——以我为主,突出合作;——创新机制,特色鲜明;——专家咨询,政府决策;——分级问责,管理规范。
第五条国合专项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一)通过政府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协定或者协议框架确定,并对我国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和总体外交工作有重要支撑作用的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二)立足国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符合国家对外科技合作政策目标,着力解决制约我国经济、科技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具有高层次、高水平、紧迫性特点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三)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著名大学、企业开展实质性合作研发,能够吸引海外杰出科技人才或者优秀创新团队来华从事短期—2—或者长期工作,有利于推动我国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有利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现“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第六条国合专项由中央财政通过“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拨款支持,按照《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和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经费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经费管理.第二章管理机制第七条国合专项突出国际科技合作特点,强化顶层设计,加强统筹协调,紧扣战略目标和技术需求,在项目形成、合作机制、吸收转化等关键环节,建立有利于“主动发现、加快合作、良好转化”的项目组织实施机制。
国际合作和交流专项经费
发布部门: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发布文号: 国科发财字[2001]367号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有关转制科研机构:为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的管理,推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促进国内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科技部、财政部制定了《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推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促进国内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科学事业费预算拨款,专项用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补助。
专项经费由科技部、财政部共同管理,科技部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政府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坚持从国家利益出发,配合国家总体外交工作,以国家科技发展战略为目标,按照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框架,集中资源,突出重点,规范管理,推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提高我国的科技发展水平。
第四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运作程序相互独立,项目立项和预算审批实行专家咨询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并注意发挥中介机构在管理决策过程中的作用。
第五条:科技部按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改革的要求,建立专项费项目库,加强对专项经费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经费支持方向和开支范围第六条:专项经费主要支持符合以下要求的项目:(一)对国家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对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有利于提升我国科技发展水平、提高国家科技声望,具有高层次、高水平、紧迫性特点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二)项目主要来源于双边和多边政策间科技合作议定书中确定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或我国中央政府部门与国际组织间科技合作协议书中确定的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三)项目应当属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研究范畴,同时无法纳入相关国家科技发展计划,但需要国家支持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1991.11.30•【文号】计科技[1991]1937 号•【施行日期】1991.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计科技[1991]1937 号)(1991年11月30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把国家重点实验室办成高水平的开放型实验室,推动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经与财政部、国家教委、中科院、农业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协商,决定在各部委对国家重点实验室原有支持的基础上,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
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经费使用范围是支持国家计委批准建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以加强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主要资助在科研第一线的实验室优秀科研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进行学术交流,以及在国外从事三个月以内的合作研究项目等。
实验室派遣人员出国留学或从事三个月以上的长期合作研究,不在本项经费支持范围之内。
第三条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由国家计委提供总经费的三分之二,各部门按比例筹集其余三分之一的经费。
为了便于财务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在每年六月底之前将经费汇入中国科学院帐户。
第四条国家计委科技司负责管理办法的制定、解释和监督实施,负责本项经费的分配和年度项目计划的审批。
中国科学院受国家计委委托,负责外事财务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各实验室申请安排的出国项目,在国家计委科技司审批后,必须由其所属部、委(包括中国科学院,下同)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出国项目审批办法办理审批手续,方可使用本项经费。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1)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和我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进一步规范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参照科技部《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经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按程序认定的,具有较好国际合作基础、较强国际合作能力,在推进国际技术转移、提升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汇聚高层次创新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依托省内科技园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新型研发组织等建设的国际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国合基地采用“分类认定、统一管理”的原则,根据国际科技合作内容和形式,按照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四种不同类型进行认定,并由科技厅统一进行管理。
第四条科技厅是国合基地的认定和管理部门,负责国合基地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制定国合基地管理制度和支持发展政策措施, 指导国合基地的建设和规范运行,组织国合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考核评估与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国合基地推荐单位是指各市(州)及扩权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以及经科技厅核准具有推荐权限的单位,负责本行业或本地区国合基地申报推荐和监督检查工作,协调解决国合基地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国合基地依托单位是国合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国合基地的建设和运行工作,提供后勤保障、配套条件和资金支持,做好国合基地的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七条申报国合基地的单位为依法在四川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发展方向与我省重点产业方向一致,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
(二)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已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具有明确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并取得显著国际科技合作成效。
(三)依托单位重视对外科技交流,在政策落实、国际科技合作投入等方面有较强的保障能力。
科技部国际合作重点专项经费分配
科技部国际合作重点专项经费分配
根据科技部的相关政策和申请程序,国际合作重点专项经费分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科技部的国际合作重点专项预算安排:科技部会根据国家科技发展需求和政策方向,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国际合作项目。
预算的具体分配会根据各个专项的重要性和需求进行合理划分。
2. 项目申请评审:有意申请国际合作重点专项经费的科研单位或研究团队需要按照科技部的要求,提交申请书和相关研究计划,说明项目的目标、内容、预期成果等。
科技部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拨付经费以及拨付的具体额度。
3. 经费管理和监督:科技部会对拨付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符合科技部的要求和政策规定。
项目负责人需要按照经费使用计划,定期向科技部提交经费使用报告和相关资料,科技部会进行审核和监督,以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和项目的顺利进行。
总体来说,科技部国际合作重点专项经费的分配是基于政策导向和项目需求的,通过申请评审和经费管理来确保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实施《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国际科技合作“十二五”专项规划》,进一步规范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由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及其职能机构认定,在承担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中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国内科技园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创新型企业和科技中介组织等机构载体,包括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不同类型。
第三条国合基地的建立旨在更为有效地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在扩大科技开放与合作中的促进和推动作用,提升我国国际科技合作的质量和水平,发展“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模式,使国合基地成为国家在利用全球科技资源、扩大科技对外影响力等工作中的骨干和中坚力量,并对领域或地区国际科技合作的页脚内容14发展产生引领和示范效果。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四条为突出国际科技合作的特点,国合基地采用“分类认定,统一管理”的认定和管理原则,即对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四种不同类型的国合基地,按照不同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定,并由科技部对全国的各类国合基地统一进行宏观管理。
第五条国际创新园认定条件和程序(一)国际创新园是根据国家创新体系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目标,为有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依托大型科技产业基地或园区,由科技部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建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申报国际创新园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1、是领域或地区研发力量集聚的重要平台,机构发展方向与《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相一致,具有技术研发、智力引进、技术转移、技术产业化等多种功能和条件;2、具有完整、可行的发展规划,以及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体现管理创新的实施方案;3、建立有完善的国际科技合作管理机构,具有相应的政策、制度、资金和服务保障体系;4、与国外政府、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所开展的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对国家科技发展具有引领、辐射和示范作用;页脚内容145、可有效推进国际产学研合作,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9.20•【文号】国科发财字[2001]367号•【施行日期】2001.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9日)废止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1]367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有关转制科研机构:为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的管理,推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促进国内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科技部、财政部制定了《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二00一年九月二十日附件: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推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促进国内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科学事业费预算拨款,专项用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补助。
专项经费由科技部、财政部共同管理,科技部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政府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坚持从国家利益出发,配合国家总体外交工作,以国家科技发展战略为目标,按照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框架,集中资源,突出重点,规范管理,推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提高我国的科技发展水平。
第四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运作程序相互独立,项目立项和预算审批实行专家咨询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并注意发挥中介机构在管理决策过程中的作用。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验收组织程序及实施细则
附件3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验收组织程序及实施细则2013年12月第一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76号)、《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7]428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以下简称“国合专项”)项目验收组织及相关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合专项项目验收。
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国合专项立项的项目,按《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任务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合同书”)完成预定任务和目标后,应按期按本细则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工作是科技部国际合作司(以下简称“合作司”)考核评估项目组织(推荐)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工作绩效的重要指标。
第四条验收工作包括财务验收和项目验收。
财务验收工作由科技部科研条件与财务司(以下简称“条财司”)负责;项目验收的管理工作,由合作司负责,具体的项目验收组织工作,委托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合办”)或相关项目组织(推荐)部门(二者以下统称“验收工作组织方”)执行。
第五条国合办于每年12月拟编下一年度验收工作计划,由合作司确定验收工作方案及项目验收方式。
经批准的年度验收工作计划和项目清单,将于第二年年初在国合专项网站()公布。
第六条各组织(推荐)部门应跟踪了解项目执行进展和到期情况,在项目合同终止时间(如申请延期,指经批复后的终止时间)前6个月及时联系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了解项目能否按期验收。
受委托承担国合专项项目验收任务的组织(推荐)部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计划完成本年度所有验收工作。
鼓励各组织(推荐)部门集中验收项目,但应妥善安排、避免出现集中年底验收项目的情况。
第七条财务验收是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财务验收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验收申请第八条项目实施期满应进行验收。
原则上应在项目到期后一年内完成项目验收程序。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合同书规定的项目截止日期到期后一个月内按规定填写提交下述验收材料:(一)《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验收申请表》;(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验收报告》;(三)《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技术报告》;(四)《项目基本情况与成效简介》(600字以内);(五)《任务合同书》中规定应提交的项目成果考核指标相关材料,并编写目录,作为技术报告的附件,与技术报告分开单独装订,见第十一条(二);(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存在重大事项调整并获批复,需提供《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重大事项调整申请表》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重大事项调整评议意见书》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七)《任务合同书》复印件(含为本项目签署的中外方合作协议,中外文对照,需含首页、尾页即签字盖章页、项目合作核心条款页)。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申报书.doc
项目序号合作类型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申报书项目名称: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合作国别:项目组织(推荐)部门:申报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二〇一三年六月制填报说明(请认真阅读)1、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主要支持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内容(包括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合作研发、先进适用技术产品设备标准走出去等,涉及产业化的项目一般指“XX 产业化技术/设备的研发”),不支持基本建设、纯商业交易(包括纯技术购买和设备采购)项目,不是对从国外购买技术或采购设备的补贴;不支持政策和管理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不支持纯粹的人员交流与培训项目;不支持成熟技术、产品的产业化或市场推广;不支持国内的大规模示范推广应用项目。
2、填写项目申报书的相关栏目时应突出国际合作的内容。
3、申报书各项内容应实事求是,文字表述准确。
外来语要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第一次出现的缩略词,须注明全称。
4、“项目名称”应反映合作的重点内容和目标,不宜过于宽泛(如“中加疫苗关键技术及产品合作研发”、“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诊治研究”),应能体现出通过国际合作解决的关键科技问题,字数不得超过25字,原则上不得出现外来语,应用中文表达。
5、“项目研发类型”是指申报哪类项目,请根据填报系统提示选择,不得自行填写。
6、“所属协议”:政府间协议是指由合作双边或多边政府(包括中央和地方)牵头、组织签定的科技合作协定;其他协议包括由合作双边或多边部门、研发机构(包括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及企业等组织签定的部门或机构间科技合作协定。
7、“项目合作协议/意向”是指合作双边或多边针对本项目合作具体工作签定的合作协议。
8、“项目申报单位”为依法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具有相应对外合作渠道和合作能力、科研条件和研发实力,并具备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
各级政府行政机构不得作为项目申报单位,也不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研究。
“项目依托研究基地”中的“03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包括科技部授予的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申报书.doc
项目序号合作类型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申报书项目名称: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合作国别:项目组织(推荐)部门:申报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二〇一三年六月制填报说明(请认真阅读)1、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主要支持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内容(包括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合作研发、先进适用技术产品设备标准走出去等,涉及产业化的项目一般指“XX 产业化技术/设备的研发”),不支持基本建设、纯商业交易(包括纯技术购买和设备采购)项目,不是对从国外购买技术或采购设备的补贴;不支持政策和管理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不支持纯粹的人员交流与培训项目;不支持成熟技术、产品的产业化或市场推广;不支持国内的大规模示范推广应用项目。
2、填写项目申报书的相关栏目时应突出国际合作的内容。
3、申报书各项内容应实事求是,文字表述准确。
外来语要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第一次出现的缩略词,须注明全称。
4、“项目名称”应反映合作的重点内容和目标,不宜过于宽泛(如“中加疫苗关键技术及产品合作研发”、“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诊治研究”),应能体现出通过国际合作解决的关键科技问题,字数不得超过25字,原则上不得出现外来语,应用中文表达。
5、“项目研发类型”是指申报哪类项目,请根据填报系统提示选择,不得自行填写。
6、“所属协议”:政府间协议是指由合作双边或多边政府(包括中央和地方)牵头、组织签定的科技合作协定;其他协议包括由合作双边或多边部门、研发机构(包括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及企业等组织签定的部门或机构间科技合作协定。
7、“项目合作协议/意向”是指合作双边或多边针对本项目合作具体工作签定的合作协议。
8、“项目申报单位”为依法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具有相应对外合作渠道和合作能力、科研条件和研发实力,并具备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
各级政府行政机构不得作为项目申报单位,也不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研究。
“项目依托研究基地”中的“03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包括科技部授予的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简介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简介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是中国政府于2001年在国家层面设立的,旨在通过统筹、整合中国产学研的科技力量广泛、深入地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有效利用全球科技资源,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共同推进全人类科技进步的科技计划。
国际科技合作是中国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施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是在开放环境下开展"互利双赢"对外科技合作,解决人类共同面对的能源、资源、环境、健康等领域重大科技问题的有效途径;是推动双边、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服务中国现代化建设和国家外交政策的重要平台;是促进跨部门、跨地区对外科技合作统筹协调,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国合专项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1. 通过政府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协定或者协议框架确定,并对我国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和总体外交工作有重要支撑作用的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2. 立足国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符合国家对外科技合作政策目标,着力解决制约我国经济、科技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具有高层次、高水平、紧迫性特点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3. 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著名大学、企业开展实质性合作研发,能够吸引海外杰出科技人才或者优秀创新团队来华从事短期或者长期工作,有利于推动我国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有利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现"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多年来,中国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原则,遵循"互利互惠、合理分享"的国际惯例,紧密围绕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积极应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各种机遇和挑战,不断提高对外开放的水平,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积极参与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使国际科技合作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展,有力地促进了国家科技发展总体目标的实现,初步形成了政府引导、民间参与、机构互动、产学研结合的对外合作架构,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科技合作态势已经呈现。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申报书
项目序号合作类型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申报书项目名称: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合作国别:项目组织(推荐)部门:申报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二〇一三年六月制填报说明(请认真阅读)1、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主要支持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内容(包括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合作研发、先进适用技术产品设备标准走出去等,涉及产业化的项目一般指“XX 产业化技术/设备的研发”),不支持基本建设、纯商业交易(包括纯技术购买和设备采购)项目,不是对从国外购买技术或采购设备的补贴;不支持政策和管理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不支持纯粹的人员交流与培训项目;不支持成熟技术、产品的产业化或市场推广;不支持国内的大规模示范推广应用项目。
2、填写项目申报书的相关栏目时应突出国际合作的内容。
3、申报书各项内容应实事求是,文字表述准确。
外来语要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第一次出现的缩略词,须注明全称。
4、“项目名称”应反映合作的重点内容和目标,不宜过于宽泛(如“中加疫苗关键技术及产品合作研发”、“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诊治研究”),应能体现出通过国际合作解决的关键科技问题,字数不得超过25字,原则上不得出现外来语,应用中文表达。
5、“项目研发类型”是指申报哪类项目,请根据填报系统提示选择,不得自行填写。
6、“所属协议”:政府间协议是指由合作双边或多边政府(包括中央和地方)牵头、组织签定的科技合作协定;其他协议包括由合作双边或多边部门、研发机构(包括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及企业等组织签定的部门或机构间科技合作协定。
7、“项目合作协议/意向”是指合作双边或多边针对本项目合作具体工作签定的合作协议。
8、“项目申报单位”为依法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具有相应对外合作渠道和合作能力、科研条件和研发实力,并具备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
各级政府行政机构不得作为项目申报单位,也不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研究。
“项目依托研究基地”中的“03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包括科技部授予的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7年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建议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开展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是我国外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成运用国际国内创新资源、提升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基础性、前瞻性和战略性作用。
为进一步提升我国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的层次与水平,全面推动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以下简称国发64号文件)和《科技部财政部关于改革过渡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资〔2015〕471号)有关要求,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实施方案》任务安排,按照双(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协议)要求和落实国家领导人外交承诺的任务部署,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遵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形成机制,编制形成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7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
一、专项总体目标和实施进展本专项按照同发达国家、周边国家、其他发展中国家、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等开展科技创新合作的不同特点分别细化任务部署。
通过支持重大旗舰型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开展共同资助联合研发、推动科技人员交流和合作示范,鼓励参与国际大科学工程(计划),鼓励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等方式全方位支撑科技外交和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各项重点工作。
通过加强统筹协调,集中科技创新合作资源,完善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的全链条政府间科技合作布局;通过实施具体项目合作落实协议和承诺任务,确保国家科技领域外交主张、倡议和承诺落地,展示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通过科技创新合作推动构建全球创新合作网络,提升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应对全球性和区域性重大共性问题能力,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2016年,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署的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以及双(多)边政府共识,本专项共支持了我同美国、新西兰、加拿大(安大略省)、澳大利亚、新加坡、英国、意大利、日本、韩国、乌兹别克斯坦、蒙古国、匈牙利、以色列、荷兰、泰国、斯里兰卡、巴基斯坦、白俄罗斯、俄罗斯、丹麦、比利时、波兰、捷克、奥地利、葡萄牙、德国、法国、芬兰、欧盟、平方公里阵列射电望远镜(SKA)国际组织、第四代核能系统国际论坛(GIF)国际组织和欧洲核子研究中心(CERN)国际组织等32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的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项目,本着平等合作、互利互惠、成果共享、尊重知识产权的原则,推动开展了实质性科技创新合作,对于促进科技外交、推动开放创新、提升利用全球科技创新资源能力、全面推进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国际合作发挥了旗帜性、引领性作用。
科技部关于印发《“十三五”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十三五”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7.05.04•【文号】国科发外〔2017〕118号•【施行日期】2017.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科技合作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十三五”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专项规划》的通知国科发外〔2017〕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主管司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提升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水平,深度融入全球创新体系,在更高层次上构建开放创新机制,积极有序地推动“十三五”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与交流,科技部制定了《“十三五”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专项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贯彻落实。
科技部2017年5月4日附件“十三五”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专项规划“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是确保实现《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总体目标的攻坚时期。
为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提升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水平,深度融入全球创新体系,有效运用全球科技创新资源,在更高层次上构建开放创新机制,积极有序地推动“十三五”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与交流,按照《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的总体部署,特制定本专项规划。
一、面临的形势与需求当前,世界经济在深度调整中曲折复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呼之欲出,全球治理体系深刻变革,以创新推动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全球共识。
信息通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等技术广泛渗透,带动以绿色、智能、泛在为特征的群体性技术突破,全球形成经济发展转型与科技、产业变革相交织的态势。
科技创新活动不断突破地域、组织、技术的界限,创新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空前活跃。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重大事项调整实施细则年月第一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办法》(国科发外[]号)、《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以下简称“国合专项”)项目重大事项调整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合专项项目重大事项调整。
第三条重大事项调整是国合专项项目验收考核的基本依据之一。
在执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需申请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在《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任务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合同书”)规定的项目截止日期至少三个月前按照本细则进行申报。
因未申报或申报不及时导致项目到期仍未能达到结题验收考核标准的,视为验收不通过。
第二章调整事项第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或困难,应按照国合专项重大事项调整有关程序及时申报,可在如下几方面提出调整申请:(一)申请验收时间调整.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验收,原则上每次延期申请不超过一年,申请延期不得超过两次,项目总执行期不超过年;.项目提前完成合同任务、达到预期目标,需要提前验收;(二)申请变更项目目标、任务、内容.技术、硬件设备等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内容及合作方案等需要调整;.国内或国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内容及合作方案等需要调整;.由于不可抗因素,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内容及合作方案等需要调整;(三)申请变更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合作单位、项目组成员.项目承担单位或其他中方参加单位、外方合作单位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的中方负责人或承担项目工作的技术骨干变更;外方合作单位的外方负责人或承担项目工作的技术骨干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其他中方参加单位、外方合作单位等更名;(四)申请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它项目实施条件不能落实;.由于项目承担单位或者其他中方参加单位等变更,导致专项经费拨付方和收受方有变动;.项目经费预算总额调整;.项目经费预算总额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的项目经费预算调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强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以下简称“国合专项”)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开放创新、支撑发展、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的指导思想,国合专项的目标任务定位于:推进开放环境下的自主创新,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体目标,以全球视野推进国家创新能力建设,面向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通过国际合作有效利用全球科技资源,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国家竞争力的提高;服务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有效发挥科技合作在对外开放中的先导和带动作用。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国合专项管理办法。
科技部负责国合专项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按照“解放思想,创新管理”的工作思路,国合专项的组织管理原则是:——以我为主,突出合作;——创新机制,特色鲜明;——专家咨询,政府决策;——分级问责,管理规范。
—1—第五条国合专项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一)通过政府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协定或者协议框架确定,并对我国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和总体外交工作有重要支撑作用的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二)立足国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符合国家对外科技合作政策目标,着力解决制约我国经济、科技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具有高层次、高水平、紧迫性特点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三)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著名大学、企业开展实质性合作研发,能够吸引海外杰出科技人才或者优秀创新团队来华从事短期或者长期工作,有利于推动我国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有利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现“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第六条国合专项由中央财政通过“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拨款支持,按照《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和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经费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经费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制第七条国合专项突出国际科技合作特点,强化顶层设计,加强统筹协调,紧扣战略目标和技术需求,在项目形成、合作机制、—2—吸收转化等关键环节,建立有利于“主动发现、加快合作、良好转化”的项目组织实施机制。
第八条国合专项项目发现与形成机制:(一)形成合作需求和合作可能的“主动发现”渠道。
以国家战略需求和外交全局为目标,结合政府间合作、部际协调、部省会商、驻外使领馆推荐、部门和地方组织推荐,以及专业技术跟踪部门建议等多种项目发现渠道,建立以目标为导向,相互协调、互为补充的多元化项目发现机制,拓宽对技术来源和合作可能的发现渠道,形成“主动发现”合作项目的信息网络。
(二)建立专门的国合专项备选项目库。
结合国家科技计划备选项目库中的相关技术需求,按照国别政策,围绕合作重点领域,将具备一定合作基础的项目建议列入国合专项备选项目库,用于规划和指导专项相关任务。
按照“以我为主、自上而下”的工作机制,根据国家需要及合作可能,对具备合作潜力的项目建议主动设计,整合资源,合理分工,适时形成具体项目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国合专项项目组织实施机制:(一)突出合作的项目组织实施机制。
国合专项主要用于支持开放条件下通过国际科技合作促进国家创新能力建设的合作项目。
项目必须具备相应合作条件和互信基础,并充分考虑对外合作对项目实施的不可替代性。
(二)注重与国家科技计划相配合的项目组织实施机制。
国合专项作为境外人员、机构参与国家科技研发任务的重要平台,注重—3—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科技计划的相互衔接与配合。
涉及关键技术的对外合作,可由国合专项支持相关技术引进或联合研究,其他科技计划支持引进后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以集成力量,共同保证国家研发目标和任务的完成。
(三)鼓励产学研用相结合的项目组织实施机制。
国合专项鼓励企业成为合作主体,支持具备相应合作渠道的技术中介机构、具备一定研发实力的技术支撑单位和生产企业、具体用户联合实施项目。
通过整合力量,分工负责,充分调动各方在技术、产业、合作渠道等方面的资源,加快合作成果的应用和市场化进程。
(四)促进“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项目组织实施机制。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国合专项注重统筹项目实施、人才团队培养和研究开发基地建设工作,鼓励通过项目合作培养创新人才,推动国内一流科研机构、企业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外合作机制,并重点支持各类国际合作基地所开展的对外合作项目。
第十条针对国际科技合作的特点,对国家急需、意义重大、目标明确、条件成熟的项目,国合专项可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和合作可能,采取相对快速的立项机制加快合作。
必要时,可实行“先立项、后评估”的立项机制,及时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国合专项采取项目问责制管理,明确专项主管部门、项目组织(推荐)部门、项目过程管理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权责,并将合作对目标任务的贡献作为项目完成—4—情况的主要考核标准。
第十二条国合专项实行回避制度。
在项目立项、检查、验收等环节中,有利益关联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回避。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十三条科技部作为实施国合专项的主管部门,对专项的规划设计、立项管理和经费总体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国合专项的总体发展战略,确定任务目标及合作重点领域;(二)研究制定国合专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三)编制、审定国合专项年度组织实施方案及要求;(四)建立专门的国合专项备选项目库,组织开展国合专项年度项目立项工作,审批年度项目立项建议,批复立项;(五)指导、督促和检查国合专项项目的实施,并对项目过程管理实施有效监督和绩效考评。
(六)将国合专项逐步纳入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科技部委托专门机构承担国合专项项目的过程管理。
过程管理机构对项目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受理审查、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检查、验收等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负责,其主要职能是:(一)承担项目受理及组织项目立项咨询、论证工作;—5—(二)组织填报、审核项目任务合同书;(三)承担项目中期检查、评估和监督等过程管理工作;(四)承担组织项目验收的支撑和服务工作;(五)承担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工作;(六)协助开展专项相关管理政策与发展战略研究。
第十五条国合专项设立专门的战略咨询专家委员会。
战略咨询专家由具有丰富国际科技合作交流经验和科技管理经验,熟悉相关国别政策、领域发展战略的领域专家、管理专家、企业专家组成,负责国合专项的战略和决策咨询,对所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的真实、可靠性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国合专项发展战略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二)对国合专项项目的目标、任务及实施可行性提供咨询意见;(三)参与国合专项项目的战略评议等工作。
第十六条国合专项利用科技部所设立的国际科技合作专家库进行项目的技术论证。
专家库由同行专家、国际科技合作管理专家、企业技术专家及财务管理专家等组成。
技术咨询专家参与项目的技术论证咨询工作,对评估咨询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与项目的技术论证工作,对项目实施的技术可行性提供咨询意见;(二)参与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6—(三)对国合专项的管理和实施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国合专项的项目组织(推荐)部门为有关地方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国际科技合作或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合作项目的组织推荐和实施监督与管理,对所推荐合作信息及项目建议的真实、有效性和项目目标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一)通过对国内技术需求和国外合作资源,以及合作基础的调查分析,提出有关项目合作建议;(二)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查和推荐;(三)协助科技部审核并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负责落实项目约定的自筹经费和其他配套条件;(四)指导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的实施项目,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重大事项调整等提出审查意见;(五)接受科技部委托,承担项目检查和验收组织工作;(六)对合作涉及的技术实行知识产权、保密等管理,推动合作成果的保护、应用和转化,维护各方权益。
第十八条国合专项的项目承担单位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具有相应对外合作渠道和合作能力、科研条件和研发实力,并具备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
项目承担单位作为项目法人责任主体,按法人管理责任制要求对项目任务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任务合同书所确定的任务,从行政组织、后勤和外—7—事等支撑条件方面提供保障,提供项目约定的自筹经费和其他配套条件,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目标任务的完成;(二)组织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项目申报书、经费预算书和任务合同书等;(三)负责项目经费管理,监督、检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四)接受科技部、项目过程管理机构、项目组织(推荐)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对外合作协议,负责项目产生成果、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管理并行使使用权。
第十九条国合专项项目负责人在批准的合同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充分的项目管理权,并对完成任务和执行预算承担相应责任。
其主要职责是:(一)严格履行项目任务合同书,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完成项目计划任务;(二)遵守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按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执行;(三)客观、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立项管理第二十条国合专项项目主要由政府间项目和自主项目构成。
政府间项目是指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所签订的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或协议框架下确定的重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由—8—科技部根据对外合作战略、国别特点和工作需要组织产生。
自主项目是指以《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所设定的技术发展方向和重大项目为目标,围绕国家科技研发任务和重点合作领域,由中方主动组织设计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自主项目要求以国家目标为导向、强调产学研用相结合,由科技部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并结合合作可能,组织相关部门推荐产生。
第二十一条国合专项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合专项的目标任务和支持重点,满足年度组织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和条件。
(二)项目合作的意义重要、理由充分、目标明确、内容具体,合作方案合理可行,技术指标可考核。
(三)项目具备相应的合作基础,项目承担单位具备相应合作渠道和合作能力,并与外方合作伙伴有着良好合作互信。
(四)外方合作伙伴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较高的科研水平,并具备对华合作的意愿和能力。
(五)能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及涉及国家安全的相关信息资源等,合理分享合作研发成果,维护我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