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读之八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新法施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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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读之八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新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经济补偿的支付方法
分类:法律 | 标签: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支付方法
2007-10-22 15:53阅读(338)评论(0)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如何理解该款的规定呢?举例说明如下:
小李于2002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7月1日,公司与小王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假设小李每月工资都为2000元。
问题一:2008年6月30日合同正常终止,公司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规定,按照之前的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小李2002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小李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6月30日期满终止,年限正好6个月,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2000元作为经济补偿。补偿基数按照小王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即劳动合同正常终止时,小李仅能获得0.2万元的经济补偿。
问题二、如果2008年4月30日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违法,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答: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但不违法),按照新法和旧法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所以,本案中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按照小李2002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正好5.5年)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6个月×月工资2000元(2008年4月30日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1.2万元。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的工作年限不到半年,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0.5个月×月工资2000元(2008年4月30日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0.1万元。即劳动合同被公司提前解除时,小李能获得1.3万元的经济补偿。
问题三、如果2008年3月30日公司违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计算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对于公司违法提前解除合同的,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应当依据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
付赔偿金。所以,本案中如果小李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按照小李2002
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正好5.5年)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6个月×月工资2000元(2008年3月30日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1.2万元,支付赔偿金为月工资2000元(2008年3月30日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0.5个月×2倍=0.2万元。即劳动合同被公司违法提前解除时,小李能获得1.2万元的经济补偿和0.2万元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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