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读之八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新法施行后
新劳动法实施细则
新劳动法实施细则一、总则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
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一条款引发了人们不同程度的疑惑:计算经济补偿的具体法律政策依据是什么?经济补偿是不是应当分段计算?如果分段计算经济补偿,是仅仅分段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还是也应当对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进行分段计算?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们对这个条款存在一些疑问是可以理解的。
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关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规定确实发生了一些变化,原因就在于《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中相关规定的不同。
根据现有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从横向看,有的情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有的情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从纵向看,有的情形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关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从《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2项关于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劳动者一方主动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劳动者一方主动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而《劳动法》第28条并没有像《劳动合同法》这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一方主动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才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并没有作出规定。
实践当中,有的地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多数地方并没有这种规定。
劳动合同法全文解析(2024版)
劳动合同法全文解析(2024版)劳动合同法全文解析(2024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法。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三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解材料完整版
劳动合同法培训完整版讲解材料前言一、劳动合同法关键条款解读1、新法与原规定在法律适用范围上的变化主要是新法把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到了劳动关系调整的范围之内,扩大了调整的范围。
2、新法与原法律规定相比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上增加了两条原则,即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
为了保护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合法权益,法律特别强调公平、诚信原则。
3、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订程序上与原来规定相比,新法规定的非常详细。
在新法的要求下,用人单位需要首先健全工会或职代会,否则就无法通过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4、《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超过1个月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应得报酬的双倍;超过1年没有订立的,则直接视为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新法对事实劳动关系是严格禁止的,并且加重了法律罚则,从而最大程度避免了事实劳动关系。
5、新法不仅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而且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新法与原规定在该问题上的主要区别就是由以前劳动者求着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转变为用人单位要主动找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在试用期问题上新法与原来的规定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一是对试用期的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二是增加了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即必须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三是增加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的义务,即必须提前3天通知。
四是对试用期的工资作了限制性的规定。
这些规定岁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以降低成本将有约束作用。
7、《劳动合同法》第一次将竞业禁止纳入到全国性的法律之中,并有了新的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于支付的日期和支付的方式有了明确的规定,即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
此外,对于竞业禁止的人员范围,仅限于高管人员、高技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三类。
因此将来用人单位与谁签订竞业禁止将成为一种员工身份的标志。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有补偿吗合同到期了单位不续签有赔偿不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有补偿吗合同到期了单位不续签有赔偿不一、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有赔偿吗一、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有赔偿吗(一)员工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二)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又细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却又不仅仅是工资,如工作环境,福利水平等。
二、如果不续签,如何进行经济补偿,补多少实践操作中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从员工进入单位开始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第二种认为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员工在单位工作的时间应该分为两个部分计算,2008年之前的应该适用原《劳动法》,而原来的劳动法规定,合同自然期满的,无需进行经济补偿;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既然《劳动合同法》无溯及力,则其对2008年之前的期限无法律效力。
因此,我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根据劳动者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以拿到手的工资为准。
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讲,在合同中并没有期限的约定。
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通常情况下是在1年到3年之间,这个具体要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
而在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单位需要向劳动者发出续签的通知。
有任何一方不同意续签的,那么合同期限到了之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就会解除。
二、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如何赔偿?员工如果在公司已经工作了很长时间,并且这个时候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了,但是公司并没有续签的打算,并且也没有提前通知员工,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如果是员工自己不续签的话,是没有赔偿金,如果是单位的原因,那么就需要进行相关的赔偿,那么,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如何赔偿?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0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2020年劳动法修改细则
2020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49、《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50、厂家的促销员在租贸商场的柜台工作的,促销员应与厂家签订劳动合同,商场对厂家侵害促销员合法权益的情况承担连带责任.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51、《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未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若发生劳动争议,以原书而劳动合同确定的内容为依据.但原劳动合同中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无效.52、国有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处理政策《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从2008年开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5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指.意见一:指用人单位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二:指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三:指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四: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五:含上述所有行为.5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超过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但不能约定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违约金.55、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服务期规定追究劳动者违约金.56、《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客观经济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57、《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是指在三个月内裁减人员达到此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进行.58、《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三类人员无先后顺序之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重新招用人员时,应当履行优先通知被裁减人员的义务,对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但未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59、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决定降低劳动报酬的,不视为未及时贵客支付劳动报酬.60、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可以不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未征求工会意见的,可以事后补正程序.61、被鉴定为6~10级的工伤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用人单位除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6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计算.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6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时,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的义务的,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计算.64、劳动者的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高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不受十二年的限制.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的,劳动者的工资高低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参照.6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金分阶段计算.计算本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执行,计算本法实施后的经济补偿年限,按本法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同时国有企业还要按《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支付生活补助费.五、集体合同66、集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六、劳务派遣67、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受本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约束.68、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69、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适用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70、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金低于50万元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应增资至50万元及以上.71、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72、用工单位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无论是控股、参股,2008年1月1日前都要退出投资.7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74、保安服务公司将招用的保安员派至各单位工作眼跳执勤、守卫等,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务派遣?75、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是指?。
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精选多篇)第一篇:开展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的报告开展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的汇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自202*年3月20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以来,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各地人民群众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积极提出意见。
截至202*年4月6日上午8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37560条, 其中3月28日至4月6日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32791条。
现将3月28日至4月6日提出的主要意见简报如下:一、总的看法[本文出自-http://)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8.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计算。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9.《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对于《劳动合同法》新增加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算;对于当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起算。
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和年限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40.《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起算。
四、劳务派遣41.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2.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4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也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派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用工。
44.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5.用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外的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闪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新版本
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新版本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当事⼈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下⾯是店铺为您整理的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新版本,供您参考! 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新版本 第⼗⼀届全国⼈⺠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币⼆百万元;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政部⻔依法申请⾏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将第六⼗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单位的劳动者同⼯同酬的权利。
⽤⼯单位应当按照同⼯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的劳动合同和与⽤⼯单位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 三、将第六⼗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是我国的企业基本⽤⼯形式。
劳务派遣⽤⼯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的岗位;辅助性⼯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作岗位是指⽤⼯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法⼯作的⼀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作的岗位。
“⽤⼯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数量,不得超过其⽤⼯总量的⼀定⽐例,具体⽐例由国务院劳动⾏政部⻔规定。
”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政部⻔责令停⽌违法⾏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七:过渡性条款
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七:过渡性条款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施行的过渡性条款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法施行的过渡安排。
从理论上说,就是回答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的问题。
所谓法律的溯及力,就是一部新的法律施行后,对它生效前发生的行为是否适用。
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
按照法律的溯及力理论,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如果法律需要有溯及力,就应当在法律中明确。
本条规定就是回答劳动合同法哪些规定有溯及力,哪些规定没有溯及力。
从1994年劳动法通过,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正式确立到现在已有十多年,目前企业已普遍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法对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加以完善。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现行的劳动合同怎么办,这是劳动合同法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
本条的规定就是要解决劳动合同法生效以后,现行的劳动合同该怎么办?相关的制度如何衔接。
本条的规定有以下四层含义:一、本法施行后,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怎么办劳动合同法将于XX年1月1日施行。
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理论,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应当有效,应当继续履行。
这样,不致于形成新法施行,劳动者都需要跟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避免劳动关系发生大的波动。
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如何计算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的分段计算方法
经济补偿的分段计算方法(超强总结)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这就是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的依据,但经济补偿如何分段计算,实践中各地理解不一,下面以北、上、广及其它几个地区为例,归纳各地经济补偿的分段计算法。
1、北京地区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按照北京高院的意见,《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以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经济补偿金为基础,再乘以2计算出赔偿金。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上海地区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根据上海高院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一)《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且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202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最新解读(官方版)
202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最新解读(官方版)引言本文是对2024年最新发布的劳动合同法全文进行解读,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以确保劳动者和雇主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一章总则劳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明确了该法律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其中包括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等内容。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变更本章详细阐述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包括劳动合同的形式、内容、期限、试用期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劳动报酬该章节规定了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劳动报酬的计算、支付和调整方式。
此外,还规定了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等特殊情况下的支付规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假本章详细说明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的安排。
包括法定工时、加班、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章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该章节重点关注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包括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治、女职工和未成年劳动者的保护等内容。
第六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本章详细说明了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包括劳动合同的解除事由、解除程序、经济补偿等方面的规定。
第七章劳动争议解决该章节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和程序。
包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等方面的规定。
第八章法律责任本章详细说明了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结论以上是对202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的最新解读,该法律对于保障劳动者和雇主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在遵守该法律的前提下,合理落实劳动合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新劳动合同法下经济补偿的适用指引新劳动合同法对实行了十余年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制度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计算方式等均与之前的经济补偿制度有所不同,为了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更好的理解和适用新劳动合同法下的经济补偿制度,特作本指引。
一、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一)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如下情形: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比如强行给员工“放假”、“停工”,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付加班费等。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比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等规定。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主要是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意: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以上违法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通知用人单位。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案“仲裁(诉讼)请求”所涉计算方法65条(超全)
劳动争议案“仲裁(诉讼)请求”所涉计算方法65条(超全)1.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2.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3.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4.工作小时数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注:上述计算公式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用于计算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法定工作时间,进而判断有无延长工作时间。
5.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月。
6.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月)。
7.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月)÷8小时。
8.计时工资=工资标准×应支付工资的期间。
(工资标准依据双方的约定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9.计件工资=计件单价×计件数量。
(具体根据实行的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计件方式,以及双方约定的具体计算方法确定)10.提成工资=提成基数×提成系数。
11.奖金、津贴和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双方的约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12.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21.75÷8×加班时数×1.5倍。
13.休息日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21.75×休息日加班天数×2倍。
14.法定休假日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21.75×法定休假日加班天数×3倍。
注:上述加班费计算基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的约定、实际工资结构等因素确定。
一般而言,劳动者每月工资中,相对固定的部分应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15.未休年休假工资=月工资标准(在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21.75×未休年休假天数×2倍(用人单位已支付未休年休假期间的正常工资的情况下)。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一条款引发了人们不同程度的疑惑:计算经济补偿的具体法律政策依据是什么?经济补偿是不是应当分段计算?如果分段计算经济补偿,是仅仅分段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还是也应当对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进行分段计算?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们对这个条款存在一些疑问是可以理解的。
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关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规定确实发生了一些变化,原因就在于《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中相关规定的不同。
根据现有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从横向看,有的情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有的情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从纵向看,有的情形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关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从《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2项关于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劳动者一方主动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劳动者一方主动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而《劳动法》第28条并没有像《劳动合同法》这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一方主动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才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并没有作出规定。
实践当中,有的地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多数地方并没有这种规定。
湖北省劳动纠纷裁判规则
湖北省劳动纠纷裁判规则1、《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分段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自用工之日起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计算出经济补偿金,再乘以2,即为赔偿金,不再分段计算。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其加付的一倍工资不应计入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2、在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由于原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尚未被修改或废止,因此劳动者因追索劳动报酬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或因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4、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两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5、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每延迟一日支付一日工资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自愿签订的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履行完毕后,一方当事人反悔,主张双方约定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最新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补偿规定
最新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补偿规定
我们都知道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是会到期的,因此有很多人入职也表示着很多人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了,随之大家就会遇到劳动合同到期之后不续签的问题,那么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如何补偿呢?
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二、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
又细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却又不仅仅是工资,如工作环境,福利水平等。
三、如果不续签,如何进行经济补偿,补多少
1、实践操作中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从员工进入单位开始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第二种认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关于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法律法规及其解读
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 偿金; 2、违法解除的,对于 2008年以前的补偿也需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 按2倍计算。
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
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
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赔偿金=
-
经济补偿
金*2
举例:
人员
员工1 员工2 员工3
入职时间
劳动合同 期满时间
公司提出解 除时间
解除性质
当年社平 本人月平 工资 工资
2008年前
计算月份
计算基数
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计算方式
2008年后
计算月份
计算基数
经济补偿金
赔偿金
1992.6.20 2010.12.31 2010.6.18 协商一致解除 5千元
4千元
1992.6.20~2007.12.31 共12个月(封顶)
2008年1 月1日以
后
《劳动合 同法》
医疗期 满解除
√
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 的封顶限制。 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 ╳ 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
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医疗期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满解 ╳
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 经济补偿金按《违反和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 偿办法》执行,即要进 行分段计算。
分段计算,合计支付: 用08年后工作年限,按本法计算经济 补偿金 + 用08年前工作年限,按之 前法规计算经济补偿金(08年前终止 合同不用支付)
劳动合同法重要条文理解(ppt 46张)
第四个部分:
其他内容!
一、“非企业自主”的规章制度
1、规定:涉及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与 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范围: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 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 劳动定额管理、女职工权益保护和工资调 整机制等。 3、形式:A、平等协商;B、集体合同。 4、义务:公示或告知。 (第5、51、52、53条)
一、扩大劳动者的解除权与补偿金:
1、合意而别:协商一致解除(无补偿)。
(第36条)
2、先辞后别:提前30天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天 通知的预告辞职(无补偿)。
(第37条)
3、不辞而别: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有补偿)
(第41条)
三、终止的补偿责任:
1、不低于原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 续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补偿);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补 偿);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 失踪的(无补偿);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有补偿);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 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有补偿)。 (第44、46条)
3、预告解雇: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雇,可用1个 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代替预告即时书面通知解雇 (应补偿): A、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B、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 胜任;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我认为:一部好的法律,能有效地解决“市场经济 规律对政策的排挤效应”。 在此,可以作如下的描述:
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经济补偿金如何分段计算
⼯作年限跨越2008年经济补偿⾦如何分段计算⼯作年限跨越2008年经济补偿⾦如何分段计算⼀、为何要分段计算?相⽐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扩⼤了给予经济补偿⾦的范围,且改变了经济补偿⾦的计算规则,当劳动者⼯作年限跨越了2008年1⽉1⽇前后,涉及解除或终⽌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计算时,计算经济补偿⾦的算法需适⽤不同的计算规则。
劳动合同法第九⼗七条第三款对此进⾏了规定,“本法施⾏之⽇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后解除或者终⽌,依照本法第四⼗六条规定应当⽀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本法施⾏之⽇起计算;本法施⾏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
”这就是分段计算的法律依据了。
决定经济补偿⾦数额取决于两个数据,既然要分段计算,那就必须了解新旧法的计算规则有何不同。
我们都知道,决定经济补偿⾦数额取决于两个数据,⼀个是⼯资基数,⼀个是⼯作年限⼀个是⼯资基数,⼀个是⼯作年限。
简单来说,经济补偿⾦数额=⼯资基数×⼯作年限。
为便于理解,以下分析以新法(劳动合同法)和旧法(劳动法)来区分2008年1⽉1⽇前后。
⼆、新法下的计算规则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规则主要是第四⼗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作的年限,每满⼀年⽀付⼀个⽉⼯资的标准向劳动者⽀付。
六个⽉以上不满⼀年的,按⼀年计算;不满六个⽉的,向劳动者⽀付半个⽉⼯资的经济补偿。
三倍的,向其劳动者⽉⼯资⾼于⽤⼈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三倍的最⾼不超过⼗⼆年。
⽀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平均⼯资三倍的数额⽀付三倍的数额⽀付,向其⽀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不超过⼗⼆年本条所称⽉⼯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前⼗⼆个⽉的平均⼯资。
从上述条⽂规定,可归纳为两种算法,⼀种普通算法,⼀种特别算法。
(⼀)普通算法(第⼀款):、⼯资基数: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前⼗⼆个⽉的平均⼯资;1、⼯资基数:、计算年限:每满⼀年⽀付⼀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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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读之八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新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经济补偿的支付方法
分类:法律 | 标签: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支付方法
2007-10-22 15:53阅读(338)评论(0)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如何理解该款的规定呢?举例说明如下:
小李于2002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7月1日,公司与小王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假设小李每月工资都为2000元。
问题一:2008年6月30日合同正常终止,公司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规定,按照之前的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小李2002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李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6月30日期满终止,年限正好6个月,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2000元作为经济补偿。
补偿基数按照小王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即劳动合同正常终止时,小李仅能获得0.2万元的经济补偿。
问题二、如果2008年4月30日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违法,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答: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但不违法),按照新法和旧法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所以,本案中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按照小李2002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正好5.5年)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6个月×月工资2000元(2008年4月30日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1.2万元。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的工作年限不到半年,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0.5个月×月工资2000元(2008年4月30日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0.1万元。
即劳动合同被公司提前解除时,小李能获得1.3万元的经济补偿。
问题三、如果2008年3月30日公司违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计算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对于公司违法提前解除合同的,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应当依据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
付赔偿金。
所以,本案中如果小李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按照小李2002
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正好5.5年)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6个月×月工资2000元(2008年3月30日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1.2万元,支付赔偿金为月工资2000元(2008年3月30日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0.5个月×2倍=0.2万元。
即劳动合同被公司违法提前解除时,小李能获得1.2万元的经济补偿和0.2万元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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