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版2011年《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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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

江西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

江西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人社发[2011]47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1【实施日期】20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江西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赣人社发[2011]47号)第一条评定标准高级会计师须系统掌握财会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最新财会理论动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制订行业财会制度,主持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或一个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会工作,解决财会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精通业务,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或财务会计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取得显著的成绩;有较强的财会科研能力,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能培养财会专业人才和指导会计师工作;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财务会计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地执行《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

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

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

《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赣人社发[2011]47号)江西省冶金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第一条评定标准冶金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从事钢铁冶金、有色冶金、冶金焦化、粉末冶金、金属压力加工、冶金机械、冶金电气自动化、金属材料及热处理、冶金热能工程、冶金实验技术、冶金建筑、冶金耐材等专业的科研、规划设计、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赣人社发[2011]47号)

《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赣人社发[2011]47号)

江西省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第一条评定标准中学高级教师须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教育教学水平高、能力强,胜任中小学循环教学,熟练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功,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教育技巧,在面向全体学生,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积极参与继续教育,不断追踪教育科研信息,积极开展教研活动,具有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和试验的能力;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有成效,是学校的骨干教师。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学部、成人中等教育机构、以及各级教研室、电教、教育装备、基础教育有关的教育部门、校外教育机构和专业技术职务是中学教师系列的教育事业单位的在职在岗并取得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

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

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必须均为“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教学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三)初中教师获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满5年,且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四)确有真才实学,教育教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省人事厅赣人字[2000]36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0.06.01
【实施日期】2000.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办法》的通知
(省人事厅赣人字〔2000〕35号)
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办法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今年职称工作意见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赣人发〔2000〕7号)等文件要求,对认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凡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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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江西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江西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第一条评定标准主任医(药、护、技)师须精通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根据国家和本地区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业工作和研究的方向;对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有独特(创)的见解,工作业绩显著,取得重大(要)价值的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较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已开展应用的新理论和新技术,能将最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和重大的技术问题,工作业绩较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临床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称职以上,职业道德、医德医风考评合格。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期1年申报;(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二、三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三)弄虚作假,仿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四)有敲诈、勒索病人及其亲属财物行为已受到查处或已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期4年申报;(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者,延期2年申报;情节严重的,延期5年以上申报。

江西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江西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是指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其他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人员,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直接认定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评审。

第三条实行“以考代评”的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不实行考核认定。

从事与所学专业不相同或不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不予考核认定。

第四条有从业准入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须先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方可考核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包括员级、助理级、中级三个层级。

在符合最低学历前提下,各层级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条件如下:(一)大专、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申请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二)中专毕业后,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三)大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四)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五)硕士研究生(指既有学历又有学位,下同)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个月,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六)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前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与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累计满3年(其中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须满1年),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七)博士研究生(指既有学历又有学位)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个月,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上述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基础上,应再延长考核认定时间:(一)在见习期(或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以及违犯计划生育受到处分的,处分期结束后应延长一年;(二)考核不称职的,每次延长一年,并按次数累计计算;(三)考核基本称职的,每次延长半年,并按次数累计计算。

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九)江西省地质勘查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条评定标准:地质勘查专业高级工程师须有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具有解决在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能力,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业绩显著,取得有实际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实际效果;公开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熟练将计算机技术应用于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各行业从事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简称地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简称水工环);岩土工程勘察与治理(简称岩土工程);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简称物探);地球化学勘查(简称化探);地质实验测试;地质机械和地质仪器(简称地质机械)等生产、科研、开发、管理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各专业的适用范围(一)地矿专业1、在较大范围内的从事综合性或专题区域地质调查或矿产地质调查的技术人员;2、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及能源矿产进行勘查评价的技术人员;3、对地质基本理论、基础地质、地理问题、应用地质问题及有关的方法、技术等进行研究和开发的技术人员。

(二)水工环专业1、从事区域水文地质调查与监测、地下水勘查、矿山(区)水文地质的技术人员;2、从事地下热水、卤水、矿泉水等资源勘查评价的技术人员;3、从事区域工程地质评价,矿山(区)工程地质、工程建设场地(含水库、铁路、公路、港口、核电站、机场等)勘查,以及市政建设工程勘察的技术人员;4、从事环境地质和工程地质环境评价、地下水污染和地质灾害(滑坡、泥石流、崩塌、土地漠化、水土流失、地面沉降、地裂缝、地震、塌陷等)的调查、监测与防治,以及复原工程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

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

江西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第一条评定标准主任医(药、护、技)师须精通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根据国家和本地区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业工作和研究的方向;对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有独特(创)的见解,工作业绩显著,取得重大(要)价值的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医学全在线网站;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较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已开展应用的新理论和新技术,能将最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和重大的技术问题,工作业绩较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临床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称职以上,职业道德、医德医风考评合格。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期1年申报;(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二、三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三)弄虚作假,仿造学历、资历医学,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四)有敲诈、勒索病人及其亲属财物行为已受到查处或已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期4年申报;(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者,延期2年申报;情节严重的,延期5年以上申报。

2012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文件(083936)

2012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文件(083936)

理工发〔2012〕35号关于印发《江西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2年修订版)》的通知各学院(校区),各处室,所属各单位: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的通知》(赣人社发〔2011〕4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经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报校领导办公会审定通过。

现将《江西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2年修订版)》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江西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2年修订版)目录1.江西理工大学教授资格条件 (2)2.江西理工大学副教授资格条件 (10)3.江西理工大学讲师资格条件 (19)4.江西理工大学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 (23)5.江西理工大学实验师资格条件 (28)6.江西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相关条款的特定解释 (31)江西理工大学教授资格条件第一条评定标准教授须对本学科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突破性的研究成果,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具有较大学术、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取得重大成果或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出版高水平的论著,或对专业建设、学科发展、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较大贡献,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能力,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具有指导研究生的能力;能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江西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江西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江西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江西省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第一条评定标准教授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高级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工程系列各专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取得现资格以来,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并受聘高级工程师职务满5年。

(二)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并受聘高级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规定学位(学历)满5年,且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并受聘高级工程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者,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主持1项国家或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重点攻关(科研)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大技术创新(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等)项目以及重要引进项目的立项、论证、方案设计、实施、技术报告或产品研制、设计、制造、安装和调试工作的全过程,并在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上起到主导作用。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0.06.01•【字号】省人事厅赣人发[2000]8号•【施行日期】200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省人事厅赣人发〔2000〕8号)各地(市)人事局、省各系列职改办、省直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江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江西省职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职称办),承担全省高评委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批准组建高评会,以及对评审工作的指导、对评审程序的监督、评审质量的检查,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批。

第三条对于学术性、技术性强,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系列和专业,根据《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制订细化、量化的评审标准和相应的实施办法,严格实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四条省职称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打破系统、地域、所有制界限,按照专业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主任委员库、评审委员会库构成,其成员可在全省或全国范围的同行专家中遴选。

第五条主任委员库应由本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威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3-5人组成。

委员库应由本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30人左右。

积极选拔45岁以下的优秀中青年专家进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

组建专家库时,45岁以下的中青年专家均应占成员总数30%以上。

第六条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应由省人事厅审批。

专家库如需调整部分成员,应按组建的程序报批。

第七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应尽可能按专业组建,以提高评审工作的准确性。

第八条每次申报材料送审工作完成以后,根据送审对象的情况,由省职称办在主任委员库中抽取正副主任委员2名,在委员库中抽取若干名专家,组成高评会。

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赣人社发〔2011〕37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单位:现将《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不与工资等待遇直接挂钩,可作为用人单位聘任和专业技术人员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三条国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制定颁发的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是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标准。

第四条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是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地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第五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人事隶属关系和资格层级实行下列分级管理:(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二)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和授权或批准组建中、初级评委会的省直单位及省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三)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第六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按照评审权限制定年度评审计划,及时向社会发布评审相关信息。

第二章申报第七条符合国家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规定的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须先取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后,方可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相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实行申报评审。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办理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手续,并由个人提供能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下列有效材料:(一)《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二)取得现资格以来发表、出版的本专业论文、论著;(三)取得现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奖项,承担课题(项目)、项目完成情况,专业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应用等方面的业绩材料;(四)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考核以及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等证明材料;(五)本人及所在单位对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六)评审需要的其它材料。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最新)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最新)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最新)第一条评定标准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须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很强的教学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显著;能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开创性的改革,在本市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科研中起带头示范作用;掌握本学科国内外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最新动态,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学科研能力,具有丰硕的教学科研成果;具有应用现代教育信息技术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学部、成人中等教育机构、以及各级教研室、电教、教育装备、基础教育有关的教育部门、校外教育机构和专业技术职务是中学教师系列的教育事业单位的在职在岗并取得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

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严于律己,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必须均为“合格”以上并至少获得二次“优秀”等次。

已实施绩效考核的,考核结果必须均为“合格”以上并至少获得一次“优秀”等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迟3年申报;已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执行结束后3年内不得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中小学高级教师(或原中学高级教师,下同)资格并受聘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7年以上。

《江西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初级职称评审)

《江西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初级职称评审)

《江西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初级职称评审)“关于印发《江西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赣人发[2006]9号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江西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并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西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二OO六年五月十七日附件:江西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1、江西省高校、高职、中专教学和实验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2)2、江西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3)3、江西省工程技术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4)4、江西省农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6)5、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7)6、江西省自然科学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8)7、江西省自然科学实验技术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9)8、江西省新闻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10)9、江西省广播电视播音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11)10、江西省初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13)11、江西省工艺美术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14)12、江西省助理翻译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15)13、江西省二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16)14、江西省三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17)15、江西省档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17)16、江西省四级编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19)17、江西省四级作曲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20)18、江西省四级导演(编导)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21)19、江西省四级指挥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22)20、江西省四级美术(摄影)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23)21、江西省四级舞美设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24)22、江西省四级演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26)23、江西省四级演奏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27)24、江西省舞台技术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28)25、江西省群众文化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29)26、江西省图书资料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31)27、江西省文物博物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32)28、江西省文学创作四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34)江西省高校、高职、中专教学和实验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第一条评定标准高校、高职、中专教学和实验人员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有本学科的教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辅助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开展教育教学或实验工作。

赣人社发〔2011〕47号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

赣人社发〔2011〕47号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

赣人社发〔2011〕47号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赣人社发〔2011〕47号)江西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第一条评定标准教授须对本学科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突破性的研究成果,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具有较大学术、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取得重大成果或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出版高水平的论著,或对专业建设、学科发展、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较大贡献,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能力,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具有指导研究生的能力;能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在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在教育事业单位从事高等教育管理、技术服务并从事一定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1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赣人社发〔2011〕47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硕士学位满5年,且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二)196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以上;(三)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3年者,取得现资格以来,如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0.06.01•【字号】省人事厅赣人发[2000]7号•【施行日期】200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省人事厅赣人发〔2000〕7号)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根据省政府批准的今年职称工作意见,为了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决定对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为此,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初级(一)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和专业:统计、会计、审计、经济、国际商务、计算机软件,船舶技术。

(二)实行认定的系列(认定是指实行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考评与岗位聘任相结合,按照国家《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由用人单位择优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报政府人事部门认定,不再组织每年一度的社会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下同):高等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出版、群众文化、艺术、播音、工艺美术、文学创作、体育教练、新闻、图书资料、翻译、公证、律师、文物博物、档案;工程、农业:按专业学历认定;卫生:医疗、药剂专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按专业学历认定;其他专业按学历认定。

二、中级(一)实行社会化资格评审的系列:工程(国家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除外)、农业。

(二)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和专业:1、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和专业:统计、会计、审计、经济、国际商务、计算机软件,船舶技术。

2、本省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卫生、图书资料、翻译、公证、律师、文物博物、档案。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0.06.01•【字号】省人事厅赣人字[2000]36号•【施行日期】200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办法》的通知(省人事厅赣人字〔2000〕35号)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办法根据省政府批准的今年职称工作意见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赣人发〔2000〕7号)等文件要求,对认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办法作如下规定:一、凡符合《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文件规定可实行认定的系列、专业的技术人员均可申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范围内,公布当年空缺岗位,以及岗位责职、聘任要求和聘任有关的其他事项。

三、专业技术人员对照条件,个人提出应聘申请。

四、单位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申报任职人员中进行竞争上岗。

五、由用人单位同行专家组成的专业技术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国家《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参照省人事厅有关推荐评审条件,破格人员按照破格推荐评审条件,以及应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进行择优推荐,并将推荐结果在本单位内公告半个月以上。

六、公告后无异议的被推荐人员逐条逐项,如实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批表》(一式二份)。

七、单位根据省人事厅统一制作的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计算机管理程序,完成认定人员有关信息的录入,并按规定制作报盘(一份)和打印报表(一式二份)。

八、单位将认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批表》(二份)、计算机报盘(一份)、报表(二份)等材料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按高、中、初级职务,分别送省、地、县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赣人社发〔2011〕47号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

赣人社发〔2011〕47号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

赣人社发〔2011〕47号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赣人社发〔2011〕47号)江西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第一条评定标准教授须对本学科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突破性的研究成果,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具有较大学术、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取得重大成果或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出版高水平的论著,或对专业建设、学科发展、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较大贡献,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能力,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具有指导研究生的能力;能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在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在教育事业单位从事高等教育管理、技术服务并从事一定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1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赣人社发〔2011〕47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硕士学位满5年,且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二)196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以上;(三)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3年者,取得现资格以来,如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修订版赣人社发

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修订版赣人社发

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修订版赣人社发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江西省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第一条?评定标准中学高级教师须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教育教学水平高、能力强,胜任中小学循环教学,熟练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功,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教育技巧,在面向全体学生,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取得显着成绩;积极参与继续教育,不断追踪教育科研信息,积极开展教研活动,具有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和试验的能力;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有成效,是学校的骨干教师。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学部、成人中等教育机构、以及各级教研室、电教、教育装备、基础教育有关的教育部门、校外教育机构和专业技术职务是中学教师系列的教育事业单位的在职在岗并取得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

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

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必须均为“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教学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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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10-18 信息来源: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赣人社发〔2011〕47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单位:现将《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并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条件是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标准,各自主评审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制定执行高于本条件的评价标准。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江西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教授资格条件第一条评定标准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教授须具有本专业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的职业技术现状和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有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根据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开展新的技术研究领域的专项课题研究;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设计、艺术作品,或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教学经验丰富,能有效组织和指导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在实践环节教学中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并取得显著效果;具有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在高等职业技术院校从事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在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或教育事业单位从事高等教育管理、服务并承担一定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硕士学位满5年,且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

(二)196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均授课60课时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系统讲授两门以上课程,其中一门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和技术基础课),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至少有1次年度教学质量评估为优秀。

专业及专业基础课教师必须具备双师素质,具有较高水平的操作技能。

公共课、基础课教师社会实践时间或社会调查时间不少于半年。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业绩突出。

三、在教育事业单位从事高等教育管理、服务并承担一定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突出业绩。

第五条业绩条件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排名前三)。

二、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参与国家级课题研究(排名前三)。

三、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排名前三)或主持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四、入选国家“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1项(排名前四)。

五、入选“江西省高等教育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1项以上(排名第一)。

六、作为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技能竞赛并获一等奖以上(排名前一)。

七、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前3名)1项以上;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第六条论文、论著条件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一、年均授课超过200课时者(其中专业及专业基础课教师实践课时不低于100课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出版论著2部,且在核心刊物上发表高质量论文1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出版论著1部,且发表高质量论文:理工类2篇以上,文科类3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发表高质量论文:理工类4篇以上,文科类5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四)在核心刊物上发表高质量论文3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年均授课为100-200课时者(其中专业及专业基础课教师实践课时不低于50课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出版论著2部,且发表高质量论文:理工类2篇以上,文科类3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出版论著1部,且发表高质量论文:理工类4篇以上,文科类5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发表高质量论文:理工类6篇以上,文科类7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四)在核心以上刊物上发表高质量论文4篇以上(至少一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年授课不少于60课时,具备下列条件:作为第一主持人通过处理重大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篇以上(经省级以上部门鉴定或被采纳实施),并公开发表高质量论文、出版著作(教材)1篇(部)以上。

第七条破格条件取得现资格以来,符合上述条件,且具备如下条件: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学、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政府奖励(均要求排名第一);或获得国家级政府荣誉称号(排名第一)。

江西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副教授资格条件第一条评定标准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副教授须对本专业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有较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较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及时吸收最新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实际,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设计、艺术作品,或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教学经验丰富,在实践环节教学中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并取得较好的效果;指导实验室(实训车间)的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与生产,具有处理、解决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和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能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在高等职业技术院校从事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在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或教育事业单位从事高等教育管理、服务并承担一定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2年。

(二)获硕士学位满5年,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三)1971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四)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均授课60课时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系统讲授两门以上课程,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至少有1次年度教学质量评估为优秀。

专业及专业基础课教师必须具备双师素质,具有较高水平的操作技能。

二、从事科学研究、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业绩良好。

三、在教育事业单位从事高等教育管理、服务并承担一定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突出业绩。

第五条业绩条件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排名前三)。

二、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参与省(部)级课题研究(排名前三)。

三、作为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技能竞赛并获一等奖以上(排名前三)。

四、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前5名)1项以上;或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前3名)2项以上。

第六条论文、论著条件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一、年均授课超过200课时者(其中专业及专业基础课教师实践课时不低于100课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发表高质量论文或出版论著(教材)4篇(部)以上(至少在省级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发表高质量论文或出版论著(教材)3篇(部)以上(至少在核心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在核心刊物上发表高质量论文2篇以上(至少1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年均授课在100-200课时者(其中专业及专业基础课教师实践课时不低于50课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发表高质量论文或出版论著(教材)5篇(部)以上(至少在省级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发表高质量论文或出版论著(教材)4篇(部)以上(至少在核心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发表高质量论文3篇以上(其中有2篇论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其中1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年授课不少于60课时,具备下列条件:参与排名前三通过处理重要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或重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篇以上(经市级以上部门鉴定或被采纳实施),并公开发表高质量论文或出版著作(教材)1篇(部)以上。

第七条破格条件取得现资格以来,符合上述条件,且具备如下条件: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学、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政府奖励(均要求排名第一);或获得省(部)级政府荣誉称号(排名第一)。

江西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讲师资格条件第一条评定标准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讲师须具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掌握教育理论,熟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及本学科的教学规律和教材教法,能独立开设专业或基础课程,在教学中重视实践环节和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并取得良好效果;具有一定的从事教育和教学改革、参与科技开发项目研究及指导助教的能力;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本学科研究、教学论文或科技实验报告;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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