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定额人工费和材料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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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文件

内建工[2008]319号

关于调整定额人工费和材料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受我国经济形势发展和各种市场因素的影响,2008年建筑市场中的人工、材料价格发生了很大变化。施工企业和各盟市造价管理部门普遍反映:人工费价格上涨过快,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人工费出现亏损;签订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由于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市场波动幅度大,出现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问题。造成目前建筑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承包商都无法预测和控制的。为维护建设、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经研究,决定对2004年计价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单价和固定价格合同中的主要材料价格进行调整。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额人工费调整

(一)调整标准

1.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在“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内建工[2007] 236号)的基础上,再调增20%。两次调增合并计算,调整系数为1.4。

2. 装饰装修工程,在“关于调整装饰工程人工费的通知(内建造总字[2006]13号)的基础上,在调增20%,两次调增合并计算,调整系数为1.4-1.6。

3. 上述工程中的机上人工单价,由每工日35元调整为49元。

(二)调整方法

1. 本次人工费调整,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1月1日以前施

工的工程,仍按内建工[2007] 236号文件执行。

2. 凡2008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和2008年1月1日前开工建设跨入2008年1月1日后施工的部分,按照自治区2004年计价依据计价且承发包双方未自行调整过人工费单价的,一律按本通知进行人工费调整。

二、材料价格调整

1.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的工程,材料价格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结合各盟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调差办法和信息价格进行材差调整。

2.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约定施工单位应承担材料价格和人工单价市场波动风险幅度的,建设、施工单位应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解决材料和人工差价问题。人工费应按本通知执行(指按2004年定额人工单价计价的);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原报价格15%的部分,应予调差,调差材料品种由工程建设甲乙双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施工合同中约定了施工单位应承担材料价格和人工单价市场波动风险幅度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其他事项

1. 截止到2008年9月30日,凡未结算的工程,在2008年1月1日以后施工的部分,均按本通知进行调整。

2. 人工费调整包括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措施项目费中的人工费。

3. 人工费和材料差价调增的部分,只计取规费和税金,不计取其它各项费用。其中:房屋修缮工程只计取税金。

4. 自治区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应计取的水利建设基金,按文件规定费率计算。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内蒙古建设厅内建工[2007]236号文件《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内蒙古建设厅内建工[2007]236号文件《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人工单价在原来的基础上调增20%,

2007年3月1日起执行。人工费调增部

分,只计取规费和税金,不计取管理费、

利润等费用。该规定适用于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房屋修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不进行调

增。

二OO九年度建设工程概预算价差预调办法

呼伦贝尔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

呼建价字[2009]第5号

关于二OO九年度建设工程概预算价差预调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内建工〔2004〕8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造

价的动态管理,以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现将我市二OO九年度建设工程执行定额计价的工程概预算价差预调办法通知如下:

一、本文所指的年度建设工程概预算价差系指呼伦贝尔市区域内建设工程使用自治区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04版定额)并采用定额计价方法进行计价,年内在建工程的定额消耗量市场信息价格与之基价发生的差异。主要包括直接工程费中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人工费、材料费(含半成品)、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全部差价。

二、我市本年度各类建设工程执行现行计价依据的单位工程价差预调系数见下表:

三、呼伦贝尔市区域内(各价区)年内在建工程的概预算(含招投标)价差均可参照上表的建设工程价差预调系数暂列,工程类别缺项的可参照上款表中的相近工程的预调系数暂列。

四、本文公布的建设工程价差预调系数仅用于本年内新开工的建设工程编制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阶段时使用,不得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年内在建工程在招投标阶段标价包死的工程价差计算,如采用本文价差预调系数计算值,建议将其价差调整作为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可调整内容,待工程竣工时按届时的相关文件执行。

跨年度进行工程结算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如涉及工程价差结算的可单独报批,另行下文调整。

五、建设工程概预算价差预调系数的计取基数为在建工程使用的各类现行计价依据的直接费。

室内采暖、给排水、照明工程及市政工程的价差系数的计取基数不包括计价依据中的未计价材的预算价值。(在建工程所需的未计价材价值可按预算价格或信息指导价列入概预算)。

六、房屋修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抗震加固工程不得执行本文颁布的建设工程价差调整系数。上述工程的工程价差调整可执行单项调差的方式,其单项调差的价格可参照呼伦贝尔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的“工程价格查询系统”公布的相应价格进行调差。

七、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则不宜再调整工程价差。发承包双方须严格遵循《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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