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建设部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建设部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建住房[2004]14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

为规范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提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城镇房屋拆迁健康有序进行,根据《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实施。

建设部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

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一、管理规范化的基本目标

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为依据,通过推进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逐步建立起科学有

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管理规范化的主要内容

(一)拆迁管理机构及人员规范化要求

1.健全管理机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实现政、企分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公司、拆迁估价机构脱钩,拆迁管理岗位设置明确,职责清晰。

2.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拆迁管理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拆迁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拆迁管理工作人员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已制度化、经常化。

3.健全管理规范化的相关制度。全面实行岗位责任制、目标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限时办理、信息公示、信访接待、投诉举报处理、监督检查等各项措施,推行拆迁管理工作人员挂牌上岗。

4.实现房屋拆迁管理信息化。建立拆迁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准确填报各项统计数据;依托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拆迁信息,并形成规范的拆迁指标分析和数据处理方式,实现拆迁动态管理。

5.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以完善的档案收集、登记、保管、利用等管理制度为保障,形成健全的拆迁项目管理档案、拆迁行政裁决档案、拆迁行政处罚档案、拆迁单位管理档案等拆迁档案。

6.公开办事制度。设立对外办事窗口,房屋拆迁许可审批实现一个窗口收件、发证。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基本实现办件结果网上或电话查询。办事程序、收件条件、收费标准公开,各类标识清楚、醒目。

7、服务行为规范。管理人员服务态度耐心、热情、周到,服务用语文明、规范,作风清正廉洁,无“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

8.建立拆迁初信初访责任制及拆迁纠纷调处机制。实行首问负责制,拆迁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和妥善解决。

(二)拆迁程序规范化要求

9.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有关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lO.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权限和时限,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及相关事项的审批手续,《房屋拆迁许可证》各项内容填写准确、清楚。

1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了有效的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制度,各项监管措施执行到位。

12.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依照规定程序组织拆迁裁决听证,行政裁决书规范、清楚,符合法定文书要求,并在规定时限内做出。

13.行政强制拆迁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做到程序合法,行政强制拆迁行为合法,安置补偿到位。

(三)拆迁行为监督管理规范化要求

14.对拆迁入、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及人员的市场准人管理到位,并依照职责对拆迁单位指导;监督、检查。对拆迁活动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15.及时有效制止房屋拆迁单位野蛮拆迁,或通过停水、停电等方式强迫被拆迁入、房屋承租人搬迁的行为。

16.未发生利用行政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方式干预拆迁人、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的正常拆迁业务活动的行为。

17.建立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房屋拆除单位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有健全的企业业绩、信用和相关人员信用事项的收集整理、记录登载、公示查阅制度,档案内容完整、准确。

三、管理规范化的考核

(一)考核对象

1 8.管理规范化考核主要对象为:省、自治区的设区的市(盟、州,下同)、县(旗、县级市,下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直辖市及其所辖的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直辖市房地局(建委)参照本指导意见,开展对所辖区的考核工作。

(二)考核办法

19.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的考核组织及对设区的市的具体考核工作,设区的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县的具体考核工作。各直辖市房地局(建委)负责本行政区的考核组织及对所辖县的具体考核工作。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原则上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本地区上年度的考核工作。对直辖市的考核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20.考核按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自查,考核部门现场考核并评分(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考核表附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公示、公告、授牌等程序进行(省、自治区建设厅在此之前还要对由设区的市负责的具体考核工作进行抽检和验收)。公示时间应不低于10个工作日。

21.拆迁管理部门在考核年度内没有发生重大事故且考核评分达到70分及以上的,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合格达标单位;90分及以上的,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优秀达标单位。

22.拆迁管理部门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不合格单位:

(1)考核评分低于70分(不含70分)的;

(2)因拆迁管理部门原因发生拆迁恶性事件的;

(3)对拆迁矛盾排查不力,拆迁纠纷调解不当,造成拆迁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增加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4)拆迁管理部门程序违法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

23.对拆迁管理规范化不合格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合格达标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可认定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单位,予以授牌;对优秀达标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要给予通报表扬,并可向建设部推荐;作为“全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单位,经考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由建设部授予“全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09-116号)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加快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 评估工作的通知 财办建[2009]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为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加快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示范项目验收工作 示范项目验收工作是检验项目实施效果、确保示范成效的重要措施。验收评估结果将作为拨付剩余50%补助资金的基本依据。各地要高度重视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积极组织技术力量,加快启动相关工作,对已竣工示范项目申报方案执行、项目质量效果、能效测评、能耗监测措施以及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验收评估。各地要通过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总结示范经验,建立完善相关技术、产品标准体系,加快示范成果推广。 二、示范项目验收评估程序

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完成相应建设内容,并委托相关能效测评机构完成能效测评后,报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并向省级财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验收评估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出具验收评估报告(相关格式详见附件1),并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同时抄送专员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情况进行复核。 三、示范项目验收评估要求 (一)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示范项目申请报告中相应建设内容; 2.按照示范项目监测指标要求,完成监测系统安装(项目监测指标详见附件2); 3.工程建设报批手续、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文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专项审查报告完整齐全; 4.完成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测评报告格式见《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测评报告(模板)》,请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 5.北方采暖地区示范项目应按要求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 (二)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评估申请时应并提供以下材料: 1.示范项目概况; 2.示范项目申报书、申请报告; 3.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报告; 4.示范项目预验收报告; 5.示范项目竣工决算;

规划建设部年终总结

时光荏苒,新年的钟声即将响起,在这辞旧迎新之际,我们对过往的一年做深刻的总结。2014年对于我们项目是非常重要的一年,规划建设部在公司领导的关怀和指导下,在公司各级业务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全力以赴地投入到一期项目的开发工作。作为公司工程建设专业的核心职能部门,我们严记公司领导的教诲和嘱托,从部门职能出发,从项目的技术特点和建设要求着手,突出自身的技术优势和专业特长,充分发挥部门在工程技术管理上的核心作用,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及工程进度,较好地完成了公司领导安排的各项任务。规划建设部形成一个专业配套齐全,岗位职责分明的团结奋进、有很强战斗力的集体。 在部门同事的共同努力下,截至今年12月底,我们已先后完成了综合楼主体结构、砌体工程、地面垫层和防水卷材施工、幕墙、屋面SBC防水卷材施工,完成了固体制剂车间主体结构、砌体工程、地面、幕墙骨架、钢结构施工,完成了原料药车间主体结构、砌体工程、6-13轴地面垫层、屋面SBC防水层、幕墙骨架施工,完成了仓库主体结构、砌体工程、地面、屋面防水层、幕墙的施工,并且综合楼被评为山东省优质结构工程,固体制剂车间被评为威海市优质结构工程,一期项目被评为山东省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本着回顾过去,总结经验,找出不足,进而丰富和改善自己的原则,为此,我们规划建设部对2014年的工作情况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回顾和总结。 一、工程管理 工程管理工作是我部工作的核心和重点,延续13年的基础施工的工作,我部更加全力以赴地投入到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中。在部门同事的齐心协力,我部克服了今年七八月份暴风雨天气、施工单位投入不足、监理力度不够等种种困难,经过一年的辛勤工作,我们先后完成了主体结构封顶、砌体工程等多个分项工程。我部严格遵守对工程进行“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的管理方法。从对进度、质量、成本三个重要因素的控制,加强合同的管理与信息的管理,努力协调与设计、监理、总包、各分包的关系,以及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加强了管理措施。 1.定目标,建章建制,抓好建设工作,为总体计划目标的实现努力拼搏。 总体计划的执行按以前完成的节点共计达到了90%,对此,我们也深刻反省,总结了如下几点原因:(1)个别控制节点工期制定计划或调整计划考虑欠周,对计划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欠敏感性和前瞻性。(2)暴雨季节,恶劣的天气环境等客观因素的影响。(3)设计变更较多及其他不利因素增加了计划实施的难度。(4)一些施工单位组织不力,劳动力不足,现场管理不到位,计划得不到落实。(5)进场的材料、设备受多方面因素影响。 2..注重合同对工程管理的作用,分类归档各种工程技术资料,积极协调各方工作关系和处理现场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在工程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工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都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在工程建设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我部严格遵守合同,对合同中规定质量责任,划分界限,材料设备的采购,图纸设计,工艺使用的认可和批准制度都有较好的贯彻执行。通过研究各方面提出来的与合同实施有关的问题,对涉及到工程进度的有关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并通过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必要时对施工手段、施工资源、施工组织直至合同工期进行调整,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3. 抓好安全与文明现场管理工作 安全文明是施工项目中不可疏忽的一项工作,我部根据本工程安全文明项目管理目标,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贯彻执行国务院及各部门颁发的安全规程、生产条例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做如下几点工作: (1) 为了提升工地形象和安全文明施工,科学安排、合理调配使用施工场地,并使之与各种环境保持协调关系,要求施工单位按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标准进行施工。 (2) 督促监理工程师做好安全控制,目的是保证项目施工中没有危险、不出事故、不造成人

2020年关于建设局下半年重点工程建设工作计划

关于建设局下半年重点工程建设工作计划着重抓好两个方面重点工作: 1、规划管理工作。一是加快扩区启动区建设进程,完成洋口大道南侧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黄河路商业街区城市设计的编制工作;二是完成安置房四期规划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工作;三是加快推进黄河路南侧原小学地块、黄河路北侧xx路西侧地块、豪文轻纺地块的规划、建设进程;四是完成xx3号农居点规划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力争年底完成主体建设。 2、工程建设工作。一是加快推进博文商务中心、汇鑫房地产项目已出让地块规划及施工图设计,争取四季度开工;加紧建设博苑豪庭、中汇商业广场和渭河路北侧商务综合楼工程;二是加快安置房三期建设进程。力争10月底全面完成四幢小高层市政配套施工以及三期广场、围墙工程;三是力争10月底全面完成牡丹江路西延拓宽工程。 为快捷保持完成下半年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将采取以下三条措施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一是职责分工再明确 根据全年各项规划建设重点工作细化任务,特别是道路及安置房三期建设配套工程包括新增加的技安及燃气配套工程等任务列出 每项具体工作,做到一项不漏;根据局内部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将每项工作职责再次明确分解落实到项目具体责任人。 二是工作任务再落实

由各责任人列出各项工作下半年每月及至每周的工作序时进度、阶段任务、目标要求、管理措施等,强化过程控制和压力传递,坚持每月召开月工作例会、不定期工作会商、协调,并通过邀请县职能部门、区纪检、区财政人员随机检查、督查等方式,加强工作考核力度,切实将各项工作任务按序时落实到位。 三是作风建设再坚持 在工作过程中要求每个责任人员严格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 工作时间做到人到、心到、手到,坚持廉政建设“八项规定”,加强廉洁自律,拒腐防变,时刻保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将高效、廉洁、务实的工作作风贯彻坚持到底。 以我区加快“主窗口、主阵地、主战场”建设为契机,以提升 城市环境管理水平为抓手,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突出重点,标本兼职,在全区上下掀起一场环境革命,打造整洁、舒适、优美的市容环境。 一、目标 通过第三季度专项整治行动,实现如下目标: 1、绿化带内无农作物种植,无堆杂物,无乱搭乱建现象。 2、企业围墙无瓜藤。 3、河道河面无漂浮物,河坎两侧无堆积物。 4、规范居民小区管理,打造高效化的便民服务和精细的小区管理。 二、重点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试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部制定了《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有关要求,制定简洁明了、要求明确的实施细则。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将工程质量安全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员工,落实到工程建设全过程。要以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为切入点,开展质量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执行情况良好的企业和项目给予评优评先等政策支持,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曝光。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对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执行情况的督查。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21日

目录 1 总则 (1) 1.1 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2) 2 行为准则 (2) 2.1 基本要求 (2) 2.2 质量行为要求 (4) 2.3 安全行为要求 (7) 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9) 3.1 地基基础工程 (9) 3.2 钢筋工程 (10) 3.3 混凝土工程 (10) 3.4 钢结构工程 (11) 3.5 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12) 3.6 砌体工程 (13) 3.7 防水工程 (13) 3.8 装饰装修工程 (14) 3.9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14) 3.10 通风与空调工程 (15) 3.11 建筑电气工程 (15) 3.12 智能建筑工程 (16) 3.13 市政工程 (16) 4 安全生产现场控制 (17) 4.1 基坑工程 (17) 4.2 脚手架工程 (17) 4.3 起重机械 (19) 4.4 模板支撑体系 (21) 4.5 临时用电 (21) 4.6 安全防护 (21) 4.7 其他 (21) 5 质量管理资料 (2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 第 8 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 房 和 城乡 建 设 部 部长 姜伟新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主 任 张 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建办质〔2018〕3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住建部要求全面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

住建部要求全面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 发布时间:2014-8-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试行)》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快建筑市场监管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 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今年5月在安徽召开的全国建筑业改革发展暨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与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保障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有效运行和基础数据库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试行)》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 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按照该数据标准、管理办法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作为转变监管思路、完善监管手段的重要工作,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本地区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建设,建立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动态记录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市场和现场行为,有效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管的联动,全面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 据来自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消息,该部拟于今年年底、明年年中、明年年底分3批完成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工作,计划于2015年年底在全国全面实现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各地结合本地监管实际需求开展建筑市场信息化建设工作,边建设边完善边运用,将信息化建设成果用于本地建筑市场监管、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企业人员资信评估、工程建设流程规范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等方面,鼓励地方增加监管内容和拓宽监管业务。 通知还指出,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每半年对各地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和诚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对建设情况好的进行表扬,对建设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一年内两次被通报的,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 若干意见 闽建建[2008]4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6号),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各方主体行为,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一、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拆卸等,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建筑起重机械自行安装、拆卸的,应组建专业安装、拆卸队伍。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实施分包的,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承担,各方应明确义务和责任,不得另行转包。严禁超资质范围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任务。 三、严禁未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的租赁单位采取挂靠、借用、套用安装单位的资质从事安装、拆卸业务。 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的安装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安装资质,严禁出具已盖章的各种空白表格。 四、从事安装、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每台塔机安装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5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3名;每台塔机至少配备

司机2名、信号司索工1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3名司机,实行定机、定岗、定责(机长责任制); 4台以上(含4台)建筑起重机械必须设置2名以上维修工组成维修班,指定负责人。 五、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应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设备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1~3台,应有1名设备专管人员;4~5台,应配备1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6台以上,应至少配备2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六、施工现场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应包括巡检、月检、季检;维护保养应包括日保、一保、二保、转场维修保养等工作。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由设备管理员组织维修工、机长、司机等相关人员共同进行,并做好记录存档。 七、强化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验收管理。应由使用单位组织租赁、安装、监理四方共同验收,验收结论由四方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按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各方对所签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八、加强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标准节主弦杆、焊接发现裂缝、地脚螺栓断裂、紧固螺栓松脱等严重安全隐患应立即停工整改,发现人为损坏安全装置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九、严格建筑起重机械检测管理。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单

建设部87号文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

工程有限公司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

工程有限公司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 第一章编制依据及实施目标 一、编制依据 建设部《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信息化实施细则》(草案)以及《2004-2010年全国建筑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 XX建股份公司有关信息化规划布置。 集团公司“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 XX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化建设规划。 二、实施目标 建立企业内部局域网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内部办公、信息发布、数据交换的网络化;建立并开通企业外部网站;使用综合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人事管理系统,工程设计相关软件,实现档案管理和设计文档管理。具有基础设施建设、企业信息门户、综合项目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等。(从2007年3月13日开始,到2010年3月13日止,为特级资质企业的信息化建设过渡期。其中对人力资源管理、知识管理、财务管理、办公自动化等要求使用一年以上。) 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公司信息化建设的重点为“一个平台、二大系统”,即建立集成系统应用平台;建立和完善以进度管理为主线、以成本、安全和质量管理为核心的综合项目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以群件、WEB和数据库技术为基础的经营管理信息系统。 三、实施目的 建立公司从“决策层→管理层→操作层”自上而下的全透明信息网络,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科学的手段和依据。 建立公司管理业务信息化平台,对公司人、财、物、信息资源进行全面整合,促进“公司→所属单位和项目”更好的沟通和协调,满足公司及时管理的需求,使公司的整体运作能力及整体对外响应能力获得提高,强化公司执行力。 建立公司高效的项目管理平台,利用信息系统提供的功能,完善各个环节的成本控制手段,进行切实可行的成本控制及差异分析,辅助公

建设部166号令200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 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 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 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

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委)、发展改革委、机关事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降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有关要求,决定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性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满足社会公众公共需要的公益性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承担着为城镇居民提供工作生活服务的重要功能,有效保证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但在当前一些政府投资的建筑,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中,存在着片面追求外观造型、忽视使用功能及内在品质、不注重节约资源能源、缺乏城市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传承等突出问题,投资和能源资源浪费严重。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可以确保建筑在全寿命使用周期内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显著提高投资效益,节约运行成本,并可以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对在全社会推行绿色建筑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 二、强化建设各方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委托专业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绿色建筑内容,将绿色建筑有关成本纳入估算投资。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及建筑工程设备、材料、产品等招标采购过程中,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绿色建筑相关要求,并在相关协议、合同中明确。鼓励采用建筑工业化等建设模式和使用绿色建材。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按照《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有关地方标准,进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篇,或在建筑节能专篇中明确绿色建筑相关要求。鼓励根据地方及项目特点,进行绿色建筑精细化、差异化设计,注重被动式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与应用。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在施工方案中明确绿色建筑相关要求,采取绿色施工措施。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按合同要求由施工单位或委托专业单位,对项目采暖空调、照明、通风、自动控制等系统进行专门调试,确保系统运行效果与设计要求相一致。 三、加强建设全过程管理 1.严格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各级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审批管理,落实发展绿色建筑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要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严格管理。 2.加强项目规划审查。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就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征求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3.强化施工图审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导则,编制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要点。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审查要点对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查,并在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注册建筑师考试.doc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信息化工作的要求,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精神,切实推进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规范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行为,根据建设部工作规则以及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特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主要包括建设事业电子政务建设、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建设企业信息化建设三个方面。本办法以建设部电子政务建设为重点,指导和带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化,并积极推动和引导整个建设行业和建设企业信息化 工作。

第三条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目标1、通过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科学决策水平,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以及政务公开,强化政府监督,提高工作 效率和服务质量。 2、利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的建设行业,建立建设事业信息化标准体系,完善信息化技术政策,规范建设领域信息系统建设 行为。 3、鼓励和引导建设企业信息化,优化企业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升企业市 场竞争能力。 第四条建设部政务信息化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验收,促进资源共享,推动建设事业政务 信息化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设立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为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决策机构,统一归口管理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建设 部部长担任。 第六条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信息办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挂靠在部科学技术司; 信息办主任由科技司司长兼任。 第七条建设部机关各司局指定一名司局级领导负责本单位信息化工作,指定一名处级干部负责本单位信息化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领导小组成员和信息办成员分别由相关司局负责信息化的司局级领导和处级干部组成。其调整由科技司会同人事司商有关司局提出意见,报部领导批准。

规划建设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

中山公用信息管线有限公司 规划建设部岗位职责 (试行) 为规范工程建设部的部门管理,明确部门各岗位的具体职能,促进员工工作的积极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岗位职责。 一、部门经理岗位职责: 1、在公司领导的指导下,全面统筹安排工程建设部各项工作。 2、组织本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保证工作流程顺畅。 3、协调好本部内部间、本部与其他部门间的工作关系及工作氛围,营造公司的团队合作精神。 4、领导本部协调好相关政府部门、各运营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的工作关系,与其建立良好的沟通环境。 5、负责组织生产例会,并根据会议相关决议,监督检查相关部门的实施情况。 6、根据公司的管理办法,制定对项目组的考核办法,综合评价项目组的工作绩效。 7、组织部门的专业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工程管理人员素质和整体业务水平。 8、对本部人员的设置、奖罚、晋升、调动、任免等向公司提出建议及评价。

9、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本部工作,积极参与公司各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10、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副经理岗位职责: 1、协助部门经理,安排工程建设各项工作 2、协助部门经理组织本部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工作流程顺畅。 3、协调好部门内各项目组工作关系及工作气氛,营造部门团队合作精神。 4、协助部门经理与相关政府部门、各运营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营造良好的沟通环境。 5、统一协调、安排和审核各片区项目工程的施工管理到竣工验收等全程系列工作。 6、根据公司的管理办法,协助部门经理指定对项目组及项目人员的考核办法,综合客观评价项目组的工作绩效。 7、定期对项目组进行现场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检查考核,严抓安全生产。 8、统一整理各项目组上报的月、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资料,向部门经理汇报。 9、及时掌握各项目组工作情况,了解可遇见性的工作问题,向部门经理汇报并提出建设性建议。 10、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12月29日经第3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俞正声二○○一年一月十七日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第三条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第四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五条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第六条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七条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可以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调整。第九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你可能喜欢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上海市政府建设部166号令建设部令第158号GB50319-20... 小学一年级下册数学期... 建设部监理资质 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86... 1页免费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页免费 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建设部令第86号2001... 2页免费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页免费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旁站监理范围2页 2财富值

(完整word版)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 (2007年3月30日)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

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直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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