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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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出修改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十条修改为:“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城乡规划法释义

城乡规划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释义】⏹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不可移动,改建或拆除会造成重大损失)、市政交通工程(道路)、市政管线工程(管线)。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区别:✧建筑物:用建筑材料构筑的空间和实体,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场所。

需要做消防设计。

✧构筑物: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比如围墙、烟囱水塔、水池、过滤池、澄清池、沼气池、电视发射塔等。

一般不需要消防设计。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释义】✧临时建设:城镇建设中,因临时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依法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拆除的方式是自行拆除。

否则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依照总体规划,制定和修改全国性、区域性城乡规划规范,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制度,推进城乡规划科学完善。

对于全国性城乡规划规范,由国务院制定和修改,并报本会议审议批准后施行。

对于
区域性城乡规划规范,由本辖区国务院制定和修改,并报本辖区有关部门和人民代表大会
审议批准后施行。

城乡规划制度,应当服务于推进建设生态文明,促进城乡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落实
依法行政,坚持法治精神,实施规范分类治理;应当保护和改善水土,发挥其有助于经济
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要兼顾独特文化和民族地域传统发展特点,促进城乡建设民
主化,人文化和自然环境协调发展。

推进城乡规划科学完善,必须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检查、监督、评价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健全规划管理制度体系,充分发挥规划在综合管理、开发利用水源、确定安全等
方面的重要作用。

城乡规划编制应当把握总体规划的纲领方向,从宏观上把握范围,因地制宜,选择合
理把握空间及其内容,注重就地取材,坚持以规划构建有序城乡结构,综合考虑发展需要,强化规划实施推动作用,重视圆满完善城乡空间结构,把握新旧概念、均衡发展、提供公
共服务的角度,将绿色和共享的概念贯彻到具体规划中,实现城乡规划持续发展。

城乡规划法主要内容3

城乡规划法主要内容3

– –
乡规划 村庄规划
一、建立新的城乡规划体系

与原规划体系的区别


– –
建立城乡一体规划体系 赋予城镇体系规划独立的法律地位 突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 村镇规划改为乡村规划
二、建立城乡规划分类管理制度

建制镇不再归入“城市” 范畴 (第2条等) 城镇、乡村规划有不同的目标、内容和方法(第29条等) – 城市: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
违法建设处理新机制:(第64、65、66、68条)

新标准

城镇违法建筑以拆为主 乡村违法建设不作罚款 乡村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由乡镇政府查处 执法措施多样化

新程序


新权利

赋予政府行政强制执行权利
查封现场 – 拆除违法建筑物

谢谢!
法律条文

《城乡规划法》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
法律条文

《城乡规划法》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 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 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 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 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 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 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 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返回)
法律条文


《城市规划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城市, 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 镇。 《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

城乡规划法规

城乡规划法规

30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内容
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10/14/2024
3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程序
选址申请 参加选址 选址审查 核发选址意见书
10/14/2024
3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 建设用地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确定建设用地 位置、面积、界限的法定凭证。
D.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的内容不包括( )。 A.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 B.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C.重点城镇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D.为重点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B:C
10/14/2024
29
选址意见书
10/14/2024
9
城乡规划的原则
城乡统筹的原则 合理布局的原则 节约土地的原则 集约发展的原则 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10/14/2024
10
1.城乡规划管理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所谓集中统一是 指( )。 A.城乡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B.规划的管理权集中统一于城市人民政府 C.规划的编制权可下放,但审批权必须统一 D.规划由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但审批权可下放
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在立项过程中,上报的设计任务书 必须附有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关于建设项 目选在哪个方位的意见。
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 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 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试题及详细答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试题及详细答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试题及详细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共60题,其中1-20题每题0.5分,21-60题每题1分,共50分)1,《城乡规划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 C) A,2007,10,28 B,2007,12,1C,2008,1,1 D,2008,2,12,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是城乡规划法的 .( C ) A,直接目的 B,根本目的 C,主要目的 D,终极价值目标城乡规划的根本目的是规划人们的行为,直接目的是加强管理,目标是可持续性,所以主要目的比较适合。

3,《城乡规划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 . ( D) A,乡村规划 B,村庄规划C,乡规划 D,乡规划和村庄规划4,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和 . ( C ) A,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B,总体规划,建设规划C,总体规划,详细规划D,分区规划,详细规划5,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 D ) A,建成区 B,规划区 C,农业用地 D,建设用地6,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 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A) 第四条A,土地管理自然资源环境保护B,土地管理水源保护环境保护C,土地管理耕地保护环境保护D,土地管理生态保护环境保护7,城市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审议. ( C ) A,本级党委 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C,本级人大常委会 D,本级人民政协8,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C ) A,3 B,5 C,6 D,89,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年.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年. ( C ) A,10 5 B,15 10 C,20 5 D,20 1010,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审批. (D) 第二十二条A,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B,村民大会C,县(市)人大常委会 D,上一级人民政府11,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委托其具有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B ) A,规划行政等级 B,相应资质等级C,技术资质等级 D,规划编制经历12,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 . ( D ) A,城镇总体规划 B,城镇详细规划C,城镇体系规划 D,控制性详细规划13,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讨论同意. ( C ) A,村委会 B,村党支部C,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D,乡,镇人民代表会议14,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日. ( C ) A,10 B,15 C,30 D,6015,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 . ( A ) A,选址意见书B,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D,规划条件通知书16, 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B ) A,土地所有权 B,规划条件C,土地使用权 D,规划要点17,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 D ) A,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C,规划条件通知书 D,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8,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批准. ( D ) A,城市,县人民政府B,城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C,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D,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19,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予以公布. ( A ) A,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B,规划条件通知书C,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D,建设工程施工图20,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 . ( C ) 第五十条A,依法给予困难补助 B,依法给予生活补助C,依法给予补偿 D,依法给予赔偿21,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等形式,听取的意见.(D) 第五十条A,座谈会建设单位 B,座谈会本地居民C,听证会被许可人D,听证会利害关系人22,对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 . (A) 第五十四条A,依法公开 B,依法保密C,依法归档 D,依法上报23,对未取得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A,选址意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 第三十九条B,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D,施工许可证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2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以外作出 .(B) 第四十二条A,规划核准B,规划许可C,规划核定 D,规划备案25,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 . (B) A,强制拆除B,自行拆除C,没收 D,转让26,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 . (A) A,各建设单位 B,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C,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D,各城市土地所有者27,建设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临时建筑工程造价以下的罚款 (D) A,处 200% B,并处 200%C,处 100% D,并处 100%28,规划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管理职责的区别是 .(A) A,规划管理负有实施城市规划责任,而土地管理负有维护国家土地管理制度责任B,规划管理是在城市规划区内,而土地管理是在城市规划区外C,规划管理负责国有土地,而土地管理负责集体土地D,规划管理负责非耕地,而土地管理负责耕地29,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等措施. (B) A,罚款B,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没收违法建筑物30,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二层以上建筑),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在①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手续,②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③办理用地审批手续,④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中,合法的程序是: (A) A,①②③④ B,①③②④ C,③①②④ D,②①③④31,下面四种行为中,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是( )A,核发规划许可证 B,对违法建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C,制定城乡规划 D,对违法行政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3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B) A,可以阻挠B,应当阻挠C,可以拒绝 D,应当拒绝33,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的原则. (D) A,先城市后乡村 B,先建设后规划C,边建设边规划D,先规划后建设34,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 ,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 .( )A,城镇体系规划衔接B,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衔接C,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协调D,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35,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修改.( C )A,可以局部 B,可以根据领导意图C,未经法定程序不得 D,不得36,《城乡规划法》所称规划区,是指 .( C )A,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B,城市市区,镇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C,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D,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行政区域37,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等材料.( )A,建设工程设计方案B,环境影响评估报告C,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D,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38,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C )A,耕地耕地转用村镇建设许可证B,耕地耕地转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C,农用地农用地转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D,农用地农用地转用村镇建设许可证39,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 .( A)A,本级财政预算 B,本级财政决算C,上级财政预算 D,上级财政决算40,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资源,体现地方特色.( C) A,新区性质 B,发展方向C,建设规模和时序 D,结构布局41,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手续.( C )A,申请 B,报建C,审批 D,批准42,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 ) A,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B,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C,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D,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43,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 .( )A,修建性核准 B,修建性备案C,控制性核准D,控制性备案44,在编制城乡规划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和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A )A,专家公众 B,专家当事人C,政府部门专家 D,政府部门公众45,《城乡规划法》第53条第二款中未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如与被检查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试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 A )A,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B,可以不遵循回避原则C,可以由规划部门规定 D,当事人申请回避时,才应当回避46,《城乡规划法》第61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包括 )A,城乡规划主管部门B,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C,发展改革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D,以上三者都是47,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时,下列哪一项可以并处罚款 ( )A,责令停止建设仍继续建设的B,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责令限期改正的C,无法采取改正措施,责令限期拆除的D,责令限期拆除而不能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第六十四条48,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受到以上处分者和触犯刑律者,不得再从事城乡规划行政管理工作,其中已经取得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者, 其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 .( C )A,降级撤销 B,降级取消C,撤职取消 D,记大过撤销49,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及时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 .( C )第八条、四十三条A,公布公告 B,公开公示C,公布公示 D,公开公告50,在城乡规划组织编制程序中,不包括的内容是 .( A )A,进行规划编制成果的决策 B,制定规划编制要求C,协调城乡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 D,确定规划编制单位51,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7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逾期不补报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建设单位罚款后, 再要求其补报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A )A,应当 B,可以 C,不应当 D,可以视情况裁量52,《城乡规划法》规定的依法应当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行为有种.( C)A,9B,10 C,11 D,12 第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条53,在临时用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按《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应当 .( )A,允许B,禁止C,可以 D,视具体情况而定54,下列不属于违法建设行为的是 .( A )A,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B,因建设单位需要而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设计图纸做局部修改的建设工程C,建设单位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的临时建设工程D,超过规定期限拒不拆除的临时建设工程55,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C )A,廉租房建设 B,经济适用房建设C,进城务工人员生活 D,城市低收入者生活56,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应在中划定.( )A,城镇体系规划B,城市总体规划C,城市分区规划 D,近期建设规划57,近期建设规划的法定重点内容为:,公共服务设施, 居民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 )A,重大工程设施最低收入B,重要基础设施低收入C,重大工程设施中收入D,重要基础设施中低收入58,下列建设用地,可以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有( )①国家机关用地②军事用地③城市基础设施用地④公益事业用地⑤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A,③④⑤⑥ B,①②③④⑥C,①②④⑤⑥D,①②③④⑤⑥59,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C )A,可行性当事人批准B,可行性利害关系人同意C,必要性利害关系人同意D,必要性当事人批准60,为加强城市绿地的控制与管理,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管理,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国家建设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城市规划"四线"制度.以上对应的"四线"分别指绿线,蓝线, 和 .( A )A,黄线紫线 B,红线紫线C,紫线黄线 D,红线黄线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选,少选,多选均不得分.本部分61-80题,每题1.5分,共30分) 61,根据《城乡规划法》第21条的规定,如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那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义务人应当是 .( A C)A,建设单位B,城市,县人民政府C,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62,村庄规划在报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此处的"同意"是指 .( )A,一致通过 B,相对多数通过C,三分之二以上通过D,过半数通过中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必须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参加,过半数通过63,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二款的规定,规划主管部门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之外的有关材料 ( )A,可以.因该规定属于例示性规定的授权条款B,可以.但必须是与许可有关的材料C,只要事先公示了,就可以D,不可以.否则属于擅自增加许可条件64,规划违法行为发生在《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终了在《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理论上可以适用下列哪些原则 ( )A,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B,从旧兼从轻C,从新兼从优 D,原则上不溯及既往65,规划违法行为发生和终了均在《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理论上可以适用下列哪些原则 ( )A,实体从旧,程序从新B,从旧兼从轻C,从新兼从优D,原则上不溯及既往[《立法法》第84条规定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除非有特别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均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城乡规划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但能够及时改正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经查处后未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开始实施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给城乡规划实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完成编制工作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致使城乡规划很难实施的,或在实施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的罚款。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综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综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综合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综合解读一、《城乡规划法》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一)立法背景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城市规划法》、1993年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来,我国城乡规划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一法一条例”设立的法律制度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原法将规划管理制度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割裂了城乡的有机联系,不适应城镇化发展和城乡统筹的需要;二是原法明确的城乡规划功能主要是作为城乡建设的依据,没有将它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在立法上加以规制,造成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存在偏差,规划在保护环境、资源、文化遗产以及保证社会公平公正方面的功能作用被抑制,公众参与规划制定和实施的渠道不畅通;三是原法对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和城镇布局的优化未作规定,从而出现区域性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导致资源浪费和城镇体系布局的不当;四是原法对规划“刚性”的制度设计不足,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制约力度不够,如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规划修改的条件、程序未作规定,对未依法编制规划、随意修改规划甚至无视规划进行建设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也没有作相应规定,保障城乡规划全面正确实施的法律手段不足,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得不到应有维护。

为解决这些问题,2000年8月,原建设部启动了《城乡规划法》起草工作,在总结《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城乡统筹的思路,起草《城乡规划法》。

该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于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二)主要内容《城乡规划法》明确了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即: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修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4.23)

修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4.23)
ⅠD01-29/01 A4
1.20


2.48


0.44


0.28 ≤3.0 ≤40
0.51 ≤3.5 ≤35
0.72 ≤2.0 ≤25
0.36 ≤0.3 ≤10
1.54
-
-


公厕
占地面积≥100m2, ⅠA02-06/02 G1
1.21


建筑面积≥300m2








≤36 ≥30
-
公共配套设施
名称
规模
体育健身场地
-
垃圾收集点
-
修改后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用地性质 用地面积
建筑密度 建筑限高 绿地率
地块编号
容积率
(代码) (hm2)
(%) (m) (%)
公共配套设施
名称
规模
体育健身场地
-
修改前道路交通规划图
修改前土地利用规划图
局部修改范围线
ⅠA02-06/01 G1
ⅠA02-08/02 G2 ⅠA02-12/01 G1 ⅠD01-24/01 R2 ⅠD01-25/01 R2 ⅠD01-26/01 B1 ⅠD01-28/01 B41
《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组团Ⅰ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长岭大道及相邻地块局部修改方案公示
申请单位: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修改原因:《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组团Ⅰ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百安坝控规”)和《万州区百安坝组团Ⅱ管理单元(万州经开区五桥园)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以下简称“五桥园控规”)在交界处路网未良好衔接,百安坝控规中长岭大道与五桥园

最新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最新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最新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2019年4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验收申请。

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有关规划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包括对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工程建设情况,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位置、间距、层数、标高、平面、立面、外墙装饰材料和色彩,各类配套服务设施、临时施工用房、施工场地等进行全面核查,并作出验收记录。

对于验收合格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或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城乡规划法》还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2019年4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解读对比旧版《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有哪些变化?对比旧版《城市规划法》,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与《城市规划法》比较,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个章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可概括为十个方面:第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城乡规划法》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从内容上看,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保证公平,明确了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

第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

《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这就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

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

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强调规划编制责任。

第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

对城乡规划评估,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详细规划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

建立完善了针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规定了各项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

陈X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行为案(遂城综罚决字[2021]39号)

陈X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行为案(遂城综罚决字[2021]39号)

陈X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行为案(遂城综罚决字[2021]39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遂城综罚决字[2021]39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3314984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331498640000【处罚日期】2021.06.10【处罚机关】遂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处罚机关类型】城管执法局【处罚机关】遂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遂溪县【处罚对象】陈**【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07 16:17:10行政处遂城综罚决字 [2021]39号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陈**对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1-06-10处罚事由当事人位于遂城镇遂贸路31号地在2021年4月份开工建设一层住宅楼,至今实建一幢1层框剪结构住宅楼,尚未装修投入使用。

根据当事人提供伟志股份公司湛江分公司测量出具的《陈**住宅楼测绘报告》可知:该幢住宅楼总建筑面积:76.60平方米。

经调查,该幢住宅楼现存在以下情况: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处罚结果处罚机关遂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共7章70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案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裴德生与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裴德生与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裴德生与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3【案件字号】(2021)京03行终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贾志刚冯秋丽胡兰芳【审理法官】贾志刚冯秋丽胡兰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裴德生;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人民政府【当事人】裴德生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裴德生【当事人-公司】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刘兴业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张友玲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尹莲双北京扬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兴业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张友玲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尹莲双北京扬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兴业张友玲尹莲双【代理律所】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北京扬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裴德生【被告】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4月28日施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李桥镇政府有权查处辖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合法信赖保护违法当事人的陈述勘验笔录质证关联性行政处罚改判回避【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4月28日施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李桥镇政府有权查处辖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根据裴德生自述的1995年至1998年涉案建筑形成时有效的《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新建、扩建或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活动也需申请规划许可。

此后,《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市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2019年整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2019年整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乡、村庄以及农垦管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农垦管区,是指自治区农垦主管部门履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的经济管理权限的地域范围。

第三条城市、镇、乡应当依法制定城市、镇、乡规划。

城市、镇、乡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不单独编制总体规划。

城市、镇、乡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以外的农垦管区应当制定农垦管区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村庄,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国家重点镇、自治区重点区域和重点镇以及贫困地区编制城乡规划。

第五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的宣传、服务和引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必要时,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派出规划管理分支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负责镇、乡、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9年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9年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5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乡、镇域规划,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三条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

北京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依据城市战略定位,体现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的工作服务,为国家的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文化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要求。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本市建立以城市总体规划为统领、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体系,统筹各级各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遇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经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第五条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实施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为重点的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优化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严格控制城市规模;加强城乡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加强精治、共治、法治,治理“大城市病”,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第六条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条件,注重减量集约,严守人口总量上限、生态控制线、城市开发边界,划定集中建设、限制建设和生态控制区域,实现全域空间管制,提升首都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城市有机更新,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以及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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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二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一)有法人资格;(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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