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处理方法

合集下载

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问题

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问题

法律备忘录主题:1.水域滩涂养殖权是否属于用益物权?2.水域滩涂养殖权能否抵押?一、水域滩涂养殖权是否属于用益物权?1.《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合法探矿权等受法律保护】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2.《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

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养殖权,是指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权利。

结论:属于滩涂属于用益物权二、水域滩涂养殖权能否抵押《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抵押财产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一百八十四条【禁止抵押】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结论:水域滩涂养殖权既不属于国家禁止抵押的财产,因此水域滩涂养殖权可以抵押。

实践中,水域滩涂养殖权可以抵押给金融机构,作为贷款担保。

对于非金融机构能否成为水域滩涂养殖权的抵押权权利人,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海域使用权可抵押贷款海洋渔业金融大门开启

海域使用权可抵押贷款海洋渔业金融大门开启

银行叩开海洋渔业金融大门的敲门砖。 “金融排除”现象 “海洋经济具有劳动、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特点。”一 位银行业人士称,加之生态环境社会公益性和效益外溢 性相互脱节,海洋经济潜
在收益存在不确定性,从而减弱了现有金融体系与海洋 经济的融合度,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金融排除”现象。 所谓金融排除,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新兴的一个概念, 是指部分经济主体由于自身缺
、赤潮等天灾容易让养殖户血本无归,二是渔民和远洋 养殖企业缺乏银行认可的抵押物。 明岛样本 明岛实业是一家海洋资源综合开发公司,注册资本为 5000万元。2012年,明岛实业获
得福建首个无居民海岛——福建连江洋屿岛旅游综合开发 项目的使用权证。 明岛实业一位财务人员称,目前公司遇到的问题是数亿 元资金投进去之后,后续资金来源困难,缺乏流动资金 购入鱼苗。因
融空间巨大。 李彦发并称,根据第三方对明岛的海域使用权和海岛使 用权的评估,打上一定折扣后,民生银行将会给明岛提 供8000万左右的贷款。 山东青岛鲜美源海产品养殖有限公司的情
况,与明岛实业极其类似。其总经理陈磊,用海域的使 用权证办理了融资抵押,亦获得民生银行3000万元贷款。 银行贷款内流通 通过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创新,民生银行逐渐进入了 海洋
这条产业链,民生银行通过水产加工这家核心企业介入, 往上游深挖到其渔货供应商水产养殖客户,进而对其进 行授信,然后再往上深挖到饲料加工企业,这样给水产 加工客户的贷款会支付给民生银行的水
产养殖客户,水产养殖客户也会付款给民生银行的水产 饲料加工企业。 苏素华解释称,这样保证了企业资金需求的同时,民生 银行的贷款实现了行内流通,有效地降低了授信风险。
优惠券
ty9651htvv
完!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
此,从银行申请贷款是明岛实业的第一反应。但几经碰 壁之后,明岛实业发现,在银行传统的业务模式下,明 岛最值钱的资产——海域使用权和海岛使用权,是多数银 行不认可的抵押品。 几经周折之

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

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

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第一条为规范海域使用权抵押行为,发挥海域使用权的融资功能,保障海域使用权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贷款通则》、《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指申请人以依法取得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海域使用权为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第三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本机构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并遵循相应规章,严格贷前调查评价、明确贷中授信条件、加强贷后管理风险预警。

除基本贷款风险外,需关注评估风险、处置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其他风险。

第四条海域使用权人以海域使用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时,需向金融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抵押贷款申请书;(二)《海域使用权证书》及复印件;(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四)国家、地方发改委关于海域使用项目的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

第五条金融机构在对海域使用权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时,应重点审查海域使用权证是否真实有效、申请人是否有权将该海域使用权进行抵押、是否重复设定抵押、海域使用权的用海类型和用海性质、海域使用权的市场价值是否大于所担保的债权额以及海域使用项目的投资计划。

必要时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该海域使用权证的相关档案材料。

第六条经审查拟批准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必须和抵押贷款申请人签定书面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抵押权自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做出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抵押贷款申请书和抵押贷款合同格式文本由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负责提供。

第七条海域使用权抵押时,该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并抵押;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抵押时,该海域的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2024年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

2024年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主体1.1 抵押人信息1.2 抵押权人信息第二条抵押海域的基本情况2.1 海域位置2.2 海域面积2.3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与期限第三条抵押海域的权属证明文件3.1 海域使用权证书3.2 海域使用权登记簿第四条抵押价值与评估4.1 抵押海域的价值评估4.2 抵押价值与债务的关系第五条抵押海域的使用权限制5.1 不得转让、出租、设定其他抵押权5.2 不得改变海域用途5.3 不得违法使用海域第六条合同的履行与监督6.1 抵押人应履行的义务6.2 抵押权人的监督权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7.1 合同的变更条件7.2 合同的终止条件第八条违约责任8.1 抵押人违约的情形8.2 抵押权人采取的措施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诉讼解决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的时间10.1 合同的生效时间10.2 合同的变更时间10.3 合同的终止时间第十一条合同的附件11.1 海域使用权证书复印件11.2 海域使用权评估报告第十二条其他约定12.1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合同的签署13.1 合同签署日期13.2 合同签署地点13.3 合同签署人第十四条合同的正本与副本14.1 合同正本份数14.2 合同副本份数14.3 合同副本的使用与保管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主体1.1 抵押人信息注册地址: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1.2 抵押权人信息注册地址: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第二条抵押海域的基本情况2.1 海域位置甲方拥有的抵押海域位于_______(具体位置),该海域的地理坐标为_______。

2.2 海域面积甲方拥有的抵押海域面积为_______平方公里。

银行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贷款业务的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以依法有权处分的鱼、虾、蟹、贝类等水生动物的所有权、水域滩涂养殖权、水域滩涂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以下简称“水域滩涂资源资产”)一并设作抵押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延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对水域滩涂资源资产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我行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第三条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贷款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和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用于抵押的水域滩涂资源资产须符合所在地区渔业产业规划政策要求,并持有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有统一式样的《水域滩涂养殖证》,产权清晰无争议。

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时,水域滩涂中养殖的水生动物、水域滩涂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视同一并抵押。

对于水域滩涂资源要素市场不完善、水域滩涂养殖权确权、登记、评估、流转和捕捞等环节仍存在障碍的区域,我行不接受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贷款申请。

除总行特殊规定外,分支行原则上不允许办理异地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贷款,用于抵押的水域滩涂资源资产须位于贷款经办行注册地或所在地(地市级)内,但总行贸易金融部的直营部分可在湖南省范围内跨区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是从事水域滩涂养殖业的农户、个体经营户、企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六条借款人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自然人1.户籍隶属于业务经办行辖区范围内或在该区域内拥有固定住所;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从事水域滩涂养殖业,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属我行信贷支持范围;4.经营水域滩涂养殖业一年以上,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且上年实现盈利;5.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无经济纠纷,无刑事记录;6.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7.我行要求的其他准入条件,参考《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授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关于推进海南省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思考

关于推进海南省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思考

20 0 9年 5 .亿元大幅增长了 5 . 75 2 %。其 中 , 5 浙江省 2 1 苏省政府规章立法计划 。不断完善的交易市场促进 了江 00 在 00年江苏省海域 年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货 款 3 O亿元 、 江苏省 2 亿元 、 5 福 苏省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发放 , 2 1
建 省 1. 7 7亿 元 。另 外 , 津 、 6 天 山东 的海 域 使 用 权 抵 押 贷
使用权贷款新发放 2 5亿元 ,而之前年份 累计额才 2 5亿
款 也 具 有 一 定 规 模 。然 而 。 于拥 有 全 国最 大 海 洋 面 积 元 。 对
的海南省而言 , 目前还没有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 。
二 、 海 省市 推 动海 域 使 用 权 抵 押 贷 款 的 措 施 沿
表 1 出 台海 域 使 用 权 抵押 贷 款 指 导 意 见 的沿 海 省 市
总 第 2 1期 8

H I N I NE 鲎 塑 A A N C N FA

押贷 款规模 开始大 幅增加 。 国家海洋 局 的统计 数据显
示 ,0 0年 , 国办 理 海域 使 用 权 抵 押 金 额 8 .亿 元 , 21 全 77 比
了南通 市 、 连云港 市海域使用权市场交 易 中心 , 并将 《 江 苏省海域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 试行 )列 入了 2 1 年江 》 01
规 定 海 域 使 用权 人 可 以设 定 抵 押 权 。使 海 域 的物 权 属 性
发 挥海 域使用 不足融 资功能 是解 决涉海 经 济开发 资金 更 加 明 确 , 开 展 海 域 使用 权 抵 押融 资 提供 了法 律 基 础 。 为
的有 效 办 法 。 目前 , 内多 个 沿 海 省 市 的 海 域 使 用 权 抵 国

海域使用权会计核算的探讨

海域使用权会计核算的探讨

海域使用权会计核算的探讨□郜秀菊王晓东【内容摘要】海域使用权作为海洋资源类企业依法取得的一项权力,无论海域使用金是一次性缴纳还是按年缴纳,在会计上都应将其作为一项资产进行确认、计量。

本文主要分析了海域使用权能够作为资产确认的依据以及海域使用权的取得、后续计量及转让的会计处理,旨在为海洋资源类企业海域使用权会计核算提供理论依据,以便企业更好地加强对海洋资源的资产化管理,促进海域资源资产的可持续利用。

【关键词】海洋资源类企业;海域使用权;无形资产【基金项目】本文为2018年度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海洋科学研究专项“海洋资源类企业海域使用权分析研究”(编号2018HY033)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郜秀菊,女,河北昌黎人;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财务与会计王晓东,男,河北乐亭人;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财务与会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支配海洋的能力逐渐增强,开发海洋经济日益受到国家和企业的重视。

依托“蓝色经济”的海洋资源类企业(如旅游娱乐、海洋养殖、油气勘探开采、港口建设、海洋工程、海底电缆管道等)得到迅猛发展。

该类企业要利用海洋资源,首先要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并一次性缴纳或者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因此企业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在会计上作为费用还是资产确认存在一定争议。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针对海域资源具体的会计核算规定,而大多地方政府对海域使用权的收费采用按年缴纳的方式,许多海洋资源类企业将当年支付的海域使用金直接作为“管理费用”列支,导致海域使用权这项资源资产在会计核算中未能得以体现,不利于发挥海洋资源的效能,理顺海域使用权关系。

本文阐述了将海域使用权作为资产确认的理论依据及会计核算方法,旨在为海洋资源类企业管理、利用好该项资产提供参考,促进海域使用权的可持续利用,进一步完善海域使用权的会计核算。

一、海域使用权作为资产的确认依据(一)国家法律制度的规定。

我国财政部与国家海洋局于1993年联合发布了《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初步确立了海域使用证和海域使用金制度。

福建省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

福建省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

福建省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和个人使用本省行政区毗邻海域,抵押其海域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抵押,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

第五条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以海域使用权登记为基础,并遵循登记机关一致的原则。

异地抵押的,必须到原海域使用权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第六条海域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向原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七条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二)抵押双方当事人证明材料,其中单位申请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申请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三)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文本;(四)《海域使用权证》;(五)海域使用权抵押价值评估资料,包括:1、抵押当事人委托具有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报告;2、抵押权人对海域使用权评估价值的认可证明;(六)缴纳海域使用金专用收据;(七)属于为他人担保抵押的,应提交抵押人、抵押权人和第三人三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八)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委托他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九)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一)抵押人不是合法拥有海域使用权的;(二)海域使用权归属不明确的;(三)未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或者擅自改变海域使用用途等违法用海的;(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对减缴、免缴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用海,应当依法补缴海域使用金后,方可予以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

武汉市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贷款操作指引

武汉市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贷款操作指引

武汉市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贷款操作指引如下:1. 借款人需要向当地农业委员会提出养殖权抵押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农业委员会对借款人的养殖规模、经营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3. 借款人需要将水域滩涂养殖权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可以是农业委员会指定的评估机构,也可以是专业的评估机构。

评估完成后,评估机构会出具评估报告,用于确定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

4. 借款人将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给银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 银行根据评估报告和借款人的经营计划,确定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并进行放款。

6. 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需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并按时还本付息。

7.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银行有权将抵押的水域滩涂养殖权进行拍卖,拍卖所得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拍卖过程中,农业委员会需要参与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8. 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前需要申请续贷,并经过农业委员会审核同意,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并进行评估、抵押登记、放款等手续。

9. 借款人需要按时还款付息,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以维护自身声誉和信誉。

在操作过程中,借款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贷款属于高风险业务,借款人需要具备足够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2. 养殖规模需要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违法违规经营。

3. 需要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银行进行贷款,以降低风险。

4. 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前申请续贷时,需要认真准备相关材料,确保符合续贷条件。

5. 需要密切关注市场行情和经营状况,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资金使用计划,确保贷款资金安全使用。

此外,政府部门也提供了一系列支持政策,以促进水域滩涂养殖业的发展和融资问题的解决。

例如,政府可以为养殖户提供贷款贴息政策,以减轻其还贷压力;同时,政府还可以为养殖户提供担保服务,以帮助其获得更多的贷款机会。

这些政策有助于降低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提高贷款的可获得性和可持续性。

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的法律要点

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的法律要点

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的法律要点一、抵押合同的定义和性质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是指抵押人(通常为海域使用权人)以其合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抵押权人(通常为金融机构或债权人)提供担保,以换取一定金额的贷款或债务减免。

该合同具有担保性质,是一种特殊的借款合同,因此兼具担保和借款的法律属性。

二、抵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抵押合同的成立通常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

协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抵押权人同意。

在海域使用权抵押中,双方需要明确抵押物、抵押金额、抵押期限、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

抵押合同的生效需满足一定的法定要件,包括抵押人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等。

此外,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规定,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还可能受到地方性法规的特殊约束。

三、抵押物的评估与登记在海域使用权抵押中,抵押物的评估和登记是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

评估机构应当具备合法资质,评估结果应当客观公正。

登记机关一般为当地海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登记内容应当包括抵押合同的主要条款、抵押物的基本信息、登记时间等。

抵押物登记是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也是法律强制要求。

未经登记,合同效力不受影响,但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四、抵押权的实现与消灭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的海域使用权优先受偿。

在此过程中,抵押权人应当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如发出书面通知、办理过户手续等。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海域使用权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

五、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在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中,双方应当明确约定违约情形及责任条款。

常见的违约情形包括债务人不按期还款、抵押物灭失或毁损等。

违约责任的形式可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恢复原状等。

若发生违约情形,抵押权人有权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或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争议解决途径通常为双方事先约定,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不断丰富海域使用权的物权内涵

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不断丰富海域使用权的物权内涵
要 内 容
江苏 省 海 域 使 用 权 抵 押 贷 款 政 策 根 据 《 宪
自身 发展 的需 要
近年 来 ,尤 其 是 金 融 危 机 发 生 以来 ,银 行
业 的发展 也 遇 到 了 很 大 困 难 ,贷 款 业 务 急 剧 下
降 ,导 致银行 业收 益 明 显下 降 。我 们 在调 研 中 ,
盐城 市 一 银 行 的负 责 人 介 绍 ,2 0 0 9年 上 半 年 ,
2 0 年 8月 3 09 1日,江苏省 政府 办公厅 转发 了江苏 省 海 洋 与 渔 业 局 、江 苏 省 政 府 金 融 办 、
海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使 用 管理 工 作 的 不 断 深 入 ,健 全 海 域 自然
资 源要 素 市场 体 系 ,彰 显 海 域 使 用 权 的物 权 属
人民银 行 南 京 分 行 、江 苏 银 监 局 制订 的 《 于 关 推 进海域使 用权抵 押 贷款 工作 的意见 》 ( 苏政 办 发 ( 0 9 0 2 0 1 1 3号) ( 以下 简称 意见 ) 。这 是 江苏
意 义
1 1 推进 海 域 使 用 权 抵 押 贷款 符 合 海域 使 用 .
权 的法 定 特 征
作用 。
1 3 推 进 海域 使 用 权 抵 押 贷款 业务 是 银 行 业 .
根据我国 《 宪法 》 《 物权 法 》的有 关 规 定 , 海域和 土 地 一 样 ,都 是 国 家 所 有 的 自然 资 源 ;
委 、省 政府 的重 要 议 事 日程 。省 里 拟 成 立 沿 海 开发银 行 、组 建沿海 开 发 产业 基 金 和创 投 基 金 。 资金 的压力 将 是 江 苏 省 沿 海 开 发 过 程 中 的 一 个

海域使用权抵押与估价

海域使用权抵押与估价

海域使用权抵押与估价一、海域估价的概念与意义(一)海域估价的概念海域估价(评估)是根据海域的区位条件、利用潜力、利用效益,运用科学的估价方法,对海域资源的价值所作出的评定和估算。

(二)海域估价制度的意义1、提高海域使用金征收的科学化水平《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3条规定,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目前,海域使用权通过申请审批和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时,海域使用金征收数额的确定依据不同。

主要有以下两大类: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类的要执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统一制定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按照用海类型和海域等别确定,主要反映的是某一行政单元毗邻海域的平均价值。

但事实上,一个行政单元毗邻海域的区位价值、资源条件等因素往往存在较大差异。

就特定海域而言,其实际价值可能高于或低于这一平均价值。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类的则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对拟出让使用权的海域价值进行评估,并根据估价结果确定招标(或拍卖)的底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按照最终招标、拍卖的成交价款确定。

比较以上两类对海域使用金的征收计价方法,不难看出后者较为准确地反映了海域资源的实际价值。

从长远看,为实现海域使用权出让的公平、公正,有必要通过海域估价来确定每一宗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

2、满足海域使用权流转的市场化需要《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7条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将海域使用权用于流转或融资的市场需求不断扩大,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已大量发生(仅2007年,全国海域使用权转让115宗,利用海域使用权办理抵押贷款1386宗,尤其福建省海岸线长,海域面积大,海域使用权流转的市场更大,全省建行系统2009年8月在武夷山开办“海域使用权估价培训专题”讲座,足以说明海域使用权抵押、估价是市场化的需求)。

在海域使用权转让过程中,为了合理确定交易价格,保障交易公平,当事人需要对海域价值进行评估;在海域使用权抵押过程中,为了准确反映海域价值,防范金融贷款风险,抵押双方也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拟抵押的海域价值进行评估。

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的要点

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的要点

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的要点一、概念与性质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是指抵押人以在特定海域享有使用海域的权利为担保,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

它具有担保合同的性质,是担保法所规定的抵押合同的一种。

二、合同主体签订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的主体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抵押人是指以在特定海域享有使用海域的权利为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抵押权人是指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享有抵押权的人。

三、抵押物抵押物是指抵押人在特定海域享有使用海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海域使用权、养殖权、捕捞权等。

抵押物的价值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登记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抵押权的实现当主债权届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实现抵押权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成立后,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

八、违约责任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等。

九、争议解决方式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条款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其他条款,如担保方式、债权保全措施、合同的生效条件和失效条件等。

总之,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是担保性质的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确约定合同的主要内容,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信用社(银行)水域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水域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水域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信用社(银行)水域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解决农村融资担保难问题,满足农村渔业经营大户资金需求,支持全市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省联社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域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信社向从事种养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发放,以借款人合法取得的水域或滩涂(以下简称水域)承包经营权并附带水域下的养殖物作抵押,用于弥补借款人渔业生产经营资金不足而发放的担保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水域承包经营权,是指通过承包、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或者其它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取得的农村水域承包经营权。

第四条用于抵押的水域经营权,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水域承包经营权合法取得,并拥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如农村水域承包经营权证、合法合规的承包经营或租赁合同);(二)水域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清晰,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流转原则,承包经营租赁协议和手续符合国家法规政策。

(三)具备持续生产能力养殖场、养殖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水域。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用途第五条贷款对象。

农信社服务辖区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所在地农信社申请水域经营权抵押贷款。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如下条件:(一)借款人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投入渔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60%,并已全部投入使用。

(二)在承贷社开立存款账户,其生产投入、销售收入等每一笔经营性资金均通过该账户结算。

(三)生产经营场所在承贷社服务辖区内。

(四)必须接受农信社的检查和监督;能够办理保险的,自愿到农信社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养殖物保险。

(五)法人客户应持有合法有效的贷款卡。

(六)借款人有其他合伙人的,合伙人必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为法人客户人,其全体股东或者用于抵押的水域经营权其他受益人必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为多人的,可单独约定保证金额。

江海岸线使用权及码头抵押贷款法律风险

江海岸线使用权及码头抵押贷款法律风险

【抵押担保法】江海岸线使用权及码头抵押贷款法律风险近年来,我国一些沿江、沿海企业在充分利用江海岸线资源的同时,产生了大量的融资需求,国内也已有商业银行开始涉足以码头及周边设施作为抵押物发放流动资金和项目贷款。

然而,由于当前以码头和江海岸线使用权抵押贷款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明确,相关权证办理以及抵押登记都不规范,因此办理江海岸线使用权和码头抵押贷款形成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如何审慎办理该类业务成为当前摆在银行面前的一大课题。

现状:立法不明对于在江海岸线使用权以及码头上物权设置抵押的法律效力,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既没有明确予以认可,也没有明确规定禁止。

《物权法》第180条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可以抵押的财产,其中第七项指出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即可抵押,也就是说,各种有权处分的财产,不管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只要是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都可以设定抵押。

那么,江海岸线使用权和码头作为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也应该可以抵押。

为实现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抵押权,就必然涉及登记问题。

对此,已有部门规章对码头抵押的登记问题予以了规定,其中《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 第96条规定: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登记,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但目前的实际是各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均不办理相关登记。

此外,《担保法》第43条规定,没有明确抵押登记部门的其他财产可在公证部门办理登记。

因此,目前在实践操作中,上述抵押权的登记部门为公证部门。

对于上述权利的取得及转让,部门规章及批复采取了分级审批、附条件转让的态度。

交通部《关于加强港口建设规划和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管理的通知》规定,建设港航设施必须办理岸线使用审批,岸线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任何单位不得越权审批。

也就是说,如确需改变岸线用途或转让岸线使用权,受让人必须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审批手续。

此外,目前在江苏、福建、安徽、浙江等地已有关于码头及江海岸线使用权抵押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如江苏省南通市发改委会同司法局、国土局、水利局、法制办、港务局、沿江办、公证处、海事局、长航南通公安分局、人民银行、银监局、各商业银行召开专题会议形成的《关于协调沿江沿海码头等资产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就明确,依附于沿江、沿海岸线的码头、船台、船坞等固定资产可以办理抵押,银企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到港务局领取《南通市港口设施抵押备案表》,填制抵押资产明细及贷款价,以及拟设定抵押的银行,港务局合法性审查后,在港务局网站公开抵押信息;银企双方持南通市港务局的《南通市港口设施抵押备案表》及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到公证处进行抵押公证登记,公证处对上述手续的完备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后,办理抵押公证登记。

山东省海域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鲁金办发[2011]11号

山东省海域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鲁金办发[2011]11号

山东省海域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正文:---------------------------------------------------------------------------------------------------------------------------------------------------- 山东省海域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鲁金办发[2011]11号)青岛、东营、烟台、潍坊、威海、日照、滨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规范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行为,探索发展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海域、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我省海域辽阔,区位条件优越,海洋资源丰富,海洋生态环境良好,具有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巨大潜力。

随着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我省沿海地区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一样,是物权法确定的用益物权。

积极推进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是落实《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创新海洋开发投融资体制、积极吸引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海洋经济发展,对于拓展金融服务空间、促进涉海产业发展、壮大我省海洋经济实力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推进海域、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组织协调,加大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积极开展海域使用权、探索开展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

驻鲁各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开展海域、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工作措施,拓展业务范围,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同时,加大对海洋经济支持力度,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用水权抵押申请流程

用水权抵押申请流程

用水权抵押申请流程水权抵押申请流程相对复杂,需要经过多个环节的审核和审批才能完成。

下面将详细介绍水权抵押申请流程,希望对有意向进行水权抵押的人士提供帮助。

一、确定贷款需求首先,借款人需要确定自己的贷款需求,包括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

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和债务状况,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及期限,以确保能够按时偿还贷款。

二、选择贷款机构借款人可以选择信用社、银行、担保公司等贷款机构进行水权抵押贷款申请。

在选择贷款机构时,要考虑其信誉度、贷款利率、贷款额度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机构进行申请。

三、准备申请材料借款人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水资源使用权证书等。

这些材料是贷款机构审核的重要依据,必须准备完整准确。

四、填写申请表格借款人需要填写贷款机构提供的申请表格,填写内容包括个人信息、贷款用途、还款计划等。

填写表格时要认真仔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以免影响贷款申请的审核结果。

五、提交申请材料借款人需要将填写好的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提交给贷款机构,等待其审核。

贷款机构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真实性和完整性,以确保贷款安全。

六、面签审批经初步审核通过后,借款人需要前往贷款机构进行面签审批。

在面签审批中,借款人需要与贷款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说明贷款用途和还款能力等情况。

贷款机构会根据面签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七、签订合同如果贷款机构同意发放贷款,借款人需要与贷款机构签订合同,约定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还款期限等具体细则。

签订合同是双方达成协议的法律依据,必须认真对待。

八、办理抵押手续在签订合同后,借款人需要将拥有的水资源使用权转让给贷款机构作为抵押物。

这一过程需要办理相关的抵押手续,包括办理抵押登记、公证等手续,确保抵押物的合法有效性。

九、发放贷款当所有手续办理完毕后,贷款机构会将贷款款项划入借款人的账户,完成贷款发放。

借款人可以根据需求提取贷款款项,用于企业经营或个人消费等用途。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论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处理方法
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海域使用权为抵押物,向贷款人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是充分利用海洋资源、提升海域资产价值、拓宽海洋经济融资渠道的一项重要的海洋金融创新业务,既是增强沿海开发活力、加快沿海地区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拓展银行业务范围、促进银行业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

东部沿海地区境内海岸线长,广袤的海域和滩涂面积以及温和湿润的北亚热带季风气候,为海水养殖、滩涂开发等创造了得天独厚的条件。

海域使用权抵押担保方式的创新,将有效打破发展资金不足的瓶颈,促进海水养殖业的发展,助推蓝色经济的发展。

一、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开办的实际意义
海域使用权是以海域实用价值为内容的用益物权。

推行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符合海域使用权法定特征。

随着海洋法律法规和海域使用权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为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创造了有利条件。

近年来,沿海地区稳妥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着力拓宽海洋经济融资渠道,积累了宝贵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在新形势下,积极稳妥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意义重大。

(一)缓解了融资困难,支持了企业、养殖户快速发展。

当前,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的用海类型主要包括围海造地、渔业养殖、交通运输用海(船舶码头)等,海域使用权人既有公司,也有个体养殖户,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成功投放,进一步丰富了企业、养殖户的抵押形式,有效缓解了资金困难,积极助推了企业的发展与壮大,促进养殖户发展。

(二)提升了金融机构创新能力,促进了金融创新步伐加快。

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投放,进一步提升了金融机构的創新意识,锻炼了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有助于金融机构进一步拓展其他权利抵押方式,诸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等其他新产品积累了经验。

(三)加快港口建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港口是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核心战略资源。

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促进港口的成功建成并投入使用,同时吸引其他各商业银行支持港口经济建设,拓宽融资途径,解决了港口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以港口建设拉动产业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操作实践
(一)开展贷前审查
一般而言,海域使用权的贷前审查重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审查《海域使用权证书》,注重审查有效性,必要时到海洋管理部门查阅相关登记档案,注重审查海域使用权的有效年限,以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注重审查海域使用权登记的用途与实际用途是否吻合。

二是海域使用权价值的估价审查,要实地观察海域的方位,判断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的吻合度。

三是合理确定抵押期限与贷款成数。

值得关注的是,是否按照登记用途使用海域,关系到海域使用权人经营是否违法、违规,对贷款资金安全至关重要。

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时,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海域,不能擅自改变用途。

如确需改变用途的,须经批准并进行变更登记。

(二)价值合理评估
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大致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成本法、基准价格修正法、补偿价格法等几种方法,估价方法的采用,取决于估价对象的类型、估价的目的、估价方法的使用条件以及所搜集资料的数量和质量。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评估方法。

目前,采用较多的是假设开发法和收益法。

(三)抵押登记
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作为海域使用权他项权利登记,是对海域使用权价值的确认。

一是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实行“谁发证谁登记”原则;二是海域使用权抵押权经登记后设立;三是属于公益性用海海域使用权、免缴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等八种情形不予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

在具体操作中,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书面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后,应与借款人一起到海洋渔业局办理海域使用权的抵押登记手续。

三、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推动中面临的困难
(一)价值评估缺乏统一规范的方法与专业的人员机构,评估结果难以被完全认可。

我国现行海洋资源管理类的法律法规中尚未有海域使用权评估方面的规定。

在海域使用权评估中,面临“三缺”问题,即缺乏专业估价规程、缺乏专业评估机构与人员、缺少相关基础数据,使得评估准确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难以保证。

目前入选国家海域评估机构推荐名录的评估公司数量有限,绝大多数的海域使用
权评估都是委托异地普通的评估公司进行,为保险起见,只能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按较低比例授信。

(二)海上构(建)筑物不可抵押,海域使用权与在建工程的综合抵押受到限制。

随着海洋开发的不断深入,海上构筑物的种类和数量将大幅度增加,海上构筑物与陆上构筑物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均属于不动产范畴,业主对其依法享有产权。

目前海上构筑物不可抵押,而海域使用权与海上构筑物的综合抵押分离难。

临海工业、港口物流用海,海域与海上构筑物在空间上无法彻底分离。

脱离海上构筑物的海域往往失去了其原来价值。

除渔业与养殖用海外,海域使用权价值主要体现在海域与海上构筑物的综合使用上。

如果单独使用以海域使用权作抵押,都无法实现海域的使用价值。

(三)海域使用权流转市场不健全,流转价值难确定。

虽然伴随沿海开发的步伐加快,所抵押的海域使用权全面升值,但在海域使用权二级市场流转方面,迄今还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缺乏可操作性,抵押变现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缺少海域使用权的流转平台,利益相关各方难以就流转价值、海域用途等方面达成共识,给抵押资产变现带来困难。

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长效开展的建议
(一)培育和发展海域使用权中介服务体系。

合理确定评估价值,充实、扩大海洋使用权评估外评机构名录,鼓励成立一批海域使用权专业资产评估机构,明确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金融机构确定发放贷款额度的参考依据。

加快培养和发展发达的二级交易市场,对海域使用权进行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工作,促进海域使用权交易流转。

加快建立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档案管理和信息查询系统,为社会公众、利益相关者查询海域使用权提供方便,由于目前还处在探索阶段,可以优先考虑建立网上交易信息平台,提供交易信息服务,提高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便捷性。

(二)健全和完善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制度政策。

在海域使用权抵押制度方面,河北、山东、江苏、福建、广东、上海、辽宁、浙江等沿海省份各自起草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而在海域使用权评估、二级市场流转方面缺少相应的制度规范,建议尽快出台有关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制度,建立海域资源流转办法,按市场经济原则建立海洋使用权流转机制,制定比较合理且具
有可操作性的海域使用权流转管理条例。

对参与海域市场的主体、海域流转条件、流转程序、流转价格、违约责任、利益调节等重要问题进行规范。

参考文献:
[1]兰岚,朱楠,张华明,袁丁.论海域使用权抵押的成立和实现[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7(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