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烃罐区消防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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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烃罐区消防措施

第1条液化烃罐区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并应配置移动式的干粉等灭火设施。

第2条液化烃储罐容积大于100m3时,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或固定式水炮和移动式消防冷却供水系统。当储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3时,可不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移动式消防冷却供水系统应能满足消防冷却总用水量的要求。

第3条液化烃罐区的消防冷却总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用水量和移动式消防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

若不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移动式消防冷却供水系统的供水量,应能满足消防冷却总用水量的要求。

第4条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着火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9L/min?m2;

二、距着火罐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4.5L/min?m2;

三、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面积,应按其表面积计算。

第4A条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的固定消防冷却供水系统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罐顶冷却宜设置固定淋水设施,罐壁冷却宜设置固定水炮冷却;

二、着火罐及邻罐的罐顶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小于4L/min?m2,冷却面积按罐顶全表面积计算;

三、着火罐及邻罐罐壁的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小于2L/min?m2,着火罐冷却面积按全表面积计算,邻罐按半个罐表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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