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体现因材施教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本科各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五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至七年)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施完全学分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或电话请假。
未请假超过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因患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均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每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行为及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每年秋季学期,学生须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学习自主权,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籍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学历的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在籍注册、学业成绩管理、学籍变动、毕业资格审查、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学历证明颁发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全日制本科生。
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的全日制第二学士学位和全日制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体育预科生的学籍管理除另有规定外,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学生处和教务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超过两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学校查实,即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一届学生序列。
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2024年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医疗费用将严格遵循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对于因非健康原因休学的学生,其因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将由学生个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后,需在学期开始前向学校正式提交复学申请。
因病休学而申请复学的学生,必须提供由县级或更高级别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并前往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查。
待学校复查确认合格后,学生方可正式复学,并按规定流程完成复学手续,于开学首周内进行课程选择。
第八章退学第三十四条:学生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学校将予以退学处理:1.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具体参照《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管理办法》执行;2. 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3. 休学期满后,未在两周内办理复学手续;4. 已办理两次休学,但仍无法继续学业;5.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导致无法继续在校学习;6.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及以上未参与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7. 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期限且无正当理由;8. 学习年限已满,未申请延期毕业或申请未获批准;9.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10. 本人主动申请退学;11. 其他依规应予以退学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关于学生的退学处理,需由其所在学院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退学审批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学院签署意见后,提交教务处及相关部门审查,最终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对于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该决定还将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若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可采取留置、委托、邮寄或转交等方式送达,取得回执即视为有效送达。
在特殊情况下,可通过学校网站公告的方式进行公告送达。
第三十七条: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后的两周内,完成退学离校手续。
学生的档案和户口将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的,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于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学习证明。
大学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日制学分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依据《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坚持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2009级(含编入2009级的在校生)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提供相关证明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原因外,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办理入学报到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经体检复查,发现新生患有不符合入学标准的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报请分管校长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
第七条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医院病愈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书,申请入学。
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认痊愈者,办理重新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手续者,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暂缓注册。
未办理暂缓注册或到校不按期报到注册者,以旷课论处。
逾期两周不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学生必须先注册,才能参加选课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
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维护学校正常的教案秩序,弘扬和谐、诚信、求实、创新的校风,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教案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提出书面请假申请。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自新生入学之日起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
新生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在高考或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复查期内,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注册。
新生在体检复查时若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四条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缴费单据和学生证到所属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六条本科基本学制为年,学习年限可为年(含休学),专升本基本学制为年,学习年限可为年(含休学),并以基本学制制定教案计划。
不论学生修满教案计划规定学分的实际年限,毕业时学制均以基本学制计。
第七条凡提前修满教案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的学生,可根据国家就业政策提前毕业(专升本学生除外);凡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因某种原因未修满教案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的学生,可选择以结业方式离校,也可选择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继续完成学业。
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辅修学位管理办法
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辅修学位管理办法为培养国家需要的高质量复合型人才,促进学生构建复合型知识结构,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知识、提升能力提供机会和渠道,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申请条件与时间
(一)入学满一学年的在籍学生;
(二)主修专业已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
(三)辅修专业的学位类别须与主修专业的学位类别不同;
(四)每年夏季学期学校统一受理学生申请。
第二条教学管理
(一)获批修读辅修学位的学生,需在每学期开学初登陆校本科教学管理系统选修当学期的辅修课程,并按规定交纳课程学费,按要求上课;
(二)辅修课程若不单独开班授课,学生需插班上课,并按课程要求参加各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
(三)辅修课程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考核合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三条修读期限
学生毕业时,如未修完辅修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可在毕业前办理续修手续,并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截止。
第四条证书颁发
(一)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修满辅修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且答辩合格者,颁发《辅修学士学位证
书》;
(二)修满辅修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但未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或答辩未合格者,在主修专业毕业时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条附则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原《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修读双学位的管理办法》(校教发[2014]225号)和《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辅修课程管理办法》(校教发[2014]315号)同时废止。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17年7月27日。
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印发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修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本教研〔2017〕37号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印发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修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院(系)、部、处:现将《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修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院 2017年11月28日—1—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院2017年11月29日印发共印3份—2—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修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学生积极学习创新创业知识,投身创新创业实践,培养其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学校实施创新创业教育,将其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纳入人才培养体系,实施学分管理,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个性化发展需求,学生本科期间应获得至少4个创新创业学分,途径包括修读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和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条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包括:创新研修课、创新实验课、创新指导课、创业指导课、创新创业教育在线课程等。
第四条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包括:项目学习计划、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新创业竞赛、创业实践、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
第五条学生按要求修读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并通过考核,可获得课程规定的学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讲座并提交观后感(小论文),累计8次计1学分。
第六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应根据兴趣和专业特长,独立或组成团队协作完成项目,团队分工明确,一般不超过5人,可邀请教师指导项目。
根据实践成效认定学分,标准如下:(一)参加项目学习计划、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确定学分:说明:入选年会交流但不参会的视同放弃入选。
(二)参加创新创业竞赛,根据获奖情况确定学分:说明:(1)如无选拔赛,国际一等奖按国家一等奖认定;设有特等奖、优秀奖时,按从高到低依次确定等级;(2)同一作品参加同一竞赛获不同等级奖励按最高级别奖励认定学分;(3)学校认定推免加分项目和学校统一组织的竞赛可按此标准执行;(4)未列入学校认定、政府部门或学术机构新组织的有关竞赛,如有利于学生发展,院系可根据竞赛水平及获奖难度自行制定认定标准。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综合考评成绩计算细则
附件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综合考评成绩计算细则综合考评成绩包括学习成绩和优秀加分两项,具体计算细则如下:一、学习成绩学习成绩按学生课程考核平均学分绩计算,满分为100分,按以下方法计算:某课程的学分绩=该课程的学分×该课程的学期总成绩对于转专业的学生,按照转入专业的考试课程计算成绩,有替代的课程按照替代课程的实际学分参与计算。
对于不及格未超过两门且第一次补考合格的课程,仍以补考前成绩参与平均学分绩的计算。
二、优秀加分优秀加分根据学校认定的学生受表彰及获奖情况确定,满分为5分,累积加分超过5分的按5分计算。
具体加分方法如下:(一)学生受表彰加分:1.全国三好学生、全国大学生自强之星加3分。
2.省三好学生、省优秀学生干部、省优秀团干部、省优秀团员加2分。
3.以上加分中,同一学生在同一年度多次获奖,不累计加分,取最高荣誉加分;同一学生在不同年度且不同奖项中获奖,可以累积加分。
(二)学生在学校认定的国际或国家级竞赛中获奖的加分:1.国际或国家竞赛一等奖:个人项目获奖学生加5分;集体项目排名第一的学生加5分,其他学生加3分。
2.国际或国家竞赛二等奖:个人项目获奖学生加3分;集体项目排名第一的学生加3分,其他学生加1.8分。
3.国际或国家竞赛三等奖:个人项目获奖学生加1分;集体项目排名第一的学生加1分,其他学生加0.6分。
4.以上加分中,同一学生参加同一项目多次获奖,或参加不同类别竞赛获奖,不累计加分,取最高奖项加分。
5.对于集体竞赛项目,若从奖励证书无法区分排名(如数学建模的全国竞赛),其排名顺序以竞赛组织部门发布的获奖文件为准。
当项目组总人数超过5人时,仅给予前5人加分。
(三)学校认定的国际或国家级科技类竞赛项目1.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2.全国(国际)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其中美国数学建模竞赛的原特等奖按一等奖加分、原提名特等奖按二等奖加分、原一等奖按三等奖加分、取消原二等奖加分。
)3.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4.ACM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亚洲区赛)5.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6.全国大学生数学竞赛(仅限决赛)7.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8.全国大学生基础力学实验竞赛9.全国周培源大学生力学竞赛10.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11.全国大学生信息安全竞赛12.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13.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特等奖加5分,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14.全国大学生智能汽车竞赛15.全国大学生沙盘模拟经营大赛16.全国航空航天模型锦标赛17.全国大学生先进成图技术与产品信息建模创新大赛18.国际大学生iCAN创新创业大赛19.“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20.“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21.亚太(全国)大学生机器人大赛22.全国大学生建筑类竞赛:(1)城乡规划专业:全国高等学校城乡规划专业“城市设计课程作业评优、“城乡社会综合实践调研报告课程作业评选”、“城市交通出行创新实践竞赛”。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科学生的权益,规范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提高办学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管理流程第二条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流程包括入学登记、学籍变动登记、学籍档案管理、学籍查询等环节。
第三条入学登记1. 新生入学前,学校进行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接收考生报名材料、组织入学考试、选拔合格考生等。
2. 合格考生应携带相关材料到学校进行入学登记,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照片等。
3. 学校对合格考生进行入学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学籍变动登记1. 学生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情况,需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
2. 学校接收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后,进行审核,并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变动手续。
3. 学生学籍变动完成后,学校将相应信息更新到学生档案中。
第五条学籍档案管理1. 学生学籍档案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并严格保密。
2. 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内容。
3. 学校应定期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整理和更新,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保存安全。
第六条学籍查询1. 学生和教职员工有权查询学生的学籍信息。
2. 学生可以通过学校指定的渠道查询个人学籍信息。
3. 学校对学生学籍信息的查询要保证查询渠道畅通、信息准确。
第三章学籍管理责任第七条学校1.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机构,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 学校应加强对学籍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3. 学校要建立完善的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八条学生1. 学生应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并保持学籍信息的准确性。
2. 学生应按时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并遵守学校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
3. 学生有权对学籍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配合学校开展学籍管理工作。
第九条教职员工1. 教职员工应严格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保护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
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最低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
第四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学生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
具体办法按照《学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生。
长学制专业的本科教学阶段适用于本规定。
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六条学时与学分。
理论课每16学时计1学分,实验课每32学时计1学分;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由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科特点和教学整体安排确定。
学生必须完成选课并通过考核,方可获得课程对应学分。
第七条专业学分要求。
各专业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确定。
学生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
第八条学分认定。
转专业、转学前所修课程和学分,由学生向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申请,由该学院认定。
校际交流学分由学院认定。
第九条创新奖励学分。
学生参与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创新基金项目、各类学科竞赛等所获得的创新奖励学分,由学生申请经学院报本科生院认定,可以置换相应课程学分。
学分认定及置换标准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十条学分制收费实行“两部制”计费方式,学生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专业注册学费按学生实际在校就读的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
第十一条学生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预存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方可选课。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大学生素质考评条例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大学生素质考评条例(2005年3月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 全面成才,把学生培养造就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校德育大纲》和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开展大学生素质考评,是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将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管理工作抓深抓实的有效途径。
通过大学生素质考评,引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第三条大学生素质考评,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记实与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考评。
第四条凡是在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都要参加考评。
第二章考评内容第五条大学生素质考评内容包括大学生基础性素质和个性发展素质两个部分。
大学生基础性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规定的课内、课外等环节中形成的德、智、体等方面的素质。
大学生个性发展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中形成的体现创造性和实践性的素质。
第六条大学生基础性素质内容包括思想道德及身心素质综合评价、文化素质两个方面内容。
第七条思想道德素质及身心素质综合评价包括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集体观念、遵纪守法、道德修养、体能状态和日常行为。
第八条文化素质包括必修课、限制选修课的学习情况。
第九条大学生个性发展素质内容包括创新与创造能力、组织管理能力、社会实践能力、文体艺术及特长、计算机应用水平、选修与辅修和其它方面。
第三章考评办法第十条大学生素质考评包括基础性素质和个性发展素质两大部分,其考核指标体系见附表1。
在基础性素质中 , 思想道德及身心素质综合评价占 30%, 文化素质占70%。
在个性发展素质中,对各项素质能力进行累加。
其计算公式如下:大学生素质考评分=基础性素质分 + 个性发展性素质分基础性素质分 = 思想道德及身心素质分×30%+文化素质分×70%思想道德及身心素质分(100分)=日常行为分(55分)+他人评价分(40分)+体能状况(5分)文化素质分(100分)=学习成绩分个性发展素质分(12分)=各项发展性素质与能力得分之和第十一条基础性素质分的满分为100分,个性发展素质分的最高分不超过12分。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文件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文件校教发〔2017〕90号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关于印发《本科生转专业与转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院(系)、部、处、办、直属单位:现将《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本科生转专业与转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2017年9月27日—1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本科生转专业与转学管理办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校教发〔2017〕87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因材施教。
(二)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或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年或毕业前一年不得转专业。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三)文史类与理工类考生不允许相互跨类转专业。
(四)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不得转学。
(五)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学生不得转学。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专业(一)第一学期学习成绩排名在学校规定的比例内,且所修课程第一次考核合格。
(二)学生在某方面有突出才能,转专业后可更好地发挥其特长。
(三)学生创业休学或入伍退役,复学后自身情况确有需要。
—2 —(四)学生因疾病或生理缺陷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申请人入学分数不得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
(五)学生学习有困难,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申请人入学分数不得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
第四条转专业工作程序(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1款情形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第一学年春季学期,根据学校通知,具有转专业资格的学生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转出院(系)汇总将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将申请名单公示5日;2.经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到拟转入院(系)参加考核。
未参加考核者,视为自动放弃转专业资格;3.接收院(系)考核结束后,将录取名单报教务处;4.教务处复核后报学校审批,名单公示5日;5.获批转专业学生在第二学期无课程不及格者,于大二开始办理相关手续。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对大学本科生的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学籍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入学条件:规定大学本科生入学的条件和资格,包括高考成绩、文化素质等要求,以及招生政策和录取规则。
2. 注册要求:规定大学本科生的注册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所需提交的注册材料和证明文件。
3. 选课和修读要求:规定大学本科生的课程安排和选课规则,包括课程的学分要求、课程的必修和选修要求等。
4. 学籍变动管理:对大学本科生的学籍变动进行管理,包括转专业、休学、复学、留级、退学等事项的操作流程和申请条件。
5. 奖惩管理:规定大学本科生的奖励和惩罚制度,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学业奖励等,以及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6. 毕业要求:规定大学本科生毕业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学分要求、毕业论文和实习报告等的提交要求。
7. 学位授予:规定大学本科生获得学位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学位论文、学位答辩和学位授予仪式等。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维护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学术声誉,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顺利完成学业而制定的。
不同学校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否则可能会面临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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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2006年8月修订)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超过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对患有不宜入学疾病的同学,若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由教务处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二个月向所在院(系)申请入学,并提交县以上公立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证明和诊断书,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不予注册取消其入学资格。
已取得学籍者,若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节,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具体审查由各院(系)负责,对发现的问题由教务处会同招生部门处理,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按其入学年份和所学专业编排学号。
每名学生的学号是唯一的,不随学籍变动而更改。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所有学生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
1、春季学期开学前两天,学生到注册中心办理报到手续并注册;秋季学期开学前两天,学生到注册中心报到,并到财务处交纳学费和住宿费,否则学校可取消其注2、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需出示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及院(系)批准单,于开学两周之内到注册中心补注册。
如因贷款手续未办理完,学生须持相关部门提供的手续,申请暂缓注册。
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并在本学期第17周办理缴纳学费手续后正式注册,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生效。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被录取为我校的大学生必须持《哈尔滨工业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分别由院系学生工作组审阅本院系学生档案,由学校组织进行健康复查。
对学生档案有疑问的,报招生部门研究处理意见。
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籍。
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院长(系主任)提出意见,报招生部门和教务处核准,并报主管校长审批,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的,经院长(系主任)同意,报招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必须于每个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秋季学期须缴纳当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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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被录取为我校的大学生必须持《哈尔滨工业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分别由院系学生工作组审阅本院系学生档案,由学校组织进行健康复查。
对学生档案有疑问的,报招生部门研究处理意见。
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籍。
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院长(系主任)提出意见,报招生部门和教务处核准,并报主管校长审批,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的,经院长(系主任)同意,报招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必须于每个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秋季学期须缴纳当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
暂缓注册的学生和以修读当前学期相关课程,并在交纳学费后正式注册,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才有效。
因不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缴纳学费而造成未及时注册者,按退学论处。
院系办公室于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的第一天开始,连续三天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并附上请假和其它原因未到校学生名单。
对无故迟到的学生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对连续两个学期或累计三次不按规定报到注册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按其入学年份和所学专业编排学号。
每名学生的学号是唯一的,无论学生在校期间有何学籍变动,学号不得改动。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第六条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以及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档案。
毕业成绩单应将所有考核成绩和相应的学分按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顺序填写。
一门课分几个学期讲授时,其考核成绩须按学期分别记入成绩单。
一门课分级或分类别讲授时,考核成绩按卷面分数记载,该门课所获学分根据级别或类别的不同分别记载。
毕业成绩单一式三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存入学校档案馆,一份存学生所在院系。
第七条学生按培养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课程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记载。
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的学分,成绩与学分都记入成绩单。
考核未通过,学分为零,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各类成绩单、毕业成绩单均按上述方式记载。
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金工实习、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实验、国防教育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可采用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也可采用百分制记分,但最后记入毕业成绩单时仍要按标准换算成百分制记载。
一门课程在同一学期内无论由几位教师讲授,考核只能评定一个成绩;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则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按累加方式记载考试或考查成绩,即由期末、期中、平时三部分成绩累加得出。
平时成绩主要结合学生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课程论文以及平时测验等成绩综合评定。
各门课程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的原则由院系和教研室制定。
第八条必修课课程考核不合格,可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关于考试工作的管理规定》申请补考或重修。
考核成绩合格但对自己考核成绩不满意的学生也可以再选再修。
每门课程的成绩在毕业成绩单中只记载一次,按考试或重修中最高一次成绩记载(但评奖、评优及保研等都按照第一次考核成绩计算)。
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仍不能重修合格者,作结业处理。
选修课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其它课程,取得相应学分。
如因培养方案调整,需重修的课程已不再开设,则应由相应院系为学生另行指定应修课程或经院系批准,自选其它课程,以补学分,同时院系应将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学生不能完成课程所要求的作业、实践性教学环节等,不能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成绩按零分记载。
第十条学生因患病住院或特殊事故等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于考试前3天向所在院系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并持医院诊断或特殊事故证明,经院长或系主任批准后方可缓考,除急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考场后申请缓考。
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院系办公室将缓考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参加下一次相应课程的考核。
第十一条每学期末(17-18周),由本人申请,填写“自修课程审批表”,经开课院系主管领导和教务处批准,学生可以在下学期自修以课堂教学为主的课程。
该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开课院系,一份交任课教师。
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可以不去听课,但应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必须按教学要求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和实验,并参加考核。
考核及格或通过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申请自修的条件为:能够证明确有专长,或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5。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1.体育课、政治课、实验课;2.必修的实践性环节,如:国防教育、生产实习、金工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十二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如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院长或系主任提出意见报教务处,经批准后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体育教研室开设的保健课,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
持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的残疾学生,可以免修体育课。
第十三条凡擅自缺考、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在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或“作弊”或“严重违纪”。
根据违纪情节严重程度,按《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关于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由院系通知家长。
因考试违纪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一年内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的机会。
成绩合格,可以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四条对学生德育的考察,包括政治思想、学习态度、生活作风、遵纪守法、劳动态度、道德品质等方面,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结合《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大学生素质考评条例》,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转专业转学第十五条为适应学分制要求,学校允许一部分在第一学期学习成绩优良的大一学生在第二学期转专业,转专业具体实施办法见《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本科生转专业的规定及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转学:1.重点院校学生确有专长,并经我校相关专业考核证实来我校后能更好发挥其特长者,经学校批准可准许转入本校学习。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不能在本校(本地)学习,但尚能回原籍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学习者。
第十七条下列学生不予考虑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申请转入的;3.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5.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已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6.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八条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1.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由学校推荐,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抄送当地公安部门,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备案。
2.学生跨省转学,须由转出学校推荐,经省教育厅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地省教育厅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地省教育厅和转出学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3.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二个月办理。
4.被批准转入本校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三天持原单位介绍信到教务处报到,经学校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5.转入院系根据学生已修课的内容、学时、成绩是否符合要求,确定是否部分或全部承认学生已学过的课程及所取得的成绩或学分,并以此确定编班。
休学、停学第十九条学生因伤、因病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者,准予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经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3.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院系认为必须休学者。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
第二十条学生因某种原因需中断学业,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可申请停学保留学籍。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停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或停学一般最短时间为一个学期。
(因病经学校批准本科生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期结束前休学或停学者,该学期按休学或停学计算,但已参加考试的课程成绩予以记载。
1.拟休学或停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院系)办公室填写《休、停学申请书》,因病休学需提交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书。
学生所在院系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因事停学需提交相应的证明,由院长或系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办理休学或停学手续,发给休学或保留学籍一年证明。
累计休学或停学时间应在证明上加以注明。
2.休学或停学期满但不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3.休学或停学期间必须离校,不得擅自来校听课,不能取得学分。
4.学生休学或停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5.休学或停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6.学生休学或停学期间,原则上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7.休学、停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8.学生休学期间若发生事故或者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休学期间有违反校纪行为,按《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