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三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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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等三部规章的决定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17
【实施日期】2016.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0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尹力
2016年3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省政府决定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三部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1号)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客运办法另行制定。


(二)第六条修改为:“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客运经营许可。

申请从事小型客车、乘用车包车客运或者需要增加小型客车、乘用车包车运力的,应当经车籍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


(三)第十六条修改为:“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客运经营者可以在最低保险金额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营运方式和线路类别等情况与承保的保险公司分别确定保险金额标准。


(四)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客运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在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负责执行;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机动车维修企业执行。


(五)在第十八条后增加一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为道路运输客运车辆安装车辆限速装置,设置车辆最高限速值,保障其正常运行。

客运经营者应当保障卫星定位系统正常使用;道路运输客运车辆的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客运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经营活动。


(六)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15日内核发该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符合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

对三级以上客运站经营的申请,受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公示并组织专家论证。


(八)第二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未在营运车辆出站登记表上签字的;”
(九)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并使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租赁车标志”,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从事经营性运输,不得向承租人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


(十)第三十六条增加两项作为第六项和第七项:“(六)客运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车辆限速装置,或者未设置车辆最高限速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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