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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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债详解

专项债详解

专项债一、概念(一)什么是专项债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和偿还资金来源分类,通常可以分为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益债券)。

前者是指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后者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对于一般债券的偿还,地方政府通常以本地区的财政收入作为担保,而对于专项债券,地方政府往往以项目建成后取得的收入作为保证。

(二)专项债分类地方专项债又可分为普通专项债和项目收益专项债。

普通专项债券用途包括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化项目、公益性事业发展项目、脱贫攻坚等,仅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直接对应项目资产和收益,实现项目收益融资自求平衡。

项目收益专项债由于偿还来源来自项目收益,除土地储备专项债外,其他项目收益专项债的发行利率普遍高于普通地方专项债。

项目收益专项债较之普通专项债更为封闭、独立,项目收益专项债所对应的项目,必须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收入,且能够完全覆盖还本付息的规模。

普通专项债的发行没那么严格。

如需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其所对应的项目需要充分披露分年度融资计划、风险评估等,更加严格、细致、透明。

项目收益专项债也需严格遵守限额管理规定,但2017年的89号文与2018年的34号文均鼓励使用上一年度未使用限额组织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因此地方政府若欲积极利用去年未使用的限额,选择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的可能性更大。

同时,89号文为项目收益专项债提供了多一层保障,提升投资者积极性:还未实现收入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可在限额内发行新的专项债周转偿还本金,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

二、历史沿革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提出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5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5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做好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相关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制定了《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财政部2014年10月23日附件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以下简称《意见》),做好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清理甄别工作的目的,是清理存量债务,甄别政府债务,为将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奠定基础。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存量债务是指截至2014年12月31日尚未清偿完毕的债务。

第四条清理甄别工作由地方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具体牵头、部门单位各负其责。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清理甄别工作,认真甄别筛选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对适宜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要大力推广PPP模式,达到既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获取合理回报,又减轻政府公共财政举债压力、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民生项目建设的目的。

第六条清理甄别工作按照先清理、后甄别的顺序开展。

第七条清理工作由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的举借单位(以下简称债务单位)具体负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把关。

财政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81号

财政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81号

财政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国务院关于编制201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5〕65号)、《财政部关于2016年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13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和措施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库款管理工作2016年全国库款管理工作任务更加艰巨,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管理。

一季度全国经济虽然稳中向好因素增多,但基础还不够牢固,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必须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压减库款规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2016年地方政府置换债券大规模发行,一定程度上拉高了库款规模,使库款管理的复杂性加大。

国务院对库款管理工作高度重视,2016年以来几次要求财政部门认真分析研判,采取督办和制度性措施强化地方库款管理,不能一方面地方喊缺钱,另一方面又支不出去。

总体看,各地区能够按照国务院要求积极采取落实措施,大部分地区工作成效明显。

但也有部分地区,仍存在预算下达不够及时、预算执行进度偏慢、政府置换债券资金支拨不够及时等问题,导致库款规模偏大、库款保障水平偏高,财政资金不能及时形成支出,难以发挥政策效益。

为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针对本地区管理薄弱环节,逐项研究提出工作措施,合理压降库款规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于稳增长、促发展大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债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6〕5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债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6〕5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债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债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6〕5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政府债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21日四川省政府债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政府债务预算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4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债务收支预算、决算编制以及预算执行、调整,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指各级政府为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需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

第四条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通过财政资金偿还的中央转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作为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五条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真实完整,严格监督、公开透明,限定用途、强化绩效”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

债务限额主要根据政府债务风险、财力水平等因素确定。

影响中国城投行业发展十大事件

影响中国城投行业发展十大事件

影响中国城投行业发展十大事件(以事件发生时间为序)第一条: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2016年1月2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强调信用评级在地方债发行定价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债券余额、置换债券、新增债券均须进行限额管理、把控发行节奏,避免集中供给,提高市场接受能力,要求地方政府财政、债务信息披露范围扩大,从鼓励将地方债作为抵(质)押品、扩大投资人范围和新增在自贸区试点发行地方债等多方面增强二级市场流动性,置换债券偿还范围扩大至2015年底清理甄别的地方政府债务本金,并将符合条件的所有债务纳入置换范围,继续采取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定向发行比例将上升。

第二条: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2016年2月2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

意见指出,发展新型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需要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组织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每年培训2000万人次以上。

第三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2月23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一、清理对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延续43号文关于地方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发债要求。

二、债务清理认旧债剥新账,存量寄望地方债置换,增量严格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第五条: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公布实施《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2016年7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公布实施《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27•【文号】国办函〔2016〕88号•【施行日期】2016.10.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0月27日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1 总则1.1 目的1.2 工作原则1.3 编制依据1.4 适用范围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部门职责3 预警和预防机制3.1 预警监测3.2 信息报告3.3 分类处置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4.2 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4.3 舆论引导4.4 应急终止5 后期处置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5.2 评估分析6 保障措施6.1 通信保障6.2 人力保障6.3 资源保障6.4 安全保障6.5 技术储备与保障6.6 责任追究7 附则7.1 预案管理7.2 预案解释7.3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目的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1.2.1 分级负责省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

跨省(区、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相关地区协商办理。

1.2.2 及时应对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加强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建议

加强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建议

加强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建议作者:李卫民来源:《人大研究》 2017年第8期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虽然总体风险可控,但随着其规模不断扩大,隐藏的风险不容忽视。

地方各级人大重视加强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强“全口径预算”审查监督要求的必然举措,对于督促地方政府严格、规范管理好政府债务,有效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不断改进相关预算调整方案审查批准老预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2009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加大投资力度,国家决定增加国债规模并允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同时明确地方政府对于发债收入及相应安排的支出,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批。

这一规定在随后新修改的预算法中得到确认。

2015 年生效实施的新预算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规定,预算执行中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实际工作中,2009 年以来地方政府每年都依照国务院核定的限额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并按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请人大批准。

应当说,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取得的这部分地方政府债务,从一开始就实行限额管理并纳入预算接受人大审查监督,因此,其收支管理是比较规范的,人大对其审查监督也比较到位。

结合当前实际工作,个人认为人大对于地方政府债券收支的审查监督,也有一些方面可作改进。

一是应当不断细化债券资金的项目安排。

提高预算编制的细化程度,减少待分配资金比重,是改进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基本要求。

由于近年来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已成为常态(地方人大常委会审批预算调整方案一般在每年全国人大会议后的第二季度),加上国务院及财政部文件对地方政府发债的支出范围规定了使用重点,因此,地方政府应当而且也有条件对发债作出预判并提前开展项目准备工作,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地细化预算调整方案的具体内容。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6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6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6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27日江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

政府债务指各级政府为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需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

或有债务指存量债务中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以及国务院批准锁定存量后新发生的政府依法担保债务。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管理应当遵循“适度举借、讲求效益、加强管理、规避风险”的总体要求,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各级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一)省政府对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对全省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债券发行额度确定、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确定以及违规举债责任追究实施决策管理。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5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5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5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目标要求。

按照职责明确、界限清晰、运作规范、风险可控、良性发展的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政府性债务的积极作用,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更好地推动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管理原则。

分清责任。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间债务界限,明确政府与企业间债务界限,落实谁借谁管、谁借谁还、风险自担的责任。

全面规范。

全面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和偿还,严格报告报批程序,把政府性债务全部纳入监管轨道。

不出风险。

以本地区不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为底线,强化债务风险评估预警、应急处置和考核问责。

稳步推进。

严格管理新增政府性债务,稳妥处理存量政府性债务,确保政府性债务管理平稳推进。

二、强化政府性债务管理责任(一)明确政府性债务管理责任主体。

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实行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县政府性债务实行不救助原则。

(二)划清政府与企业间债务责任。

企业债务由企业负责偿还,不得将企业债务推给政府偿还,也不得将应由政府偿还的债务推给企业偿还。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1.16•【字号】川财金〔2016〕102号•【施行日期】2016.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16〕102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省级相关部门、单位: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经厅长办公会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6年11月16日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债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6〕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四川省人民政府为主体发行的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分为新增债券和置换债券;按预算管理模式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第三条地方政府债券由省政府统一发行,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以下简称“市县”)政府确需举借地方政府债券,由省政府代为发行转贷市县政府,举借债券的各级政府负责还本付息。

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不得突破批准的额度。

省财政厅具体负责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根据需要合理确定债券发行时间、期限结构、发行数额等事项,按照市场化原则采用招标、承销方式发行债券。

第四条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资金分类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部门(单位)使用的债券资金相应纳入部门(单位)预算管理。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以下简称一般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以下简称一般债券)、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债务(以下简称外债转贷)、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一般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

第三条一般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四条除外债转贷外,一般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一般债券方式筹措。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一般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一般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务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一般债券。

第五条一般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六条一般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一般债务本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发行一般债券等偿还。

一般债务利息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等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一般债券偿还。

第七条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一般债券。

第八条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一般债务预算收支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信息系统,一般债务管理纳入全国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外债转贷预算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章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第十条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一般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国家调控政策、各地区公益性项目建设需求等,提出分地区一般债务限额及当年新增一般债务限额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省级财政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28•【字号】内政办发〔2016〕173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7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更好发挥政府债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务,是指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

包括: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债务以及截至2014年12月31日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非政府债券形成的债务。

第二章限额管理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

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

自治区财政厅在全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自治区宏观调控政策、各地区建设投资需求等确定各级政府和自治区本级举债限额,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年度预算执行中,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宏观政策,适当增加或削减各级政府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者在上年债务限额基础上合理调减限额。

第四条自治区财政厅依照财政部下达的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提出全区年度政府债务安排建议,编制年度预算调整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公共预算收入偿还 ;有一定收益的公 益性项 目,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 ,以对应的政府性基 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 四是明确地方债务偿还主体。2 0 1 6年 1 1 月 1 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 地方政府性债 务风 险应急
处置预案 》 ,明确表示中央不会 为地方政府举债兜底 ,地方政府对其举借 的债务 负有偿还责任。
偿 债需求 和债券 市场状 况等 因素 ,制 订全省地 方政府
债券发行 计划 ,有序做 好债券 发行工 作 ,及 时筹措 债
务资 金。
二是资 金拨付 。省 级财政 部 门发 行地方政 府债券 募 集的 资金 ,应 当缴入 省级闫 库 ,根据 预算安 排和还
足 额缴纳 债券本 息等 资金 的 ,省级财 政部 门 可以采取 适当方式扣回 , 并 将违约情况向市场披露 。

是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限。经国务院批 准 ,省级政府可 以适度举债 。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债 的由省
级政府代为举债 。 二是 明确地方政府举债限额。国务院确定各省级政府债务限额 ,省级政府确定本级及各市县政府债
务限额 。各级 政府应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债 。
三是实施地方债务分类管理。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 目,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 ,主要 以一般
三 是债 券使 用。地方 各级财政 部 门应 当依据 预算
调整方 案及债 券发行 规定 的预算 科 目和 用途 ,使 用一
和决 算 、非债券形式债务纳入 预算 、监督管理 等方面 ,
提出 _ r 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 的工作 要求。

般 债券 和专项 债券资 金。确 需 调整支 出用途 的,应 当
( 刘 德伟 )

地方政府专项债70个实务问题的再梳理

地方政府专项债70个实务问题的再梳理

地方政府专项债70个实务问题的再梳理1.地方政府合规的举债方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预算法实施条例》: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

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

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2、政府债券分哪些品种?什么是专项债?什么是一般债?根据以上法规,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一般债券是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

专项债券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3.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4、专项债该由谁来还?专项债可否不由城投还?专项债的发行主体和偿还主体都是地方政府。

(一)《预算法》、国发(2014)43号《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均明确专项债的发行主体和偿还主体都是地方政府,且责任主体是省级政府;(二)专项债以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而这两项收入都是交给政府的。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答记者问近期,财政部印发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4号)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以下统称《办法》)。

就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一、问: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答:地方政府债务是地方财政收支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应当纳入各级预算管理。

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改变了以往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公司举债后债务资金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局面,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实现对地方政府债务“借、用、还”的全过程监控,增强地方政府债务透明度,强化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严格限定地方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09年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代发地方政府债券起,财政部持续推进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印发《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21号),指导地方做好预算管理工作。

2009年-2014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全部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债。

国发〔2014〕43号文件明确,将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按照法律和国务院文件要求,财政部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和《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83号),指导地方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工作。

2016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分别在2016年全国预算草案、地方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中完整反映地方政府债务情况,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35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35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14日邵阳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3〕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下同)直接借入、拖欠或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以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因公益性项目建设而直接借入、拖欠形成的债务。

政府性债务分为三类:(一)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统称财政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举借,确定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

(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是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等举借,确定以非财政性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依法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的债务。

地方政府举借,以非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视同政府担保债务。

(三)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是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等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未提供担保的债务(不含拖欠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

2016年自治区地方政府性债务有关情况说明

2016年自治区地方政府性债务有关情况说明

2016年自治区地方政府性债务有关情况说明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要求各级政府依法举债,规范用债,确保了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在健康的轨道上顺利发展。

一、全区2016年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及举借偿还情况(一)全区2016年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

据统计,截止2016年底,全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以下简称为政府债务)余额5678.3亿元,比上年底增加210亿元,增长3.8%。

其中:一般债务4705.6亿元,增加162.7元,增长3.6%;专项债务972.6亿元,增加46.6亿元,增长5%。

全区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925.5亿元,全区政府负有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316.9亿元。

(二)全区2016年新增政府债券举借情况。

经财政部批准,全区2016年新增债务287亿元(含外债转贷债务0.5亿元),其中,一般债务252亿元,专项债务35亿元。

自治区财政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286.5亿元,具体是:举借一般债务251.5亿元,专项债务35亿元。

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区本级留用127.5亿元,转贷盟市、旗县159亿元。

自治区本级用于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基金的资本金注入、易地扶贫、普通公路建设、口岸建设、教育、科技、旅游等公益性资本支出,新增债券投入弥补了公益项目部分资金的缺口,改善了民生,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三)全区2016年置换债券使用情况。

2016年,全区共发行置换2014年底清理甄别确定的存量政府债务的地方政府债券(简称置换债券)2215.8亿元,其中,一般债券1930.1亿元,专项债券285.7亿元。

置换自治区本级政府债务20.6亿元,具体是:置换自治区食药监局存量一般债务0.6亿元,置换自治区交通厅专项债务20亿元。

转贷盟市2195.2亿元,其中,一般债券1929.5亿元,专项债券265.7亿元。

通过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政府债务,极大缓解各级政府偿债压力,优化债务年限,降低债务风险。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我部制定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2016年11月9日附件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以下简称一般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以下简称一般债券)、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债务(以下简称外债转贷)、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一般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

第三条一般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四条除外债转贷外,一般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一般债券方式筹措。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一般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一般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务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一般债券。

第五条一般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地方政府投资融资发展与案例分析

地方政府投资融资发展与案例分析
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和证监会发布《关于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全面实施注册制
可以简化发行流程、提高发行效率,更好地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
1 政策环境——融资平台的发展脉络 1986年8月,国务院以“国函[1986]86号”同意上海利用外资32亿美元,用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工业技术改造和发展第三产业,投资南浦大桥、华亭宾馆等308个项目,由此1987年成立上海久事公司。 1992年上海市成立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等平台公司。 2002年起,重庆构建“1+8”融资平台模式。 2009年起,国开行将融资平台模式推广到乡镇一级。 2010年6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对融 资平台进行规范。 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外,地方政 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外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 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2016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推动地方融资平台转型改制进行市场化融资 2017年7月14-15日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2018年7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保障融资平台合理融资需求。 2019年6月10日,对存量隐形债务中的必要性项目,允许融资平台在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前提下 与金融机构协商继续融资。
1992(十四大)
2002(十六大)
2012(十八大)
融资平台—国有企业业转型:
97年《关于投资体制近期改革 方案》投融资平台公司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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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我部制定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
2016年11月9日
附件: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以下简称一般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以下简称一般债券)、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债务(以下简称外债转贷)、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一般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

第三条一般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四条除外债转贷外,一般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一般债券方式筹措。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一般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一般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务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一般债券。

第五条一般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六条一般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一般债务本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发行一般债券等偿还。

一般债务利息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等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一般债券偿还。

第七条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一般债券。

第八条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一般债务预算收支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信息系统,一般债务管理纳入全国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外债转贷预算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章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
第十条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一般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国家调控政策、各地区公益性项目建设需求等,提出分地区一般债务限额及当年新增一般债务限额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本地区下一年度增加举借一般债务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

第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一般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本地区公益性项目建设需求等,提出省本级及所辖各市县当年一般债务限额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级财政部门。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提前提出省级代发一般债券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建议,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按程序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一般债务限额内举借一般债务,一般债务余额不得超过本地区一般债务限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发行一般债券偿还到期一般债务本金计划,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本级和各市县实际需求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三条增加举借一般债务收入,以下内容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新增一般债务限额内筹措的一般债券收入;
(二)市县级政府从上级政府转贷的一般债务收入。

一般债务收入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合计线下反映,省级列入“一般债务收入”下对应的预算科目,市县级列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转贷收入”下对应的预算科目。

第十四条增加举借一般债务安排的支出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包括本级支出和转贷下级支出。

一般债务支出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库管理,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

一般债务安排本级的支出,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反映,根据支出用途列入相关预算科目;转贷下级支出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下反映,列入“债务转贷支出”下对应的预算科目。

第十五条一般债务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一般债务规模、一般公共预算财力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并列入年度预算草案。

一般债务还本支出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下反映,列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还本支出”下对应的预算科目。

第十六条一般债务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一般债务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并列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统筹安排。

一般债务利息、发行费用支出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反映。

一般债务利息支出列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付息支出”下对应的预算科目,发行费用支出列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发行费用支出”下对应的预算科目。

第十七条增加举借一般债务和相应安排的支出,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方案,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八条一般债务转贷下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及时将一般债务转贷的预算下达有关市县级财政部门。

接受一般债务转贷的市县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及时与上级财政部门签订转贷协议。

第四章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本级和市县情况,根据预算调整方案、偿还一般债务本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制定全省一般债券发行计划,合理确定期限结构和发行时点。

第二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发行一般债券募集的资金,应当缴入省级国库,并根据预算安排和还本计划拨付资金。

代市县级政府发行一般债券募集的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转贷协议及时拨付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一般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相关工作。

披露的信息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力情况、发行一般债券计划和安排支出项目方案、偿债计划和资金来源,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发行一般债券后3个工作日内,将一般债券发行情况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预算调整方案及一般债券发行规定的预算科目和用途,使用一般债券资金。

确需调整支出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券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支付发行费用。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转贷协议约定,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缴纳本地区或本级应当承担的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

第二十五条市县级财政部门未按时足额向省级财政部门缴纳一般债券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扣回,并将违约情况向市场披露。

第二十六条预算年度终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编制一般公共预算决算草案时,应当全面、准确反映一般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情况。

第五章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纳入本地区一般债务限额,实行预算管理。

对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应当由政府、债权人、债务人通过合同方式,约定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一般债券的时限,转移偿还义务。

偿还义务转移给地方政府后,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材料登记总预算会计账。

第二十八条对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债务人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一般债券;债务人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且债权人同意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一般债券的,地方政府应当予以置换,债权人不同意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一般债券的,不再计入地方政府债务,由债务人自行偿还,对应的一般债务限额由财政部按照程序予以调减。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规定,向社会公开一般债务限额、余额、期限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本地区一般债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专员办应当加强对所在地一般债务的监督,督促地方规范一般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等行为,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可以暂停相关地区一般债券发行资格。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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