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经营户处罚及退市制度
经营商退出管理制度

经营商退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商退出行为,促进经济有序发展,保护市场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经营商退出是指在市场竞争中,企业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经营困难等原因,主动选择退出市场,或者被监管部门责令退出市场。
第三条经营商退出应遵循自愿、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外各类经营主体在中国境内的退出行为。
第五条本制度内容包括经营商退出的程序、条件、权利义务、风险防范、监管措施等。
第六条经营主体退出应当遵循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要求,按照本制度进行申报、审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国家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退出市场,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八条国家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商退出的监督管理,保护市场秩序,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
第二章经营主体退出程序第九条经营主体退出应当提前向所在地区政府相关部门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退出原因、计划、影响等。
第十条退出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财务报表、退出申请书等。
第十一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接到退出申报材料后,及时组织评估,制定退出方案。
第十二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退出批准或者驳回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经营主体。
第十三条经营主体应当按照批准的退出方案,履行法律程序,清理债务,办理税务、人事等手续,依法进行退出。
第十四条经营主体退出后,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退出总结材料,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经营主体退出前应当依法解决与其他经营主体和消费者的关系,对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经营主体退出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法定公告手续,告知债权人办理债权债务清理。
第十七条经营主体退出后,应当及时将退出通知提交相关监管机构,并协助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联合监管。
第十八条经营主体退出应当依法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办理雇员离职手续,支付雇员应得的工资、福利,并及时向社会就业管理部门报备。
农贸市场经营户处罚及退市制度

农贸市场经营户处罚及退市制度第一篇:农贸市场经营户处罚及退市制度黔春路农贸市场违规经营行为处罚及退场制度经营户:为保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建立有理可据、有章可循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你方已签字承诺遵守的《黔春路农贸市场经营户准入制度》,制定本处罚及退场制度:一、因经营户经营不善或经营户其他原因,造成提前退场,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我方于租期届满10日内退还经营户剩余保证金。
二、证照不齐的,我方给予经营户1个月的补办时间,若仍然未达到持证经营的条件:1、第1次警告,我方再次给予10天的办理时限,继续办理证照,并罚款壹佰元。
2、第2次,直接下达《退场通知书》。
因经营户确实无法达到入场条件,清退出场。
三、经营户有如下情况发生:商品陈列不整齐、延伸摊位、超台沿或门头经营、搞摊前摊、超范围经营、使用化学和有毒有害的容器盛装食品、销售国家明文禁止销售的产品,以及其他任何影响食品安全卫生的经营行为:1、第1次警告,限10分钟内整改毕。
2、第2次警告,下达《整改及罚款通知书》,再次限10分钟内整改完毕,并罚款壹佰元。
3、第3次,直接下达《退场通知书》,清退出场。
情节严重者,并报执法部门处理。
四、经营户有在市场内生明火、明灶,洗衣、做饭、饲养宠物、聚重赌博、娱乐、开展与经营无关的活动,或将汽车、摩托车、三轮车驶入场内的行为:1、第1次警告,下达《整改及罚款通知书》,罚款壹佰元。
2、第2次警告,再次下达《整改及罚款通知书》,罚款贰佰元。
3、第3次,直接下达《退场通知书》,清退出场。
五、经营户在经营活动中,有商品缺斤少量的行为,执行“少一罚十“的制度,并执行:1、第1次警告。
下达《整改及罚款通知书》,罚款壹佰元。
2、第2次警告。
再次下达《整改及罚款通知书》,罚款贰佰元。
3、第3次,直接下达《退场通知书》,清退出场。
六、经营户在经营活动中,销售的商品是假冒伪劣或过期变质商品,执行“假一罚十”的制度,并执行:1、第1次警告。
农贸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农贸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一、市场管理条例1.市场管理条例适用于农贸市场内所有经营者和顾客,任何人不得违反市场管理条例。
2.市场经营者应按照市场管理部门的要求,合理布局摊位,保持市场秩序。
3.市场内禁止乱扔垃圾,经营者应保持自己的区域清洁。
4.市场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经营,确保食品安全。
5.市场内烟草、酒精等进口税商品严禁乱卖,违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6.市场管理部门有权对市场内的经营者进行检查和监管,确保市场秩序良好。
二、经营规定1.市场内所有经营者必须持有效证件方可开设摊位,违者将被关闭。
2.市场内经营者不得销售过期食品或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
3.市场内经营者应保持价格公开透明,不得擅自涨价或虚假宣传。
4.市场内经营者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如通道、消防通道等。
5.市场内经营者应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工作,如有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立即报告。
6.市场内经营者不得在市场内从事赌博等违法活动,一经发现将受到严厉处罚。
三、顾客规定1.顾客应文明购物,不得乱扔垃圾,不得随地吐痰。
2.顾客应理性消费,不得进行恶意砍价或冒充买家偷窃。
3.顾客应保护市场设施设备,如有损坏,将依法承担责任。
4.顾客应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检查工作,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5.顾客应自觉遵守市场规章制度,不得擅自进入未经授权的区域。
6.顾客不得在市场内大声喧哗,违者将被要求离开市场。
四、补充规定1.市场内对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进出市场应有监护人陪同。
2.市场内各类聚会活动需提前向市场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后方可举办。
3.市场内请勿乱停车,停车区域有专门规划,违者将被处罚。
4.市场内请勿乱涂乱画,如有发现将被要求清理。
5.市场内不得收购或销售非法物品,如有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以上为农贸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市场管理部门将严格执行,确保市场秩序良好,经营者和顾客间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市场的利益。
希望大家能遵守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市场环境。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为进一步清理整顿城区,城乡结合部的市容市貌,和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创建省级卫生城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个舒适、整洁、美观的市场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特制定我镇两个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如下:1、整理肉摊。
要摆成一条线,按指定的地点和摊位距离不动,不准调换摊位和随时搬走摊位,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
2、水果摊点。
要摆成一条线,按指定的地点和摊位距离不动,严禁变动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
3、蔬菜类的摊点。
严禁乱摆乱放乱占,按指定的地点不动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
4、豆腐卤肉摊点和老鸡老鸭等摊位,按指定的地点和距离不变,摆成一条线,严禁变换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
5、各类鱼摊位,按指定的地点和距离不变,摆成一条线,严禁变换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
6、群众上市卖鸡、鸭、鹅蛋的摆在指定的地点销售,严禁乱放乱占行为按指定的地点和距离不变,摆成一条线,严禁变换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严禁上市。
7、群众上市卖鱼的,要求摆在固定卖鱼的地点位置,严禁乱放乱占行为。
8、群众上市卖狗肉、羊肉、猫肉、蛙等要按指定的地点进行销售,严禁乱摆、乱占流动行为,违者警告处罚严禁上市。
9、凡在我镇农贸市场收购的老板,必须按照我镇市场管理条例,进行收购,并在指定的地点不变,严禁流动收购,避免发生矛盾和交通事故,违者警告处罚。
10、对外来老板在我镇农贸市场卖食品、五金等行业的必须遵守市场管理制度和指定地点经营,否则严禁上市。
11、凡在我镇农贸市场经营者,各人搞好自己摊点环境卫生,严禁公民在市场内乱扔纸屑、果皮等垃圾物品。
请用塑料袋装好垃圾倒在指定的垃圾箱内,违者警告处罚。
12、凡上市场购买、卖的顾客、大小车辆必须服从镇管理工作人员的安排停在指定地点,严禁乱停乱放行为,违者警告处罚、扣车。
13、市场内有一名保洁人员,做到每天上午12时下午6时清扫市场内的卫生和周边地段的环境卫生。
综合农贸市场管理条例介绍

综合农贸市场管理条例介绍为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
店铺为你整理了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希望你喜欢。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篇一第一部分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
二、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健康证到市场管理部门领取经营服务证。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必须佩戴经营服务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监督。
三、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文明、诚实经营。
四、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到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上岗证后,方可入场营业。
未经登记的从业人员及闲杂人员不得私自进入营业区域。
五、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农贸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
本农贸市场的作息时间根据季节随时变动。
六、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
第二部分商品质量管理规范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三、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
并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经营户必须接受市场管理部门对其商品进行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五、经营户应当经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立即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六、经营户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经营。
农贸场违规处罚管理办法

农贸场违规处罚管理办法引言一、违规定义1. 销售伪劣产品;2. 虚报农产品质量;3. 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销售;4. 擅自提高农产品价格;5. 妨碍市场监管部门执法;6. 不按照卫生要求进行摆摊;7. 违反交易纪律;8. 否认或拒不履行违规处罚决定。
二、处罚类型1. 警告:对初犯轻微违规行为进行警告;2. 罚款:对违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3. 暂停营业:对严重违规行为进行暂停营业处罚;4. 撤销许可证:对严重违规行为进行许可证撤销处罚;5. 司法追究:对构成犯罪的违规行为进行司法追究。
处罚类型的选择将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累积次数来决定,同时也会考虑到违规者的态度和后续改正的意愿。
三、处罚程序1. 发现违规行为:农贸场管理部门通过监管和巡查工作,发现潜在的或者实际存在的违规行为。
2. 取证和调查: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农贸场管理部门将进行取证和调查工作,收集相关证据和调查材料。
3. 罚款或处罚决定:基于取证和调查的结果,农贸场管理部门将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直接罚款或者给予警告,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暂停营业、撤销许可证或者启动司法程序。
4. 处罚通知:农贸场管理部门将会将处罚决定通知违规者,并告知其可以申请复议的权利。
5. 复议程序:针对处罚决定不服的违规者,可以提出复议申请,农贸场管理部门将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议工作,并将复议结果通知违规者。
6. 执行处罚:对于不服复议结果的违规者,将会依法执行处罚。
四、违规处罚的监督与评估为了确保农贸场违规处罚工作的公正和有效,需要进行监督与评估。
具体措施包括:1. 建立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农贸场违规处罚工作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2. 定期评估:定期对农贸场违规处罚工作进行评估,评估包括工作流程、执行效果、处罚公正性等方面。
3. 推行公开透明:在公告栏、农贸场网站等平台定期公示违规处罚的案件和执行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菜市场农贸市场违规行为的处罚细则

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细则
一、对有下列违规行为的:
1、任意在通道上堆放物品。
2、任意在通道上停放车辆。
3、摊内垃圾不袋装和桶装。
4、场内场外任意摊外设摊。
处罚措施:
第一次:严重警告;
第二次:停业整改叁天,写出书面检查;
第三次:停业整改拾柒天,写出书面检查;
第四次:取消经营资格,清除出场,全场通报。
二、对有下列行为的:
1、短秤少量。
2、掺杂使假。
处罚措施:
第一次:缺一罚十倍,补足差额数,当面向顾客道歉并进行书面检查。
第二次:缺一罚五十倍,补足差额款,当面向顾客道歉并作书面检查。
第三次:缺一罚壹佰倍,不足差额款,当面向顾客道歉作出书面检查,停业整改拾天。
1。
农贸市场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农贸市场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由于篇幅限制,我无法一次性提供3000字以上的完整文档。
不过,我可以提供一个农贸市场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概要,供您参考和拓展。
农贸市场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一、总则●制定目的:为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户及从业人员。
二、经营户管理规定1.资质要求⏹经营户需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
⏹从业人员需具备健康证明,确保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
1.商品质量⏹经营户应保证所售商品质量,不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产品。
⏹对进货渠道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1.环境卫生⏹经营户负责摊位的日常清洁,保持市场整体卫生环境。
⏹垃圾分类,禁止乱倒乱扔。
1.公平交易⏹经营户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禁止价格欺诈和虚假宣传。
三、从业人员管理规定1.职业道德⏹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文明经营,礼貌待客。
⏹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仪表整洁。
1.服务规范⏹按照市场管理规定摆放商品,方便顾客选购。
⏹热情解答顾客问题,提供优质服务。
1.培训与考核⏹市场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考核,不合格者需接受再培训或解除聘用。
四、违规处理●对违反管理规定的经营户及从业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营业、撤销经营资格等处罚。
●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附则●本规定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内容仅为概要,实际管理中可能还需要细化各个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如果您需要更具体的内容,建议参考当地的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或咨询相关部门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标准农贸市场食品退市制度

标准农贸市场食品退市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封存,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下列食品应当退出市场:
1、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等《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2、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
3、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
4、经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的;
5、伪造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识、名优标识、商标标识、国际标准采用标识、防伪标识等标识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三、食品经营者对工商、卫生等食品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和主要新闻媒体告知、通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并做好第一条规定的相应工作。
四、食品经营者应当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向经营者和消费者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五、食品经营者未按照上述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
农贸市场进场退出制度

农贸市场经营主体准入、退出制度
第一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一户一档”,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等信息,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所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的相关证明、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
第二条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第四条销售者无法提供使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第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状,明确双方食用质量安全权利义务。
第六条对有证据证明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或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或者多次被有关部门认定销售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因售后服务不到位导致消费者多次投诉的违规经营者,农贸市场开办者有权依照租赁合同及时予以清退。
第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严格执行市场经营户信用管理制度,按照《宁波市农贸市场经营户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将经营者划分为不同信用类别,相应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对其进入、存续和退出实施全过程管理。
农贸市场商户奖罚制度范本

农贸市场商户奖罚制度范本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农贸市场商户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商户。
3. 奖罚制度应公开、公平、透明,接受市场管理方及商户的监督。
二、奖励制度1. 诚信经营奖:对连续三个月无投诉、无违规行为的商户,给予表彰,并在市场内显著位置展示其荣誉。
2. 卫生标兵奖:对保持摊位卫生、整洁的商户,每月评选一次,给予物质奖励或减免租金。
3. 创新贡献奖:对提出市场改进建议并被采纳实施,对市场发展有显著贡献的商户,给予一次性奖励。
4. 优秀服务奖:对服务态度好、顾客满意度高的商户,每季度评选一次,给予奖励。
三、惩罚制度1. 违规经营处罚:对违反市场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的商户,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营业直至解除租赁合同的处罚。
2. 卫生不达标处罚:对摊位卫生不达标的商户,首次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处以罚款。
3. 食品安全问题处罚: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的商户,除依法追究责任外,市场管理方将给予罚款,并视情节严重性,可解除租赁合同。
4. 服务态度差处罚:对服务态度差、顾客投诉多的商户,给予警告,严重者可暂停营业,直至整改到位。
四、奖罚执行1. 奖罚决定由市场管理方根据实际情况和商户表现做出。
2. 奖罚结果应及时通知相关商户,并在市场内公告。
3. 商户对奖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市场管理方提出申诉,管理方应在接到申诉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场管理方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商户,并公布新的奖罚制度。
六、其他1. 商户应定期参加市场管理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
2. 商户应积极配合市场管理方的各项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奖罚标准和细则应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制定。
农贸市场退市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退市管理制度
为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不合格产品实施退市制度,具体指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合格的产品,采取禁销,以减轻危害,消除影响,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
二、根据消费者申诉、举报、市场检查以及社会各界信息来源等,对涉嫌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食品,经抽检确认后,立即停止销售,上报相关行政单位处罚。
对未售出的有害食品进行妥善处理,对消费者提出的问题进行妥善解决。
三、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1、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2、包装破损造成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3、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4、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劣充好、偷工减料的;
6、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7、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诱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8、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持有的名称、包
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四、市场投资者积极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食品退市查处的相关工作,记录已退市食品,并报市场监督部门备案。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及奖罚最新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及奖罚最新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是确保市场有序运行、保障消费者权益和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机制。
以下是一套基本的管理制度及奖罚措施的草案:一、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1. 所有商户必须持有合法营业执照及相关卫生、安全证明。
2. 定期对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商户将被限期整改或退出市场。
二、商品质量管理制度1. 所有销售商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2. 建立商品追溯体系,确保商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3. 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商户,实行罚款并公示其不良行为。
三、环境卫生管理制度1. 商户负责各自摊位的清洁卫生,每日收市后进行彻底清理。
2. 市场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大扫除,确保市场整体环境卫生。
3. 对违反卫生规定的商户,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四、秩序维护制度1. 严禁商户擅自占道经营,影响市场通行。
2. 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禁止任何形式的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3. 对扰乱市场秩序的商户,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市场禁入处罚。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1. 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快速响应消费者的合理诉求。
2. 对消费者投诉属实的商户,进行调查并根据情况给予处罚。
3. 定期公布消费者满意度调查结果,提升市场服务质量。
六、奖励机制1. 对于遵守市场规定、商品质量优良、服务周到的商户,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定期评选“诚信商户”和“优质服务商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宣传推广。
七、惩罚机制1. 对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商户,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市场禁入的处罚。
2. 对于屡次违规的商户,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取消其市场经营资格。
八、监督与执行1. 建立市场管理监督小组,负责日常巡查和违规行为的查处。
2. 定期对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制度的时效性和适应性。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草案,具体实施时需结合当地法律法规和市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食品退市管理制度

食品退市管理制度第一条为确保本市场的食品安全水平,加强本市场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保障顾客的合法权益,特指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推出市场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一) 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二) 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三) 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四) 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五) 在农贸市场食品质量的抽查中,查处的不合格食品;(六) 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和卫生要求的食品;(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经营者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一) 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二) 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三) 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市场开办者或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四) 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在巡查监管中发现不合格的食品,有权立即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招回已售出食品,并依法处理。
第六条市场开办者应对市场内经营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积极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食品退市和查处相关工作。
第七条经营者进货时应当与经销商或生产商签订合同,在合同中订立供货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货和赔偿条款。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阿盟新春工贸连锁超市下面是赠送的保安部制度范本,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谢谢!保安部工作制度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津法觃,按照####年度目标的要求,做好####的安全保卫工作,保护全体人员和公私财物的安全,保持####正常的经营秩序和工作秩序。
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文章作者:点击:27252011—9-12 14:48:41字体【大中小】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建设,发展城乡集市贸易,促进商品流通,维护商品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易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建设、监督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集市贸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集市贸易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文明、规范。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物价、技术监督、税务、公安、卫生、计划、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文章作者:点击:17902011—9—12 14:57:37字体【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的下列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二)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
其他集贸市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第三条集贸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第四条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第二章农贸市场消防组织第五条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机构;多家合办的应当成立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机构,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第六条集贸市场的负责人为该市场的防火负责人。
农贸市场经营户规章制度

农贸市场经营户规章制度一、总则农贸市场经营户规章制度是为了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管理,规范经营户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农贸市场内的所有经营户。
二、经营户注册与申请1. 经营户的注册经营户须向所在农贸市场管理机构提出注册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经营许可证等。
注册时,应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承诺遵守市场规章制度。
2. 经营户的申请新经营户需向所在农贸市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营计划书、食品安全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
经营计划书应包括经营范围、经营品种、经营策略等内容。
农贸市场管理机构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合格者方可取得经营资格。
三、经营活动规范1. 产品质量经营户必须确保所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禁止销售过期食品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农产品。
2. 市场秩序经营户应遵守农贸市场的开放时间,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营业时间。
同时,禁止经营户在市场内进行噪音、污染环境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3. 价格公示经营户在销售农产品时,必须明码标价,并在醒目位置公示价格,不得进行欺诈或哄抬价格的行为。
4. 许可证明经营户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经营许可证明,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证件。
禁止经营户使用伪造、过期或失效的经营许可证明进行经营行为。
5. 环境卫生经营户应当保持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整洁,不得乱丢垃圾或者污染环境。
在经营过程中,经营户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措施,确保农产品的卫生安全。
四、违规处理措施1. 经营户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理对于经营户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农贸市场管理机构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经营许可证等,情况严重者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 经营户与消费者纠纷的处理在经营过程中,如发生经营户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解决。
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向农贸市场管理机构投诉,由农贸市场管理机构进行调解处理。
农贸市场处罚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处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贸市场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农民权益,根据《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农贸市场执法检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贸市场处罚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农贸市场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贸市场管理处罚应当依法公正、准确、及时、文明、公开,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农贸市场的管理处罚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从严、实事求是、公正文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
第五条农贸市场的管理处罚工作应当加强对执法机关内部的监督管理,健全执法文书规范化制度,确保执法的公正、严格、合法。
第六条农贸市场的管理处罚工作应当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与交流,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工作透明度,确保处罚的公正。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及适用条件第七条农贸市场的管理处罚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法拘留等。
第八条对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以及执法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罚。
第九条农贸市场的经营主体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质量不合格、假冒伪劣产品、销售过期食品、违规设置经营区域等行为。
对执法人员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变相敲诈等行为。
第十条处罚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应当采取相对应的处罚措施。
第三章处罚的程序第十一条农贸市场的管理处罚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制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对于情节较重,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当事人有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申诉或者要求听证。
对上述请求,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名称、日前和文号、处罚决定的执行期限和执行的机关、适用法律和依据、对行政处罚的申诉、仲裁或者起诉的途径和期限等。
农贸市场的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的管理制度一、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为确保农贸市场内的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市场管理部门应建立严格的商户准入标准。
商户在进入市场前需提交相关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并缴纳必要的保证金。
同时,对于违规经营的商户,市场管理部门应设立清晰的惩罚条例,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营业直至清退市场。
二、商品质量管理商品是农贸市场的核心,确保商品质量是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市场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在售商品进行抽检,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标准和规定。
对于检测出的问题商品,应及时下架并进行公示,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三、卫生与环境维护农贸市场的环境卫生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和食品安全。
市场管理部门应制定详细的清洁卫生制度,包括市场的日常清扫、垃圾处理、排水系统的维护等。
同时,鼓励商户自觉维护摊位内外的清洁,共同营造一个干净、整洁的市场环境。
四、价格监管与公平交易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避免价格欺诈行为,市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商品价格的监管。
通过设置价格公示牌,公布各类商品的参考价格,增强价格透明度。
同时,对于操纵市场价格、哄抬物价的行为,应及时查处并予以公示。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是农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市场管理的基本职责。
市场管理部门应设立消费者投诉窗口,及时受理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
对于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应迅速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六、应急管理与安全保障农贸市场作为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安全不容忽视。
市场管理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火灾、食品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市场管理人员和商户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七、信息公开与透明化操作信息公开是提升市场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
市场管理部门应通过公告栏、网络平台等多种渠道,及时发布市场动态、管理规定、抽检结果等信息。
通过透明化操作,增强市场的公信力和商户的责任感。
农贸市场各项规章制度内容

农贸市场各项规章制度内容一、市场秩序管理1.进出管理:所有经营者和顾客必须通过规定的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擅自进出。
经营者及职工必须佩戴工作证件和标志。
2.物品陈列: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摊位布局和商品陈列标准进行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场地或乱放商品。
3.环境卫生:市场管理部门会定期进行环境卫生检查,经营者必须保持自己的摊位和周围环境整洁,不得乱丢垃圾或污水。
4.价格监管:市场管理部门会监督商品价格,不得擅自涨价或虚假宣传价格。
5.无证经营:市场管理部门会严格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对于没有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证的摊位将予以关闭。
二、商品质量管理1.食品安全:所有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经营者必须保证食品的新鲜和卫生。
2.产品标识:经营者在售卖商品时必须贴有明显的产品标识,清晰显示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日期等信息。
3.假冒伪劣商品:市场管理部门会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销售行为,经营者必须保证所售商品的品质和正版性。
4.退换货政策:对于有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商品,市场管理部门规定了统一的退换货政策,让消费者能够方便和及时的解决问题。
三、经营行为管理1.营业时间:市场规定了统一的开市时间和闭市时间,经营者必须按时开市和闭市,不得擅自延长或提前关闭。
2.商品售卖:经营者必须按照市场规定的营业范围进行经营,不得私自兜售非经营范围内的商品。
3.集中经营:市场管理部门会对一些短期、季节性的商品设置统一的集中销售区域,经营者必须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销售。
4.交易环节:市场管理部门会对交易环节进行规范管理,设立统一的交易站点,并规定了购物者和经营者的交易程序和规范。
四、纠纷解决机制1.投诉举报:消费者和经营者有权向市场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有违规行为的事情,市场管理部门将会对投诉进行调查并及时处理。
2.调解仲裁:对于发生争议或纠纷的情况,市场管理部门会设立专门的调解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协助双方解决问题。
3.法律追责: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或者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市场管理部门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黔春路农贸市场违规经营行为处罚及退场制度
经营户:
为保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建立有理可据、有章可循的
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你方已签字承诺遵守的《黔春路农贸市场经营户准入制度》,
制定本处罚及退场制度:
一、因经营户经营不善或经营户其他原因,造成提前退场,无法继续履行协
议的,我方于租期届满10日内退还经营户剩余保证金。
二、证照不齐的,我方给予经营户1个月的补办时间,若仍然未达到持证经
营的条件:
1、第1次警告,我方再次给予10天的办理时限,继续办理证照,并罚款壹
佰元。
2、第2次,直接下达《退场通知书》。
因经营户确实无法达到入场条件,清
退出场。
三、经营户有如下情况发生:商品陈列不整齐、延伸摊位、超台沿或门头经
营、搞摊前摊、超范围经营、使用化学和有毒有害的容器盛装食品、销售国家明
文禁止销售的产品,以及其他任何影响食品安全卫生的经营行为:
1、第1次警告,限10分钟内整改毕。
2、第2次警告,下达《整改及罚款通知书》,再次限10分钟内整改完毕,
并罚款壹佰元。
3、第3次,直接下达《退场通知书》,清退出场。
情节严重者,并报执法部
门处理。
四、经营户有在市场内生明火、明灶,洗衣、做饭、饲养宠物、聚重赌博、
娱乐、开展与经营无关的活动,或将汽车、摩托车、三轮车驶入场内的行为:
1、第1次警告,下达《整改及罚款通知书》,罚款壹佰元。
2、第2次警告,再次下达《整改及罚款通知书》,罚款贰佰元。
3、第3次,直接下达《退场通知书》,清退出场。
五、经营户在经营活动中,有商品缺斤少量的行为,执行“少一罚十“的制度,并执行:
1、第1次警告。
下达《整改及罚款通知书》,罚款壹佰元。
2、第2次警告。
再次下达《整改及罚款通知书》,罚款贰佰元。
3、第3次,直接下达《退场通知书》,清退出场。
六、经营户在经营活动中,销售的商品是假冒伪劣或过期变质商品,执行“假
一罚十”的制度,并执行:
1、第1次警告。
下达《整改及罚款通知书》,罚款贰佰元。
2、第2次警告。
再次下达《整改及罚款通知书》,罚款伍佰元。
3、第3次,直接下达《退场通知书》,清退出场。
4、因经营户销售的伪劣、过期变质商品,给消费者造成的巨大人身伤害,
社会影响极大、民愤极坏的,一次性直接清退出场,经营户所交保证金不退,并
报执法部门处理。
七、经营户在经营活动中,辱骂、殴打他人、暴力抗拒管理的:
1、情节轻微、社会影响不大的:
1、1第1次警告。
下达《整改及罚款通知书》,罚款壹佰元。
1、2、第2次警告。
再次下达《整改及罚款通知书》,罚款贰佰元。
1、3、第3次直接下达《退场通知书》,清退出场。
2、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坏,民愤极大的,直接清退出场,经营户所交保
证金不退,并报执法部门处理。
八、市场公用设施实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如经营户使用、管理不当造成市场公用设施损坏的,照价赔偿,并负责修缮。
如经营户人为、故意、恶意破坏市场公用设施的,除照价赔偿、并负责修缮外,罚款伍佰元。
九、经营户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度的:
1、第1次警告。
限10分钟内整改毕。
2、第2次起,每次罚款伍拾元,下达《整改及罚款通知书》,限10分钟内整改完毕。
3、累计违反5次者,下达《退场通知书》,清退出场。
十、罚款的交纳:经营户在收到我方开出的《整改及罚款通知书》后,应于当日主动到市场办公室交纳罚款。
逾期交纳罚款的,我方可收取经营户的罚款滞纳金。
计算方式为:罚款滞纳金=罚款X逾期天数X2%。
十一、经营户超过时限7天交纳罚款及罚款滞纳金,我方可直接从经营户所交保证金中扣除,并有权解除与经营户签定的协议。
贵阳市黔春路农贸市场
2010年11月24日
以上内容我已知晓,承诺同意执行。
经营户: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