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644-2016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验收报告-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车轮分公司轮胎装配项目
本次验收监测委托有资质单位天津市环鉴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监测染 源种 类
监测因子 化学需氧量
五日生化需氧量
悬浮物
废水
氨氮
总磷 石油类 动植物油
pH
总氮
废气
油烟
噪声
噪声
监测方法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828-2017
建设地点
天津开发区一汽大众华北生产基地
建设项目性质 新建
主要产品名称 A-SUV 配套车轮、奥迪 Q3NF 配套车轮
设计生产能力 185 万只(每辆车 5 只轮胎,包括 4 只轮胎和 1 只备胎)
实际生产能力 -
建设项目环评 时间
2018.11
开工建设时间
2018.12
调试时间
2018.12
验收现场监测 时间
该项目投产后产生的危险废物
(废机油、沾染废物等)应遵
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 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置
准》(GB18597-2001)、《危 于车间内贴有危险废物标 固体废物已按规定
4 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要求, 识牌的暂存柜内暂存,最后 进行处置,未产生
妥善收集、储存,并按照《天 交由天津合佳威立雅环境 二次污染。
2019.1.25~2019.1.26
环评报告表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评报告表编 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
批部门
环境保护局
制单位
限公司
环保设施设计
环保设施施工
—
—
单位
单位
投资总概算
4095 万元
环保投资总概 14 万元 比例
算
0.34%
实际总概算
4000 万元
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_1604-2018)
3.7
油烟去除效率
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前的油烟质量之比值,以百分率计,见式(1)。
P
(C前Q前 - C后Q后) (C前Q前)
100%
.............................
(1)
式中:
P —— 油烟去除效率,%; C 前 —— 净化设施前的污染物浓度,mg/m3; Q 前 —— 净化设施前的排风量,m3/h; C 后 —— 净化设施后的污染物浓度,mg/m3; Q 后 —— 净化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5.3.1 对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时,采样时间应在其作业高峰期。 5.3.2 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 3 次,每次 10 min。进行采样时,3 次采样分析结果之间,其中任何 1 个 数据与最大值比较,若该数据小于最大值的 25%,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数据经取 舍后,至少有 2 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若数据之间不符合上述条件,则应重新采样。 5.3.3 臭气浓度测定按 GB 14554 的规定执行。
油烟 非甲烷总烃 油烟去除效率(%)
小型 1.5 —
≥90
排放限值 中型 1.0 10.0
大型 1.0 10.0 ≥95
单位:mg/m3 污染物排放位置
排风管或排气筒 —
2
DB41/ 1604—2018
4.2.2 餐饮服务单位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异味)按GB 14554中二级标准限值20(无量纲)执行。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郑州大学环境技术咨询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鲁冀、梁亦欣、孔德芳、孙鹏、张志华、庞龙、安洁、王燕飞。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张培、靖中秋、张长。 本标准由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8 年 6 月 8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 6 月 8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区开展夏季与人民生活相关环境问题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区开展夏季与人民生活相关环境问题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24•【字号】河北政办〔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区开展夏季与人民生活相关环境问题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各相关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北区开展夏季与人民生活相关环境问题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7年5月24日河北区开展夏季与人民生活相关环境问题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的重要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全面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需求导向,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按照《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办法》《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关于开展夏季与人民生活相关的环境问题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转办问题整改落实、国家卫生区复审和迎全运城市综合整治工作,结合河北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建设文明、卫生、优美的城市环境为目标,以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问题为重点,按照注重效果、执法有力、管理规范的要求,着力治理区域环境中存在的大气、水、土壤污染及脏、乱、差等问题。
下大力解决好制约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作方面的最基础、最前沿、最现实的治乱工作。
坚持治理工作问题导向,建立健全有效管理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采取以建立治理目标、履行责任、考核机制为先导的工作体系,全面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环境质量和城市管理整体水平,为开创美丽天津的新局面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环境保护,对各类污染问题进行全面治理。
津环保许可函〔2017〕002号
津环保许可函〔2017〕002号市环保局关于对天津地铁11号线一期工程环境阻碍报告书的批复天津轨道交通集团:你公司《轨道交通集团关于报审天津地铁11号线一期工程环境阻碍报告书的请示》(津轨道前〔2016〕275号)等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本工程途径南开区、河西区、河东区和东丽区,起点位于南开区复康路与水上公园西路交口,终点位于东丽区津塘二线与六经路交口的六经路站,正线全长22.6千米,均为地下线,全线共设地下车站21座和车辆段1处,全线配套新建1座110千伏变电站和12座牵引变电所。
车辆段位于东丽区七经路,主要包括:车辆段、综合维修中心、物资总库等。
工程总投资亿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27683万元,估量2020年12月完工。
工程符合《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计划(2015-2020年)》。
2016年11月4日至2016年11月17日,我局将该工程环境阻碍评判的有关情形在天津市行政审批效劳网上进行了公示,将工程环境阻碍报告书全本在我局网站上进行了公示。
在严格落实该工程环境阻碍报告书明确的各项环保方法的前提下,同意该工程建设。
二、工程建设进程和运营进程中要认真落实环境阻碍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方法,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工程建设须严格落实《天津市永久性爱惜生态区域治理规定》、《天津市永久性爱惜生态区域计划治理实施细那么》等规定和所涉及的永久性爱惜生态区域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并成立完善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生态环境治理制度。
严禁在永久性爱惜生态区域内设置临时营地、工程堆场及取、弃土场等。
临时占地尽可能设置在永久占地范围内,对临时性占用的土地,在项目完工前应恢复或优化原利用功能。
二、合理布置施工厂地,落实施工期噪声和振动防治方法。
选择合理的施工工艺,施工运输线路应躲开环境灵敏点,选择有效的环保防治方法,最大限度地降低对周围环境的阻碍。
振动阻碍较大的机械设备远离灵敏点布置,灵敏点周围的场地应封锁施工,在场界修建隔声围墙或吸声屏障。
《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2011 年起,编制组对不同地区有代表性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了大量的、系统的现场监 测,并对油烟污染治理技术进行了详细的调研。同时,也调研了北京、上海、广州等多地餐 饮油烟的排放管理现状并征求了对现行标准的修订意见。
1.2 工作过程
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接受任务后,立即成立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修订 GB 18483-2001)编制组,开展了科技文献查阅和餐饮业油烟治理技术资料的收集工作。
2008 年 12 月 23~26 日,编制组到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餐饮业相关行业协会以及 相关的信息部门进行了调研,综合反馈意见,完成开题报告。
2014 年 7 月,原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在北京主持召开《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研讨 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部环境标准研究所、有关地方单位参加会议并听取了编制组的工 作汇报。经讨论,专家组建议增加颗粒物和特征挥发性有机物的限值要求。
目录
1 项目背景.......................................................................................................................................1 1.1 任务来源....................................................................................................................................1 1.2 工作过程.............................................
全国各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小型
中型
大型
小型
中型
大型
油烟
1.0
1.2
1.5
85%
90%
90%
颗粒物
-
-
-
-
非甲烷总烃
-
-
-
-
臭气
≤70(无量纲)
-
-
-
3上海地方标准
上海:《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2014
最高排放浓度
(mg/m³)
最低净化率
小型
中型
大型
油烟
1.0
90%
90%
90%
颗粒物
-
-
-
-
非甲烷总烃
全国各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1国家标准
国标:《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
最高排放浓度
(mg/m³)
最低净化率
小型
中型
大型
油烟
2.0
60%
75%
85%
颗粒物
-
-
-
-
非甲烷总烃
-
-
-
-
臭气
-
-
-
-
2山东地方标准
山东:《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
最高排放浓度
(mg/m³)
最高排放浓度
(mg/m³)
最低净化率
小型
中型
大型
油烟
1.0
-
-
-
颗粒物
-
-
-
-
非甲烷总烃
-
-
-
-
臭气
-
-
-
-
山东《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山东省《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九年十二月目录1. 项目背景 (1)1.1 任务来源 (1)1.2 工作过程 (1)2.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2)2.1控制大气复合污染,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 (2)2.2提升行业污染控制水平,满足人民日益提高的环境空气质量需求的需要 (2)3. 标准修订的基本原则、总体思路和技术路线 (3)3.1 基本原则 (3)3.2 总体思路 (3)3.3 技术路线 (4)4. 国内外相关标准调查和研究 (5)4.1 国外相关标准及政策研究 (5)4.2 国内相关标准政策研究 (6)4.2.1 港澳台相关标准政策研究 (6)4.2.2 大陆相关标准政策研究 (9)5. 餐饮业产排污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14)5.1 主要生产工艺及产排污分析 (14)5.2 污染防治技术分析 (16)5.2.1 油烟控制技术 (16)5.2.2 VOCs控制技术 (19)5.2.3 臭气浓度控制技术 (20)5.2.4 餐饮业油烟净化设备存在的问题 (21)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23)6.1 标准名称 (23)6.2 标准适用范围 (23)6.3 术语及定义 (23)6.4 时段划分 (24)6.5 餐饮服务单位规模的划分 (24)6.6 污染物项目的选择 (25)6.7 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依据 (26)6.7.1 污染物浓度限值的确定原则 (26)6.7.2 排放限值的确定 (27)6.8 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要求 (30)6.9 污染物监测要求 (31)6.10 达标判定 (31)6.11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32)6.12 本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对比 (32)7. 标准实施的可行性分析和环境社会效益 (34)7.1 标准实施的技术可行性 (34)7.2 标准实施的经济性分析 (35)7.3 标准实施的环境和社会效益 (35)1. 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空气质量,保障民众健康的要求,适应全省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加强全省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于2018年3月下达了修订《饮食业油烟标准》的计划任务,由济南市环境研究院承担修订工作。
国家环保局油烟标准
国家环保局规定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具体如下:前言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臭气浓度、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油烟排气筒最低排放高度。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扩建、改建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的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4675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标准状态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及排风量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饮食业油烟对食物烹饪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热氧化或热裂解产生的混合物。
3.3油烟净化设备对食物烹饪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设备。
3.4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油烟去除效率饮食业油烟进行净化设备处理后,被除去的油烟与处理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3;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3.7恶臭污染物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全文)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全文)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适用范围1.2.1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5一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油烟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城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前×Q前-c后×Q后)/(c前×Q前)×100%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f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f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油烟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1.1m2。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
表1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4.2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规定执行。
表2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6.监测6.1采样位置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
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
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
6.2采样点当排气管截面积小于0.5m2时,只测一个点,取动压中位值处;超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GB/T16157—1996有关规定进行。
6.6监测排放浓度时,应将实测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风量时的排放浓度:7.标准实施7.1安装并正常运行符合4.2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视同达标。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视情况需要,对饮食单位油烟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监测。
7.2新老污染源执行同一标准值。
本标准实施之日之前已开业的饮食业单位或已批准设立的饮食业单位为现有饮食业单位,未达标的应限期达标排放。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批准设立的饮食业单位为新饮食业单位,应按“三同时”要求执行本标准。
7.3油烟净化设施须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才能安装使用。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备的最低去除效率。
本标准为试行标准,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运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 适用范围1.2.1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油烟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 城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 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4. 标准限值4.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12 644-2016)
ICS 13.040.40Z 60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 644-2016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cooking fume2016-07-25发布 2017-01-01实施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DB12/ 644—2016目次前言 (II)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与定义 (1)4餐饮油烟控制要求 (2)5餐饮油烟监测要求 (2)6油烟采样及分析方法、油烟采样器技术规范 (3)7实施与监督 (3)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餐饮业油烟排放控制和管理,根据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未列出的污染控制项目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
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技术开发中心、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天津津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贻超、张泽生、回蕴珉、邓保乐、杨长喆、周广琨、郑媛、汪楠、李文君、闫志明。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16 年7月1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餐饮油烟控制、餐饮油烟监测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管辖区提供餐饮服务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运营期间的餐饮油烟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餐饮油烟排放。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中海油天津研发产业基地项目北区.pdf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等 3 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中相关规定及修改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告 2013 年(第 36 号))相关规定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
本项目建设的生产车间及实验室主要进行零部件维修及研发工作,不涉及产
品生产,与原环评一致。
主要建设工程内容:
表 2-1 本项目经济技术指标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项目 总用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绿化面积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机动车停车位
单位 m2 m2 m2 % ¥
个
原环评情况 235619.6 134118.3 47122.28 0.97 31.02 20 423
1581 号,北临华山道,南临万荣大道,西临海川路,东临西中环快速。建设内
容与环评一致。
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油技生产车间、油生生产车间、物探电缆车间、油化生
产车间、工业综合实验楼、综合物供中心库房、分析楼以及食堂、门卫、变电站
等公辅设施,本次验收范围是除未建成的数据中心、岩芯库实验楼外的其他部分
进行验收,为阶段性验收。
2019 年 6 月,公司已建设油技生产车间、油生生产车间、物探电缆车间、 油化生产车间、工业综合实验楼、综合物供中心库房、分析楼以及食堂、门卫、 变电站等,除数据中心、岩芯库实验楼未建成外,其他构筑物均建设完成。由于 实际建设中,部分内容与环评不一致。主要变化情况如下:(1)由于市政管网管 径不满足厂区全部废水有一个排口排放的容量要求,故将原环评中 1 个废水总排 口改为 4 个废水总排口,本次建设了 3 个排口,余下 1 个排口待数据中心建成后 建设。废水排放口建设变化,已通过备案,详见附件。(2)油技车间设备清洗水 经过隔油池处理后,废水水质不能稳定达标,故对油技车间南侧增加了一套“油 水分离+气浮+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含油废水,保证油技车 间废水稳定达标。全厂废水排放种类及排放量不变。(3)原环评对分析楼实验室 排放方式未明确,实际建成后分析楼化学试剂使用量不变,有机废气产生情况不 变,新增 7 套活性炭吸附治理设施,废气最终经过 7 根排气筒排放。(4)建成后 工业综合实验楼、岩芯库实验楼、分析楼、数据中心建筑面积有所减少,层数不 变。分析楼实验室及油技车间设备有所增加,但实验内容及维修工艺不变。根据 上述变化情况,委托北京欣国环环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对建成后与环评报告不一 致的部分编制了补充分析报告,《中海油天津研发产业基地项目北区工程项目环 境影响补充分析报告》已于 2019 年 6 月 13 日通过专家评审。依据《关于印发环 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 号),实际建设 较原环评不涉及重大变更。
山东省地方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山东省地方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Dischargestandardofcookingfume2006-01-04发布,2006-01-10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强耿明张文华潘光本标准于2006年1月4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臭气浓度、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油烟排气筒最低排放高度。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扩建、改建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的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标准状态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及排风量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饮食业油烟对食物烹饪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热氧化或热裂解产生的混合物。
3.3油烟净化设备对食物烹饪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设备。
3.4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备的最低去除效率。
本标准为试行标准,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容与运用围1.1 主题容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 适用围1.2.1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油烟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 城市与《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 饮食业单位处于同筑物,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4. 标准限值4.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
DB12 644-2016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6 油烟采样及分析方法、油烟采样器技术规范 油烟采样方法及分析方法、油烟采样器技术规范按照 GB18483 执行。 7 实施与监督 7.1 各级环保部门进行监督性检查时,现场即时采样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 否符合排放标准的依据。 7.2 本标准由天津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
II
DB12/ 644—2016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油烟控制、餐饮油烟监测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管辖区提供餐饮服务单位的设计、 环境影响评价、 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及其运营期间的餐饮油烟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餐饮油烟排放。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 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HJ 554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餐饮服务单位 Cooking service supplies 通过即时制作加工、 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 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的服务机 构。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餐饮服务单位。 3.2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 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3 餐饮油烟 Cooking fume 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 3.4 餐饮油烟净化设施 Cooking fume abatement equipments 对餐饮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各种设备及其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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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
津 市 地 方 标
DB12/ 644-2016
DB12/ 644—2016
天
准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cooking fume
2016-07-25 发布
2017-01-01 实施 发 布
I
天 津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DB12/ 644—2016
目
次
前言 ................................................................................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与定义 .......................................................................... 1 4 餐饮油烟控制要求 .................................................................... 2 5 餐饮油烟监测要求 .................................................................... 2 6 油烟采样及分析方法、油烟采样器技术规范 .............................................. 3 7 实施与监督 .......................................................................2016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油烟控制、餐饮油烟监测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管辖区提供餐饮服务单位的设计、 环境影响评价、 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及其运营期间的餐饮油烟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餐饮油烟排放。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 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HJ 554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餐饮服务单位 Cooking service supplies 通过即时制作加工、 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 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的服务机 构。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餐饮服务单位。 3.2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 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3 餐饮油烟 Cooking fume 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 3.4 餐饮油烟净化设施 Cooking fume abatement equipments 对餐饮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各种设备及其组合。
3
2
DB12/ 644—2016 表2
基准灶头数(个) 经营场所就餐位 (座) 1 ≤20
餐饮服务单位基准灶头数的折算方法
2 3 4 5 6 >150
20~40(含) 40~90(含) 90~120(含) 120~150(含)
就餐位>150 座的餐饮服务单位每增加 40 个座位视为增加 1 个基准灶头数
I
DB12/ 644—2016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餐饮业油烟排放控制和管理,根据天津 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未列出的污染控制项目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国家 及天津市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 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技术开发中心、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天津津环 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贻超、张泽生、回蕴珉、邓保乐、杨长喆、周广琨、郑媛、汪楠、 李文君、闫志明。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6 油烟采样及分析方法、油烟采样器技术规范 油烟采样方法及分析方法、油烟采样器技术规范按照 GB18483 执行。 7 实施与监督 7.1 各级环保部门进行监督性检查时,现场即时采样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 否符合排放标准的依据。 7.2 本标准由天津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
1
DB12/ 644—2016 4 餐饮油烟控制要求 4.1 餐饮服务单位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餐饮油烟浓度排放限值。 表 1 餐饮服务单位餐饮油烟浓度排放限值
污染物项目 餐饮油烟 排放限值(mg/m3) 1.0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排风管或排气筒
4.2 产生餐饮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应按 HJ554 规范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和排风机。 4.3 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应与排风机同步运行。 4.4 餐饮服务单位的集排气系统和净化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并保存维护记录。 5 餐饮油烟监测要求 5.1 餐饮油烟排放口应按 GB/T 16157 设置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以及排污口标识。 5.2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 3 倍风管直径,或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 1.5 倍风管直径处,对矩形风管,其当量直径 D=2AB/(A+B),式中 A、B 为风管边长。 5.3 当风管截面积小于 0.5m2 时,采样点取动压中位值处;超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 GB/T 16157 有关规定进行。 5.4 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油烟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时,采样时间应在其作业高峰期,采样次 数为连续采样 5 次, 每次 10 min。 5 次采样分析结果中任何 1 个数据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 则该数据为无效值, 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 数据经取舍后, 至少有 3 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 若数据不足 3 个,则需重新采样。 5.4.1 餐饮油烟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将实测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风量的排放浓度:
C 基 C测
Q测 nq 基
(1)
式中: C基——基准风量的排放浓度,mg/m3; C测——实测排放浓度,mg/m3; Q测——实测排风量,m3/h; q 基——单个基准灶头的排风量,以 2000m3/h 计; n——采样期间投用的基准灶头数,个。 5.4.2 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 热功率为 46.39 kW,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 1.1m2。当灶的总发热功率和排气罩灶面 投影面积无法获得时,基准灶头数可按经营场所就餐数量折算,见表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