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一、引言城市照明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市的安全、便利和美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城市照明管理,提高城市照明品质,保护环境,本文档制定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二、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提高城市形象和环境质量。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城市地区的照明设施和照明管理机构。
三、基本原则1.合理节能:城市照明应采用节能灯具,合理配置照明设施,减少能源消耗。
2.规范亮度:照明设施的亮度应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避免亮度过高或过低。
3.保护环境:照明设施的光污染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对动植物的干扰。
4.提高品质:城市照明应追求艺术性和美观性,提高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
四、照明设施管理1.照明设施分类:根据功能和位置,将照明设施分为道路照明、建筑照明、广场照明等不同类型。
2.设施维护: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3.故障处理: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设施故障,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使用。
4.节能改造:对老旧照明设施,应进行节能改造,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5.安全防护:照明设施应符合安全标准,避免发生火灾、触电等事故。
五、照明设施布局1.道路照明:道路照明设施应根据道路等级和交通流量合理布局,确保夜间行车安全。
2.建筑照明:建筑照明应突出建筑物的特色和美感,提高城市夜景的品质。
3.广场照明:广场照明应注重环境美观和人文氛围的营造,提供安全明亮的休闲场所。
4.公园照明:公园照明应注重景观效果和夜间活动需求,提供舒适和安全的环境。
六、照明节能措施1.使用LED灯具:逐步替换传统灯具为LED灯具,提高照明效果和节能效果。
2.智能控制系统:采用智能控制系统,根据光照需求自动调整照明亮度和时间。
3.定时开关:合理设置照明设施的开关时间,避免不必要的能源浪费。
4.光线感应:利用光线感应器,根据周围环境光线自动调节照明亮度。
5.宣传教育:加强照明节能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节能意识。
住建部令(2010)第4号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法规标题】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字号】住建部令(2010)第4号【颁布时间】2010-5-27【施行时间】2010-7-1【法规来源】/zcfg/jsbgz/201006/t20100612_201310.htm 【全文】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八条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九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2023年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节约能源、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公共空间照明管理。
第三条城市照明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效节能、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照明管理应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等相关工作相协调,实行整体统筹、分层次管理。
第五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与社会公众、专业技术人员、企事业单位等的通力合作,形成共同参与、共同管理的良好局面。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城市照明管理的支持力度,创造良好的管理环境。
第二章照明设计第七条城市照明设计应根据不同功能区域的特点,科学合理确定照明需求。
第八条城市照明设计应充分考虑人居环境要求,力求照明效果与环境协调一致。
第九条城市照明设计应注重节能,选择高效照明设备,减少能源浪费。
第十条城市照明设计应充分利用自然光线,减少人工照明的使用。
第三章照明设备第十一条城市照明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城市照明设备应具备防护、防爆、防雷等功能,确保运行稳定。
第十三条城市照明设备应具备调节光照亮度的功能,以适应不同需求。
第十四条城市照明设备应配备自动监测和故障报警系统,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城市照明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四章照明管理第十六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远程监控和数据分析。
第十八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巡查和维护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故障。
第十九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对照明运行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对照明节能效果的评估,为制定优化节能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城市照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发现城市照明存在问题的,监督部门应及时制定整改方案,督促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由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相应罚款。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7月1日起施行
上 .南 昌市做 了经 验介 绍 .有 关专 家讲 解 了城市 照 明节能 的技 术 与方 法 。7 月5日.城市 建设 司 印发 了 《 市照 明管理 规定 》宣 贯 城 会 会议 纪要 ,请 各地 结合实 际情况 参照执行 。
结 合 国 家 节 能 减 排 目标 宣 传 贯 彻 规 定 》
明管理规 定》 ( 下简称 《 定》 )。 以 规 规 定 》 自
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限时 全部 淘汰 低效 照 明产 品 。建 立城 市 照 明能耗 考核 制 度 .定期 对城 市 景观 照 明能耗 等 情况 进行 检查 。在城 市景 观 照 明中有 过 度照 明等 超能 耗标 准 行 为的 由城市 照 明主 管部 门责 令 限期 改正 逾 期 未改
主 管 部 门 要 制定 规 定 》 的宣 贯 意 见 .适 时组 织 本 地 区 的宣 贯
培 训 班 帮 助 地 方基 层 理 解 和 掌 握 《 定 》 要 点 .讲 解 ( 规 ( 规定 》 重点 。要 调 章 和 文 件 .并 ( 规 根 据本 地 区 的实际 情况 制定 实施 细则 。
作 。 当前 .要 结 合 《 国务 院关 于 进 一步 加 大 工 作 力度 确 保 实 施 ” 一 五 ”节 能 减排 目标 的 通 知》 ( 十 国发 [ O o 1 号 ) 2 lJ 2 住
房城 乡建 设 部 、国 家 发展 改革 委 关 于切 实加 强 城 市 照 明节 能 管
法规 司 李 篷 处 长介 绍 了 ( 定 》 的立 法 背 景 ,讲解 了 规 定 》 ( 规 的主 要 内容和 条款 。部 城市 建设 司刘 贺 明副 司长就 如何 贯 彻 《 规
定 》 、 加 强 城 市 照 明 管 理 工 作 以 及 下 一 步 工 作 作 了 重 要 讲 话 。会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黑建城[2010]58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通知(黑建城[2010]58号)各市(地)、县建设局、城管局及归口局:现将2010年6月12日发布的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同时,为深入贯彻执行文件精神,对各市(地)照明亮化主管部门提出如下要求:一、《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是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今年颁布的关于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的最新行政规章,各市(地)、县照明亮化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并严格遵照执行。
二、各市(地)、县照明亮化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城市照明亮化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城市照明亮化管理实施细则,落实责任,统一标准,规范内业,做好基础资料完善工作,加大对城区路灯建设投入力度,不断完善城市功能。
三、要继续做好绿色照明工程的推广工作,做好太阳能、LED等高效节能灯具的推广普及工作,要提高对计算机智能控制系统在城市照明中的应用,实施集中控制和分时控制,确保“十一五”全省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
四、要继续做好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增加相关人力物力的投入,加大巡查检修力度,经常组织对道路照明设施及亮化设施的定期检查,对不达标的管护单位按照《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进行督办,保证照明设施完好率和路灯亮灯率。
五、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我厅决定于2010年底前在全省开展城市照明大检查活动,希望各市(地)照明亮化主管部门认真对照市、县城市照明标准,搞好自检,并做好迎接全省大检查的准备工作。
附件:《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略)二O一O年六月二十九日。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是指对城市照明工作进行管理、规范和监督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旨在保障城市照明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提高城市夜间形象,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照明环境。
对城市照明管理的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照明设施管理。
照明设施是城市照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与维护是保证城市照明质量和效果的基础。
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包括对照明设施的安装、维护、更新和升级等方面的要求,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良好效果。
二、照明设计规定。
照明设计是城市照明工作的核心内容,其合理性和科学性直接影响城市夜间形象和市民生活质量。
照明设计规定要求对城市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等进行科学且创新的照明设计,以达到节能、环保和美观的要求。
三、照明环境管理。
照明环境是指城市夜间的光环境,是城市照明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
照明环境管理规定要求合理控制城市夜间的照明亮度、光污染和光干扰等问题,以保护居民的视觉健康和日常生活和工作的需求。
四、照明效果监测。
照明工作的效果是衡量城市照明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照明效果监测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的照明效果监测体系,对城市照明工作的效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以提高照明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五、照明工作安全管理。
照明工作涉及电气安全、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照明工作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对照明设施的电气安全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加强对照明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以确保照明工作的安全可靠。
六、照明管理机构和责任。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还明确了照明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以及各方面的责任分工。
照明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城市照明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保障规范和监督照明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通过对照明设施管理、照明设计规定、照明环境管理、照明效果监测、照明工作安全管理和照明管理机构和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建立了一套科学合理的城市照明管理体系,以保障城市照明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提高城市夜间形象,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照明环境。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照明是城市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城市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的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城市的照明管理能够高效稳定地运行,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城市照明管理的重要性、管理规定的制定过程、规定的内容和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城市照明管理对于城市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城市照明是城市面貌的一部分,直接关系到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美观度。
良好的照明管理能够提升城市的形象,吸引更多的人们到城市居住、工作和旅游,推动城市的经济发展。
同时,城市照明还是城市安全的重要保障之一。
合理的照明布局和充足的照明光源能够消除黑暗角落,防止犯罪活动的发生,提高居民的安全感。
因此,城市照明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其次,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制定过程是相当复杂的。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制定需要经过科学研究、立法、征求意见等多个环节。
首先,研究人员需要对城市的照明需求进行调研和分析,了解居民的实际需求和照明设施的现状。
然后,相关部门需要参考国内外的照明管理先进经验和技术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照明管理规定。
在制定过程中,还需要广泛征求专家、学者、企业和居民的意见,形成多方参与、透明公开的制度。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要求。
规定了城市照明设施的种类、数量、布局和功率等技术指标,要求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设施建设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其次是照明设施的节能要求。
鼓励使用高效节能的照明产品和技术,减少能耗和环境污染。
同时,规定了照明设施的使用时间和亮度要求,防止过度使用和亮度污染。
此外,还规定了照明设施的故障处理和安全管理要求,保障设施的安全可靠。
最后,还规定了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和监督机制,保证规定的有效执行。
然而,尽管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制定相对完善,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规定的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
由于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和利益,有时候规定的实施效果可能不如预期。
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和成都市有关城市照明方面的法律法规,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夜景环境,促进学习、科技创新,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照明,是指以灯具、线路设施、信号控制系统等实施的街道照明、公园照明和室内外照明工程。
第三条成都市城市照明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市照明标准及本市标准规定,采用国家规定的高效节能产品。
第四条市政府实行城市照明将由成都市发布和实施。
重要的城市照明项目和跨辖区的城市照明项目,须经市局民航局、物资局、财政局和审计局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建设、维修、运行维护以及灯具更新改造等前述城市照明工程,有权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经成都市城市照明工程审批机构批准,施工以及上网使用前述城市照明工程。
第六条人们通过申请手续可以新建、扩建、改造、拆除城市照明设施,任何外来公司和个体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相关项目的施工。
第七条进行城市照明设施的施工,应严格遵守当地的建筑规定,施工现场应保证安全技术标准,严禁非法占用街道区地居民道路,遵守有关噪音、污染防治和其他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八条使用城市照明设施应负责维护,定期进行检修,如发现任何不良情况,应及时进行更换,以保证安全使用。
第九条违反本条例,未经审批施工的,成都市发改委责令拆除,恢复至原状,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提高城市夜间照明质量,保障行人、车辆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维护、使用及管理。
第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环境保护,提高照明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
第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前审批、事中监管、事后评估。
第二章设施建设第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应根据城市规划、交通条件、人流密度等因素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道路照明的连续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应遵循工程质量标准,采用先进、节能的照明设备,提高照明质量。
第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应考虑并满足行人、车辆、社会公众的照明需求,提高行人和车辆通行的安全性。
第八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合理设置照明亮度,减少光污染。
第三章设施维护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进行例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工作。
第十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应及时修复故障和损坏,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应定期清洗和保养,保证照明效果的清晰和明亮。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使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段进行调整,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通行。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使用应适应不同道路状况和使用需求,调整照明亮度、颜色等参数。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使用应保持设施的良好状态、正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维修。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使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私自改装、拆除或损坏设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监督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监督管理应加强日常巡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照明管理,提高城市照明质量,保障居民生活和城市形象的整体美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照明设施和照明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当遵循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进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技术研发,指导照明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提高照明质量和能效。
第二章照明设施建设第六条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遵循城市景观和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照明设施的选材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确保质量安全。
第八条城市照明设施的布置和布灯应当考虑到道路、建筑物、公共空间等不同场所的照明需求,提供合理的照明效果。
第九条城市照明设施的亮度和色彩应当符合安全、功能和美观的要求,不能产生过度亮瞎、过度夺目的现象。
第十条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应当及时、有效,保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第三章照明系统管理第十一条城市照明系统应当采用集中控制和智能化管理,实现对照明设施的远程监测和控制。
第十二条城市照明系统的运行应当具备稳定性和可靠性,能够满足居民和交通的照明需求。
第十三条城市照明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巡检应当落实到人,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城市照明系统的能源管理应当注重节能和减排,优化系统的能效。
第十五条城市照明系统的故障处理应当及时、有效,保障照明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六条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照明设施的检查和监管。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城市照明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警告、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城市照明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工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照明设施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居民和单位有权向城市照明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使用效果和管理水平,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照明设备,包括路灯、投光灯、标志、信号灯等。
第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合理布局、科学选型、高效运行、精细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的总体规划和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局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与设计,审核相关项目的报批材料。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工作,按照规划要求进行设施的布设和维修。
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卫生清洁工作,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持设施的整洁。
第八条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交通管控工作,确保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交通秩序的安全流畅。
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维修服务。
第三章设施布设第十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布设应根据道路种类、交通流量和行车速度进行科学的规划,确保照明效果的达标。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布设要合理,充分利用现有的电力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选型应根据道路状况和功能需求进行科学选择,兼顾节能环保和经济实用。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修和更换应及时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减少因设施故障引起的安全隐患。
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开关和亮度调节应根据天气条件和道路使用情况进行合理控制,节约能源,提高设施的使用寿命。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运行参数应按照规定进行监测和记录,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故障应及时修复,设施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故障报修和处理机制。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机制,定期对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消除安全隐患。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5•【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12月1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张国清2018年12月25日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安全,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促进能源节约,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河道、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本规定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监控系统、节能系统等设备和附属设施。
第四条本市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同步建设、服务民生、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美化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照明工作的领导,确保资金投入、专款专用,保障城市照明工作健康发展。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功能照明的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和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功能照明的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和景观照明的建设、运行、维护、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功能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照明相关管理工作。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是指针导城市照明工作进行管理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措施。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照明设施建设规定: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规划和布局,包括道路照明、公共场所照明、建筑物照明等。
规定照明设施的类型、数量、亮度等要求,以确保城市照明达到安全、高效和节能的目标。
2. 照明节能规定: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的节能要求,包括使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和技术,减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
鼓励使用LED灯具等低能耗、长寿命的照明产品,推广智能照明系统,实现精细化管理和节能控制。
3. 照明环保规定: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的环保要求,包括减少光污染、防止灯光干扰生物生态系统。
限制夜间光线过亮、漏光现象,保护天文观测和野生动植物栖息地。
4. 照明管理机构和责任规定:规定城市照明管理的机构和责任,明确各级政府、照明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责任和义务。
确保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定期巡查、维修和更新设施,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5. 照明执法和处罚规定:规定城市照明管理的执法和处罚措施,对违反照明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停业整顿等。
加强对照明市场的监管,打击非法照明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城市的照明质量,改善市民的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有助于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推动城市照明向节能环保方向发展。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是针对城市中的照明设施和照明管理进行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城市照明设施的安全、有效和环保运行,并提供良好的照明环境。
具体的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包括以下方面:
1. 设备和设施要求: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的安装和使用要求,包括照明设备的品质和性能标准,照明设施的布局规划和安装位置要求等。
2. 用电管理: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的用电要求,包括用电安全和用电效率两方面。
要求照明设施符合国家能源效率标准,使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减少能源浪费。
3. 环境保护:要求城市照明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光污染和噪声污染,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4. 维护和管理: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要求,包括定期检查和维修,设施故障的及时修复等。
5. 安全管理:要求采取安全措施保障城市照明设施的安全运行,包括预防火灾和电击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6. 照明设计标准:制定照明设计的标准,包括照明亮度、色温、色彩等要求,确保提供舒适、安全的照明环境。
这些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城市的规划和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
同时,也将推动照明设备制造商和照明工程公司的技术创新和发展。
第 1 页共 1 页。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不售票的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照明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建设、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其同步实施。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需要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改造规划,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程规定,并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
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新建、改建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条厂(矿)或者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应当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道路照明安装及施工质量标准;(二)提供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
第十一条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4篇)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保障道路照明的安全、稳定和有效运行,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性和便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道路和相关区域提供照明的设施,包括道路灯、路缘石灯、交通信号灯等。
第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遵循科学、严谨、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设计与施工第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根据道路的功能和等级合理确定照明设施的类型、数量和布局;(二)根据道路照明的需要,选择适当的照明设备和灯具;(三)确保道路照明设施的亮度、照度和色温满足交通和行人的需要;(四)确保道路照明设施的外观美观、结构牢固和耐久可靠;(五)配备完善的智能控制系统,实现照明设施的远程监控和自动调节。
第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改变或减少照明设施的数量和布局;(二)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计划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三)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工人和行人的安全;(四)施工结束后应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维护与保养第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应按照规定的周期和要求进行,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状态。
第八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清洁灯具和更换灯泡,确保灯具的正常亮度;(二)定期检测和维修电线、电缆和控制系统,确保电路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三)定期检查和维修支架和灯杆,确保灯具的稳定性和牢固性;(四)定期检查和维修智能控制系统,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控制。
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故障和损坏应及时报修和处理,不得拖延或忽视。
第四章管理与执法第十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八条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九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8月1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向群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七日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照明工作的管理,美化亮化城市,根据《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工作的规范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照明以道路照明为主、景观照明为辅,坚持经济实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美观和谐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部门是城市照明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市本级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园林、公安、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落实防火、防盗、防雷、防漏电等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市、县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城市照明监控自动化网络,建立健全城市照明设施的技术档案资料,逐步实现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的程控自动化。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照明设施,对损坏、盗窃和非法收购城市照明设施等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由市、县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照明成为城市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良好的城市照明不仅能够提升城市的形象和品质,还能够为居民提供安全、便利的生活环境。
为了规范城市照明管理,许多地方都制定了相应的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以保障城市照明的质量和效率。
本文将探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重要性、主要内容和未来发展趋势。
一、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重要性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可以确保城市照明的质量。
通过规范照明设备的选用、安装和维护,可以提高照明质量,避免出现路灯亮度不足、光线污染等问题。
其次,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有助于节能减排。
通过强制使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可以减少能源的消耗,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最后,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可以提升城市形象。
通过统一的照明风格和布局,可以使城市更加美观、宜居,吸引更多的游客和投资。
二、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照明设备的选用和安装。
规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照明设备,并按照规范进行安装。
其次是照明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规定必须定期对照明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再次是照明亮度和照明时间的控制。
规定必须保证照明亮度达到一定标准,同时合理控制照明时间,避免能源浪费。
最后是照明布局和设计。
规定必须根据城市规划和功能需求,科学合理地进行照明布局和设计。
三、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未来发展趋势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未来发展趋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智能照明的推广。
通过应用智能控制技术,可以实现照明的自动调节和远程控制,提高照明效率和管理水平。
其次是绿色照明的普及。
通过使用环保节能的照明设备,如LED灯等,可以减少能源的消耗和碳排放。
再次是照明设计的创新。
通过运用新的材料和技术,可以实现更加创新和个性化的照明设计,提升城市的照明品质。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范文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范文一、目的与背景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人口的增加,城市的照明需求也越来越大。
良好的城市照明不仅可以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还可以提高城市的形象和吸引力。
然而,目前一些城市的照明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夜间照明过度、能源浪费等。
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照明,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制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二、原则与措施1.合理规划:城市照明管理应从整体规划的角度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划城市照明布局。
要充分考虑市民的实际需求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合理安排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照明。
同时,要注重保护夜间生态环境,避免对野生动植物造成干扰。
2.节能减排:城市照明应采用节能灯具,如LED灯等,以减少能源的消耗。
同时,要及时修复照明设施的故障,避免能源的浪费。
在照明设计中,要充分利用自然光线,降低人工照明的使用频率和强度。
此外,要加强照明设施的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和高效运行。
3.保护宵禁:为了保持良好的居住环境,城市照明管理应规定合理的宵禁时间。
在凌晨时段,应逐渐减少照明设施的使用,减少噪音和光污染。
尤其是在住宅区和静谧区,应更加严格控制照明设施的使用。
4.强化监管:城市照明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照明设施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要加强对违规照明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提高违规成本和舆论压力。
同时,要加大对照明设施的抽检力度,确保其合格和符合标准。
5.倡导文明用光:城市照明管理应引导市民文明用光,倡导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要加强对市民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对节能环保的意识和理解。
同时,要加强与居民楼、商户等相关单位的合作,共同推进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三、责任与处罚1.责任分工:城市照明管理应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协同作战,共同推进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要建立健全照明管理的领导小组,明确负责人和职责,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2.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八条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
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九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十三条对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安装条件的建(构)筑物和支撑物,可以在不影响其功能和周边环境的前提下,安装照明设施。
第三章节约能源
第十四条国家支持城市照明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在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中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十六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限时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第十七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提高城市照明维护单位的节能水平。
第十八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积极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以及先进的灯控方式,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
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条城市照明可以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选择专业性能源管理公司管理城市照明设施。
第四章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管,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十三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具体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
(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
(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第二十五条政府预算安排的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改善照明效果,并可以采取精确等量分时照明等节能措施。
第二十七条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的树木,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通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
(二)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三)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四)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十五条镇、乡和未设镇建制工矿区的照明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地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