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令(2010)第4号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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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一、引言城市照明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市的安全、便利和美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城市照明管理,提高城市照明品质,保护环境,本文档制定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二、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提高城市形象和环境质量。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城市地区的照明设施和照明管理机构。

三、基本原则1.合理节能:城市照明应采用节能灯具,合理配置照明设施,减少能源消耗。

2.规范亮度:照明设施的亮度应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避免亮度过高或过低。

3.保护环境:照明设施的光污染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对动植物的干扰。

4.提高品质:城市照明应追求艺术性和美观性,提高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

四、照明设施管理1.照明设施分类:根据功能和位置,将照明设施分为道路照明、建筑照明、广场照明等不同类型。

2.设施维护: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3.故障处理: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设施故障,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使用。

4.节能改造:对老旧照明设施,应进行节能改造,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5.安全防护:照明设施应符合安全标准,避免发生火灾、触电等事故。

五、照明设施布局1.道路照明:道路照明设施应根据道路等级和交通流量合理布局,确保夜间行车安全。

2.建筑照明:建筑照明应突出建筑物的特色和美感,提高城市夜景的品质。

3.广场照明:广场照明应注重环境美观和人文氛围的营造,提供安全明亮的休闲场所。

4.公园照明:公园照明应注重景观效果和夜间活动需求,提供舒适和安全的环境。

六、照明节能措施1.使用LED灯具:逐步替换传统灯具为LED灯具,提高照明效果和节能效果。

2.智能控制系统:采用智能控制系统,根据光照需求自动调整照明亮度和时间。

3.定时开关:合理设置照明设施的开关时间,避免不必要的能源浪费。

4.光线感应:利用光线感应器,根据周围环境光线自动调节照明亮度。

5.宣传教育:加强照明节能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节能意识。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范文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范文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照明管理,提高城市照明质量,保障居民生活和城市形象的整体美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照明设施和照明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当遵循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进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技术研发,指导照明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提高照明质量和能效。

第二章照明设施建设第六条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遵循城市景观和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照明设施的选材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确保质量安全。

第八条城市照明设施的布置和布灯应当考虑到道路、建筑物、公共空间等不同场所的照明需求,提供合理的照明效果。

第九条城市照明设施的亮度和色彩应当符合安全、功能和美观的要求,不能产生过度亮瞎、过度夺目的现象。

第十条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应当及时、有效,保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第三章照明系统管理第十一条城市照明系统应当采用集中控制和智能化管理,实现对照明设施的远程监测和控制。

第十二条城市照明系统的运行应当具备稳定性和可靠性,能够满足居民和交通的照明需求。

第十三条城市照明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巡检应当落实到人,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城市照明系统的能源管理应当注重节能和减排,优化系统的能效。

第十五条城市照明系统的故障处理应当及时、有效,保障照明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六条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照明设施的检查和监管。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城市照明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警告、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城市照明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工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照明设施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居民和单位有权向城市照明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城市照明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市民出行安全、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城市照明环境,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城市照明的规划与建设城市照明规划应当遵循以人为本、节能环保、突出特色、科学合理的原则。

根据城市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功能分区,结合城市的自然地理环境、历史文化风貌和市民的需求,制定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在建设城市照明设施时,应优先采用高效、节能、环保的照明产品和技术,严格控制光污染。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报送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审查。

施工过程中,应当接受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巡查和维护,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维护标准和操作规程,定期对照明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及时排除故障,确保照明设施的完好率和亮灯率达到规定标准。

在维护过程中,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保障行人、车辆的安全。

对于损坏、老化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修复或者更换。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需要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建设单位承担迁移、拆除和重建的费用。

三、城市照明的节能与环保城市照明应当注重节能和环保,推广使用节能型照明产品和智能化控制技术,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光污染。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措施,对城市照明能耗进行监测和评估。

鼓励采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作为城市照明的补充能源。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是指对城市照明工作进行管理、规范和监督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旨在保障城市照明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提高城市夜间形象,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照明环境。

对城市照明管理的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照明设施管理。

照明设施是城市照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与维护是保证城市照明质量和效果的基础。

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包括对照明设施的安装、维护、更新和升级等方面的要求,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良好效果。

二、照明设计规定。

照明设计是城市照明工作的核心内容,其合理性和科学性直接影响城市夜间形象和市民生活质量。

照明设计规定要求对城市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等进行科学且创新的照明设计,以达到节能、环保和美观的要求。

三、照明环境管理。

照明环境是指城市夜间的光环境,是城市照明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

照明环境管理规定要求合理控制城市夜间的照明亮度、光污染和光干扰等问题,以保护居民的视觉健康和日常生活和工作的需求。

四、照明效果监测。

照明工作的效果是衡量城市照明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照明效果监测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的照明效果监测体系,对城市照明工作的效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以提高照明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五、照明工作安全管理。

照明工作涉及电气安全、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照明工作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对照明设施的电气安全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加强对照明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以确保照明工作的安全可靠。

六、照明管理机构和责任。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还明确了照明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以及各方面的责任分工。

照明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城市照明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保障规范和监督照明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通过对照明设施管理、照明设计规定、照明环境管理、照明效果监测、照明工作安全管理和照明管理机构和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建立了一套科学合理的城市照明管理体系,以保障城市照明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提高城市夜间形象,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照明环境。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照明是城市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城市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的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城市的照明管理能够高效稳定地运行,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城市照明管理的重要性、管理规定的制定过程、规定的内容和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城市照明管理对于城市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城市照明是城市面貌的一部分,直接关系到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美观度。

良好的照明管理能够提升城市的形象,吸引更多的人们到城市居住、工作和旅游,推动城市的经济发展。

同时,城市照明还是城市安全的重要保障之一。

合理的照明布局和充足的照明光源能够消除黑暗角落,防止犯罪活动的发生,提高居民的安全感。

因此,城市照明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其次,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制定过程是相当复杂的。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制定需要经过科学研究、立法、征求意见等多个环节。

首先,研究人员需要对城市的照明需求进行调研和分析,了解居民的实际需求和照明设施的现状。

然后,相关部门需要参考国内外的照明管理先进经验和技术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照明管理规定。

在制定过程中,还需要广泛征求专家、学者、企业和居民的意见,形成多方参与、透明公开的制度。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要求。

规定了城市照明设施的种类、数量、布局和功率等技术指标,要求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设施建设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其次是照明设施的节能要求。

鼓励使用高效节能的照明产品和技术,减少能耗和环境污染。

同时,规定了照明设施的使用时间和亮度要求,防止过度使用和亮度污染。

此外,还规定了照明设施的故障处理和安全管理要求,保障设施的安全可靠。

最后,还规定了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和监督机制,保证规定的有效执行。

然而,尽管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制定相对完善,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规定的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

由于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和利益,有时候规定的实施效果可能不如预期。

建筑物照明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物照明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物照明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照明工程是指对建筑物进行室内和室外照明、照明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二条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以及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等事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照明工程的安全管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并加强技术、管理、监督和教育。

第四条照明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安全可靠,达到节能、环保的要求。

第五条照明工程应当采取防雷、防水、防火等措施,确保照明设备运行稳定、安全可靠。

第六条照明工程应当注重节能设计和使用,提高照明效果,减少能源消耗,保护环境。

第七条照明工程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照明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做好文明施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秩序。

第九条照明工程的验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照明工程设计与施工第十条照明工程设计应当根据建筑物的功能、使用要求等进行合理布置,保证照明效果和安全。

第十一条室内照明设计应当满足人们对于视觉工作和休闲、娱乐的需求,室外照明设计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特点进行合理照明。

第十二条照明工程施工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十三条在进行照明工程施工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四条照明工程的设备安装、接线等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严禁违规操作和使用低质量设备。

第十五条照明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当进行试运行和调试,确保设备运行正常,照明效果满足要求。

第三章照明工程维护与管理第十六条照明工程应当建立完善的维护管理体系,并负责人员进行日常巡检和维护。

第十七条对于照明设备的维修和更换,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第十八条照明设备的维修和更换应当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杜绝违规操作和使用不合格设备。

第十九条照明设备的定期维护应当按照制定的计划进行,确保设备的运行状态良好。

住建部令(2010)第4号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2010)第4号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法规标题】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字号】住建部令(2010)第4号【颁布时间】2010-5-27【施行时间】2010-7-1【法规来源】/zcfg/jsbgz/201006/t20100612_201310.htm 【全文】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八条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九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照明已成为维持城市夜间正常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目前一些城市在照明管理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导致照明工作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为了提高城市照明管理水平,保障市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一、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城市照明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照明质量,优化城市夜间环境,为市民提供舒适、安全的光照环境。

二、城市照明管理责任1.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指导、监管城市照明工作,制定城市照明规划和标准,做好照明设备的维护和更新工作。

2. 城市照明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运营维护职责,确保照明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3. 市民应加强对城市照明的保护意识,杜绝乱丢乱放垃圾导致照明设施受损等行为。

三、城市照明设计和施工1. 城市照明设计应根据城市特点和功能需求制定,充分考虑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合理配置照明设备。

2. 城市照明施工应符合工程建设相关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避免对城市交通和市民生活造成不便。

四、城市照明设备管理1. 城市照明设备的选购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具备正式产品合格证和质保卡。

2. 城市照明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和设备正常运行。

3. 城市照明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定期进行,设备故障应及时修复,确保正常使用。

五、城市照明能耗管理1. 城市照明能耗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节能标准,推广使用能效高的照明设备,提高能源利用率。

2. 城市照明设备的亮度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节,避免能源浪费。

3. 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和企业应定期进行能耗检测和评估,制定相应的节能措施,并向社会公布能耗情况。

六、城市照明环境保护1. 城市照明应根据不同功能区域的需要,合理控制光害,减少对野生动植物及居民生活的影响。

2. 城市照明设备的使用应采取合理的定时控制和遮光措施,避免光污染。

3. 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照明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改善。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八条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九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十三条对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安装条件的建(构)筑物和支撑物,可以在不影响其功能和周边环境的前提下,安装照明设施。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使用效果和管理水平,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照明设备,包括路灯、投光灯、标志、信号灯等。

第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合理布局、科学选型、高效运行、精细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的总体规划和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局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与设计,审核相关项目的报批材料。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工作,按照规划要求进行设施的布设和维修。

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卫生清洁工作,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持设施的整洁。

第八条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交通管控工作,确保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交通秩序的安全流畅。

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维修服务。

第三章设施布设第十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布设应根据道路种类、交通流量和行车速度进行科学的规划,确保照明效果的达标。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布设要合理,充分利用现有的电力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选型应根据道路状况和功能需求进行科学选择,兼顾节能环保和经济实用。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修和更换应及时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减少因设施故障引起的安全隐患。

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开关和亮度调节应根据天气条件和道路使用情况进行合理控制,节约能源,提高设施的使用寿命。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运行参数应按照规定进行监测和记录,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故障应及时修复,设施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故障报修和处理机制。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机制,定期对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消除安全隐患。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是指针导城市照明工作进行管理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措施。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照明设施建设规定: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规划和布局,包括道路照明、公共场所照明、建筑物照明等。

规定照明设施的类型、数量、亮度等要求,以确保城市照明达到安全、高效和节能的目标。

2. 照明节能规定: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的节能要求,包括使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和技术,减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

鼓励使用LED灯具等低能耗、长寿命的照明产品,推广智能照明系统,实现精细化管理和节能控制。

3. 照明环保规定: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的环保要求,包括减少光污染、防止灯光干扰生物生态系统。

限制夜间光线过亮、漏光现象,保护天文观测和野生动植物栖息地。

4. 照明管理机构和责任规定:规定城市照明管理的机构和责任,明确各级政府、照明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责任和义务。

确保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定期巡查、维修和更新设施,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5. 照明执法和处罚规定:规定城市照明管理的执法和处罚措施,对违反照明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停业整顿等。

加强对照明市场的监管,打击非法照明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城市的照明质量,改善市民的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有助于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推动城市照明向节能环保方向发展。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办法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办法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照明系统逐渐成为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办法是指为了保障城市照明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管理,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措施,以便有效地保障城市照明质量和城市安全。

二、管理机构设立及职责1.市政府设立城市照明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任组长,市经济、规划、建设等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单位的代表组成,具体职责如下:–审议和决定城市照明系统的规划和建设方案;–负责制定和修改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办法;–统筹协调城市照明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

2.市政府经济、规划、建设等部门分别负责以下职责:–统筹规划城市照明系统建设;–落实城市照明系统建设项目的资金;–协调解决城市照明系统管理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3.市建设管理处负责以下职责:–负责城市照明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监测城市照明设施使用情况,收集反馈意见进行改进;–负责城市照明系统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三、设施管理1.城市照明设施的安装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标准;2.拟建城市照明项目应提交城市照明管理委员会审批,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3.对于在城市照明系统中已有的设备,每年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4.针对城市照明的节能问题,应逐步采用LED灯替换传统路灯;5.部分照明设施因老化等原因无法使用时,应及时替换或重新安装。

四、质量管理1.城市照明设施应按照规划方案执行设计、安装和调试;2.城市照明设施的质量验收应同时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阶段,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3.城市照明设施的使用寿命不得少于设计时的预期使用寿命;4.对于城市照明设施存在的质量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披露。

五、环境保护管理1.城市照明设施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防止噪声、光害等环境问题引起污染;2.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人员应定期清理设备,避免产生污染问题;3.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避免产生有害物质。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是针对城市中的照明设施和照明管理进行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城市照明设施的安全、有效和环保运行,并提供良好的照明环境。

具体的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包括以下方面:
1. 设备和设施要求: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的安装和使用要求,包括照明设备的品质和性能标准,照明设施的布局规划和安装位置要求等。

2. 用电管理: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的用电要求,包括用电安全和用电效率两方面。

要求照明设施符合国家能源效率标准,使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减少能源浪费。

3. 环境保护:要求城市照明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光污染和噪声污染,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4. 维护和管理: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要求,包括定期检查和维修,设施故障的及时修复等。

5. 安全管理:要求采取安全措施保障城市照明设施的安全运行,包括预防火灾和电击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6. 照明设计标准:制定照明设计的标准,包括照明亮度、色温、色彩等要求,确保提供舒适、安全的照明环境。

这些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城市的规划和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

同时,也将推动照明设备制造商和照明工程公司的技术创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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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照明成为城市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良好的城市照明不仅能够提升城市的形象和品质,还能够为居民提供安全、便利的生活环境。

为了规范城市照明管理,许多地方都制定了相应的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以保障城市照明的质量和效率。

本文将探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重要性、主要内容和未来发展趋势。

一、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重要性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可以确保城市照明的质量。

通过规范照明设备的选用、安装和维护,可以提高照明质量,避免出现路灯亮度不足、光线污染等问题。

其次,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有助于节能减排。

通过强制使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可以减少能源的消耗,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最后,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可以提升城市形象。

通过统一的照明风格和布局,可以使城市更加美观、宜居,吸引更多的游客和投资。

二、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照明设备的选用和安装。

规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照明设备,并按照规范进行安装。

其次是照明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规定必须定期对照明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再次是照明亮度和照明时间的控制。

规定必须保证照明亮度达到一定标准,同时合理控制照明时间,避免能源浪费。

最后是照明布局和设计。

规定必须根据城市规划和功能需求,科学合理地进行照明布局和设计。

三、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未来发展趋势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未来发展趋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智能照明的推广。

通过应用智能控制技术,可以实现照明的自动调节和远程控制,提高照明效率和管理水平。

其次是绿色照明的普及。

通过使用环保节能的照明设备,如LED灯等,可以减少能源的消耗和碳排放。

再次是照明设计的创新。

通过运用新的材料和技术,可以实现更加创新和个性化的照明设计,提升城市的照明品质。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模版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模版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照明管理,提高城市照明品质,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照明管理的目标是通过科学、合理、高效的管理,实现城市照明的节能、环保和智能化,确保城市的夜间照明质量满足居民需求,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第三条城市照明管理的范围包括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区域照明、建筑物照明、广告招牌照明等。

第四条城市照明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能环保、智能控制、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照明管理应注重保障居民用电安全、防止灯光污染、减少照明设施故障和维修成本。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六条城市照明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兼顾城市发展需要和居民生活需求,合理确定照明范围和照明强度。

第七条城市照明设计应遵循照明工程的规范,确保灯具类型、数量、布局与使用环境相匹配。

第八条城市照明设计应考虑节能和环保要求,选用节能灯具、控制器等照明设备,并合理布局,减少能耗。

第九条城市照明设计应注重景观效果,根据不同场所设置照明效果,并合理使用颜色、亮度等因素,提高照明质量。

第十条城市照明设计应注重安全性,确保照明设施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采取防风、防雷、防水等措施,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施工与安装第十一条城市照明施工应按照相关工程施工规范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城市照明设施的安装应由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专业公司或单位进行,确保安装质量。

第十三条城市照明设施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规划和设计要求,保证照明效果和安全。

第十四条城市照明设施的线路敷设应符合电气安全规范,避免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城市照明设施的电源接入点应合理设置,方便供电和维修。

第四章运维与管理第十六条城市照明设施的运维应采取定期检查、保养、维修的方式,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城市照明设施的运维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的运维管理制度,保证及时响应和处理各类故障。

第十八条城市照明设施的故障维修应及时修复,确保设施的连续、稳定运行。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1]第 104 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 2001年8月23日建设部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 一年九月四日《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4号)已被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令,《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不售票的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照明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建设、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其同步实施。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需要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改造规划,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黑建城[2010]58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通知(黑建城[2010]58号)各市(地)、县建设局、城管局及归口局:现将2010年6月12日发布的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同时,为深入贯彻执行文件精神,对各市(地)照明亮化主管部门提出如下要求:一、《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是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今年颁布的关于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的最新行政规章,各市(地)、县照明亮化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并严格遵照执行。

二、各市(地)、县照明亮化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城市照明亮化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城市照明亮化管理实施细则,落实责任,统一标准,规范内业,做好基础资料完善工作,加大对城区路灯建设投入力度,不断完善城市功能。

三、要继续做好绿色照明工程的推广工作,做好太阳能、LED等高效节能灯具的推广普及工作,要提高对计算机智能控制系统在城市照明中的应用,实施集中控制和分时控制,确保“十一五”全省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

四、要继续做好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增加相关人力物力的投入,加大巡查检修力度,经常组织对道路照明设施及亮化设施的定期检查,对不达标的管护单位按照《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进行督办,保证照明设施完好率和路灯亮灯率。

五、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我厅决定于2010年底前在全省开展城市照明大检查活动,希望各市(地)照明亮化主管部门认真对照市、县城市照明标准,搞好自检,并做好迎接全省大检查的准备工作。

附件:《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略)二O一O年六月二十九日。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一、背景城市照明设施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在城市的道路照明方面,国家对于照明设施的管理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实施中还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为城市交通和居民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

二、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内容根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规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 设计与施工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并且要满足城市功能的要求。

在选择灯具和光源的时候要满足城市道路照明的需要,既要保证照度,又要节约能源、降低运行成本。

2. 运行与维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应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其中包括:设立合理的运行与维护管理体系,按时对设施进行检修和更换,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3. 安全与环保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全和环保是非常重要的。

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设施的管理和监督,防止电气设施带来的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

4. 统计与监控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统计与监控是对设施运行情况的重要反映。

管理部门要加强道路照明设施的监控和统计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运行中的问题。

三、管理责任《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明确了管理部门对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职责,包括:组织制定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和标准;加强对设施的管理和监督;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及时处理运行中的问题。

同时,要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使用单位对设施的日常使用、运行、维护等工作负主要责任。

四、管理措施和建议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我们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加强:1. 建立管理规范加强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完整的管理规范,规范设施的运行和使用。

2. 推行能效标准推行能效标准,选择更加节能的照明设施和节能的光源,为城市节能减排做出贡献。

3. 加强维护管理加强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对于运行中的问题及时处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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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字号】住建部令(2010)第4号【颁布时间】2010-5-27【施行时间】2010-7-1【法规来源】/zcfg/jsbgz/201006/t20100612_201310.htm 【全文】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八条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九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十三条对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安装条件的建(构)筑物和支撑物,可以在不影响其功能和周边环境的前提下,安装照明设施。

第三章节约能源第十四条国家支持城市照明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在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中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十六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限时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第十七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提高城市照明维护单位的节能水平。

第十八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积极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以及先进的灯控方式,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

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条城市照明可以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选择专业性能源管理公司管理城市照明设施。

第四章管理和维护第二十一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管,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十三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具体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第二十五条政府预算安排的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改善照明效果,并可以采取精确等量分时照明等节能措施。

第二十七条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的树木,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通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

(二)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三)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四)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十五条镇、乡和未设镇建制工矿区的照明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4号)同时废止。

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通知建城[2010]9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市容委、发展改革委、经信委,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发展改革委,重庆市市政管委、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中关于城市照明节能管理的要求,确保完成城市照明“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一)“十一五”期间,我国城市照明发展很快,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作用显著。

但是,城市照明,特别是景观照明的过快发展,加大了能源的需求,一些城市建设超标准、超豪华的景观照明工程,使用低效照明产品,浪费严重,造成供用电紧张。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照明节能面临的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增强紧迫感,积极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城市照明节能工作的管理。

当前,各地要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等景观照明能耗,严格控制景观照明建设规模,坚决淘汰低效照明产品,落实工作责任,果断采取强有力、见效快的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城市照明节能减排任务。

二、加大力度,确保主要工作任务按时完成(二)各地要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严格控制景观照明范围和规模。

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的规定,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等景观照明能耗,严禁建设亮度、能耗超标的景观照明工程,严禁在景观照明中使用强力探照灯、大功率泛光灯、大面积霓虹灯等高亮度、高能耗灯具。

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的规定,停止在城区干道上大范围建设多光源装饰性灯具和无控光器灯具的照明设施。

(三)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东中部地区和有条件的西部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发〔2010〕12号文件的要求,全部淘汰城市道路照明使用的白炽灯、高压汞灯、能效指标未达到国家标准的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等光源产品和镇流器产品。

三、建立健全城市照明节能管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城市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的办法,建立和完善城市照明管理体系。

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建立城市照明节电目标责任制,制定并落实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五)加强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管理。

各地要按照当前节能减排的要求,修订完善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进一步核查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中有关照明节能的要求和措施,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要抓紧修改。

要加强规划管理,从源头上把好节能关。

(六)加强城市照明工程建设监管。

城市照明工程建设的立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要认真落实《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和《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的相关规定,保证现有节能标准的执行。

(七)加强城市照明设施节能的运行管理。

各地要制定城市照明设施节能管理规定,采取节能计量考核措施;实施城市照明集中管理、集中控制和分时控制模式,科学合理安排照明开关时间;在用电紧张时要确保城市道路、广场等功能照明的正常运行,严格控制景观照明。

要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选择合适的区域、路段对城市照明节能改造项目进行合同能源管理试点。

(八)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深入开展城市照明节电宣传,树立照明节能意识,普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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