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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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令(2010)第4号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2010)第4号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法规标题】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字号】住建部令(2010)第4号【颁布时间】2010-5-27【施行时间】2010-7-1【法规来源】/zcfg/jsbgz/201006/t20100612_201310.htm 【全文】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八条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九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范文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范文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照明管理,提高城市照明质量,保障居民生活和城市形象的整体美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照明设施和照明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当遵循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进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技术研发,指导照明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提高照明质量和能效。

第二章照明设施建设第六条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遵循城市景观和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照明设施的选材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确保质量安全。

第八条城市照明设施的布置和布灯应当考虑到道路、建筑物、公共空间等不同场所的照明需求,提供合理的照明效果。

第九条城市照明设施的亮度和色彩应当符合安全、功能和美观的要求,不能产生过度亮瞎、过度夺目的现象。

第十条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应当及时、有效,保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第三章照明系统管理第十一条城市照明系统应当采用集中控制和智能化管理,实现对照明设施的远程监测和控制。

第十二条城市照明系统的运行应当具备稳定性和可靠性,能够满足居民和交通的照明需求。

第十三条城市照明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巡检应当落实到人,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城市照明系统的能源管理应当注重节能和减排,优化系统的能效。

第十五条城市照明系统的故障处理应当及时、有效,保障照明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六条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照明设施的检查和监管。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城市照明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警告、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城市照明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工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照明设施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居民和单位有权向城市照明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城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

城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一、执法单位及性质执法单位:北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单位性质:参公事业单位二、法定职权受委托,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含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监督、检查、处置)、市本级管理的房产、建筑业、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

三、行政执法工作规范1.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到位、违法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处罚公正公开、一事不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保障权利等五条原则。

2.调查取证人员不少于2人,且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规范,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当事人均在每页上签字。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行政处罚机关公章。

4.执法人员不得捏造事实,滥用处罚权;5.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四、行政执法工作流程(一)行政处罚程序:发现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 按规定填写立案表并按程序报领导审批——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进行调查,依法收集证据材料,并制作笔录——调查终结后,填写案件调查审批表并按程序报领导审批——送达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陈述申辩权(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填写案件结案报告,并立案存档。

(二)行政检查程序:对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含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监督、检查、处置)、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城市管理方面的巡查检查——发现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现场做好拍照、录像等证据收集——对符合条件的, 按规定填写立案表并按程序报领导审批——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后,填写案件调查审批表并按程序报领导审批——送达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陈述申辩权(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填写案件结案报告,并立案存档。

2023年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节约能源、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公共空间照明管理。

第三条城市照明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效节能、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照明管理应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等相关工作相协调,实行整体统筹、分层次管理。

第五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与社会公众、专业技术人员、企事业单位等的通力合作,形成共同参与、共同管理的良好局面。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城市照明管理的支持力度,创造良好的管理环境。

第二章照明设计第七条城市照明设计应根据不同功能区域的特点,科学合理确定照明需求。

第八条城市照明设计应充分考虑人居环境要求,力求照明效果与环境协调一致。

第九条城市照明设计应注重节能,选择高效照明设备,减少能源浪费。

第十条城市照明设计应充分利用自然光线,减少人工照明的使用。

第三章照明设备第十一条城市照明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城市照明设备应具备防护、防爆、防雷等功能,确保运行稳定。

第十三条城市照明设备应具备调节光照亮度的功能,以适应不同需求。

第十四条城市照明设备应配备自动监测和故障报警系统,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城市照明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四章照明管理第十六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远程监控和数据分析。

第十八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巡查和维护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故障。

第十九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对照明运行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对照明节能效果的评估,为制定优化节能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城市照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发现城市照明存在问题的,监督部门应及时制定整改方案,督促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由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相应罚款。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7月1日起施行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7月1日起施行

上 .南 昌市做 了经 验介 绍 .有 关专 家讲 解 了城市 照 明节能 的技 术 与方 法 。7 月5日.城市 建设 司 印发 了 《 市照 明管理 规定 》宣 贯 城 会 会议 纪要 ,请 各地 结合实 际情况 参照执行 。
结 合 国 家 节 能 减 排 目标 宣 传 贯 彻 规 定 》
明管理规 定》 ( 下简称 《 定》 )。 以 规 规 定 》 自
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限时 全部 淘汰 低效 照 明产 品 。建 立城 市 照 明能耗 考核 制 度 .定期 对城 市 景观 照 明能耗 等 情况 进行 检查 。在城 市景 观 照 明中有 过 度照 明等 超能 耗标 准 行 为的 由城市 照 明主 管部 门责 令 限期 改正 逾 期 未改
主 管 部 门 要 制定 规 定 》 的宣 贯 意 见 .适 时组 织 本 地 区 的宣 贯
培 训 班 帮 助 地 方基 层 理 解 和 掌 握 《 定 》 要 点 .讲 解 ( 规 ( 规定 》 重点 。要 调 章 和 文 件 .并 ( 规 根 据本 地 区 的实际 情况 制定 实施 细则 。
作 。 当前 .要 结 合 《 国务 院关 于 进 一步 加 大 工 作 力度 确 保 实 施 ” 一 五 ”节 能 减排 目标 的 通 知》 ( 十 国发 [ O o 1 号 ) 2 lJ 2 住
房城 乡建 设 部 、国 家 发展 改革 委 关 于切 实加 强 城 市 照 明节 能 管
法规 司 李 篷 处 长介 绍 了 ( 定 》 的立 法 背 景 ,讲解 了 规 定 》 ( 规 的主 要 内容和 条款 。部 城市 建设 司刘 贺 明副 司长就 如何 贯 彻 《 规
定 》 、 加 强 城 市 照 明 管 理 工 作 以 及 下 一 步 工 作 作 了 重 要 讲 话 。会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黑建城[2010]58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通知(黑建城[2010]58号)各市(地)、县建设局、城管局及归口局:现将2010年6月12日发布的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同时,为深入贯彻执行文件精神,对各市(地)照明亮化主管部门提出如下要求:一、《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是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今年颁布的关于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的最新行政规章,各市(地)、县照明亮化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并严格遵照执行。

二、各市(地)、县照明亮化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城市照明亮化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城市照明亮化管理实施细则,落实责任,统一标准,规范内业,做好基础资料完善工作,加大对城区路灯建设投入力度,不断完善城市功能。

三、要继续做好绿色照明工程的推广工作,做好太阳能、LED等高效节能灯具的推广普及工作,要提高对计算机智能控制系统在城市照明中的应用,实施集中控制和分时控制,确保“十一五”全省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

四、要继续做好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增加相关人力物力的投入,加大巡查检修力度,经常组织对道路照明设施及亮化设施的定期检查,对不达标的管护单位按照《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进行督办,保证照明设施完好率和路灯亮灯率。

五、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我厅决定于2010年底前在全省开展城市照明大检查活动,希望各市(地)照明亮化主管部门认真对照市、县城市照明标准,搞好自检,并做好迎接全省大检查的准备工作。

附件:《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略)二O一O年六月二十九日。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是指对城市照明工作进行管理、规范和监督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旨在保障城市照明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提高城市夜间形象,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照明环境。

对城市照明管理的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照明设施管理。

照明设施是城市照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与维护是保证城市照明质量和效果的基础。

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包括对照明设施的安装、维护、更新和升级等方面的要求,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良好效果。

二、照明设计规定。

照明设计是城市照明工作的核心内容,其合理性和科学性直接影响城市夜间形象和市民生活质量。

照明设计规定要求对城市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等进行科学且创新的照明设计,以达到节能、环保和美观的要求。

三、照明环境管理。

照明环境是指城市夜间的光环境,是城市照明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

照明环境管理规定要求合理控制城市夜间的照明亮度、光污染和光干扰等问题,以保护居民的视觉健康和日常生活和工作的需求。

四、照明效果监测。

照明工作的效果是衡量城市照明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照明效果监测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的照明效果监测体系,对城市照明工作的效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以提高照明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五、照明工作安全管理。

照明工作涉及电气安全、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照明工作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对照明设施的电气安全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加强对照明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以确保照明工作的安全可靠。

六、照明管理机构和责任。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还明确了照明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以及各方面的责任分工。

照明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城市照明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保障规范和监督照明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通过对照明设施管理、照明设计规定、照明环境管理、照明效果监测、照明工作安全管理和照明管理机构和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建立了一套科学合理的城市照明管理体系,以保障城市照明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提高城市夜间形象,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照明环境。

解读《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解读《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在城 市照 明设施 建设和 改造 中安装和使用太 阳能、风 能等 可再 生能源利用系 统。
本条是关于规划实施和工程建设计划的规定 。 本条体现 了鼓励城市照 明的低碳 方 向发展 ,鼓励 第十条 新 建、改建城 市照 明设施 ,应 当根据 城 采用太阳能、风能等 零排放清 洁可 再生能源 。 市照 明专 项 规划 确 定各 类 区域照 明的亮度 、能耗 标 第十六 条 城市照 明主管部 门应 当依据城 市照 明 准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规范。 规划 ,制定城市 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 施 ,优先 本条是关于城 市照 明工程建 设的规定,是规划和 发展和建设功 能照 明,严格控制景观照 明的范 围、亮 设计阶段对节能要求 的具体落实 。 度和 能耗密度 ,并依据 国家有 关规 定 ,限时全部淘汰
景观照 明” 。
本条是关于能耗考核 制度建立 的要求 。并重 点强 标 的方式确 定城 市照 明设施 维护单位 ,具体负责政府 投 资 的城 市 照 明 设 施 的维 护 工 作 。 调 了景 观 照 明 的 能耗 控 制 和 检 查 。 第十九条 城市照 明维护单 位应 当建立和 完善分 本条是关于确 定维修 养护 单位 的规定 。 第二十 四条 非政 府投 资建设 的城 市照 明设施 由 区 、分时、分级 的照明节 能控制 措施 ,严禁 使用高耗 能灯 具,积极采用 高效的光源和 照 明灯具 、节 能型 的 建 设单位负责维 护 ;符合下 列条件 的,办理资产移交 镇流 器和控制 电器 以及先进 的灯 控方式 ,优 先选择通 手 续后,可 以移交城市照 明主 管部门管理: ( )符合城市照 明专项规划及有 关标准 ; 一 过 认 证 的 高 效节 能产 品 。 ( )提供必要 的维护 、运 行条件 ; 二 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 景观照 明中有过 度照 明等超 能耗标准 的行 为。 本条是关于城市 照明设施在运行管理 阶段对节能 要求 的具体落实。 《“ 一五 ”城 市 绿色 照 明工 程 规划 纲 要 》 : 十 “ 具效 率在 8 % 灯 0 以上 的高 效节 能 灯具 应用 率 达8 % 5 以上 ” ; “ 高光 效 、长 寿 命 光源 的应 用 率 达 8 % 5 以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11.30•【文号】建设部令第21号•【施行日期】199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9月4日实施日期:2001年9月4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废止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1992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不售票的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照明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建设、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其同步实施。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需要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改造规划,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使用效果和管理水平,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照明设备,包括路灯、投光灯、标志、信号灯等。

第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合理布局、科学选型、高效运行、精细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的总体规划和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局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与设计,审核相关项目的报批材料。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工作,按照规划要求进行设施的布设和维修。

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卫生清洁工作,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持设施的整洁。

第八条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交通管控工作,确保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交通秩序的安全流畅。

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维修服务。

第三章设施布设第十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布设应根据道路种类、交通流量和行车速度进行科学的规划,确保照明效果的达标。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布设要合理,充分利用现有的电力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选型应根据道路状况和功能需求进行科学选择,兼顾节能环保和经济实用。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修和更换应及时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减少因设施故障引起的安全隐患。

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开关和亮度调节应根据天气条件和道路使用情况进行合理控制,节约能源,提高设施的使用寿命。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运行参数应按照规定进行监测和记录,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故障应及时修复,设施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故障报修和处理机制。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机制,定期对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消除安全隐患。

安徽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通知》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通知》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7.05•【字号】建城[2010]120号•【施行日期】2010.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安徽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通知》的通知(建城〔2010〕120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发展改革委,宿州城管局、巢湖市容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做好城市照明节能管理工作,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通知》(建城〔2010〕92号)予以转发,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近年来,我省城市照明发展迅速,水平也不断提高,满足了人民群众居家生活、安全出行的需求,为城市增添了光彩和活力。

但是,也存在着片面追求大规模的城市景观、照明工程耗费大量电能的情况,低效、落后的照明产品又造成新的浪费和污染。

因此,各市要根据国家有关照明节能的目标和要求,从源头抓起,制定和完善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加大监管与督查力度,保证现有节能标准的执行。

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等景观照明的建设规模和能耗,确保完成“十一.五”城市照明节能减排任务。

二、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各市要立足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把建设优质高效、经济舒适、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城市照明环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功能照明,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工程的实施。

提高照明科技含量,在城市照明系统大力推广绿色节能环保照明新光源、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实现绿色环保、节能高效的城市照明系统。

三、做好城市照明节能工程项目申报工作根据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771号)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在全省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城市照明节能改造。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是指针导城市照明工作进行管理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措施。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照明设施建设规定: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规划和布局,包括道路照明、公共场所照明、建筑物照明等。

规定照明设施的类型、数量、亮度等要求,以确保城市照明达到安全、高效和节能的目标。

2. 照明节能规定: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的节能要求,包括使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和技术,减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

鼓励使用LED灯具等低能耗、长寿命的照明产品,推广智能照明系统,实现精细化管理和节能控制。

3. 照明环保规定: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的环保要求,包括减少光污染、防止灯光干扰生物生态系统。

限制夜间光线过亮、漏光现象,保护天文观测和野生动植物栖息地。

4. 照明管理机构和责任规定:规定城市照明管理的机构和责任,明确各级政府、照明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责任和义务。

确保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定期巡查、维修和更新设施,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5. 照明执法和处罚规定:规定城市照明管理的执法和处罚措施,对违反照明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停业整顿等。

加强对照明市场的监管,打击非法照明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城市的照明质量,改善市民的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有助于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推动城市照明向节能环保方向发展。

亮化管理方案

亮化管理方案

关于城市照明亮化工作建设管理设想请示规划局:近年我市开展城市景观亮化工作后,市规划局赋予路灯管理处城市景观亮化管理职能,我处工作范围及职能更加完善合理,但从一河两岸亮化工程、经二路改造提升亮化工程、城市沿街新建高层亮化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来看,有较多部门插手,建设单位不支持、不配合,甚至部分单位有明显抵制等情况,虽说我局领导及业务科室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帮助,但工作开展仍然难度很大,无有效办法制约亮化责任人,即使我处主动开展的部分工作,资金也无法落实到位,致使我们工作很被动,现就城市照明亮化工作建设管理提出以下方案,请示局研究确定:1、在建设工程规划审批阶段,建议在办理程序中增加一项备案内容:《宝鸡市建筑设计方案景观亮化审查表》,并将此作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之一。

2、建设竣工验收阶段,建议将景观亮化纳入竣工验收内容一并验收,作为办理《建筑工程合格证》的条件之一。

3、希望进一步明确我处照明管理职能及工作范围,把亮化管理纳入建设专项审批、建设监督、验收的建设程序中,以加强我处亮化管理力度,同时加大社会宣传,相信在市局的支持领导下,我处干部职工加强业务学习培训以增强提高城市照明管理能力,我们将会使宝鸡的城市更亮丽!4、附件中包括各阶段表格及管理办法。

以上建议请市局研究指正。

宝鸡市路灯管理处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编号:宝鸡市建筑设计方案景观亮化审查表工程名称:方案编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宝鸡市建筑设计方案景观亮化审查表注:本表内容为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重点内容。

填写本表应突出重点,符合强制性条文,并与建筑设计方案、亮化设计专项说明相一致。

说明:1、方案编号与工程名称相对应。

2、表中一、二由报审单位填写、提供。

宝鸡市城市景观亮化建设管理程序一、建筑物产权单位向市亮化办提出建设景观亮化申请,申请时提供具有相关资质设计公司设计的亮化效果图(含电子文档)、亮化方案设置详细文字说明等;二、市亮化办相关科室依据相关法规、规划及城市近期建设相关要求对建筑工程综合评估,按景观亮化建筑、普通建筑(近期暂不亮化建筑)初审,提出审查意见;三、市亮化办业务工作会讨论,出具方案评审意见书;四、重要项目由市亮化办会同市景观亮化专家委员会评审,亮化方案汇报局主管领导审核;五、业主按照亮化方案评审意见书施工;六、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参考对亮化一项;七、验收合格后由市亮化办出具相关意见书,由产权单位支付城区楼宇亮化设备控制器费用,并纳入城区楼宇亮化设备控制管理;八、产权单位持亮化办亮化设置验收意见到规划、建设部门办理建筑物相关备案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17•【文号】建城[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通知(建城[2010]9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市容委、发展改革委、经信委,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发展改革委,重庆市市政管委、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中关于城市照明节能管理的要求,确保完成城市照明“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一)“十一五”期间,我国城市照明发展很快,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作用显著。

但是,城市照明,特别是景观照明的过快发展,加大了能源的需求,一些城市建设超标准、超豪华的景观照明工程,使用低效照明产品,浪费严重,造成供用电紧张。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照明节能面临的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增强紧迫感,积极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城市照明节能工作的管理。

当前,各地要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等景观照明能耗,严格控制景观照明建设规模,坚决淘汰低效照明产品,落实工作责任,果断采取强有力、见效快的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城市照明节能减排任务。

二、加大力度,确保主要工作任务按时完成(二)各地要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严格控制景观照明范围和规模。

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的规定,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等景观照明能耗,严禁建设亮度、能耗超标的景观照明工程,严禁在景观照明中使用强力探照灯、大功率泛光灯、大面积霓虹灯等高亮度、高能耗灯具。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一、背景城市照明设施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在城市的道路照明方面,国家对于照明设施的管理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实施中还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为城市交通和居民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

二、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内容根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规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 设计与施工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并且要满足城市功能的要求。

在选择灯具和光源的时候要满足城市道路照明的需要,既要保证照度,又要节约能源、降低运行成本。

2. 运行与维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应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其中包括:设立合理的运行与维护管理体系,按时对设施进行检修和更换,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3. 安全与环保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全和环保是非常重要的。

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设施的管理和监督,防止电气设施带来的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

4. 统计与监控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统计与监控是对设施运行情况的重要反映。

管理部门要加强道路照明设施的监控和统计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运行中的问题。

三、管理责任《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明确了管理部门对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职责,包括:组织制定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和标准;加强对设施的管理和监督;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及时处理运行中的问题。

同时,要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使用单位对设施的日常使用、运行、维护等工作负主要责任。

四、管理措施和建议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我们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加强:1. 建立管理规范加强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完整的管理规范,规范设施的运行和使用。

2. 推行能效标准推行能效标准,选择更加节能的照明设施和节能的光源,为城市节能减排做出贡献。

3. 加强维护管理加强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对于运行中的问题及时处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照明成为城市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良好的城市照明不仅能够提升城市的形象和品质,还能够为居民提供安全、便利的生活环境。

为了规范城市照明管理,许多地方都制定了相应的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以保障城市照明的质量和效率。

本文将探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重要性、主要内容和未来发展趋势。

一、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重要性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可以确保城市照明的质量。

通过规范照明设备的选用、安装和维护,可以提高照明质量,避免出现路灯亮度不足、光线污染等问题。

其次,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有助于节能减排。

通过强制使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可以减少能源的消耗,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最后,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可以提升城市形象。

通过统一的照明风格和布局,可以使城市更加美观、宜居,吸引更多的游客和投资。

二、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照明设备的选用和安装。

规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照明设备,并按照规范进行安装。

其次是照明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规定必须定期对照明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再次是照明亮度和照明时间的控制。

规定必须保证照明亮度达到一定标准,同时合理控制照明时间,避免能源浪费。

最后是照明布局和设计。

规定必须根据城市规划和功能需求,科学合理地进行照明布局和设计。

三、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未来发展趋势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未来发展趋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智能照明的推广。

通过应用智能控制技术,可以实现照明的自动调节和远程控制,提高照明效率和管理水平。

其次是绿色照明的普及。

通过使用环保节能的照明设备,如LED灯等,可以减少能源的消耗和碳排放。

再次是照明设计的创新。

通过运用新的材料和技术,可以实现更加创新和个性化的照明设计,提升城市的照明品质。

天津照明管理规定(3篇)

天津照明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照明管理,节约能源,改善城市环境,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使用、维护、拆除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照明管理遵循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照明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使用、维护、拆除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照明活动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照明设施设计第六条照明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节约能源,优先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产品和技术;(二)符合城市景观和功能需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三)便于维护和管理,确保照明设施安全可靠;(四)符合城市规划和公共安全要求。

第七条照明设施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报送设计文件。

第八条照明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照明设施的名称、位置、规模;(二)照明设施的类型、数量、功率;(三)照明设施的技术参数、安装要求;(四)照明设施的使用寿命、维护要求;(五)照明设施的安全措施。

第三章照明设施施工与安装第九条照明设施施工与安装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照明设施的施工与安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照明产品;(二)确保照明设施的质量和安全;(三)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地下管线、电缆等设施;(四)按照规定进行验收,并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报送验收报告。

第四章照明设施使用与维护第十二条照明设施的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使用照明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照明设施的用途;(二)定期对照明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照明设施正常运行;(三)发现照明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市城市管理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7.09•【字号】宁建发[2010]70号•【施行日期】2010.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通知(宁建发〔2010〕70号)各市、县(区)建设、城管局: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了2010年第4号令《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对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节约能源、管理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4号)同时废止。

现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建设、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规定》内容,在今年城市照明规划、建设和明年工作计划中加以贯彻落实。

二、近期各地要在互联网站、报纸、电视、刊物等新闻媒体宣传《规定》,让公众和社会了解《规定》,参与《规定》的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

三、建设节约型社会已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国策,照明行业也要认真做好节能工作。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家测定,我国大部分城市(包括我区城市)照明设施路面照度普遍超标,造成能源和资金的浪费,同时加重了光污染和光干扰。

各地要严格执行《规定》,做好城市照明设施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严格控制照明场所的照度水平超标问题。

各地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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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4号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八条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九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十三条对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安装条件的建(构)筑物和支撑物,可以在不影响其功能和周边环境的前提下,安装照明设施。

第三章节约能源
第十四条国家支持城市照明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在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中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十六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限时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第十七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提高城市照明维护单位的节能水平。

第十八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积极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以及先进的灯控方式,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

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条城市照明可以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选择专业性能源管理公司管理城市照明设施。

第四章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管,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十三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具体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符合下
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
(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
(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第二十五条政府预算安排的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改善照明效果,并可以采取精确等量分时照明等节能措施。

第二十七条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的树木,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通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

(二)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三)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四)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十五条镇、乡和未设镇建制工矿区的照明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地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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