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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灯光管理制度

景区灯光管理制度

景区灯光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景区灯光管理,提高景区夜间环境质量,保护环境,提升景区的视觉效果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景区所有的灯光设施和灯光管理工作。

三、管理目标1. 加强对景区灯光管理工作的规范和管理,保持景区灯光设施的正常运行;2. 提高景区夜间环境的舒适度和观赏性;3. 降低景区灯光对周边环境和野生动物的影响;4. 提高景区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

四、管理原则1. 照明合理——景区照明设计应根据景区的特点、建筑风格和自然环境进行合理的设计和布置,避免过度灯光和光污染;2. 节能减排——景区灯光设施应根据需要合理使用,尽量选择节能灯光设施和控制设备,减少能源消耗和排放;3. 安全第一——景区灯光设施的安装、维护和管理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确保游客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4. 健康环保——景区灯光管理应符合环保要求,保护周边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的生存空间,避免对自然生态的破坏和污染;五、管理内容1. 景区灯光规划(1)为了保护环境和提升景区夜间环境的品质,景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灯光规划。

规划应明确景区的照明需求、灯光类型和布局、周边环境和生态的影响等内容。

(2)灯光规划应综合考虑景区的特色、风景、历史和文化,合理设计灯光景观,体现景区的整体品质和风貌。

2. 灯光设施选型和安装(1)景区应根据实际需求选择符合节能、环保和安全要求的灯光设施,并严格控制灯光设施的数量和类型,避免过度灯光和光污染。

(2)灯光设施的安装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确保设施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灯光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及时进行检查和更新。

3. 灯光使用管理(1)景区在夜间开放时,应根据需要启用灯光设施,同时根据游客的实际需求和服务要求,合理安排灯光的使用时间和强度。

(2)景区应根据实际需求设定灯光的亮度、色温和方向等参数,避免过度照明和光污染,保护周边环境和野生动物的生存空间。

(3)景区应定期对灯光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和更新,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稳定品质。

武汉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武汉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武汉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正文:----------------------------------------------------------------------------------------------------------------------------------------------------武汉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武汉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周先旺2021年1月16日武汉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景观照明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景观环境,展现滨江滨湖城市特色,创造城市宜居环境,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本办法所称的景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景观照明的器具以及配电、集中控制、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本市景观照明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约能源、绿色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规划先行,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科学实施,节能优先。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景观照明管理工作。

各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下同)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景观照明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供电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景观照明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领导本辖区内景观照明管理工作,负责指定区级景观照明设施建设的监管、验收等工作部门。

第七条政府投资的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及运行维护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予以保障。

景观照明管理规定

景观照明管理规定

景观照明管理规定
是指对城市景观照明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这些规定通常由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照明设计专业机构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制定,旨在确保城市景观照明的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景观照明管理规定通常涵盖以下方面:
1. 设计要求:包括景观照明设计原则、灯具选型、布光方式、照明效果等要求,以保证景观照明的美观性和艺术性。

2. 环境保护要求:景观照明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光污染和能源浪费,减少灯光向周围环境和天空散发。

3. 规范安全要求: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安全要求,防止电气事故和火灾,并避免对行人和车辆造成视觉干扰。

4. 维护管理要求:景观照明设施应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运行,并进行巡检、故障排除和计划性更新,以保障景观照明的可持续和长效运行。

5. 法律法规遵守:景观照明管理规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建筑规划、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和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景观照明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可以因不同的地区和城市而有所差异,但总体目标是为了确保城市景观照明的质量、环境友好性和可持续发展。

这些规定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环保部门以及相
关从业人员的工作依据,也是公众对城市景观照明管理的期望和要求。

景观照明日常管理制度

景观照明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景观照明管理,保障景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提升城市夜景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照明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景观照明设施的管理,包括道路、广场、公园、建筑群、水体等照明设施。

第三条景观照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节能环保,提高效率;3. 规范管理,科学维护;4. 合理布局,美观协调。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景观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制定景观照明规划,组织实施;2. 监督检查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3. 负责景观照明设施的维修、更换和更新;4. 组织开展景观照明设施的节能评估和环保评估;5. 协调解决景观照明设施运行中的问题。

第五条照明设施建设单位负责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安装和验收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按照规划设计要求,确保照明设施的质量和功能;2. 安装照明设施时,确保施工安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3. 对照明设施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

第六条照明设施维护单位负责景观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清洁和保养;2. 及时修复照明设施故障,确保照明设施正常运行;3. 定期对照明设施进行节能评估和环保评估;4. 对照明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提高照明质量。

第三章设施建设与安装第七条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1.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2. 选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的照明产品;3. 照明设施布局合理,光照效果良好;4. 便于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照明设施的建设和安装应经过以下程序:1. 设计单位进行景观照明设计,并提交设计文件;2. 建设单位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3. 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确保照明设施的质量和功能;4. 施工完成后,进行验收。

第四章日常维护与保养第九条景观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应包括以下内容:1. 定期检查照明设施,发现故障及时修复;2. 清洁照明设施,保持其外观整洁;3. 检查线路,确保线路安全可靠;4. 对照明设施进行节能评估和环保评估。

范文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规范方案

范文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规范方案

范文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规范方案.doc为了规范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养护,提高管理水平,本市制定了《景观灯光照明设施维护规范(试行)》。

该规范包括了景观照明及供配电设施的维护、保养过程中应遵循的技术规范、维护项目、维护周期、应急保障以及维护文档及台帐管理等内容。

适用于本市景观照明设施及与之关联的供配电设施(含线缆)。

除了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景观照明设施、供配电设施的维护、保养还应符合国家、上海地区及行业的相关规定。

本规范引用了一些必要的文件,如《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灯具第一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等。

本规范中还定义了一些术语,如亮灯率、等电位联结、避雷器、光衰、动态照明、色温等。

在设施养护方面,景观照明设施主要通过例行巡查方式完成,养护周期应根据景观照明区域的重要性进行调整。

养护内容主要针对景观照明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生产安全两部分内容,包括外观检查、仪表检测等方式,检查照明、供配电设施是否有污损、故障或者安全隐患,并进行及时处置,确保景观照明及供配电设施完好。

XXX FacilitiesXXX fixtures includes checking the appearance of the fixtures。

XXX the brackets。

and the light decay of the light source.XXX facilities includes checking the appearance of the n box。

the internal electrical circuit。

and the XXX.The maintenance of landscape lighting power cables includes checking the tightness of the cable n。

inspecting the n of the cable。

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办法(最新)

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办法(最新)

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办法(最新)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办法第⼀条为加强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规范照明⾏为,节约能源,美化城市容貌,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X省城市市政公⽤设施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中⼼城市及各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景观照明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的的照明。

第四条景观照明应严格控制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建⽴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积极采⽤⾼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效节能产品。

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为。

第五条市县区城管部门为城市景观照明设置与亮化的主管部门。

市市政园林管理处具体负责中⼼城市建成区城市景观照明设置与管理⼯作,并对城市夜景照明设施运⾏实⾏统⼀管理。

规划、住建、公安、消防和电⼒等部门以及园林、⼴场、公园、市政设施等管理单位,按照各⾃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景观照明设置与管理⼯作。

第六条⿎励对景观照明进⾏科学技术研究,推⼴新技术、新⼯艺、新材料、新光源,提⾼景观照明设置、使⽤和管理的⽔平。

第七条景观照明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城管部门应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经本级⼈民政府批准后执⾏。

第⼋条新建、改建、扩建楼宇及标志性建(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地照明专项规划,编制景观照明⼯程设计⽅案,设计⽅案应符合专项规划要求和景观照明技术规范、节能设计规范等规定。

第九条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程同步设计、施⼯、验收和使⽤。

第⼗条既有建筑物、构筑物需要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产权⼈或使⽤⼈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提出景观照明设计⽅案,报经本级城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组织实施。

户外⼴告设置景观照明的审核程序,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执⾏。

第⼗⼀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图案、造型、规格⽐例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采⽤新技术、新⼯艺、新材料、新光源,避免光污染;道路两侧的景观照明设施不得影响交通安全;(三)符合环保要求,有防⽕、防风、防漏电等安全设施;(四)采⽤平时、⼀般节假⽇、重⼤节假⽇或庆典活动的分级亮化模式。

小区顶楼景观灯管理办法

小区顶楼景观灯管理办法

小区顶楼景观灯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景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夜间景观,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景观照明,是指利用建(构)筑物以及广场、公园、公共绿化等设置的,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户外人工光照。

第四条(管理原则)
本市景观照明管理,遵循统筹规划、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景观照明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景观照明的指导协调工作;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景观照明的具体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交通、生态环境、文化旅游、房屋管理和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节约能源要求)
景观照明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节约能源的规定,合理选择照明方式,采用高效节能的灯具和先进的灯控方式;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不符合能耗标准的景观照明产品和设备。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节能、环保的景观照明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

灯的管理规定(3篇)

灯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部分: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灯光设施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提高城市景观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灯光设施的管理,包括公共照明、景观照明、广告照明、夜景照明等。

第三条灯光设施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规范管理,科学布局;3. 保护环境,节约能源;4. 公众参与,共同维护。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灯光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灯光设施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灯光设施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标准;2. 负责灯光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日常维护;3. 监督检查灯光设施的使用情况,确保其符合安全、环保和景观要求;4. 处理灯光设施相关的投诉和纠纷;5. 组织开展灯光设施的技术培训和宣传活动。

第六条城市规划、建设、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灯光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二部分:灯光设施的设计与施工第三章设计要求第七条灯光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安全、环保、节能和美观。

第八条灯光设施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 城市规划要求;2. 周边环境特征;3. 使用功能需求;4. 节能环保要求;5. 公众审美需求。

第九条灯光设施的设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灯光设施的类型、数量、位置、高度、亮度等;2. 照明方式、灯具选型、控制系统等;3. 安全防护措施;4. 环保要求;5. 能耗指标。

第四章施工管理第十条灯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并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2.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3. 严格按照环保要求,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等污染;4. 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施工记录和资料归档。

物业景观灯管理规定(3篇)

物业景观灯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景观灯的管理,保障景观灯的正常运行,提升小区环境品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景观灯的安装、使用、维护和拆除等工作。

第三条景观灯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合理布局,美观大方;(三)节约能源,降低成本;(四)明确责任,加强监督。

第二章景观灯的安装第四条景观灯的安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安装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景观灯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核,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二)景观灯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安装质量;(三)景观灯的安装位置应选择在安全、隐蔽、美观的地方,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的通行;(四)景观灯的安装应充分考虑夜景照明效果,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景观灯的安装应当办理以下手续:(一)物业服务企业向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景观灯安装申请;(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景观灯安装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三)物业服务企业向电力供应部门申请接入景观灯用电。

第三章景观灯的使用第六条景观灯的使用时间应当根据季节、天气、节假日等因素进行调整,确保照明效果和能源节约。

第七条景观灯的开关时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夜间照明时间一般从晚18:00至次日凌晨6:00;(二)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可根据需要延长照明时间;(三)遇有特殊情况,如恶劣天气、紧急事件等,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开关时间。

第八条景观灯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随意调整景观灯的安装位置和高度;(二)不得随意拆卸、损坏景观灯;(三)不得在景观灯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四)不得在景观灯附近进行施工、焊接等可能影响景观灯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景观灯的维护第九条景观灯的维护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内容包括:(一)定期检查景观灯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二)定期对景观灯进行清洁、擦拭,保持外观整洁;(三)对损坏的景观灯及时更换;(四)对老旧、故障的景观灯进行升级改造。

景观照明管理规定

景观照明管理规定

景观照明管理规定
主要是指对于景观照明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景观照明管理规定:
1. 照明设计规划:景观照明设计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规划和设计,确保照明效果和安全性。

2. 照明设备选择:选择和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照明设备,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3. 灯具安装与维护:景观照明设备的安装要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定期检查和维护照明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4. 照明能效要求:通过使用节能的照明设备和控制系统,实现节能和减排。

5. 环境保护要求:对于景观照明设备的设置和使用要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周围环境和野生动植物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6. 照明时间管理:合理设置景观照明设备的开启和关闭时间,避免造成能源浪费和光污染。

7. 照明安全管理:景观照明设备的设置要遵循安全原则,避免对交通和人员安全造成威胁。

8. 照明管理责任:明确景观照明管理的责任主体,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规定的执行。

这些景观照明管理规定旨在保护环境,提升景观照明的品质和效果,节约能源,确保公共安全。

各地的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参考当地的相关法规和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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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照明维护安全管理制度

景观照明维护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景观照明设施的安全运行,提高景观照明维护工作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工作。

三、职责1. 维护部门:负责景观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检修、更换及安全管理。

2. 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检查维护部门的安全工作。

3. 工程技术部门:负责景观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及技术指导。

4.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招聘、培训、考核和维护人员的管理。

四、安全管理制度1. 维护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 维护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了解并掌握本制度及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3. 维护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禁止违规操作、违章指挥。

4. 维护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维护区域安全。

5. 维护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6. 维护人员应定期对维护工具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7. 维护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上报安全生产部门。

8. 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工作票、操作票、维修票和验收制、停送电制、监护制)。

9.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10. 定期对维护人员进行安全技能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11. 维护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维护人员的安全意识。

12. 维护现场应设置应急救援设备,如急救箱、消防器材等。

13.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五、奖惩1. 对严格执行本制度,在维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个人和集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景区园林灯光管理制度范本

景区园林灯光管理制度范本

景区园林灯光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景区园林灯光管理,保障景区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美化景区环境,提高景区品质,根据《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景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景区园林灯光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原则,确保照明设施与景区环境相协调,提升景区夜游功能,满足游客需求。

第三条景区管理机构应负责园林灯光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景区内的照明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设施安全可靠,亮度适宜,形象美观。

第五条景区内的照明设施不得随意拆除、迁移、改装,不得损害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照明设施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照明设施资料齐全、档案准确。

二、规划与设计第七条景区园林灯光规划应结合景区特色、功能区分布、游客需求等因素,制定详细的照明方案。

第八条照明设计应充分考虑景区的历史文化、自然景观、建筑特色等因素,注重艺术性与功能性相结合,突出景区夜间形象。

第九条照明设计应遵循节能减排原则,选用高效、低耗、环保的照明设备和光源,合理配置照明设施,降低能耗。

第十条照明设计应确保景区内重要建筑物、景观小品、园林绿化等部位的照明效果,营造优美的夜景环境。

三、施工与验收第十一条照明设施施工应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标准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期间,景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文明、有序。

第十三条照明设施验收应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和相关标准进行,确保设施功能完善、安全可靠。

四、运行与维护第十四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照明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运行职责,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定期对照明设施进行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定期对照明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设施亮度适宜、功能正常。

第十七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照明设施应急预案,确保设施在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恢复正常运行。

2023年景观照明管理规定

2023年景观照明管理规定

2023年景观照明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景观照明管理规定,以下是对景观照明的管理细则和要求的详细描述:一、总则景观照明是指利用灯光技术和设备将建筑、园林、街道等场所进行艺术性照明设计的活动。

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景观照明行为,提升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

二、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筑、园林、街道等场所的景观照明,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广场、公园景区、商业街区、居住区、文化建筑等。

三、管理原则1. 照明设计应以人为本,注重环境适应和节能环保。

2. 照明设计应符合景观整体规划和风格要求,与建筑、园林等环境相协调。

3. 照明设备应具备安全可靠、耐用节能的特点,且易于维护管理。

4. 照明设备的选用和布置应考虑光污染问题,减少对夜间生态环境的影响。

四、设计要求1. 照明设计应根据不同场所的功能、风格和文化特点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

2. 照明亮度和色彩应根据环境需求合理选择,避免过度照明和色彩过于刺眼。

3. 照明效果应注重层次感和变化,达到良好的视觉效果和空间感受。

4. 照明系统应考虑灵活性和可调节性,满足不同需求和时间段的光照要求。

5. 照明设备和线路应符合电器安全标准,设备安装和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

五、节能环保要求1. 照明设备的选用应符合国家节能标准,优先选择LED等高效节能灯源。

2. 照明设备应合理控制功率和亮度,在不同时间段进行调节,避免不必要的能耗。

3. 通过合理的灯具布局和光控系统的应用,实现灯光的智能控制和自动调节。

4. 鼓励使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智能光控技术,减少对传统能源的消耗。

六、管理措施1. 照明设计应符合相关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须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2. 相关主管部门应建立景观照明管理团队,负责照明设计的指导、监管和评价。

3. 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照明设备的质量监督和售后服务,确保设备质量和用户满意度。

4. 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景观照明工程的巡查和维护,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光污染问题。

景观照明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景观照明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景观照明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景观照明管理规定是为了统一景观照明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城市景观环境,提高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工程建设1. 景观照明工程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划和技术标准,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2. 在规划设计阶段,需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在保证景观效果的前提下,尽量节约能源和资源。

3. 景观照明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合法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操作。

4. 完工验收时,应进行必要的光照度和照明效果测试,保证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

三、设备选型和安装1. 景观照明设备的选型应满足工程的实际需求,具备良好的品质和可靠性。

2. 设备的安装应由经过培训和持有相应证书的技术人员进行,保证安全和可靠性。

3. 检修和维护过程中,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照明效果和节能要求1. 景观照明工程应根据景观特点,注重照明效果的体现,突出景观的美感。

2. 在保证照明效果的前提下,应合理使用照明设备,控制光照度和亮度,避免光污染。

3. 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设备和技术,减少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

五、管理和维护1. 景观照明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应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2. 定期对景观照明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寿命。

3. 发现故障或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和修复,确保照明设备的正常使用。

六、危险和安全防护1. 景观照明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遵循安全规范和程序,做好危险性分析和防护措施。

2. 照明设备的安装位置应考虑人员和交通的安全,禁止悬挂在高空或易引起危险的地方。

3. 建立景观照明设备的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突发事件或灾害,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七、监督和检查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景观照明工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 对违反规定和标准的景观照明工程,应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罚。

3. 鼓励社会公众和居民积极参与监督,及时反映问题和意见,共同维护城市景观环境。

景观照明管理规定(5篇)

景观照明管理规定(5篇)

景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惠城中心区(下简称市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园林、城监、教育、卫生、经贸、国资、体育、工商、公路、供电等部门,惠城区政府及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数码工业园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计、安装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落实节能降耗、绿色照明等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光污染,提高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

第二章规划、设计及建设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区下列范围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一)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绿化带,非主干道路两侧的高层建筑物及构筑物。

(二)港口、码头、车站、高速公路入市口,商业街(区)、会展中心、桥梁、电视塔、体育场(馆)、广场、绿地、公园、旅游景点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

(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建筑。

(四)主要景观河道、湖泊及沿岸地带。

(五)市政府认为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其他范围。

前款规定范围内的产权单位、建设开发单位、非经营性设施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总体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第八条属于第七条所列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把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列入设计方案,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由建设单位负责。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应当同时审查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设置方案。

建设项目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参与。

公园亮化照明管理制度范本

公园亮化照明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园亮化照明管理工作,保障公园夜景照明质量,提高公园环境品质,满足市民游园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所有公园的亮化照明管理。

第三条公园亮化照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可靠:确保照明设施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2. 美观大方:营造和谐、舒适的公园夜景氛围;3. 经济合理:合理配置照明资源,提高照明效率;4. 绿色环保:采用环保型照明设备,降低能耗,保护环境。

第二章照明设施管理第四条公园照明设施包括路灯、庭院灯、景观灯、装饰灯等。

第五条公园照明设施的建设、安装、维修、更换、拆除等,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 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划审批程序,确保照明设施与公园环境相协调;2. 照明设施安装应选择合格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确保质量;3. 照明设施维修、更换、拆除等,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操作规范;4. 照明设施拆除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六条公园照明设施日常维护管理:1. 每日对照明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2. 定期对照明设施进行清洁、保养,确保照明效果;3. 发现照明设施故障,应及时报修,确保及时恢复照明;4. 定期对照明设施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

第三章照明效果管理第七条公园照明效果应符合以下要求:1. 夜间照明应达到一定的照度水平,满足游园需求;2. 照明灯具的色温应与公园环境相协调;3. 照明设施造型、风格应与公园景观相融合;4. 避免产生眩光、光污染等不良影响。

第八条公园照明效果管理:1. 每年对公园照明效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 根据季节变化和游园需求,调整照明方案;3. 对照明效果进行宣传推广,提高市民满意度。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九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1. 照明设施建设、安装、维修、更换、拆除等不符合规定的;2. 照明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3. 照明效果不符合要求的;4. 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2023年景观照明管理规定

2023年景观照明管理规定

2023年景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升景观照明管理水平,推动城市景观照明产业的创新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及其相关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居民等从事景观照明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景观照明应当遵循节能减排、环境友好、安全可靠、美观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景观照明管理应当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衔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用地规划第五条城市景观照明用地应当依据城市功能需求和照明设计要求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六条城市照明设施用地应当设置在城市公共空间、文化娱乐场所、商业中心等人流密集区域,以满足居民光明和夜间经济发展需求。

第七条城市照明设施用地应当与周边环境相适应,经充分测算和规划,避免因城市照明设施引起的光污染、景观破坏等问题。

第八条景观照明用地的规划应当注重景观保护,保持自然生态景观的原始风貌和特征,做到景观与照明的有机融合。

第三章设施建设第九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设计施工标准进行建设,保证设计效果的实现。

第十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选用环境友好、节能高效的照明产品和设备,尽量避免使用对生态环境有害的材料和设备。

第十一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配套设备应当满足安全可靠、易于维修和使用的要求,避免给维护管理带来不必要的困难。

第十二条景观照明设施的改造和升级应当向智能化、节能化、智慧化发展,充分利用新技术和新材料,提高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效率。

第四章管理与维护第十三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当由专业机构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体系。

第十四条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集中管理的原则,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十五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应当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六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管理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和大数据分析,提升管理水平和效能。

第五章监督与惩罚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严肃处理,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停产停业等处罚措施。

景观照明管理规定

景观照明管理规定

景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景观照明活动的管理,保护城市景观环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市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的景观照明活动的规划、设计、施工、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景观照明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主题性原则:景观照明活动应当紧密结合城市特色,展现城市形象。

(二)安全性原则:景观照明活动应当保证人员和财产安全。

(三)节能环保原则:景观照明活动应当利用节能环保的技术和设备,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四)适度原则:景观照明活动应当保持适度的亮度,避免过度照明造成光污染。

(五)可持续发展原则:景观照明活动应当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未来的发展需求。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景观照明管理部门是负责城市景观照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的机构。

第五条景观照明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景观照明管理岗位,负责对景观照明活动进行规划、设计、施工、维护和管理的监督。

第六条景观照明管理部门应当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市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共同推进景观照明工作。

第七条景观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对景观照明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规划与设计第八条城市景观照明应当在城市规划的初期进行规划和设计,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

第九条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和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特色、历史文化、人文环境、自然环境等因素,在保护原有景观基础上进行照明设计。

第十条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和设计应当与城市道路、建筑、绿化等相关设施进行协调,形成整体美观的城市景观。

第十一条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范,保证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和设计应当通过能源分析、环境评价等手段,合理利用能源,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第四章施工与维护第十三条景观照明项目的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施工标准和规范,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的使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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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照明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景观照明水平,美化城市夜景,优化人居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条例》等。

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景观照明,是指利用照明设施和技术。

对城市夜景进行照明和美化
本规定所称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是指景观照明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监控设备、灯具、电杆、工作井、地下管线及其他附属设备。

第四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实用、节能、绿色环保。

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城市景观照明的主管部门。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城市景观照明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建筑景观照明工作。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设置河流、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构筑物等景观照明,并具体负责实施景观照明互联和智能控制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市景观照明工作,并承担建筑照明、设计、施工、验收、互连等工作。

的投标
规划、财政、房地产、园林、公安、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工作。

第六条下列范围内应当设置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一)湟水河、南川河、北川河等标志性景观河流及其两岸或主要建筑物、建筑立面;
(二)繁华商业区及广场周围的主要建筑、结构立面;
(三)城市主干道两侧的主要建筑、结构立面;
(4)公园、绿地、广场、车站、桥梁、公路出入口等市政公共设施;
(5)体育场(馆)、影剧院、医院、博物馆、标志性建筑、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三星级以上酒店等公共场所;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范围。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及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重点区域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和夜景建设详细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景观照明相关规划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范围,支持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建设。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并交付使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配套建设投资纳入项目总投资。

本规定实施前已完成的建设项目,按规定应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但未设置,且需要改造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设置或改造,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

第九条按照本规定应当配备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和重点区域夜景建设详细规划,审查城市景观照明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审查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图。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与。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计和验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房地产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十一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设计方案、建设、改造,所用材料和设备应符合城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节能设计规范、安全规范、强制性标准、光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政府支持城市景观照明科技研究,推广应用节能环保景
观照明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提高城市景观照明科技含量和环保水平,降低城市景观照明能耗
消耗量。

鼓励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中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十三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结构和周边自然环境的特点,在不影响其功能和周边环境的前提下,体现不同的主题和突出的风格,实行亮度和色彩。

的科学配置
第十四条纳入电网控制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电费由财政收取。

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辖区内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资金,用于辖区内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

鼓励市民、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参与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的城市景观照明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

具有商业使用价值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经济效益属于建设单位。

第三章维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严格执行《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维护技术规范》,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如有任何故障或损坏,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十七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交付使用后,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和实际需要,聘请专业人员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进行检修,消除火灾、触电。

等隐患
第十八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安全管理和保护标准。

如果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安全受到花卉、草、树木自然生长的影响,管理和保护单位应及时修剪。

施工作业,带电物体应保持不少于XXXX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年度目标考核,考核结果应作为市人民政府授予区人民政府城市景观照明工作。

的主要依据
市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景观照明评估实施方案,市财政部门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补充。

第二十七条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城市景观照明能耗。

城市景观照明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景观照明节能控制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法律、法规有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XXXX XXXX市人民政府11月28日发布的《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2+同时废止景观照明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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