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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灯光管理制度

景区灯光管理制度

景区灯光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景区灯光管理,提高景区夜间环境质量,保护环境,提升景区的视觉效果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景区所有的灯光设施和灯光管理工作。

三、管理目标1. 加强对景区灯光管理工作的规范和管理,保持景区灯光设施的正常运行;2. 提高景区夜间环境的舒适度和观赏性;3. 降低景区灯光对周边环境和野生动物的影响;4. 提高景区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

四、管理原则1. 照明合理——景区照明设计应根据景区的特点、建筑风格和自然环境进行合理的设计和布置,避免过度灯光和光污染;2. 节能减排——景区灯光设施应根据需要合理使用,尽量选择节能灯光设施和控制设备,减少能源消耗和排放;3. 安全第一——景区灯光设施的安装、维护和管理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确保游客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4. 健康环保——景区灯光管理应符合环保要求,保护周边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的生存空间,避免对自然生态的破坏和污染;五、管理内容1. 景区灯光规划(1)为了保护环境和提升景区夜间环境的品质,景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灯光规划。

规划应明确景区的照明需求、灯光类型和布局、周边环境和生态的影响等内容。

(2)灯光规划应综合考虑景区的特色、风景、历史和文化,合理设计灯光景观,体现景区的整体品质和风貌。

2. 灯光设施选型和安装(1)景区应根据实际需求选择符合节能、环保和安全要求的灯光设施,并严格控制灯光设施的数量和类型,避免过度灯光和光污染。

(2)灯光设施的安装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确保设施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灯光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及时进行检查和更新。

3. 灯光使用管理(1)景区在夜间开放时,应根据需要启用灯光设施,同时根据游客的实际需求和服务要求,合理安排灯光的使用时间和强度。

(2)景区应根据实际需求设定灯光的亮度、色温和方向等参数,避免过度照明和光污染,保护周边环境和野生动物的生存空间。

(3)景区应定期对灯光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和更新,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稳定品质。

武汉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武汉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武汉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正文:----------------------------------------------------------------------------------------------------------------------------------------------------武汉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武汉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周先旺2021年1月16日武汉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景观照明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景观环境,展现滨江滨湖城市特色,创造城市宜居环境,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本办法所称的景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景观照明的器具以及配电、集中控制、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本市景观照明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约能源、绿色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规划先行,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科学实施,节能优先。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景观照明管理工作。

各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下同)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景观照明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供电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景观照明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领导本辖区内景观照明管理工作,负责指定区级景观照明设施建设的监管、验收等工作部门。

第七条政府投资的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及运行维护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予以保障。

景观照明管理规定

景观照明管理规定

景观照明管理规定
是指对城市景观照明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这些规定通常由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照明设计专业机构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制定,旨在确保城市景观照明的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景观照明管理规定通常涵盖以下方面:
1. 设计要求:包括景观照明设计原则、灯具选型、布光方式、照明效果等要求,以保证景观照明的美观性和艺术性。

2. 环境保护要求:景观照明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光污染和能源浪费,减少灯光向周围环境和天空散发。

3. 规范安全要求: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安全要求,防止电气事故和火灾,并避免对行人和车辆造成视觉干扰。

4. 维护管理要求:景观照明设施应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运行,并进行巡检、故障排除和计划性更新,以保障景观照明的可持续和长效运行。

5. 法律法规遵守:景观照明管理规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建筑规划、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和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景观照明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可以因不同的地区和城市而有所差异,但总体目标是为了确保城市景观照明的质量、环境友好性和可持续发展。

这些规定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环保部门以及相
关从业人员的工作依据,也是公众对城市景观照明管理的期望和要求。

景观照明日常管理制度

景观照明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景观照明管理,保障景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提升城市夜景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照明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景观照明设施的管理,包括道路、广场、公园、建筑群、水体等照明设施。

第三条景观照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节能环保,提高效率;3. 规范管理,科学维护;4. 合理布局,美观协调。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景观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制定景观照明规划,组织实施;2. 监督检查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3. 负责景观照明设施的维修、更换和更新;4. 组织开展景观照明设施的节能评估和环保评估;5. 协调解决景观照明设施运行中的问题。

第五条照明设施建设单位负责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安装和验收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按照规划设计要求,确保照明设施的质量和功能;2. 安装照明设施时,确保施工安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3. 对照明设施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

第六条照明设施维护单位负责景观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清洁和保养;2. 及时修复照明设施故障,确保照明设施正常运行;3. 定期对照明设施进行节能评估和环保评估;4. 对照明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提高照明质量。

第三章设施建设与安装第七条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1.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2. 选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的照明产品;3. 照明设施布局合理,光照效果良好;4. 便于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照明设施的建设和安装应经过以下程序:1. 设计单位进行景观照明设计,并提交设计文件;2. 建设单位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3. 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确保照明设施的质量和功能;4. 施工完成后,进行验收。

第四章日常维护与保养第九条景观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应包括以下内容:1. 定期检查照明设施,发现故障及时修复;2. 清洁照明设施,保持其外观整洁;3. 检查线路,确保线路安全可靠;4. 对照明设施进行节能评估和环保评估。

范文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规范方案

范文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规范方案

范文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规范方案.doc为了规范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养护,提高管理水平,本市制定了《景观灯光照明设施维护规范(试行)》。

该规范包括了景观照明及供配电设施的维护、保养过程中应遵循的技术规范、维护项目、维护周期、应急保障以及维护文档及台帐管理等内容。

适用于本市景观照明设施及与之关联的供配电设施(含线缆)。

除了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景观照明设施、供配电设施的维护、保养还应符合国家、上海地区及行业的相关规定。

本规范引用了一些必要的文件,如《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灯具第一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等。

本规范中还定义了一些术语,如亮灯率、等电位联结、避雷器、光衰、动态照明、色温等。

在设施养护方面,景观照明设施主要通过例行巡查方式完成,养护周期应根据景观照明区域的重要性进行调整。

养护内容主要针对景观照明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生产安全两部分内容,包括外观检查、仪表检测等方式,检查照明、供配电设施是否有污损、故障或者安全隐患,并进行及时处置,确保景观照明及供配电设施完好。

XXX FacilitiesXXX fixtures includes checking the appearance of the fixtures。

XXX the brackets。

and the light decay of the light source.XXX facilities includes checking the appearance of the n box。

the internal electrical circuit。

and the XXX.The maintenance of landscape lighting power cables includes checking the tightness of the cable n。

inspecting the n of the cable。

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办法(最新)

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办法(最新)

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办法(最新)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办法第⼀条为加强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规范照明⾏为,节约能源,美化城市容貌,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X省城市市政公⽤设施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中⼼城市及各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景观照明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的的照明。

第四条景观照明应严格控制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建⽴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积极采⽤⾼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效节能产品。

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为。

第五条市县区城管部门为城市景观照明设置与亮化的主管部门。

市市政园林管理处具体负责中⼼城市建成区城市景观照明设置与管理⼯作,并对城市夜景照明设施运⾏实⾏统⼀管理。

规划、住建、公安、消防和电⼒等部门以及园林、⼴场、公园、市政设施等管理单位,按照各⾃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景观照明设置与管理⼯作。

第六条⿎励对景观照明进⾏科学技术研究,推⼴新技术、新⼯艺、新材料、新光源,提⾼景观照明设置、使⽤和管理的⽔平。

第七条景观照明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城管部门应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经本级⼈民政府批准后执⾏。

第⼋条新建、改建、扩建楼宇及标志性建(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地照明专项规划,编制景观照明⼯程设计⽅案,设计⽅案应符合专项规划要求和景观照明技术规范、节能设计规范等规定。

第九条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程同步设计、施⼯、验收和使⽤。

第⼗条既有建筑物、构筑物需要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产权⼈或使⽤⼈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提出景观照明设计⽅案,报经本级城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组织实施。

户外⼴告设置景观照明的审核程序,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执⾏。

第⼗⼀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图案、造型、规格⽐例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采⽤新技术、新⼯艺、新材料、新光源,避免光污染;道路两侧的景观照明设施不得影响交通安全;(三)符合环保要求,有防⽕、防风、防漏电等安全设施;(四)采⽤平时、⼀般节假⽇、重⼤节假⽇或庆典活动的分级亮化模式。

小区顶楼景观灯管理办法

小区顶楼景观灯管理办法

小区顶楼景观灯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景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夜间景观,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景观照明,是指利用建(构)筑物以及广场、公园、公共绿化等设置的,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户外人工光照。

第四条(管理原则)
本市景观照明管理,遵循统筹规划、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景观照明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景观照明的指导协调工作;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景观照明的具体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交通、生态环境、文化旅游、房屋管理和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节约能源要求)
景观照明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节约能源的规定,合理选择照明方式,采用高效节能的灯具和先进的灯控方式;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不符合能耗标准的景观照明产品和设备。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节能、环保的景观照明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

灯的管理规定(3篇)

灯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部分: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灯光设施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提高城市景观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灯光设施的管理,包括公共照明、景观照明、广告照明、夜景照明等。

第三条灯光设施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规范管理,科学布局;3. 保护环境,节约能源;4. 公众参与,共同维护。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灯光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灯光设施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灯光设施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标准;2. 负责灯光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日常维护;3. 监督检查灯光设施的使用情况,确保其符合安全、环保和景观要求;4. 处理灯光设施相关的投诉和纠纷;5. 组织开展灯光设施的技术培训和宣传活动。

第六条城市规划、建设、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灯光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二部分:灯光设施的设计与施工第三章设计要求第七条灯光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安全、环保、节能和美观。

第八条灯光设施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 城市规划要求;2. 周边环境特征;3. 使用功能需求;4. 节能环保要求;5. 公众审美需求。

第九条灯光设施的设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灯光设施的类型、数量、位置、高度、亮度等;2. 照明方式、灯具选型、控制系统等;3. 安全防护措施;4. 环保要求;5. 能耗指标。

第四章施工管理第十条灯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并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2.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3. 严格按照环保要求,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等污染;4. 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施工记录和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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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照明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景观照明水平,美化城市夜景,优化人居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条例》等。

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景观照明,是指利用照明设施和技术。

对城市夜景进行照明和美化
本规定所称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是指景观照明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监控设备、灯具、电杆、工作井、地下管线及其他附属设备。

第四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实用、节能、绿色环保。

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城市景观照明的主管部门。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城市景观照明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建筑景观照明工作。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设置河流、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构筑物等景观照明,并具体负责实施景观照明互联和智能控制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市景观照明工作,并承担建筑照明、设计、施工、验收、互连等工作。

的投标
规划、财政、房地产、园林、公安、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工作。

第六条下列范围内应当设置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一)湟水河、南川河、北川河等标志性景观河流及其两岸或主要建筑物、建筑立面;
(二)繁华商业区及广场周围的主要建筑、结构立面;
(三)城市主干道两侧的主要建筑、结构立面;
(4)公园、绿地、广场、车站、桥梁、公路出入口等市政公共设施;
(5)体育场(馆)、影剧院、医院、博物馆、标志性建筑、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三星级以上酒店等公共场所;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范围。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及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重点区域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和夜景建设详细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景观照明相关规划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范围,支持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建设。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并交付使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配套建设投资纳入项目总投资。

本规定实施前已完成的建设项目,按规定应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但未设置,且需要改造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设置或改造,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

第九条按照本规定应当配备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和重点区域夜景建设详细规划,审查城市景观照明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审查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图。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与。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计和验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房地产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十一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设计方案、建设、改造,所用材料和设备应符合城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节能设计规范、安全规范、强制性标准、光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政府支持城市景观照明科技研究,推广应用节能环保景
观照明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提高城市景观照明科技含量和环保水平,降低城市景观照明能耗
消耗量。

鼓励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中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十三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结构和周边自然环境的特点,在不影响其功能和周边环境的前提下,体现不同的主题和突出的风格,实行亮度和色彩。

的科学配置
第十四条纳入电网控制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电费由财政收取。

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辖区内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资金,用于辖区内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

鼓励市民、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参与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的城市景观照明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

具有商业使用价值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经济效益属于建设单位。

第三章维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严格执行《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维护技术规范》,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如有任何故障或损坏,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十七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交付使用后,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和实际需要,聘请专业人员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进行检修,消除火灾、触电。

等隐患
第十八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安全管理和保护标准。

如果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安全受到花卉、草、树木自然生长的影响,管理和保护单位应及时修剪。

施工作业,带电物体应保持不少于XXXX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年度目标考核,考核结果应作为市人民政府授予区人民政府城市景观照明工作。

的主要依据
市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景观照明评估实施方案,市财政部门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补充。

第二十七条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城市景观照明能耗。

城市景观照明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景观照明节能控制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法律、法规有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XXXX XXXX市人民政府11月28日发布的《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2+同时废止景观照明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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