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照明管理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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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施晓红道路灯具性能标准介绍

6.施晓红道路灯具性能标准介绍
b.耐热试验温度 内 部 塑 料 件 应 按 第 13.2.1 条 进 行 球 压
试验,试验温度应为热试验测得的温度加 35℃;
六、影响灯具寿命的关键件
2. C类灯具 标准对C类灯具关键件温度等也提出了要
求。
七、道路照明灯具的光学性能
1.灯具的实际光学特性(截光类型、光分布类型、 纵向光分布类型)与灯具声称的一致。 LED灯具的光 效应达到表1的要求。
≥0.35 ≥0.3
≤10 ≤10 ≤15
≥0.5 ≥0.5

道路类别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CJJ 45
照度值(lx) ≥30 ≥20 ≥15 ≥10 ≥10 ≥8
车道数 (条)
≥6 <6
≥6
<6 ≥4 <4 ≥4 <4 ≥2 <2 ≥2 <2
(道路表面)照明 功率密度(LPD)
(W/m2) 1.05 1.25
五、灯具电参数及灯具中的光源
表1或表2的规定。
-触发器和电容器分别符合GB/T 19655和GB 18489; -灯的控制装置符合国家或IEC灯的控制装置性能标 准。 -放电灯用电感镇流器和管形荧光灯电子镇流器分别 符合GB/T 15042和GB/T 15144。 -管形荧光灯电感镇流器符合GB/T 14044要求,LED 灯的控制装置符合GB/T XXXX要求。 -没有国家和IEC性能标准的灯的控制装置符合制造 商的产品规格书。
1)道路照明灯具安装接口 立柱式安装: 光源功率≥250W 安装接口直径宜为76mm或60mm; 光源功率≤150W 安装接口直径宜为60mm或48mm 横杆式安装: 光源功率≥250W 安装接口直径宜为60mm或48mm; 光源功率≤150W 安装接口直径宜为48mm

城市道路照明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标准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2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通知建标[1991]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63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的《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45-91,自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能为车辆驾驶人员以及行人创造良好的视看环境,达到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运输效率,方便人民生活,防止犯罪活动和美化城市环境的效果,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道路及与道路相联系的特殊场所的照明设计,不适用于隧道照明的设计第1.0.3条道路照明的设计原则是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省能源,维修方便。

第1.0.4条道路照明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

第二章照明标准第2.0.1条城市道路照明标准,按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及居住区道路分为五级。

道路照明标准表2.0.3注:①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20~30%。

②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第2.0.2条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照明应满足平均亮度(或照度)、亮度(或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和诱导性四项评价指标。

主要供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居住区道路应满足平均照度单项评价指标。

第2.0.3条各级道路照明标准见表2.0.3。

第2.0.4条三幅路、四幅路的非机动车道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车道的1/2。

小区绿地光照环境标准

小区绿地光照环境标准

小区绿地光照环境标准1. 引言绿地是城市中重要的公共空间,为市民提供休闲、娱乐和健身的场所。

而光照环境是绿地使用体验的重要因素之一,对于用户的舒适感和安全性有着重要影响。

因此,制定适当的小区绿地光照环境标准对于保证市民的使用体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小区绿地光照环境标准的制定原则、具体要求和监测方法,以期为相关建设和管理工作提供指导。

2. 制定原则2.1 用户需求标准应以用户需求为出发点,确保小区绿地光照环境能够满足市民的使用需求。

用户需求可以通过市民调研、意见征集等方式收集,以此为基础制定适合的标准。

2.2 健康安全标准应考虑城市绿地使用者的健康和安全,合理控制光照强度和色温,避免对人体眼睛造成伤害和不适。

2.3 能源节约标准应鼓励采用能源节约的照明方式,如LED照明等,以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3. 具体要求3.1 光照强度小区绿地的光照强度要能够满足通行和活动的需求,具体要求如下步行道和人行区域不低于20勒克斯(lx)活动区域和集会场所不低于50勒克斯(lx)车行道和停车场不低于20勒克斯(lx)3.2 光照均匀性光照均匀性是评价光照环境优劣的重要指标之一。

为了达到较好的光照均匀性,小区绿地的光照差异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相同照明设备下,光照差异不超过20%3.3 色温要求色温是光源的颜色特性,对于绿地光照环境的舒适感有一定影响。

为了确保良好的使用体验,小区绿地的色温要求如下步行道和人行区域35004500K活动区域和集会场所30004000K车行道和停车场30004000K4. 监测方法为了确保小区绿地光照环境标准的有效实施,应进行光照强度和均匀性的监测。

监测方法可以采用专业光度计进行定点测量,并结合实地验收和市民反馈进行综合评估。

5. 结论小区绿地光照环境标准的制定应以用户需求、健康安全和能源节约为原则,在光照强度、光照均匀性和色温等方面进行具体要求,并通过监测方法进行有效实施。

相关建设和管理单位应根据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运营,以提升小区绿地的使用体验和市民的满意度。

城市道路照明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标准

ICS93.080.40P 31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 11/ T XXXX—2012城市道路照明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urban road lighting(征求意见稿)2012-XX-XX发布2012-XX-XX实施目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规划总则 (1)3.1 规划阶段 (1)3.2 规划内容 (1)3.3 规划对象 (1)3.4 规划期限 (1)4 照明标准 (1)4.1 道路照明分类、分级和评价指标 (1)4.2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2)4.3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2)4.4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3)5 光源和灯具的选择 (3)5.1 光源选择 (3)5.2 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4)6 照明方式 (4)6.1 机动车道路照明 (4)6.2 人行道路照明 (5)7 特殊道路及与道路相关的特殊场所照明要求 (5)7.1 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要求 (5)7.2 曲线路段道路的照明要求 (6)7.4 立体交叉的照明要求: (7)7.5 城市桥梁的照明要求 (7)7.6 人行地道的照明要求 (7)7.7 人行天桥的照明要求 (7)7.8 植树道路的照明要求 (8)7.9 人行横道的照明要求 (8)7.10 露天停车场的照明要求 (8)7.11 建设工地周边临时道路的照明要求 (8)7.12 河湖周边道路的照明要求 (8)7.13 位于郊区的城市化道路的照明要求 (9)7.14 农村道路照明要求 (9)7.15 居住区人车混行道路的照明要求 (9)7.16 居住区院内道路的照明要求 (9)7.17 胡同道路的照明要求 (9)7.18 快速路外辅路的照明要求 (10)7.19 长安街的照明要求 (10)8 照明供配电和控制 (10)8.1 供配电系统 (10)8.2 电气安全 (10)8.3 供配电线路 (10)8.4 防雷接地 (11)8.5 照明控制 (11)9 节能标准与措施 (11)9.1 节能标准 (11)9.2 节能措施 (12)10 电气设备施工与安装 (12)10.1 一般规定 (12)10.2 变压器、箱式变电站安装 (12)10.3 配电柜(箱、盘)及安装 (13)10.4 二次回路结线工程 (14)10.5 路灯控制系统安装 (14)11 低压线路施工 (14)11.1 一般规定 (14)11.2 电缆敷设 (15)11.3 灯具安装 (16)12 接地与防雷安装 (16)图1 常规照明灯具布置的四种基本方式 (4)(a)单侧布置(b)双侧交错布置(c)双侧对称布置(d)中心对称布置 (4)图2 T型交叉路口灯具设置 (6)图3 环形交叉路口灯具设置 (6)图4 曲线路段上的灯具设置 (6)图5 反向曲线路段上的灯具设置 (6)图6 转弯处的灯具设置 (a)不正确 (b)正确 (6)表1 道路照明分类、分级和评价指标 (2)表2 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值 (2)表3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2)表4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3)表5 灯具的配光类型、布置方式与灯具的安装高度、间距的关系 (5)表6 停车场内各区域的照度标准值 (8)表7 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值 (11)表8 基础型钢安装的允许偏差 (13)表9 配电柜(箱、盘)安装的允许偏差 (13)表10 配电箱、柜的金属部件及可接近裸露导体的接地线最小截面积 (13)表11 允许最小电气间隙及爬电距离(mm) (14)表12 电缆弯曲半径尺寸 (15)表13 电力电线最大允许牵引强度 (15)表14 电缆与电缆、管道、道路、建筑物等之间的允许最小距离 (15)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江苏省城市绿色照明评价标准

江苏省城市绿色照明评价标准

附件江苏省城市绿色照明评价标准—1 ——2 ——3 ——4 ——5 ——6 ——7 ——8 ——9 ——10 —说明:1. 本标准第1.5.2条“质量控制”,评价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具有监理。

2. 本标准第2.2.5条“维护及时性”,是指“单灯故障24小时内修复、线路故障48小时内修复”,查看维护工作日志中的相关记录,评价各地设施维护及时情况。

3. 本标准第2.4.1条“维护队伍”,是通过检查人员信息台账,电工证书、高空作业证书、职称证书台账,评价各地城市照明维护人员队伍配置的合理性。

4. 本标准第2.4.2条“基地配置”,是评价各地基地设置的合理性。

5. 本标准第2.4.4条“资金保障”,是以苏建城(2013)638号文发布的《江苏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2013修订)》为依据,评价各地维护资金拨付情况。

6. 本标准第 3.1.1条“节电率”,计算公式为节电率=(1-实际耗电量/理论耗电量)*100%,并计算绿色照明检查周期内的年度平均节电率,作为评价指标。

7. 本标准第3.1.2条“节电环比”,计算公式为:节电环比=(本年度节电率/上年度节电率-1)*100%。

8. 本标准第3.1.5条“存量设施LED占比年递增率”,评价各地对现有存量设施进行LED节能改造的情况。

LED占比年递增率=(本年度LED占比/上年度LED占比-1)*100%。

9. 本标准第3.1.6条“LED设施总占比”,评价各地城市照明应用LED的年度总体水平,即(LED灯具安装总数量/灯具总数量),并计算绿色照明检查周期内的年度平均占比,作为评价指标。

—11 —10. 本标准第3.3.2条“节能技术应用”,评价的节能技术主要指“调光”或“调压”技术。

11. 本标准第4.4.2条“含汞废旧物资处置”,是通过检查含高压钠灯、金卤灯、节能灯光源处置台账,查看以上含汞物资是否交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厂家进行回收处理,评价各地环保情况。

12. 本标准5.4项“系统应用”中,“设施监控系统”评价系统内外监控终端数量“覆盖率”;“GIS系统”、“设施管理系统”,评价系统内外的灯杆、箱变等各类设置数量的“覆盖率”。

上海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运行标准

上海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运行标准

上海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运行标准一、引言随着上海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道路照明设施在保障交通安全、美化城市环境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规范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运行,提高照明质量,降低能耗,确保设施安全可靠,制定了《上海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运行标准》。

二、上海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运行标准概述1.设施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养护运行。

不包括室内照明和特种照明设施。

2.养护运行要求(1)照明设施应按照设计规范和施工标准进行安装、改造和维修。

(2)养护运行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管理制度。

(3)照明设施应定期进行巡查、保养和维修,确保正常运行。

3.照明质量与能耗指标(1)照明质量:照度、亮度、均匀度、眩光控制等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2)能耗指标:逐年降低照明设施的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三、养护运行管理措施1.组织与管理结构养护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组织和管理结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养护运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2.养护运行流程养护运行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养护运行流程,包括巡查、保养、维修、验收等环节,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3.巡查与维修制度(1)巡查:定期对照明设施进行巡查,发现故障、损坏等问题及时上报并处理。

(2)维修:根据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维修,确保照明设施恢复正常运行。

四、照明设施养护技术要求1.灯具维护(1)定期清洗灯具表面,去除灰尘、油污等影响照明效果的物质。

(2)检查灯具支架、固定件等结构部件,确保安全稳定。

2.光源更换(1)根据光源寿命和照明效果,定期更换光源。

(2)更换光源时,确保新光源与原光源参数一致,避免照明质量受到影响。

3.设备检查与调试(1)定期检查照明设备,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

(2)对照明系统进行调试,确保各项指标符合设计要求。

五、照明设施安全与环保要求1.安全生产措施(1)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教育。

(2)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做好防护措施。

《城市照明节能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城市照明节能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照明节能评价标准Standard for saving energy evaluation of urban lighting(征求意见稿)《城市照明节能评价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二年一月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以下七大指标:1)城市照明管理体系建设;2)照明质量;3)节能与能源利用;4)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5)安全;6)环境保护;7)运营管理。

指标中的具体指标分为控制项、一般项、优选项三类。

其中,控制项为评价城市照明实现节能的必备条款,对符合性要求较高,对应扣分值大;一般项主要指评价实现节能水平程度的指标,视不同水平对应不同扣分值,优选项主要指评价实现节能水平程度的优秀指标,视不同水平对应不同加分值。

城市照明实现项目节能的评价采用基本分+加减分制,即基本分为100分,达不到相应指标要求则扣除相应分值,部分指标优异则加相应分值,以最终得分评价节能成效。

对城市照明节能项目评价,原则上以独立项目为对象,也可以区域照明为对象进行评价。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低碳照明研究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低碳照明研究中心标准编制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建材南新楼1207室,邮编:100835)。

主编单位: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低碳照明研究中心通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暂略)主要起草人:(暂略)主要审查人:(暂略)目次1 总则 (5)2 术语 (5)3 基本规定 (6)3.1 基本要求 (6)3.2 城市照明节能评价与等级划分 (6)4 评价指标 (7)4.1 城市照明管理体系建设 (7)4.2 照明质量 (8)4.3 节能与能源利用 (9)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10)4.5 安全 (11)4.6 环境保护 (12)4.7 运营管理 (13)本标准用词说明 (14)引用标准名录 (15)附:条文说明 (16)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5)2 Terms (5)3 Basic Requirements (6)3.1 Basic requirements (6)3.2 Saving energy evaluation and hierarchies of urban lighting (6)4 Evaluation index (7)4.1 Management system of urban lighting (7)4.2 Lighting quality (8)4.3 Saving energy and energy use (9)4.4 Saving material and material resources (10)4.5 security (11)4.6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12)4.7 Operation management (13)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14)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15)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6)1 总则1.0.1为践行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城市照明节能工作的评价,制定本标准。

中国道路照明标准介绍

中国道路照明标准介绍

中国道路照明标准介绍我国有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内容很多,下面将着重从道路照明标准部分介绍。

一、道路照明标准(1)城市道路照明按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及居住区道路分为5级。

(2)机动车道的照明应满足平均亮度(或照度)、亮度(或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和诱导性4项评价指标。

主要供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道路应满足平均照度评价指标。

(3)各级道路的照明标准应符合规定。

(4)三幅路、四幅路的非机动车道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应机动车道的1/2。

(5)主要供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居住区道路和人行道的平均照度应不低于1 lx.(6)新安装光源、灯具的道路,应考虑灯具的维护系数,要求其路面的初始亮度(或照度)值相应提高30%—50%。

(7)人行地道的平均水平照度,夜间以15 lx,白天以50—100 lx为宜。

(8)选定机动车道照明标准时,要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

一般中小城市可视其道路类型采用相应低1级的标准。

二、道路照明标准的若干说明(1)从道路照明角度来讲,迎宾路、通向政府机关建筑物和大型公共建筑(如体育场、馆、展览馆、大型剧院等)的主要道路、市中心或商业区中心的道路等尚可执行主干路的照明标准。

(2)亮度值和照度值2套标准是,一方面考虑到以亮度为依据比以照度为依据制订标准要科学合理,因驾驶员直接感受到的是路面亮度而不是照度。

同时,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标准也都是以亮度为依据的。

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一下子全面推行亮度标准还有困难,故同时提出2套标准并不存在严格的对应关系,如亮度均匀度为0。

4时,其照度均匀度并不一定就是0。

4。

在有条件进行亮度计算和测量的地方,应以亮度标准为准。

(3)居住区道路(即弄巷)的照明标准只规定了照度值,是因为这种道路的使用者主要是行人,其视觉作业特点与机动车驾驶员不同,而且又不能规定统一的观察位置,路面的反光特性也极为不同,因而这时采用亮度指标没有意义。

(4)亮度(或照度)均匀度是指总均匀度,即均匀布点的路面测量区域内,最小亮度(或照度)和平均亮度(或照度)值之比。

夜景照明标准

夜景照明标准

夜景照明标准对于城市夜景照明的标准,一般来说有以下几个重要的指标:1. 能源消耗: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应尽量减少能源消耗,使用节能灯具、采用智能控制系统等技术手段,以提高能源效率。

2. 自然环境:在设计夜景照明时,应尊重自然环境,保护野生动物和植物的栖息地,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负面影响。

3. 未来发展: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应考虑未来的发展和更新需求,预留足够的空间和设施,以便于灵活调整和更新照明设备。

4. 用户体验:夜景照明设计应以提供良好的用户体验为目标,关注居民的需求和感受,创建舒适、安全、美观的夜间环境。

5. 照明设施的完好率与亮灯率:对于城市功能照明设施,要求完好率≥95%,主干道亮灯率≥98%,次干道、支路的亮灯率≥96%。

新建道路节能达标率100%,既有道路≥80%。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完好率≥90%。

6. 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与清洁:景观照明灯具设置应符合安全、隐蔽和便于维护的原则,与景观融为一体。

灯具应每半年清洁一次。

7. 安全原则:城市景观照明线缆的布放应符合安全、隐蔽的原则,尽可能隐藏于建筑物外立面结构或预设线廊中。

8. 造型与显示内容:城市景观照明效果对城市形象、居住品质具有重要影响。

要求景观照明造型美观、新颖、清晰,显示内容合法、健康。

规格比例要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灯光的强度、颜色、造型不得与受管制的或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

9. 照明设施的外观与功能:照明设施应完整、功能良好、容貌整洁。

这些标准有助于确保城市夜景照明不仅美观,而且环保、安全和具有可持续性。

请注意,具体的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具体的应用场景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考虑和应用这些标准。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绿色照明评价标准》的通知-苏建城〔2017〕529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绿色照明评价标准》的通知-苏建城〔2017〕529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绿色照明评价标准》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绿色照明评价标准》的通知苏建城〔2017〕529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城市管理(市政、市容)局:为积极推进实施我省城市绿色照明工作,不断提高城市照明节能管理水平,促进城市照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厅组织制订了《江苏省城市绿色照明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决定在全省开展城市绿色照明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城市绿色照明的重要意义城市照明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对彰显城市形象、提升人居品质、保障城市安全、繁荣夜间经济具有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省城市照明设施不断增长、管理不断加强,基本实现了由道路照明向道路、建筑、景观等多种照明融合发展的综合照明转型,还探索实践了以城带乡的城乡统筹照明发展道路,城市照明不仅照亮了道路和居住区,更加美化了城市和乡村。

但与此同时,城市照明用电量巨大,约占全社会用电量的7%,且用电量增长过快以及光照过度、光污染的问题也日显突出。

因此,推进节能节约的绿色发展对贯彻节能减排、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级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努力在节能节约、杜绝光照过度与光污染等方面下功夫,把照明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大力推动实现城市绿色照明发展目标。

二、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城市绿色照明评价标准》制订城市照明绿色评价标准,是推动我省城市照明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我厅在深入调研、总结省内外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标准》,包括管理体系、设施管理、能耗管理、安全环保、信息化水平、科技创新等6个方面共67项内容,将作为全面衡量城市绿色照明工作水平的重要依据。

绿色照明检测及评价标准

绿色照明检测及评价标准

绿色照明检测及评价标准
1. 能效标准,绿色照明产品应当符合能效标准,即在提供相同照明效果的情况下,能够降低能源消耗。

通常采用的评价指标包括光效(lm/W)、色温、色彩指数等。

2. 环保标准,绿色照明产品应当符合环保标准,即在生产、使用和废弃处理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要尽量减少。

这包括使用环保材料、减少有害物质排放、提高产品的可回收性等方面。

3. 光污染标准,绿色照明产品应当符合光污染标准,即在使用过程中尽量减少对周围环境和生物的光污染。

这包括控制光束的方向、减少光束的漏失等方面。

4. 安全标准,绿色照明产品应当符合安全标准,即在设计和使用过程中要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这包括防火、防爆、防电击等方面。

5. 寿命评价,绿色照明产品的寿命评价也是一个重要的标准,产品的寿命长短直接关系到资源的浪费和能源的消耗,因此绿色照明产品的寿命评价也是一个重要的标准之一。

总的来说,绿色照明检测及评价标准涉及到能效、环保、光污染、安全、寿命等多个方面,这些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推动照明行业朝着更加环保、节能、安全的方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4•【字号】洪府发[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洪府发〔201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城市管理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南昌市城市管理标准(试行)(二〇一一年八月)目录一、总则二、严控区管理标准(一)环境卫生管理标准1. 清扫保洁2. 公共厕所3. 垃圾中转站4. 果壳箱(二)市容市貌管理标准1.街道景观容貌2.建筑工地(三)市政设施管理标准1. 道路2. 桥梁3. 地下人行通道(隧道)(四)城市照明管理标准(五)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1. 行道树和分车带管护2. 风景区、公园和花坛管护(六)排水、河湖管理标准三、控制区管理标准(一)环境卫生管理标准1. 清扫保洁2. 公共厕所3. 垃圾中转站4. 果壳箱(二)市容市貌管理标准1.街道景观容貌2.建筑工地(三)市政设施管理标准1. 道路2. 桥梁3. 地下人行通道(隧道)(四)城市照明管理标准(五)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1. 行道树和分车带管护2. 绿化带、花坛和游园管护(六)排水、河湖管理标准四、一般区域管理标准五、附则一、总则(一)为聚焦重点,统一规划,强化城市有序管理,实现“疏堵结合、分类错时、规范管理”的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城市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市政设施、景观照明、水域容貌、园林绿化管理等。

(三)本标准将市区范围划分为严控区、控制区和一般区。

1、严控区指交通主干道、党政机关、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区主要旅游景点和大型广场周边。

《节约能源--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的评价指标

《节约能源--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的评价指标

《节约能源--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的评价指标一、定量指标:(一)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景观照明1.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景观照明使用泛光照明时,被照建筑立面的平均照度不得超过国际照明委员会(CIE)规定的照度值,见表1。

表1 CIE推荐的建筑和构筑物泛光照明的照度值2.居住建筑窗户上的照度和室内直接看到发光体(光源或灯具)的光强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值。

表2 住宅建筑控制干扰光的照度、光强和亮度3.建筑或构筑物使用泛光照明灯具的上射光通量和总光通量比值(ULR)在风景区为零;城市低亮度(≤4cd/m2)区为5%;城填中等亮度(≤6cd/m2)区为15%;城市中心的亮度(12 cd/m2)区为商业区等为25%。

4.建筑或构筑物景观照明用电的单位功率限值(W/m2)不得超过表3的规定。

表3建筑或构筑物景观照明的单位功率限值(二)城市的道路交通的功能和景观照明1.城市机动车道路的功能和景观照明对城市机动车道路照明的路面平均亮度、总均匀度、眩光(阈限增量)路面亮度的纵向均匀度和环境比不得超过表4的规定值。

2.供行人和非机动交通使用的道路照明的照度分别不得超过表5和表6的规定值。

表5 城区不同类型道路的照明等级表6城区交通的照明要求3.人行交叉口、阶梯踏步、坡道和地下通道照明的照度不得超过表7至表9的规定值。

表7 人行道交叉路口照明的照度值(维持照度lx )表8 人行阶梯踏步和坡道照明要求(维持照度lx )表9 行人和自行车地下通道照明要求(维持照度lx)(三)商业步行街的功能和景观照明1.对商业步行街和通道照明的照度、半柱面照度和灯具亮度不得超过表10的规定值。

表10 商业步行街和通道照明要求(维持值)2.商业街的建筑或构筑物的景观照明的照度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

3.商业街广告和招牌照明的最大允许亮度不得超过表11的规定值。

表11 商业街的广告和标牌的最大允许亮度注:其他地区的广告标牌的最大允许亮度应乘以下修正系数K,行政办公和公共活动区的K值为0.4,住宅区K值为0.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4.25•【字号】湘建城〔2018〕75号•【施行日期】2018.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建城〔2018〕75号各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规划局、公用事业局: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我厅于2011年1月19日印发了《湖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试行)》。

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现将该文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

执行期间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城建处。

联系人:戴伟 0731—88950066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4月25日湖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工作,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能源节约,确保照明安全,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节约能源、维护和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景观照明。

第三条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州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加强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队伍建设。

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社会评价评分细则模版(四篇)

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社会评价评分细则模版(四篇)

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社会评价评分细则模版城市管理综合考核是对一个城市的综合管理能力和效果的评估,通过社会评价评分可以更客观地反映出城市管理的具体情况和改进方向。

以下是一个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社会评价评分细则的模板,供参考。

一、交通管理评分细则1. 道路状况(20分)- 道路平整度和坑洼情况(5分)- 道路标线和交通信号灯的完善程度(5分)- 道路的交通拥堵情况(5分)- 公共交通设施的覆盖范围和便利度(5分)2. 停车管理(15分)- 停车位数量和布局合理性(5分)- 停车位的管理规范和收费合理性(5分)- 停车位的可用性和安全性(5分)3. 交通安全(15分)- 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和死亡率(5分)- 交通警示标志和设施的完备性(5分)- 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和效果(5分)二、环境卫生评分细则1. 垃圾处理(20分)- 垃圾分类和收集覆盖率(5分)- 垃圾处理设施和技术的完善程度(5分)- 垃圾处理过程中的卫生和环境保护程度(5分)- 垃圾处理效率和容量的满足程度(5分)2. 环境清洁(15分)- 公共区域的清洁度和整洁度(5分)- 道路和街区的清扫频率和效果(5分)- 公园和绿地的养护和管理情况(5分)3. 绿化率和空气质量(15分)- 城市绿化率和绿化覆盖范围(5分)- 空气质量指数和PM2.5浓度水平(5分)- 植物保护和生态环境管理措施(5分)三、市容市貌评分细则1. 建筑和立面管理(20分)- 城市建筑物的外立面和外观美观程度(5分)- 建筑物的安全和管理情况(5分)- 建筑物的保护和文物保护工作(5分)- 建筑物广告牌和招牌的合理性和美观度(5分)2. 城市道路和绿化带管理(15分)- 道路两侧的绿化带和景观效果(5分)- 道路和绿化带的清洁和整洁情况(5分)- 道路和绿化带的设施完善度和便利性(5分)3. 城市雕塑和艺术品管理(15分)- 城市雕塑和艺术品的数量和分布合理性(5分)- 城市雕塑和艺术品的美观程度和文化内涵(5分)- 城市雕塑和艺术品的保养和维护情况(5分)四、公共服务评分细则1. 教育设施(20分)- 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的覆盖范围和数量(5分)- 教育设施的硬件设施和师资力量(5分)- 学校教学质量和教育成果评估(5分)- 义务教育的普及和辍学率情况(5分)2. 医疗服务(15分)- 医院和诊所的覆盖范围和数量(5分)- 医疗设施和设备的先进程度(5分)- 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医保覆盖情况(5分)3. 公共安全服务(15分)- 公安部门的警力部署和效力(5分)- 社区治安和犯罪率的情况(5分)- 消防队伍和应急救援力量(5分)五、社区管理评分细则1. 社区设施(20分)- 社区的公共活动场所和设施覆盖情况(5分)- 社区的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场所(5分)- 社区的公共卫生设施和服务(5分)- 社区的购物和便利设施(5分)2. 社区活动和服务(15分)- 社区组织的活动和服务项目(5分)- 社区居民的参与度和满意度(5分)- 社区居民之间的交流和互助情况(5分)3. 社区治理和安全(15分)- 社区管理组织和机构的健全程度(5分)- 社区居民的安全感和治安情况(5分)- 社区的环境整治和城市美化(5分)以上仅为一个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的社会评价评分细则模板,具体评分标准还需根据不同城市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重庆市城市照明设施维护质量评价标准

重庆市城市照明设施维护质量评价标准

重庆市城市照明设施维护质量评价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照明设施在城市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而照明设施的维护质量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形象、市民的生活质量以及交通安全。

建立科学的维护质量评价标准对于提高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维护质量评价标准的制定原则、内容要点及具体执行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制定原则(1)科学性原则:维护质量评价标准应当基于科学的理论和技术,保证其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2)综合性原则:考虑到城市照明设施的类型繁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照明设施的特点,确保评价标准的全面性和适用性。

(3)可行性原则:评价标准应当便于操作、实用,能够被工作人员轻松理解和执行。

(4)公正性原则:评价标准应当客观、公正,避免主观因素对评价结果产生影响。

二、内容要点(1)设施完好率:评价照明设施是否存在损坏、异常等情况,从而得出城市照明设施的设施完好率。

(2)照明效果:评价城市照明设施的照明亮度、均匀度等指标,以此来判断照明效果的好坏。

(3)能源利用率:评价城市照明设施的能源利用情况,包括能源消耗情况、能耗结构等指标。

(4)安全性:评价城市照明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得当。

(5)维护成本:评价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成本情况,包括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成本。

三、执行方法根据以上内容要点,可以设计出相应的执行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制定评价指标体系:根据以上内容要点,确定评价指标的具体细则。

(2)实地调研:对城市照明设施进行实地调研,收集相关数据。

(3)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4)修订完善:根据评价结果,修订评价标准,不断完善标准体系。

(5)推广应用:将修订后的评价标准推广应用到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工作中,提高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质量。

制定科学、全面的城市照明设施维护质量评价标准对于提高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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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评价类别 评价项标准
道路照明、景观亮化设施应做到安全运行,一般性安 全隐患如检查井盖缺失、灯杆歪斜、灯臂转向、乱接 外用电等;严重安全隐患如灯杆倾倒,线路漏电起火 等安全隐患。 建设、维护应满足相应安规:如设备运行正常,作业 规范;建设作业应满足城市照明施工作业的相关安规 要求;作业车辆安全标志齐全;维护作业应佩戴安全 帽,着反光服等,车辆前后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 锥;带电作业应配备相应用电安防护具,必须有专人 监护,监护人不得擅离岗位或兼任其他工作等。
赋 分
得分
4 5.亮化效 果 二、夜景照 明(35分)
抽查的前述建(构)筑物,亮化效果定位相符度在60%的, 得2.5分; 相符度每高5%,加0.5分; 每低5%,扣0.3分。
2
1.重要道路沿线多栋高层建筑亮化构成较连续天际轮 廓线的(按道路计); 每发现一处加0.5分; 2.重要片区原则注重整体亮化效果,且效果较好的 同一年内检查同一位置,不重复加分。 (按片区计)。 每发现一处灯具不亮,致使显示效果残缺的(建构筑亮化 灯具应正常开启、亮灯,夜景照明灯具显示效果完整 按栋计数),扣0.5分; 。 每发现一处亮化效果严重残缺的,扣1分。 夜景照明相关设设施运行正常,设施损坏维护到位, 每发现一处设施损坏,扣0.5分; 设施完好。 道路照明应使用LED光源、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 等高效光源。 夜景照明高效光源应用率达到100%。 每发现一处(按每条路计)有高能耗、低光效光源,扣0.5 分。 每发现一处(按每处夜景照明计)有高耗低效光源,扣0.5 分。
2. 设 施 完 好率 一、道路照 明(35分)
10
3.装灯率
10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在道路通行后,照明 装灯率达到100%。 已安装路灯的道路,每发现一处长距离连续多基无路灯 的,扣0.5分(高压线、道路规划调整等原因不具备路灯安 装条件的情况除外)。 中心城区主要区域及重要道路沿线,标志性建(构) 筑物,高度较高、体量较大、能形成天际轮廓线的建 (构)筑物,体量较大、形成城市空间连续界面的建 (构)筑物:如已建成的商业金融、文体娱乐类,行 政办公及公共服务类,高层居住类,城区段滨河公共 空间,桥梁广场等公共基础设施类等类别的建(构) 筑物,原则上应设置夜景照明。
3
领导批示、上级督查、媒体曝光、政务热线反映的问 每发生一次不符合规定处置落实的,扣1分; 题,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处置落实,并反馈处理结果 连续两次检查,同一城市照明问题未处理、或通报反 。 馈后仍未整改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25—
赋 分
一般性安全隐患根据情况,每处扣0.1-0.5分(与设施完好 率涉及同一事项的不重复扣分); 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一经发现每处扣1分; 发生安全事故的,本项不得分。
得分
6
四、安全 管理及其他 12. 建 设维 护安全 (15分)
6
每发现一次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扣1分。
13. 问 题处 置落实 总 分
城市照明管理评价标准
评价类别 评价项目 分值
1.亮灯率 15
内容及标准
赋 分
得分
道路照明正常开启,保证功能照明,道路照明亮灯率 每发现一盏不亮,扣0.5分; 不低于98%。 低于98%的,每低0.1%,扣1分。 每发现一处设施损坏,扣0.5分; 道路照明光源、灯具及配件、灯杆、配电箱、地上地 发现一处乱贴乱画扣0.1分,大面积存在乱贴乱画的,扣 下管线、工作井、变压器、配电室、附属设备等正常 0.5分(按每条道路、每处区域计); 运行,整洁干净,设施完好率不低于95%。 低于95%的,每低0.1%,扣1分。 每发现一条未装路灯,扣1分(路灯在建、或因高压线等原 因不具备路灯安装条件的除外)。
二、夜景照 4. 夜 景 亮 明(35分) 化建设
10
抽查的主要区域及重要道路沿线前述建筑,已投入运行的 亮化建(构)筑物比率达到60%的,得6分; 每高5%,加1分; 每低5%,扣0.5分。
—23—
评价类别 评价项目 分值
内容及标准
属商业金融类建筑的,光色不限,允许动态变化,照 明手法不限,可用全彩线条灯营造媒体立面;属文体 娱乐类建筑的,允许局部彩光和缓慢动态变化;属行 政办公类建筑的,优选外投光和内透光照明,暖光 色,原则上控制彩光和动态变化;居住类建筑,以顶 部及轮廓照明为主,暖色光,原则上控制彩光和动态 变化;桥梁允许局部彩光和缓慢变化。
6. 灯 具 开 启 7. 设 施 完 好 8. 道 路 照 明节能 9. 夜 景 照 三、照明节 明节能 能(15分) 10. 使 用限 制
15
4 6 6
不得使用白炽灯、高压汞灯光源等高耗低效材料和设 发现一处(按每条路或夜景亮化计)扣1分,扣完为止。 备。 3 除超高层建筑外,不得采用功率大于1000W的泛光灯 和探照灯。 发现一处(按每条路或夜景亮化计)扣1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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