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技术引进合同说明及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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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技术引进合同说明及纠纷案例分析

涉及专利权的技术引进合同

1 涉外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

根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技术进出口包括专利实施许可,这主要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由于专利权的地域性,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的涉外因素主要是指许可方或被受许可方至少一方为外国人,包括在中国设立的外资企业。这种情形下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与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相比,在合同签订及其备案、履行、终止等方面没有实质差别,双方也无需根据《对外贸易法》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只是在专利合同纠纷诉讼上,适用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

【案例1】美国史坦富资本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史坦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2006)济民三初字第48号)

【当事人】原告美国史坦富资本有限公司(STANFORD (USA) CAPITAL,INC.),住所地美国纽约州纽约市公园大道300号17楼。

被告聊城史坦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2002年1月8日和2004年1月6日,原告分别与龙口塑胶新技术研究所和杨某某、杨某签订专利使用权转让合同,取得了涉案12件专利的使用权及将上述专利许可其下属公司、合资公司使用的权利。

2005 年5月8日,柯谷公司与原告签订《聊城史坦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同》一份,约定:双方共同在山东省聊城市投资设立聊城史坦富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50万元,柯谷公司现金出资357.5万元,占55%股份;原告现金出资292.5万元,占45%股份(如以外币出资,按照缴款当日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合资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5天内双方将各自投入40%的现金注入合资公司账户,之后60天内投入剩余的60%现金;同意由合资公司出资购买原告所拥有的12件专利使用权,该使用权作价70万元,具体条款按双方签订的《专利使用权协议书》。

同日,柯谷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专利使用权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合资公司出资70万元购买乙方所拥有的12件专利使用权及相关的技术服务,双方首期资金到位后10天内先付40万元,之后40天第二批资金到位后再付30万元,本协议作为合资公司合同的附件与合资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05 年6月13日,被告取得了批准号为商外资鲁府聊字(2005) 1068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该证书载明被告注册资本为650万元,其中柯谷公司出资357.5万元,原告出资292.5万元。同日,被告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雷某某。

2005年7月5日,原告向被告聊城史坦富公司投入99980美元;2005年7月18日,原告通过济南赐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300万元人民币,此后被告退回150万元人民币;2005年11月1日,原告向被告投入99940美元。上述两笔美元投入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后,原告共向被告出资3136400元人民币。2005年9月20日,柯谷公司向被告出资3581980元。2005年10月8日,被告开机投产,但

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专利使用费。

【法院判决】此案焦点是专利使用费的支付问题。法院查明,被告聊城史坦富公司由原告美国史坦富公司与柯谷公司两股东组成,两股东协议作出的由被告聊城史坦富公司出资购买原告专利使用权的意思表示,其约束力及于被告聊城史坦富公司。被告聊城史坦富公司理应按协议约定在两股东投资全部到位后向原告支付70万元的专利使用费。

2005 年11月1日,两股东对被告聊城史坦富公司的投资已全部到位,而被告聊城史坦富公司一直未支付上述专利使用费。因此,原告要求其支付70万元的专利使用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聊城史坦富公司支付为此案支出的律师费、调查费,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聊城史坦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付原告美国史坦富资本有限公司70万元;

二、驳回原告美国史坦富资本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美国史坦富资本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聊城史坦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上诉状副本共6份,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010元,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评析】案例1中,专利实施许可关系很清楚,主要是当事人具有涉外因素,此案许可方即专利权人为美国公司。在诉讼程序上,外方当事人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例如上诉期限的计算有差别,原告美国公司上诉期限为30日,而被告系中国法人,则上诉期限为

15日。

2 涉及专利许可的混合技术引进合同

在国际技术转移的混合许可当中,一个技术引进项目往往包括多项技术,其中既有专有技术,也有专利技术。中方作为技术引进方,应注意两大问题:

2.1 引进前辨清专利真伪虚实

在技术引进谈判阶段,若外方在一揽子许可中列明专利技术,中方需要对该专利技术进行检索,查清:

该技术是否在中国国家专利局获得专利授权;

该专利权的法律状态,例如剩余存续年限、是否提前终止、是否被宣告无效等等;

该专利权的有效性,通过比较该技术在其他国家的同族专利授权情况,查看该中国专利的效力范围。

查清上述事实,有利于增加谈判筹码。例如,专利剩余存续年限如果短于技术引进合同的有效期,则专利期满终止后的期间,技术使用费应该降低。

【案例2】辨清专利真伪

美国斯丹高(Standco)公司向中国天津棉制品厂转让“刹车块布”技术时,提出要包括专利入门费在内的300万美元转让费。天津棉制品厂进行了专利文献检索调查,得知,该技术并未申请专利。最后,美国斯丹高公司不得不将转让费降至30万美元。

【案例3】辨清专利虚实

案例3 -1 1973 年,中国某公司与日本曹工程株式会社等3家厂商签订了乙二醇生产合同,100万美元买下22个专利使用权。事后查阅专利文献得知,签订合同时,已有7件专利过期,为失效专利;有2件差几个月过期;5件为无用的催化剂专利。该公司因此多支出费用64万美元。

案例3-2 英国皮尔金顿公司向中国某公司转让浮法玻璃生产技术时,要求支付2500万英镑的专利入门费。该中国公司进行了专利文献检索调查,查得该公司围绕此技术共申请了137件专利,其中已有51件失效。最后,英国皮尔金顿公司不得不把入门费降至52.5万英镑。

【评析】案例2外方的技术并没有在中国申请专利;案例3的两个实例中,虽然外方主张的确实为中国专利,但专利的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例如包括已失效专利、马上期满失效的专利等。因此,中方对一揽子许可中,外方主张的专利权必须认真清查,而不能贸然全盘接受;在此基础上,与外方据理商谈,力争合理的技术使用费价格。

2.2 技术引进合同中与专利许可相关的主要条款

(1)专利描述条款

技术引进合同中包括的专利,必须是技术供方拥有的、已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的基本信息包括专利号、申请日、发明创造名称、专利权人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必须一一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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