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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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建议

[摘要]本文立足于新疆煤炭资源开发现状,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提出了在煤炭开发过程中如何进行生态环境保护,为探索建设绿色矿区提供决策依据。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煤炭;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12-0106-01

新疆煤炭资源丰富,预测储量达2.19万亿吨,占全国煤炭资源预测储量的40%。长期以来,国家将新疆定位为适度开发的自给区和能源供应的战略后备区,煤炭生产和供应以自给自足为主,没有参与全国市场供需平衡,极大地制约了新疆煤炭工业的发展。2011年1月初召开的全国能源工作会议上,中央把新疆从煤炭储备基地正式列为“十二五”国家重点建设的第14个大型煤炭基地,新疆煤炭产业进入跨越式发展的重要转折期。

新疆远离海洋,深居内陆,四周有高山阻隔,海洋湿气不易进入,形成明显的温带大陆性气候。气温变化大,日照时间长(年日照时间达2500-3500小时),降水量少,而蒸发量大,空气干燥。针对新疆特殊的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如何在煤炭资源开发过程中,做到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将成为管理部门遇到的难题。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提出的资源开发坚持“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的发展战略,遵循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要求,结合新疆实际,针对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从规划布局、技术创新、投融

资机制、标准化体系、监管体系等方面,现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一、规划布局

根据新疆煤炭资源丰富、分布面积广、地区不平衡、各地生态环境差别大的特点,煤炭开采的规划布局应本着既要发展经济,又要保护生态环境;既要考虑现在,又要顾及未来;既要实现跨越,又要体现可持续的原则进行规划布局。分布在荒漠区(如准东煤田的五彩湾矿区、大井矿区、西黑山矿区、将军庙矿区等;哈密煤田的沙尔湖矿区、三道岭矿区、淖毛湖矿区等)和低山丘陵草原带的矿区可作为重点规划开采区。而分布在森林带、高山及亚高山草甸地带、终年积雪带、冰川冻土带的煤矿规划为禁采区(如准噶尔区的后峡矿区、库拜区的温宿博孜墩矿区等)。分布在山地草原带的煤矿(如伊犁的尼勒克矿区等)规划为限采区,即有条件地进行开采(包括宜井工开采不宜露天开采;严格限制用地;采用保护性开采技术防止地表沉陷;尽可能采用仓式储煤、带式输送,减少场内道路建设;提高准入门槛,取缔小煤矿等)。

二、技术创新

在煤炭开采方面的技术创新,主要是将传统的开采固体煤炭的方式转变为开采优质洁净的气体状态的燃料和化工原料,即煤层气开采和煤炭地下气化。煤层气开采是我国近期煤炭开采科技创新的重点,煤炭地下气化目前尚处于试验研究阶段,是煤炭工业技术创新的中远期目标之一。

煤炭地下气化技术是将处于地下的煤炭进行有控制的燃烧,通过

对煤的热作用及化学作用产生可燃气体,将煤气直接输送到地面,从而省略了传统煤炭开采的掘进、采煤、运输、地面气化等多重环节。但现阶段地下气化技术还不成熟,气源稳定性差,煤气产量、煤气热值、煤气组分难以实现长期连续稳定的供给。

结合新疆实际,新疆部分矿区最有可能的就是实现煤层气开采。煤层气开采可分为井下抽取和地面开采两大途径。新疆高瓦斯矿区采用的多为井下抽取。井下抽取就是在煤矿开采的过程中把矿井中的瓦斯气抽出,并收集起来输送到工业企业或居民区直接利用。在高瓦斯矿区,煤矿抽取瓦斯气综合利用不仅保证采煤生产的安全,也变废为宝,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煤层气地面开采是在地面建井,使地下的煤层气涌出来。从地面上直接开采的煤层气与天然气成分非常接近,其纯度大大高于煤矿井下抽出的煤层气,可直接用于汽车燃料和化工原料。

此外,井工开采应采用最为先进的防止地表塌陷的开采技术,露天开采应尽量实现剥离物内排的开采技术,从而减少占地面积。对煤炭生产的副产品规划相应的综合利用项目,减少或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三、投融资机制

采取差别化的征收生态恢复费用,鼓励投资者在生态环境非敏感区投资开矿及煤矿产品深加工。

此外,为保护环境和治理污染,要制定多种环保资金来源的政策性措施,做好矿区生态环境保护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向煤矿

业主收取生态环境补偿费,将其列入煤矿开采的成本,此举既可以遏制矿产资源的无序开发,又可以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四、标准化体系

我们应该在已有法律条款的基础上,紧密结合矿区环境特点,建立符合新疆实情的矿区环境保护技术标准化体系。这一体系应覆盖矿区发展的全过程,在环境保护和环境重建以及如何推进环境补偿机制,都应给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应尽快研究、制定煤炭开采对环境进行补偿的新办法,加速恢复和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做到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如土地占用限制标准、生态恢复标准、有差别化的生态恢复费用征收标准等。

五、监管体系

针对新疆目前行政主管部门分工不明、责任不清及重环评、重罚款、轻管理的现状,应成立一个集环保、国土、水利、草原等部门权力于一体的监管体系,专门去管煤炭开发中存在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对由于监管不力,造成煤炭开采过程中生态环保得不到有效保护及恢复的,要坚决追究监管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一)加强舆论宣传,依法进行环境管理

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忧患意识,在全社会中形成保护矿区生态环境的舆论氛围。

(二)环境治理必须以预防为主

矿产资源的开发应全面贯彻“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举,生

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煤矿企业的决策层应重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把生态环境保护当做一项政治任务,坚持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把预防为主、持续改进、全员参与作为环保工作的长远方针。(三)建立健全矿区生态环境保护长效监管机制,严格矿区开采准入制度

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规划,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的原则,组织编制或修编矿区总体规划及总体规划环评。在编制或修编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煤炭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合理确定矿区建设规模,生产能力和开发顺序,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指导性。环境影响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四)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煤矿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等各个阶段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积极推进有利于生态保护的经济政策,扭转矿区生态恢复治理工作滞后的局面,促进煤炭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新疆做为大型煤炭基地,在多年的煤炭开发过程中,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正在逐步发生变化,出现了许多影响人类生活和生产的种种问题。因此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维护生态平衡,实现生态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将成为新疆煤炭管理部门的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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