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络员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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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联络员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泰州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整合泰州市汽车经销行业信息资源,加强与各会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建立畅通的信息双向传递渠道,更好地为会员单位、政府部门提供服务,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联络员的管理
第二条联络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服务意识强,热爱联络工作,并具有较强的责任感;
(二)了解行业的政策、法规,熟悉所在单位主要工作,掌握其基本情况;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第三条联络员原则上由各会员单位市场部负责人或行政人员担任,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按上述条件推荐,指定专人担任,并出具单位有效证明,报协会秘书处登记备案。协会秘书处经核定,对符合条件者发文公布。
第四条联络员实行动态管理,当联络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协会秘书处。协会要求报送信息、推荐稿件任务连续两次未报送者或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协会举办的联络员会议者,协会可向其所在单位反映,提出更换人选。
第三章联络员的权利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联络员的权利
(一)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联络员工作会议和活动, 对协会联络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二)本人撰写或推荐的稿件,可被协会优先采用;
(三)享有参加协会“年度优秀联络员”的评选资格。
第六条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所在单位及领导与协会秘书处的双向工作联系,及时传达协会理事会的精神和要求,通报协会的工作动态。
(二)报送所在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人员、资质变化,办公通讯地址及法人变更等)及重要工作动态和先进技术,反映行业难点、热点问题及企业诉求;
(三)负责收集、汇总所在单位对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并及时反馈给协会秘书处;
(四)按协会章程规定,联络员在每年1月底前,积极做好所在单位年度会费交纳和催办工作。
(五)承办协会秘书处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章报送信息的要求
第六条协会对联络员报送的信息进行筛选加工后,通过会刊、网站进行发布。报送信息的要求:
(一)重要的会议、活动、新闻或事件类信息应及时报送,其他信息最迟应在一周内报送。
(二)报送的信息一般要求电子稿,文字表述应严谨恰当;提供的照片分辨率不能低于800*600像素。
(三)提供的信息应完整、准确、及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由联络员报送至协会秘书处。
第五章联络员例会制度
第七条实行联络员例会制度
(一)联络员例会为联络员工作机制的基本形式,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主要任务为:跟踪落实协会工作部署;通报、交流各会员单位的相关工作;参加协会组织的联络员会议、业务培训及有关活动;研究和改进联络员工作等。
(二)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例会,应告知协会秘书处,并委派其他联系人参加。
(三)每次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和其他有关事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通知。
(四)如因特殊情况,会议亦可使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八条联络员例会要求
(一)联络员要准时参加会议,并准备好相关的材料。
(二)联络员要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重大问题由协会秘书处上报协会负责人确定,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六章考评与表彰
第九条协会每年要总结联络工作的基本情况,对会员单位联络员的工作做出评价,联络员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考评。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报送数量和质量、网络建设、业务培训、制度建设、上缴会费等方面。协会每年对“年度优秀联络员”予以通报表彰及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于2013年5月1日起执行,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泰州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秘书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