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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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是根据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中国(XX)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的基础上针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及其受托生产企业的特殊监管要求提出并细化的指南性意见。

本指南旨在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及其受托生产企业在建立、运行、改进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方面提供指导,以期更好地满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的要求,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医疗器械产品上市后的安全、有效。

二要求

1机构与人员

1.1医疗器械注册人负责医疗器械生产销售全链条和全生命周期管理,企业负责人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责任人,应当确保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对医疗器械设计开发、临床试验、生产制造、销售配送、售后服务、产品召回、不良事件报告等进行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

1.2受托生产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承担医疗器械生产环节的质量责任,应当确保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委托合同、质量协议的要求组织生产。

1.3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资质、能力及义务和责任应符合《中国(XX)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相关规定。

1.4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明确各自质量管理体系范围,建立与过程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具备组织机构图。

1.5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均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根据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过程需要配备技术、生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1.6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进行与委托生产产品相关的生产、质量方面的培训。

2厂房与设施

2.1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在质量协议中明确委托生产产品的厂房与设施要求。

2.2厂房与设施应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的要求。3设备

3.1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在质量协议中明确与委托生产产品和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及检验设备。

3.2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验仪器和设备及计量器具应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的要求。

4文件管理

4.1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明确各自质量管理体系范围,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有任何删减或不适用均应详细说明,且任何删减或不适用不得影响产品的安全、有效。

4.2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均应当建立文件控制程序、记录控制程序,且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的要求。

4.3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将经验证或确认的,委托生产产品及过程需要的文件和记录形成清单及附件有效转移给受托生产企业,双方确认并保留凭证;以上文件发生任何变化也应及时转移给受托生产企业,双方确认并保留凭证。

4.4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在质量协议中约定文件和记录的保存期限,在保存期限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可向受托生产企业获取委托产品生产相关文件及记录,以满足产品质量追溯、产品维修及法规要求等的需要。

5设计开发

5.1医疗器械注册人应确保设计开发过程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的要求,并确保设计开发资料和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

5.2当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进行设计开发时,与受托设计方签订协议,保证设计开发过程满足法规要求;医疗器械注册人对整个产品的设计负责,受托设计方承担协议约定的法律责任。

5.3当设计变更时,医疗器械注册人负责设计变更并确保变更过程满足法规要求,并保证产品的安全有效。委托生产产品发生设计变更应及时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并监督受托生产企业的变更执行情况。设计变更应保留记录,并经双方确认。

5.4受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进行样品生产的受托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质量控制能力。

5.5应当制定风险管理的要求并形成文件,风险管理应当覆盖产品实现的全过程,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的要求,结合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过程实施风险管理,将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

6采购

6.1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在质量协议中约定采购行为、供应商的选择与评价、采购物品的检验或者验证、采购变更等活动实施的责任分工,采购过程应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的要求。

6.2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人要求的采购途径、质量标准、检验要求实施采购;由医疗器械注册人采购并提供给受托生产企业的物料,由受托生产企业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人要求进行仓储、防护和管理;应保留物料采购凭证,满足可追溯要求。

6.3医疗器械注册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实施采购变更,变更应书面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并监督变更执行情况。

6.4医疗器械注册人在签订委托合同前,应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综合生产能力进行评估,并提供综合评价报告;委托生产期间,医疗器械注册人每年应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全面质量管理评审。

7生产管理

7.1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明确委托生产的产品及范围、生产环境、工艺流程、工艺参数及生产记录和可追溯性等的具体要求,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受托生产企业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人转移的的技术文件,编制生产作业指导书等(需要时,医疗器械注册人可以参与制定相关作业指导书)。

7.2受托生产企业根据委托合同/质量协议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的要求组织生产,填写生产记录。

7.3受托生产过程中出现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偏差、变更、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医疗器械注册人报告,保留处理记录。

7.4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对医疗器械注册人财产(包括受托生产相关且属于医疗器械注册人所有的各类物料、半成品及成品、留样品、包装、标签、工装夹具以及其他设备或辅助器具等)进行识别、验证、保护和防护,若医疗器械注册人财产发生丢失、损坏或发现不适用情况,应向医疗器械注册人报告并保留记录。

8质量控制

8.1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在质量协议中明确生产放行和产品上市放行程序、条件和放行批准要求,受托生产企业负责生产放行,医疗器械注册人负责产品上市放行。

8.2质量协议中应当明确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标准,检验职责、留样及观察(如涉及)等质量控制过程的职责分工,质量控制过程应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的要求。

8.3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以委托合同附件的形式转移给受托生产企业,双方确认并保留确认的记录。

9销售和售后服务

9.1医疗器械注册人应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的要求进行销售和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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