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彩霞案和齐玉苓案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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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慧慧,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育研究所。
・法律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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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 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已于 2001 年 6 月 28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 1183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2001 年 8 月 13 日起 自 施行 2001 年 7 月 24 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1999 鲁民终 字第 258 号 《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 陈克政、 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 校、 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 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 纷一案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 我们认为, 根据本案事实, 陈晓琪 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 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 教育的基本权利, 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 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 被废止。上述条款表明, )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 最高院无权 对涉及宪法的问题做出解释, 所以要停止适用。因而, 与其他 26 项司法解释被废止理由不同, 齐玉苓案的司法解释只是因 “已停 止适用” 而被废止, “情况已变化” 又无 既无 , “被新法取代” 综合 。 来看,以姓名权受到侵害为由请求赔偿是罗彩霞案件的有效诉 求。 三、 结语 齐玉苓案实质上将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侵犯了公民的姓名 权、 受教育权。受教育权与人身权、 财产权并列于公民基本权利 中, 只是教育法法律法规建设尚未完善, 因此才将其概括为宪法 权利来寻求保护, 且该案在法律责任上又规定适用民事责任。 其 实该案引发的直接问题并非如何引用宪法裁判, 而是如何完善教 育法法律部门继而完善我国部门法体系。在 《行政诉讼法》 颁布 后的十几年间,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经历了一个逐步扩大的过 程。但是在新形势下, 需要对 《行政诉讼法》 进行较大的修改, 使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扩大, 积极适应社会的进一 步发展和行政法治的迫切需要。同时, 在行政诉讼中, 法官应当 对所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行合宪性、 合法性审查, 然后将有效的法 律规范适用到具体案件中。 但是,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法院的规 范审查权是不完整的,规范审查的过程是不直接和不公开的,从而 降低了行政审判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弱化了法官的法律秩序维护 者的角色。 因此,必须扩大法院的规范审查权,使法官真正成为法 律秩序的维护者。 并且, 作为共和国的公民, 作为纳税人, 我们每 一个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和义不容辞的责任就是, 对于负有公 共空间管理之责的政府部门的行为进行严密的监督, 并对政府部 门的滥权与渎职行为进行及时、 有力的批评和抵制。
( ( 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 ( 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 ( 的重复处理行为;六) 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 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指出, 公民、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向行政机关提出行 政复议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适 用本法。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七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 在对具体 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 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 定的审查申请: 一) (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 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 ( 乡、 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 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规 章的审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 四十二条规定,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 安排的各种活动, 使用教育教学设施、 设备、 图书资料; 二) ( 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 贷学金、 助学金;三) ( 在学业成绩和品 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学 位证书; (四)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 校、 教师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 起诉讼;五)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上述条款明确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如下确定标准:一) ( 行 为标准: 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行为、 1. 2. 法定最终裁决行为。 事实 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都可以受理。对于行政终裁的结 果, 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对于其过程, 如不作为或者 程序违法, 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 权利标准: 人身权 1. 和财产权。 行政诉讼法采用的是广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概念, 只 要具体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损害, 法院都可 以受理。2. 其他合法权益。人身权、 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必 须有单行法律、 法规作出规定, 法院才可以受理。 (三) 合法性标 准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是合法性审查, 不审查合理性问 题。 “齐玉苓案” 被称为 “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 , 针对该案作出的批复也开创了中国宪法作为民事审判依据的先 河。但是, 如果主张王佳俊等人侵犯了自己的受教育权, 罗彩霞 将很难得到支持。 在我国, 受教育权是 《宪法》 赋予公民的一项权 利,但是宪法是否可以被直接引用尚存在分歧和争议。2008 年 12 月 18 日, 最高院发布公告, 2008 年 12 月 24 日止废止 2007 自 年底以前发布的 27 项司法解释, 其中包括最高院就齐玉苓案所 做的 《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 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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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彩霞案和齐玉苓案的比较分析
李慧慧
摘 要 对比分析齐玉苓案和罗彩霞案件表明, 罗彩霞的遭遇与齐玉苓的遭遇基本一致, 均是由被告以侵犯姓名权为手段 侵犯受教育权。 案件不同之处在于受案范围不同。两案的比较分析对于完善教育法律部门, 继而完善我国部门法体系都具 有积极的实效意义。 关键词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齐玉苓案 罗彩霞案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09)12-115-02 广州市找到了一份文秘工作,将户口迁至广州时添加了曾用名 “王佳俊” 罗彩霞则在复读一年后考取天津师范大学, 。 即将毕业 时却不得不面临名字和身份证号被盗用的事实, 以及教师资格证 书、 英语四级证书、 毕业证、 学位证申领等一系列问题。 因涉嫌伪 造、 变造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 印章罪, 王峥嵘被公安机关刑事拘 留, 张文迪被邵东县纪委实施 “双规” 。该案在天津正式立案。在 起诉书中罗彩霞列明了七名被告: 王佳俊及其父母、 湖南省邵东 县第一中学、 邵东县教育局、 贵州师范大学和贵阳市教育局。起 诉书中要求对方赔偿 13 万元, 其中包括 10 万元的精神赔偿金。 罗彩霞的代理律师徐国强说, 目前的证据显示, 王家涉及侵害罗 彩霞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 《民法通则》 但在 里没有受教育权一项。 二、 案例对比 案例介绍表明, 罗彩霞的遭遇与齐玉苓的遭遇基本一致, 均 是由被告以侵犯姓名权为手段侵犯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 依据 和国民法通则》 99 条的规定: 第 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定、 使用 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禁止他人干涉、 盗用、 假冒。因而, 罗彩霞可以主张王佳俊等七名被告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罗彩 霞案件与齐玉苓的案件不同之处在于二者的受案范围存在差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亦称法院的主管范围, 是指法律规定的法院 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或者说是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和权 限。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分为概括式、 列举式和混合式。我国行 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属于混合式。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00〕 8 号) 明确指出,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 现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 对执行行政诉 讼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受案范围第一条公民、 一、 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 行政行为不服, 依法提起诉讼的, 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 范围。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 不 ( ) 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 规定的行为;二)公安、 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 中图分类号: D920.5 一、 案例介绍 齐玉苓案: 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学生齐玉苓、 陈晓琪于 1990 年一起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山东省济宁商业 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 而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成绩不合 格, 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 陈晓琪从滕州八中冒领 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 在其父陈克政的授意下以齐玉苓的名义到 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 毕业后, 陈晓琪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 作并继续使用齐玉苓的姓名。 齐玉苓发现之后, 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 赔礼道歉, 并赔偿原告经济损 失 16 万元, 精神损失 40 万元。 依据 《民法通则》 120 条规定, 第 法院判决陈晓琪负担齐玉苓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825 元, 负连带责 任的其他被告共同支付 35000 元的精神损失费。陈晓琪与陈克 政、 济宁商校、 滕州八中、 滕州教委一同向齐玉苓赔礼道歉, 停止 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一审判决之后, 齐玉苓提起上诉, 主要 是提出证据表明自己并未放弃受教育权, 被上诉人确实共同侵犯 了自己受教育的权利, 使自己丧失了一系列相关利益, 并对精神 损害赔偿的标准提出异议。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陈晓琪赔偿因侵 犯姓名权造成的精神损失 5 万元; 赔偿因共同侵犯受教育权造成 的经济损失 16 万元和精神损失 35 万元。最高法院在二审法院 的审理进程中专门就此案作出了 《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 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法释 【2001】 号) 明确了本案事实: 25 , 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 手段, 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应对具体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罗彩霞案: 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罗彩霞于 2009 年 3 月在办理 网上银行业务、 教师资格证时被拒绝。 查询之后发现自己的身份 被高中同学王佳俊盗用, 随即报案。 罗彩霞和王佳俊均为湖南省 邵东一中 2004 年 298 班应届文科毕业生, 两人同时参加高考的 成绩分别为 514 分和 335 分。 王佳俊在其父亲王峥嵘的操作下, 以罗彩霞的身份就读贵州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 在校安然 度过四 4 年, 入了党并取得了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 毕业后在
参考文献: [1]陈宝成. 我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有关司法解释废止. 成都商报. 2008 年 12 月 31 日. [2]郭莹. 被冒名上大学引发复杂法律纠葛. 北京商报. 2009 年 5 月 8 日. [3]吴鹏.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过程与发展方向. 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 (1) . 2006 [4]吴鹏. 中国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中的法律规范审查. 法学. (2) . 2007 [5]杨瑾. 再论宪法司法化——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齐玉苓案批复的理解. 法律教育网. [6]杨琳, 禹志明.罗彩霞案” “ 何以离奇. 瞭望周刊. 2009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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