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玉苓案与德国第三人效力
宪法实施的新探索——齐玉苓案的几个宪法问题
宪法实施的新探索——齐玉苓案的几个宪法问题如果说齐玉苓案[1]是2001年的中国第一大案,其实也并不为过。
虽然该案没有非常重要的人物,也没有多大的标的,但它却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因为它对中国宪法的一些传统观念提出挑战,为宪法司法化开辟了一条道路,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新探索。
对于这个案件,褒贬不一。
但总的说来,学界还是肯定的多。
本文将该案涉及的有争议的宪法问题归纳为六个大的方面分别加以讨论。
一、宪法是否调整私法关系一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宪法是公法,公法不可以调整私法关系。
齐玉苓与陈晓琪之间的纠纷是私人之间的纠纷,因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山东省高院的判决是用公法来调整私法关系,违反了公法私法划分的理论。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那种认为宪法仅仅是公法的时代早已结束”[2].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公法、私法的划分都是事实。
宪法属于公法范畴也是不争的事实。
但是第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是发展变化的,它们的界限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在19世纪,经济活动的主体主要是个人,即使国家要参加经济活动,也不是作为国家权力的代表,而只是像个人一样,是民事平等关系的一方。
20世纪以来,随着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中的活动日益扩张,在法律领域中出现了“法律社会化”的现象,结果促使公法和私法之间相互渗透,两者的界限有时模糊不清。
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除了个人,还有国家机关,以及无数拥有强大经济、政治势力的,介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团体、组织——其中最典型的是各种企业组织以及工会。
经济活动主体的改变必然会影响公、私法划分的基础。
公、私法之间的相互渗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私法的公法化。
有些法学家所讲的公法对私法的“侵入”、“吸收”或“改造”等,大体上就是指私法的公法化。
由于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干预的加强,私法日益受公法控制,私法的传统概念、制度、原则发生了重大变化。
许多按照传统是典型的私法关系,如企业主和工人间的雇佣关系,一直是由民法调整的,但进入20世纪后,这种关系的某些方面已经发展为国家、企业和工会之间的复杂关系,由较新的劳动法所调整。
案例分析
【案例1】罗彩霞是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灵官殿镇人,因被人冒名顶替上大学,及身份证被盗用造成2009年本该毕业的她无法毕业,成为新闻热议的话题。
2004年高考后,考了514分(没有达到湖南省当年531分的二本录取分数线)的她,没有被任何高校录取,而冒名顶替她的同学王佳俊却被贵州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录取。
命运由此发生转折,罗彩霞被迫复读一年后考取天津师范大学,2008年,王佳俊顺利毕业。
而本应今年毕业的罗彩霞却不得不面临因身份证被盗用而被取消教师资格证书等一系列问题。
王佳俊的学籍、党籍、户籍被注销、工作被开除。
王佳俊的父亲王峥嵘因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涉嫌犯罪,已被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请问:1、学校撤销王家俊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是否合理?2、班主任张文迪对其参与该案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教育法律责任?3、分析王峥嵘的犯罪构成。
4、罗应该如何主张及维护自己的权力?【答案要点】: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第38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学校可据此撤销王佳俊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2、从本案介绍和纪委的处理来看 张文迪参与了该高招舞弊案 应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给予留党查看一年和降级处分。
3、有伪造、变造的直接故意和行为 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4、罗彩霞可以姓名权受到侵害而对相关责任人提起侵权之诉 要求赔偿。
但不能以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提起侵权之诉 因为该“司法解释”在2008年已被停止。
受教育权是宪法权力。
【案例2】某大学严某参加英语六级考试时,将几篇英文作文写在小纸片上并带进考场,并自行选择教室最后一排的角落坐下。
监考老师甲提前15分钟来到考场,要求学生入座后就径直发放试卷,未核对和进行相关检查。
齐玉苓案例分析
齐玉苓案案例分析小组成员:丁思齐、谢雨情、王悦、许晓玥、冯万光一、案件事实:原告齐玉苓与于1990年被济宁商校录取为财会专业的委培生。
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但滕州八中未将录取分数等信息告知原告且没有将录取通知书转交给原告本人,致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取通知书被被告陈晓琪领走。
由于济宁商校对新生的审查不严格,使被告陈晓琪在没有任何有效证件且档案仍是原告本人的档案的情况下以原告齐玉苓的名义进行注册报到。
而原告齐玉苓则在复读一年后,进入技校学习并分配了工作。
1993年,被告陈晓琪从济宁商校毕业到了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并利用自己自带档案的机会,把原有档案换为被告陈克政为其准备的加盖有滕州教委和滕州八中公章的陈晓琪本人的档案。
被告陈晓琪在工作期间一直使用的姓名为“齐玉苓”。
二、法院判决: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陈晓琪停止对原告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二)、被告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原告齐玉苓赔礼道歉;(三)、原告齐玉苓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25元,由被告陈晓琪负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被告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腾州教委对此负连带责任;(四)、原告齐玉苓的精神损失费35000元,由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各负担5000元,被告济宁商校负担15000元,被告滕州八中负担6000元,被告滕州教委负担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日内给付;(五)、鉴定费400元,由被告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各负担200元;(六)、驳回齐玉苓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二审判决:(一)、被告陈晓琪停止对原告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二)、被告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原告齐玉苓赔礼道歉;(三)、原告齐玉苓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25元,由被告陈晓琪负担,于判决生效(四)、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上诉人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上诉人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按陈晓琪以齐玉苓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费后计算,自1993年8月计算至陈晓琪停止使用齐玉苓姓名时止;其中1993年8月至2001年8月,共计41045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上诉人齐玉苓精神损害费5000元;(七)、驳回上诉人齐玉苓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理学案例分析:齐玉苓案:
法理学案例分析:齐玉苓案|1)齐玉苓可否向陈晓琪等主张受教育权;2)法院能否依据宪法进行裁判;3)陈晓琪等的行为如果违反了宪法的规定,能否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第二个问题,虽然长期以来人们存在宪法不能进入诉讼的观念,法院内部也有判决不援引宪法的惯例,但这些并不代表法院不能依据宪法进行裁判,我国宪法和法律也没有规定法院审判不得援引宪法。
笔者认为,法院有权适用宪法。
这是因为:首先,宪法的适用权来源于宪法的实施权。
宪法的实施又与宪法适用紧密相连。
因为宪法规范是一种较为原则和抽象的规定,同时立宪者也不可能预见到未来社会的发展,因此,宪法要得到实施必须赋予宪法实施机关以宪法适用权。
没有这种宪法适用权,宪法实施机关的活动是难以实现的。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作为宪法的实施机关,自然应当享有宪法的适用权。
其次,人民法院在适用宪法时对宪法进行解释,并不与宪法将宪法解释权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相违背。
人民法院行使的仅仅是行宪解释权,行宪解释就其实质而言是有权国家机构在实施宪法、履行宪法所规定的权力和职责时,对宪法条文、规范原则以结构、功能和相关法律关系所作的进一步的说明。
从法理上看,行宪解释一般只是适用、实施宪法的解释,并不是终极的宪法解释。
进一步说,在民事审判中适用宪法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
这是因为,首先,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有责任保障宪法的正确实施。
在民事审判中遇有违反宪法上规定的行为,自然应当依照宪法的规定予以纠正,在普通法律没有规定但宪法有规定的情况下自然有义务直接适用宪法中的规定对违反宪法的行为予以纠正。
人民法院不履行这种职责的行为是违宪行为,应当由宪法监督机关予以纠正。
其次,违反宪法的判决是无效的判决。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中国宪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国宪法十大经典案例一、齐玉苓案——受教育权被侵犯后的宪法救济。
1. 故事。
齐玉苓和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毕业生。
1990年,齐玉苓通过了中专预选考试,取得了报考统招及委培的资格,而陈晓琪在中专预选考试中落选。
但是呢,陈晓琪的父亲陈克政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让自己的女儿冒用齐玉苓的姓名去山东济宁商业学校上学。
齐玉苓呢,后来失去了上学的机会,只能去打工。
2. 宪法意义。
这个案子可是个大事件,它让大家看到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如果被侵犯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救济的。
当时法院依据宪法中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规定,判定陈晓琪等侵犯了齐玉苓的受教育权,这是中国宪法司法化的一个重要开端,就好像给宪法这个高高在上的大法接上了地气,让老百姓知道宪法权利被侵害不是没人管的。
二、孙志刚案——推动收容遣送制度变革。
1. 故事。
孙志刚是一个大学毕业生,2003年在广州被错误地当作“三无人员”(无身份证、无暂住证、无用工证明)收容。
在收容期间,他遭受了恶劣的对待,最后被殴打致死。
这事儿一出来可不得了,整个社会都震惊了。
2. 宪法意义。
这件事引起了大家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
从宪法角度看,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受到了严重侵犯。
孙志刚案之后,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这就体现了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力量。
如果没有宪法精神的指引,这样不合理的制度可能还会持续伤害更多的人呢。
三、乙肝歧视第一案——平等就业权的宪法保障。
1. 故事。
安徽的张先著在2003年报考公务员时,笔试和面试成绩都很不错。
可是在体检的时候,因为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被当地的人事局判定为体检不合格,从而不被录取。
张先著很不服气啊,他觉得自己有能力胜任工作,就因为这个乙肝的事儿被拒,太不公平了。
2. 宪法意义。
这个案子凸显了宪法中关于平等权的重要性。
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等方面不应受到歧视,这是公民平等权在就业领域的体现。
这个案子也促使社会更加关注乙肝群体的权益,在后来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社会观念转变上都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十大宪法典型案例
十大宪法典型案例一、齐玉苓案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
这个案子可不得了。
齐玉苓参加中专考试,被人冒名顶替上学了。
这就好比你辛辛苦苦种的果子,被别人偷偷摘走还当成自己的。
她的受教育权被严重侵犯,而法院依据宪法相关规定对她的权益进行保护。
这让大家知道,受教育权在宪法的护佑下可不是能随便被践踏的,宪法就在咱身边,保护咱最基本的权利。
二、孙志刚案收容遣送制度的变革。
孙志刚本是一个普通青年,就因为没带证件,被收容遣送,结果不幸被殴打致死。
这事儿一出来,全国震惊啊。
这就像一个无辜的小绵羊,莫名其妙地被拉进黑暗角落欺负死了。
这个案子促使国家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反思并废除,因为它不符合宪法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的精神,从这个案子能看到宪法是推动社会制度向着更公平、更尊重人权方向变革的强大力量。
三、聂树斌案公正审判与冤假错案纠正。
聂树斌被认定为强奸杀人,最后被执行死刑。
可是多年后发现可能是冤案。
这就像一个大乌龙,一个生命就这么被错误地对待了。
后来经过重重复查,为他翻案。
这个案子体现了宪法所要求的公正审判原则,错了就得改,要保障公民的生命权、申诉权等基本权利,也让司法机关更加重视严格依法办案,尊重和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四、呼格吉勒图案正义虽迟但到。
呼格吉勒图也是被误判为杀人犯处死了。
这小伙子多冤啊,就像被乌云一下子给笼罩得死死的,一点光亮都看不到。
后来重新审查,终于还他清白。
这个案子反映出司法体系在宪法框架下不断自我纠错的过程,宪法要求司法公正,要对每一个公民的生命和权利负责,哪怕错误已经过去多年,也要努力纠正。
五、秦火火案言论自由的边界。
秦火火在网上造谣生事,什么“雷锋生活奢侈”之类的,这简直是胡编乱造。
他以为言论自由就是可以乱说,错啦。
宪法虽然保障言论自由,但那是有边界的,不能损害他人名誉、扰乱社会秩序。
他就像一个在网络世界里到处捣乱的小恶魔,最后受到法律制裁,也让大家明白宪法保障的权利不是无限度的,要合法合理地行使。
齐玉苓判据书
齐玉苓判据书摘要:本文是对于齐玉苓判决书的详细分析和解读。
齐玉苓是一位著名的法律案例中的原告。
此判据书对于齐玉苓的诉求进行了审理和判决,并给出了理由和依据。
本文将围绕齐玉苓判决书展开分析,包括背景介绍、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等方面。
一、背景介绍齐玉苓判决书是由某地法院对于齐玉苓案件做出的正式判决书。
齐玉苓是该案的原告,她提起诉讼的主要原因是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此之前,齐玉苓遭遇了某种不公正待遇,因此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
二、案件事实齐玉苓判决书中详细陈述了该案的案件事实。
根据判据书记载,齐玉苓是某公司的员工,她在工作中遭受了一系列的不公平对待。
具体来说,她被公司解雇,并且在解雇时没有得到任何补偿。
齐玉苓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因此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三、法律适用在齐玉苓案件的法律适用部分,判据书援引了相关的法律条款和以往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
根据判据书的解释,齐玉苓的解雇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X条的规定,因此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此外,判据书还提及了一些相关的法律原则,比如平等原则、公正原则等,以支持对齐玉苓的诉求。
四、判决结果齐玉苓判决书最后给出了具体的判决结果。
根据判据书的判决,法院认定齐玉苓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公司需要向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此外,公司还必须重新雇佣齐玉苓,并做好相关的补偿措施,以纠正之前的不公正对待。
结论:齐玉苓判决书是对该案件进行审核和判决的重要文书。
通过对判据书的详细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案件的背景、事实、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等方面的信息。
这个判据书的出台对于保护齐玉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向社会传递了公正和法治的价值观。
通过这个案例的判据书,可以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和指导,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齐玉苓案件始末
回顾齐玉苓案件来源:作者:日期:09-12-04原告:齐玉苓(曾用名齐玉玲),女,28岁,山东鲁南铁合金总厂工人,住山东省邹城市城关镇。
被告:陈晓琪(曾用名陈恒燕),女,28岁,中国银行山东滕州支行职员,住山东滕州市龙山路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宿舍。
被告:陈克政,男,47岁,系被告陈晓琪之父,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政府工作人员,住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圈里村。
被告: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南岱庄路。
法定代表人:孔宪忠,该校校长。
被告: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
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
法定代表人:朱恒富,该校校长。
被告: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
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杏坛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孙卓炳,该委主任。
二审判决时间:2001年8月23日案情:1990年的夏天,山东省枣庄市滕州鲍沟镇圈里村17岁的姑娘齐玉苓参加中考,预考通过后,她按照要求进行了体检。
7月份她又参加了全省的统考。
到8月初,学校张榜公布了录取名单,齐玉苓没有看到自己的名字。
而委培生的名字却是不公布的。
无奈,齐玉苓到班主任家打听,班主任说如果被录取的话应该有通知书的,让齐玉苓第二年再考。
齐玉苓不死心,回家继续等待。
可是一直到9月初,大家都去上学了,她还是没等到通知书。
没有上成中专的齐玉苓最后借钱上了邹城技工学校。
命运弄人,技校毕业后,工作还没干两年,厂里减员分流,她下岗了。
于是,每天早上卖早点、下午卖快餐成为齐玉苓维持生活的惟一途径。
时光荏苒,一晃到了1999年。
这时的齐玉苓已经准备结婚了,本来,对生活并无什么苛求的齐玉苓以为自己的一生就这么平平淡淡地过下去了,但是,戏剧性的一幕却在这时悄然掀开。
一天,齐玉苓在银行工作的一个朋友对她说:“真是巧,我们银行里也有一个叫齐玉苓的,姓和名跟你都一样。
”齐玉苓倍感蹊跷,因为姓名同音倒不奇怪,但“苓”字也一样就有点让她好奇了,而更让齐玉苓震惊的还在后面——这位“银行齐玉苓”正是1990年考取中专的,而且这个人上的中专正是当年齐玉苓所报考的济宁商校。
宪法的案例故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以下是一些关于宪法的案例故事:
1. 孙志刚案:2003 年 3 月 17 日晚上,任职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即无身份证、无暂居证、无用工证明的外来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
次日,孙志刚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
在这里,孙志刚受到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并于 3 月 20 日死于这家救治站。
这一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强烈愤慨。
最终,涉案人员被依法惩处,相关部门也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了改革和完善。
2. 齐玉苓案:1990 年,山东滕州第八中学的初中生齐玉苓考上了中专,但被同村同学陈某盗用了姓名,陈某冒名顶替齐玉苓上了中专,并在毕业后分配到银行工作。
而齐玉苓却因为没有考上中专,只能务农。
1999 年,齐玉苓偶然得知了真相,于是将陈某、陈某所在学校、滕州市教委和滕州市人事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这一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最终认定了被告的侵权行为,并判决被告赔偿齐玉苓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这一案件引发了社会对公民姓名权和受教育权的讨论和关注,也促进了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这些案例都反映了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和维护,也展示了宪法在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齐玉苓案中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被废止的看法
齐玉苓案中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被废止的看法
近日,广受关注的齐玉苓案中,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废止一事引发了广泛的
讨论。
对于这一事件,我认为我们应该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
首先,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解释法律的
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
司法解释的废止并非常见事件,因此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废止司法解释的原因可能包括对其适用性和合法性的质疑,以及对法律本身的修改和调整。
然而,废止司法解释并不意味着法律的无效。
法律是由国家授权制定和实施的
规范,而司法解释仅仅是对法律的解释和补充。
即使一项司法解释被废止,法律依然有效,法律权威也依然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废止司法解释可能会对齐玉苓案的审理产生影响。
齐玉苓案作
为一起重大的刑事案件,其审判结果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具有较大的意义。
因此,废止司法解释可能会引发有关案件的审理程序、证据规定等方面的争议和变化。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该尊重法律的正当性和司法的独立性。
废止司法解释并
不意味着最高法院作出的原始判决会被推翻或改变。
最高法院在这个案件中的判决仍然具有法律效力,符合法律程序和程序公正。
最后,我们需要保持对法律改革和司法独立的持续关注。
这一事件能够引起广
泛的关注和讨论,反映了公众对法律公正和司法独立的关切。
我们应该以这个事件为契机,加强对法律的学习和理解,坚守法治的底线,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的实现。
研究论文:试论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的效力
100645 国家法、宪法论文试论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的效力一、引言宪法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是由德国学者H?P?Ipsen所提出,“第三人”是指政府与人民关系以外之人,即人民与人民之间的关系,故此种基本权利的作用方式可以被形容为“水平的”(horizontal),以区别于规范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垂直”(vertical)作用。
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所要解决的问题在于,除了宪法明文规定适用于私法关系之中的基本权利之外,宪法上的其他基本权利在同为基本权利享受者的私人之间,在何种程度,以何种方式,发生效力?换言之,就是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对抗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否也可以对抗私人?本文将以此问题为主线,在介绍逻辑和规范前提的基础上,从学说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角度进行比较分析,并进而得出相应的结论。
二、“宪法第三人效力”的逻辑前提1、宪法和民法相互区分基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野,宪法和民法分别作为公法和私法领域的代表性法律,调整对象和手段的不同造成了这两种基本法律规范之间无法存在交集,两者在公法、私法严格划分背景之下互不影响,互不干涉,并形成各自独立运行的体系。
可以说,为了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民法学界在“公私划分”理论的基础之上逐渐提出了“宪法和民法平行论”的观点,目的在于确保民法在市民社会中的基础性地位,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在制度层面提供保障。
2、宪法和民法相互影响随着国家行政权力的扩张,法律领域内逐步出现了公法和私法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现象。
具体的表现就是“公法的私法化”,“私法的公法化”以及“介于公私之间混合法律的出现”。
[1]尽管需要强调作为公法的宪法对私法领域和私人生活的效力和影响,但是这种作用并不能过分夸大,不能将宪法视为超越“公法和私法”的根本大法,而其他部门法只能是宪法条文的具体化。
[2]否则,对宪法的此种定位不但可能出现“泛宪法化”的现象,[3]而且还会影响到其他部门法的独立地位,影响我国市民社会的培育。
这8份史上最牛B判决书,你看过没?
这8份史上最⽜B判决书,你看过没?1、“最⽜判决书”:(2014)惠阳法刑⼆初字第83号那么这判决书⽜在何处呢?⾸先,这判决书进⾏了详细的说理。
整份判决书24页,除去事实与证据部分占了10页外,法官⽤了将近⼗四页来阐明⾃⼰的见解与看法。
其次,另有动⼈之处。
原⽂:纵观本案前⾏为合法后⾏为违法的全过程,我们认为,被告⼈犯意的基础动因在于⼀念之间的贪欲。
欲望⼈⼈都有,眼⽿⿐⾆⾝意,⼈有感知就会有欲望,所以欲望是⼈的本性,它来⾃于基因和遗传,改变不了,因⽽是正常的。
同时,被告⼈取了钱带回⽼家,除了给弟弟⼀些钱,剩下的也⼀直不敢乱花,这说明他对社会管理秩序还是⼼存畏惧,被抓获之后,被告⼈随即全部退清所有款项,我们觉得,这孩⼦⼼存良知。
我们也不能确认和保证本判决是唯⼀正确的,我们唯⼀能保证的是,合议庭三名法官作出这⼀细致和认真的判断是基于我们的良知和独⽴判断,是基于我们队全案事实的整体把握和分析,是基于我们对法律以及法律精神的理解,是基于我们对实现看得见的司法正义的追求。
2、“最洋⽓判决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9430号“最洋⽓”并⾮说判决书⽤外⽂写的,⽽是在思想中,“西学东渐”,化西⽅之思想为我所⽤。
这份判决书来⾃重庆市巴南区⼈民法院(2015)巴法民初字第09430号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且看原⽂如何“洋⽓”:为什么看到你弟兄眼中有刺,却不想⾃⼰眼中有梁⽊呢。
你⾃⼰眼中有梁⽊,怎能对你兄弟说,容我去掉你眼中的刺呢。
你这假冒伪善的⼈,先去掉⾃⼰眼中的梁⽊,然后才能看得清楚,以去掉你兄弟眼中的刺”——《圣经.马太福⾳》。
正⼈先正⼰。
⼈在追求美好婚姻⽣活的同时,要多看到⾃⾝的缺点和不⾜,才不⾄于觉得⾃⼰完全正确。
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深刻⾃我批评和彼此有效沟通,夫妻感情和好如初,家庭⽣活和和美美存在⾼度可能性。
3、“最诗意判决书”:(2016)苏1283民初3912号去年⼀篇被称“最诗意的判决书”曾在⽹上⽕了⼀把。
齐玉苓受教育权侵犯案件
新闻资料:全国首例侵犯受教育权案审结2010年08月16日16:33今晚报【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1条广受社会关注的国内首例侵犯受教育权利案件尘埃落定。
昨天,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被人冒名顶替上学的齐玉苓被判胜诉,获得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9·8万余元。
原名“齐玉玲”的齐玉苓与陈晓琪均系滕州八中1990届应届初中毕业生。
陈晓琪中专预选被淘汰,而齐玉玲则被济宁商校录取为财会专业委培生。
在陈晓琪之父陈克政的一手策划下,陈晓琪冒名顶替“齐玉玲”入校就读,毕业后被分配到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至今。
而被陈晓琪顶替上学的齐玉苓则是另一番悲惨命运。
1990年8月,她复读后中考失败;1993年6月,她交纳了6000元城市增容费后,转为非农业户口,并于同年8月到邹城市劳动技校就读;三年学习期满,她被分配到山东鲁南铁合金总厂工作,1998年7月以来,有相当一段时间下岗待业。
1999年2月,齐玉玲察觉事实真相后,将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告上枣庄市中院,后又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用法律讨回了公道。
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3日公布施行的一项司法解释,今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公民“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有利于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惩戒侵权行为。
针对一起冒用他人姓名上学、侵害他人受教育权利的侵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就此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指出,与受教育有关的权利是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体现为民法上的人格利益。
任何以侵害姓名权的手段,限制、妨碍、剥夺他人受教育机会的行为,都是对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侵害,因此造成损害结果的,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相关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齐玉苓案的资料
1990年,原告齐玉苓与被告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都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
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成绩不合格,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
而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当年的统一招生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
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
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
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齐玉苓发现陈晓琪冒其姓名后,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陈晓琪、陈克政(陈晓琪的父亲)、济宁商校、滕州八中和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1)被告陈晓琪停止对原告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2)被告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原告齐玉苓赔礼道歉;(3)原告齐玉苓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25元,由被告陈晓琪负担,被告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对此负连带责任;(4)原告齐玉苓的精神损失费35,000元,由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各负担5,000元,济宁商校负担15,000元,滕州八中负担6,000元,滕州教委负担4,000元;(5)驳回齐玉苓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齐玉苓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除了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提出异议以外,主要是提出证据表明自己并未放弃受教育权,被上诉人确实共同侵犯了自己受教育的权利,使自己丧失了一系列相关利益。
据此请求二审法院判决:(1)陈晓琪赔偿因侵犯姓名权而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失5万元;(2)各被上诉人赔偿因共同侵犯受教育权而给造成的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35万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这个案件存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的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研究后,作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齐玉苓案
涉及法规
此案的争议点
争议焦点涉及宪法和宪法学研究中的重 要内容-宪法适用及相关问题。 1、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批复? 2、如何看待山东省高院的判决? 3、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是否构成对我国宪 法解释体制的挑战? 4、公民能否成为侵犯基本权利的主体?
• • • •
社会反响
从此案的发生经过看,对于齐玉苓而言,关键之处在于法院是 否支持其关于受教育权被侵犯的诉求,因为这决定了齐玉苓可以得 到的赔偿数额。按照初审法院、二审法院对待侵权赔偿救济的方法, 若法院不予支持(恰如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为),齐玉苓 只能得到其姓名权的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若法院予以支持 (恰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为),齐玉苓就可以得到一切与其受 教育权被侵害有着因果关系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失。然而,由于民 法通则没有规定受教育权,而此案又是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山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故而认为法律的适用是疑难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 求解释。最高法院于是作出了上述《批复》,认定陈晓琪等侵犯了 齐玉苓依据宪法享有的受教育权。此批复,乃直接针对正在审理中 (二审阶段)的齐玉苓案,因涉及具体争议点而备司法性质,其与 最高法院另一类颇具立法色彩的司法解释迥异;并且,在当事的侵 权一方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一问题上,法院未以其他具体法律为 依据而直接地、单一地适用宪法。就此两点而言,司法界、学术界、 媒体多称此案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山东省高院直接依据宪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批复 和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对齐玉苓案判决后,许多专家、 学者和新闻媒体认为该案是“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开创了“法院保护公民依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之 先河”。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也有过个别间接涉 及宪法司法适用的批复,但那些问题都是既侵犯了公民 的宪法权利,也侵犯公民在《民法通则》等具体法律中 已经规定的权利。而此次批复的案件中,齐某的受教育 权是属于民法理论难以包容的权利,明显属于宪法规定 的公民基本权利,如不直接适用宪法的规定,司法救济 是无法实现的。也有不少学者持质疑态度。如有的学者 认为,“齐玉苓案只是我国宪法间接适用的又一个案例, 而不是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理由是:齐玉苓案同1988 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伤 概不负责案”的请示所作批复基本相同,属间接适用宪 法,同时,中国尚未实现宪法的普遍适用,齐玉苓案算 不上第一案。
齐玉苓案中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被废止的看法
齐玉苓案中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被废止的看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废止在公众舆论中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齐玉苓案作为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影响深远的案件,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废止无疑是释放了一个重要信号,对司法系统的改革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该决定也引发了一些质疑和争议。
本文拟从齐玉苓案本身、司法解释的废止决定、对司法改革的影响等多个角度展开,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回顾一下齐玉苓案本身。
齐玉苓案是中国人身保护法实施之后第一起由女性提起的家庭暴力保护申请案件,具有典型代表性。
该案的审理过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并最终确定了适用人身保护法的司法解释。
然而,齐玉苓案的审理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比如在法律适用和证据采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尺度不一致等问题。
因此,此案的司法解释废止能够被视为寻求更加规范与公正的司法适用的一种探索。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司法解释的废止决定本身。
最高法院对齐玉苓案相关司法解释的废止决定,是对原先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审慎的评估。
该决定的出台也体现了对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一致性的高度重视。
一方面,司法解释的废止有助于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避免因司法解释的多样性而导致的法律适用的混乱和不公。
另一方面,废止决定的出台也表明最高法院对于司法改革和完善的决心,力图通过废止现有的司法解释,为未来的司法实践提供更加准确、规范和公正的指导。
然而,司法解释的废止决定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一些人认为,废止决定可能会对齐玉苓案以及类似案件的审理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他们认为,原先的司法解释是在具体案例和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能更好地适用于类似情况。
因此,对其废止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增加,甚至可能为施暴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但是,这种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但废止决定的出台并不意味着废止了相关法律本身,只是为了寻求更加规范与公正的司法适用。
因此,在今后相关案件的审理中,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以确保受害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法理学经典案例--齐玉苓案
齐玉苓案(2001年)1【事件概要】齐玉苓原名“齐玉玲”,与被告人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学生。
在1990年的中专考试中,齐玉苓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陈晓琪预考被淘汰,但在陈父——原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一手策划下,从滕州市八中领取了济宁市商业学校给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冒名顶替入学就读,毕业后分配到中国银行山东省滕州支行工作。
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市第八中学和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
同年,滕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费3.5万元,并认定陈晓琪等侵害齐玉苓受教育权不能成立。
原告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该案二审期间,围绕陈晓琪等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上诉人的受教育权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
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1年8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其判决书写道:“这种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其实质是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各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令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而获得经济损失赔偿48045元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作为实体法依据,该判决引用了宪法第46条、教育法第9条、第81条的规定。
这一判决突破了我国不得直接引用宪法条文作为民刑裁判依据的司法惯例,3在理论和实务界引起强烈反响,被誉为“开创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先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为了更多的齐玉苓
维普资讯
步 ” 就 是 因为 虽 然 联 邦 党 人 的最 高 法 院 大 法 官 马 歇 尔 的判 决 牺 牲 了 同 , 是 联 邦 党人 的 马布 里 , 从 此 确 立 了美 国 的 “ 法复 审 权 ” 度 。在 此 之 却 司 制 前 , 国宪法没有 明文规定, 美 因此 它有宪法 改革 的含义 。 由于 宪 法 可 以适 用 于具 体 诉 讼 , 由于 最 高 法 院 可 以解 释 宪 法 ,接 下 来就 可以发 生更大 的事 情。由齐玉苓案 , 人们很 自然想起 , 江平教授也提 及 了, 同在 山东 , 是为 了教 育权 的 三考 生援 引 宪 法诉 教 育部 案 。如 果 说 同
于 当地 的 文 化 、 仰 。 自然 的敬 重是 许 多 少 数 民族 风 俗 文化 。 了实 现 信 对 为 西部可持续发展战略 , 我们 不 妨 去 了解 、 识 这 些 地 区 的 文化 资 源 , 参 认 用 与 式 评 估 等 方 法 , 拘 一格 , 求 因 地 制 宜 的 发 展模 式 。 不 寻
注
诚 如 江 平 教 授 等 法 学 界 权 威 人 士 所 说 ,齐 玉苓 诉 陈 晓琪 等 侵 犯 姓 名
权及教育权一案 , 还算不上 “ 宪法 司法化第一案” ,因为这是 一起公 民之 间 的可 以适 用 部 门法 的诉 讼 。 在 我 这 个 门 外 汉看 来 ,它甚 至 可 以简 单 地 适 用 民法 。 因 为 一 项 权 利 就 是 一 项 资产 ,如 同 一 项 义务 就 是 一项 债 务 一 样。冒名 窃取他人权利就和偷盗无异 。然而, 从制度变迁 的角度看 , 这个 案 件 极 有含 义 。 尽 管 有 人 讥 为 “ 杀鸡 牛 刀 ” 有 人 质 疑 宪 法在 公 民 间诉 讼 , 的适 用 性 , 我 看 来 , 重要 的 , 在 我 们 的 社 会 中癸 于 出现 了 “ 在 最 是 宪法 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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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效力说
• (4)绝大多数的基本权利是古典的、针对国家而设的权利,在私 人关系中并丌适用。还有一些基本权利,被视为宪法产生制度 性戒系统性的保障。因此他们丌仅仅具有纯粹基本权利的性质, 以防止公权力之侵害,同时也具有在私法关系中直接约束力的 特征。 • (5)许多基本权利条款是一种秩序原则戒原则规范,这是整个法 律秩序的客观规范,丌必等待立法者立法,便可直接约束私人 的法律关系。 • (6)基本权利对于国家和私人的效力丌同,对国家的效力是无限 的绝对的,而在私人关系中,私人在处于平等地位的前提下可 以协议限制各自的基本权利,而弱势者和强势者往往处于虚幻 的平等地位,法院应迚行价值衡量,只有当对方基本权利保障 的法意具有更高价值时,才允许这种对基本权利自我克减。
社会背景
• 1、中国社会的整体民主意识和公民宪法权利意识 丌高,未形成足以促使宪法诉讼制度出现的社会 条件。 • 2、法律作为一种经验是在社会需求的前提下应运 而生,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体现了对人们宪 法权利需求的一种回应。
本案的主要争点:
本案中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受教育权, 而受教育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能否对第三 人发生效力,又如何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德国第三者效力理论
• 一般认为宪法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理论产生于德国。德国 《基本法》本身并没有直接规定基本权利条款的效力范围, 但是一些对基本权利所作的陈述的措辞却可以理解为基本权 利的效力也适用于私人关系。首先,《基本法》第一条第三 款规定:“下列基本权利应作为可以直接实施的法律,拘束 立法、执法和司法机构””,由此,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 遵守和适用宪法基本权利规范就成为了法定的义务,从而使 得基本权利条款得以在私法领域发生效力。其次,《基本法》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人都有发展其个性的权利,但丌得 侵犯他人的权利戒触犯宪法秩序戒道德准则。”16再次, 《基本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每个人和所有职业都有结 社的权利,此项权利应被保障,以提高工作效率和保障经济 条件。限制戒破坏该项权利的协议一律无效;为此采取的措 施亦属非法”。
无效力说
主要代表者是学者史瓦伯,他的观点是: • 1、私人间的行为界限,是法律所赋予的,私人对他人权 利自由的侵害,丌论是否基于契约,都必须从国家法律 获得依据,所以基本权利的效力是针对法律,故而丌会 在公法、私法内有丌同效果。 • 2、私人的基本权利,涉及法律解释也好,丌确定法律概 念也好,概括条款也好,都是法律技术问题。无论是国 家权利还是私人权利的界限,都必须由立法者依照规定 来完成,即视为宪法对立法者的委托。 • 3、基本权利的效力是针对立法者的责仸来讲的,显然不 第三人(私人)没有瓜葛,也就从根本上颠覆了自尼伯 代以来学界讨论的话题。
案件诉讼过程-二审
• 事审期间,围绕受教育权是否受侵害的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请示。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 法院作出了批复。主要内容为: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亊实,陈晓 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根据宪法规定所享有 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幵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 的民亊责仸。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判 决书写道:这种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其实质是侵犯了齐玉苓依据 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各被告应当承担民 亊责仸。判令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齐玉苓因受 教育权被侵害而获得经济损失赔偿48045元及精神损害赔偿5 万元。 这一判决引用了宪法第46条的规定,突破了我国法院丌得直接 引用宪法条文作为民刑裁判依据的司法惯例。
直接效力说
另一位代表者则是学者米勒: • 1、他的基本观点是基本权利乃(德国)基本法中 的首要规范 ,因此应当在法律的所有领域内获得 实现,具有直接敁力。 • 2、米勒的最大贡献是他提出幵解决了第三者敁力 理论成立带来的基本权利的冲突问题。米勒提出 依亊实本质的解决办法,即针对发生基本权利冲 突的个案亊件,具体分析和衡量基本权利间的价 值大小,从而做出取舍。
本案的主要争点
• 第一,是否能够将宪法适用二私法领域 • (第事,“一般法律”是否总是能够对基本权利 加以限制 • 第三,如何在基本权利不私法益乊间迚行权衡)
• 根据德国基本法的规定,基本权利是为了个人防御来自国家的侵害 而设置的(根据基本法第1条第3款,基本权利是可以拘束立法、行 政及司法的直接有敁的权利)。在本案中,吕特所针对的是一项由 私主体提出诉愿,幵根据私法设置的禁令,因而该禁令在某种程度 上幵丌能被视为一项“来自国家的侵害”,而仅只是来自私人的侵 犯。因此,该问题可以被简要地理解为,诸如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 在遭到来自私人侵犯的时候,是否仍然能够得到基本法的保护? • 在此,基本法应当被视为一个价值的体系,戒是一个客观存在的 价值秩序,其终极目的在二使人们的个性能够在社会中得到充分自 由的发展。该价值体系应当对不法律有兲的所有领域都发生敁力, 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那么,该价值体系也应当对所有的部门法 产生影响,包括私法。具体来说,仸何针对该价值体系所包含的评 价标准的破坏都将从反面为私法提供具有价值补充功能的新的概念 和条文——这一解释往往可以被称为基本权利具有向外的“辐射敁 应”。据此,人们丌应当将民亊法律置二该客观价值秩序的对立面 去理解,相反,每一则民法条文都需要在基本法的精神的指引乊下 加以阐释。联邦宪法法院做出的这一阐释,后来被宪法学者概括为 基本权利的“间接的第三斱影响”理论。
宪法案例研讨
齐玉苓案--宪法的私法适用问题
德国第三者 效力理论
吕特案
齐玉苓案相 关资料
齐玉苓案
齐玉苓案-案情概要
齐玉苓,不被告乊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学生, 在1990年的中与考试中,陈晓琪在预选开始中成绩丌合格被 淘汰,而齐玉苓在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当年的统一招生考 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彔取分数线的成绩。山东省济宁市商 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彔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陈晓琪 在其父-原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策划下,由滕州八中领取了 齐玉苓的彔取通知书,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 毕业。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 滕州支行工作。而齐玉苓则最终成为山东省鲁南铁合金总厂 的一名普通维修女工。1999年齐玉苓在得知陈晓琪冒用其姓 名上学幵就业这一情冴后,以陈晓琪和她父亲及其有兲学校 和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 止侵害,幵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案件诉讼过程-初审
•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被告陈晓琪在 其父陈克政的策划下盗用、假冒齐玉苓姓名上学,是 侵害姓名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原告齐玉苓主张的 受教育权,证据丌足,丌能成立,敀丌予支持。1999 年5月,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 齐玉苓的姓名权的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费3.5万元。认 定陈晓琪等侵害齐玉苓受教育权丌能成立,幵驳回其 他诉讼请求。 • 齐玉苓丌服,认为被告的共同侵权剥夺了其受教育的 权利幵造成相兲利益损失,原审判决否认其受教育权 被侵害,是错误的,遂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
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弄清楚什么是受教育权以及 宪法上的受教育权是否可以适用二私人间的兲系。 国外宪法学界称乊为基本权利的私法敁力理论。
• 受教育权属于一种相对权,但相对权也有可能发生绝对效 力,而这种绝对效力还没有扩张到私人。所以本案中也只 是认为滕州八中和滕州教委侵犯了齐玉苓的“依据宪法规 定所享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却丌能说被告陈克政、陈 晓琪侵犯了齐玉苓的受教育权。陈晓琪等人虽丌是齐受教 育权的义务主体,但却是齐在民法上的姓名权的义务主体。 所以陈晓琪等只能侵犯齐玉苓民法上的姓名权,并由于侵 犯姓名权的结果导致了齐玉苓丧失了受教育的机会。所以, 对于齐玉苓丌能接受教育所遭受的损失,陈晓琪等人应予 以补偿。 • 齐玉苓案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的范例。 但由于受教育权在基本权利中仅属于相对权,一般丌被认 为具有第三人效力,所以它能解决问题的程度很有限。而 我国是否能产生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问题,还得看今后理 论和实践的发展。
德国吕特案
吕特案案情概要
• 1950年,“德国电影周”开幕,时仸汉堡市新闻协会主席的 埃利希· 吕特惊异地发现,维特· 哈兰的名字赫然出现在导演名 单乊中。在事戓刚刚结束的德国,维特· 哈兰幵丌是一个陌生 的名字。他是“第三帝国”时代颇有名气的编剧,也是和纳粹 官斱走得最近的一名电影导演。哈兰深受纳粹宣传部长戈培尔 的赏识,他曾为纳粹的宣传拍摄过多部电影,如:1937年男 主角在墨索里尼的姕尼斯电影节上获得过影帝奖的政治影片 《统治者》;1938年的反法主题影片《消散的足迹》等等。 这些影片为哈兰奠定了“纳粹官斱导演”的地位。此时他又拍 摄了一部影片丏含有比较强的反犹情绪。而吕特是一个社会活 劢者,以消除民族仇恨弥补戓争创伤为己仸。他对哈兰的电影 组织群众呼吁幵在放映电影的剧院前示姕,导致哈兰的影片票 房收入下降。哈兰以吕特触犯了他的公民经济利益权为理由, 向汉堡法院提出对吕特的禁制令,汉堡法院判哈兰胜。吕特丌 服以它的个人言论自由被侵犯为由向宪法法院提出上诉。
吕特案的审理不判决
最后联邦宪法法院归纳说公民间的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发生 冲突的时候,法庭仍须遵循合理平衡的标准来对待。言论 自由有社会性的和个人目的性的,当冲突的时候,法庭必 须尊重宪法赋予的公民权的前提下.迚行判决.汉堡法院 明显由二疏忽,丌能够充分合理的判断背景。仅由二吕特 的社会目的性高二哈兰的私人财产保护的目的性,联邦宪 法法院认为,吕特目的正当而丏行为合法地行使了表达自 由的基本权利,而在表达自由这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不电 影公司的商业利益乊间,地斱法院做出的权衡明显失当。 最后,联邦宪法法院判决撤销汉儇地斱法院针对吕特斲加 的禁令。因此,判吕特胜。
德国第三者效力理论
以此为依据,德国宪法学界围绕基本权利是否有 私法敁力问题迚行了长期的争论,其核心是在基 本权利在私法秩序中的价值不私法自治原则乊间 寻求协调。”在长期的论辩过程中,逐步形成了 “直接敁力说”、“间接敁力说” 、“无敁力 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