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规范的现状、种类及软化处理
冲突规范的主要类型
冲突规范的主要类型篇一: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四种类型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四种类型:(1)是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不同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层级冲突或纵向冲突。
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之间发生的规范冲突。
(2)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同级冲突或者横向冲突。
如处于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之间的规范冲突。
(3)是不同时期发布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这种冲突为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冲突,又称为新旧冲突或时际冲突。
(4)是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冲突。
这种冲突为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规定不一致时所产生的冲突,又称为特别冲突。
行政审判中,对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进行:第一,对于层级冲突应当确立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
效力低的法律规范服从效力高的法律规范。
依据《立法法》第78条规定和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这一特点,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座谈会既要》亦确定了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适用原则: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
当前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下位法作出的,并未援引和适用上位法。
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法制统一,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
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由此看来,法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的法律层级排列有序,其法律效力一次递减。
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相抵触。
第二,对于新旧冲突,通常适用新的法律优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则。
即当新的法律规范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但新的法律规范一般不溯及既往8.《座谈会纪要》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对实体问题适用和程序问题适用进行严格区分,并对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情形即新法可以溯及既往的几种情形作了列举。
冲突规范
摘要:尽管冲突规范并不明确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各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它作为一种间接规范,主要作立法管辖权之选择,并且被选择的法律有时并不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也不符合法院国的政策与利益。
然而,无论从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国际私法的主要目的和中心任务、各国学者关于国际私法范围的认识上来看,还是从冲突规范本身的特点和适用范围等方面来看,冲突规范无论在过去、现在或者将来,都是国际私法的最重要的规范。
同时,对传统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进行改良也是非常必要的。
所谓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选择规范”、“法律适用规范”,它应该是国际私法最基本、最重要的规范,在国际私法中曾经发挥了并且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近些年来,关于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引发了比较激烈的争论。
由于冲突规范并不明确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各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它作为一种间接规范,主要作立法管辖权之选择,被选择的法律往往有时并不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也不符合法院国的政策与利益,因而国内外不少学者对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与作用展开了猛烈的批判,甚至出现了一种从根本上否定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与作用的倾向。
一、国内外国际私法学者对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与作用的批判1.国内国际私法学者对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与作用的批判以姚壮、任继圣二位教授为代表的国内批判者们或者认为,冲突规范本身存在着一些难以克服的固有缺陷,如它同实体法规范相比,过于简单、原则和概括,“不能构成当事人的行为准则”;不能据而预见行为的后果,“缺乏法律所应有的预见性和明确性”;再加上还有诸如反致、识别、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等一系列与冲突规范相联系的制度,从不同的角度限制了冲突规范的效力,因而极大地削弱了冲突规范的“稳定性”;或者认为,冲突规范所指的实体法大都是各有关国家根据国内政治、经济条件和法律传统制定的,不是专门适用于涉外民法关系的,因而这样制定的法律,往往“缺乏针对性”;在涉外民法关系随着国际交往的发展而日益趋于频繁与复杂的情况下,冲突规范已难以适应促进这种关系的发展了①。
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
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冲突规范是指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关的连结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或均对该民事关系主张“立法管辖权”)的情况下,指定应该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冲突规范的结构。
冲突规范由“范围”、“准据法或系属”两部分组成。
例: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该条冲突规范的范围就是“人格权内容”,系属即为“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
范围又称为“连结对象”或“起因事实”,它包括冲突规范所要适用的对象,或所要认定的事实,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而冲突规范的另一部分“准据法”则是乏味中所指的涉外民事关系、事实或法律问题应适用的特定的实体法规范。
一般说来,冲突规范具有强制性,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纠纷时,必须依照职权主动献适用本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案件应当根据哪国法律审判。
在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承认时,也有一些大陆法国家学者受英美法影响,开始主张接受“任意性冲突法”理论,将冲突法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结合起来。
实践中,我国法院在许多涉外案件的审判中,有意无意的采用了“任意性冲突法理论”的做法。
冲突规范的发展受到国内法的限制,世界各国因国内法不同对于冲突规范发展趋势亦不同。
目前冲突规范的发展大趋势主要有如下几点:(一)最密切联系原则(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三)最有利于原告原则(四)排除被告不可预见的法律适用原则冲突规范的发展沿革主要体现在连结点的选择上。
连结点,又称连结因素或连结根据,它是指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通常这些事实因素是用“国籍”、“住所”、“惯常住所”、“缔约地”、“履行地”、“侵权行为地”、“婚姻举行地”、“遗嘱作成地”、“物之所在地”这样一些含有场所意义的概念来加以表示的。
法律选择的过程也就是把不同的法律关系何国家的法律制度联系起来的过程,所以冲突法规则才被称为“立法管辖权选择规则”。
中国社会纠纷的样态及化解机制(新)
4.确立并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 (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3.定位的准确与制度程序的展开
一是进一步坚持和巩固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及
其调解活动的群众性、民间性和自治性。 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更加合理化。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 选任方式、行为规范和保障措施。 四是进一步体现了人民调解的灵活性和便利 性。 五是进一步明确和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 指导。
甚至影响全人类的生存
因此,任何一个国家、任何 一个民族、任何一个社会要想获 得稳定的发展,必须建立有效的 机制,以控制社会纠纷,消减其 负面效应,解决冲突中彰显的危 机和分歧。
二、中国社会纠纷的样态分析
(一)中国当前社会矛盾的主要类型
1、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登 记、婚姻中介、殡葬管理等问题的纠纷; 2、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劳务市场管理、劳动争 议、工伤等问题的纠纷; 3、农村经济政策、经营和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纠 纷; 4、有关土地的征用与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 和使用权的争议; 5、城乡建设规划、城镇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等方面的 纠纷; 6、城乡环境保护方面的矛盾; 7、交通运输、公路、桥梁、航道建设和管理方面的矛盾; 8、消费者权益、合同、城乡市场监督和管理、查处违法经 营、个体工商户管理等方面的矛盾; 9、医疗事故引发的纠纷; 10、计划生育政策观测过程中的矛盾; 11、涉及企业改制、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矛盾; 12、群体性上访引发的矛盾; 13、涉及家庭邻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以及可能引发民 转刑案件、群体性械斗等方面的矛盾; 14、其他纠纷
冲突规范及基本制度
(2)规定复数连结点以提高可选性。 例如:婚姻的形式,可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符合当事人本国法亦可。
第三章:冲突规范基本制度
(3) 对同类法律关系依不同性质加以区 分,规定不同的连结点。
(4)对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 ,对不同部分或不同环节规定不同的连 结点。
第三章:冲突规范基本制度
所谓法的技术性规定(也称法律技术), 一般是指创制和适用法律规范时必须应用 的专门技术知识和方法,如表达法律规范的 方法、整理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方法、解释 法律或进行法律推理的方法等。
(二)结构:
1. 范围(指定原因、连结对象):每一 具体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或所 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第三章:冲突规范基本制度
• 3.在其他情况下,当搭乘人和司机在不同 的州拥有住所时,所适用的法律选择规则 并不因此必然地缺乏确定性。通常,判决 时所适用的规则是事故发生州的规则,但 如果情况表明,用其他规则取代该通常应 适用的规则将促进有关实体法的目的的实 现并且不会损害多州体制的顺利运作或不 会造成更多的审理结果上的不确定性,在 事故发生州的规则不应得到适用。
搭乘法冲突规则:1.当搭乘人与车主或司 机在同一州拥有住所,且汽车也在那里 注册时,该州的法律应起支配作用,并 决定车主对搭乘人应谨慎行事的程度。
• 2.当司机的行为在其拥有住所的州实施 ,该州不让他就该行为负责时,他并不 应当依据受害人拥有住所的州的侵权行 为法应负责任而被判负有责任。反之, 当搭乘人在其拥有住所的州受到伤害, 该州法律允许赔偿时,进入该州的司机 或车主除发生特殊情况外,不应被允许 依拥有住所的州的法律进行抗辩。
优:比较完备
缺:必须与反致、公共秩序保留等 配合适用。
规范冲突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法律的适用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规范冲突的情况。
规范冲突是指在同一法律体系中,两个或多个法律规范因内容、目的或适用条件等方面存在不一致或矛盾,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
本文旨在探讨规范冲突的法律适用原则和解决方法,以期为我国法律适用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规范冲突的类型1. 同一位阶法律规范的冲突同一位阶法律规范的冲突是指在同一法律位阶内,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例如,在刑法和行政法之间,可能存在对同一行为的处罚规定不一致的情况。
2. 不同位阶法律规范的冲突不同位阶法律规范的冲突是指在不同法律位阶之间,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冲突。
例如,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
3. 法律规范与政策、道德、习惯等非正式规范的冲突法律规范与政策、道德、习惯等非正式规范的冲突是指法律规范与这些非正式规范在内容、目的或适用条件等方面存在不一致或矛盾的情况。
三、规范冲突的法律适用原则1. 整体性原则整体性原则是指在对规范冲突进行适用时,应当从法律体系整体出发,综合考虑各个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2. 优先性原则优先性原则是指在同一法律位阶内,上位法具有优先适用效力。
例如,在刑法和行政法之间,应当优先适用刑法。
3. 紧急性原则紧急性原则是指在出现特殊情况时,应当优先适用能够迅速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规范。
例如,在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紧急状态下的法律规范。
4.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解决规范冲突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四、规范冲突的解决方法1.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在遇到规范冲突时,通过解释法律规范的内容、目的和适用条件,明确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
法律解释可以包括文义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
2. 立法解释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以解决规范冲突。
论传统冲突规范与现代冲突规范
论传统冲突规范与现代冲突规范【摘要】冲突规范作为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哪国法律提供了依据,由于民商事法律关系发展得越来越复杂,对冲突规范的要求也进而增加,而冲突规范也由传统的冲突规范发展到现代的冲突规范,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不管是传统还是现代冲突规范,都有些小缺陷,以下将介绍概括介绍冲突规范的内容以及其发展及其存在的一些缺陷。
【关键词】冲突规范;软化处理;连接点一、冲突规范概述冲突规范,又叫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不同性质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1]二、传统冲突规范与现代冲突规范传统冲突法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建立在封建制度和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的冲突法,以国家为本位分配国家的立法管辖权,强调冲突规范的确定性和追求冲突法公平为基本特征,[2]它强调的是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判决结果的一致性。
而现代冲突规范即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是指通过增加连结点的数量或采用主观性连结点的方法使法律选择更具灵活性,改变传统冲突规范所具有的僵化和机械性。
[3]冲突规范法之所以会这样发展跟冲突规范法的价值和作用取向有很大的联系。
很显然,传统的冲突规范法追求的是确定性,强调的是形式正义,是判决结果的一致性,并且也能很好的满足法的可预见性、确定性、一致性。
而现代冲突法则追求的是实体正义,个案正义以及法律的灵活性。
由于形式正义与实体正义,可预见性与灵活性这些矛盾体,导致冲突规范法不能同时满足他们,那么冲突规范法又该如果取舍?三、笔者对传统冲突规范和现代冲突规范的观点在此,笔者认为无论是传统的冲突规范还是现代的冲突规范,都有它一定的当时冲突规范法在订立的时候也没有将法律关系分得那么细致,就造成了冲突规范法可能规定的那个连接点与该案件联系不是那么紧密。
而对于现代冲突规范法,主要采用的是一种软化处理的方式,其中有一种方式为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增加可选性。
冲突规范现状、种类及软化处理
• 三、“软化处理”的方式(欧美路径) • 1、自治性、开放型法律选择方式的运用 • (1)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 • (2)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 • 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的法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 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
• 3、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准据法,是当代冲突规范软化处理的一种方法,为了限制法官在 运用该原则时享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各国在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指导性原则或 何为最密切联系地等。
9
连接点图示 例如: “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不动产 所有权
不动产 所在地
法 (实体)
连接点 10
常见的连接点: 1、国籍、住所和居所 2、物之所在地 3、行为地 4、当事人合意 5、法院所在地 6、最密切联系地
11
冲突 规范 的种 类
第三节 冲突规范的种类 单边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12
41
• 首先通过分析与事故有关的各种因素,发现除事故发生地以外,其余各种因素都指向纽约州。从 而说明纽约州与本案有最重要联系,与安大略省的唯一联系纯属偶然。然后比较分析了安大略省和 纽约州有关立法的目的和体现的政策,认为适用纽约州法律能实现立法的目的政策,在该事故中纽 约州有更大的利益。据此,最高法院适用了纽约州法律满足了原告的请求,使案件得到公正解决。
一、单边冲突规范 1、直接指出只适用内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 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
国际私法冲突规范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类型1、冲突规范的概念与特点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同一般法律规范相比,它具有以下特点:(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
(2)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法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
(3)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
(4)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
2、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1)范围,又称连结对象等,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通过冲突规范的“范围”可以判断该规范用于解决哪一类民商事法律关系,这一部分可以是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也可以是法律问题。
(2)系属,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
它指令法院在处理某一具体涉外民商事法律问题应如何适用法律,或允许当事人或法院在冲突规范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其词语结构表现为“……适用……法律”或“……依……法律”。
3、冲突规范的类型冲突规范可分为四种基本类型:(1)单边冲突规范,是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
(2)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并不直接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某一个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就是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并且同时适用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就是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二、连结点的概念分类1、连结点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连结点,又称连结因素,连结根据,是指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依据。
其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从形式上看,连结点是一种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
冲突规范的适用法律(2篇)
第1篇摘要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中用以解决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法律冲突日益增多,如何正确适用冲突规范成为国际私法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探讨冲突规范的适用法律,分析冲突规范的类型、适用原则和具体法律适用,以期为我国国际私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文化交流和人员流动的加剧,国际法律关系日益复杂,法律冲突问题也随之增多。
冲突规范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对于解决法律冲突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冲突规范的类型、适用原则和具体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冲突规范的类型1. 实质冲突规范实质冲突规范是指直接规定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根据适用法律的依据,实质冲突规范可分为以下几种:(1)主观连结点冲突规范:以当事人国籍、住所、居所等主观因素为依据,规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的规范。
(2)客观连结点冲突规范:以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财产所在地等客观因素为依据,规定适用特定国家法律的规范。
2. 程序冲突规范程序冲突规范是指规定在何种法律体系下进行诉讼、仲裁等程序性问题的规范。
程序冲突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法院地法冲突规范:规定在法院地国进行诉讼、仲裁等程序性问题的规范。
(2)外国法冲突规范:规定在外国进行诉讼、仲裁等程序性问题的规范。
三、冲突规范的适用原则1.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旨在实现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 准据法选择原则准据法选择原则是指在冲突规范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原则。
这一原则有助于确保案件审理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适用外国法时,如违反我国公共秩序,可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原则。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
四、冲突规范的具体法律适用1. 合同纠纷在合同纠纷中,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等。
浅谈我国冲突规范及完善建议
浅谈我国冲突规范及完善建议作者:李碧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34期摘要冲突规范作为国际私法中的重要章节,是针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所存在的矛盾冲突的社会现象。
也是近十几年来学者们讨论的热点话题。
随着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发展,冲突规范也随之有着新的发展趋势和相对应的问题。
本文以冲突法,冲突规范为中心点,简要论述了冲突规范的概念、历史和特点,主要研究了我国冲突规范的现状和目前的不足并提出了如何完善我国冲突规范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冲突法法律适用规范涉外民商事作者简介:李碧奇,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文法系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律冲突规范。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12.009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更新,冲突规范也与时俱进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形势。
因此关于冲突规范问题的探索成为目前学者们研究的热点。
冲突规范贯穿整个国际私法,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也发挥了强有力的作用,但于此同时,冲突规范的不足也逐渐的显露出来。
目前,我国的冲突法和冲突规范仍在创造发展的阶段,因此对我国冲突规范中具体的应适用何种法律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正因如此,对冲突规范有着客观正确的认识,便于我们更好的学习理解和应用冲突规范和国际私法。
一、冲突规范的概述(一)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法可以说是从一开始的名称和定义就存在矛盾的一个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
由于每个国家对于有关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不同,因此就会产生法律冲突和矛盾。
因此也就形成了法律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也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指两个或若干个不同的法律规范都调整同一个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或者没有任何法律规范调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从而发生了法律之间矛盾和冲突,导致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适用法律不同做出不同的判决和裁定的社会现象时,法律规定应该适用哪种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二)冲突规范的历史冲突法产生意大利。
冲突规范的性质、作用和发展趋势
系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从各个不同的侧面限制或削 弱了冲突规范的效力,因而又使冲突规范缺少法律 规范应具有的稳定性。
六 、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
1.冲突规范的软化趋势: 即采取各种手段克服传统规范的僵固性,使法官 在适用法律时能够较灵活的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 律之间进行选择。
三 、冲突规范的性质
冲突规范是一种不同于实体规范也不同于程序规范的 特殊类型的法律适用规范。不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而是通过指定适用何种法律调整涉外民事法律 关系,本质上同以诉讼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程序法不同。
四 、冲突规范的内容和作用
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不能直接构成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准则, 且必须与经过它援引的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规范(准 据法)合起来,才能发挥法律规范调整当事人权利义 务的作用,因而只是间接调整的作用。
故张某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应属无效。
Thanks!
吴某因坚持房屋买卖有效,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吴某于1990 年11月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有效。
1)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 2)张某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
应当适用中国法律 理由:双方争议的问题涉及到不动产所有权的转
移问题,该不动产在中国厦门,应当按不动产所在 地的法律来认定其所有权是否能够转移。
2.冲突规范的等级化趋势:
我国的《民法通则》和《涉外经济合同法》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 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将冲突规范分为国内法中的冲 突规范和国际条约的冲突规范,后一类规范在效力 上高于前一类规范而构成高一级的冲突规范。
第三章 冲突规范
• 六、连接点的冲突 • 解决方式:原则上采用法院地法解决 • 例外:1、一个人是否具有某国国籍必须依其国籍发生争议的该国国
籍法的概念来加以判定,对于住所的识别原则上也是如此
• • 2、如特定案件需要援用外国冲突规范时,此外国冲突规范中所使用 的连结点,应依该国法律概念进行解释 3、特定案件需要适用条约中的冲突规范,而条约又对冲突规范中所 使用的连结点作了定义,则应依条约中的定义作出解释
四、选择性冲突规范
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需选择适用其中一个连结点所指定 的国家的法律来处理某一涉外民事关系 1、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2、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A.冲突规范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所指向的法律有主次或先后 顺序之分
B.附“结果导向”的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第四节 系属公式
国际条约成为准据法的情形:
(1)非条约缔约国的公民或法人选择某一国际条约作为调整他们权利 义务关系的准据法; (2)如果冲突规范援用某一缔约国的国内实体法为准据法,而国内实 体法无相应规定或与其参加的国际条约相抵触,可以将缔约国参加的 某一条约是同国内法作为准据法。
• 国际惯例成为准据法的情形:
• • (1)当事人选择国际惯例作为准据法; (2)有些国家的冲突法规定,依冲突法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内国法时, 如果内国法律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无此规定,也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三节冲突规范的类型
一、单边冲突规范
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二、双边冲突规范
不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抽象地 规定一个指引确定准据法的连结点,表明什么问题应适用何地法律
三、重叠性冲突规范
对“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 结点所指向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与出路
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与出路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救济手段,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权力行使不当行为的一种维权途径。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由于涉及到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多方面的法律规范,往往会出现规范冲突的情况,给案件审理带来困难和复杂性。
然而,如何在规范冲突中找到出路,成为了行政诉讼中的一大难点。
一、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一)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范冲突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律与行政法规往往会产生规范冲突,例如,行政法规与法律产生抵触,行政法规的某些规定与法律相反或超越了法律的规定,这就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困难。
(二)同级法规之间的规范冲突同级法规之间也可能存在规范冲突,例如两个或多个同级法规对同一个事项作出不同规定,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给行政诉讼造成了困难。
(三)法律与司法解释之间的规范冲突司法解释是由最高法院制定、公布的概括性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司法解释与法律之间也可能存在规范冲突。
由于司法解释通常是根据判案经验或具体案件情况制定的,因此司法解释与法律之间的矛盾也会给行政诉讼带来不便。
二、规范冲突的出路(一)以基本法律原则解决规范冲突在行政诉讼中,我们可以通过考虑基本法律原则,来解决规范冲突。
例如,法律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而行政法规规定:“街头宣传需经政府同意”,两者存在规范冲突。
但如果我们遵循基本法律原则,即优先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就能够解决该规范冲突。
(二)以特殊法律规范为准解决规范冲突在行政诉讼中,如果特殊法律规定与普通法律规定发生冲突,通常会以特殊法律规定为准。
例如,某地方性法规规定:“游车一族不得进入本市区”,而政府部门则依法扣留一辆游车。
此时,由于特殊法律规定对行政行为具有具体指向性,因此以特殊法律规定为准,扣留该游车是合法的。
(三)以解释性文件为准解决规范冲突在行政诉讼中,解释性文件通常被视为组成法律规范体系的一部分,因此解释性文件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被赋予了一定的法律效力。
浅议我国法律规范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浅议我国法律规范冲突及其解决方式作者:张旻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2期摘要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发展,法律冲突日益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本文简要论述了我国法律规范冲突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提出了解决法律规范冲突问题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法律规范法律冲突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57-01一、我国法律规范冲突的概况法律规范冲突,是指由于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之间在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方面存在不同甚至相反规定而产生的相互冲突。
我国目前法律规范冲突主要包括如下几类:(一)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的冲突主要包括以下情况: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律与宪法的冲突、行政法规与法律之间的冲突、地方性法规与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之间的冲突、规章与行政法规之间的冲突、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地方性法规与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下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与上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之间的冲突。
(二)相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主要包括以下情况:法律之间的冲突、行政法规之间的冲突、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
(三)其它冲突主要包括以下情况: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的冲突、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的冲突。
二、法律规范冲突产生的原因在我国,法律规范冲突现象的产生是多方面原因综合作用产生的结果,笔者认为这些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根本原因——众多立法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我国的立法主体众多,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主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等众多机构。
在我国目前的生产力条件下,利益的总量是有限的,在这一条件下,立法的最终目的就是对有限的社会利益资源进行分配。
当这些拥有立法权的主体在制定法律时将利益的天平向自己这一方倾斜时,就难免产生众多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这是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的根本原因。
(完整版)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
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首先,冲突规范是指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关的连结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或均对该民事关系主张“立法管辖权”)的情况下,指定应该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冲突法”名称始于17世纪,从19世纪30年代以后,冲突法在有的著作中又被称为国际私法,其在现代国际私法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一、冲突规范的结构。
冲突规范由“范围”、“准据法或系属”两部分组成。
例: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该条冲突规范的范围就是“人格权内容”,系属即为“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
范围又称为“连结对象”或“起因事实”,它包括冲突规范所要适用的对象,或所要认定的事实,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而冲突规范的另一部分“准据法”则是乏味中所指的涉外民事关系、事实或法律问题应适用的特定的实体法规范。
二、冲突规范的特点冲突规范作为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规范,具有其自身独特不同,下面我们简要地论述一下冲突规范的特点:1、从冲突规范内容和作用看,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直接构成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准则,因而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仅起间接调整的作用。
由于冲突规范是一种法律适用规范,它仅指明某一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如何适用法律,因而有别于能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
就其调整作用来说,它必须与经过它援引的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规范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法律规范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作用,因而只是间接调整的作用。
2、从冲突规范的性质看,冲突规范是一种不同于实体规范也不同于程序规范的特殊类型的法律适用规范。
尽管冲突规范不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实体规范,而是通过指定适用何种法律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但它终究在本质上同以诉讼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程序不同。
所以冲突规范也不是程序规范。
就其性质上讲,它是指明某种法律关系应如何适用法的法律规范。
3、从冲突规范的结构来看,冲突规范具有非常特殊的法律规范结构。
解决冲突与处理困难
在沟通过程中,要耐心倾听对方的观点和需求, 并尽量理解其立场。
表达清晰与直接
在表达自己的观点和需求时,要清晰、直接,避 免模棱两可和含糊其辞。
培养积极心态与应对困难的能力
保持乐观态度
面对困难和挑战时,要保持乐观的心态,相信自己能够克服困难 。
增强心理韧性
通过锻炼和培养自己的心理韧性,提高应对压力和逆境的能力。
05
总结与建议
提高冲突解决能力
增强自我认知
了解自己的情绪和行为模式,以 便在冲突情境中更好地应对。
学习冲突管理技巧
如倾听、表达、协商和妥协等, 以便更有效地解决冲突。
寻求专业帮助
如心理咨询或冲突管理培训,以 提升自己的冲突解决能力。
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
明确沟通目标
确保沟通有明确的议程和目标,以避免沟通偏离 主题。
企业内部的冲突解决
01
有效沟通
及时、准确、完整地传递信息 ,消除误解和歧义,是解决冲
突的基础。
通过诚实、透明和一致的行为, 建立和维护团队之间的信任关系
。
02
建立信任
企业内部的冲突解决
01
明确目标
02
公平公正
确保每个团队成员都明确了解企业的目标和期望,从而减少因目标 不一致而产生的冲突。
在处理冲突时,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 。
学校中的冲突解决
公平公正
在处理学生之间的冲突时,教师应 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 方。
尊重规则
学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教师 和其他学生的权益。
学校中的冲突解决
促进对话
通过对话和协商的方式解决冲突,有助于双方更好地理解彼此的需求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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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 • • 冲突规范的概念、特征 冲突规范的结构 冲突规范的种类 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
第一节 冲突规范的概念、特征
一、概念 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又称法律适用规 范、法律选择规范,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 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或法域)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 它是国际私法最早的一种规范形式,也是 核心规则,曾一度是国际私法的唯一规范形式 。 例如: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 法律”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律”
第二节 冲突规范的结构
一、一般法律规范的结构
“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 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视为同意” 行为模式
法律后果
• • • • • •
二、关于冲突规范结构的学说 1、两分法说与三分法说 三分法说的结构:范围+系属+关联词 2、主流观点的两分法说 范围+系属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或所要 处理的法律问题,“系属”是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 应适用的法律。
•
首先通过分析与事故有关的各种因素,发现除事故发生 地以外,其余各种因素都指向纽约州。从而说明纽约州与 本案有最重要联系,与安大略省的唯一联系纯属偶然。然 后比较分析了安大略省和纽约州有关立法的目的和体现的 政策,认为适用纽约州法律能实现立法的目的政策,在该 事故中纽约州有更大的利益。据此,最高法院适用了纽约 州法律满足了原告的请求,使案件得到公正解决。
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
合同的形式 缔约能力 合同争议
合同订立地 当事人属人法
合同订立地 合同的效力 合同订立地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地
案例 Babcock v.Jackson 1963年美国纽约法院审理的“巴布科克 诉杰克逊”(Babcock v.Jackson)案。 案情:1960年9月,住所在美国纽约州的 杰克逊夫妇邀请同住一城的巴布科克小姐一 同驱车去加拿大做周末旅行。汽车由杰克逊 先生驾驶。当汽车到达加拿大安略省时,汽 车突然失控发生车祸,致使巴布科克小姐严 重受伤。 巴布科克小姐回到纽约后,便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杰克逊先土赔偿损失。
二、双边冲突规范 系属中含有抽象的连接点,并以该连接点 为依据推定应适用某国法。 例: 德国人的继承,虽于外国有住所,仍依德国法。 继承适用死者死亡时之国籍国法律。
三、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规定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系属,并 且必须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 突规范。 例:
侵权行为之债,在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或 当事人共同本国法或共同住所地法时,必须 中国法律也认为是侵权行为的,才能作为侵 权行为处理。
4.依政府利益分析决定法律的选择
安大略省的乘客法规的目的
是为了保护在安大略省登记 适用有“政府 利益”的州的 法律 纽约州的乘客法规的目的 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纽约州 的居民 纽约州
政策
的车辆的所有者和驾驶者;
目的
5.依规则选择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
安大略省的乘客法 比 较 更公正,更适合 法 官
纽约州的乘客法
第四节 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
• 一、什么是“软化处理” • 所谓软化处理,是指坚持冲突规范连结点的 基本模式,改变传统单一、固定、刚性的连 结点,代之以多层次、开放、软性连接因素 ,给法院一个自由选择法律的空间,从而比 较相关法律,选出最适合的准据法,求得个 案的公正解决 . • 二、“软化处理”的原因 • 1、冲突规范简单、呆板、机械、僵化 • 2、传统的法律选择方法难以有效解决日益复 杂的法律冲突 • 3、造成个案不公平不正义的法律后果
• 3、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准据法,是当 代冲突规范软化处理的一种方法,为了限制法官 在运用该原则时享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各国在 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指导性原 则或何为最密切联系地等。
1、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遗嘱方式,依遗嘱人本国法,或依 立遗嘱行为地法。 范围 系属
遗嘱方式
本 遗 国 嘱 法 人
or
行 立 为 遗 地 嘱 法
2、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在这种冲突规范中,系属指明的几种法律处 于不同的地位,首先适用顺序排在首位的法律, 只有在该法律无适用时,才能选择其后一顺序 的法律。
• (2)对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 ,各自规定连结点,作出法律选择。 如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10条 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的规定:知识产权 分别适用请求保护地国家的法律;有关侵犯 知识产权的行为产生的请求,在侵害事件发 生后,适用当事人在任何时候约定适用的法 律;有关知识产权的合同,则适用瑞士有关 合同准据法的规定。
例: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 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 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有条件适用的冲突规范 范围 系属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涉外合同争议
当事人没有 选择时
最密切联系国家的 法律
不同类型冲突规范与准据法之间的关系
单边冲突规范
本国法 外国法 本国法 外国法
双边冲突规范
• 法律冲突: • 安大略省的法律:除以赢利为目的运载乘客 以外,汽车的所有者和驾驶者对乘客因车祸 造成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 • 纽约州法律:被告在这种情况下应负赔偿责 任。 • 主张:被告以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为由, 要求法院适用安大略省法律,驳回原告提出 的赔偿要求。 • 初审法院做出判决支持被告的主张,原告不 服遂提出上诉。
三、冲突规范的性质 • 关于冲突规范的性质,存在于学界的争议点 主要集中于两个问题。 • 1、冲突规范属于国际法规范抑或国内法规范 。结论:除了通过国际条约规定的统一冲突 规范,一般国内法中规定的冲突规范并不具 有国际法的功能。 • 2、冲突规范是实体法规范抑或程序法规范。 结论:它非实体亦非程序规范,是对涉外民 事关系起间接调整作用的特殊的法律规范。
2.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
程序法 纽约州法律 人 实体法 债 行为 侵权行为 物
安大略省法律
3.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
分析与
当事人的住所地
侵权行为发生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 旅行的出发地 纽约州
该案有
关的所
有客观
联系与 社会联 系
旅行目的地
车辆牌照登记地
纽约州的法律
当事人之间其他社会关系集中地
思考题2:一国立法者采用各种不同类型冲突规 范的理由? 1、主要取决于该国有关的对外政策。 如果国家认为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特别 需要依据本国的实体法时,就采用单边冲突 规范;如果国家认为需要对某一国际民商事 关系从严规范时,可采用重叠适用的冲突规 范。 2、每种冲突规范类型都有自身的优缺点。 3、当代冲突法,一改传统冲突法以双边冲突规 范为主的单一扁平结构,而是以多种形态和 类型出现。
如果你是美国纽约上诉法院的 法官,你会怎么判?采用什么方法( 软化处理)来确定准据法? 提示:这是纽约州法院首次将利益分析方
法(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于侵权行为法 律适用领域的案件,是一个著名的被学者 广泛讨论的案例。
1.如果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 强行法 纽约州法 属地法 任意法 属人法 纽约州法 纽约州冲 突规则 安大略省法律
6.依肯塔基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
分析该案与纽州是否有”足够或充分”的联系
有”足够或充分”的联系
纽约州法律
7.依功能分析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 考察乘客法规的政策取向,特别是其发展趋势
保护乘客 的权益
驾驶者 的权益
纽约州法律
安大略省法律
• 总结:
• 1.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缺陷 :首先,该规范机械、呆板、忽视侵权行为地以外的利益
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 合同订立地法
合同
争议
当事人选择的 法律
合同订立地
最密切联系地 法律
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住所地
2、对连结点进行软化处理 • 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以保证选择法律的灵活性, 虽然起始于合同领域,现在却远远超出了这个范 围。 3、采用“分割法”,以提高法律适用的灵活性 • (1)对同类法律关系依其性质不同进行划分,规 定不同的连结点,以制定不同的冲突规范。南斯 拉夫《法律冲突法》,该法第20条和21条将合同 首先区分为动产合同和不动产合同,然后在动产合 同中依其性质又划分为20种合同,在当事人未选 择应适用的法律,而案件的具体情况也未指向其 他法律时,对上述的20种合同分别规定了指引法 律适用的不同连结点。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范围 侵权行为之债 系属
and
侵权行为地法
or
共同本国法 侵权行为的认定
or
中 国 法
共同住所地法
四、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是指规系。 根据选择的方式不同,这类冲突规范又 分为两种: 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二、冲突规范的特征
区别(特征) 结构上 内容上 性质上 作用上
冲突规范 范围+系属 指明应适用的法律 技术性法律规范 间接调整(指引)
一般法律规范 行为模式+后果模式 权利、义务 实体法/程序法 直接调整
由表格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 1、冲突规范是法律适用规范≠实体法规范。 • 2、冲突规范是法律选择规范≠程序法规范。 它是指导法院在确定主体权利义务时应如何 选择实体法。 • 3、冲突规范是间接性规范≠直接性规范。它 只起“援引”实体法的作用,缺乏一般法律 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 。 • 4、冲突规范结构≠一般法律规范结构。
关系和法律政策因素。 • 其次,侵权行为地具有偶然性,机械适用会导致对当事人 不公正的结果。 • 再次,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且公海、 公空上发生的侵权行为,无侵权行为地法可适用。
• 2.本案中富尔德法官提出根据“最密切联系”原 则来确定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的理论,冲击了 传统的冲突法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