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冲突规范
第三章 冲突规范
第三章冲突规范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正确理解和领会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产生的法律冲突以及解决法律冲突的途径和方法。
●重点掌握冲突规范的概念、特点、结构和种类;连接点的含义、分类与发展方向;系属公式的基本概念及常见类型;准据法的基本概念以及确定准据法过程中的特殊问题。
学习本章的意义●国际私法的中心任务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而利用冲突规范调整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的特有方法。
●国际私法的基础学科体系就是围绕着冲突规范建立起来的,冲突法亦被视为国际私法的核心部分。
第一节冲突规范概述一、冲突规范的概念与特点(一)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它是国际私法最早的一种规范形式,也是核心规则,并曾一度是国际私法的唯一规范形式。
●例:《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冲突规范的特点● 1.与一般实体规范不同,冲突规范是法律适用规范。
并不规定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
● 2.与一般诉讼程序规范不同,冲突规范是法律选择规范。
它是指导法院在确定主体权利义务时应如何选择实体法。
● 3.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因而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
它只起“援引”实体法的作用。
●总之,它既非实体规范,亦非程序规范,是一类特殊的法律规范。
(三)冲突规范的性质●关于冲突规范的性质,存在于学界的争议点主要集中于两个问题。
● 1.冲突规范属于国际法规范抑或国内法规范。
结论:除了通过国际条约规定的统一冲突规范,一般国内法中规定的冲突规范并不具有国际法的功能。
● 2.冲突规范是实体法规范抑或程序法规范。
结论:它非实体亦非程序规范,是对涉外民事关系起间接调整作用的特殊的法律规范。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不具有一般法律规范这种逻辑结构,冲突规范中,只有假定部分是明确的,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部分,待援引准据法之后才能知晓。
第三章冲突规范一、概念1.概念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
第三章冲突规范一、概念1.概念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国际私法规范指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指定应适用哪一国法律的规范是冲突规范。
e.g.“汪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法通则14条),该冲突规范指明不动产的所有权问题,如所有权的取得、丧失、转移、所有权的内涵等等问题依据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确定。
但它并没有明确告诉当事人不动产所有权如何取得、如何六十年代丧失、如何转移、所有权内涵是什么,即包括哪些具体的权利内容。
这与实体法的规定不同。
e.g“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法通则71条)确确了所有权注具体内容,即各项权能。
“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72条)转移以交付为准。
e.g“不动产遗嘱方式,依财产所在地法”(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第一条)。
2.特点与性质①法律适用规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不是实体规范)。
②间接规范,仍然是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借助其所援引的法律实体规范来调整。
e.g. A:美国人甲与美国人乙签订合同将甲位于中国的动产(家具)给乙,在未交付前发生争执,诉至中国法院;B:中国人丙与中国人丁签订合同将丙位于美国的财产转让给丁,在交付前发生争执,诉至中国法院。
民法通则72条规定:财产的转让取得,自交付时起,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另设:美国法(法):规定动产转让自合同签订时起所有权转移,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基于以上作分析…….③不是程序规范,不是调整诉讼关系的,而是指导当事人处理(“外国分管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用我国需要的行进的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假定人和法院如何选择可适用的法律的。
④缺乏预见性和明确性。
国际私法第三章 冲突规范
第三章冲突规范 (4)第一节冲突法的概念、结构和特点 (4)一、冲突规范的概念 (4)二、冲突规范的结构 (4)(1)一般法律规范的结构 (4)(2)冲突规范的独特结构:范围→系属 (4)三、冲突法的特征 (4)四、冲突法的性质:法律适用规范 (5)第二节连接点 (5)如何确定连接点是冲突规范要讨论的核心问题 (5)一、连接点的法律意义 (5)三、★连接点的分类 (5)四、连接点的软化处理 (6)五、连接点的解释 (7)第三节冲突规范的类型与系属公式 (7)一、冲突规范的类型 (7)★判断冲突规范的方法: (7)冲突规范类型举例: (8)(二)几种主要的系属公式 (8)第四节准据法 (9)一、准据法的概念 (9)二、准据法的种类可作为准据法的实体法: (9)三、准据法的特征 (9)四、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10)第四节法律选择的方法和法院地法的合理限制 (10)一、法律选择的方法(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10)二、法院地法适用的合理限制 (11)为何要限制法院地法的适用? (11)第五节冲突规范的确定性与灵活性、冲突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辩证关系 (11)一、冲突法的确定性与灵活性问题 (11)(一)冲突规范软化的处理:寻求冲突规范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的辩证统一 (11)(二)冲突法历史上对灵活性与确定性的探讨 (12)二、冲突法上“冲突正义”和“实体正义”的问题 (12)(一)传统冲突法所追求的“正义” (12)(二)20世纪对“实体正义”追求的新实践 (12)第六节识别 (13)一、识别的概念以及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P104) (13)二、识别的分类 (13)三、国际私法中识别冲突的主要表现 (13)四、识别的对象(事实认定的问题而非法律适用问题,不包括对系属、连接点解释的识别) (14)五、识别的依据 (14)六、我国的立法实践 (16)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 (16)第七节反致 (16)反致适用的前提是承认外国的冲突规范 (16)一、反致的类型与概念 (16)(一)反致remission(直接反致) (16)(二)转致transmission (16)(三)间接反致indirect remission (17)【区分方法】 (17)(四)英国特殊的“二重反致”制度 (18)二、反致产生的原因(产生条件) (18)三、关于反致问题的争论 (18)四、反致的作用 (20)五、中国的司法实践:与国际立法中附条件的接受反致相违背 (20)第八节先决问题 (20)争议焦点:解决先决问题应当适用法院地法还是适用主要问题适用的准据法 (20)一、先决问题的概念 (20)二、先决问题(狭义)的构成要件 (20)三、先决问题及其准据法的确定 (21)四、中国的立法实践 (21)【案例】 (21)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如果一个问题被识别为程序问题,法院一般就径行适用法院地法;如果识别为实体问题,不管法院适用本国法还是外国法,都必须经过法院地法的冲突规则指引 (22)第九节区际、人际与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22)二、发生人际冲突时准据法的确定 (22)三、发生时际冲突时准据法的确定 (23)三、发生时际冲突时准据法的确定 (23)第十节法律规避 (24)一、概念 (24)二、规避行为构成要件 (24)三、法律规避行为的效力 (24)四、法律规避的优缺点 (24)五、我国的规定 (24)六、法律规避的性质 (25)主要是指法律规避究竟是一个独立的问题还是公共秩序问题的一部分;大多数学者认为它是一个独立的问题,虽然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在效果上都是排除外国法律的适用,但是性质却不同,公共秩序排除外国法律适用着眼于外国法律的内容和使用结果;法律规避着眼于当事人的虚假行为25七、直接适用强制性规定VS法律规避 (25)第十一节准据法的查明 (26)一、概念 (26)二、外国法的性质与查明程序 (26)三、外国法无法查明的解决办法 (27)四、外国法适用错误 (27)五、我国法关于外国法查明与外国法无法查明的救济的规定 (28)第十二节公共秩序保留 (30)一、概念 (30)二、实质和作用 (30)三、限制 (30)四、我国的实践:采用的是客观说 (31)五、有关公共秩序制度的理论 (32)(一)大陆法系国家学者的理论 (32)(二)英美法系国家学者的理论 (33)(三)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主观说与客观说:针对公共秩序保留所针对的对象 (33)第三章冲突规范第一节冲突法的概念、结构和特点一、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指明某一类涉外民商事关系应当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规范,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rules of application of law)、法律选择规范(choice of law rules)、法律冲突规则(conflict of laws rules)。
第三章 冲突规范
第三章冲突规范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概念与结构一、冲突规范的概念法律是由法律规范构成的,同样冲突法则是由冲突规范构成的,是冲突规范的总和。
冲突规范就是构成冲突法的法律规范。
功能上的特殊性:冲突规范具有不同于一般法律规范的特点。
一般法律规范是规定人们的行为的准则的,能直接确定某一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冲突规范是指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实体法的规则。
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调整方法的间接性:冲突规范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但它不能直接调整,它只能和它所援引出的准据法结合起来,才能确定涉外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结构的特殊性:冲突规范也具有不同于一般法律规范的特点。
一般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而冲突规范则是由范围、系属、关联词三部分构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其中,“不动产的所有权”为范围,“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为系属,“适用”为关联词。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冲突规范由范围、系属、关联词三部分构成。
1、范围(category):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种类,即指受该条冲突规范调整的那些具体法律关系。
构成冲突规范范围的法律关系包括所有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最常见的有合同、所有权、侵权、亲权、继承关系等。
2、系属(Attribution):又称归属,指范围中指定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的实体法。
连接点(point of contact, connecting factor, connecting ground):指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的根据。
它像一个桥梁一样把范围中所界定的法律关系和用以调整这种法律关系的某一国家的实体法(准据法)联系起来。
连接点可作如下分类:1)客观的连接点和主观的连接点前者指除当事人的合意以外的连接点,如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法院地等;后者仅指当事人的合意,主要用于合同关系。
第三章冲突规范
第三章冲突规范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法律特征与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一、冲突规范的概念与性质冲突规范是指对特定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指出应适用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冲突规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只指出该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
2.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组成。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是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三、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连接点(Connecting points),又称连接因素(Connecting factors),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连接点在冲突规范中占有重要地位,冲突规范的“系属”就是由连接点和与其所导向的法律组成。
在形式上,连接点表现为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反映了特定民事关系与一定地域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
传统国际私法中的连接点多以国籍、住所或居所、营业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法院地、仲裁地等客观标志确立,进入20世纪以后,这种简单的、呆板的确定连接点的方法已不适应越来越复杂的涉外民事关系,欧美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者率先对连接点进行“软化处理”。
四、冲突规范的类型在国际私法学中,依据不同的原则和标准可以对国际私法规范作出不同的分类。
根据冲突规范对事实情况应适用法律的指定不同,可以把冲突规范划分为四种类型: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选择性冲突规范和重叠性冲突规范。
(一)单边冲突规范(Unilateral conflict rules)单边冲突规范指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
(二)双边冲突规范(Bilateral conflict rules)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
(完整版)第三章法律冲突与冲突规范
第三章法律冲突与冲突规范[内容提要]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种类和特征以及准据法的概念与确定。
[教学目的]使学生掌握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的基本内容。
法律冲突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而不同国家之间法律冲突的存在是国际交往的重要障碍,国际私法就是研究和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本章主要论述法律冲突的概念、种类、产生原因和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方法及途径;适用冲突规范解决国际民事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的基本方法,冲突规范同其他法律规范相比,结构和形式特殊的一种法律规范,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种类和特征是本章研究的重点,冲突规范及其相关制度也是该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的核心内容。
第一节法律冲突一、法律冲突的概念(一)法律冲突的含义法律冲突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 其范围是极为广泛的。
因此,它有广义和狭义两个不同的概念:广义的法律冲突是指,若干法律制度对同一社会关系的法律规定不同而存在的冲突。
这种冲突只表明法律规定的歧异、内容的不同或者对立,例如,法国《宪法》规定法国的国家结构为共和制;而英国《宪法》则规定国家结构为君主立宪制。
我国1979年《刑法》第28条规定刑罚的主刑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而丹麦、瑞典等北欧国家大都没有死刑的规定等。
狭义的法律冲突是指,某一法律关系涉及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这些法律制度对同一社会关系或事实的法律规定不同,而且都主张自己的法律要适用于这一法律关系而出现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匈牙利国际私法学者萨瑟认为:“法律冲突一词必须在比喻意义上加以理解。
它仅仅是明喻,指明由法律支配的事实或法律关系与几种法律制度相联系,并且必须决定几种法律制度的规定哪一种应适用于实际案件”。
❷这里的冲突显然指的是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二)不同种类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法律冲突既然具有普遍性、广泛性和多样性,那么,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法律冲突区分为不同的种类。
第三章 冲突规范
第三章 冲突规范 第四章 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问题
第三章 冲突规范
第一节 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特点 第二节 连结点 第三节 冲突规范的类型 第四节 准据法表述公式(系属公式) 第五节 法律选择的方法和法院地法适用的合理限制 第六节 冲突规范的确定性与灵活性、“冲突正义”与“实 体正义”的辩证关系 第七节 识别
二、识别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
(一)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 质,从而可能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 (二) 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包含的概念的内涵理 解不同。 (三) 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将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 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 (四)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一个国家所使 用的法律概念是另一个国家所没有的。
例: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 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2、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3、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 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 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 姻缔结地法律。 4、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 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5、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第三章冲突规范
第三章冲突规范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正确理解和领会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产生的法律冲突以及解决法律冲突的途径和方法。
●重点掌握冲突规范的概念、特点、结构和种类;连接点的含义、分类与发展方向;系属公式的基本概念及常见类型;准据法的基本概念以及确定准据法过程中的特殊问题。
学习本章的意义●国际私法的中心任务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而利用冲突规范调整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的特有方法。
●国际私法的基础学科体系就是围绕着冲突规范建立起来的,冲突法亦被视为国际私法的核心部分。
第一节冲突规范概述一、冲突规范的概念与特点(一)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它是国际私法最早的一种规范形式,也是核心规则,并曾一度是国际私法的唯一规范形式。
●例:《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冲突规范的特点● 1.与一般实体规范不同,冲突规范是法律适用规范。
并不规定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
● 2.与一般诉讼程序规范不同,冲突规范是法律选择规范。
它是指导法院在确定主体权利义务时应如何选择实体法。
● 3.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因而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
它只起“援引”实体法的作用。
●总之,它既非实体规范,亦非程序规范,是一类特殊的法律规范。
(三)冲突规范的性质●关于冲突规范的性质,存在于学界的争议点主要集中于两个问题。
● 1.冲突规范属于国际法规范抑或国内法规范。
结论:除了通过国际条约规定的统一冲突规范,一般国内法中规定的冲突规范并不具有国际法的功能。
● 2.冲突规范是实体法规范抑或程序法规范。
结论:它非实体亦非程序规范,是对涉外民事关系起间接调整作用的特殊的法律规范。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不具有一般法律规范这种逻辑结构,冲突规范中,只有假定部分是明确的,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部分,待援引准据法之后才能知晓。
第三章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第三章冲突规范与准据法第一节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一、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冲突规范不能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准据法)两个部分组成。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或要处理的法律问题。
系属:是调整这一民事关系或处理该法律问题所应适用的法律。
⏹“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范围系属分析结构并掌握冲突法的几个主要概念“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范围系属⏹⏹结合具体案情找到了具体法律:准据法⏹特点:1、从功能上说,它是法律适用规范。
2、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间接调整规范。
3、从法律规范本身来看,它结构特殊。
三、冲突规范的类型⏹----根据冲突规范的系属不同,将其分为⏹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选择型冲突规范⏹重叠型冲突规范(一)单边冲突规范⏹-----其系属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或直接指明只适用外国法。
(要么¡¡要么¡¡)⏹我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内国法)⏹1926年的英国《(非婚生子女)准正法》第8条规定:“子女是否因双亲的事后婚姻而准正,如果该婚姻缔结时生父的住所不在英国,适用该住所地法。
” (外国法)(二)双边冲突规范⏹----系属既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即连结点)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
只有根据这一标志,结合某一具体民事关系的有关事实情况,才能推定该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
《国际私法》第三章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第三章冲突规范第三章冲突规范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特点一、概念(考点)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是指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关的连结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或均对该民事关系主张“立法管辖权”)的情况下,指定应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二、结构(考点)1.冲突规范由范围、准据法或系属两部分组成。
2.范围:又称为“连结对象”或“起因事实”,它包括冲突规范所要适用的对象,或所要认定的事实,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3.准据法则是“范围”中所指的涉外民事关系、事实或法律问题应适用的特定的实体法规范。
三、特点(考点)1.冲突规范具有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的结构。
一般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组成。
2.一般实体法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冲突规范只是间接规定。
3.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程序法规范,它还涉及结果。
第二节连结点一、概念连结点,又称连结因素,是指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指定应使用和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二、分类(一)客观连接点和主观连结点1.客观连结点是一种客观实在的标志,有国籍、住所、居所、物之所在地、法院地、合同缔结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等。
又可以分为属地连接点和熟人连结点。
2.主观连结点主要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和最密切联系地。
(二)静态连结点和动态连结点1.静态连结点就是固定不免的连结点,它主要指不动产所在地以及涉及过去的行为或事件的连结点。
2.动态连结点就是可变的连结点,如国籍、住所等。
立法者常通过时间限定防止动态连结点带来的法律规避现象的发生。
(三)单纯的事实和法律概念1.单纯的事实:物之所在地、行为地、法院地2.法律概念:国籍、住所三、连结点的软化处理(考点)1.用灵活开放性的连结点取代传统冲突规范中僵固的封闭性的连结点;2.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增加可供选择的法律;3.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划分,依其不同性质规定不同连结点;4.对于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分别采用不同的连结点。
第三章 冲突规范.
一、系属公式的含义
• 将双边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固定化、抽象 化,用于解决同类性质的涉外民商事法 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动产在英国。其婚姻是在英国依民事登记方式
成立。现其妻在英国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
该婚姻是否有效是该案的先决问题。英国法规 定:涉外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地法;婚姻效 力依婚姻缔结地法;希腊法规定婚姻效力依当 事人的本国法。
练习题
•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 法”,这是一条( )。 1、单边冲突规范 3、选择性冲突规范 2、双边冲突规范 4、重叠性冲突规范
第三章
冲突规范
• 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 也是基本规范。其功能是对相关国 家的法律进行选择,而不直接调整
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它是一种
间接规范。
本章内容
• 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点 • 冲突规范的结构 • 冲突规范的类型 • 系属公式 • 准据法及其确定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点
• 冲突规范的概念: 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如: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 冲突规范的特点: 1、是有关法律适用的规范 2、是间接规范。 3、其结构是由系属和范围两部份组成
连接点
• 连接点的概念:指能够将某民事法律关系与某 法律联系在一起的事实因素。如:行为地、国 籍、婚姻举行地 • 连接点的分类: 1、据其能否变化,分为静态连接点和动态连 接点。如:不动产所在地、行为地;住所地; 2、据其是否具有灵活性,分为硬性连接点和 弹性连接点。如:物之所在地;最密切联系地 3、确定连接点是主观还是客观因素,分为主 观连接点和客观连接点。住所地、当事人合意
第三章冲突规范
(六)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按 双方意愿自主选择的适用于涉外民事关 系的法律。
当事人这种对法律的选择又称为“意 思自治”,主要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 律适用问题。
(七)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 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
连接点“软化处理”主要采取两种方式:
一种是采用灵活的开放性的连接点取代传统规范中僵 固的封闭的连接点,采用“当事人合意选择”、“最密 切联系地”这种以主观因素或主观因素和客观标志相结 合的标志确定连接点。
另一种是在冲突规范的系属中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的连接点,采用复数连接点的方式提高选择性。
四、冲突规范的类型
第三章 冲突规范
学习要点
冲突规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冲突规范的结构与类型 连接点 系属公式 准据法 准据法适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先决问题的法律地位 对先决问题构成要件和法律适用的再思考 识别的概念与识别的争议 识别的运用 识
别的性质 识别的对象 识别的依据
教学要求
冲突规范的结构、类型和系属公式
由于法律规定法院、当事人选择法律 的条件不同,选择性冲突规范又分为两 种:
1.无条件选择性冲突规范。
无条件选择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系 属所规定的若干个法律具有同等地位, 无先后之分,主次之别,可以任意进行 选择。
2.有条件选择性冲突规范。
有条件选择性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 系属所规定的若干个法律处于不同地位, 有先后之分,主次之别,在适用法律时, 依序进行,有前一顺序的法律就不能选 择后一顺序的法律。
(四)重叠性冲突规范
重叠性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必 须同时适用或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 的法律。
第3章冲突规范
四、选择性冲突规范
பைடு நூலகம்
选择性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系属中规定 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 的法律,并要求选择 适用其中一种法律的 冲突规范。
无条件选择性规范 有条件选择性规范
《奥地利国际私法》:
- 在国外进行的婚姻,其方 式依许婚各方的属人法; 但已符合婚姻举行地法关 于方式的规定者亦属有效 。
《日本法例》№.20:
二、主要系属公式
1.属人法(隶属于人的法律) 2.物之所在地法
解决物权、所有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3.行为地法
第三章 冲突规范
本章导学
内容结构:
▪ 冲突规范的概念、特点及结构 ▪ 冲突规范的类型 ▪ 系属公式 ▪ 准据法及其确定
通过本章学习,你应该:
▪ 掌握冲突规范的概念、特点、结构和种类 ▪ 了解连接点的作用和分类 ▪ 运用系属公式推导主要法律领域中的法律
适用规则 ▪ 掌握准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 了解准据法确定过程中的三个问题
一、单边冲突规范
连接点
(唯一而明确)
系属直接指明只适用 某个特定国家法律。 (系属具有排斥性)
明确指明适用内国法 明确指明适用外国法 明确指明适用某一特
定国家的法律
1926年英国《准正法》 :
子女是否因双亲的事后婚 姻而准正,如果该婚姻缔 结时生父的住所不在英国 ,适用该住所地法。
一、单边冲突规范
二、冲突规范的特点
1. 内容上:非实体性、非程序性 2. 作用上:间接调整(路标、指示器) 3. 结构上:特殊结构
假定、处理、制裁 → 范围+系属
分析比较
《民事诉讼法》№.246: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 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 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管辖。
第三章 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第三章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第一节冲突规范一、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征(一)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是指在调整国际民事关系时,指明某一国际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过去,它曾是国际私法惟一的规范形式,因此,有些学者的著作和国家的立法甚至国际公约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狭义的“国际私法规范”、“冲突法规范”。
(二)冲突规范的特征1.在结构上与实体法规范不同一般的实体法规范结构,包括三个既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的部分,即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分别概括了该法律规范的适用条件、规定内容和违反规定的后果。
或者有些教科书中称为规范适用的条件、概括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其中,行为模式主要有命令、禁止和授权三种,法律后果包括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两个方面。
冲突规范事实上,无论是国内立法还是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范,一般都没有明确规定法律后果,并没有将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行为模式明确分开,而是将两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种独特的结构:即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2.在内容上与实体法规范不同实体法律规范是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
冲突规范只指明某一国际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以期公平合理地处理这种关系,从而促进国际经济、民商事交往及文化和技术交流,因而它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3. 在性质上与其他规范不同冲突规范是一种既不同于实体法规范,也不同于程序规范的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也有称之为技术性法律规范的:一方面,它不同于实体法规范,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它也不同于程序规范,不直接规定诉讼关系的内容或程序规则。
因而,通常认定其为只规定法律适用规则的特殊法律规范。
4.在作用上与其他规范不同冲突规范对国际民事关系只起“间接调整作用”、“路标作用”。
冲突规范只有与其所援引的某国实体法律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点与实体规范直接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不同。
第三章 冲突规范
1.不能认未被法院地国家承认的国家的法律作准据 2.可认适用未被法院地国家承认的国家的法律作准据
第三节 识别
一、识别的概念
三、外国法内容不能确定时的解决办法 四、外国法错误适用的上诉问题
三、反致问题的理论分歧。 四、关于反致的立法与实践
各国关于反致的立法与实践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接受反致、转致 (二)接受反致,否定转致。
第二节 公共秩序保留
一、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与作用 二、公共秩序保留的理论 三、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适用的几 个问题: 四、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规定
二、识别问题产生的原因 三、识别的依据
第四章 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几种制度
第一节 反致 第二节 公共秩序保留 第三节 法律规避 第四节 外国法内容的确定
第一节 反致
二、反致产生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相关联的国家的冲突规范规 定了不同的系属。 2.法院把冲突规范指向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冲突法 和实体法在内的全部法律。
第三章 冲突规范
第一节 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 第二节 准据法及其确定 第三节 识别
第一节 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
一、冲突规范的概论和性质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 三、冲突规范的类型 四、系属公式
第二节 准据法及其确定
一、准据法的概念与特点 二、准据法确定过程中的几个问题
第三节 法律规避
一、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二、法律规避的范围和效力 三、我国关于法律规避效力的规避
第三章 冲突规范
• 六、连接点的冲突 • 解决方式:原则上采用法院地法解决 • 例外:1、一个人是否具有某国国籍必须依其国籍发生争议的该国国
籍法的概念来加以判定,对于住所的识别原则上也是如此
• • 2、如特定案件需要援用外国冲突规范时,此外国冲突规范中所使用 的连结点,应依该国法律概念进行解释 3、特定案件需要适用条约中的冲突规范,而条约又对冲突规范中所 使用的连结点作了定义,则应依条约中的定义作出解释
四、选择性冲突规范
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需选择适用其中一个连结点所指定 的国家的法律来处理某一涉外民事关系 1、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2、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A.冲突规范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所指向的法律有主次或先后 顺序之分
B.附“结果导向”的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第四节 系属公式
国际条约成为准据法的情形:
(1)非条约缔约国的公民或法人选择某一国际条约作为调整他们权利 义务关系的准据法; (2)如果冲突规范援用某一缔约国的国内实体法为准据法,而国内实 体法无相应规定或与其参加的国际条约相抵触,可以将缔约国参加的 某一条约是同国内法作为准据法。
• 国际惯例成为准据法的情形:
• • (1)当事人选择国际惯例作为准据法; (2)有些国家的冲突法规定,依冲突法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内国法时, 如果内国法律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无此规定,也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三节冲突规范的类型
一、单边冲突规范
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二、双边冲突规范
不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抽象地 规定一个指引确定准据法的连结点,表明什么问题应适用何地法律
三、重叠性冲突规范
对“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 结点所指向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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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识别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
(一)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 质,从而可能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 (二) 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包含的概念的内涵理 解不同。 (三) 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将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 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 (四)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一个国家所使 用的法律概念是另一个国家所没有的。
例:中国《民法通则》第146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 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 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 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第三章 冲突规范
第三节 连结点
一、连结点的法律意义和概念 (一)法律意义 (二)概念 连结点(connecting points, point of contact),又称连 结因素(connecting factors),它是指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 要解决的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 素。 【问题1】“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及“与案件和当事人具 有最密切的联系”能否作为一种连结点? 【问题2】目前国内有学者认为:连结点“是从法律关 系的构成要素中选择出来的、用来选择准据法的媒介”。 你怎么看待这种观点?
四、选择性冲突规范 选择性冲突规范(choice rules for regulating the conflict of laws)也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需选择适 用其中一个连结点所指定的国家的法律来处理某一涉外 民事关系。 (一)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二)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第三章 冲突规范
第五节 法律选择的方法和法院地法适用的合理限制 一、法律选择的方法 (一) 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 (二) 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 (三) 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 ; (四) 依“利益分析”决定法律的选择; (五) 依案件应取得的结果决定法律的选择; 【立法实践】1984 年《秘鲁民法典》第 2083 条规定: “婚姻中子女地位的确认,依婚姻举行地法或子女出生 时的婚姻住所地法 ,视其中何者最有利于子女准正而 定。” (六) 依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决定法律的选 择; (七) 依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决定法律的选择;
【问题】如何理解:“任何一个双边冲突规范在适用 的过程中都可以分解为两条相对应的独立的单边冲突规 范,而单边冲突规范通过有关机关的解释,也可以推导 出与之相对应的另一个单边冲突规范,并可将两者结合 成一个双边冲突规范。”
三、重叠性冲突规范 重叠性冲突规范(double rules for regulating the conflict of laws)是指对“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 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所指向国家的法律的冲 突规范。
第二编 冲突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章 冲突规范 第四章 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问题
第三章 冲突规范
第一节 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特点 第二节 连结点 第三节 冲突规范的类型 第四节 准据法表述公式(系属公式) 第五节 法律选择的方法和法院地法适用的合理限制 第六节 冲突规范的确定性与灵活性、“冲突正义”与“实 体正义”的辩证关系 第七节 识别
二、冲突法上的“冲突正义”与“实体正义” 问题 (一)冲突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张力关系 (二)实现实体正义的方法 (三)对实现实体正义的方法的辩证思 考 【问题思考】能否认为:在任何传统的 “管辖权选择规则”中都只有加上“内容 或结果”导向的规定才能把“冲突正义” 和“实体正义”统一起来?
二、连结点的分类 (一)客观连结点和主观连结点 (二)静态连结点(constant point of contact)和动态连结 点(variable point of contact) (三)单纯的事实和法律概念。 三、连结点的选择 (一) 连结点的选择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客观 情况的变化而变化的。 (二)一个新的连结点的形成与发展是有客观根据的, 是与国际经济活动的发展密切相连的。
二、法院地法适用的合理限制 (一) 法院地法适用的途径和机率 【思考与讨论】如何理解:“国际私法的诞生, 就意味着法院地法的适用应受到限制。
( 二 ) 无节制地扩大法院地法的适用不符合发展国 际民商关系的要求 (三) 法院地法适用的合理限制方面的新进展
第三章 冲突规范
第六节 冲突规范的确定性与灵活性、“冲突正义” 与“实体正义”的辩证关系
三、识别的对象
传统的观点认为只有冲突规范“范围”所涉及的问题, 才是识别的对象。
四、识别的依据
(一) 法院地法说 (二)准据法说
“马尔多纳多遗产案” P82(杜)
(三)分析法学与比较法学说 (四)个案识别说 (五)功能识别或目的识别说 (六)几点总结性的认识 《适用法》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四、连接点的软化处理 (一)用灵活开放性的连结点取代传统冲突规范中僵 固的封闭性的连结点。 (二)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增加可供选择的法律。 (三)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划分,依其不同性质规定 不同连结点。 (四)对于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分别采 用不同的连结点。
五、互联网的应用对传统连结点提出的挑战
识别(qualification,characterization, classification) 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 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 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 法律认识过程。
例如:“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诉瑞士工 业资源公司”案:P126( 李)、P78(杜)
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一指导 原则在一些国际私法立法中发挥着至高无上的作用,甚 至还作为对各种冲突规范起校正作用的准据法表述公式, 例如:【法条】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5、 19条:“根据所有情况,如案件与本法指定的法律联系 并不密切,而与另一法律联系更为密切,则可作为例外, 不适用本法所指定的法律。”“当合法利益需要保护, 并且显然诉讼与某外国法有更密切的联系,且有必要适 用该法时,……可不适用本法指定的法律而适用该法。” 《适用法》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 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例: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 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2、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3、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 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 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 姻缔结地法律。 4、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 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5、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一、冲突规范的确定性与灵活性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二)冲突法确定性与灵活性问题的特殊性 【实体法的“三段论”推理】“凡向他人发出含有充 分必要条件的确定性要约者,在其有效期限内他人对要 约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 大前提 ) ;现甲向乙发出 了这样的要约,并在有效期限内得到了乙的承诺 ( 小前 提),因此,甲与乙之间已成立了合同关系,甲必须受合 同约束(结论)。
第七节 识别
一、识别的概念
【案例:1908年英国奥格登案】 一名住所在法国的19岁法国男子,未经父母同意,去英国与一住 所在英国的英国女子结婚,后来该法国男子以自己结婚未经父母同意, 因而不具备结婚能力为由,在法国一法院起诉并获得一宣告婚姻无效 的判决,其依据是根据法国的规定“未满25岁的子女未经父母同意不 得结婚”。 而后该英国女子在英国与一个住所在英国的英国男子结婚。后与 该女子结婚的英国男子(原告)却以他与该英国女子结婚时她还存在合 法婚姻为由,请求英国法院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 结果英国法院根据英国法的观点将法国法中“须经父母同意的要 件”识别为“婚姻形式要件”,从而援引“婚姻形式依婚姻举行地法” 这一冲突规范,确定英国法为准据法来解决是否需要父母同意的问题, 而英国法中并没有法国法中的上述限制性规定,因此该英国女子与法 国男子的婚姻是有效的。 于是,英国法院否定了法国法院作出的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并 且满足了英国男子的请求。
五、进一步的说明 第一,在实践中,之所以发展出多种类型的冲突规范,完全是由 于国家处理不同涉外民事关系需要采取不 同的政策。 第二,在当前的国际私法立法中,采用双边冲突规范 尤其是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的比例明显升高。 第三,为了适应国家处理不同性质法律关系的政策需要,有时还 可把几种基本类型的冲突规范结合在一个法律条文之中。
【冲突法的双重“三段论”推理】 第一个三段论为: “侵权行为的构成及责任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大 前提); 现甲的行为被受害人丙指控为侵权(小前提); 故判断甲是否已构成侵权并承担何种责任应依甲的 行为的所在地(乙国)法律来裁判(结论)。 然后,再构成第二个三段论: 乙国法规定凡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并致其损害者, 应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且此种责任既包括财产损 害亦包括精神损害(大前提); 现查甲方对丙在乙国所为的行为既是不法的,同时又 已致丙人身与财产上的损害(小前提); 故甲应承担丙因甲的不法行为而遭致的财产与精神损 害赔偿责任(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