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购销合同争议正式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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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TP-AR-L8403

Written Materials Signed By Both Parties Or Several Parties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Respectiv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Mutual Consultation, So As To Maximize Their Interests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购销合同争议正

式样本

商品房购销合同争议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协议资料可用在工作或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各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书面材料,以便实现利益最大化。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惠州仲裁委员会根据上列当事人之间签订的

no :019987号《商品房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

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于XX年11月30日受理了

本案,受案号为[XX]惠仲第59号。申请人向本会预

交了仲裁费人民币2706元。

本案审理程序适用XX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惠

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本会向被申请人送达

了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了《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

函》及《当事人仲裁活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

仲裁庭组成通知、开庭通知也由本会工作人员当面提交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职员分别于XX年12月28日和XX年12月27日签收了通知。

申请人与[XX] 惠仲第59-74号案等共计16宗案的申请人于XX年12月5日共同向本会提出,因与同一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所产生争议,仲裁请求相同,各申请人之间只是面积差价款,利息及逾期办理房地产权证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不同,请求将16宗案件合并审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被申请人于XX年12月18日书面同意申请人的提议。本会于XX 年12月26日决定对上述16宗案件合并审理并适用普通程序。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在本会仲裁员名册中被申请人选定徐xx先生为仲裁员,申请人选定刘xx 先生为仲裁员。本会主任指定xx先生为首席仲裁

员。以上三人于XX年12月27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根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有关规定,仲裁庭于XX年1月11日在本会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律师、魏xx律师、张xx、曾xx、罗xx到庭。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姚xx律师、谭xx律师、林xx到庭。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对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不表示异议,分别陈述了仲裁请求与事实理由、答辩,回答了仲裁庭的询问,作了最后陈述。庭审后双方的代理人提交了代理词。

XX年4月26日〔XX〕惠仲裁第59号裁决书出具后,被申请人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惠州中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及与之并案处理的共计16份裁决。

XX年9月12日惠州中院向惠州仲裁委员会出具

(XX)惠中法民二初字第151-1号通知书(“中院通知书”),提及被申请人:

申请撤销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XX]惠仲第59号、[XX]惠仲第60号、[XX]惠仲第61号、[XX]惠仲第62号、[XX]惠仲第63号、[XX]惠仲第64号、[XX]惠仲第65号、[XX]惠仲第66号、[XX]惠仲第67号、[XX]惠仲第68号、[XX]惠仲第69号、[XX]惠仲第70号、[2o05]惠仲第71号、[XX]惠仲第72号、[XX]惠仲第73号、[XX]惠仲第74号等十六宗仲裁裁决乙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惠州市房产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上标注的“另有小区分摊”项目属于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的登记行为;虽然房地产登记部门已通知涉案的各位被申请人即18位(笔误,实为16位--仲裁庭)业主到房产部门更改“另有小区分摊”之内容,但贵会作出仲裁时,房产证的上述内容并未改

变,且到目前为止尚有部分房产证的上述内容亦未更改。因此,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其发放的房产证“另有小区分摊”之内容没有具体取消前;贵会就作出上述16份裁决书是不当的。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特通知贵会自本通知送达贵会后60天内对上列仲裁案件重新仲裁。贵会重新仲裁期问,本院将依法中止撤销程序。

依据惠州中院的通知,惠州仲裁委员会分别于XX年11月10日和16日向仲裁庭和双方当事人发出重新仲裁的通知,接着又发出开庭通知。

仲裁庭于XX年12月12日开庭,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依时到庭。开庭时,被申请人提出要求仲裁庭回避的申请。为了尊重被申请人表达意见的权利,仲裁庭中止审理,将被申请人的申请交惠州仲裁委员会,由其做出决定。

惠州仲裁委员会于XX年12月12日做出决定,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重新仲裁的义务由原仲裁庭承担,不同意被申请人的要求。依照惠州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于XX年12月21日开庭。开庭通知已送达双方当事人。

庭审时,申请人的代理人张梅蓉、曾双杏、张宝贵和魏忠平到庭;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谭耀强与林春燕到庭。

仲裁庭依照惠州中院的通知限定的问题进行审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论,并审核了申请人提交的经变更了的房产证内容。

本案现已重新审理终结,仲裁庭依法作出裁决。

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及仲裁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XX年4月6日,申请人作为买方和乙方与被申请人作为卖方和甲方签订了no.019987《商品房购销合同》(下称“合同”),由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惠州市东湖花园3号小区305栋1072房。合同与争议有关的主要条款如下:

第2条商品房面积: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下称该商品房)建筑面积100.15m2。

第4条价格与费用:该商品房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售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2318元,总金额为人民币贰拾叁万贰千壹百肆拾壹元。

第7条优惠价:乙方在XX年4月6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的20%,甲方给予乙方占付款金额5%的优惠,即实际付款额为人民币贰拾贰万零千捌伍百叁拾肆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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