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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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案例
案例 1
王某、 周某和李某决定合伙做生意, 于是登记成立大鹏汽车修理部这一无限合伙企业 (普通 合伙企业)。王某出资 10 万元,周某用店面出资折算为
5 万元,李某则负责经营,其劳务折算
出资 5 万元。请问: (1) 李某以劳务出资是否合法 ?应经过什么程序 ?
(2) 若李某以自己的修车技术出资是否合法 ?
(3) 若李某以自己注册的 "大鹏 "商标出资是否合法 ?如何操作 ?
(4) 三人约定,若有盈利,则大家平分,若有亏损,则与李某无关,其余二人平摊,是否合 法?为什么 ?
(5) 在合伙成立当年,王某因为生病欠下巨债,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其要求是否合法 什么?
(6) 若王某未与周某和李某商量,将大鹏商标私自转让给姚某,后被周某和李某发现并主张 无
效。在何种情况下该商标转让有效,何种情况下无效 ?
(7)
王某以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活动获得利润,王某说这都是自己劳动所得,周某和李某没 有投入,应由其独得。如何处理 ?若王某以合伙名义进行该项商业行为亏损,周
某和李某认为是 王某未经其同意独自活动,不愿承担损失,应如何处理 ?
(8) 王某见生意不错,和另一个朋友范某在不远处又合伙开了一个汽车修理部,是否合法
何处理 ? (9) 未经王某和周某同意,李某将自己的千斤顶以市场价卖给了本合伙企业,效力如何
样的条件下,李某本人可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
(10) 因经营不善面临亏损, 王某和李某想退出合伙, 若没有新的合伙人加入, 应该如何处理 ? 若只有王某想退出, 而又有唐某想接替王某的份额, 李某也想以同样价格接替王某的份额, 该如 何处理 ?若唐某出的价格比李某高,又如何处理 ?
(11) 唐某入伙后,发现他入伙之前的原合伙企业资不抵债,债权人孟某向法院起诉,哪些人 可以成为合格被告,为什么 ?
(12) 若唐某入伙以后,合伙企业新欠张某债务,已退伙的王某应否对此负责 ?
(13) 唐某个人欠张某 10 万元,无力偿还,张某主张代位行使唐某在合伙中的利润分配权, 如
何处理 ?若唐某从合伙分得 10 万元利润,张某向唐某主张用利润偿还,应否支持
?唐某个人资 产无力偿还,张某向法院主张强制执行唐某的合伙份额,应否支持
?若李某愿意以同样的价格承
受唐某的份额,该份额应归李某还是归张某承受 ? (14) 唐某个人欠张某 10 万元,张某又欠合伙企业 10万元,张某主张抵销,效力如何 ?
(15) 若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李某和周某,债权人为孟某,合伙企业有 20 万资产,欠 债 30 万,李某有个人资产 100 万,周某只有个人资产 5 万。孟某主张李某直接向其偿还 30 万债 务,李某主张应先用合伙企业的 20 万偿还,然后才能向他和周某主张剩余的债权,李某的主张 是否合法 ?若李某向孟某偿还了 10 万元后, 合伙企业债务全部清结, 因李某和周某没有亏损的分 担比例,周某以李某未经其同意独自对外偿还债务为由只愿意承担 2 万元的债务, 周某应如何处 理?
(16) 若该合伙企业解散五年以后,郑某向李某和周某主张该合伙企业曾欠其 应如何处理 ?
案例 1
(1) 合法。在出资协议里约定即可。
?为 ?如
?在怎 15 万元,经查属实,
( 2 ) ( 3) ( 4 ) 反合伙企
业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权利义务一致基本法律原则。
( 5 ) 不合法,除非合伙人另行协议约定。但如果未约定合伙期限,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 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的可以退伙, 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 还应当赔偿。
( 6 ) 该商标作为合伙企业出资即属于合伙企业,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以合伙企业名义 转让的有效,以自己名义转让的均无效。
( 7) 仅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活动的,应当具体情况对待。如果没有损害合伙企业利益和使 用合伙企业资产,盈亏一般由王某享有和承担。如果王某拒绝承担,周某、李某不予理会相对方 就可以了。
( 8 )
提起诉
讼, ( 9 ) (10) 均要求接替
的,可以由王某选择接替人并通知另一位合伙人,若唐某出价高,仍然由王某选择, 三人也可以约定竞价高者得。
(11 ) 现合伙企业全部合伙人均可以成为被告。原因是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外相互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
( 12 ) 不负责。
( 13 ) 可以,但不得代位行使合伙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判决生效后请求人民法院对唐某 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进行执行; 主张唐某合伙份额的, 不应支持; 李某愿意以同样价格继受唐 某份额,该份额归李某。
( 14 ) 无法律效力。
( 15 ) 合伙企业债务应先合伙企业财产清偿,李某的主张合法有效;按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 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平均分担, 周某只愿意承担 2 万元的, 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周某追 偿,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 16 ) 李某和周某仍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郑某的主张超过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保护 期间, 可以拒绝承担, 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按照仲裁协议提起仲裁的,
及时主张诉讼时 效保护理由, 不主张的仍然得承担, 因为人民法院及仲裁委员会不得依职权主动诠释诉讼时效期
间。 案例 2 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 A 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 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6月,合伙人丙同 A 合伙企业进行了 120 万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 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 6月,合伙人丁自营同 A 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 150万元。合伙人乙认为,由于合 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 因此,丁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其获利 150 万元应当归 A 合伙企业所有。
合法。
同( 1)。
不合法。合伙企业可以约定分配比例,但不可以约定一方不分配。约定与李某
不合法。违反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竞业限制。责令退出,拒不退出的,向人民法院 因此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 无效。有合伙协议约
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王某和李某可以要求解散合伙企业,清算处理债务。只有王某想退出,其他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