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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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规范
1、报检单位登记号:在检验检疫机构的备案登记号(共10位数,例如:1401000090,1401600007)。
2、编号:报检单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一批货物,检验检疫机构接受后产生的正式编号(共15位数,例如:140100206000323。应注意,在电子申报方式下,企业能收到一个后面带E的编号,这是一个临时编号,不能填在报检单上,必须填正式编号)。
3、报检单位:指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鉴定业务的单位。报检单位应加盖公章。经允许,可以使用“报检专用章”。
4、发货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填写,预验时,可以填写生产单位,出口(一般)报检时,应填写外贸合同中的卖方或信用证受益人。
5、收货人:指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根据情况,也可以不填,用“***”封掉。
6、货物名称:填写货物具体名称。
7、H.S.编码:按海关商品分类目录填写,是10位数编码。
8、产地:货物的实际生产地。
9、数/重量:根据所申报货物的实际数/重量填写。填写重量时,一般以货物的净重作为申报重量。若合同或信用证提出以毛重计净重时,可填写毛重。
10、货物总值:按本批货物合同或信用证所列的总值填写(以美元计)。如果是大合同项下分批发运,可按本批商业发票所列的总值填写(注:如申报货物总值与国内、国际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异,检验检疫机构保留核价权利)。
11、包装种类及数量:指运输包装的种类和数量。应注明包装的材质,如木质包装。
12、贸易方式:填写货物的实际贸易方式:一般贸易、三来一补、边境贸易、进料加工、其他贸易、互市贸易。
13、货物存放地点:指本批货物的存放地点。
14、合同号/信用证号:指本批货物所对应的合同和信用证的编号。
15、用途:指本批货物的用途,如种用、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实验、药用、饲用、加工等。
16、发货日期:指出口装运日期,预验时可不填。
17、输往国家(地区):指贸易合同中买方(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或合同注明的最终输往国家或地区。
18、许可证/审批号:对已实施许可制度/审批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填写质量许可证编号或审批编号。
19、启运地:指装运本批货物离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地区城市。
20、到达口岸:最终抵达目的地停靠口岸名称(在填此栏项目时,须填写具体口岸名称,如长滩。若不知道或在合同、箱单和发票上找不到具体口岸,可填写国家名称。若知道口岸英文名称而不会翻译,可直接填写口岸的英文名称。若在电子申报的企业端软件上加不上英文名称,可手填,然后签名确认)。
21、生产单位注册号:指生产/加工本批货物的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的卫生注册登记编号。
22、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指进口货物由集装箱装载运抵目的地,或出口货物由集装箱装载离厂,须在此栏填写规格、数量及号码。
23、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指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中贸易双方对本批货物特别订立的质量、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别要求。
24、随付单据:按实际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打“√”(若选项里没有的还可补加或补填,包括两个“声明”和报检委托书也须补上)。
25、需要证单名称:根据所需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在对应的“□”打“√”,并注明所需证单的正副本数量(涉及计费,须填准确)。
26、报检人郑重申明:报检人必须亲笔签名。
26、领取证单:由领证人填写实际领证日期并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