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 - 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网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
川建发〔2022〕112 号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工程款拖欠,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造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3, 以下简称《计价规范》 ), 《四川省建造管理条例》,《建造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07 号)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造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造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路线、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若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则应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方式计算工程造价.包括标底及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工程造价计价遵循的依据:(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府及有权部门规定的规费;(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以下简称《计价定额》);(四) 工程造价计价的政策性规定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以及组价办法等;(五)发、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会议记要以及招、投标文件 ;(六)工程施工图及图纸会审记要、设计变更以及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方案、工程竣工图;(七)发、承包人签字认可的现场签证、索赔;(八)发、承包人不能预见的其他事项或者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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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前言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建造费用逐渐增加,因此造价争议越来越普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制定了相应的计价规定和调解机制。
本文主要介绍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解释以及对于造价争议的调解。
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建筑工程的计价依据直接影响工程的合同签订、工程的投资评估、建设资金的合理设置与决策等。
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网是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的重要部门。
该网站提供有关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规范、造价资料等信息。
以下是对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解释。
计价依据范围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网提供的计价依据主要适用于以下建筑工程:•公共建筑•所有类型的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工程•其他类型的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种类及其适用范围以下是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网提供的计价依据种类及其适用范围:•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是建筑工程计价的核心依据。
它包含了建筑工程所需的各类材料、工艺、人工等数量和标准。
工程量清单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建筑工程。
•定额建筑工程造价定额是指建筑工程中常用工种、工程设备等的施工量和费用的统一标准。
定额适用于建筑工程中特定的部位或工种。
•基础价格基础价格是指建筑工程中常用的材料和设备的基本单价。
它通常用于成本测算和建设资金调配。
•优惠价格为鼓励先进技术和工艺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政府通常提供一些优惠政策,例如给予优惠价格。
优惠价格通常适用于新兴技术或能源节约等领域。
计价依据的执行及其保证计价依据的执行及其保证包括以下方面:•计价依据的编制与规定,以及修订工程造价资料的时间;•计价依据的执行方式,例如工程量清单和定额的编制和审核;•计价依据的保证措施,例如在工程合同中规定用工程量清单或定额价款计价的建筑工程在履约保证时,必须向业主提供合法有效的工程量清单或定额计价文件等。
造价争议调解当建筑工程的具体成本发生争议时,需要进行相关的调解。
对于造价争议的解决,四川省建筑业协会和四川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提供了相应的调解机制。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价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
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
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说明及费用计算
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说明及费用计算说明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二、费用说明(一)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
1.专业工程:是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划分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等各类工程。
2.分部分项工程: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对各专业工程划分的项目。
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的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基坑支护工程、桩基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等。
(二)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
措施项目费分为总价措施项目费和单价措施项目费。
1.总价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①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②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③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④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
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运或摊销费等。
除本定额另有规定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计价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2)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3)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冬季或雨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防滑、排除雨雪,人工及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
建设工程合同计价规范
建设工程合同计价规范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计价行为,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合同计价规范进行详细解读。
一、计价依据1. 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是指根据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按照一定的计量单位和方法编制的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应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内容。
2. 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是指在建设工程计价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费用信息,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
工程造价信息应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3. 工程计价规范:工程计价规范是指国家和行业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计价的规范、标准、定额、费用计算方法等文件。
工程计价规范是计价行为的基本依据。
4. 合同条款:合同条款是指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计价、支付、调整、结算等内容的条款。
合同条款应明确、具体、合理,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
二、计价方式1. 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确定工程总价,工程完成后按合同约定的总价支付。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量明确、工程周期短、工程变更少的情况。
2. 变动总价合同:变动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工程总价可以根据工程量、工程周期、工程变更等因素进行调整。
变动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量较大、工程周期较长、工程变更较多的情况。
3. 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工程总价由工程成本和酬金两部分组成。
工程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等,酬金包括利润和规费。
成本加酬金合同适用于工程风险较大、工程周期较长的情况。
4. 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工程总价由各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乘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得出。
(川价发-141号文件)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精编版
造价服务收费标准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川价发2008-141号文件)说明:一、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竣工结算的编制及审核中的钢筋按定额含量,若放样另按第11项钢筋抽筋计算费用。
二、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如第5项审编制竣工结算造价为3000万元,服务收费计算如下:100万元×3.5‰=0.35万元(500-100)万元×3.2‰=1.28万元(1000-500)万元×3.0‰=1.50万元(3000—1000)万元×2.7‰=5.40万元合计8.53万元三、编制工程量清单含预算控制价时,其收费系数乘1.25。
四、本标准是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制定的,如系公路、铁路、水、坝等土木工程,收费应降低50%计算。
五、审核竣工结算时,所有基本审核费由委托单位负担。
另按审减或审增额度可加收3-5%审核费用(具体幅度由双方在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审增减率在5%以内(含5%),由委托单位负担审核费用;审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含5%)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超过部分由编制单位承担;审增部分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六、工程造价争议案件鉴定由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暂定资质除外)承担,如因鉴定结论失误造成案件重审的,经省工程造价总站重新鉴定,确认原结论误差在±3%以上的,由原鉴定单位全额退回原收鉴定费。
七、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周期,按施工合同工期加2个月为正常服务期限;非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超期服务,按以正常服务期限和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收费计算的月均服务乘以超期服务时间计算超期服务费。
八、单独委托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九、本收费以单项工程为计算基础,凡单项收费金额低于人民币3000元,按3000元收取。
十、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同一项目重复或增加咨询工作量20%以上的,应按本收费标准另行计算增加工作量的费用。
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说明及费用计算
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说明及费用计算说明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二、费用说明(一)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
1.专业工程:是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划分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等各类工程。
2.分部分项工程: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对各专业工程划分的项目。
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的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基坑支护工程、桩基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等。
(二)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
措施项目费分为总价措施项目费和单价措施项目费。
1.总价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①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②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③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④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
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运或摊销费等。
除本定额另有规定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计价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2)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3)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冬季或雨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防滑、排除雨雪,人工及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1.19•【字号】川建造价发[2008]453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08]453号)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定,根据现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GJD 208-2006)、《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301~308-1999)、《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04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并结合我省实际,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编制了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经审定通过,现将新编制的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予以颁发,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定额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
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定额。
二、本定额是编审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及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是招标人组合综合单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投标人组合综合单价,确定投标报价的参考;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三、本定额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合同管理、造价咨询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定义]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建设前期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以及按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四)监督指导各类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在本省的实施,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行政调解;(五)负责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六)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并对其执(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七)省建设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一)监督指导各类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在本地的实施,负责本地建设工程造价投诉处理和计价纠纷的行政调解;(二)负责组织采集建筑市场价格信息,测算和上报工程造价信息;(三)负责组织收集、整理、上报工程造价数据和发布工程造价指标;(四)负责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五)负责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并对其执(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六)市、州建设主管等上级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行业协会作用]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实行自律管理,规范会员执业行为,发挥行业服务和协调作用。
四川省建设工程定额解释政策咨询管理办法
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定额解释、政策咨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设工程定额解释和政策咨询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规范计价行为,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定额解释、政策咨询工作的科学、公正和规范有序,更好地化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减少新的工程款拖欠,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四川省建设工程定额解释、政策咨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定额解释、政策咨询应遵循依法、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定额解释、政策咨询应严格执行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执行国家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定额、定额解释及相关文件。
第二章解释职责及分工第五条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对省建设行政主管- 1 -部门颁发的工程定额及相关文件进行解释,授权各市、州造价站负责本地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定额解释和政策咨询工作.除《清单计价规范》、全国统一定额和建设部文件外,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为定额解释、政策咨询最终机构。
第六条若遇定额缺项,可由发包方(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承包方共同测算,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共同报工程所在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每月将补充定额汇总,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第七条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定额解释及政策咨询过程中处理的共同性问题及补充定额,统一在《四川工程造价信息》上发布。
第八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发包方、承包方、造价咨询单位任何一方的来函,需要复函的,须经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分管领导审定并签字同意,加盖“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定额解释专用章”后,方能生效.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承包方、造价咨询单位任何一方的来函进行回复时,须经市、州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人审定并签字同意,加盖公章,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四川工程造价信息
四川工程造价信息概述四川工程造价信息是指在四川省内各类工程项目建设中所涉及的造价信息,包括工程建设投资预算、工程量清单计价、造价审查、工程结算、工程索赔、工程质量评估等各个方面的信息。
在当今社会,工程造价信息的准确度和全面性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也逐渐成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工程建设投资预算工程建设投资预算是工程项目启动前必须进行的一项工作,它是通过对工程项目的各项费用进行详细测算后,制定出来的工程建设所需的投资预算。
在四川省,根据《四川省建设项目投资预算编制管理办法》,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严格的投资预算编制和审查,确保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根据工程施工所需的各类材料、工程机械设备、工人工资等费用进行测算后,制定出相应价格的一个过程。
在四川省,不同的工程项目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要求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各项工程费用的计算所采用的计算方式也有所不同,需要工程造价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造价审查造价审查是对工程项目的投资计划、预算、定标和工程变更等环节进行审查,以确保工程所需的投资资金使用合理、经济、有效。
在四川省,造价审查主要是由专业的工程造价师进行实施,目的是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投资效益。
工程结算工程结算是指在工程项目竣工后,根据实际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对工程费用进行清算的一个过程。
在四川省,工程结算是严格依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实施的,包括审查、评估、调整等多个环节,确保结算的公正、合理和公开。
工程索赔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造价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工程费用发生变化,需要向建设单位要求进行费用补偿的一种机制。
在四川省,工程索赔的实施需要进行专业的审查和评估,确保索赔申请方的权益和利益受到保护。
工程质量评估工程质量评估是指通过对工程项目质量情况进行评估,以确定工程项目的最终质量和建设效果。
在四川省,工程质量评估是建设项目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包括审查、评估、认证等多个环节,旨在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四川省通用工程造价收费依据第141号文
工程造价收费标准说明:一、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竣工结算的编制及审核中的钢筋按定额含量,若放样另按第11项钢筋抽筋计算费用。
二、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如第5项审编制竣工结算造价为3000万元,服务收费计算如下:100万元×3.5‰=0.35万元(500-100)万元×3.2‰=1.28万元(1000-500)万元×3.0‰=1.50万元(3000—1000)万元×2.7‰=5.40万元合计8.53万元三、编制工程量清单含预算控制价时,其收费系数乘1.25。
四、本标准是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制定的,如系公路、铁路、水、坝等土木工程,收费应降低50%计算。
五、审核竣工结算时,所有基本审核费由委托单位负担。
另按审减或审增额度可加收3-5%审核费用(具体幅度由双方在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审增减率在5%以内(含5%),由委托单位负担审核费用;审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含5%)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超过部分由编制单位承担;审增部分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六、工程造价争议案件鉴定由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暂定资质除外)承担,如因鉴定结论失误造成案件重审的,经省工程造价总站重新鉴定,确认原结论误差在±3%以上的,由原鉴定单位全额退回原收鉴定费。
七、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周期,按施工合同工期加2个月为正常服务期限;非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超期服务,按以正常服务期限和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收费计算的月均服务乘以超期服务时间计算超期服务费。
八、单独委托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九、本收费以单项工程为计算基础,凡单项收费金额低于人民币3000元,按3000元收取。
十、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同一项目重复或增加咨询工作量20%以上的,应按本收费标准另行计算增加工作量的费用。
十一、本收费标准为合理工期和正常工作日条件下的费用标准,若委托人要求赶工或占用国家法定休息时间,应增加20-30%的咨询费。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价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
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
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川价发2008141号文件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预付款、进度款、变更款、
( 3)
投资额
7.80
索赔款审核
( 4) 材料、设备价咨询
投资额
2.20
12 工程造价争议鉴定
鉴定标准 ( %)
13 常年造价咨询顾问 计时咨询(持有注册造价工
14 程师、造价员资格证书人 员)
每人每年
( 1)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元 /日
( 2) 高级工程师 ( 3) 工程师
元 /日 元 /日
20% 。
九、本收费以单项工程为计算基础, 凡单项收费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0 元,按 3000 元收取。
十、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同一项目重复或增加咨询工作量 加工作量的费用。
20% 以上的,应按本收费标准另行计算增
十一、 本收费标准为合理工期和正常工作日条件下的费用标准, 应增加 20 - 30% 的咨询费。
合计 8.53 万元
三、 编制工程量清单含预算控制价时,其收费系数乘
1.25 。
四、本标准是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制定的, 计算。
如系公路、 铁路、 水、坝等土木工程, 收费应降低 50%
五、审核竣工结算时,所有基本审核费由委托单位负担。另按审减或审增额度可加收
3 - 5% 审核费用(具体
幅度由双方在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审增减率在
(‰)
≤ 100万 ≤ 500万 ≤ 1000万 ≤ 5000万
元
元
元
元
1.00
0.80
0.60
0.40
2.50
2.30
2.00
1.70
1.50
1.30
1.20
1.00
≤1亿
0.20 1.50 0.80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 川建发 2009 67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9]67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制定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施行后,原省建设厅川建发[2006]112号文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附件下载: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四川省建设厅二OO九年十二月三日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凡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川建发〔2017〕5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防止扬尘污染,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规定,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17 年8月1日起与我省现行的2015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施行,适用于2017年8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和2017年8月1日以后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非招标工程。
我厅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1]6号)同时停止执行,2015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G.措施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说明和费用计算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6月26日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防止扬尘污染,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价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
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
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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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计价咨询服务质量,及时化解工程合同价款纠纷,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标〔2015〕230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
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公共交通、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计价依据解释是指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使用我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依据计价时,对计价依据存在的疑问进行的答疑或补充说明。
造价争议调解是指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工程计价活动中
发生的分歧或争议进行的行政调解。
第四条计价依据解释遵循合法正当原则,严格遵守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执行国家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定额及相关规范性文件;造价争议调解遵循自愿平等原则,各方当事人自愿申请,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偏私、不歧视。
第二章解释和调解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的管理和实施,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工作。
当事人若对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解释或咨询的回复有异议,可持回复文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申请复核,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在调查研究后作出最终解释或答复。
第六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工作制度,配备熟悉计价依据、有丰富造价专业
经验的人员从事解释与调解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办事程序和服务指南。
第七条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人员与申请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八条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廉洁自律,秉公办理,不得滥用职权、故意偏袒、徇私舞弊,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宴请,收授当事人的礼品、礼金等。
第三章解释和调解方式
第九条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采取网上预约申
请,人员来访,现场解释、调解的方式。
(一)申请人须在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网
(),登录“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咨询
网上预约系统”,根据系统提示,完整填写并打印《四川省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申请表》;
(二)申请人本人,持申请表及本人造价工程师注册证
书或单位介绍信,到省或市、州造价管理机构计价咨询窗口,按网上预约号顺序依次咨询;
(三)当事人须出示与解释或调解相关的合同文件及
补充协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图纸等资料。
第十条当事人来访咨询后仍需书面回复的,应提交争议各方单位盖章的书面申请,在书面申请中如实、清楚地载明工程概况、计价方式、争议问题以及各方对争议问题的意见依据和理由,并附相关资料,各方单位对相关陈述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受理相关来函后书面回复(附来函)。
第十一条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申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不接受当事人的咨询或调解要求:(一)当事人未按第九条规定出示(提供)申请人证明
或其证明与申请人信息不符的;
(二)当事人未按第九条规定出示(提供)相关资料的;
(三)计价依据、相关解释及配套文件上已明确的,或
超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范围的;
(四)就争议问题进行咨询或申请调解,而仅有一方当事人到场的;
(五)造价争议已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的。
第十二条对造价争议,不接受电话咨询和调解。
第四章解释答复和调解结果
第十三条计价依据解释采用口头解释答复。
对能够完整提供相关资料,具备条件的,应当场口头解释答复,当场不能解释
答复的,应对当事人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造价争议调解采用口头调解。
对争议各方均到场,并完整提供相关资料的,调解人员应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细致查验当事人所提供资料后,提出调解意见,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
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的,应告知当事人可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争议。
第十五条当事人来访后仍需书面回复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受理其申请,并收到齐备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回复。
对特殊、疑难问题,解释、调解人员应详细了解相关情况,提出初步咨询意见,经集体研究或专家论证后回复,回复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六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建全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案卷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申请表》、书面回复文件(附来函)及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中发现的普遍及共性问题应及时记录、整理并上报,由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汇总后在《四川工程造价信息》期刊中予以发布。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授权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申请表
附件:
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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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金额
工程名称
(万元)
建设单位
联系人姓名电话名称
施工单位
联系人姓名电话名称
造价咨询
联系人姓名电话
单位名称
□编制概算、预算□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投标报价
问题类别
□过程造价控制□办理结算
问题内容解释意见
注:本表仅作为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内部管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