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类国债宣传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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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类国债宣传工作方案
为规范储蓄类国债宣传管理工作,有效提高储蓄类国债宣传工作水平,国库局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2011 年依法行政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银发〔2010〕327 号)等规定,制定国库系统储蓄类国债宣传工作方案。
一、开展储蓄类国债宣传的依据和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它政府债券”。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明确规定财政部、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负责“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
(二)部门规章
1、财政部、人民银行和证监会2006年共同颁布的《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
2、其他规范储蓄类国债业务的相关部门规章。
(三)业务规定
1、储蓄类国债发行、兑付文件。
2、《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财库〔2009〕
73号)。
3、《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银发〔1999〕231号)。
4、《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06〕291号)。
5、其他规范储蓄类国债业务的相关业务规定。
(四)储蓄类国债业务知识
主要包括储蓄类国债定义、特点、品种、利率、发行和兑付流程、变现方式以及反假知识等。
总行国库局根据储蓄类国债宣传主要内容组建储蓄类国债宣传资料库(以下简称宣传资料库),对储蓄类国债宣传内容做统一设计、安排。
二、储蓄类国债宣传的主要方式
(一)利用人民银行和国库部门宣传平台进行宣传
通过人民银行网站和国库部门国债宣传站等平台开展宣传。
(二)利用各种社会宣传资源进行宣传
1、媒体宣传。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宣传。
2、柜面宣传。组织储蓄类国债承销机构分支机构在网点柜面开展宣传。
3、实地宣传。直接面向投资者开展储蓄类国债宣传。
三、储蓄类国债宣传工作的组织管理
储蓄类国债宣传工作坚持依据制度、规范内容、形式多样、因地制宜和务求实效的原则。
(一)储蓄类国债宣传内容组织由国库局统一安排
为降低国债宣传成本、提高国债宣传整体工作质量与水平,总行国库局组建宣传资料库,对储蓄类国债宣传内容做统一设计、安排。各级国库部门开展储蓄类国债业务宣传时,宣传内容从宣传资料库中提取。
(二)储蓄类国债宣传的组织工作由各级国库部门安排
各地储蓄类国债宣传组织工作由各级国库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国库部门根据储蓄类国债发行、兑付工作需要,拟定储蓄类国债宣传工作规划,组织辖内国债承销机构开展储蓄类国债宣传与培训工作,确保宣传工作的时效性。
(三)因地制宜,不断丰富储蓄类国债宣传形式
各级国库部门要充分利用宣传资料库资源,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发挥地域文化优势,借助现代化科技手段,整合各方力量,灵活多样地开展储蓄类国债宣传,做到点面结合、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传统方式和现代媒体相结合,督促各储蓄类国债承销机构落实宣传工作,丰富储蓄类国债宣传形式。
(四)切实做好宣传资料库的丰富与完善
宣传资料库建成后,将集中到国库业务系统上,由国库局负责日常管理与维护,方便各级国库部门使用。国库局定期对宣传资料库进行更新、完善,各级国库部门在开展储蓄类国债宣传过程中,要积极探索创新储蓄类国债宣传方式,逐级上报至国库局,国库局定期研究,补充到宣传资料库后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