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7年第三期和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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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维护投资者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第三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订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政策。

第四条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为财政部开发和维护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用于管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配和接收、核对、记录承销团成员销售和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数据;制定数据传输规范,下发系统参数;协助财政部完成资金清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资者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复核查询服务等。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对象为个人。

承销团成员不得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任何机构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可按照本办法等规定持有投资者提前兑取的储蓄国债(电子式)。

第六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以100元面值单位发行和办理相关业务。

第七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从开始发行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

财政部于付息日或还本日通过承销团成员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或本金。

第八条储蓄国债(电子式)按实际天数计息,不计复利(具体计息规则见附1)。

本办法生效前发行的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计息规则按原办法执行。

第九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可流通转让,可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

第十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托管,国债登记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承销团成员为二级托管机构。

国债登记公司和承销团成员分别对一级和二级托管账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十一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资金清算,财政部与承销团成员进行一级资金清算,承销团成员与投资者进行二级资金清算。

二级资金清算通过投资者指定的人民币结算账户进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2.2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施行日期】2018.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废止《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等35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效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共386件(目录见附件2)。

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2月22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2关于重申对进口金银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1989〕244号3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229号4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320号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2001〕385号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2〕217号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40号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89号1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5〕287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1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银发〔2006〕450号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1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向商业银行提供企业集团信贷信息查询服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34号16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56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制度办法和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银发〔2007〕203号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银发〔2007〕278号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87号2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下发《企业征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修改版)》的通知银办发〔2007〕72号2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22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公告有关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事宜)〔2008〕第22号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机构以产品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122号2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征信系统与银行信贷系统数据核对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8〕95号2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改善企业征信系统集团客户关联企业信息查询服务方式的通知银办发〔2008〕154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基金管理公司为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的有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对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证券公司为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冻结有关恐怖活动人员资产的通知银发〔2012〕100号2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263号3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通知银办发〔2012〕66号3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机构报送境外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表)的通知银办发〔2012〕175号3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69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1号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征信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15〕336号3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间连方式改为直连方式接入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相关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5〕110号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银发〔1997〕240号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7〕399号3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银发〔1999〕108号4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银发〔2000〕160号5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46号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粤港港币支票双向结算业务的通知银发〔2002〕26号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63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4号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02〕280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关于为香港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银发〔2003〕104号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银发〔2003〕157号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189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93号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226号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20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公布2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公布2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关于调整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2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关于在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24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4〕10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4〕72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116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边境地区受理和使用人民币银行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19号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银发〔2004〕235号29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银发〔2004〕247号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3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清算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办发〔2004〕5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依托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4〕206号3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联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银联信息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4〕213号35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公布36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9号公布3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38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公布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6号40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公布41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5号公布4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银发〔2005〕89号(暂行)》的通知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5〕16号4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62号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4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因经营受让不良债权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6号4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4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保证金存款利率问题银发〔2005〕225号的通知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5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5〕359号52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5〕387号5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批量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5〕216号5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5〕293号5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5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上海总部承办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等管理工作)〔2006〕第3号5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公布5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6号5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香港人民币支票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44号6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6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84号62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63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关于商业银行与电信企业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112号6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121号6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6〕154号6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强爱护人民币意识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的通知银发〔2006〕217号6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货币经纪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6〕231号6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272号69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7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354号7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84号7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385号7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主协议》的通知银办发〔2006〕24号7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54号7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30号76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及系统运行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6〕255号7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开办全国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279号78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7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80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第12号公布8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8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公告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和登记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8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8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关于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8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银发〔2007〕27号8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8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8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158号8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200号9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销户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52号9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境外受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73号9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银发〔2007〕280号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93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345号9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9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4号9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5号9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FATF有关伊朗问题声明的通知银发〔2007〕436号9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7〕441号9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银发〔2007〕452号的补充通知10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7〕74号10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5号10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6号10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空白开户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7号10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00号10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26号106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公告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事宜)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107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13号10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8号10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通知银发〔2008〕47号1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支票影像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08〕72号1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银发〔2008〕75号1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25号11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银发〔2008〕137号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1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2008〕146号1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47号1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凭证印制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50号1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162号1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67号1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12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危机处置预案(试行)》的通银发〔2008〕291号知12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355号1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387号12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12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数字证书申请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8〕101号12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8〕102号12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同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12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公布128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公布12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9〕18号1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假人民币收缴工作的通知银发〔2009〕98号13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1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意见银办发〔2009〕149号1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银办发〔2009〕151业务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号1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9〕167号13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 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13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13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224号13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28号1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14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人民币现钞处理设备管理工作的通银办发〔2009〕125号知14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公布14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1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144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银发〔2010〕88号1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征信系统应用成效上报制度的通知银发〔2010〕181号146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147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银发〔2010〕211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12.20•【文号】银办发[2011]244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的通知(2011年12月20日银办发[2011]24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债管理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债管理工作,提高国债服务水平,防范国债资金风险,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债,主要包括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无记名国债和国债收款单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债管理工作是指人民银行各级国库部门(以下简称国库)依法参与储蓄国债承销团组建与管理、组织国债发行与兑付、开展国债统计调研等业务活动。

第四条国债管理遵循“垂直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国库开展国债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国债管理工作职责第六条国库负责实施本辖区的国债管理工作,为国债管理提供必要的人力保障。

第七条国库应根据工作需要,就国债管理工作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与合作。

第八条国债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依法办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国库主任(含副主任)应加强国债管理工作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国库负责人具体负责本辖区国债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国债业务人员具体办理国债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6.08.18•【文号】银发[2006]29l号•【施行日期】2006.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现将《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二00六年八月十八日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满足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储蓄国债)投资者的融资需求,规范储蓄国债质押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国债市场的稳健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储蓄国债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试点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银行是指经批准办理储蓄国债代销试点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借款人以储蓄国债为质押品向试点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以储蓄国债为质押品取得贷款仅限在试点银行开办储蓄国债业务的网点(同一城市内应包括所有网点)办理。

各试点银行办理以储蓄国债为质押品的贷款时,其质押品应为本系统售出的储蓄国债。

借款人申请办理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向原购买银行提出申请。

经审核批准后,由借贷双方签订质押贷款合同,作为质押的储蓄国债的债权由贷款人予以冻结,贷款人同时向借款人出具债权冻结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37号——决定发行2017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一期)国债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37号——决定发行2017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一期)国债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37号——决定发行2017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一期)国债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7.10.18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37号
•【施行日期】2017.10.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债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2017年第137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7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已完成招标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计划发行36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金额361.8亿元。

二、本期国债期限5年,经招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3.73%,2017年10月19日开始计息,招标结束后至10月19日进行分销,10月23日起上市交易。

三、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10月19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22年10月19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7年10月18日。

2020年国库知识竞赛判断题库及答案(共140题)

2020年国库知识竞赛判断题库及答案(共140题)

2020年国库知识竞赛判断题库及答案(共140题)1、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同级国库的领导,监督所属部门、单位,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范围动用国库库款。

()正确答案:正确2、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属代收性质,不是正式入库。

国库经收处可以办理预算收入退付。

()正确答案:错误3、商业银行、信用社申请代理支库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受理与初步审查,并负责审批。

()正确答案:错误4、中央国库业务应当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对中央财政负责。

地方国库业务应当中央国库的指导和监督,对地方财政负责。

正确答案:错5、《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离开该金融机构工作后,被发现在该金融机构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的,仍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正确答案:对6、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均可办理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

()正确答案:错7、国库经收处收纳预算收入时,可适当向缴款人收取费用。

正确答案:错8、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

()正确答案、对9、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按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分别属于同级财政机关。

()正确答案、对10、支库以下经收处的业务,由国库的基层机构代理。

()正确答案、错11、国家的一切预算支出,一律凭各级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经国库统一办理拨付。

()正确答案、对12、各级国库库款的支拨,必须在同级财政存款余额内支付,可办理转账,或支付现金。

()正确答案、错13、根据《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市辖区建立一级财政的,应设臵同级国库。

()正确答案、对14、在不设中国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当地专业银行办理。

()正确答案、对15、各级国库的工作机构,总库设司,分库设处,中心支库设科,支库可根据业务量大小确定要否设股,但至少应有专人负责。

()正确答案、对16、由商业银行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布设POS机的,其国库资金划缴流程2当地省级人民银行银行与布设POS机的省级商业银行协商确定,但不得迟于下一工作日13:00。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6〕56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6〕56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6〕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国债)发行兑付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债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国债业务(一)发行期内,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每日销售国债的时间不得早于8:30,不得晚于16:30。

(二)承销团成员不得提前预约销售,不得向特定投资者优先销售。

销售结束时须及时公示。

(三)各期国债单一个人国债二级托管账户最高购买限额为500万元。

(四)承销团成员为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可按照提前兑取本金的1‰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

(五)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债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办理国债质押贷款业务。

(六)各期国债的付息日和还本日前第7个法定工作日为当期国债的业务截止日。

业务截止日(不含)起,承销团成员应停止办理当期国债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与债权转移相关的业务和债券质押,付息日(含)起恢复办理。

(七)承销团成员要做好国债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各销售网点在发行前和发行中均须以明显标志明示本网点代销国债,并配备专职人员向投资者提供现场咨询服务。

二、销售组织(一)各期国债初始基本代销额度和机动代销额度分别为各期最大发行额的70%和30%。

3.5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操作规程

3.5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操作规程

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操作规程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的柜台操作,根据《中国XX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一、“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储蓄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二、储蓄国债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

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机构投资者不得购买。

储蓄国债实行实名制,客户应提供符合实名制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储蓄国债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并通过我行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簿记系统内。

客户在我行办理储蓄国债业务,须在卡账户下开立国债托管账户,客户凭卡办理储蓄国债的各项业务。

四、同一客户在我行只能开立一个国债托管账户。

托管账户和其对应的资金账户应为同一客户。

我行允许客户变更关联的资金账户。

五、储蓄国债以一百元为单位办理各项业务,并按单期国债设单个个人国债账户最低、最高购买限制额。

六、储蓄国债业务采用承购包销或代销方式进行销售。

总行统一在系统内设定总承销额度,各营业网点可在总额内自由抓取,按照先到先得原则办理发行业务。

对于代销方式发行的储蓄国债,额度分为基础额度和机动额度,基础额度用完后可以向财政部临时申请机动额度,因此在储蓄国债发售时将可能发生当时已无可用额度,经总行向财政部申请又增加额度的情况。

对于承购包销方式发行的储蓄国债,包销额度为事先预定,我行在预定的包销额度内销售。

七、储蓄国债从开始发行之日起息,付息方式分为利随本清和定期付息,持有期满后,不加计利息。

八、储蓄国债不可流通转让,但可以提前兑付、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开立存款证明等。

九、储蓄国债托管账户本不作为债权凭证,也不作为存取款凭证,仅供客户查询、核对储蓄国债二级托管账户账务使用。

客户办理储蓄国债认购、提前兑付等业务后,可持托管账户本到柜台办理补登。

储蓄国债托管账户本作为一般凭证管理,由总行统一印制(各行使用量随重要空白凭证印制计划上报)。

2017国债发行时间表及利率简介

2017国债发行时间表及利率简介

2017国债发行时间表及利率简介2017年的国债也快要发行了,2017国债发行计划时间是怎样安排的?目前国债既可以通过银行柜台购买,也能通过银行网银购买,在这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7国债发行时间表,供给大家参考。

2017年国债发行计划时间表一般来说,国债的发行时间都是在每年的2月份,4月份,6月份,7月份,10月份的10号左右,国债可以分成两种不同的发行方式,一种是凭证式的国债,另一种是电子式的国债,发行的日期也会有一定的差别,一般是相隔一个月。

据财政部公布,2017年计划发行18支储蓄国债,有凭证式国债和电子式储蓄国债两类品种,期限包括3年和5年,2017年3月至11月每月将各发行3年期和5年期储蓄国债1支。

记账式国债方面,财政部计划2017年发行63支关键期限记账式附息国债,包括1年期12支、3年期12支、5年期15支、7年期12支、10年期12支,另计划发行超长期限国债10支,包括30年期8支、50年期2支。

就一季度来看,财政部计划发行2支凭证式国债,11支记账式附息国债,以及12支记账式贴现国债。

2017年最先发行的国债,将是1月4日续发的1支1年期记账式附息国债;此外,3个月贴现国债继续保持每周滚动发行,6个月贴现国债继续保持每月滚动发行。

不同品种国债特点不同品种的国债,期限和收益率看起来是一样的,但是由于付息方式的不同,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收益也是大不相同的。

比如说凭证式国债和电子式国债,就由很大的不同。

凭证式国债在没有到期的时候就可以提前兑付,利随本清。

电子式国债而电子式国债在不满半年的时候是不能提前兑付的,利息是按年计算的。

虽然两者持有到期后利率都是一样的,但是如果需要提前兑付的话,所能获得的收益也不相同。

所以在购买国债的时候,首先要看看自己的资金流动性需求高不高,然后选择适合自己品种的国债。

国债的购买方法国债应该是最常见的理财方式之一了,一直以来都备受广大投资者喜爱,那国债要怎么购买呢?怎么购买国债才能获得更高的收益呢?选择期限更长的国债大家都知道,再不发生利率倒挂的一般情况下,银行定期存款时间越长的,利率越高,国债也是一样的。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3.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促进储蓄国债(凭证式)持续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起草了《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1.电子邮箱:yang_zhu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邮政编码:100800)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5日。

附件1: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2:关于《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2020年3月6日附件1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维护储蓄国债投资者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凭证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采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方式记录债权关系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是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债权确认依据,是确认投资者债权的唯一合法凭证,也是承销团成员为投资者提供的交易凭证,其印制、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储蓄国债(凭证式)采用代销方式发行,每期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发行数量不超过当期国债最大发行额。

第四条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对象为个人。

承销团成员不得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任何机构销售储蓄国债(凭证式)。

国债知识竞赛练习四

国债知识竞赛练习四

国债知识竞赛练习四您的姓名:1.财政部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公告的前一天,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取消发行。

() 对错2.投资者提前兑取的各期国债(电子式)一级资金清算为定期清算。

() 对错3.各承销团成员的不同期限当期凭证式国债代销额度由最大发行总额、各期限品种占比、各承销团成员代销比例项指标乘积确定。

() 对错4.各承销团成员在凭证式国债发行期结束后的第三个工作日统一缴纳发行款。

()对错5.投资者提前兑取电子式国债时,从购买之日起持有期限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满半年后按实际持有天数计付利息。

()对错6.各承销团成员应将凭证式国债纳入本单位的专用科目进行业务核算,并在该科目下按发行期次和期限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对错7.储蓄国债(电子式)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销售。

()对错8.投资者开立个人国债账户时,需要在同一承销团成员指定一个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作为个人国债账户的资金清算账户,投资者不可变更资金清算账户。

()对错9.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为财政部开发和维护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

()对错10.储蓄国债(电子式)从开始发行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为定期付息。

()对错11.投资者开立个人国债账户时,可在同一承销团成员指定多个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个人国债账户的资金清算账户。

()对错12.投资者在发行期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到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提前兑取时,不能部分兑取其持有的储蓄国债(电子式)。

()对错13.储蓄国债(电子式)付息日和还本日前若干个工作日起,停止办理当期国债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与债权转移相关业务和国债质押。

()对错14.提前兑取手续费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对错15.发行期每日日终,如承销团成员当日实际销售量小于日初未售出基本代销额度,应将未售出发行额度全部退回财政部。

()对错16.如承销团成员当日实际销售量等于日初未售出基本代销额度,应将当日抓取机动代销额度全部退回财政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布实施《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布实施《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布实施《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9.07.09•【文号】中债字[2009]51号•【施行日期】2009.07.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国债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布实施《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债字〔2009〕51号)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操作,我公司制定了《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予以公布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二○○九年七月九日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债券账户的设置与管理第三章债券注册和额度管理第四章柜台业务和二级清算第五章一级清算第六章非交易过户、质押和冻结第七章数据的技术处理第八章查询和账务复核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财库[2009]73号)的相关规定和授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托管体制。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国债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试点商业银行为二级托管机构。

第三条经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央国债公司可对试点商业银行二级托管账务进行核查。

第四条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业务处理系统(以下简称柜台系统)、中央国债公司的债券柜台业务中心系统(以下简称中心系统)、债券柜台业务电话语音复核查询系统(以下简称复核查询系统)及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以下简称簿记系统)等共同进行处理。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24年第三期和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24年第三期和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24年第三期和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4.06.04•【文号】财库〔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关于2024年第三期和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2024—2026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24年第三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24储蓄03,国债代码:241703,以下称第三期)和2024年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24储蓄04,国债代码:241704,以下称第四期),现就第三期和第四期(以下称两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最大发行总额为500亿元。

第三期期限为3年,票面年利率为2.38%,最大发行额为250亿元;第四期期限为5年,票面年利率为2.5%,最大发行额为250亿元。

两期国债发行期为2024年6月10日至6月19日,2024年6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6月10日支付利息。

第三期和第四期分别于2027年6月10日和2029年6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两期国债发行公告日至发行开始日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两期国债取消发行。

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两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未售出发行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二、销售组织两期国债由40家2024—2026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称承销团成员)通过网点柜台代销。

中国工商银行等32家承销团成员(以下称网银成员)同时通过其网上银行代销。

一般2024国债票面利率如何确定的呢?

一般2024国债票面利率如何确定的呢?

一般2024国债票面利率如何确定的呢?国债票面利率如何确定的呢?1、国债发行价格国债的发行价格有三种类型:溢价发行、平价发行和折价发行,溢价发行是指发行价比票面价值要高,那么国债票面利率相应会高于市场实际利率。

反之,折价发行是指发行价格比票面价值低,那么相应的国债票面利率也要更低。

2、国债发行期限对于同一种国债,一般发行期限越长,票面利率就越高。

例如2019年10月份发行的3年期储蓄国债利率为4%,五年期利率则为4.27%。

3、发行主体信用等级发行主体信用等级越高,债券安全性越高,债券的票面利率就越低。

国债的发行主体为国家,属于信用等级最高的一类,因此国债的票面利率相比地方债券或企业债券要更低。

4、市场利率一般情况下,同时期市场利率越高,国债的票面利率也会更高,反之亦然。

国债的收益率和利率的区别是什么1、区别:国债收益率是指在考虑国债价格溢价(债券价格与市场利率呈反比)、获得利息的情况下的收益。

2、收益率=(卖出价格+利息收入-买入价格)/买入价格;而国债利率一般是指国债的票面利率。

3、联系:国债的利率决定着国债的利息收入,票面利率高的国债,收益率自然也就越高。

100万买国债一年利息多少3万左右。

以2023年最新发行的3年期储蓄国债为例,3年国债利率为3%。

若投资者购买100万3年期国债,1年后可拿到利息=100万_3%=3万。

当然,除了储蓄国债外,投资者还可以购买记账式国债,它的利率要比储蓄国债稍微低一些,或许只有2.4%,也就是说100万,一年利息在2.4万左右。

另外,同一种国债不同期限,国债利率也是不同的。

举个例子,2023年最新发行的3年期国债利率是3%,5年期国债利率是3.12%。

通常来说,国债期限越长,国债利息也会更高一些。

国债一般每月几号发行国债一般在每月10号发行,发行期10天。

例如:2023年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日期:第一期、第二期4月10日-4月19日,第三期、第四期6月10-6月19日,第五期、第六期7月10-7月19日。

2017年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

2017年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

2017年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促进储蓄国债顺利发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指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储蓄国债(凭证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额度分配管理。

国债发行通知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为基本代销额度和机动代销额度,分别按照计划分配和竞争性抓取的方式分配给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

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额度按照计划分配方式分配给承销团成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和储蓄国债(凭证式)代销额度比例分别指,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分配储蓄国债(电子式)基本代销额度和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额度时,使用的各承销团成员占比。

第六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以半年为周期,分别调整各承销团成员储蓄国债(电子式)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和储蓄国债(凭证式)代销额度比例。

调整结果分别在2017年上半年和下半年首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通知中公布。

第七条调整各承销团成员储蓄国债(电子式)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和储蓄国债(凭证式)代销额度比例,分别以前半年(即2016年下半年或2017年上半年,下同)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储蓄国债(凭证式)销售数据为主要依据。

第八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储蓄国债(凭证式)销售数据,分别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统计报表数据和中国人民银行汇总整理的承销团成员储蓄国债(凭证式)发售数据为准。

第二章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管理第九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配方式为:(一)发行开始前,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发行通知规定,将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最大发行额的全部或部分,作为基本代销额度,按照各承销团成员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分配给承销团成员。

其余发行额度作为机动代销额度在发行期内供各承销团成员抓取。

[2018年电子式储蓄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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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电子式储蓄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电子式(1)储蓄国债(电子式)的知识电子式储蓄国债与以往凭证式国债不同,以电子记账的方式记录投资人买了多少国债,还需要开立一个国债托管账户。

以电子记账方式记录债权,免去了投资者保管纸质债权凭证的麻烦,安全性更强。

本期国债虽不能流通转让,但持有半年以上,就可以提前兑取、质押贷款和非交易过户。

客户在购买储蓄国债的同时,相当于获得了一个优良的融资工具,当需要小额贷款时,可以用储蓄国债作为质押品,到原购买银行质押贷款。

储蓄国债跟凭证式国债不同的还有,储蓄国债是每年支付利息,如果提前赎回会扣除一定月份的利息,并且支付本金0.1%的手续费。

而凭证式国债是到期一次性换本付息,中途提前赎回按分段利率计息,同时扣除0.1%的手续费。

储蓄国债电子式(2)邮政储蓄国债(电子式)怎么买购买流程:1、登录邮政储蓄手机银行手机银行,选择投资理财—国债业务—国债交易—国债认购。

2、选择某只国债产品,点击“认购”。

3、输入认购金额,点击“确认”。

4、确认输入信息无误后根据认证方式输入相应密码,点击“确认”即可操作成功。

凭证式国债和电子储蓄国债的区别:(1)电子式储蓄国债与以往凭证式国债不同,它以电子记账的方式记录投资人买了多少国债,需要开立一个国债托管账户。

以电子记账方式记录债权,免去了投资者保管纸质债权凭证的麻烦,安全性更强。

(2)本期国债虽不能流通转让,但持有半年以上,就可以提前兑取、质押贷款和非交易过户。

客户在购买储蓄国债的同时,相当于获得了一个优良的融资工具,当需要小额贷款时,可以用储蓄国债作为质押品,到原购买银行质押贷款。

储蓄国债电子式(3)2017第三、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10日起发售本网从央行获悉,近日,2017年第三期和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两期国债”)从6月10日起开始发售,6月19日结束。

据了解,两期国债全国最大发行总额为460亿元,其中,第一期期限为3年,票面年利率为3.85%,最大发行额为230亿元;第二期期限为5年,票面年利率为4.22%,最大发行额为230亿元。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9.06.10•【文号】财库[2009]73号•【施行日期】2009.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09]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2009年-2011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工作,维护投资人和试点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二○○九年六月十日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工作,维护投资人和试点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商业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商业银行,是指经批准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是指试点商业银行通过各自营业网点柜台,代理财政部发行和兑付储蓄国债(电子式)及办理经批准的与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的其他各类业务。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订储蓄国债(电子式)的相关政策,确定试点商业银行资格,并对试点商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开发和维护相应业务系统,用于管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配和接收、核对并记录试点商业银行销售和被动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数据;制定数据传输规范,下发系统参数;协助财政部完成资金清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资者债权复核查询服务。

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操作规程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的柜台操作,根据《xxxxxx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一、“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储蓄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二、储蓄国债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

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机构投资者不得购买。

储蓄国债实行实名制,客户应提供符合实名制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储蓄国债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并通过我行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簿记系统内。

客户在我行办理储蓄国债业务,须在卡账户下开立国债托管账户,客户凭卡办理储蓄国债的各项业务。

四、同一客户在我行只能开立一个国债托管账户。

托管账户和其对应的资金账户应为同一客户。

我行允许客户变更关联的资金账户。

五、储蓄国债以一百元为单位办理各项业务,并按单期国债设单个个人国债账户最低、最高购买限制额。

六、储蓄国债业务采用承购包销或代销方式进行销售。

总行统一在系统内设定总承销额度,各营业网点可在总额内自由抓取,按照先到先得原则办理发行业务。

对于代销方式发行的储蓄国债,额度分为基础额度和机动额度,基础额度用完后可以向财政部临时申请机动额度,因此在储蓄国债发售时将可能发生当时已无可用额度,经总行向财政部申请又增加额度的情况。

对于承购包销方式发行的储蓄国债,包销额度为事先预定,我行在预定的包销额度内销售。

七、储蓄国债从开始发行之日起息,付息方式分为利随本清和定期付息,持有期满后,不加计利息。

八、储蓄国债不可流通转让,但可以提前兑付、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开立存款证明等。

九、储蓄国债托管账户本不作为债权凭证,也不作为存取款凭证,仅供客户查询、核对储蓄国债二级托管账户账务使用。

客户办理储蓄国债认购、提前兑付等业务后,可持托管账户本到柜台办理补登。

储蓄国债托管账户本作为一般凭证管理,由总行统一印制(各行使用量随重要空白凭证印制计划上报)。

凭证式国债、储蓄(电子式)国债和记账式国债及交易渠道的主区别

凭证式国债、储蓄(电子式)国债和记账式国债及交易渠道的主区别

凭证式国债、储蓄(电子式)国债和记账式国债及交易渠道的主区别1、储蓄国债(电子式)与凭证式国债的主要区别:储蓄国债(电子式)凭证式国债需开立国债账户并指定对应的申请购买手续不同可持现金直接购买资金账户后购买以电子记账方式记录债权,采取二级托管体制,由各承办银行总债权采取填制“中华人民共和行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形债权记录方式不同任公司统一管理,降低了由于投式记录,由各承销银行和投资者资者保管纸质债权凭证带来的进行管理。

风险。

付息方式比较多样,既有按年付付息方式不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息品种,也有利随本清品种。

储蓄国债(电子式)到期后,承办银行自动将投资者应收本金凭证式国债到期后,投资者前往和利息转入其资金账户,转入资到期兑付方式不同承销机构网点办理兑付事宜,逾金账户的本息资金作为居民存期不加计利息。

款由承办银行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发行对象仅限个人,机构不允许发行对象主要是个人,机构也可发行对象不同购买或者持有。

认购。

试点期间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由经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确认代销试点资格的中国工商在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营承办机构不同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业网点销售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和北京银行等已经开通相应系统的营业网点销售。

承销机制不同商业银行代销,发行剩余退回。

商业银行代包销2、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商业银行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的主要区别:储蓄国债(电子式)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变现性不同可提前兑取,但不能交易不能提前兑取,但能交易费用不同试点期间免开户费,提前兑取支付手开户费,无交易手续费续费风险不同提前兑取利息扣除、无本金风险市场利率变动导致的价格风险记账式国债记载在债券账户中,交易方便,凭证式国债的凭证保管不保管方式不同账户卡遗失可补办。

便,易遗失。

付息方式不同每年付息一次或二次到期按票面利率还本付息持有到期则收益固定。

若进行买卖则可随利收益水平不同率变动而变动,预期判断准确者可获得额外收益率固定收益,或防范利率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43号――关于2019年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等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43号――关于2019年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等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43号――关于2019年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即将开始,现将2019年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储蓄国债(电子式)在发行期内按面值向个人发行,以100元为单位办理各项相关业务。

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可流通转让,可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兑取、质押贷款和非交易过户。

二、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公告日至发行开始日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取消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当期国债取消发行。

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取消3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当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

三、投资者可通过2018-2020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名单详见附件)在全国已经开通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处理系统的营业网点柜台认购储蓄国债(电子式),并办理其他各项业务;同时,还可通过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成员的网上银行认购储蓄国债(电子式),并办理个人国债账户开户和查询业务。

四、投资者需使用个人国债账户和对应的资金清算账户(存折或银行卡)认购储蓄国债(电子式),单一个人国债账户购买单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个人国债账户实行实名制,不收开户费和托管服务费用,开立后可以重复使用。

投资者通过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柜台开立个人国债账户,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投资者在通过网上银行渠道办理个人国债账户开立、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业务时,使用的人民币结算账户其网上银行功能若不通过柜面渠道开通,则投资者必须使用专用安全设备进行信息确认,且专用安全设备有关功能必须通过柜面渠道开通。

如投资者已在承销团成员开有个人国债账户用于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可直接使用该账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无需重复开户。

五、投资者可于发行期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到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提前兑取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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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7年第三期和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债管理
【发文字号】财库[2017]103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7.06.01
【实施日期】201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7年第三期和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
宜的通知
(财库﹝2017﹞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7年第三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7储蓄03,国债代码:171703,以下简称第三期)和2017年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7储蓄04,国债代码:171704,以下简称第四期),现就第三期和第四期(以下统称两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最大发行总额为460亿元。

第三期期限为3年,票面年利率为3.85 %,最大发行额为230亿元;第四期期限为5年,票面年利率为4.22%,最大发行额为230亿元。

两期国债发行期为2017年6月10日至6月19日,2017年6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6月10日支付利息。

第三期和第四期分别于2020年6月10日和2022年6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两期国债发行公告日至发行开始日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两期国债取消发行。

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两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未售出发行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二、销售组织
两期国债由38家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通过其网点柜台代销。

中国工商银行等23家承销团成员(以下统称为网银成员,详细名单见附件)同时通过其网上银行代销。

各承销团成员初始基本代销额度比例详见附件。

6月10日,网银成员通过网上银行代销两期国债的额度上限为其当期国债初始基本代销额度的40%;6月11日至6月19日,网银成员在其取得的代销额度内合理分配网点柜台和网银额度比例。

2017年6月13日营业结束后,各承销团成员未售出的基本代销额度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核对一致后全部调减为零。

调减出的基本代销额度纳入机动代销额度,自2017年6月14日起供各承销团成员抓取。

三、提前兑取
两期国债发行期内不得提前兑取,发行期结束后方可提前兑取。

提前兑取业务只能通过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柜台办理。

投资者提前兑取两期国债时,承销团成员按照从上一付息日(含)至提前兑取日(不含)的实际天数和以下执行利率向投资者计付利息,即:
从2017年6月10日开始计算,持有两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四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

承销团成员为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可按照提前兑取本金的1‰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

四、资金清算
(一)两期国债发行款项分两次上缴国家金库总库,缴款日期以到账日为准,6月10日至6月14日的发行款于6月15日上缴,6月15日至6月19日的发行款于6月20日上缴。

国债发行款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时,应使用hvps.111.001.01格式报文(客户发起汇兑业务报文)。

报文中“汇款人名称”栏应填写国债缴款人名称;汇款附言注明国债简称、缴款批次和缴款机构代码(机构代码见附件),例如:17储蓄03第一批1001。

收款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开户行:国家金库总库
支付系统行号(同接收行行号):011100099992
第三期缴款账号:270-17403
第四期缴款账号:270-17404
(二)投资者提前兑取两期国债一级资金清算方式为定期清算,一级资金清算计息比照本通知第三条执行。

(三)财政部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办理一级资金清算的本息资金支付。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6〕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各承销团成员初始基本代销额度比例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7年6月1日
附件:
各承销团成员初始基本代销额度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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