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关于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主子账户业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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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主子账户业务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近一段时间以来,为满足单位归集资金、分账核算的需要,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办了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主子账户业务(以下简称单位主子账户业务)。但由于各银行开办的单位主子账户业务种类多样、要求不统一,一些业务与现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产生了冲突。为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有序推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创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主子账户业务的定义和分类

(一)定义。单位主子账户业务是指银行为同一单位存款人(以下简称单位)构建其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主子关系,在账户之间进行交易信息同步或者办理资金定向往来和自动归集,从而实现主账户对子账户资金统一管理或者子账户对主账户资金分账核算,且主账户账号和子账户账号均可对外办理资金收付(含只收不付和只付不收,下同)的业务。

对于仅以主账户账号对外办理资金收付,子账户不对外办理资金收付、只记录主账户内部的分账,以及仅以子账户账号对外办理资金收付,主账户不对外办理资金收付、只统计记录子账户资金收付两种情况,不在本通知规范之内。

(二)分类。单位主子账户业务根据是否涉及财政专户,

分为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和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其中,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是指银行为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下设子账户,满足财政资金分账核算需要的业务。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是指除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外的主子账户业务。

二、单位主子账户业务的管理原则

(一)凡是银行为单位开立的、账号可以用于对外办理资金收付的人民币存款账户,均应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范围。

(二)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中,子账户与主账户合并按照一个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

(三)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中,主账户和子账户分别作为独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

三、财政专户主子账户的业务管理

(一)办理条件。开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财政专户的资金性质应当为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代管资金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文件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2.性质相同或相似资金财政专户的开户数量满足财政部关于归并财政专户的有关规定;3.同一账户下核算的性质相同或相似资金确需按照资金内容分账核算。

(二)办理证明文件。开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除按现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向银行提供证明文件外,还应当出具财政部同意办理子账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注明同意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的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子

账户分账核算的资金性质。

(三)办理手续。申请开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应当按照现行银行账户制度开立财政专户,银行在财政专户下分设子账户,并与财政部门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或其他形式协议中约定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管理要求。

银行应当在开办和撤销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子账户信息以书面方式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备案表见附件),暂不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备案,开办子账户的,还应同时提供财政部同意办理主子账户业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当在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子账户信息汇总上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开立(撤销)子账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子账户信息上报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每月上旬汇总上报财政部。(建议人总行和财政部建立定期核对机制)(四)业务管理要求。子账户与财政专户绑定管理,按照一个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并满足下列要求:

1.子账户应在已开立的财政专户基础上办理,子账户应与主账户开立在同一银行营业网点;

2.子账户银行账户名称与财政专户银行账户名称一致,不得增加前、后缀,在内部记账时可以根据子账户核算的具体资金内容设置子账户别名;

3.子账户账号为财政专户账号加“-”(半角字符)分隔符后再加数字;

4.财政专户未满足生效日要求前,子账户不可对外支付,财政专户已满足生效日要求的,子账户开立后即可对外支付;

5.子账户使用财政专户的预留印鉴;

6.子账户的资金性质、使用用途和取现要求与财政专户的资金性质、使用用途和取现要求一致;

7.子账户应严格按照分账核算规定的资金性质使用;

8.子账户不得单独购买单证,不得单独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自助支付渠道;

9.所有子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反映在财政专户中,同时在子账户中记录,财政专户余额为各子账户余额之和;(财政账户主账户也存在资金业务,因此这句话表述不正确。应该表述为财政专户余额为主账户与各子账户余额之和。)

10.子账户对外支付时,以财政专户的余额作为是否透支标准,在财政部门内部管理中,可以对子账户核算的资金设定支付限额;

11.子账户不需单独办理变更、年检业务,由财政专户统一办理即可;

12.财政专户撤销时应先撤销子账户,子账户以协议方式进行撤销;

13.子账户不得单独对账,应通过财政专户进行对账,财政专户对账时应同时提供所有子账户的明细对账信息;

14.子账户被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时,应对财政专户和所有子账户进行查询、冻结;

15.财政专户及其子账户不得以单位结算卡形式开立。

四、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管理

(一)办理手续。申请开办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应当按照现行银行账户制度分别单独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在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基础上,构建账户间的主子关系,并与存款人在账户管理协议或者其他形式协议中约定主子账户业务管理要求。

(二)业务管理要求。主账户、子账户应当分别视为单独的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现行制度进行管理。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主子账户业务,银行可以简化子账户的账户管理手续,将子账户与主账户合并办理账户变更和年检业务,留存一套账户管理资料:

1.子账户与主账户开立在同一银行营业网点,其中如主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的,为使主账户和子账户开在同一银行营业网点,子账户按照专用存款账户开立;

2.子账户名称与主账户名称一致;

3.子账户账号为主账户账号加“-”(半角字符)分隔后再加数字(子账户在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备案时以大写英文字母“X”替代“-”),或者子账户以银行卡形式存在且账号为银行卡卡号。

子账户以银行卡形式开立,其所属主账户可以取现的,子账户也可以取现,子账户以专用存款账户方式开立并向人民银行备案,不需经人民银行进行取现审批管理。

五、其他要求

(一)各银行应当加强对本行单位主子账户业务的管理,对照本通知要求检查本行单位主子账户业务,修订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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