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际商事合同法中的“交错的要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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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的要约概念

国际商法的要约概念

国际商法的要约概念要约是国际商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指的是一方向另一方声明意愿以订立合同的方式约束自己。

要约是国际商法中的关键元素,其承载了彼此之间的意愿和协商,是形成合同的基础。

要约的要素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表达、明确的内容以及使对方有机会接受的明确方式。

要约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只要满足上述要素即可。

在国际商法中,要约的作用是形成合同。

当一方通过要约向另一方表达意愿时,如果对方接受了该要约,那么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

要约承载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是交互协商和达成一致的重要手段。

要约的有效性是保障合同签订的关键。

要约的有效性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明确的意愿表达、明确的内容以及使对方有机会接受的明确方式。

首先,要约必须是一个明确的意愿表达,即表达方对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

其次,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存在模糊和不明确的问题。

最后,要约的形式必须使对方有机会接受,即对方要能够明确地知道要约的内容和意图,并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作出决策。

国际商法中,要约的撤回和拒绝是要注意的问题。

撤回是指要约方在对方作出回复前撤回对要约的意愿,而拒绝是指对方明确表示不接受要约。

撤回和拒绝都会对要约的有效性产生影响。

一般来说,要约在对方接受前可以随时撤回,但要注意是否要付出违约责任。

而一旦要约被拒绝,那么要约方的意愿将不再有效。

要约的生效方式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在国际商法中,要约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生效。

对于书面要约,一般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交付。

而对于口头要约,则需要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口头约定是否足够明确和具体。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要约的生效还可能受到一些形式要素或者法律规定的限制,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

总结起来,国际商法中的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达意愿以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

要约是形成合同的基础,需要满足明确的意愿表达、明确的内容以及使对方有机会接受的明确方式等要素。

交叉要约名词解释

交叉要约名词解释

交叉要约名词解释1. 交叉要约的定义交叉要约是指一个公司或个人以购买目标公司股份的方式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这种控制权可以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来获得,以便在目标公司的经营和决策方面发挥影响力。

2. 交叉要约的目的交叉要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获取对该公司的控制权。

这样一来,交叉要约方就可以在决策层面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并且能够参与到目标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管理中。

3. 交叉要约的过程3.1 确定目标公司在进行交叉要约之前,需要明确确定自己所希望收购控制权的目标公司。

这通常需要进行市场调研和分析,以确定具有潜在投资价值和增长潜力的公司。

3.2 收集信息在确定了目标公司之后,接下来需要收集关于该公司的信息。

这包括了对目标公司财务状况、业务模式、市场地位等方面进行全面了解,并评估其价值和潜在风险。

3.3 制定交叉要约方案在收集了足够的信息之后,交叉要约方需要制定一个具体的交叉要约方案。

这个方案通常包括了购买目标公司股份的价格、购买数量、时间表等具体细节。

3.4 公告和通知一旦制定了交叉要约方案,交叉要约方需要向目标公司和相关监管机构公告和通知其意图。

这通常需要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并向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发出正式通知。

3.5 股东投票在公告和通知之后,目标公司的股东将进行投票,决定是否接受交叉要约方案。

如果大部分股东同意,那么交叉要约方将获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3.6 收购完成一旦获得了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交叉要约方就可以开始实施自己的管理和决策计划。

这可能涉及到更换管理层、改变业务战略等措施,以实现预期的经营目标。

4. 交叉要约的影响4.1 经济影响交叉要约可以带来一系列的经济影响。

它可以改变目标公司的所有权结构,从而影响公司的治理和决策机制。

交叉要约方通常会对目标公司进行重组和整合,以提高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交叉要约还可以带动相关行业的竞争格局和市场变化。

4.2 股东权益交叉要约对目标公司股东的权益也会产生影响。

国际商事合同视域下的“要约内容确定”探讨

国际商事合同视域下的“要约内容确定”探讨

国际商事合同视域下的“要约内容确定”探讨作者:吴德昌来源:《商业时代》2010年第04期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内容摘要: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否则要约无效,合同不能成立。

然而,要约是否必须涉及何种交易条件,在不同的国内法和国际规则中却有不同的规定。

本文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美国统一商法典》、《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欧洲合同法原则》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比较研究发现,除了标的物名称之外,要约的确定性并不意味着要约中必须具备某个具体的交易条件,交易条件缺失的要约在特定的交易中仍不丧失其确定性。

关键词:国际商事合同要约内容确定比较研究要约是国际商事合同订立的第一步骤,要约内容必须确定既是各国合同法的共同规定,也是理论界的一致共识。

国内学者一般认为要约必须涵盖货物、数量和价格这三个要素,否则它就是一个内容不确定的无效要约,但国外学者尤其是美国学者就有截然不同的观点。

在国际商事合同背景下,要约内容确定是否必须具备此三要素?对于这个问题,晚近的国际与国外立法有何新的发展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美国统一商法典》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欧洲合同法原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国内、国际法律文件究竟又是如何规定?它们有什么差异?鉴于要约内容是否确定决定着要约是否有效,并进而决定着国际商事合同能否成立。

笔者认为通过对要约内容确定性的比较研究,将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由此而引发的国际商事合同纠纷。

要约内容确定性之国内立法比较(一)中国国内立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4条第1款规定要约应当“内容具体确定”,但是并未为“具体确定”设定明确具体的判断规则。

其中的原因可能在于我国《合同法》是适用于多种不同类型的合同,不便为各种不同类型的合同要约设定一个统一的具体标准。

虽然第12条列举了合同一般应具备的条款,但这一规定却并非强行法。

同时从《合同法》第61、62条的规定来看,诸如质量、价格或报酬、履行期限和地点、履行方式等通常被认为是合同的主要条款的缺失,也并不当然地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或无效,因为这些条款都可以事后补充。

国际商法 第二章 合同法

国际商法 第二章 合同法


2、合同特征 1)双方的法律行为 2)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3)目的是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4)合法行为
3、合同分类(注意分类标准)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1.诺成合同 2.实践合同:(要物合同) 赠与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借用合同、 保管合同
2、当事人须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1)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2) 法人的行为能力: 3、合同必须合意且真实 1)错误 :中国法、法国法、德国法、英 国法、美国法 2)诈欺 :中国法、法国法、德国法、英 美法 3)胁迫:中国法、法国法、德国法、英 美法 4)不正当影响:英美法系
4、5、6、
4、合同必须合法 1)中国法2)大陆法3)英美法 5、合同要有对价或约因 1)英美法的对价2)法国法中的约因 6、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1)法国法2)德国法3)英美法 4)中国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 5)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有关合 同形式的规定
评注:不是,它是属于政府订价的合同, 也就是说只要他打上无客牌,它就是一 种要约,它的价格是政府订好的。它是 一个要约行为。要约邀请不用承担责任, 是希望对方提出条件与自己订合同。而 要约是自己提出条件。
3)要约的拘束力 4)要约的消灭 承诺: 1)承诺的定义 2)承诺的有效要件 3)承诺生效的时间 投邮主义(英美法系) 到达主义(大陆法系) 4)承诺的撤回
(三)合同的履行
1、合同的履行的概念及原则
1)合同的履行的概念 2)合同的履行的原则 A.全面履行的原则 B.实际履行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情势变更原则
2、违约的形式及其法律后果
1)违约的概念及其必备条件 A.概念 B.有效要件:行为人有过错;不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 务的行为;财产上的损害事实;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 关系 2)违约的形式 A.英国法: 违反条件、违反担保 B.美国法:重大违约、轻微违约 其他形式---提前违约、履行不可能 C.大陆法:德国:给付不能、给付迟延 D.中国法: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履行迟延、不能履行、 预期违约 E.公约:根本违约、非根本违约、提前违约 例:圣诞节前签定的火鸡买卖合同与普通肉鸡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要约与承诺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关键环节。

以下是要约与承诺的主要内容:1. 要约(Offer):- 要约是一方(要约人)向另一方(受要约人)提出的明确、具体的购买或出售货物的提议。

- 要约必须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如货物描述、数量、价格、交货地点和时间、支付方式等。

- 要约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书面形式更有利于证据保存。

2. 要约的效力:- 要约一旦发出,要约人即受其约束,除非要约中明确了撤销条件或要约人有权在特定条件下撤销要约。

- 要约在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要约人可以选择接受要约,从而形成合同。

3. 承诺(Acceptance):- 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明确接受,表示愿意按照要约的条件订立合同。

- 承诺必须明确无误,且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 承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但书面形式更有利于避免争议。

4. 承诺的效力:- 一旦承诺被有效传达给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 承诺的传达可以通过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进行。

5. 要约与承诺的例外:- 如果要约中明确表示了“不可撤销”或“立即生效”等字样,要约人不能随意撤销要约。

- 如果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未作出承诺,要约可能会失效。

6. 合同的成立:- 合同通常在承诺被有效传达给要约人时成立。

- 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其他成立条件,如预付款、信用证开立等。

7.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通常适用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如仲裁或诉讼,以及适用的法律。

在制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务必确保要约与承诺的内容清晰、准确,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误解和争议。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中国合同法中错误规则之我见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中国合同法中错误规则之我见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中国合同法中错误规则之我见作者:岳沐心来源:《经济师》2015年第08期摘要:在合同法领域,只有当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才归为有效并宣告成立。

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时会出现瑕疵,例如可能在表达时产生同真实意志不相一致的错误,或者对缔结合同的事实或条件发生认知上的错误等,合同的效力和履行便会面临挑战。

因此我们在进行这方面内容的研究时,明确错误含义的界定,错误规则的适用,以及是否应该对表意人予以救济、法律如何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就显得至关重要。

面对订立合同时发生错误表述,不同法律的解决之道颇具差异。

文章通过对《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下称PICC)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错误规则的比较,在明确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异同,并为我国错误规则的臻于完善添砖加瓦。

关键词:比较错误对表意人的救济 PICC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8-079-02一、错误的含义1.PICC的“错误”概念。

PICC第3.4条就错误的概念作了如下界定:“错误是合同订立时所作的关于既存的事实或法律的不正确的假定。

”从该定义中归纳PICC下错误的特征是:当事人的误解需发生在合同订立之时,并且该错误是由于已经存在的法律事实引起的一种假定。

相比较于大陆法系(例如,法国法认为“错误仅在涉及契约标的物的本质时才是构成无效的原因”)和英美法系(例如,美国法强调这种错误必须事关合同能否订立,应对合同所涉及的交易是有重大的影响,且认为错误的一方未承担该错误后果),我们可以看出PICC对于这种错误概念的界定有较大的内涵和外延,说明现在有关“错误”概念的界定是在逐渐扩大的。

2.中国合同法的“错误”概念。

“错误”一词在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并未明确提及,而将这一概念定义为“重大误解”。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71条规定,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行为的性质、对方行为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的情形。

简论国际商事合同中的合意瑕疵及其法律救济

简论国际商事合同中的合意瑕疵及其法律救济

Word文档可进行编辑简论国际商事合同中的合意瑕疵及其法律救济刘成伟*尽管各国法律关于合同得定义表述不一,但对合同得差不多内涵也即合同成立得核心要件得认识依然比较一致得,即合同是当事人得合意即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依法达成得、具有法律拘束力得意思表示一致得协议.依照合同法得一般理论,合同成立得一般要件要紧有如下三点:第一,当事人有订约能力,这通常涉及到当事人得民事行为能力、代理授权或对合同标得得合法处分权等事项;第二,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当事人通过对要约得承诺,或其他能充分表明其合意得行为诸如拍卖、投标等事项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第三,合同得内容与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益.假如合同成立要件未能得到或未能全部得到满足,则意味着合同得成立过程存在瑕疵.由此导致合同得履行缺乏正当基础,最初订约时当事人所合理期待得合同目得也就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但考虑到当事人得订约能力、合同内容或行使得合法性以及社会公益这些咨询题本身得复杂性以及不同得国内法对此类咨询题得处理方式迥然不同得现实情况,在此本文得论述将只涉及到合同成立过程中存在得“合意瑕疵”得救济咨询题.而就国际商事合同得调整规则而言,目前国际上一个最为重要得法律文件确实是1994年国际统一司法协会通过得《国际商事合同通则》(unidroitprinciplesforinternationa lcommercialcontracts,1994以下简称《守则》)[1].该法律文件对国际商事合同得实践妨碍深远,在非常大程度上起到了示范合同得作用,为各国商人所广泛采纳以作为其合同条款得补充或解释依据.wm尽管《通则》差不多上属于商人法(lexmerctoria)得范畴,而不是一个国际性公约,不具有强制性,完全由合同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然而,由于它尽可能得兼容了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法律体系得一些通用得法律原则,同时还总结和汲取了国际商事合同中所广泛适用得惯例和规则,并在本质上充分灵活得考虑到由于国际技术和经济得进展所带来得不断变化得情势对国际商务实践所产生得妨碍,因而关于指导和规范国际商事合同具有相当大得妨碍力.因此,本文得论述将以《通则》得规定为要紧依据,同时参考和我国《合同法》得相关规定.所谓合意瑕疵(defectivemeetingoftheminds),即指当事人得意思表示不真实,存在诸如重大误解、欺诈、胁迫、重大失衡等情形.依据《通则》得有关规定,针对合意瑕疵得救济措施要紧有宣告合同无效和损害赔偿两种.鉴于篇幅所限本文拟仅对宣告合同无效加以阐述.在此必须首先明确“宣告合同无效”(avoidanceofthecontract)一词得确切涵义.《联合国国际物资销售合同公约(1980)》(unconventiononinternationalsaleso fgoods,1980)中也有“宣告合同无效”这一表述,但《公约》是将之作为一种合同履行中得违约救济方式,与《通则》中作为违约救济方式之一得“终止合同”(terminationofthecontract)这一术语,以及我国《合同法》中得“解除合同”一词属于同一范畴.而《通则》则是将该表述作为针对合同成立过程中存在得合意瑕疵得救济方式之一,其行使需要当事人得主张,这与《合同法》中得“撤销合同”一词属同一范畴.另外,我国《合同法》中得“无效合同”一词则是指由于合同得内容或目得不合法或有违社会公益或国家利益而所以无效,无需当事人得主张,有关机关在处理此类合同时能够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直截了当“宣告”其为“无效合同”.而本文得“宣告合同无效”则是指当事人得一种救济权利,必须通过向法院或仲裁机关主张来行使.依据《通则》得规定,当事人能够宣告合同无效得情形要紧有如下几种:第一,错误(mistake).一方当事人可因错误而宣告合同无效.所谓错误,依据《通则》第34条得规定,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对差不多存在得事实或法律所作得不正确得假设(erroneousassumption).依照第34条得注释规定,错误可分为事实错误(mistakeoffact)和法律错误(mistakeoflaw)两种.但并非所有得错误都能导致宣告合同无效,依据《通则》第35条第(1)款得规定,只有此错误在订立合同时如此之重大,以至于一个通情达理得人(areasonableperson)处在与犯错误方得相同情况下,假如明白事实真相,就会按实质不同得条款(onmateriallydifferentterms)订立合同,或全然可不能订立合同.依据《通则》第34条、第35条(1)款得规定,当事人若想基于“错误”而宣告合同无效,必须满足如下要件.首先,时刻要件,此错误必须是在合同订立时业已存在得.强调这一时刻因素,是为了把对错误所适用得规则及其特别救济方法与对不履行所适用得规则及其救济方法区不开来.其次,程度要件,只有在此错误达到如此重大(ofsuchimportance)时,才能宣告合同无效.至于何谓“如此重大”,则要依据在订立合同时处在与错误方得相同情况下得一个通情达理得人(areasonablepersoninthesamesituati on),在明白事实真相时所可能做出得行为来推断.假如该人因此将全然可不能订立合同,或将按实质不同得条款订立合同,就能够认为如今得错误达到了据以宣告合同无效得程度.最后,对方要件,只有当另一方当事人(非错误方)满足如下四种条件之一时,错误方才能宣告合同无效:a、双方当事人犯了相同得错误;或b、该错误是由另一方当事人引起得,此错误能够是由另一方当事人明示或默示或通过行为所传达得意思表示所造成得;(需要注意得是,假如此错误是由该另一方当事人有意造成,则将适用下文有关欺诈得规定)或c、关于此错误得存在,另一方当事人差不多明白或理应明白(所谓“理应明白”,是指处于与该当事人相同情况下得一个通情达理得人也能明白得情况),但却有悖于公平交易得合理商业标准(reasonablecommercialstandardsoffa irdealing),致使错误方一直处于错误状态中.由该规定能够看出,援引该规定得当事人除了必须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明白或理应明白此错误外,还必须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告知其所知得错误是违背了,也即错误方必须证明依据公平交易得合理商业标准另一方当事人就此错误负有告知得义务;或d、另一方当事人在错误方宣告合同无效时尚未依其对合同得信赖行事(actinrelianceofthecontract).关于基于错误而宣告合同无效,有两点需要专门注意.首先,需要与自始不能(initialimpossible)得情形区分开来.假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标得得状态不了解,而错误地相信实际上差不多消灭得标得物仍然存在.则如今差不多不属于错误得范畴,而应适用有关“自始不能”得规定.而依据《通则》第33条得规定,仅有合同订立时不可能履行所承担之义务得事实本身并不妨碍合同得效力.该规定将对合同效力得质疑转移到今后物资交付之时.在合同订立时即使与之相关得财产差不多灭失,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不能依据“错误”宣告合同无效.合同订立时得自始履行不能与合同订立后发生得履行不能得效果一样,当事人得有关权利与责任将依据不履行得有关规定处理.其次,关于表述或传达中得错误得归属.依据《通则》第36条规定,在表述或传达一项声明种发生得错误,应视为做出声明一方得错误.据此,假如此错误满足了第35条(1)款得规定,则做出声明得一方能够主张合同无效.需要注意得是,此错误必须是发生在表述或传递过程中得.假如信息差不多到达同意方,而同意方由于主客观缘故而误解了其内容,则该错误不属本条规定得范畴.假如如今符合第35条(1)款得规定,则同意方而非声明方能够援引其规定宣告合同无效.第二,欺诈(fraud).假如一方当事人基于对方当事人欺诈性得陈述而订立合同,则该方当事人能够宣告合同无效.所谓欺诈性得陈述(fraudulentrepresentation),依据《通则》第38条得规定,包括欺诈性得语言、做法,或另一方当事人对依据公平交易得合理商业标准本应予以披露得情况欺诈性地未予披露(fraudulentnon-disclosure).不管是明示或默示得虚假陈述,依然对事实真相得不披露,与错误明显不同得是欺诈行为本身得性质和目得.欺诈行为是行为人意欲诱导对方犯错误,并因此从对方得错误中获益得行为.因而欺诈人具有主观恶意,其性质是相当严峻得,因此欺诈行为本身足以构成受欺诈方宣告合同无效得条件,而无需如同错误那样还要附加其他条件.第三,胁迫(threat).假如一方当事人是因为另一方当事人得不正当之胁迫,而订立合同,则他能够宣告合同无效.所谓不正当之胁迫(unjustifiedthreat),依据《通则》第39条得规定,是指考虑到各种情况,该胁迫如此急迫、严峻(soimminentandserious)到足以使该方当事人没有合理选择(reasonablealternative).尤其是当使一方当事人受到胁迫得行为或不行为(theactoromission)本身为非法,或者以其作为手段来猎取合同得订立属非法时,均为不正当之胁迫.由以上规定能够看出,能导致宣告合同无效得胁迫必须是急迫而严峻得,尤其是当该胁迫本身得性质或通过该胁迫所欲达到得目得为非法时.至于胁迫之急迫性和严峻性得推断,能够是对人身或财产以及声誉或单纯得经济利益得妨碍,只要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后此种胁迫致使受胁迫人没有其他合理选择,即可被认为达到了足以宣告合同无效得标准.第四,重大失衡(grossdisparity).假如在订立合同时,合同或其个不条款不合理地(unjustifiably)对另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也即存在重大失衡得情形时,则处于不利得一方当事人能够宣告该合同或该个不条款无效.需要注意得是,本条所强调得是在合同订立时存在重大失衡.假如重大失衡在合同订立时并不存在而是合同订立后才出现得情况,则不属于本条得范畴.此种情况能够适用有关困难情形得处理(《守则》第62条)得规定.而所谓重大失衡,依据《守则》第310条得规定,除其他因素外,尚需要考虑下列情况:a、该另一方当事人不公平得利用了对方当事人得依靠、经济困难或紧急需要(dependence,economicdistressorurge ntneeds),或者不公平得利用了对方当事人得缺乏远见、无知、无经验或缺乏谈判技巧(improvidence,ignorance,inexperien ceorlackofbargainingskill)得事实;以及b、合同得性质和目得.依照该条注释得规定,所谓“过分得利益”(excessiveadvantage),是指此种利益得获得不仅扰乱了履行与对应履行之间得平衡,而且破坏了正常人所具有得道德标准,因而此种利益得获得是不正当得.所以,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得一方当事人关于重大失衡得合同,也能够请求法庭(依据《通则》第110条规定,在《通则》得规定中,“法庭”一词包括仲裁庭)修改该合同或该条款,以使其符合公平交易得合理商业标准.《通则》有关重大失衡得规定与我国《合同法》中有关“显失公平”得规定相类似.依据《合同法》第54条得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得,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合同.最后,假如导致宣告合同无效得事由是因第三人得介入而形成,依据《通则》第311条规定,则应分不如下情形对待:首先,关于一方当事人得错误,假如该错误应归咎于(imputableto)第三人或者为该第三人明白或理应明白,则只有当该第三人得行为应由另一方当事人负责时,方可依据将该行为视为另一方当事人本身所做得行为或所知悉得情况时得相同条件,而宣告合同无效;其次,关于欺诈、胁迫或重大失衡,假如应归咎于第三人,则当该第三人得行为应由另一方当事人负责时,或者虽不由其负责但为该另一方当事人明白或理应明白时,或者在宣告合同无效时该另一方当事人尚未依照其对该合同得信赖而行事时,该合同可被宣告为无效.从以上得论述中我们能够归纳出,宣告合同无效,作为针对“合意瑕疵”得一种最要紧得救济方式,该项权利得正当行使应满足如下条件:首先,行使依据:必须存在诸如重大误解、欺诈、胁迫、重大失衡等事由.而且该类事由得存在还需要满足如下条件:a、另一方当事人对该事由得存在具有可归责性:该事由得存在是由其造成;或者其明白或理应明白该事由得存在,却未依公平交易得合理商业标准行事;或者当该事由得存在可归咎于第三人时,而该另一方当事人应对此第三人得行为负责或者明白或理应明白此第三人得行为.或者b、该另一方当事人尽管对此事由得存在不具有可归责性,但却尚未依照其对该合同得信赖行事.其次,行使方式:依据《通则》第314条得规定,有权行使宣告合同无效得一方当事人,应该通过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行使此项权利.而且,依据《通则》第19条得规定,只有当此项通知送达(依据《通则》第19条第3款规定,通知于口头传达给被通知人或递送到被通知人得营业地或通讯地址时,为“送达”被通知人)另一方当事人时,宣告合同无效得通知才生效.最后,行使期限:依据《通则》第315条得规定,宣告合同无效得通知应在合理得时刻内作出.关于一般得宣告合同无效,应在权利人明白或不可能不明白有关事实或者在其可自由行事(actingfreely)时(要紧针对“胁迫”存在时得情形)起得合理时刻内做出;关于因“重大失衡”而导致得宣告合同中得个不条款无效,则此合理时刻得起算应自该条款被另一方当事人主张(asserted)时开始.值得欲宣告合同无效得当事人注意得是,某些特别情形得存在或者其本人或对方当事人得某些特定行为可能导致其无权宣告合同无效或其宣告将丧失效力.首先,关于一方当事人得错误,假如此错误得存在是由于该当事人得重大疏忽(grosslynegligent)所致;或者当此错误属于事实而非法律错误时,而该事实错误发生得风险(theriskofmistake)已被错误方意识到,或考虑到相关情况,该错误发生得风险应该由错误方承担,则该当事人无权宣告合同无效.[2]其次,假如一方当事人所依靠得情况表明,对不履行(依据《通则》第711条规定,不履行(non-performance)系指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其在合同项下得任何义务,包括瑕疵履行或延迟履行)能够或本来能够提供救济,则其无权宣告合同无效.[3]这讲明当因错误而宣告合同无效这种救济方式假如与不履行得救济方式发生冲突时,对不履行得救济方式具有优先性.这也是“与其使之无效,不如使之有效”这一原则得体现.再次,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得一方当事人,假如在其发出宣告合同无效通知得期间开始后,又明示得或默示得确认合同,则他不得再宣告合同无效.[4]最后,假如存在以下两种情形,则宣告合同无效得权利即行丧失,任何往常宣告合同无效得通知均丧失效力:一种情况是,假如一方当事人有权因错误宣告合同无效,而另一方当事人声明他将情愿按照或差不多按照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得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得理解履行合同,则该合同应视为按照该方得理解差不多订立.条件是该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到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得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得理解方式得通知后,而且在该方当事人依据其宣告合同无效得通知行事之前,必须马上做出此种声明或进行此种履行.[5]另一种情况是,假如一方当事人有权因重大失衡宣告合同或其个不条款无效,则收到该宣告通知得另一方当事人能够请求法庭修改该合同或该个不条款,条件是该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到此项通知后,并在对方当事人依靠其通知行事之前,马上将其请求通知对方当事人.[6]关于宣告合同无效得效力,依据《通则》得规定,宣告合同无效具有追溯力.只是,假如宣告合同无效得理由仅妨碍合同得个不条款,则宣告合同无效得效力仅限于这些条款,除非考虑到各种情况,维持合同得其余部分是不合理得.《通则》有关宣告合同无效得效力得规定,是与我国合同法中有关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得规定相一致得.《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得合同或者被撤销得合同自始没有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妨碍其他部分得效力得,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关于宣告合同无效得此种追溯力得具体表现确实是“恢复原状”,即宣告合同无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能够要求返还其依据已被宣告无效得合同或部分合同所提供得一切,只要该方当事人也同时返还其依据已被宣告无效得合同或部分合同所得到得一切;或者,如虽不能返还实物,但对其所得之物给予补偿.---------------------*刘成伟,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硕士研究生;post:100872中国人民大学9-01硕士1班e-mail:genes@263net----------------------------------------------------------------------------[1]本文引用法律文本出另有专门标注外,均来源于/english/principles/pr-mainhtm;并参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律司编译,《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英文对比),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2]《通则》第35条(2)款.[3]《通则》第37条.[4]《通则》第312条.[5]《通则》第313条第1款.[6]《通则》第310条第3款.。

国际商事合同视域下的“要约内容确定”探讨

国际商事合同视域下的“要约内容确定”探讨

其中
合 同不 能成立
然而


要 约是
合 同 法 》是 适 用 于 的 原 因可 能 在 于 我 国 《 多种不 同 类 型 的合 同
型 的合 同 要 约 设 定

此外 的规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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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允许 空 缺 价格条款 的情

否 必 须 涉 及 何 种 交 易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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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内 法 和 国 际 规 则 中却 有 不 同 的 规 定
即 使 缺 少 某 些 条款
只 要 当事 方 确有 订 立

吴 德 昌 ( 江 西 财 经 大 学法 学 院
南昌

3 3 0 0 13 A
)
合 同 的意 图 并 且 存在合理 确定 的办 法 可

中图 分 类 号 :
D 996 1

文献 标识 码
以提 供 适 当 的 救济



合 同 即不 因 缺 乏 确 定

之 事 后 补 充 条款 乃 是
种不 完全 列举 的立
也可

商 法典 》以及 《 联合 国 国 际 货物 销售 合

显 得 尤 为重 要
“ ,




约 是 国 际 商事 合 同 订 立 的 第


来确 定 : 当 事 人 协 议 补 充 ; 通 过 对 合 同 的
条评 注

必 须 出 现 的唯
条款 是 数 量


要 约 内容 必 须 确 定 既 是 各 国

解 释 或 者按 交 易 习 惯确 定 ; 用法 律提 供 的

交叉要约的概念

交叉要约的概念

交叉要约是指两个或以上的要约人在同一时间内发出的内容上相互矛盾的要约。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交叉要约通常指的是双方都希望达成一致,但因为某些原因无法同时接受对方的所有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有可能提出一些条件,这些条件在某种程度上是相互矛盾的。

交叉要约的概念可以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雇佣合同等。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如果买家和卖家都希望达成交易,但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时间等条件无法同时满足双方的要求,那么就可能出现交叉要约的情况。

交叉要约的存在可能源于多个因素。

例如,双方可能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或者一方可能故意提出一些难以接受的条件以试探对方的决心。

此外,市场环境的变化也可能导致交叉要约的出现。

例如,如果一方在签订合同时愿意接受较低的价格,但后来市场价格发生了变化,那么该方可能希望重新谈判合同条款。

在处理交叉要约时,双方需要认真分析彼此的立场和利益,并尝试找到一种能够平衡双方利益的解决方案。

这可能需要双方进行多次谈判和协商,有时甚至需要借助第三方中介来协助解决分歧。

需要注意的是,交叉要约并不一定意味着合同无法达成。

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妥协、调整条件或者重新协商合同条款来达成一致。

然而,如果双方无法就交叉要约的问题达成解决方案,那么合同可能无法签订,这将对双方的商业关系和利益产生影响。

总之,交叉要约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发出的相互矛盾的要约。

在处理交叉要约时,双方需要认真分析彼此的立场和利益,并尝试找到一种能够平衡双方利益的解决方案。

如果无法解决交叉要约的问题,合同可能无法签订,这将对双方的商业关系和利益产生影响。

因此,在处理交叉要约时需要谨慎行事,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浅谈国际商事合同法中的“交错的要约”

浅谈国际商事合同法中的“交错的要约”

浅谈国际商事合同法中的“交错的要约”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

所谓的表示一致,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个标的发表各自的意见,在自由协商的基础上接受彼此的条件,从而实现意见一致以达成协议。

而要约与承诺的形式就是合同有效成立的具体规定之一。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于要约的定义是: 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

根据上述定义可以知道,要约的主要法律特征包括要约是要约人对受要约人的允诺,所以要约对要约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例如,我国某出口企业于2016 年8 月16 日向法商发盘供应某商品,限8 月25 日复到有效,法商于8月20 日电传表示接受。

此时,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宣告成立。

但要约本身并不是合同,所以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撤回。

那么当要约生效后,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还能不能撤销要约的问题涉及到本文探讨的关键: 交错的要约是否能够使合同成立? 各大法系对于此问题有些出入。

假设, 2016 年10 月1 日,A 以信函的方式向B 发出要约,以3 万美元将自己使用的汽车卖给B。

同一天,B 也以信函的方式向A 发出要约,表示愿意以3 万美元购买A 的汽车,信函于10 月2 日同时到达对方。

那么A 与B 之间最终能否使得合同成立? 案例中,A与B 各自向对方发出的要约就是交错的要约,又称为交叉要约,通常是指当事人采取非对话式的方式,几乎同时相互向对方提出两个独立且内容相同要约的现象,且双方当事人彼此均不知有要约的现象。

交错的要约通常发生在依非对话方式签订合同的场合,如果在依对话方式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则有同时表示的问题,所谓同时表示,是指对话人之间同时为同一内容的作出意思表示。

简单来讲,单从其中某一个要约来看,与普通的要约没有任何区别,从性质上讲所有要约都是一个意思表示,且非法律行为。

但如果将两者结合起来看,交错的要约就出现了一些独特的特征。

比如说,双方当事人在发出要约时都不知道对方要向自己发出要约; 也都在收到对方要约之前发出了要约; 双方要约发出的时间大致是相同的,且内容必须一致; 最后,发出交错的要约的前提是均采用非对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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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浅析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中国合同法中错误规则之我见-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浅析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中国合同法中错误规则之我见一、错误的含义1.PICC 的错误概念。

PICC 第3.4 条就错误的概念作了如下界定:错误是合同订立时所作的关于既存的事实或法律的不正确的假定。

从该定义中归纳PICC下错误的特征是:当事人的误解需发生在合同订立之时,并且该错误是由于已经存在的法律事实引起的一种假定。

相比较于大陆法系(例如,法国法认为错误仅在涉及契约标的物的本质时才是构成无效的原因)和英美法系(例如,美国法强调这种错误必须事关合同能否订立,应对合同所涉及的交易是有重大的影响,且认为错误的一方未承担该错误后果),我们可以看出PICC 对于这种错误概念的界定有较大的内涵和外延,说明现在有关错误概念的界定是在逐渐扩大的。

2.中国合同法的错误概念。

错误一词在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并未明确提及,而将这一概念定义为重大误解。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71 条规定,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行为的性质、对方行为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的情形。

3.二者的区别。

那么,究竟我国民事立法中的重大误解与PICC 中的错误关系如何呢?所谓错误,是指表意人因误认或不知,致其表示与意思不一致。

而所谓误解,不仅指相对人在领会意思时发生了错误,而同表意人的本意发生了违背,也指表意人可能在不自知的情况下发生了表意同本意不同的表达。

所以笔者认为,错误和误解只是发生错误所涉及的主体不同,而无论是严重的错误,还是重大误解,强调的都是行为人遭受到了较大损失,所以其内容和结果则较为相同。

因此笔者认为尽管从字面上看,重大误解是误解的特殊情形之一,但是如果考虑到立法宗旨,再分析相关具体的条文规范后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重大误解与PICC 中界定的错误的表征和实质是基本相同的。

国际商事 合同法

国际商事 合同法
• 量规按用途分为如下几种: • (1)工作量规 • 工作量规是工人在生产过程中检验工件用的量规,它的通规和止规分
Hale Waihona Puke 别用代号T和Z表示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6. 1 概述
• (2)验收量规 • 验收量规是检验部门或用户验收产品时使用的量规。工厂检验工件时
,工人应使用新的或磨损较少的通规;检验部门应使用与加工工人用 的量规型式相同但已磨损较多的通规。用户所使用的验收量规,通规 尺寸应接近被检工件的最大实体尺寸,止规尺寸应接近被检工件的最 小实体尺寸。 • (3)校对量规 • 校对量规是校对轴用工作量规的量规,以检验其是否符合制造公差和 在使用中是否达到磨损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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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 量规设计
• 但在实际应用中,极限量规常偏离上述原则。例如:为了用已标准化 的量规,允许通规的长度小于结合面的全长;对于尺寸大于100 mm的 孔,用全形塞规通规很笨重,不便使用,允许用不全形塞规;环规通 规不能检验正在顶尖上加工的工件及曲轴,允许用卡规代替;检验小 孔的塞规止规,常用便于制造的全形塞规;刚性差的工件,由于考虑 受力变形,也常用全形塞规或环规。
• 轴用量规称为卡规或环规,它的通规是按轴的最大实体尺寸设计的; 止规是按轴的最小实体尺寸设计的,如图6. 1(b)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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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 概述
• 光滑极限量规的标准是GB/T 1957-2006,仍适用于检测国标《极限 与配合》(GB/T 1800 )规定的基本尺寸至500 mm,公差等级IT6至 IT16的采用包容要求的孔与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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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合同的订立
• 如果当事人确实存在合意, 或者要约的内容可以通过《通则》的解 释规则、默示条款或当事人已建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加以补充, 无 论要约的内容如何简单, 都应当视为有效的要约。

交叉要约的规定

交叉要约的规定

交叉要约的规定交叉要约⼜称为“交错要约”或者“要约之吻合”,是民法典中的法律概念,是指订约当事⼈采取⾮对话式的⽅式,⼏乎同时相互向对⽅提出两个独⽴且内容相同的要约的现象。

这个只要是对法律有⼀定了解的⼈都知道,但是却很少⼈知道交叉要约的规定,那么店铺⼩编现在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交叉要约的规定互承诺的结果,因⽽不能直接成⽴合同。

因为双⽅的要约同时发出以后,不能忽视下列因素:1、要约可以撤回或撤销。

市场情况瞬息万变,要约⼈发出要约时,难免有考虑不周的地⽅。

如果硬性规定要约⼈对要约没有丝毫变动的权利,不仅对要约⼈不利,有时也可能蛤受要约⼈造成损失,因⽽要约在⼀定条件下是可以撤回或撤销的。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在要约⽣效前使要约不产⽣或丧失法律效⼒的意思表⽰;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在要约发出后使要约丧失法律效⼒的意思表⽰。

两者的不同点在于前者发⽣在要约⽣效之前,后者发⽣在要约⽣效之后;相同点则是两者都发⽣在承诺作出之前。

因为承诺通知⼀旦送达要约⼈即⽣产法律效⼒,合同即告成⽴,要约⼈便不能撤销其要约。

既然交叉要约的双⽅当事⼈都依法享有对⾃⼰所发出的要约予以撤回权和撤销权,所以当然不能直接成⽴合同。

2、受要约⼈享有对要约的拒绝承诺权。

对于要约,受要约⼈可以承诺,也可以拒绝承诺。

交叉要约的双⽅既同是要约⼈,⼜同是受要约⼈,都享有对对⽅要约的拒绝承诺权。

既然法律要充分尊重当事⼈的这项权利,交叉要约也就不可能当然成⽴合同。

3、交叉要约都只是要约,⽽不是承诺。

虽然双⽅要约的内容⼀致,但都处于订⽴合同过程中的起始阶段,没有进⼊使合同得以成⽴的承诺阶段,没有完成从要约到承诺的订⽴合同的全过程。

因⽽交叉要约不能直接成⽴合同。

从实际情况看,交叉要约可能产⽣以下⼏种法律后果:在两个要约的有效期内,双⽅都不作拒绝的明确表⽰,可推定为互有承诺,使内容⼀致的要约达成合意,合同得以成⽴。

在两个要约的有效期内,双⽅均明确表⽰拒绝承诺,合同当然不能成⽴。

浅谈国际商事合同法中的“交错的要约”

浅谈国际商事合同法中的“交错的要约”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浅谈国际商事合同法中的“交错的要约”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

所谓的表示一致,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个标的发表各自的意见,在自由协商的基础上接受彼此的条件,从而实现意见一致以达成协议。

而要约与承诺的形式就是合同有效成立的具体规定之一。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于要约的定义是: 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

根据上述定义可以知道,要约的主要法律特征包括要约是要约人对受要约人的允诺,所以要约对要约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例如,我国某出口企业于20XX 年8 月16 日向法商发盘供应某商品,限8 月25 日复到有效,法商于8月20 日电传表示接受。

此时,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宣告成立。

但要约本身并不是合同,所以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撤回。

那么当要约生效后,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还能不能撤销要约的问题涉及到本文探讨的关键: 交错的要约是否能够使合同成立? 各大法系对于此问题有些出入。

假设,20XX 年10 月1 日,A 以信函的方式向B 发出要约,以3 万美元将自己使用的汽车卖给B。

同一天,B 也以信函的方式向A 发出要约,表示愿意以3 万美元购买A 的汽车,信函于10 月2 日同时到达对方。

那么A 与B 之间最终能否使得合同成立? 案例中,A与B 各自向对方发出的要约就是交错的要约,又称为交叉要约,通常是指当事人采取非对话式的方式,几乎同时相互向对方提出两个独立且内容相同要约的现象,且双方当事人彼此均不知有要约的现象。

交错的要约通常发生在依非对话方式签订合同的场合,如果在依对话方式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则有同时表示的问题,所谓同时表示,是指对话人之间同时为同一内容的作出意思表示。

简单来讲,单从其中某一个要约来看,与普通的要约没有任何区别,从性质上讲所有要约都是一个意思表示,且非法律行为。

但如果将两者结合起来看,交错的要约就出现了一些独特的特征。

论交叉要约与合同成立

论交叉要约与合同成立

论交叉要约与合同成立作者:马嘉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6期摘要:交叉要约,是指缔约当事人双方采取非对话式对话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两个独立且内容相同的要约的现象。

交叉要约能否成立合同关系在我国没有统一的定论,从《合同法》鼓励交易和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角度出发,缔约双方当事人有一致的缔约意图,且发出的要约内容具有一致性,应该承认交叉要约成立合同关系的积极意义。

但是交叉要约因欠缺协商而推定双方达成合意又失之牵强,并且认定交叉要约成立合同,亦将与要约撤销权产生冲突。

本文从交叉要约的性质出发,对交叉要约能否成立合同关系提出自己的分析和观点。

关键词:交叉要约;撤销权;合同成立中图分类号:D923.6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059-02作者简介:马嘉(1978-),女,回族,云南昆明人,硕士,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合同法、刑事诉讼法。

一、交叉要约概述(一)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第一,成立合同关系的主体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第二,缔结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对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必须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第三,合同的成立一般需要经过两个步骤,即要约人发出要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

[1](二)要约概述1.要约的概念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

根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的有效要件(1)发出要约的主体特定。

要约是要约人希望与受要约人成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目的是想受要约人表明缔约意图和缔约的主要内容,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

所以,要约人必须是合同一方当事人。

(2)要约中必须包含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人发出要约,表明要约人希望与受要约人成立合同关系,这种缔约的意图必须通过要约明确肯定的表达出来,使受要约人能够在完全了解要约人意图的前提下作出承诺与否的意思表示,从而决定合同是否能够成立。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第六章:国际货物买卖法***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请电复”。

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小结:在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上,大陆法与英美法各立门户、自成体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充分考虑了两大法系的分歧与契合, 以使拥有各种不同法律制度的国家广泛接受为目的,在合同的发价、接受、格式、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违约的类型、条件及双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免责条件等方面,形成了既有综合性又富调和性的体系。

《公约》得到了愈来愈多国家的认可, 成为国际货物买卖法领域最具国际性、权威性的立法。

在中国1999年新颁行的《合同法》关于货物买卖的规定中大量借鉴了《公约》的立法思路与具体条款。

***思考题: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发价的含义是如何确定的?2.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的义务主要有哪几项?3.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则?4.比较大陆法、英美法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违约分类的异同?***课堂练习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请电复”。

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例1:英国上诉庭裁定货品被贴上价钱标签后被放在货架上这行为是「邀请要约」,顾客把货品拿到付款处这行为是「要约」购买,店员接受顾客付款这行为是「接受」。

例2:一份普通要约信函由甲方11日发出,乙方14日收到。

甲方14日发出撤销通知,该通知17日到达乙方。

而乙方的承诺信函在16日发出,19日到达甲方。

该撤销的通知是无效的。

例3:中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发出要约邀请,说明为了进行建筑工程投标请求对盥洗用具报价。

《国际商法》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国际商法》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02
胁迫因素存在的合意不真实
第三节 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案例p50
01
原告和被告双方订立造船合同,价格为固定价,分五次付清。当第一笔付款时正值通货膨胀,被告知道原告急需用船,遂要求另加10%款项,原告只好同意。交船后又继续付款至全部付清。后原告要求偿还多付的款项。该案应如何处理?
02
情形:主要指的是乘人之危及显失公平。
合同的效力
免责条款的效力 不可抗力及约定的免责条款。
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基本规则: 法定义务规则(全面且合作履行原则)
尽最大努力履行规则(eg:减损义务)
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
03
(见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P56-57)
04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的履行规则(合同转让)
已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比如证人在法庭上作证,当事人事先答应给他一笔钱,后又后悔了,这笔钱是不能执行的,因为证人作证是履行法律上的公共义务,不能成为对价。
对价的适当性由允诺人自己决定 蒙特夫特诉斯考特案(1971) 被告答应以1英镑的价格把房子卖给原告,但后来被告反悔了,声称1英镑是个不充分的对价。法院认为,对价并不要求对等或充分,合同能否执行取决于有没有对价,而不是对价充分与否问题。被告败诉。 但在欺诈、误会、不正当影响等案件中,法院会把对价不充分作为证明欺诈、误会、不正当影响一种证据,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中国规定:
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格式条款案例
一书店老板害怕其书籍被水淹,便到保险公司投保,并应保险营业人员指引投了水灾险。投保后一冬日夜晚,书店内水表冻裂,书籍被淹,失去使用价值。书店老板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营业人员告知,老板所投的水灾险的水灾为洪水所引起的灾害,保险协议上白纸黑字非常清楚,所以不予赔偿。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分析

1. 2.
3.
欺诈是一方当事人为引诱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而对事实所作的欺诈性的陈述或沉默的隐瞒事 实真相的行为。 欺诈的法律后果:合同可撤销 条件: 构成欺诈 因受到欺诈签订的合同使一方产生损失 如果不受到欺诈就不会签订该合同 欺诈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误解是合同订立时所作的关于既存的事实或法律 的不正确的假定。 误解的法律后果:合同可撤销

欺诈和误解的区别: 欺诈可以是对方产生误解的原因。 欺诈有主观的故意;误解没有主观性的 要求。
案例五


1991年,美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购销大米的 合同。合同约定,数量为4万吨,合同总金额125万 美元,在中国上海港交货。 由于乙公司货源紧缺,双方约定先交付2万吨,其 余推迟至次年交货。次年恰逢我国发生特大洪涝灾 害,于是乙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义 务,但是乙公司的要求遭到了甲公司的拒绝。甲公 司并称该商品市场价格上涨,由于乙公司未交货致 使其损失40万美元,要求乙公司无偿提供其他种类 的粮食以抵偿其损失,乙公司拒绝。
要约反要约反要约拒绝使反要约失效新要约没有承诺要约失效的特定事由1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时间已过2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3受要约人提出反要约4要约人死亡或丧失能力而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已知道这种情况违约责任的构成条件有效的合同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违约责任的表现形式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解除合同案例三中国的甲公司应美国的乙公司的请求发出出售某优质木材10000立方米的要约
案例三



中国的甲公司应美国的乙公司的请求,发出出售某 优质木材10000立方米的要约。乙公司接到要约后, 立即回电,要求甲公司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 长要约的有效期。 甲公司最后将产品的数量增至15000立方米,价格 每立方米降低1000元,并将有效期延长至6月26日。 乙公司接到要约后,立即素质资金,于6月25日上 午汇至甲公司的帐户上。甲公司于6月25日下午回 电话给乙公司,告知“货已卖与他人”。乙公司接 到电话后,立即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经查, 甲公司尚存20000立方米该种优质钢材。

合同要约与法律冲突是如何的

合同要约与法律冲突是如何的

合同要约与法律冲突是如何的“要约”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也⼗分常见。

但在实际的法律⽣活中,合同要约有时会难免产⽣与其他法律规定的冲突,下⾯店铺⼩编为您介绍“合同要约与法律冲突”以及⾯对冲突的⼀些解决办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要约与法律冲突1、要约内容不确定,意思表⽰不明确要约应符合以下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承诺,要约⼈即受该意思表⽰约束。

如果要约⼈要约内容不确定或不详实,让受要约⼈有空可钻,那么受要约⼈⼀旦承诺,合同即为成⽴。

如发⽣纠纷,受要约⼈对要约内容肯定要作对⾃⼰有利的解释,⽽要约⼈则会有不必要的损失。

2、要约撤回⽅式不当法律规定要约是可以撤回的,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未⽣效之前,要约⼈将要约收回,使之不产⽣效⼒和⾏为。

要约撤回要注意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之前或同时到达,这就要求撤回要约的通知的送达⽅式必须⽐要约送达⽅式要快。

⽽有些企业不注意这个细节问题,认为只要将通知送达即可,所以采⽤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送达的⽅式⼀样,从⽽导致要约撤回不能的后果。

3、要约撤销不能情况的例外要约⼈可以在要约⽣效后将要约撤销,但是要注意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合同作为准备⼯作。

⼆、要约法律冲突与解决1、合同的约定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禁⽌性规定;2、如果合同中有违法之处的,那么违法部分的条款⽆效,其他条款仍然有效;3、如果合同双⽅有争议,可诉诸⼈民法院解决。

附:《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订⽴、履⾏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六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始没有法律约束⼒。

合同部分⽆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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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商事合同法中的“交错的要约” -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

所谓的表示一致,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个标的发表各自的意见,在自由协商的基础上接受彼此的条件,从而实现意见一致以达成协议。

而要约与承诺的形式就是合同有效成立的具体规定之一。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于要约的定义是: 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

根据上述定义可以知道,要约的主要法律特征包括要约是要约人对受要约人的允诺,所以要约对要约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例如,我国某出口企业于2016 年8 月16 日向法商发盘供应某商品,限8 月25 日复到有效,法商于8月20 日电传表示接受。

此时,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宣告成立。

但要约本身并不是合同,所以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撤回。

那么当要约生效后,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还能不能撤销要约的问题涉及到本文探讨的关键: 交错的要约是否能够使合同成立? 各大法系对于此问题有些出入。

假设,2016 年10 月1 日,A 以信函的方式向B 发出要约,以3 万美元将自己使用的汽车卖给B。

同一天,B 也以信函的方式向A 发出要约,表示愿意以3 万美元购买A 的汽车,信函于10 月2 日同时到达对方。

那么A 与B 之间最终能否使得合同成立? 案例中,A与B 各自向对方发出的要约就是交错的要约,又称为交叉要约,通常是指当事人采取非对话式的方式,几乎同时相互向对方提出两个独立且内容相同要约的现象,且双方当事人彼此均不知有要约的现象。

交错的要约通常发生在依非对话方式签订合同的场合,如果在依对话方式签订合同的情况
下,则有同时表示的问题,所谓同时表示,是指对话人之间同时为同一内容的作出意思表示。

简单来讲,单从其中某一个要约来看,与普通的要约没有任何区别,从性质上讲所有要约都是一个意思表示,且非法律行为。

但如果将两者结合起来看,交错的要约就出现了一些独特的特征。

比如说,双方当事人在发出要约时都不知道对方要向自己发出要约; 也都在收到对方要约之前发出了要约; 双方要约发出的时间大致是相同的,且内容必须一致; 最后,发出交错的要约的前提是均采用非对话方式。

那么,对于交错的要约的法律效力,也就是最终合同是否成立,两大法系均有不同的看法。

英美法系认为,仅有要约人而无受要约人的承诺,实际上无法构成合同。

两个实质内容一样的要约刚好碰头,也应该有一方作出承诺,此时合同才能成立。

英美普通法解释,要约人对要约是拥有撤销权的,即要约是可以撤销的。

原则上,要约对要约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都可以撤销要约或者更改要约内容。

我们知道,英美法系认为要约是一项允诺,当允诺既没有对价,也不是采用签字蜡封的形式做成的,它对要约人是没有约束力的。

此时,如果就认为双方都向对方发出了内容一致的要约就要求合同成立,就剥夺了要约人对于要约的撤销权。

大陆法系则认为,要约必须在到达受要约人后才产生法律效力,因为只有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并得知其中的内容后才可能决定是否予以承诺。

《德国民法典》规定,如果要约规定了有效期,则在有效期内不得撤销或更改要约; 若未规定有效期,则按照通常情况可望得到答复以前,不得撤销或更改要约。

《法国民法典》虽然没有对要约在被受要约人承诺以前能否撤销的问题上做出
具体的规定,但是根据法国判例的解释,不管要约有没有期限的限制,如果不适当的撤销要约,要约人对受要约人也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大陆法系对于要约的态度是非常谨慎的,并且要约对于要约人是具有极强的约束力。

对于交错的要约,既然双方当事人都有相同的意思表示,在得知对方要约的具体内容后,也不会随意撤销要约,那么法律就可以推定出最后一定会有承诺这个结果,此时,可以认定合同成立。

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上对于交错要约的法律效力仍有较大争议,就目前,理论和实践一般均认为交错的要约最终可以认为合同成立。

个人认为,很显然,英美法系对于要约可以随时撤销的法律原则不能使受要约人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

例如,受要约人极有可能出于对要约人的信赖,拒绝了其他人发来的相同内容的要约,或者放弃了主动向其他人发出同样要约的打算,甚至还为准备承诺,而与他人订立了其他合同并支出了费用。

虽然对于交错的要约,两者的意思相同,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要约人一旦撤销或者变更要约,受要约人可能就会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

实际上,英美两国已经在试图改变上述法律规定。

所以,既然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已经达成合意,就不必拘泥于要约与承诺的形式之限制,这样实际上更为符合合同的本质。

截止目前,并没有法律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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