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超前探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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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前探测管理办法3.28

超前探测管理办法3.28

XX煤矿超前探测管理办法XX煤矿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地质条件复杂,煤岩层起伏变化较大,在巷道掘进的过程中,为预先掌握前方的煤岩层赋存情况和瓦斯地质情况及水文地质情况,采取超前探测,结合短距离探测验证,收集地质资料。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遵循“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为加强对掘进工作面超前钻探管理工作,防止误揭煤层、误透老空、老巷、误揭构造、含水层等引发煤与瓦斯突出、突水等地质灾害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超前探测第一节超前探测目的超前钻探应以查明隐蔽致灾因素、超前预防为原则,目的是要查清巷道前方探测范围内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岩)层位变化等情况。

超前钻探设计前应分析施工地区的采掘工程状况及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明确超前钻探目的及任务。

超前钻探设计应结合施工区域的物探资料,使设计更加科学、合理。

超前钻探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门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等,按规定程序审批和备案。

超前钻探须由专业队伍按设计组织施工。

安检、地测、防突(通风)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每次超前钻探距离(平面投影,下同)应根据现场施工条件、巷道施工进度、探查周期和生产组织合理确定,以不小于60m 为原则(特殊情况除外)。

超前探钻孔布置以科学合理,有利安全,便于施工为原则。

岩石巷道层位探测要以超前探测为主,短距离探测(短探)为辅。

超前探测可预测巷道前方的煤岩层变化和瓦斯地质情况,具有预测预报的作用;短距离层位探测可准确的判定岩柱精度和煤厚情况,对长探加以验证。

第二节超前探测设计超前钻探工作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超前钻探方案设计,由专业钻探队伍制定措施并实施,矿井地测部门负责钻探工程验收并分析钻探情况,形成钻探结果报告单,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查签字确认,发给生产、通防、安监部门和采掘区队,当探测出前方出现地质构造时,施工单位依据钻探结果编制专项措施后方可组织施工。

超前探管理制度

超前探管理制度

寿阳潞阳昌泰煤业有限公司超前探验收制度一、超前探相关各部门的职责1、地测部门负责依据生产采掘衔接计划合理安排“有掘必探”工作;编制工程设计;收集各队打钻验收资料,并根据验收资料分析得出结论,为做好水文地质预报奠定基础;监督“有掘必探”工作的有效实施;必要时超前探组技术人员需现场跟班进行技术指导。

2、生产部门负责“有掘必探”工作的组织落实。

3、调度室负责“有掘必探”工作的整体协调工作。

4、机电部门负责配备钻机及相关配件。

5、通风部门负责“有掘必探"工作的有关瓦斯防治的安全技术措施,跟班瓦检员负责监督当班超前探施工情况。

6、安全部负责对“有掘必探"工作的监督检查,跟班安全员负责监督当班超前探施工情况.7、各实行“有掘必探”工作的队组按照“有掘必探”设计要求编写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要求进行具体钻探工作的现场施工并做好施工验收记录,若钻探工作不达要求时及时向地测部门汇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二、验收管理规定1、掘进队组每次打钻时,安全员、瓦检员要现场监督,探测完后汇报、调度室、安全部、地测部;要填写《钻孔施工验收记录表》,各项数据必须如实填写,填写完后由安全员、瓦检员签字认可。

2、掘进队每次打钻《钻孔施工验收记录表》要及时送交地测部(当日或次日15点前),以保证地测部能对打钻情况进行分析,排除异常,保证安全掘进。

3、掘进队组工作面要悬挂打钻记录牌板和钻孔布置牌板,并按要求填写清楚各项内容,每打完一次要及时更新牌板记录内容.每班安全员、瓦检员负责检查填写记录,无误后签字认可,如有误差责令队组改正,并通知地测部。

4、打钻验收记录牌板和钻孔布置牌板要及时跟进。

5、队组打钻发现有异常时,要及时通知地测部,由地测部根据情况进行分析,需补打钻孔的按地测部要求进行补打钻孔。

6、队组打完钻后,必须通知安全员、瓦检员验收,安全员、瓦检员要认真统计核对打钻米数,并检查牌板填写情况,确定后在管理牌板和打钻验收记录上签字认可。

某煤矿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制度

某煤矿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制度

某煤矿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制度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确保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保障工人的安全和健康。

2. 工作责任: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在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中的职责和权力,确保责任明确、层级分明。

3. 作业程序:包括探放水和超前钻探的具体作业程序,如作业前准备、作业操作规范、作业完成后的关闭程序等,确保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4. 安全防范措施:明确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中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设备、工具的安全使用、通风、防爆等安全措施,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

5. 突发事件处理:制定针对探放水和超前钻探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包括人员疏散、事故处理等,确保处理及时有效。

6. 设备维护和管理:明确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制度,包括设备的定期检修、保养和更新,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7. 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定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包括安全教育、操作培训等,同时建立考核机制,确保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8. 质量标准和监督检查:制定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的质量标准,并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纠正不符合要求的问题。

以上是某煤矿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制度的一般内容,具体可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超前探钻管理规定

超前探钻管理规定

探放水、超前探钻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矿井安全工作要求,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掘(采)”的安全原则,防止矿井水害与误揭突出煤层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一、业务管理分工第1条地测科主要负责采掘工作面、主要巷修地点的探放水、超前探钻施工设计,制定相应钻探施工作业计划;负责井下各类钻探施工进度控制与成果验收,探钻过程中有地质条件异常变化时及时安排有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技术指导;负责汇总、整理、分析井下各类钻探原始资料并建立相关台账;将钻探成果及时填图,编写钻探施工总结报告,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签字,签字后下发给施工区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第2条通防科负责督促各采掘工作面超前探钻抽放系统的建立工作,并做好抽放系统日常运行的监督管理;安排钻探施工过程中瓦斯含量的监测;做好井下探放水、超前探钻施工过程中遇到煤线而引起的瓦斯涌出量变化的监测、分析与治理工作;指导钻孔施工过程中防瓦斯喷孔工作及钻孔出现瓦斯异常时做好现场的应急处置指导工作,并对揭露煤层钻孔施工结束后的连抽与封孔工作负责。

第3条调度室负责组织协调钻探施工条件的准备和工程进度,按照钻探施工作业计划完成相应工程量,及时督促协调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4条机电科负责做好所需排水系统的安装准备和钻探工程施工所需的钻探设备和配件的审批工作;做好排水系统日常运行的监督管理;在钻机出现异常或损坏情况下,及时督促指导进行维修,减少机电影响时间。

第5条生产科负责探放水与超前探钻所需开掘工程的设计工作,负责钻探工程开工前水沟、泵坑等的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监督落实。

第6条安检科负责各类钻探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以及施工现场达标工作监督落实,及时制止各种违章作业行为。

第7条企管科负责钻探所需各类材料的采购并及时供应。

第8条钻探作业队伍负责编制钻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按照设计进行井下各类钻孔的施工作业;负责钻探施工过程中原始记录的填写,对原始记录进行整理,编写单孔施工总结并及时上报地测科。

煤岩巷超前探测管理规定

煤岩巷超前探测管理规定

郑煤集团公司煤(岩)巷超前探测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郑煤集团公司煤(岩)巷超前探测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直管生产矿井和基建矿井。

一、岩巷探测(第三条~第十条)第三条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所有岩巷和低瓦斯矿井开拓工程岩巷施工时,必须进行超前探测,控制层位、煤层赋存状态、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情况。

当突水系数大于0.06MPa/m的底板岩巷施工时,必须采取物探先行、钻探验证措施。

带压施工的底板岩巷位于L7灰岩底板以下、前方存在低阻异常区或落差5m以上的断层时,必须对底板进行超前钻探。

矿井其它岩巷施工是否进行超前探测由每月“三项评价”认定。

施工岩巷周围30m范围内有煤(岩)巷、采煤工作面、钻探等工程控制,地质条件已查明的,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可不再进行超前探测;控制程度不足的,可根据实际控制情况简化层位控制超前钻探设计,如有断裂构造存在,必须对断裂构造及层位进行控制。

第四条岩巷层位控制超前钻探必须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设计;需要超前探测含水层、含(导)水构造、老空积水区、封闭不良钻孔、低阻异常区时,探测设计按规定报集团公司审批。

岩巷层位控制超前钻探设计必须对巷道正前方进行控制,钻孔见煤点间距控制在30~40m之间。

当超前探测发现地质异常时应进一步加密钻孔控制,查明原因。

第五条岩巷超前钻探有效控制距离以前方最远的钻孔见煤点在巷道方向上的投影距离为准。

每回次超前钻探时,在巷道掘进方向上至少施工一个穿煤钻孔。

巷道变向时必须提前在巷道前方及所变方位上进行超前控制,超前控制范围不少于30m。

经分析前方存在地质构造时,应编制专门的构造探测设计,涉及水害时按规定报批。

钻孔设计必须对巷道正前方和前方两侧分别控制,两侧控制钻孔见煤点距巷帮的距离(平距)不得小于30m。

超前探挖管理规定

超前探挖管理规定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基坑开挖超前探测管理规定一、目的针对天津地区地下水丰富,普遍存在粉土层、粉细砂层等不良地层,易产生地下连续墙接缝缺陷、地下水土流失的工程特点,在基坑开挖过程中提前发现地下连续墙接缝漏水险情,实现早发现早处理、避免出现重大环境风险恶性事故的目的,制定本规定。

二、定义及适用范围1. 定义超前探测是指基坑在大面积开挖前,先在拟开挖区域内的地下连续墙接缝处,用小型挖掘设备或洛阳铲等方法小范围开挖探坑(孔),检查本次开挖深度范围内地下连续墙接缝是否有漏水情况。

如本次开挖深度范围内所有地下连续墙接缝均无漏水情况,即达到大面积开挖条件;如有漏水情况,处理完毕并再次探测无漏水情况后方可开挖。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的所有建设工程。

三、超前探测条件所有建设项目,凡符合以下其中一项工况条件的,必须执行本规定:1. 明挖法基坑,周边建筑物距基坑距离小于1.0H,则开挖深度5m以下及建筑物两侧3.0H范围内,执行本规定。

2. 明挖法基坑周边,有雨、污水管道、自来水管道、热力管道、煤气管道,且开挖深度大于5m的,执行本规定。

3. 明挖法基坑,开挖深度大于10m的,执行本规定。

4. 所有盖挖法基坑开挖,均执行本规定。

5. 明挖法基坑,既有铁路路基坡角距基坑距离小于2.0H,执行本规定。

6. 明挖法基坑,周边桥梁等构筑物距基坑距离小于2.0m,执行本规定。

7. 明挖法基坑,紧邻城市主干道的,执行本规定.8. 明挖法基坑,距离河流、湖泊小于2.0H,执行本规定。

四、一般规定1. 探坑(孔)开挖必须使用小型挖掘设备、机具,开挖的探坑(孔)上口面积不得大于2m2。

2. 探坑开挖时,袋装水泥等应急物资应放置在探坑(孔)开挖作业面周边,应满足应急处理需要。

3. 本次拟开挖区域内,所有符合超前探测条件的地下连续墙接缝均探测完,并无漏水现象时,方可执行本次开挖区域的大面积开挖,大面积开挖深度不得大于探坑(孔)深度。

超前地质探查钻孔施工管理办法

超前地质探查钻孔施工管理办法

超前地质探查钻孔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超前地质探查钻孔施工管理,有效防止误揭煤层、误透老巷(空)、无征兆过断层等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沿突出煤层掘进、沿煤层顶(底)板且法距小于10米掘进,对接近控制程度低的断层均执行地质超前探测。

第三条各掘进单位及相关职能科室必须提高对施工超前钻孔重要性的认识,转变观念,积极配合,严格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执行地质超前探的一般规定:沿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迎头必须施工至少2个超前距不小于10米的超前钻孔。

沿煤层顶底板施工,在法距小于10米时,除对煤层法距连续跟踪探测准确控制煤层层位外,还必须进行超前探查,探测距离不小于10米。

防止因断层造成巷道误揭煤层。

近距离老空掘进的,定期探查老空法距。

在距预测断层位置前40米执行超前探。

第五条对须执行超前探的掘进工作面,地测科下发超前探查业务联系单。

并负责超前探查方案设计,设计要符合现场实际地质条件,说明超前钻孔的性质、目的、用途、参数(包括方位、倾角、孔深、开孔位置、终孔位置、孔径等)。

第六条如现场条件发生变化,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超前钻孔参数,必须由地测科根据现场实际进行变更。

第七条根据现场施工条件,可采用钻机或架柱支撑手持式钻机施工超前地质钻孔。

对于老空、近距离煤层法距控制,可根据现场条件采用架柱支撑手持式钻机或锚索机施工,若采用架柱支撑手持式钻机或锚索机施工超前探查钻孔,则需要在规程措施内加入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第八条为尽量减小对掘进进度的影响,超前钻孔应按照设备自身能力结合巷道掘进速度合理确定钻孔深度。

第九条施工单位技术员是超前钻孔的现场第一责任人。

跟班队长密切配合,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生产办负责钻机打运、接风水电及抽排管路等相关协调事宜。

第十一条打钻施工地点由钻孔施工单位配备坡度仪、卷尺等测量工具。

第十二条在距钻孔上方Im左右处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当瓦斯浓度接近0.4%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

超前探孔探煤防突规定

超前探孔探煤防突规定

掘进工作面超前探孔(长探/短探)探煤防突规定为了更好地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防止掘进工作面误揭煤层或地质构造,特制定本规定。

一、掘进工作面在掘进前必须进行地质长探钻孔施工,根据工作面掘进计划进尺的工作量安排增加15m为设计地质探孔长度(不小于60m),未进行地质长探钻孔施工的不得掘进,地质探孔由地测部设计,通防工区施工。

二、地质钻孔施工过程中,地测部门人员必须现场跟班,检查所施工钻孔定位及施工参数,记录钻孔煤岩状况,发现未按要求施工的,处罚施工班长100元/孔,跟班区长50元/孔。

三、地测部门根据地质探孔及相邻巷道实见资料对掘进工作面前方地质情况进行分析,包括对掘进工作面前方的煤岩层位、赋存状况、煤岩性质、预计长度等情况进行预测分析,并绘制出各掘进工作面地质预想剖面图,提供批掘通知单。

四、通防部门根据地测部地质预报提供各巷道见煤距离及探孔分析报告情况提前制定防突设计。

五、工作面短探孔由施工单位(掘进队)负责施工,施工单位掘进队跟班领导、防突员现场监督,每循环进行。

探孔数量不小于四个,分别分布于巷道顶、底板和巷道两帮各施工一个孔,长度不小于5m,孔径为Φ42mm,防突员根据岩层倾角现场确定打设角度。

若钻孔未见异常,则正常掘进,如探孔施工时见水、见煤或瓦斯涌出异常时,必须停止掘进,立即向调度中心汇报。

待公司有关部门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方可恢复掘进。

六、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法向距离10m之前,必须打2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前探钻孔进行探煤,并做好详细记录。

在地质构造复杂或地质情况不明区域,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法向距离20m前必须布置2个以个的前探钻孔进行探煤,探明煤层层位、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

否则不许施工。

七、在揭煤工作面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位置时,必须停头进行区域预测或定为突出危险区的则采取区域防突措施,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达标后再进行掘进。

八、掘进至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始,必须边探边掘,保证工作面到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1.5m。

煤矿瓦斯地质超前钻探管理办法

煤矿瓦斯地质超前钻探管理办法

煤矿瓦斯地质超前钻探管理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2022年度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指导意见》(豫能20222号)和《河南能源化工集团2022年安全“双基”建设标准及考核办法的通知》(豫能20223号)精神,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等相关要求,坚持“主动防御、超前治理”的理念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有效杜绝误揭煤、地质构造和水害事故,保障矿井安全高效生产。

根据###公司###地202271号文件精神,加强瓦斯地质超前探管理工作,查明采掘工作面前方煤层、构造等地质条件,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等提供基础地质参数,结合###矿实际,特制定《###矿瓦斯地质超前钻探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一、组织机构(一)矿成立瓦斯地质超前钻探领导小组,负责瓦斯地质超前钻探的组织、领导工作。

组长:总经理副组长:总工程师地测副总成员:生产副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防突副总经理、通风副总生产副总机电副总调度室主任安检科长生产科长地测科长、机运科长、通防科长、人力资源科长、企管科长、供应科长等相关单位(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测科,办公室主任由地测科长兼任,主要负责矿井瓦斯地质超前钻探日常管理工作。

调度室具体协调瓦斯地质超前钻探的实施工作;钻探队与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瓦斯地质超前钻探的组织和施工。

二、瓦斯地质超前钻探工作流程(二)钻探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瓦斯地质超前钻探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签批后实施。

(三)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和措施施工,钻孔施工结束后,由施工跟班人员、安监员、瓦检员现场联合签字验收,并及时报送原始钻探记录和单孔验收单。

(五)超前钻探工程结束后,地测科应及时对超前钻探效果进行评价,编制准许掘进通知书,经地测副总及总工程师审批后发送相关单位。

煤岩巷超前探测管理规定

煤岩巷超前探测管理规定

煤(岩)巷超前探测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xx公司煤(岩)巷超前探测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公司所属直管生产矿井和基建矿井。

一、岩巷探测(第三条~第十条)第三条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所有岩巷和低瓦斯矿井开拓工程岩巷施工时,必须进行超前探测,控制层位、煤层赋存状态、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情况。

当突水系数大于0.06MPa/m的底板岩巷施工时,必须采取物探先行、钻探验证措施。

带压施工的底板岩巷位于L7灰岩底板以下、前方存在低阻异常区或落差5m以上的断层时,必须对底板进行超前钻探。

矿井其它岩巷施工是否进行超前探测由每月“三项评价”认定。

施工岩巷周围30m范围内有煤(岩)巷、采煤工作面、钻探等工程控制,地质条件已查明的,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可不再进行超前探测;控制程度不足的,可根据实际控制情况简化层位控制超前钻探设计,如有断裂构造存在,必须对断裂构造及层位进行控制。

第四条岩巷层位控制超前钻探必须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设计;需要超前探测含水层、含(导)水构造、老空积水区、封闭不良钻孔、低阻异常区时,探测设计按规定报集团公司审批。

岩巷层位控制超前钻探设计必须对巷道正前方进行控制,钻孔见煤点间距控制在30~40m之间。

当超前探测发现地质异常时应进一步加密钻孔控制,查明原因。

第五条岩巷超前钻探有效控制距离以前方最远的钻孔见煤点在巷道方向上的投影距离为准。

每回次超前钻探时,在巷道掘进方向上至少施工一个穿煤钻孔。

巷道变向时必须提前在巷道前方及所变方位上进行超前控制,超前控制范围不少于30m。

经分析前方存在地质构造时,应编制专门的构造探测设计,涉及水害时按规定报批。

钻孔设计必须对巷道正前方和前方两侧分别控制,两侧控制钻孔见煤点距巷帮的距离(平距)不得小于30m。

侧帮及巷道方向前后钻孔的见煤间距控制在30~40m之间。

集团超前探管理规定

集团超前探管理规定

集团超前探管理规定集团超前探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下属矿井超前探管理工作,查明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消除隐蔽致灾因素,防止无方案揭露煤层、构造、老空、老巷、含水体等,防止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平安。

根据《煤矿平安规程》、《煤矿防治水细那么》、《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山西省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必须严格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别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那么。

第三条超前探指开、掘、采工作面的超前探测,包括超前物探和超前钻探。

第四条有以下情形的,必须按《潞安集团探放水管理规定》进行专项探放水:1、接近或者穿越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小窑开采区域时;2、接近或穿越含水层中等以上强富水区、导水断层、导水陷落柱;3、翻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4、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或封孔资料不清的老钻孔;5、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6、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7、接近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区域,主要含、导水构造不清,或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明的新区进行采掘活动。

8、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 9、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10、接近物探异常区; 11、其他认为有必要开展探放水的区域。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潞安集团公司所属各类矿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煤矿主要负责人是超前探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矿总工程师负责超前探工作的技术管理,负技术责任;地测部门是超前探管理机构,负责落实超前探管理规定;探水队负责超前钻探施工,其它各级各部门负超前探工作各环节的相关责任。

矿井相关文件、规定中应明确相关人员、部门超前探职责。

第七条矿相关部门职责地测部门负责超前探工作整体协调管理与考核,矿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超前探工作各环节的有效实施。

掘进工作面“超前探测”的有关规定

掘进工作面“超前探测”的有关规定

双鸭山分公司东荣二矿掘进工作面超前探测管理办法(试行)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龙控发【2011】125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公司现场实际,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超前探测掘进工作面前方、侧帮及顶板一定范围内的瓦斯、地质构造、老空积水、构造导水、煤岩动力现象及没有编号的煤层情况,二矿对掘进工作面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作业方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规定第一条井下所有掘进工作面都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规定。

第二条各掘进段队必须按照矿要求,制定本单位“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管理细则。

由段队技术负责人负责前探工作的设计、安全措施的编制、施工监管、工程验收等工作的安排,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生效,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前探工作的设计和安全措施要编制到作业规程中,每次钻探作业时,施工单位、监管、验收部门必须分别做好记录,并建立台账以备查询;监管、验收部门根据现场情况下达《停掘通知单》和《允许掘进通知单》。

第三条探测工作可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必须查清工作面前方50米内地质构造发育和瓦斯赋存情况及水患情况后方可施工。

巷道超前物探必须保证连续性,并且连续两次物探之间重复物探巷道长度不少于20米。

第四条凡高瓦斯、水文、构造复杂矿井和采区及煤层均属危险区域。

在危险区域施工必须执行物探、钻探结合,长钻孔与短钻孔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钻探要求第五条石门、大巷、上(下)山等岩巷,具备条件的可在巷道正中心沿掘进方向打1个大孔径超前钻;不具备条件的可双侧相互交错布置钻机硐室,硐室内至少打1个超前钻孔钻,场间距依据钻机能力确定。

施工巷道必须保证至少1个超前探孔,钻孔压茬不小于20米。

钻孔直径不小于75毫米,剩余超前探孔距离不小于10米。

工作面前进方向的顶、底板及两侧,可结合短钻孔探清巷道周围不小于5米范围内构造、瓦斯及水文情况,根据地质资料和物探情况确定钻孔的个数和参数。

超前探测实施细则

超前探测实施细则

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羊渠河矿做好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注:本细则以峰集羊【2008】126号文下发为落实峰集科技[2007]83号文件《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羊渠河矿做好超前探测工作的规定》精神,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为做好我矿超前探测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随着我矿生产地区不断向深部延伸,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已趋向复杂化,存在揭露导水陷落柱和导水断层的可能,随着采深加大、水压逐渐增高,为防止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必须做好水文地质超前探测工作。

第二条为保证我矿超前探测工作的顺利实施,矿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和防治水技术指导小组。

1、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矿总工程师。

副组长:主管副矿长、主管副总。

成员:技术部、生产部、安监部及有关单位区(科)长。

2、防治水技术指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技术部长担任成员:技术部主管、生产开掘副部长、安监部及施工单位主管技术员防治水办公室设在技术部。

第三条领导小组负责全矿超前探测工作的领导、平衡工作;办公室负责全矿超前探测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定期召开分析会议。

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全矿超前探测工作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全矿超前探测工作的平衡、负责设计规程和措施及工作计划的审查;报总工程师批准。

办公室成员负责所辖范围的超前探测工作领导工作。

办公室负责超前探测组织协调、实施等工作;主管技术员负责超前探测的设计编制、安监部及生产管理副部长负责超前探测工作的具体监督检查,施工单位主管技术员负责超前探测安全措施的编制,贯彻落实。

第四条超前探测工作采用物探和钻探、井上和井下相结合的方法,探明工作面前方及两侧的水文地质条件。

发现异常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水害隐患。

区域性物探成果报集体公司审批。

第五条超前探测范围为所有野青工作面,做到“逢掘必探”。

第六条井下探测超前距控制依据《峰峰集团有限公司防治水工作管理制度》掘进巷道与积水区的安全距离公式a=0.5KL KPP/3进行计算确定。

煤矿超前探测管理

煤矿超前探测管理

掘进工作面“超前探测”管理办法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超前探测掘进工作面前方、侧帮及顶板一定范围内的瓦斯、地质构造、老空积水、构造导水、煤岩动力现象及没有编号的煤层情况,对掘进工作面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作业方式特制订本办法:第一章规定第一条井下所有掘进工作面都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规定。

第二条各矿必须按照公司要求制定本单位“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管理细则,并以矿文件落实到各生产井区、段队。

由矿总工程师负责前探工作的设计、安全措施的编制、施工监管、工程验收等工作的安排,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前探工作的设计和安全措施要编制到《作业规程》中,每次钻探作业时,施工单位、监管、验收部门必须分别做好记录,并建立台账以备查询;监管、验收部门根据现场情况下达《停掘通知单》和《允许掘进通知单》。

第三条探测工作可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必须查清工作面前方50米内地质构造发育和瓦斯赋存情况及水患情况后方可施工。

巷道超前物探必须保证连续性,并且连续两次物探之间重复物探巷道长度不少于20米。

第四条凡高瓦斯、水文、构造复杂矿井和采区及煤层均属危险区域。

在危险区域施工必须执行物探、钻探结合,长钻孔与短钻孔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钻探要求第五条石门、大巷、上(下)山等岩巷,具备条件的可在巷道正中心沿掘进方向打1个大孔径超前钻;不具备条件的可双侧相互交错布置钻机硐室,硐室内至少打1个超前钻孔钻,场间距依据钻机能力确定。

施工巷道必须保证至少1个超前探孔,钻孔压茬不小于20m。

钻孔直径不小于75毫米,剩余超前探孔距离不小于10米。

工作面前进方向的顶、底板及两侧,可结合短钻孔探清巷道周围不小于5米范围内构造、瓦斯及水文情况,根据地质资料和物探情况确定钻孔的个数和参数。

第六条煤与半煤岩工作面沿煤施工钻孔三个(前方、两帮),确定工作面前方无构造等异常情况,超前距不小于5米(余孔深度);如工作面前方有异常情况,则必须编制针对性的专项施工设计。

超前探测管理办法3.28.

超前探测管理办法3.28.

XX煤矿超前探测管理办法XX煤矿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地质条件复杂,煤岩层起伏变化较大,在巷道掘进的过程中,为预先掌握前方的煤岩层赋存情况和瓦斯地质情况及水文地质情况,采取超前探测,结合短距离探测验证,收集地质资料。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遵循“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为加强对掘进工作面超前钻探管理工作,防止误揭煤层、误透老空、老巷、误揭构造、含水层等引发煤与瓦斯突出、突水等地质灾害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超前探测第一节超前探测目的超前钻探应以查明隐蔽致灾因素、超前预防为原则,目的是要查清巷道前方探测范围内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岩)层位变化等情况。

超前钻探设计前应分析施工地区的采掘工程状况及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明确超前钻探目的及任务。

超前钻探设计应结合施工区域的物探资料,使设计更加科学、合理。

超前钻探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门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等,按规定程序审批和备案。

超前钻探须由专业队伍按设计组织施工。

安检、地测、防突(通风)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每次超前钻探距离(平面投影,下同)应根据现场施工条件、巷道施工进度、探查周期和生产组织合理确定,以不小于60m 为原则(特殊情况除外)。

超前探钻孔布置以科学合理,有利安全,便于施工为原则。

岩石巷道层位探测要以超前探测为主,短距离探测(短探)为辅。

超前探测可预测巷道前方的煤岩层变化和瓦斯地质情况,具有预测预报的作用;短距离层位探测可准确的判定岩柱精度和煤厚情况,对长探加以验证。

第二节超前探测设计超前钻探工作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超前钻探方案设计,由专业钻探队伍制定措施并实施,矿井地测部门负责钻探工程验收并分析钻探情况,形成钻探结果报告单,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查签字确认,发给生产、通防、安监部门和采掘区队,当探测出前方出现地质构造时,施工单位依据钻探结果编制专项措施后方可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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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超前探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下属矿井超前探管理工作,查明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消除隐蔽致灾因素,防止无计划揭露煤层、构造、老空、老巷、含水体等,防止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山西省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必须严格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第三条超前探指开、掘、采工作面的超前探测,包括超前物探和超前钻探。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的,必须按《潞安集团探放水管理规定》进行专项探放水:1、接近或者穿越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小窑开采区域时;2、接近或穿越含水层中等以上强富水区、导水断层、导水陷落柱;3、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4、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或封孔资料不清的老钻孔;5、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6、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7、接近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区域,主要含、导水构造不清,或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明的新区进行采掘活动。

8、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9、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10、接近物探异常区;11、其他认为有必要开展探放水的区域。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潞安集团公司所属各类矿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煤矿主要负责人是超前探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矿总工程师负责超前探工作的技术管理,负技术责任;地测部门是超前探管理机构,负责落实超前探管理规定;探水队负责超前钻探施工,其它各级各部门负超前探工作各环节的相关责任。

矿井相关文件、规定中应明确相关人员、部门超前探职责。

第七条矿相关部门职责地测部门负责超前探工作整体协调管理与考核,矿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超前探工作各环节的有效实施。

1、地测部门负责依据生产采掘衔接计划合理安排超前探工作,编制年度超前探总体规划及健全超前探管理制度;编制或审核超前物探施工设计;负责超前物探成果验收;编制超前钻探钻孔设计;负责超前钻探施工现场成果的验收;根据地质条件的变化必要时安排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跟班进行技术指导;编制超前探进度日报台帐;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类钻探成果资料进行集中汇诊分析;安排专职人员及时向公司地质处上报季、年超前钻探动态实施及变化管理情况;负责对超前钻探新技术、新设备的调研与引进等。

2、生产部门负责监督超前探现场工作的实施进程;完成超前探现场施工所需作业、安全环境的要求;配合完成对超前钻探资料的汇诊分析等相关工作。

3、机电、供应部门负责配备超前探设备及其相关耗材配件,确保设备及配件的及时性和完好性。

4、通风部门负责各类防治水钻探施工现场瓦斯含量及有害气体的监测;负责井下超前钻探施工过程中因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瓦斯涌出量变化的监测、分析与治理等相关工作。

5、安监部门负责监督超前钻探工作现场钻探工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其他相关环节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6、调度部门负责超前探现场施工协调及相关应急管理工作。

7、劳资部门负责落实超前探工作涉及到的人员配备。

8、计划部门负责超前探资金的落实。

第三章人员制度第八条各矿必须成立专职探放水队伍,持证探放水工数量不少于每掘进头3人。

探放水队伍由矿地测部门负责管理,超前钻探必须由探放水队实施。

矿井应配备专职物探技术人员。

各矿须定期对实施超前探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九条各矿应建立健全超前探各类管理制度,主要包括:1、超前探运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2、探掘分离制度3、超前探作业质量验收及安全确认移交制度4、超前探技术管理制度5、超前钻探日报及地质异常分析上报制度6、超前探作业现场图牌板管理制度7、超前探日常巡检及绩效考核制度第四章设备配置第十条各矿须配备能够满足矿井生产需要的各类超前探设备。

超前物探设备根据矿井生产能力配置,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含120万吨)的矿井至少配备一台探水类超前物探设备,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上的矿井至少配备两台探水类超前物探设备。

超前物探技术力量薄弱的矿井,可以外委施工,但必须签订委托合同。

超前钻探使用的钻机应按每掘进头1台配备,除此之外,矿井应有合适数量的备用钻机,所有钻机中钻距200m以上的不少于两台。

为了方便施工,提高钻探效率,减轻工人劳动强度,建议优先配备窄距履带式钻机(宽度不超过1m)。

第十一条超前物探设备由地测部门保管、使用;超前钻探设备的现场保管由生产队组负责,使用、维修、保养由探水队负责。

第十二条各矿要对各类超前钻探设备的配置和更新情况及时上报公司主管部门。

第五章技术管理第十三条各矿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在采区设计前完成地面三维地震、综合电法等基础勘探,基本查明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

第十四条井下所有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实施超前物探全覆盖。

第十五条掘进巷道超前物探必须保证连续性,并且连续两次物探之间重复物探巷道长度不少于20米,掘进工程应在超前物探评价范围内进行。

第十六条超前物探作业前,应当根据采掘工作面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目的等编写设计,设计时充分考虑控制精度,并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第十七条超前物探施工结束后,应当提交成果报告,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超前物探查出的富水区、积水区及异常区,必须编制专项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按照探放水要求进行钻探验证。

第十九条各矿必须编制超前钻探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超前钻探设计要根据井上下物探情况、煤层赋存条件和巷道掘进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编制提纲参照《潞安集团探放水管理规定》中探放水设计提纲。

第二十条超前钻探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应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地测、生产、通风、安全、机电等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超前探设计变更后必须重新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掘进巷道中每次超前钻探时预留不低于30m的超前距,控制不低于20m帮距,循环探查掘进。

当紧邻巷道(间距小于30m)已施工且对预掘巷道地质条件控制清楚的,可不实施帮孔,但当接近地质构造或巷道地质情况出现变化等特殊条件时,必须进行实施帮孔。

第二十二条采煤工作面形成系统后,必须采用两种超前物探手段进行探测。

对于地质条件相对复杂的区域,须采用两种探地质构造的超前物探手段对工作面进行探测,达到两种方法互相验证;对于水文地质条件相对复杂的区域,须采用两种探富水情况的超前物探手段对工作面进行探测,达到两种方法互相验证。

第二十三条超前钻探揭露地质异常时,可针对异常情况进行专项探测。

第二十四条超前钻探钻孔异常出水的应按变化管理要求及时向地质处、总调汇报。

揭露地质异常的应按重点工作要求每周定时上报。

第二十五条各矿要严格审核掘探进尺,确保安全距离符合要求,杜绝超掘和漏探的出现。

第二十六条各矿地测部门应建立健全各类超前探成果台账,做好资料管理,主要资料包括:超前探施工设计及安全措施;物探成果台账、物探成果验证台账、钻探原始记录成果台帐、物钻探的分析资料及成果。

第六章施工管理第二十七条各矿超前钻探必须严格按照“停掘通知—超前钻探通知—钻孔验收—安全确认移交—允掘通知”的工作程序进行管理,并把好验收关。

第二十八条“五单”手续要求:超前钻探管理以地测部门为中心,“五单”均由地测部门分下发。

停掘通知单上应明确停掘工作面、停掘队组、停掘位置、签发部门(签字)、接受部门(签字)和下发时间,接受部门应包括:生产队组、生产科、安全科、调度等。

超前钻探探通知单应明确超前探工作面、停掘位置、施工超前钻探依据的设计名称、接受部门和签发部门,接受部门应包括:探水队、生产科、通风科、安全科、调度等。

钻孔验收单应体现单孔验收(地质技术人员、安全员等)及循环(部门)验收(地质、安全、调度等)内容。

单孔验收应包括开孔角度、开孔位置、孔深、孔径等内容。

安全确认移交单发出部门为地测科,接受部门为生产科等。

允许掘进通知单上应明确签发部门(签字)、接受部门(签字)和下发时间,允许掘进的工作面和位置等,接受部门应包括:生产队组、生产科、安全科、调度等。

“五单”具体格式不作要求,但相关工作流程不得缺失。

第二十九条钻探施工过程中,探水队应对打钻情况进行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打钻的时间、人员、地点,钻孔的开孔位置、角度、深度、揭露煤岩情况、出水情况等。

钻探时遇到地质、水文地质异常时,要及时汇报矿调度及地质部门,由地质部门决定下一步工作流程。

出现透水征兆时要严格按照水害应急预案处理。

探水队应保存钻探的原始记录,并于当次超前钻探施工结束后1天内将整理后的钻探资料电子版报地质部门。

地质部门应建立超前钻探台账,对超前钻探循环情况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每次超前物探施工位置必须悬挂超前物探管理牌板。

牌板内容标识要全面、清楚(牌板示例见附件1)。

相关物探成果解释需在施工完后1天内完成。

第三十一条各矿井下各个超前钻探施工作业现场必须实行牌板管理。

应悬挂的牌板包括:钻探起始位置牌板(限位)、钻孔设计牌板、钻孔施工记录牌板和掘进施工进度牌板(牌板示例见附件2)。

钻探起始位置牌板、钻孔施工记录牌板由探水队负责更新;钻孔设计牌板由地测部门负责更新;掘进施工进度牌板由掘进队组负责更新。

第三十二条钻探起始位置牌板一旦悬挂后不得随意移动摘取,其上要标明超前钻探序号。

每次留设限位的超前钻探起始位置牌应至少保留至工作面回采前。

牌板内容标识要全面、清楚,牌板悬挂要符合规定要求。

除超前物探、钻探起始牌板外,其余相关牌板应悬挂在距迎头30m范围内。

第三十三条超前钻探应实行留痕管理。

超前钻探钻孔验收合格后,应立即用喷漆对钻孔进行标识。

帮孔进入巷帮时,掘进队应对钻孔进行喷漆标识并挂牌管理,牌板上应注明孔号。

第三十四条生产队组交接班、掘进过程中发现迎头中心孔钻入巷帮不在迎头时,要立即停止施工,并通知地测部门安排补探。

第三十五条井下超前钻探工程施工过程中应由探水队、地质技术人员、安全员共同监督进行,并在现场作业记录本、管理牌板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井下超前钻探工程的交接班应由施工队组、跟班技术人员、安全员的现场安全确认移交,防止交接班遗留隐患的出现。

第七章考核第三十七条各矿应组织地测、安全、生产、通风、调度等相关部门建立检查与考核组,建立考核与评价机制,针对各部门职责、各环节管理、现场、资料等进行全面的检查与评价。

第三十八条各矿必须依据集团公司文件设立年度“超前探”运行管理专项奖励资金,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对超前探运行各环节严格考核,奖惩分明。

第三十九条集团公司将依据《地测防治水专业日常管理工作考评办法》及年度防治水文件进行奖惩。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相关条款解释权归集团公司地质处。

附件1:超前物探管理牌板示例__巷道超前物探管理牌板第次附件2:超前钻探管理牌板示例1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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