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超前探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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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超前探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下属矿井超前探管理工作,查明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消除隐蔽致灾因素,防止无计划揭露煤层、构造、老空、老巷、含水体等,防止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山西省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必须严格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第三条超前探指开、掘、采工作面的超前探测,包括超前物探和超前钻探。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的,必须按《潞安集团探放水管理规定》进行专项探放水:
1、接近或者穿越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小窑开采区域时;
2、接近或穿越含水层中等以上强富水区、导水断层、导水陷落柱;
3、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
4、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或封孔资料不清的老钻孔;
5、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
6、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
7、接近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区域,主要含、导水构造不清,或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明的新区进行采掘活动。
8、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
9、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
10、接近物探异常区;
11、其他认为有必要开展探放水的区域。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潞安集团公司所属各类矿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煤矿主要负责人是超前探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矿总工程师负责超前探工作的技术管理,负技术责任;地测部门是超前探管理机构,负责落实超前探管理规定;探水队负责超前钻探施工,其它各级各部门负超前探工作各环节的相关责任。矿井相关文件、规定中应明确相关人员、部门超前探职责。
第七条矿相关部门职责
地测部门负责超前探工作整体协调管理与考核,矿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超前探工作各环节的有效实施。
1、地测部门负责依据生产采掘衔接计划合理安排超前探工作,编制年度超前探总体规划及健全超前探管理制度;编制或审核超前物探施工设计;负责超前物探成果验收;编制超前钻探钻孔设计;负责超前钻探施工现场成果的验收;根据地质条件的变化必要时安排技术
人员进行现场跟班进行技术指导;编制超前探进度日报台帐;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类钻探成果资料进行集中汇诊分析;安排专职人员及时向公司地质处上报季、年超前钻探动态实施及变化管理情况;负责对超前钻探新技术、新设备的调研与引进等。
2、生产部门负责监督超前探现场工作的实施进程;完成超前探现场施工所需作业、安全环境的要求;配合完成对超前钻探资料的汇诊分析等相关工作。
3、机电、供应部门负责配备超前探设备及其相关耗材配件,确保设备及配件的及时性和完好性。
4、通风部门负责各类防治水钻探施工现场瓦斯含量及有害气体的监测;负责井下超前钻探施工过程中因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瓦斯涌出量变化的监测、分析与治理等相关工作。
5、安监部门负责监督超前钻探工作现场钻探工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其他相关环节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6、调度部门负责超前探现场施工协调及相关应急管理工作。
7、劳资部门负责落实超前探工作涉及到的人员配备。
8、计划部门负责超前探资金的落实。
第三章人员制度
第八条各矿必须成立专职探放水队伍,持证探放水工数量不少于每掘进头3人。探放水队伍由矿地测部门负责管理,超前钻探必须由探放水队实施。矿井应配备专职物探技术人员。
各矿须定期对实施超前探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九条各矿应建立健全超前探各类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超前探运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2、探掘分离制度
3、超前探作业质量验收及安全确认移交制度
4、超前探技术管理制度
5、超前钻探日报及地质异常分析上报制度
6、超前探作业现场图牌板管理制度
7、超前探日常巡检及绩效考核制度
第四章设备配置
第十条各矿须配备能够满足矿井生产需要的各类超前探设备。
超前物探设备根据矿井生产能力配置,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含120万吨)的矿井至少配备一台探水类超前物探设备,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上的矿井至少配备两台探水类超前物探设备。超前物探技术力量薄弱的矿井,可以外委施工,但必须签订委托合同。
超前钻探使用的钻机应按每掘进头1台配备,除此之外,矿井应有合适数量的备用钻机,所有钻机中钻距200m以上的不少于两台。为了方便施工,提高钻探效率,减轻工人劳动强度,建议优先配备窄距履带式钻机(宽度不超过1m)。
第十一条超前物探设备由地测部门保管、使用;超前钻探设
备的现场保管由生产队组负责,使用、维修、保养由探水队负责。
第十二条各矿要对各类超前钻探设备的配置和更新情况及时上报公司主管部门。
第五章技术管理
第十三条各矿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在采区设计前完成地面三维地震、综合电法等基础勘探,基本查明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
第十四条井下所有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实施超前物探全覆盖。
第十五条掘进巷道超前物探必须保证连续性,并且连续两次物探之间重复物探巷道长度不少于20米,掘进工程应在超前物探评价范围内进行。
第十六条超前物探作业前,应当根据采掘工作面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目的等编写设计,设计时充分考虑控制精度,并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第十七条超前物探施工结束后,应当提交成果报告,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超前物探查出的富水区、积水区及异常区,必须编制专项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按照探放水要求进行钻探验证。
第十九条各矿必须编制超前钻探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超前钻探设计要根据井上下物探情况、煤层赋存条件和巷道掘进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编制提纲参照《潞安集团探放水管理规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