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政策宣传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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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政策宣传手册

目录

一、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和参保对象

二、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三、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确定

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与管理

六、企业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和计发办法

七、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

八、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保障制度

九、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规定

十、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确定

十一、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规定

十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满足的条件

十三、失业保险待遇的计算办法

十四、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及全覆盖规定

十五、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申报程序

十六、工伤职工享受待遇的规定

十七、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制度

十八、小额工伤待遇申报办法

十九、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二十、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二十一、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标准

二十二、劳动合同备案登记或鉴证办理部门

二十三、社会保险办理部门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晚年、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失业、死亡等情况下,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中断劳动而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及供养直系亲属失去生活收入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由国家立法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政府行为)、社会互济性和非盈利性特点。它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和参保对象

1、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市区(包括婺城区、金东区、市经济开发区,下同)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机关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按照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自行参保的人员。

2、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除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财政全额拨款外的市、区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内职工(包括干部、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

市、区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劳动合同制工人及金政[2002]198号文件发布之日起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新进人员(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除外)。

二、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1、基本养老保险: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缴费比例自2009年1月1日起从26%调整为22%(其中:单位14%、个人8%);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从2009年4月1日起,从20%调整为18%;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缴费比例为30%(其中:单位22%、个人8%)。

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职工个人1%(城镇户籍人员)。

3、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7.5%,目前暂按5%,职工个人不缴费。

4、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一、二、三类行业,分别为:0.5%、1%、2%,并按规定浮动,职工个人不缴费。

5、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5%,职工个人不缴费。

三、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1、单位缴费基数的确定

“五费合征”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申报相分离的征缴办法。用人单位计算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加退休费总额。目前,单位缴费基数暂按不低于以下比例申报:原按19%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70%申报。原按15%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40%申报。

参加工伤、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按以上比例申报缴费基数,也可选择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率先实现参加工伤、失业保险人数全覆盖。

如用人单位实际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大于单位当月按比例申报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按用人单位实际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

如用人单位申报的计费工资总额大于实际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允许用人单位在本年度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报职工参保名单,并提供劳动合同及有关资料。逾期未报的,超过部分的征缴额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2、企业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确定

目前市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个人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简称缴费工资)的8%按月缴纳(新进入单位人员,当年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同时企业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含事业单位非编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市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3、城镇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确定

从2007年7月1日起市区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5%,2008年7月1日起调整为85%,2008年10月1日起城镇个体劳动者可以在80%至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4、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每年调整时间

企业单位职工(事业单位非编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于每年7月调整一次,缴费单位或个人应于7月25日前及时申报,不报的按规定统一调整。

事业单位在编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调整于市、区人事局批准晋升、定级、调标的次月申报,调整时间与人事部门批准执行之年月同步。

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确定

1、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按规定计算的视作缴费年限之和。

2、市区市属统筹缴费单位固定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从1989年1月1日开始(原金华县从1992年7月1日开始),合同工从1984年7月1日起,为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3、市区参加统筹缴费单位的固定职工在1988年12月31日前(原金华县从1992年6月30日前),合同工在1984年6月30日前按国家、省、市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年限。但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应缴而未缴的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市政府等对部分单位和职工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执行。

4、职工受到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开除公职、自动离职、因违反劳动纪律被除名的,未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处分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但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工作年限不计算为视作缴费年限。

5、未按规定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中断缴费人员,在退休(退职)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计算基础养老金中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入中断缴费年限的指数,中断缴费年限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为零,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为:

中断缴费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全部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全部缴费年限+中断缴费年限)。

全部缴费年限指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全部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参保人员本人退休(退职)的历年实际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参保人员本人视同缴费年限×统筹地的替代指数。

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与管理

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城镇个体劳动者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帐户。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统一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从企业缴费中划入,城镇个体劳动者也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全部从个人缴费中划转、个人缴费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职工缴费额建立的个人账户3%部分,其储存额与1998年1月1日后建立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1996年1月起,按职工个人实际缴费记入。

企业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记账利率计息一次,记账利率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职工退休当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上一年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

职工退休后,其个人账户余额部分,每年按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转移。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余额)本息之和可以继承。

参保人员上年的个人账户对账单一般在每年6-12月期间打印。

六、企业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和计发办法

1、“新人”(指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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