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规以上单位
国务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8.17•【文号】国函〔2023〕79号•【施行日期】2023.08.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3〕7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自然资发〔2023〕95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处于丝绸之路经济带通道枢纽,是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重要节点,是支撑西部大开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实施的重要地区。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753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424万亩;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1.2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超过72.8亿立方米。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
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保障丝绸之路经济带和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协同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区建筑领域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区建筑领域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宁建(消)发〔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区建筑领域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工作的通知宁建(消)发〔2023〕26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建筑领域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实施方案(试行)》要求,现就全区建筑领域全面推行建筑信息模型(以下简称BIM)技术应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用范围全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二、应用进度(一)BIM技术应用扩面阶段。
自2023年12月22日起,全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面全过程推行BIM技术应用,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管理系统中施工图审查、消防审验、施工许可、工程验收全部实行BIM上传、查阅、审查、审批。
申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需同步上传二维施工图(pdf格式)及BIM模型,BIM精度应达到国家标准LOD300的基本要求(附件1),且结构关键部位要有钢筋模型信息,钢筋建模率应达到10%以上,主管道线路建模率应达到30%以上。
申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消防验收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同步提交项目BIM竣工模型(竣工模型需与实际工程一致),BIM精度不低于设计阶段模型要求,钢筋建模率应达到20%以上,主管道线路建模率应达到50%以上。
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亿元(含)、以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保障性住房、市政基础设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含)的住宅小区项目,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含)的公共建筑,申报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建设项目BIM 技术应用精度应满足建设各环节BIM要求,其中施工环节应用精度要求应达到国家标准LOD400的基本要求(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0.26•【字号】宁财规发〔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区直各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宁东财政金融局:为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2022年10月26日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25•【字号】宁政发[2003]22号•【施行日期】2003.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宁政发[2003]22号2003年2月25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3年2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自治区政府领导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3年2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总则一、为使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发挥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强化政府责任,坚持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开拓创新,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做到依法行政,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8•【字号】宁政办发[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1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已经2013年1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提高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决策质量和行政效能,促进行政决策机制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三、常务会议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按照充分准备、有序组织、精简高效、保证质量的原则,力求做到规范、务实、高效。
四、常务会议成员由自治区主席、副主席、特邀顾问和秘书长组成,由自治区主席召集并主持。
必要时,主席可委托常务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常务会议;议题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市、县(区)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涉及国计民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议题,可邀请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
六、常务会议必须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必要时由主席决定临时召开。
七、常务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办公厅政务处负责会务承办,政府督查室及有关秘书处负责会议确定事项的督查落实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宁建[规]发[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通知(宁建(规)发〔2013〕4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为鼓励技术进步,繁荣设计创作,提升我区城乡规划和勘察设计水平,根据《关于开展2012年度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活动的通知》(宁建规字〔2012〕5号)要求,我厅组织开展了2012年度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活动,对各设计单位申报的141个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进行了评选。
经各专业专家评审组初评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宁夏电力公司、移动公司、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宁夏规划勘察设计协会等部门技术负责人和专家共同组成了“自治区2012年度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终评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了终评审查,共评出银川建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发现代城、宁夏银行办公大厦工程勘察、神华宁煤集团羊场湾煤矿安全系统改造设计、宁夏扶贫扬黄灌溉一期工程水利骨干工程设计等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获奖项目73项,并于2012年12月31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现将获奖项目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详见附表),并对获奖单位和获奖人员进行表彰,颁发奖状和证书。
各获奖单位对获奖人员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金由各获奖单位在技术开发费中列支。
希望各获奖单位再接再厉,继续努力,积极鼓励广大勘察设计人员创作出更多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为提高我区工程勘察设计水平,科学指导城乡建设健康快速发展,推动勘察设计行业技术进步作出新贡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10.08.17•【字号】宁价费发[2010]64号•【施行日期】201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宁价费发[2010]64号)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民政局、区直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社会团体收费专项治理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收费的范围,包括社团收取涉及企业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各种收费。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根据《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
1、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2、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4、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5、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6、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7、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收费行为。
(二)严格规范社团收费行为。
社团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社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报经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宁党办[2008]41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08]41号2008年8月25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 (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贯彻《规定》精神,加强统一领导(一)出国(境)开展公务活动,关系党风政风和国家对外形象。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防范和制止本地区、本部门发生影响对外工作有效开展、浪费国家资金、损害对外开放的各类现象。
(二)各级党委、政府和涉外部门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中央有关政策和外事管理规定,加强统一领导,切实负起责任,严格因公出国 (境)计划审核,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本地区、本部门的因公出国(境)活动,重大问题必须列入党委(党组)和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日程,集体讨论决定。
(三)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带头学习和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的各项规定,不得将因公出国(境)视为一种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规划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建立统一衔接的空间规划体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空间规划是综合性、基础性、约束性规划,是实施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定其他规划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级空间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空间规划管理工作的机构,承担空间规划日常协调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水利、农牧、交通、卫生、地震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做好空间规划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空间规划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规划制定第六条空间规划,包括自治区本级空间规划和市县空间规划,其中设区的市空间规划范围为市辖区。
空间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图。
第七条编制空间规划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集聚开发、强化管控、统筹协调原则,统筹城乡发展、基础设施布局和生态环境保护。
第八条编制空间规划应当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注重开发强度管控和主要控制线落实,规范开发行为,优化空间布局,提升国土空间治理能力。
第九条编制空间规划应当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整合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水利、农牧、交通等空间性规划,实现“多规合一”。
第十条编制空间规划应当进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科学划定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以下称“三区三线”),以“三区三线”为基础叠加各类空间要素,建立协调一致的空间管控分区。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专业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规划评议委员会,负责本级空间规划的论证、评估。
第十二条编制空间规划应当坚持公开原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09.11•【字号】宁自然资规发〔2019〕4号•【施行日期】2019.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自然资规发〔2019〕4号所属机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责任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地质局,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8月30日自然资源厅党组第3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20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19年9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自治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自治区、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自然资源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执行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以及部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未依照本办法要求制发的各类文件,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8.05.07•【字号】宁党办[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08]22号2008年5月7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大活动档案是自治区各级组织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类重大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历史记录,既是重要的文化遗产,又是宝贵的社会财富,具有重要的保存价值。
完整地收集管理好重大活动档案资料,对于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及党的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一条为实现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文字、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一)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共中央总书记、政治局常委、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等)在本自治区的公务活动;(二)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友人在本自治区的参观访问活动;(三)自治区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以及在全区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生产事故、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活动。
工业企业入规条件宁夏
工业企业入规条件宁夏工业企业入规条件宁夏1. 引言工业企业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现代化的关键力量。
然而,工业企业的发展必须遵守一定的规范和条件,以确保生产经营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本文将重点探讨工业企业入规条件在宁夏的情况。
2. 宁夏的工业发展背景宁夏作为中国的一个自治区,位于我国的西北地区。
多年来,宁夏一直致力于工业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工业企业在宁夏的发展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和优惠政策的扶持。
然而,宁夏也意识到工业发展必须建立在规范和条件之上,以保障工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 宁夏工业企业的入规条件在宁夏,工业企业必须满足一定的入规条件才能正常经营。
这些条件涵盖了从企业的注册登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到劳动用工等多个方面。
3.1 注册登记工业企业必须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并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
在注册登记过程中,企业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经营信息,并缴纳相应的税费。
这一步骤是确保企业合法存在的基础,也是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
3.2 环境保护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工业企业必须遵守严格的环境规定。
宁夏要求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环保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
对于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宁夏将采取相应的处罚和整改措施。
3.3 安全生产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的任务,也是入规条件的核心要素之一。
宁夏要求工业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并配备专业的安全人员,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稳定。
宁夏还要求工业企业进行隐患排查和安全演练,确保能够应对突发的安全事件。
3.4 劳动用工宁夏规定,工业企业必须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等都符合法律规定。
宁夏还提倡合理用工,推动员工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的竞争力。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工业企业入规条件的确是宁夏工业发展的重要一环。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0〕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落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四)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五)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六)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属高危行业的要积极参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七)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八)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进行审查和验收;(九)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取得相应上岗资格证书;(十一)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十二)对经安全行政许可后方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十三)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并按规定开展检验检测;(十四)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应设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十五)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十六)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职业危害事故,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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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4.26•【字号】宁民规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民规发〔2023〕7号各市、县(区)民政局,宁东社会事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已经民政厅党组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2023年4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强化信用约束,扩大社会监督,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全区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是指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处于非正常活动状态的名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是指社会组织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名单。
第五条自治区本级和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本级和市、县(区)民政部门管理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当做到事实清楚、程序规范、手续齐全、准确及时。
第二章活动异常名录的列入和移出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一)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度检查或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的;(二)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三)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五)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7•【字号】宁政办发[2010]158号•【施行日期】2010.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5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十月十七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和切实规范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确保政令畅通、紧急重要信息报告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值班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自治区政府总值班室,以下简称自治区政府应急办),负责自治区政府值班工作;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设立相应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负责本级政府值班工作。
第三条各地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与政治、社会稳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均应设立专门的值班工作机构或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配备工作人员,负责值班工作。
第四条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值班工作的领导,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值班工作。
值班人员必须是本部门、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不得安排临时聘用人员、退休人员负责值班工作,更不能让保安、门卫等人员顶替值班。
第五条值班工作要遵循反应迅速、运转高效、安全保密、优质服务的原则,切实履行本级政府和部门、单位赋予的职责,更好地为领导、部门和基层服务。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值班工作职责:(一)负责自治区政府值班工作,确保上下联络畅通;(二)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自治区政府领导有关指示;(三)协助处置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四)负责接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值班信息,编报《值班报告》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值班信息》等;(五)负责接收上下级机关、单位传真、电报,并按程序及时处理;(六)负责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值班工作的督促、指导、检查,组织开展值班人员业务培训工作;(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0〕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落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四)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五)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六)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属高危行业的要积极参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七)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八)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进行审查和验收;(九)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取得相应上岗资格证书;(十一)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十二)对经安全行政许可后方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十三)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并按规定开展检验检测;(十四)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应设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十五)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十六)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职业危害事故,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0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王正伟二○○八年十月三十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事业编制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本规定所称事业编制,是指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领导职数。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业务范围的确定、编制核定以及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自治区统一领导,市、县(市、区)分级管理的体制。
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对本自治区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统一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批准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报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事项,对下级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按照规定程序设置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事业编制,是录用、聘用、招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8•【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8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刘慧2014年8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发挥发展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指导和调控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展规划,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的各类规划,发展规划是建立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预期的重要基础。
第三条编制和实施发展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符合实际、统筹兼顾、科学民主、协调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规划确定的任务、目标和指标体系应当具体、明确,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发展规划编制的协调和相关管理工作,并依照职责组织起草、编制有关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有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发展规划体系与编制主体第六条发展规划分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除主体功能区规划外,前款规定的各类规划分为自治区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规划。
第七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部署,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区域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以及编制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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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参加、安全生产主管已参加培训的企业名单(2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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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乐集团宁夏电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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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地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地
(一)化工企业(未参加培训45家)
1
宁夏神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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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宁夏金海东泰思源煤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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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宁夏嘉顺特种冶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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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吉鑫合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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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凯旗碳化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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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恒顺冶炼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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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荣化工冶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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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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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和圣砼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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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北方精工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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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三正管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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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华旭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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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光钢构件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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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俊材木业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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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鑫永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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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吴氏绒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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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亨业绒毛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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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天盛绒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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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商贸企业(未参加培训14家)
1
宁夏捷报印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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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家家食用油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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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涪银榨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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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晶润生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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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康地饲料(银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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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东方希望动物营养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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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三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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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中煤(宁夏)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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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高新区青龙管道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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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鑫升型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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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科进砼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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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锦泰鸿业商砼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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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金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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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祥建砼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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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宁夏恒基砼业有限公司
贺兰县
15
恩德(银川)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西夏区
33
宁夏鑫瑞特电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贺兰县
16
宁夏宁宏基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西夏区
34
银川市立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贺兰县
17
宁夏新瑞铸造有限公司
西夏区
35
银川融神威自动化仪表厂(有限公司)
贺兰县
18
银川凯沃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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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宁夏远高新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西夏区
24
宁夏胜佳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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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冶金企业(未参加培训4家)
1
宁夏瑞银有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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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宁夏天马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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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宁夏宁电硅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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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灵武市恒业有色金属冶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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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色企业(未参加培训5家)
1
永宁县首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永宁县
4
灵武市金属制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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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农区
32
平罗县昌虹冶金有限公司
17
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
永宁县
6
宁夏银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西夏区
18
宁夏中科康宇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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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宁夏贺兰山化肥有限公司
贺兰县
19
宁夏东义开特利镁业有限公司
灵武市
8
银川兰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贺兰县
20
宁夏达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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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宁夏双玉防水防腐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贺兰县
21
宁夏金双禾粮油有限公司
14
宁夏圣火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贺兰县
3
宁夏共享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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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宁夏贺兰县盛达联合收割机厂
贺兰县
4
宁夏丰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西夏区
16
宁夏中宏氮化制品有限公司
贺兰县
5
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西夏区
17
宁夏凯添天然气有限公司
贺兰县
6
宁夏宝塔活性炭有限公司
西夏区
18
宁夏华峰化工有限公司
贺兰县
7
宁夏鲁西化工化肥有限公司
1
银川市滨河磨料磨具有限责任公司
兴庆区
30
宁夏敬义泰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贺兰县
2
银川市金河乳业有限公司
兴庆区